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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獎勵懲罰制度匯編3篇

更新時間:2024-05-06 查看人數:64

生產獎勵懲罰制度

有哪些制度

生產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涵蓋了生產過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 獎勵制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效率,如產量達標獎勵、質量優(yōu)秀獎勵等。

2. 懲罰制度:針對生產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如遲到早退、產品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等進行處罰。

3. 質量控制:設立嚴格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流程,確保產品品質。

4. 生產計劃:明確的生產目標和時間表,指導生產活動有序進行。

5. 設備管理: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更新升級,保證生產順利進行。

是指什么

生產制度是指企業(yè)為規(guī)范生產行為、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規(guī)則和程序。它旨在確保生產活動的高效、安全和有序,通過明確的責任分配、流程規(guī)范和獎懲機制,引導員工按照既定標準和要求執(zhí)行任務。

重要內容

生產制度的重點在于:

1. 安全生產:強調安全規(guī)程,預防工傷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安全。

2. 效率優(yōu)化:通過合理排班、工藝改進,提升生產效率。

3. 質量監(jiān)控:建立全面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品符合客戶要求。

4. 人員培訓:定期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提升員工素質。

5. 環(huán)保合規(guī):遵守環(huán)保法規(guī),實現綠色生產。

制度流程

1. 制定制度:管理層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結合行業(yè)標準,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生產制度。

2. 培訓宣導:將制度內容傳達給全體員工,確保理解和接受。

3. 執(zhí)行監(jiān)控:管理層監(jiān)督制度執(zhí)行情況,及時糾正偏差。

4. 反饋調整:收集員工反饋,定期評估制度效果,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5. 獎懲實施:根據制度規(guī)定,對表現優(yōu)秀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

通過這樣的生產制度,企業(yè)能夠實現生產活動的規(guī)范化,提高生產效率,保障產品質量,同時營造一個公平、有序的工作環(huán)境。

生產獎勵懲罰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落實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職工獎懲處分有章可循,有據可查;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發(fā)展,依據《北京市工業(yè)制造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通用標準》等相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北京三元種業(yè)飼料分公司所有從業(yè)人員。

3 責任部門

3.1 公司綜合部負責本制度的制訂、考核和過程統計匯總。

3.2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本制度執(zhí)行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

3.2 公司各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zhí)行與過程管理。

4 安全管理要點

4.1 獎勵種類及條件

4.1.1 精神獎勵: 公告表揚、頒發(fā)證書/獎狀。

4.1.2 物質獎勵:發(fā)放一次性獎金;晉升工資或晉級及其它形式的獎勵。

4.1.3 認真履行公司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職責,貫徹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并發(fā)給一次性獎金。有下列先進之一的個人,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和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4.1.3.1 對在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除年終可評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外,同時經公司評定給予晉升工資或晉級獎勵600元。

4.1.3.2 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發(fā)生或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1000元。

4.1.3.2 對部門各個安全生產負責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年內實現安全目標,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200元。

4.1.3.4 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發(fā)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工傷事故發(fā)生或使企業(yè)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600元。

4.1.3.5 對敬業(yè)愛崗,工作勤懇,任勞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者, 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200元。

4.1.3.6 被上級安全部門評為安全先進個人的, 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600元。

4.1.3.7 在安全工作其它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600元。

4.1.4 上述獎勵由各部門提出,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執(zhí)行。

4.2 處罰種類及條件

4.2.1 行政處罰

4.2.1.1 一級處罰:書面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由公司綜合部執(zhí)行并備案。

4.2.1.2 二級處罰:記過、撤職、降級,由公司各部門提出,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執(zhí)行。

4.2.1.3 三級處罰:辭退和開除,由公司綜合部提出,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執(zhí)行。

4.2.2 經濟處罰

4.2.2.1 降薪,由各部門提出,報公司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執(zhí)行。

4.2.2.2 對未切實履行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定職責部門和有關責任人員。 酌情給予一級處罰,經一級處罰未改正的給予二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三級處罰。

4.2.2.3 對違章指揮的直接責任者, 酌情給予一級處罰;12個月內三次以上(含本數)違章指揮者, 給予二級處罰;導致發(fā)生傷亡事故的給予三級處罰,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2.2.4 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給予一級處罰;6個月內三次以上(含本數)違章者, 給予二級處罰;導致發(fā)生傷亡事故的給予三級處罰,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2.3 發(fā)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4.2.3.1 發(fā)生輕傷事故,要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一級處罰;12個月內發(fā)生三次以上(含本數)的,給予二級處罰。

4.2.3.2 發(fā)生重傷事故,要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二級處罰。

4.2.3.2 發(fā)生死亡事故,要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三級處罰。

4.2.3.4 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酌情給予二級或三級處罰。

4.2.4 對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不安全隱患的部門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4.2.4.1 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員酌情給予一級處罰。

4.2.4.2 對各種安全裝置(如壓力表、安全閥)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校驗的,對有關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員酌情給予一級或二級處罰。

4.2.4.3 經公司專職安全員檢查確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要對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二級處罰。

4.2.4.4 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酌情處罰。

4.2.5 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

4.2.5.1 場長以上干部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4.2.5.2 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要加重處罰。

4.2.6 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

4.2.6.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亡事故,可酌情減、免處罰。

4.2.6.2 發(fā)生工傷事故屬于本單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減、免處罰。

4.2.7 其他處罰

4.2.7.1 凡阻止、干擾、刁難公司專職安全員、場區(qū)兼職安全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檢查人員檢查的,要對當事人和所在部門酌情給予處罰。

4.2.7.2 發(fā)生事故時,在執(zhí)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對事故的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2.7.3 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處理司法部門。司法部門按照有關法規(guī)給予經濟處罰的不做重復處罰。

4.2 實施與檢查

4.2.1 公司年終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凡本年度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

4.2.2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年終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由各部門提出,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批準給予表彰和獎勵。

4.2.3 經濟處罰由各部門通過檢查按月提出,報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財務部門執(zhí)行。

4.2.4 本規(guī)定中的罰款由財務部門按安全生產委員會發(fā)出的“安全生產違規(guī)、違紀通知單”從被罰部門或個人安全生產考核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

4.2.5 對所罰款項,財務部門應列入安全生產考核獎勵基金中,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顚S?。

4.2.6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本制度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

4.2.7 公司綜合部必須按規(guī)定建立安全生產獎懲記錄臺帳,并歸檔。

5 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路橋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

本制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北京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目的

利用經濟手段體現安全生產管理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狀況,有效調動安全責任意識的提高,促使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面貌盡快改觀。

二 、公司獎懲的量化標準

第一條 本罰則中的行政處罰指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在冊人員進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是指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依照本罰則對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的罰款。

第二條 上級或者相關執(zhí)法部門對單位或者個人已經進行經濟處罰的,不再重復處罰,但可以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符合本罰則兩條以上處罰標準的可合并處罰。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建立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獎懲制度、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

2、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本單位進行危險源辨識,形成危險源清單;制定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發(fā)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內發(fā)生兩起(含)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傷3人(含)以上。

5、遲報(超過2小時)或者瞞報傷亡事故。

6、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分包單位簽定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消防管理協議、臨電管理協議。

8、一年內由于環(huán)境保護問題被環(huán)保局曝光兩次(含)以上。

9、一年內發(fā)生火災或冒煙事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執(zhí)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現場沒有管理人員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員脫崗。

2、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分包資質或者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簽定分包合同就安排進場施工。

3、施工現場沒有按照編制分部分項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原則,編制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和會簽;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與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未及時變更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未編制安全措施方案。

6、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禁用人員(包括: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員,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勞務分包單位負責人、安全員未參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訓,仍在公司內承攬工程。

8、發(fā)生未遂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因管理失誤,造成未經教育上崗作業(yè)。

2、未建立入場安全教育檔案或者未達到“三統一”要求。

3、未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或者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操作性不強。

4、未組織開展班前安全講話活動記錄或記錄不全。

5、指派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或者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

6、未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記錄。

7、對檢查中存在問題和隱患未能在限期內整改,或者不能徹底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建筑面積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價在50(含)萬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創(chuàng)建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條件,因工程項目自身原因,未參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或者經驗收未達到文明安全工地標準。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章 安全防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深基礎或者模板支撐體系施工按照有關規(guī)定(包括集團規(guī)定)應該組織專家論證,在未組織專家論證情況下進行施工。

2、使用未經建設部組織鑒定或者未取得生產、使用證或者未經當地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準用證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3、使用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者超過資質許可范圍的施工隊伍進行人工挖擴孔樁施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購買或者租賃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沒有租賃資質腳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購買或者使用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未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網(包括水平網、小眼網、密目網)、安全帶和安全帽。

3、購買或者租賃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護產品。

4、腳手架未經過驗收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腳手架搭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腳手架未架設水平安全網。

3、基坑周邊未設防護欄;未設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4、框架結構建筑物首層未封閉;未設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5、施工現場其他安全防護缺少或安全防護不到位而構成的安全防護重大隱患。

第三章 臨時用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未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經審批。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項五線制。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

4、未與分包單位簽定臨時用電安全協議。

5、購買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電器設備、設施產品,或者制作配電箱體未經公司審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a、b級配電設施沒有隔離措施。

2、其他臨時用電缺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進場機械設備未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

2、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無資質或資質級別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電動吊籃未在建委備案。

4、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及過期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

5、機械設備安裝后未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報廢的設備。

2、未制定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多臺起重機作業(yè)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方案。

5、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缺少或不靈敏。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未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自行檢查。

2、明知設備存在隱患仍堅持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發(fā)生火災、冒煙事故。

2、發(fā)生火災隱瞞不報或破壞火災現場。

3、一年內被消防局或者防護火辦進行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

第十六條 發(fā)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進行加倍處罰。每死亡一人,加處10000元罰款;每傷一人,加處5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2、在施建筑物內住人。

3、購買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現場消防設施存在重大隱患。

5、未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者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未制定或者未執(zhí)行明火作業(yè)管理制度。

2、未執(zhí)行北京市消防條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

第六章 環(huán)境保護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因環(huán)境保護管理不到位被環(huán)保局曝光,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環(huán)境保護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2、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清洗設施未在施工全過程使用。

3、施工現場在運輸中由于監(jiān)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積遺灑污染。

4、基礎土方工程施工現場未對車輛上下基坑的坡道進行灑水降塵或覆蓋;或者施工現場存土時,未采取覆蓋或固化措施。

5、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6、施工現場未設密閉式垃圾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清洗車輛未設立沉淀池和儲水池循環(huán)使用。

2、施工現場未設專人負責環(huán)境保護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掃小組。

3、未對場界噪聲進行監(jiān)測,不能提供相應記錄。施工場界噪聲超過控制標準,接受政府部門處罰。

4、施工現場強噪聲設備未搭設封閉式機棚。

第七章 個人遵章守紀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5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不帶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頜帶。

2、高處作業(yè)沒有可靠防護時不系安全帶。

3、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4、擅自拆除腳手架拉接桿件或其他防護設施。

5、擅自拆改臨時用電設施設備或器件。

6、明火作業(yè)未辦理用火證或者無看火人員或者在用火地點以外進行明火作業(yè)。

7、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yè)。

8、隨意拋灑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帶領非本工程施工作業(yè)人員進入施工區(qū)域。

10、其它違章作業(yè)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2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吸煙。

2、攀爬腳手架。

3、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

4、特種作業(yè)人員作業(yè)時未隨身攜帶操作證(或復印件)。

5、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未攜帶滅火用具。

6、其他違反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第八章 分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包單位可對分包單位負責人或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路橋公司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規(guī)定》把勞務供方人員名單及時上報勞務管理部門或者臨時更換施工人員,而發(fā)生未經教育上崗的,每發(fā)現一人,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因此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責任者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勞務分包單位因勞務分包方管理失誤,在一個年度內發(fā)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兩起(含兩起)以上重傷事故,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在勞務招投標時,如遇同等條件不考慮發(fā)包。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方非專業(yè)架子工隊伍,未經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振興勞務審批從事腳手架搭設工作。未執(zhí)行專業(yè)架子工審批

第二十八條 工程分包單位因自身原因,發(fā)生傷亡事故,且給路橋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

第二十九條 分包單位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施工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自帶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在施工項目備案,或未與項目主責人員對設備進行聯合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對責任者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施工中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專業(yè)人員未進行現場監(jiān)督的。

3、不能出具相關資質證明及操作工人上崗證。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分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5000元罰款。

1、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管理、臨電管理協議。

2、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將預案報總包單位備案。

3、未將經營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報總包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單位和經理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開具處罰決定書,報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對經理(不含)以下職務的個人(包括分包單位和個人)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開具處罰決定書,報單位經理以上的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罰款統一交到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由安全監(jiān)管部登記、匯總交到公司財務部。財務部必須設立單獨賬戶,罰款專用于安全獎勵,教育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責任人拒絕在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簽字,但有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確認,處罰決定書仍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罰則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時,由安全監(jiān)管部提出處理意見,經營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應在接到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15日內,交到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

第三十九條 本罰責如與其它處罰相矛盾時,以本罰則為標準。

第四十條 本罰則自發(fā)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負責解釋。

第3篇 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更好地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設中的安全隱患,促進我項目施工任務計劃的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本項目所編制項目管理辦法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項目范圍內職工、合同工、農民工。

第二章 獎勵

第三條 根據我項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產獎罰辦法中相關規(guī)定,凡堅持原則,遵章守紀避免了事故發(fā)生,挽回經濟損失的有功人員,遇重大事故積極參與搶救,減少事故損失的有功人員由項目經理部審批給予獎勵。

第四條 每季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隊伍)和個人,并分別給予通報表彰。項目經理部在進行年終總結評選先進時,同時進行安全生產先進評比。

第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隊伍)評選條件:

認真貫徹國家、華達公司、業(yè)主、監(jiān)理處及各上級頒發(fā)的各項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制度,起模范帶頭作用;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在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和現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創(chuàng)造和成績。

第六條 個人評選條件:

(1) 各部門(隊伍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責,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法規(guī)和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堅持“五同時”成績突出者。

(2) 在安全生產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有明顯效果者。

(3) 認真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違章,積極主動解決所屬部門(管轄范圍)不安全隱患有貢獻者。

(4)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發(fā)現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者。

(5) 專職或兼職技安人員認真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成績突出者。

第七條 獎勵標準:

先進部門(隊伍)獎勵1000-2000元;先進個人獎勵500-1000元。

第三章 懲罰

第八條 凡發(fā)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懲罰如下:

(1)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并取消其當年評先的資格;

(2) 對事故發(fā)生部門(隊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罰款1000元,實行安全生產否決權,取消該部門(隊伍)當年先進部門的資格。

第九條 凡發(fā)生一起重傷事故,對該部門(隊伍)負責人罰款1000-2000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800-1500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門(隊伍)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從重罰款。

(1) 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執(zhí)行的;

(2) 發(fā)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3) 不參加安全技術教育,或不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而上崗操作的;

(4) 由于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的;

(5) 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條件或作業(yè)環(huán)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規(guī)范的;

(6) 未執(zhí)行施工計劃與安全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guī)定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從重罰款。

(1) 存在事故隱患,生產條件惡劣,接到《安全檢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的;

(2) 違章指揮生產、作業(yè);

(3) 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玩忽職守的;

(4) 因采購不合格原材料、設備、勞動用品的;

(5) 發(fā)現傷亡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的;

(6) 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隊伍),視情節(jié)處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1) 忽視安全生產,不認真執(zhí)行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上墻;

(2) 不堅持“三同時”的規(guī)定的;

(3) 生產現場雜亂,不行使安全文明生產要求;

(4) 不執(zhí)行三級安全教育規(guī)定和違反其他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定的;

(5) 無證上崗操作的各工種,尤其是特種作業(yè),從重處罰;

(6) 對事故隱患不排除、對“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或監(jiān)理通報工作指令不能按時完成整改的;

(7) 對發(fā)生事故瞞報、拖報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jié)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管理施工人員違章從重扣罰。

(1) 檢修帶電設備時在配電開關處不斷電或不掛警示牌;

(2) 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

(3) 特種作業(yè)非持證者獨立進行操作;

(4) 設備上有安全裝置,但開車操作時不用;

(5) 危險作業(yè)未經技安部門審批和無人監(jiān)護;

(6) 任意拆除設備上的安全、照明、信號、防火、防爆裝置和警示標志、顯示儀表;

(7)使用未經審批的臨時電源線;

(8)高處作業(yè)任意往地面上扔東西

(9)違反爆破作業(yè)“十不準”;

(10)非崗位人員任意在危險區(qū)域內逗留;

(11)焊、割未經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風的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密封器和通道;

(12)在爆破作業(yè)區(qū)內抽煙或動火;

(13)開動情況不明的電源或動力源開關、閘、閥;

(14)其它違反操作規(guī)程中相應條款能直接倒致工傷事故或火災、爆炸、倒塌、中毒等事故的行為;

(15)不戴安全帽進入生產區(qū)域的;

(16) 高處作業(yè)不系安全帶、或在有高處作業(yè)、有機械化運輸設備下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17)高處作業(yè)穿硬底鞋底;

(18)穿高根鞋進入施工現場的;

(19)電氣作業(yè)不穿絕緣鞋底;

(20)帶電作業(yè)或使用雙重絕緣電動工具在潮濕地區(qū)或在容器內、構架內工作而不戴絕緣手套的;

(21)高處作業(yè)位置在非固定支撐面上,或在牢固支撐面邊沿處以及支撐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撐面上工作而不使用安全帶的;

(22)在爆破作業(yè)場所穿化纖料服裝操作的;

(23)其他違反防護用品使用規(guī)定能直接造成工傷事故或火災、爆炸、中毒的;

第四章 罰款管理

第十五條 凡發(fā)生以上,由項目經理部下發(fā)獎罰通知,交財務部從當事人當月工資中扣除,并張貼通報。

第十七條 財務部所收罰款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用于獎勵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隊伍)或個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即日起實行。

生產獎勵懲罰制度匯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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