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起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檢查設備:在起吊前,務必檢查起重機、吊索具、滑輪組、制動裝置等是否完好無損,確保其性能正常。
2. 估算負載:準確估算被吊物的重量,選擇適合的吊具和起重機,不得超過設備的最大負荷能力。
3. 安全布置:設立警戒區(qū)域,確保無關人員遠離作業(yè)現場。使用旗語或對講機進行有效溝通。
4. 平穩(wěn)起吊:起吊時應緩慢平穩(wěn),避免突然加速或急停,防止物體搖擺或脫落。
5. 監(jiān)控過程:吊運過程中,操作員應持續(xù)觀察吊物狀態(tài),確保其穩(wěn)定。
二、安裝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制定方案:制定詳細、可行的安裝計劃,包括定位、固定、連接等步驟。
2. 使用專用工具:使用適合的工具進行安裝,如扭矩扳手、專用鉗子等,確保緊固件的正確安裝。
3. 安全防護:佩戴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護目鏡、防滑鞋等,防止意外傷害。
4. 合理布局:確保工作區(qū)域整潔,避免堆放雜物,以防絆倒或滑倒。
5. 驗收檢查:安裝完成后,進行嚴格的驗收檢查,確保所有部件安裝到位,功能正常。
三、運輸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裝載規(guī)范:裝載貨物應均勻分布,防止重心偏移,必要時使用綁帶固定。
2. 限速行駛: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道路限速規(guī)定,特別是在轉彎、上下坡時減速慢行。
3. 保持車距: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預留足夠的反應時間,防止緊急情況發(fā)生。
4. 系好安全帶:駕駛員和乘客必須系好安全帶,確保行車安全。
5. 定期檢查:定期對運輸車輛進行保養(yǎng)檢查,確保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等關鍵部件正常。
標準
本規(guī)程參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公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規(guī),結合實踐經驗制定。所有相關人員需嚴格按照規(guī)程執(zhí)行,違反規(guī)程將承擔相應責任。對于特殊情況,應及時上報,依據實際情況調整操作流程,確保作業(yè)安全。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疑問或建議,應向部門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反饋,共同維護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與高效。
起吊、安裝、運輸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起吊、安裝、運輸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 操作前應對工索具、扒桿地錨、浪風等設備進行檢查,開口葫蘆銷子要上好,重要的葫蘆鉤子處要有防止鋼絲滑出的措施。
二、 進行高處、水上和使用機械的作業(yè)應遵守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上班前不喝酒。
三、 專指揮、聽從命令,分工協作,做到混凝土構件未到預定強度不吊,吊點不準不吊,安裝尺寸不準不松扣。
四、 各種起重設備和工索具不準超負荷使用,起重臂和扒趕下不準站人,重物移動和起吊后,鋼絲繩通過開口葫蘆的范圍內(俗稱“虎口”)以及繃緊鋼絲繩均不準通過和站人。操作范圍內不許閑雜人員進入,重物棱角處應用橡皮等物包墊。
五、 用滾筒移動重物時,不準戴手套,掌握滾筒方向的手,應大拇指在外,其余手指伸入筒內,運送滾筒的人,腳不應踏在墊板上,不得拋擲,以防傷人。在彎道處應對高大生物加撐、以防倒伏。上坡(上車)應加掩木,下坡(下車)時應有溜繩。
六、 卡車上裝物不準超高寬超長、否則應報請主管部門批準,采取特殊防護措施方能進行,途中應用絕緣材料制成的工具挑起跨路電線,禁止徒手操作以防觸電。車輛上裝載重物禁止用圓木等圓柱物件做墊木,重物應四周抵實與車廂捆緊,尤其應抵實欠車廂板,預防緊急剎車時減小前沖力。
七、 大型物件及船體方段翻身吊運前,應劃出禁戒區(qū),檢查各部受力情況及調耳的焊接質量,并經試吊(即離地20厘米、對各部檢查一次)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指揮起吊。
八、 時用手拉葫蘆或千斤頂、起道器時掛架或上下支撐要穩(wěn)固,一人拉掀不動時,禁止多人硬拉硬掀。使用千斤頂、起道器時應同步平穩(wěn)升降。禁止長時間地作支撐之用。
九、 嚴格遵守“十不吊”:1.超負荷不吊;2.無專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掉;3.安全裝置、機械設備有異響或故障不吊;4.物件捆綁不牢不平穩(wěn)或活動零件不固定、不清除不吊;5.中吊生物上進行加工或埋入土中物件以及歪拉斜掛不吊;6.吊物上站人或從人頭上越過或起重臂下站人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易燃器械無安全措施不吊;8.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9.六級以上大風和雷暴雨時不吊;10.在斜坡上或坑沿、堤岸邊不填實不填平不吊。
第2篇 起吊安裝運輸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 操作前應對工索具、扒桿地錨、浪風等設備進行檢查,開口葫蘆銷子要上好,重要的葫蘆鉤子處要有防止鋼絲滑出的措施。
二、 進行高處、水上和使用機械的作業(yè)應遵守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上班前不喝酒。
三、 專指揮、聽從命令,分工協作,做到混凝土構件未到預定強度不吊,吊點不準不吊,安裝尺寸不準不松扣。
四、 各種起重設備和工索具不準超負荷使用,起重臂和扒趕下不準站人,重物移動和起吊后,鋼絲繩通過開口葫蘆的范圍內(俗稱“虎口”)以及繃緊鋼絲繩均不準通過和站人。操作范圍內不許閑雜人員進入,重物棱角處應用橡皮等物包墊。
五、 用滾筒移動重物時,不準戴手套,掌握滾筒方向的手,應大拇指在外,其余手指伸入筒內,運送滾筒的人,腳不應踏在墊板上,不得拋擲,以防傷人。在彎道處應對高大生物加撐、以防倒伏。上坡(上車)應加掩木,下坡(下車)時應有溜繩。
六、 卡車上裝物不準超高寬超長、否則應報請主管部門批準,采取特殊防護措施方能進行,途中應用絕緣材料制成的工具挑起跨路電線,禁止徒手操作以防觸電。車輛上裝載重物禁止用圓木等圓柱物件做墊木,重物應四周抵實與車廂捆緊,尤其應抵實欠車廂板,預防緊急剎車時減小前沖力。
七、 大型物件及船體方段翻身吊運前,應劃出禁戒區(qū),檢查各部受力情況及調耳的焊接質量,并經試吊(即離地20厘米、對各部檢查一次)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指揮起吊。
八、 時用手拉葫蘆或千斤頂、起道器時掛架或上下支撐要穩(wěn)固,一人拉掀不動時,禁止多人硬拉硬掀。使用千斤頂、起道器時應同步平穩(wěn)升降。禁止長時間地作支撐之用。
九、 嚴格遵守“十不吊”:1.超負荷不吊;2.無專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掉;3.安全裝置、機械設備有異響或故障不吊;4.物件捆綁不牢不平穩(wěn)或活動零件不固定、不清除不吊;5.中吊生物上進行加工或埋入土中物件以及歪拉斜掛不吊;6.吊物上站人或從人頭上越過或起重臂下站人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易燃器械無安全措施不吊;8.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9.六級以上大風和雷暴雨時不吊;10.在斜坡上或坑沿、堤岸邊不填實不填平不吊。
第3篇 綜采設備起吊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起吊前的準備工作
第38條了解起吊重物的質量、幾何形狀和性能。
第39條選擇起吊工具、吊起裝置和所居,其安全系數要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確定具體的起吊方法。
第40條選擇符合規(guī)定的起吊點,并對起吊地點的支護狀況進行檢查,起吊時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并確定具體的起吊方法。
第41條檢查起吊工具、索具的完好情況,確保起吊安全可靠。
二、起吊捆縛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42條起吊重物時,吊索捆縛應按箱上的標記、設備上專用吊掛裝部位和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
第43條設備應捆綁穩(wěn)固,找好被起吊物的重心,以防脫扣和傾倒。起吊形狀不規(guī)則物體或大型設備要采取多點起吊方法。
第44條捆綁易變形的設備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其變形。
第45條吊索的轉折處與設備接觸的部位,應墊以軟質墊料,以防設備和吊索損壞。
第46條設備上滑動的部件應予以固定,以防滑動后碰撞。
第47條不準把設備的外凸處,如手把柄接線盒易損部位等做吊裝掛繩之用。
第48條嚴禁任何人員隨同吊裝設備或機具升降。
第49條開始起吊時,先慢慢拉緊,觀察各處,確認無誤后,再行起吊。起吊過程要均勻慢拉,防止設備打滑傾斜突然落下。起吊時要有專人指揮,專人觀察頂板、起吊梁,操作人員應站在支護完好,設備、吊梁滑落波及不到的安全地點,其他人員要躲到安全地帶。
第50條吊裝設備時,禁止任何人在設備下面及受力索具附近通行和停留,并不得將手、腳伸到可能被擠壓的地方。
第51條起吊設備時,應垂直起吊,如受環(huán)境或機具的限制不得不斜向上升時,應經過周密計算,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移動式起吊機具和橋式起吊機等嚴禁斜向提升設備。
第52條設備在起吊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不得中間停止作業(yè),指揮人員和起吊機具的司機更不得離開崗位。確實需中間停頓時,必須采取措施將起吊物下墊實、墊牢,防止歪斜。
第53條設備起吊就位后,應放置穩(wěn)固,對重心高的設備,應先采取防止其搖動或傾倒的措施后,方可拆除起吊機具。
第54條在井下利用棚梁或液壓支架做承力點起吊設備時,要對棚梁進行加固,必要時對承力件進行計算,方可進行起吊。
第55條井下利用絞車和滑車進行起吊重物時,要對絞車的負荷量、鋼絲繩的承載能力、滑車的額定負荷進行校核,并對絞車基礎或穩(wěn)固情況及滑輪支撐點防倒措施進行全面檢查,無問題時,方可起吊。不同規(guī)格的起吊用具,在作為主要承載工具時不能混用。
第56條使用焊接鏈條起吊重物時,只準垂直起吊(即零度起吊),不準用雙鏈夾角起吊,不準用麻繩、棕繩作為起吊捆縛器具使用。
第57條不得使用作為支護的錨桿、錨索、金屬網、鋼帶等作為起吊點,錨網支護的巷道,吊裝時可根據要求專門加打起吊錨索、錨桿,根據起吊重量確定錨索、錨桿數量,吊具固定必須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