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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代表制度匯編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26

學校教職工代表制度

內容包括哪些

學校教職工代表制度,是一種確保教職工參與學校治理,保障其權益的重要機制。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確保公正公平;(2)代表的職責和權利,如參與決策、反映教職工訴求;(3)代表會議的召開,討論和決定學校相關事務;(4)制度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保證其有效運行。

流程

教職工代表制度的實施流程大致如下:(1)選舉階段,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教職工代表;(2)代表培訓,確保他們了解職責和學校政策;(3)定期會議,代表們收集并提出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4)決策與執(zhí)行,學校管理層根據(jù)代表的反饋進行決策,并落實執(zhí)行;(5)反饋與評估,定期評估制度的執(zhí)行效果,對不足之處進行改進。

重要性和意義

教職工代表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增強了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使他們能直接參與學校的決策過程。這一制度促進了溝通,確保管理層能聽到一線教職工的聲音,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通過代表制度,可以及時解決教職工的問題,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工作環(huán)境,有利于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制度并非完美無缺,可能存在代表代表性不足、反饋機制不暢等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調整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制度是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構建良好教育生態(tài)具有深遠影響。

學校教職工代表制度范文

第1篇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制度(3)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制度(三)

(已經在教代會上通過)

為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和主人翁作用,辦好社會主義學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和_中央《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特制定__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條:教代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關系,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行使職權。

第三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學校內部結構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它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

三、審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作出決議。

四、評議、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以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犯有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第五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系統(tǒng)指揮權威;校長應尊重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決定,落實教代會提案并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六條:教代會的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并組成代表組。教職工代表與教職工比例一般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名額分到有關選區(qū),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教代會代表還應該考慮民主黨派人士。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代表調離學校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代表連續(xù)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停止。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jiān)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根據(jù)需要,教代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教職工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校決策和各項議題的討論并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三、有權評議學校的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有權對學校各部門工作和負責人提出批評建議。

四、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有權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因參加教代會通過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六、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有權向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三、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

四、按時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采用教代會主席團聯(lián)席會議的形式,代表教代會對學校的工作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教代會主席團成員產生的程序是: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學校黨支部進行審核,然后交學校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教代會通過的法規(guī),都必須進行無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的結果應當以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為原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執(zhí)行。

第2篇 麓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fā)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shù)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學校發(fā)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lián)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第3篇 金馬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chuàng)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第4篇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范例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我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jù)學校教職工總數(shù)確定三分之一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分配名額體現(xiàn)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不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代表產生后,編成代表組參加大會。根據(jù)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它人員為列席代表右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受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5、按期換屆選舉(屆期三至五年),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教代會。

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6、大會主席團成員贈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支部審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由9人組成,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政以下五項職權:

①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政策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③討論教職工住房的分配、調整方案,福利費等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④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⑤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9、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成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第5篇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chuàng)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制度匯編5篇

學校教職工代表制度,是一種確保教職工參與學校治理,保障其權益的重要機制。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確保公正公平;(2)代表的職責和權利,如參與決策、反映教職工訴求;(3)代表會議的召開,討論和決定學校相關事務;(4)制度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保證其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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