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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在工業(yè)生產中,焊、割動火作業(yè)是一項高風險的操作,涉及到明火與易燃易爆物質的接觸,因此必須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這些審批環(huán)節(jié)通常包括:
1. 作業(yè)申請:由作業(yè)負責人提交動火作業(yè)計劃,詳細說明作業(yè)內容、時間、地點及可能的風險。
2. 安全評估:安全管理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評估作業(yè)的安全性,包括環(huán)境危險因素、防護措施等。
3. 許可證發(fā)放:經過評估后,如果滿足安全條件,將發(fā)放動火許可證,明確許可范圍和時間。
4. 現場監(jiān)督:在作業(yè)期間,須有專人監(jiān)督,確保安全規(guī)程得到執(zhí)行。
5. 后續(xù)檢查:作業(yè)完成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
內容是什么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的內容涵蓋以下幾個關鍵點:
1. 作業(yè)前的風險識別:識別作業(yè)區(qū)域內的潛在火源、易燃材料,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2. 安全培訓:確保作業(yè)人員了解動火作業(yè)的危害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
3. 應急預案:制定并演練應對火災的應急響應計劃。
4. 設備檢查:檢查焊接、切割設備是否完好,無泄漏、短路等問題。
5. 環(huán)境準備:清理作業(yè)現場,消除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
規(guī)范
遵循焊、割動火審批制度的規(guī)范,企業(yè)應: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明確審批流程和責任分配。
2. 實行定期審核,更新動火作業(yè)的安全標準。
3. 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
4. 保持與消防部門的溝通,獲取最新的消防安全信息。
5. 建立信息記錄系統(tǒng),跟蹤每一次動火作業(yè)的審批和執(zhí)行情況。
重要性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的嚴格執(zhí)行,對于保障企業(yè)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它能:
1. 預防火災事故,減少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2. 提升安全管理效率,通過規(guī)范流程減少無謂的爭議和延誤。
3. 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
4. 降低保險風險,維護企業(yè)的聲譽和持續(xù)經營能力。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是工業(yè)安全的重要防線,不容忽視。每一位管理者都應當認識到其必要性,并確保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有效實施。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范文
第1篇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動火管理,必須根據火災特點、原料、產品的危險程度,倉庫、車間的布局,劃定禁火區(qū)域,選擇符合要求的場所作為固定的焊接車間,對臨時進行焊、割的部位或場所根據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必須實行以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qū)域內;
② 油罐、油箱、油槽車,以及儲存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容器;
④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⑥ 與焊、割作業(yè)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⑦ 現場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質。
一級動火的審批辦法:由要求進行焊、割作業(yè)的處或公司的行
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單,交安全、生產科,然后生產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衛(wèi)、消防等有關人員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議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yè)時間,歐焊工、技術、安全、保衛(wèi)、消防等有關人員在動火清單上簽名,然后交公司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項目,應有公司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井審批統(tǒng)一后,才能進行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審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qū)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yè);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業(yè);
二級動火審批辦法:由申請焊、割作業(yè)者填寫動火審批單,經車間或工段的 負責人召集焊工、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處行政負責人、焊工、處安全員在申請單簽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衛(wèi)部門審批。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臨時進行動焊、火、割都屬三級防火范圍。
審批辦法: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焊工、處或工段安全員簽署意見后,報處或工段長審批。
第2篇 電氣焊審批制度
(一)為加強井下和井口房電氣焊作業(yè)的管理,預防煤礦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yè)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jiān)控等專業(yè)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yè)。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254 條的規(guī)定。
(三)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全、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四)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作業(yè)。(五)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出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
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六)電、氣焊作業(yè)必須有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jiān)督作業(yè)。
(七)措施中作業(yè)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措施中應明確作業(yè)現場消防水管連接地點及管路敷設。
(八)井下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九)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十)電、氣焊作業(yè)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及時撲滅明火。
(十一)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yè)。
第3篇 焊動火、割動火審批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動火管理,必須根據火災特點、原料、產品的危險程度,倉庫、車間的布局,劃定禁火區(qū)域,選擇符合要求的場所作為固定的焊接車間,對臨時進行焊、割的部位或場所根據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必須實行以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qū)域內;
② 油罐、油箱、油槽車,以及儲存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容器;
④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⑥ 與焊、割作業(yè)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⑦ 現場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質。
一級動火的審批辦法:由要求進行焊、割作業(yè)的處或公司的行
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單,交安全、生產科,然后生產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衛(wèi)、消防等有關人員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議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yè)時間,歐焊工、技術、安全、保衛(wèi)、消防等有關人員在動火清單上簽名,然后交公司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項目,應有公司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井審批統(tǒng)一后,才能進行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審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qū)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yè);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業(yè);
二級動火審批辦法:由申請焊、割作業(yè)者填寫動火審批單,經車間或工段的 負責人召集焊工、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處行政負責人、焊工、處安全員在申請單簽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衛(wèi)部門審批。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臨時進行動焊、火、割都屬三級防火范圍。
審批辦法: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焊工、處或工段安全員簽署意見后,報處或工段長審批。
第4篇 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
第一條 井下從事電、氣焊工作,根據《張玉卓總經理在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上的講話》要求,必須在《規(guī)程》允許的地點進行,堅決杜絕電、氣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及運輸巷從事電、氣焊,必須有焊接工作審批表和電、氣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檢、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第三條 焊接措施必須有安檢員、瓦檢員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檢員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jiān)督作業(yè),如強行作業(yè)按三違處理。
第四條 作業(yè)措施必須明確由本單位正職跟班盯防,如正職不在現場,禁止施工。強行作業(yè)按三違處理。第一次單位正職不在場按三違處理,第二次單位正職不在現場,電、氣焊手續(xù)不予辦理。
第五條 焊接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范圍內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有供水管路,現場有專人負責灑水。
第六條 焊接地點20米范圍內瓦斯?jié)舛炔怀^0.5%,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處無瓦斯積聚,現場情況明確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七條 措施中作業(yè)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
第八條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氣焊工作。
第九條 井下電、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條 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井下只有直接影響安全或生產的緊急任務,必須進行井下電、氣焊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審批后,方可進行電、氣焊,一般工作嚴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第十二條 在電、氣焊前,和電、氣焊后要由現場跟班正職,安、瓦檢員向調度匯報后方可開焊。
第十三條 電、氣焊完畢后要有指定人員監(jiān)護30分鐘后,向調度匯報后方可結束電、氣焊程序。
第十四條 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升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第十五條 以上為電、氣焊作業(yè)現場要求,如措施內不符合要求的,電、氣焊措施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 電、氣焊票的審批一定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批,當礦長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生產礦長共同在礦長欄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當總工不在時,由生產副總和通風科長在總工欄里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分管礦領導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調度主任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其余人員,在審批欄里由科長填寫,科長不在時由當日開會領導填寫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必須有正規(guī)審批表,如無審批表進行電、氣焊作業(yè),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并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審批表簽字不全的,嚴禁進行電、氣焊作業(yè),如有違規(guī)進行作業(yè)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通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廢止。
第5篇 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
第一條 井下從事電、氣焊工作,根據《張玉卓總經理在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上的講話》要求,必須在《規(guī)程》允許的地點進行,堅決杜絕電、氣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及運輸巷從事電、氣焊,必須有焊接工作審批表和電、氣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檢、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第三條 焊接措施必須有安檢員、瓦檢員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檢員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jiān)督作業(yè),如強行作業(yè)按三違處理。
第四條 作業(yè)措施必須明確由本單位正職跟班盯防,如正職不在現場,禁止施工。強行作業(yè)按三違處理。第一次單位正職不在場按三違處理,第二次單位正職不在現場,電、氣焊手續(xù)不予辦理。
第五條 焊接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范圍內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有供水管路,現場有專人負責灑水。
第六條 焊接地點20米范圍內瓦斯?jié)舛炔怀^0.5%,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處無瓦斯積聚,現場情況明確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七條 措施中作業(yè)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
第八條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氣焊工作。
第九條 井下電、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條 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井下只有直接影響安全或生產的緊急任務,必須進行井下電、氣焊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審批后,方可進行電、氣焊,一般工作嚴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第十二條 在電、氣焊前,和電、氣焊后要由現場跟班正職,安、瓦檢員向調度匯報后方可開焊。
第十三條 電、氣焊完畢后要有指定人員監(jiān)護30分鐘后,向調度匯報后方可結束電、氣焊程序。
第十四條 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升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第十五條 以上為電、氣焊作業(yè)現場要求,如措施內不符合要求的,電、氣焊措施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 電、氣焊票的審批一定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批,當礦長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生產礦長共同在礦長欄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當總工不在時,由生產副總和通風科長在總工欄里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分管礦領導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調度主任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其余人員,在審批欄里由科長填寫,科長不在時由當日開會領導填寫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必須有正規(guī)審批表,如無審批表進行電、氣焊作業(yè),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并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審批表簽字不全的,嚴禁進行電、氣焊作業(yè),如有違規(guī)進行作業(yè)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通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廢止。
第6篇 電氣焊審批制度范文
(一)為加強井下和井口房電氣焊作業(yè)的管理,預防煤礦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yè)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jiān)控等專業(yè)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yè)。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第 254 條的規(guī)定。
(三)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全、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四)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作業(yè)。(五)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出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
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六)電、氣焊作業(yè)必須有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jiān)督作業(yè)。
(七)措施中作業(yè)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措施中應明確作業(yè)現場消防水管連接地點及管路敷設。
(八)井下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九)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十)電、氣焊作業(yè)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及時撲滅明火。
(十一)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