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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核心部分:1) 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規(guī)定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及假期安排;2) 職責與權限,明確每個職位的職責范圍和決策權限;3) 操作流程,詳細描述各項業(yè)務的處理步驟;4) 員工行為準則,規(guī)定員工應遵守的職業(yè)道德和行為規(guī)范;5) 績效管理,設立評估標準和激勵措施;6) 培訓與發(fā)展,闡述員工成長和職業(yè)發(fā)展的路徑。
注意事項
制定工作制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 公正公平,制度應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2) 可持續(xù)性,制度應隨著組織發(fā)展適時調整更新;3) 法規(guī)合規(guī),確保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4) 參與度,鼓勵員工參與制度的討論和修訂,以增強認同感;5) 易理解性,避免使用專業(yè)術語,確保員工能快速理解。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括標題、正文和附錄。標題應簡潔明了,概括制度的核心內容。正文部分按照章節(jié)結構展開,每個章節(jié)下再細分條款。附錄可包含參考表格、流程圖等輔助材料。整體結構應層次分明,便于查閱。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了解到工作制度的制定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多個層面的考量。正確地制定和執(zhí)行工作制度,可以有效推動企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提高員工滿意度,構建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在實際操作中,應結合自身組織的特性和需求,靈活運用上述原則,打造出適合自己的工作制度。
調解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民事調解工作制度范例
民事調解工作制度
調解工作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愿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fā)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fā)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guī)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匯報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領導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二、每季向黨委會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三、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四、每月向司法局匯報工作情況。
登記制度
一、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并做好登記。
第2篇 民調調解工作制度
調解工作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愿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fā)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fā)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guī)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匯報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領導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二、每季向黨委會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三、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四、每月向司法局匯報工作情況。
登記制度
一、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并做好登記。
第3篇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范例)
制度是個社會的游戲規(guī)則,更規(guī)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應屆畢業(yè)生制度職責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為了充分發(fā)揮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的職能,在建設勞動關系和諧企業(yè)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使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爭議調解小組屬于本公司內部機構,組成人員由公司領導、公司工會組織代表、職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成員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或者由公司行政會議推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同意。
三、我公司女職工較多,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成員中應有一名以上的女職工代表出任。
四、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組長由公司黨支部書記或工會主席擔任。
五、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接受上級工會組織的調解工作指導,接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
六、勞動爭議調解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guī)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應嚴格遵守這一規(guī)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延誤當事人向上一級組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
七、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調解申請。
2、向當事人發(fā)出書面受理通知。
3、進行認真地調查取證,并形成書面取證材料。
4、提前3天向當事人發(fā)出召開調解會議的通知。
5、調解過程中應有一名工作人員作好詳細記錄。
6、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并經當事人簽名。
7、指定調解結果的落實部門或人員。
8、監(jiān)督每一起勞動爭議調解事件的落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
調解登記制度
建立調解登記制度的目的是及時、全面地了解本單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及處理情況。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應印制《調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包括:
1、調解申請:由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一方(勞動者或公司)書面或口頭提出。
2、調解情況:記述申請日期,申請人,爭議事由;調解小組是否接受調解申請,調解時間,調解結果。一次未能完成調解任務時,應分次記述每一次的調解時間和結果。
3、及時登記:每一次勞動爭議調解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完成調解登記工作,以保持調解登記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檔案管理制度
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檔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時、完整地收集、整理、歸納、保管好調解勞動爭議的文字資料,善始善終地處理好每一起勞動爭議事件。
一、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卷
1、及時收集《調解申請書》、《受理通知》、調查取證材料、調解記錄、《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善后工作記錄等文字資料。
2、整理、歸納,形成專卷,年終移交檔案室。
二、建立調解小組工作卷
1、將調解小組分析統計材料、調解小組會議記錄、調解小組調解補充文件、上級工會和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導性文件、信息資料及時、完整地收集。
2、整理、歸納,形成專卷,妥善保存在調解小組,用于指導以后的調解工作。
分析、統計制度
建立分析統計制度的目的,一是向上級工會及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勞動爭議及調解的情況、數字,主動接受指導;二是為了掌握本單位勞動爭議的情況及規(guī)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
1、數字統計:
①調解小組中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人數;
②申請調解的勞動爭議數,其中集體爭議數,集體爭涉及的職工人數;
③勞動爭議的種類:勞動合同爭議數,勞動報酬爭議數,職工福利及保險待遇爭議數,女工特殊保護爭議數等;
④經調解達成協議數,不服調解申請仲裁的爭議數。
2、勞動爭議及調解情況分析
①勞動爭議與本單位勞動關系狀況分析;
②對勞動爭議產生原因和規(guī)律的分析;
③對調解工作的分析。
3、建議和對策
根據各階段的統計和分析結論,調解小組應向上級單位和用人單位提出既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又符合勞動爭議實際情況的建議,建議用人單位及時調整勞動報酬、勞動保障、勞動保護、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適應新形勢,減少勞動爭議,和諧勞動關系。
對做好今后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不斷提高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能
第4篇 某民事調解工作制度
民事調解工作制度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愿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fā)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fā)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guī)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匯報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領導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二、每季向黨委會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三、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四、每月向司法局匯報工作情況。
登記制度
一、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并做好登記。
第5篇 k社區(qū)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社區(qū)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1、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主動調解民間糾紛。
2、人民調解員工作時,一般必須除當事人外有第三人在場。
3、調解民間糾紛,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調解,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照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堅持人性化服務。
4、人民調解員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或阻止當事人在基層人民政府、法院處理。
5、人民調解應當接受當事人回避的請求。
6、人民調解堅持不收費,不處罰的調解原則。
7、人民調解員為當事人保密,不泄漏隱私。
8、人民調解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宴請和禮物。
第6篇 民事調解工作制度
調解工作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愿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fā)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fā)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guī)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匯報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領導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二、每季向黨委會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三、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四、每月向司法局匯報工作情況。
登記制度
一、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并做好登記。
第7篇 民事調解工作制度范本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愿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fā)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fā)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guī)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匯報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領導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二、每季向黨委會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三、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四、每月向司法局匯報工作情況。
登記制度
一、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并做好登記。
第8篇 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人社局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一、 行政調解調解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調解員管理制度。
第內,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要求,將調解申請、調解筆錄、事實證據及調解協議等材料進行立卷。
第三條 一般程序案件實行一案一卷,簡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四條 行政調解案卷可由調解機構指定專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檔案室歸檔保存。
四、 行政調解會辦制度
第一條 為了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進行,制定行政調解會辦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不同的矛盾糾紛性質和內容,實施各相關業(yè)務部門聯合調解,是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各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推諉。
第三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而且一個部門調解不了的,或者由當事人直接申請又不宜交由其他調解組織調解的重大矛盾糾紛,由局行政調解領導小組決定,局長室牽頭相關部門實行聯合調解。
第四條 按照調解工作的職責分工,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矛盾糾紛的牽頭部門,認真做好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
第五條 在進行調解工作前,應當按會議制度要求召開聯席會議。
第六條 調解工作應當按照自愿、合法、積極主動、依法處理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雙方當事人或相對人通過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書面的《行政調解協議書》,并督促雙方當事人或相對人按照《行政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 如果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而一方當事人或相對人反悔的,應當引導其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矛盾糾紛;行政調解工作資料,由行政調解中心按要求進行整理、裝訂,歸檔備查。
五、 行政調解考核評估制度
第一條 各單位應當將行政調解工作作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對行政調解工作實施量化考核,細化指標,明確權重,與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第二條 各單位應當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因不當履行行政調解職責,引發(fā)惡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嚴格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激勵機制,對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調解機構應當定期對爭議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進行回訪,了解各方履行協議的情況,督促各方自覺履行約定義務,鞏固調解成果。
第五條 本局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本局范圍調解的重大爭議糾紛,及時跟蹤調解進展情況,并做好行政調解后的效能評估。
六、 行政調解督察回訪制度
第一條 為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行政調解督察回訪制度。
第二條 案件調解終結后,按照誰受理、誰回訪的原則,行政調解中心對調解完的糾紛應當進行督察回訪。
第三條 回訪的重點內容為調解書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調解對象對調解員的態(tài)度、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得當、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條 回訪調解對象對調解處理結果的滿意度,及時發(fā)現掌握當事人的協議履行情況,督促、幫助當事人依法履行調解書。
第五條 督辦回訪主要采取電話、短信、互聯網、傳真、信件、直接走訪、座談等方式。
第六條 對回訪中發(fā)現的問題,回訪組整理后報行政調解中心集體討論,責成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并及時將整改結果反饋當事人。
第七條 對于在回訪中,當事人對調處結果執(zhí)行不滿意或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的,由回訪人員做好記錄并呈報給本單位的主管人員,再分別反饋給案件承辦單位或調解人員,針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置。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調解工作規(guī)則
(試行)
(青交法〔 〕373號)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調解工作,及時化解交通運輸領域行政爭議,促進行業(yè)穩(wěn)定,構建和諧交通,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調解,是指省交通運輸廳及其所屬各單位
(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廳)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省交通運輸廳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由省交通運輸廳主持或者主導,通過說服教育,促使爭議各方平等協商,依法進行協調、疏導和解決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調解工作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誠信原則,及時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聯系,進一步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協調聯系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調解應當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由廳長任主任,分管副廳長任副主任,各有關處室和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行政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廳政策法規(guī)處,具體負責行政調解的組織協調以及綜合調處工作,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廳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調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jiān)督檢查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及相關業(yè)務處室、單位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二)聽取交通運輸行政調解工作匯報;
(三)負責與省交通運輸廳事務相關部門的行政調解溝通協調工作;
(四)負責行政調解重大事項的研究和決定。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當事人申請受理、案件登記;
(二)指導和安排廳機關相關業(yè)務處室和單位的調解工作;
(三)督促具體調解處室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調解工作;
(四)負責調解文書的送達、相關材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八條 行政調解工作方式:
(一)堅持預防在先。堅持預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調處并行,加強矛盾排查,及時發(fā)現、準確掌握本部門實際存在和可能發(fā)生的爭議糾紛,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和初始階段,防止糾紛激化和升級;
(二)注重調解效果。根據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和行業(yè)特點,積極探索有效化解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方式。省交通運輸廳機關主持調解工作時,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社會力量參加調解;重大、復雜、群眾關注度高的爭議糾紛,可邀請相關專家和社會有關力量參加調解;
(三)強化科技支撐。充分運用電子網絡技術,()建立行政調解工作信息資料庫,提高行政調解申請、受理和工作統計、監(jiān)督備案的信息化程度。
第九條 行政調解的范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進行上訪或者投訴的行政爭議案件;
(二)交通運輸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糾紛;
(三)交通建設、公路養(yǎng)護、道路運輸、路政管理、港航管理等領域,依法可以調解的民事糾紛;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爭議糾紛;
(五)其他涉及交通運輸行業(yè)管理可以調解的爭議和糾紛。
第十條 申請行政調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矛盾糾紛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調解事項與該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職權有關;
(三)申請調解的事項具有可調解性;
(四)申請人未選擇其他解決途徑。
第十一條 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
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的,不得強行調解。
第十二條 當事人書面申請行政調解的,應提交行政調解申請書;口頭申請或者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當事人同意的,應做好記錄,并交申請人簽字。
第十三條 行政調解申請應當包含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爭議事項;
(三)具體調解請求、事實及理由;
(四)相關證據;
(五)申請日期。
第十四條 行政調解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行政調解申請的受理,協調相關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審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報廳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應當將行政調解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轉交責任處室或者單位。責任處室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調解起止時間、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項等。在未啟動行政調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緩解疏導措施。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行政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與矛盾糾紛有利害關系的調解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權利;
(三)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利;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行政調解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爭議事實,不得提供虛假情況和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調解規(guī)則,不得擾亂調解秩序;
(三)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四)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人員應當回避:
(一)與本矛盾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矛盾糾紛的當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本矛盾糾紛公正調解情形的。
第十八條 進行行政調解的,應當提前2日通知有關當事人到場調解。
第十九條 調解主持人主持調解,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積極引導當事人當面協商。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第二十條 行政調解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全面、真實、客觀地記載調解過程、內容。行政調解筆錄應當由參與調解的人員簽名。
第二十一條 經行政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調解機關應當制作加蓋本單位公章的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調解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案由及主要情況;
(三)當事人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結果;
(四)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行政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調解當事人應當履行協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對重大、復雜的爭議事項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及時引導各方當事人對行政調解書申請司法確認或公證。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應當終止調解:
(一)除不可抗力外,當事人一方未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調解的,視為其不同意調解;
(二)爭議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不同意調解的;
(三)矛盾糾紛經3次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
(四)在行政調解書送達之前一方反悔的。
第二十四條 調解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調解終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調解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經行政調解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涉及事項需要第三方專業(yè)機構作出鑒定、認定或者裁決的,鑒定、認定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調解期限。
在行政復議程序中發(fā)生的行政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出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定辦理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在調解過程中,發(fā)現矛盾糾紛有激化傾向的,調解主持人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行政調解委員會報告,并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調解工作實行報告制度:
(一)廳屬各單位應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告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情況;
(二)廳屬各單位應當于每季度末結束前5日內向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報送本單位行政調解案件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調解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梳理公示行政調解依據,并建立調解依據動態(tài)調整機制。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宣傳報道,充分發(fā)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作用,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群眾了解交通運輸行政調解、支持并選擇行政調解解決矛盾糾紛。
第三十條 行政調解主持人及其他調解工作人員在行政調解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
(二)侮辱當事人;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泄漏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
(五)其他影響調解公正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當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實施行政調解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三十二條 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在行政調解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瀆職、失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行政調解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可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則的具體應用問題由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解釋,自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9篇 社區(qū)調解治保專業(yè)委員會工作制度職責
社區(qū)調解治保專業(yè)委員會工作制度和職責
一、負責社區(qū)治安治理的日常工作,結合治安防范管理的實際制定工作計劃,落實治安綜合治理。
二、組建社區(qū)治安義務巡邏隊,配合社區(qū)民警搞好治安防范工作,形成專職與群眾結合的防控網絡。
三、開展創(chuàng)建平安社區(qū)的“創(chuàng)安”活動,使社區(qū)“三類”可防性案件和治安案件得到有效扼制。
四、開展經常性的法律宣傳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蓋面,協助樓道組長抓好民事糾紛的調解,防止出現矛盾激化事件。
五、配合社區(qū)工作站開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識。
六、落實社區(qū)流出人口和暫住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管理,配合社區(qū)民警搞好暫住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協助物業(yè)做好小區(qū)治安保衛(wèi)工作。
八、幫助社區(qū)工作站了解掌握居民情況,做好居民信訪接待工作。
第10篇 民事調解工作制度(范本)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愿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fā)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fā)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guī)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匯報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領導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二、每季向黨委會匯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三、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四、每月向司法局匯報工作情況。
登記制度
一、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并做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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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某街道社區(qū)治安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職責
街道社區(qū)治安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及職責
一、負責社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結合治安防范管理的實際制訂工作計劃,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
二、組建社區(qū)治安巡邏隊和群眾義務看護網,配合戶籍民警開展工作,形成專群結合的防控網絡,落實居民樓院的看護。
三、動員居民和社區(qū)單位落實技防措施,協助物業(yè)公司抓好小區(qū)大門、圍墻、門衛(wèi)室、單元電子對講門、住宅防盜門、樓道亮化等硬件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開展創(chuàng)建安全文明小區(qū)和安全文明單位(門點)活動,使社區(qū)“三類”可防性案件和治安案件得到有效的扼制。
五、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蓋面。抓好民事糾紛的調解,防止出現矛盾激化事件。
六、組織落實對違劣青少年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使重新犯罪和新生犯罪得到有效的控制。
七、落實社區(qū)內流動人口和暫住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政策。配合戶籍民警搞好暫住人員的教育、出租房屋的管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