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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制度匯編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4

燃氣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義

燃氣安全制度是我們企業(yè)日常運營的基石,它如同一座無形的防護墻,保護著每一位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財產。燃氣事故不僅可能導致人員傷亡,還會嚴重影響生產活動,損害公司聲譽。因此,建立并執(zhí)行嚴格的燃氣安全制度,是對員工負責,也是對公司長遠發(fā)展的保障。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定期檢查: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維護檢查,確保管道無泄漏,設備運行正常。

2. 培訓教育:所有員工都應接受燃氣安全培訓,了解基本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處理方法。

3. 應急預案: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火警、泄漏等情況的處理流程。

4. 使用規(guī)定:嚴禁未經許可私自改動燃氣設施,必須遵循操作手冊進行使用。

注意事項

1. 制度更新:隨著技術進步和法規(guī)變化,安全制度應及時更新,保持與最新標準一致。

2. 責任明確:每個環(huán)節(jié)應有專人負責,確保責任落實到個人。

3. 監(jiān)督執(zhí)行:定期審計制度執(zhí)行情況,對違規(guī)行為嚴肅處理,確保制度有效性。

4. 溝通反饋:鼓勵員工上報安全隱患,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機制。

每個企業(yè)都有其獨特的環(huán)境和需求,因此,燃氣安全制度需根據實際情況量身定制,以確保其適用性和有效性。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保障安全的推動企業(yè)穩(wěn)健發(fā)展。

燃氣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餐飲部門燃氣作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公司內燃氣的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條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yè)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條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yè);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yè);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燃氣器具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第八條 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條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 保護、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十二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五)燃氣供應站點,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等。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____年_月_日起施行。

第2篇 燃氣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事故級別的劃分

1.一般事故:指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經濟損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上含3人)、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3.惡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發(fā)生著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七)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一)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fā)生的事故。

(四)事故發(fā)生后,公司總經理或值班經理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公司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等必要費用。

(五)事故發(fā)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公司任何部門與人員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fā)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三、事故調查處理

(一)針對事故,公司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委托人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安全管理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工會組織人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四)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并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附則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

第3篇 燃氣供應站安全管理制度(瓶裝)

1、供應站員工必須了解液化石油氣的基本知識。

2、供應站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牌。

3、站內嚴禁煙火,禁止使用電爐等易產生明火的家用電器。

4、供應站必須按照消防要求配齊消防器材,工作人員要會使用,并定期維修。

5、站內不得存放汽油等易自燃的有機溶劑。

6、站內不準穿高跟鞋、拖鞋及帶鐵釘的鞋及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行工作;

7、液化石油氣瓶庫所有電器設施應接地可靠,照明防爆,通風良好。

8、空實瓶要按指定的區(qū)域分別存放,并有明顯的區(qū)分標記。

9、鋼瓶存放的層數不超過兩層。

10、鋼瓶只準立放,不準橫放或倒放。

11、實瓶不宜存放過久,不得在陽光下曝曬。

12、搬運鋼瓶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拖、滾、砸鋼瓶,嚴禁金屬物品的撞擊,防止產生火花。

13、對于被檢查出的待修瓶、報廢瓶要分別按編碼排放整齊,不得與合格瓶互混。

14、供應站員工必須堅守崗位,因故離崗應安排好替崗人員。

15、送氣工在送氣過程中嚴禁抽煙和使用明火。

16、供應站站長在上班及下班后,應保持通訊暢通,接到報警后,必須迅速趕到現場,

進行組織搶救。

第4篇 食堂燃氣安全制度范本

學校使用燃氣的場所,目前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飪。不作他用。為實現燃氣使用的安全,現制定以下條例:

一.學校必須使用有穩(wěn)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 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zhí)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y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fā)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準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yè)。

第5篇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yè)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縣市、區(qū)建設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jiān)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公安消防、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guī)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fā)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fā)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guī)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yè) 四爆破作業(yè)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對前款規(guī)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 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yè)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yè)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 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yè)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發(fā)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消防、環(huán)境保護、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yè)。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 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jiān)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 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guī)定由責任人承擔。 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業(yè)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 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從事安全管理、作業(yè)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yè)活動。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guī)程向用戶發(fā)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fā)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九燃氣汽車加氣站給非燃氣車用鋼瓶充氣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第二十三條 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三管道燃氣用戶首次通氣自行點火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經營企業(yè)密閉的燃氣設施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八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yè)安裝維修。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發(fā)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時起三十分鐘之內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 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yè)保險。

第二十八條 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必須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zhí)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用戶不得拒絕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監(jiān)督指導燃氣經營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經營企業(yè)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tǒng)。發(fā)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或者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第七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居民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燃氣公司安全檢查制度范本

一、 安全檢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環(huán)境和生產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查與專業(yè)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p>

二、 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建立各級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

三、 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紀律(包括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查制度、查違章、查事故隱患。

四、 安全檢查采取日常、定期、專業(yè)、不定期四種檢查方式,專業(yè)檢查時,以各主管部門為主,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五、 日常檢查按如下方式進行:

1、 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在業(yè)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2、 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巡回檢查。

六、 定期檢查包括季節(jié)性檢查和節(jié)日前檢查。

1、 季節(jié)性檢查。

1) 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凍、防漏為重點。

2) 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為重點。

3) 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防漏保溫為重點。

4) 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凝為重點。

2、 節(jié)日檢查。

節(jié)日前對安全、保衛(wèi)、消防、生產設備、備用設備等進行檢查。

七、 企業(yè)每年對壓力容器、電氣設備、安全裝備、監(jiān)測儀器、消防設施管道系統(tǒng)分別進行專業(yè)檢查。

八、 企業(yè)應在裝置開、停工前、新裝置竣工試運轉時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 。

九、 對于入戶安全檢查要要個按照規(guī)定,對用戶設施有無人為損壞、有無私自改動、銹蝕,膠管有無老化,有無燃氣泄漏,燃氣計量儀表是否正常等進行檢查。發(fā)現隱患要及時告知用戶并維修整改。

十、 各種形式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十一、 各級檢查組織,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應分別納入技改或檢修計劃,限期整改。

第7篇 瓶燃氣供應站安全檢查制度

1、重大節(jié)假日、臺風、雷暴雨氣候前夕,必須對供應站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2、每周必須對供應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一次夜間抽查(無實氣瓶時無需),安全員必須每天對供應站進行不定時巡回檢查。

3、崗位員工做好自檢自查工作,嚴格履行崗位操作規(guī)定及各項職責要求。

4、檢查內容為:

①鋼瓶堆放是否整齊,有無漏氣瓶入庫。嚴禁空、實瓶混放;

②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無阻;

③供應站周邊環(huán)境有無火險隱患;

④“嚴禁煙火”等警示牌是否完好;

⑤各項安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有無違章情況和事故苗頭,重大節(jié)假日和臺風、雷暴天氣還必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值班人員。

第8篇 用水電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學校規(guī)模的擴大,學校用水、電、燃氣范圍和用量都在不斷擴展,使用安全已成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搞好用水、電、燃氣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生活用水管理:

一、根據《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要求,學校要為學生提供飲水供應,并成立管理小組,確定管理人員和巡視安放人員。保證提供相應的經費保證,加強飲水管理。

二、學校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指派飲水衛(wèi)生管理員(李欽法兼管)負責監(jiān)督飲水工作,安排供水管道管理人員。

三、提供的飲用水和飲水機的生產單位必須具有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涉水產品許可批件。

四、飲水設備、設施(飲水機、電熱水器)應完好有效,及時修理和調換。電熱水器箱必須加蓋,飲水機需進行加框防護,防止惡意投毒破壞、灰塵雜物等進入箱內污染水質。

五、學校平時供水做到足量、安全、衛(wèi)生、有效。做好日常維護,使設備完好無損。

六、寒暑假開學前、每月對飲水機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定期為飲水機出水口進行消毒清洗。每天應及時處理隔夜的剩水廢水,長期不用的水處理掉。

七、學生飲用取水時,應保證使用個人自帶的飲水用具,不可用口直接接飲。

八、學校每日安排護導人員巡視各飲水機和水龍頭處的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置和報告學校領導部門。

九、蓄水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工作人員須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才能進行水池清洗。盡可能請專業(yè)清洗隊清洗,有水池清洗消毒記錄。并接受衛(wèi)生部門水質檢測,經衛(wèi)生部門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十、未經管理人員許可,嚴禁一切無關人員進入水房。

十一、每逢冬季應對水管系統(tǒng)進行檢查,做好必要的防凍防護措施,尤其是室外管路必須包扎防凍保溫層。

十二、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取水指導,避免燙傷事故。并教育學生節(jié)約水電、愛護公物。

用電管理:

一、安全用電管理由后勤管理處負責,校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水電管理部門統(tǒng)一辦理。未經水電管理中心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水電管理部門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二、室外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水電管理部門直接組織施工,任何單位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路屬新建工程的由教育局基建處統(tǒng)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以上的必須經水電管理部門同意后,委托有執(zhí)照的電工施工。無電工執(zhí)照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三、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fā)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剩余容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四、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五、各辦公樓、教學樓禁止使用電爐。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水電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教學、科研必須使用電爐時,須經學校安全委員會批準,并發(fā)給許可證,由專人負責管理。

六、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guī)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fā)生。

七、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zhí)行“人走電關”的規(guī)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八、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水電管理中心或用電單位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fā)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fā)事故。

九、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xù)使用。

十、學校裝修時,電源線路必須由專業(yè)電工設計、施工,并充分考慮電源容量和線路安全,加裝漏電保護裝置,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線路。

十一、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單位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guī)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guī)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guī)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師生員工都有檢舉和監(jiān)督的義務。

十三、違反上述規(guī)定,根據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guī)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jié)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燃氣管理:

一.學校必須使用有穩(wěn)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 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zhí)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y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fā)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準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yè)。

第9篇 餐飲部燃氣作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公司內燃氣的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條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yè)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條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yè);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yè);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燃氣器具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第八條 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條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 保護、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十二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五)燃氣供應站點,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等。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____年_月_日起施行。

第10篇 燃氣電氣設備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guī)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jiān)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xù),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yè)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yè)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yè)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jiān)護人、明火作業(yè)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yè)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yè)現場應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yè)完畢,應清理作業(yè)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wèi)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wèi)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yè)。

八、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煙。

十、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后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十一、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第11篇 燃氣安全使用制度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fā)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做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guī)定

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

二會:保養(yǎng)維修燃氣具

三會:發(fā)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jiān)管工作。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其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操作燃氣具。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序報工程部進行改造。

6、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氣具,每周清洗燃氣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8、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fā)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記錄。

10、對安全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qū)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第12篇 燃氣鍋爐作業(yè)安全制度

1、 燃氣鍋爐必須由鍋爐工進行操作。

2、 鍋爐運行期間,鍋爐工必須在現場值守巡視,嚴禁鍋爐無人值守運行。

3、 鍋爐運行期間,非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便進入鍋爐房。

4、 鍋爐房及調壓箱附近嚴禁煙火,若鍋爐房內動用電氣焊時,必須關閉室外供氣閥,放空管內余氣,方可工作。

5、 鍋爐房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電爐燒水做飯。

6、 鍋爐停機后,應滯后半小時停泵,冬季運行必須保持一臺循環(huán)泵工作,以防凍壞管道閥門。

7、 每月檢查水泵電機潤滑情況,及時補充潤滑油。

8、 每月檢查配電柜內接線有無松動,及時緊固。

9、 每月清理燃氣過濾器內雜質。

10、 每天打掃衛(wèi)生,擦拭設備,保持鍋爐房內衛(wèi)生干凈、整潔。

11、 認真做好鍋爐輔機及安全附件的維修保養(yǎng),認真寫《鍋爐運行日志》。

第13篇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xù),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zhí)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 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fā)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yè);

3、動用電氣焊作業(yè)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qū)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發(fā)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第14篇 某燃氣公司客戶安全教育制度

對客戶的安全教育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1、新客戶在首次使用之前,保證使用場所空氣流通。

2、推薦使用質量好的膠管連接,長度以1-1.5米為宜,裝好后兩端用卡子卡緊。嚴禁使用普通膠管。嚴禁膠管穿墻、穿樓、受壓或拖地。

3、燃氣器具及其配件推薦選用經有關部門核定的準銷產品,嚴禁選用“三無”產品。

4、點火前接口處應涂肥皂水全面試漏。嚴禁連續(xù)放氣、點火。掌握火焰調節(jié)知識,確保安全正常燃燒。

5、嚴禁自行拆卸、安裝、遷移燃氣設施。

6、一旦發(fā)生燃氣泄漏,應立即關閉表前閥,保證空氣流通,嚴控火種,勿動電器開關。若發(fā)生著火燃燒,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將火撲滅并關閉表前閥。若表前閥無法關閉,及時向燃氣公司報警,報警電話________。

第15篇 燃氣公司安全檢查制度

一、 安全檢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環(huán)境和生產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查與專業(yè)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p>

二、 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建立各級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

三、 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紀律(包括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查制度、查違章、查事故隱患。

四、 安全檢查采取日常、定期、專業(yè)、不定期四種檢查方式,專業(yè)檢查時,以各主管部門為主,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五、 日常檢查按如下方式進行:

1、 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在業(yè)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2、 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巡回檢查。

六、 定期檢查包括季節(jié)性檢查和節(jié)日前檢查。

1、 季節(jié)性檢查。

1) 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凍、防漏為重點。

2) 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為重點。

3) 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防漏保溫為重點。

4) 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凝為重點。

2、 節(jié)日檢查。

節(jié)日前對安全、保衛(wèi)、消防、生產設備、備用設備等進行檢查。

七、 企業(yè)每年對壓力容器、電氣設備、安全裝備、監(jiān)測儀器、消防設施管道系統(tǒng)分別進行專業(yè)檢查。

八、 企業(yè)應在裝置開、停工前、新裝置竣工試運轉時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 。

九、 對于入戶安全檢查要要個按照規(guī)定,對用戶設施有無人為損壞、有無私自改動、銹蝕,膠管有無老化,有無燃氣泄漏,燃氣計量儀表是否正常等進行檢查。發(fā)現隱患要及時告知用戶并維修整改。

十、 各種形式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十一、 各級檢查組織,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應分別納入技改或檢修計劃,限期整改。

燃氣安全制度匯編15篇

一、應按規(guī)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器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二、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三、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zhí)行,接頭牢固,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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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燃氣鍋爐必須由鍋爐工進行操作。2、??? 鍋爐運行期間,鍋爐工必須在現場值守巡視,嚴禁鍋爐無人值守運行。3、??? 鍋爐運行期間,非工作人員未經允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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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作業(yè)的部門在動土前應制定完善的管溝動土計劃,經相關城市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2、施工作業(yè)如果在接近地下電纜及埋設物的附近施工時,注意取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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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應站員工必須經過燃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并取得上崗資格。2、新員工上崗前除須取得上崗資格外,還必須經過企業(yè)內部的三級安全教育。3、供應站員工三級安全教育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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