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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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都是商標權終止的原因。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qū)商標法對撤銷和無效制度都明確加以區(qū)分,我國現行《商標法》沒有“商標權無效”的概念,而是統(tǒng)稱為“撤銷”。但是,第41條規(guī)定的“撤銷”本質上屬于商標權的無效,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guī)定則是“撤銷”。此次修改《商標標法》應當嚴格區(qū)分商標權撤銷和無效制度,并對撤銷和無效事由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商標權撤銷和無效的區(qū)別
商標權的撤銷,是指因商標權產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標權喪失了繼續(xù)受保護的基礎,由商標主管機構作出取消該商標注冊的決定。商標權的取得并無瑕疵,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不規(guī)范所致。
商標權的無效,是指因商標權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標主管機構宣告商標權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存在以下主要區(qū)別:
(一)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guī)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guī)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第一,欠缺注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征(《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志(《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注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yè)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志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二)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fā)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fā)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
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于欠缺商標注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于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系及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系。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fā)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后,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后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無效事由存在于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guī)定,依照商標法第4l條的規(guī)定宣告無效(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無效宣告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法》有關撤銷事由的規(guī)定及其修改建議
依據《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guī)定,撤銷商標權的事由包括: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
依據《商標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注冊事項包括注冊人的名義、地址等。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需要改變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因此,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時,不得自行改變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和已登記的注冊事項,否則依據《商標法》第44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予以撤銷。
與我國《商標法》將上述自行改變一概列為可撤銷事由不同,其他多數國家或者地區(qū)立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使用導致混淆或欺騙性后果的,才撤銷商標權。[1]其中,以《是本商標法》第51條之(一)的規(guī)定最為明確,即“商標權人故意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或者在與核定商品或服務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或與其相近似的商標,而造成對商品的品質或服務質量的誤認,或與他人業(yè)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發(fā)生混淆的”,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銷請求。本文認為,我國《商標法》對“自行改變行為”不加區(qū)分,—概作為可撤銷事由,顯然有失妥當。商標注冊是靜態(tài)的,而市場是動態(tài)的,應當給予注冊人根據市場需要作適當改變的自由,故“不得改變”并不意味著實際使用時必須“一成不變”,注冊人對注冊商標作字體、顏色等不改變顯著特征的改變,只要不侵犯他人商標權,就應當允許。反之,如果自行作近似于他人注冊商標的改變,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應予撤銷。而且,注冊商標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如果注冊人故意將其在先注冊商標作近似于在后注冊商標的改變,侵犯在后注冊商標權的,也可撤銷在先注冊商標。
(二)自行轉讓注冊商標依據《商標法》第39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經核準后,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雖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轉讓注冊商標,但必須辦理轉讓注冊手續(xù),否則不僅受讓人不能取得商標權,而且依據《商標法》第44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轉讓人的商標權將被撤銷。
此項中的“自行轉讓”應理解為轉讓注冊商標但未依法辦理轉讓注冊手續(xù)。商標權為私權,可以自由轉讓,僅因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即予撤銷,顯然過于苛刻。有的國家立法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導致混淆的,才構成撤銷商標權的事由。例如,根據《日本商標法》第52條之(二)的規(guī)定,因商標權轉讓使“相互沖突的商標權”為不同的權利人享有,其中之一的商標權人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使用商標,并致使其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商標權人或他們的許可使用人(包括獨占和非獨占許可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在來源上相混淆,該商標注冊將被撤銷。在我國,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也不予核準[2],如果商標注冊人自行轉讓此種注冊商標的,可以構成撤銷事由。對于不會產生誤認或者混淆的自行轉讓,不宜作為撤銷事由,責令限期補辦轉讓手續(xù)即可。
(三)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冊,商標受保護的原因不在商標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代表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注冊商標長期不使用,不僅沒有保護的必要,而且會妨礙他人的使用。因此,各國商標法均規(guī)定,注冊商標連續(xù)不使用達一定期限的,可以撤銷該商標,我國《商標法》也不例外。但《商標法》第44條將連續(xù)停止三年使用注冊商標作為撤銷事由的同時,規(guī)定商標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實為畫蛇添足,應予刪除。
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的第二款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不能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所謂正當理由,是指由于商標注冊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而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冊商標。依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如果因不依賴商標所有人意愿的情況而構成使用商標的障礙,諸如進口限制或政府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其他要求,則應承認其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薄渡虡藢徖順藴省穼⒉皇褂没蛘咄V故褂玫摹罢斃碛伞苯缍椤安豢煽沽?、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以及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上述界定比較合理和科學,商標法修改時可予吸收。此外,依據現行《商標法》34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商標注冊人在異議裁定期間不使用其商標應視為有正當理由。
(四)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商標法》第45條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本文認為,商標的品質保障功能是指保障商品品質的同一性,并非保障商品的高質量。商標權人不能保持、提高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品質或者粗制濫造、以次充好的,必然影響社會公眾的評價和消費選擇,其商標也終將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商標法并不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標準,也無此必要?!渡虡朔ā返?5條的規(guī)定是對商標品質保障功能的曲解,不僅不符合商標權的私權本質,而且混淆了《商標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的職能,故應予廢止。
此外,我國《商標法》至少還缺乏對兩種可撤銷事由的規(guī)定:第一,喪失顯著特征的。即商標注冊后因商標權人使用不當或者保護不力,導致注冊商標變成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質量等特點的標志,從而喪失顯著特征。第二,因商標注冊人使用不當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發(fā)生誤認的。例如,注冊商標含有表示產地的標志'swiss',核定使用商品為“產自瑞士的鐘表”,實際使用于非瑞士制造的鐘表商品
綜上,本文認為,商標權撤銷事由包括:
(一)改變注冊商標,使其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
(二)未一并轉讓或者未一并移轉注冊商標,使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不同的商標權人所有,其中的商標權人不當使用注冊商標,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將其與其他商標權人發(fā)生混淆誤認的;
(三)不當使用注冊商標,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其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產地發(fā)生誤認的;
(四)不當使用注冊商標,使其喪失顯著特征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的。
《商標法》有關無效事由的規(guī)定及其修改建儀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guī)定,無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標注冊的絕對要件
依據《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于欠缺可注冊的絕對條件的注冊商標,商標局可以主動依職權宣告無效,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本規(guī)定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山梃b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將其中“欺騙手段”明確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例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文件申請注冊商標。
(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商標權的。即《商標法》第43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稐l例》第29條中“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和“注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尚處于駁回復審、異議程序而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范圍之外,不利于對在先申請商標權利的保護?!贝舜涡薷纳虡朔☉斮x予在先申請商標所有人提出爭議的程序性權利。對基于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提出爭議的案件,應當等到駁回、異議案件有了終局結果之后再進行實質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商標被駁回或者撤銷初步審定,而在后申請并獲得注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局面,不利于對在后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的。即《商標法》第31條前段規(guī)定的“中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yè)性范圍。而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一審、司法兩審)或者四審(如果經過異議程序)才能終審”,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可以考慮對申請注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的,實行司法程序優(yōu)先,可作如下規(guī)定:申請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注冊無效。商標局據此駁回和宣告無效是執(zhí)行生效判決,而不再經過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或者注冊人也不得提訟。
(三)違反誠實工商業(yè)習慣的
任何人申請注冊商標違反誠實工商業(yè)習慣,侵害他人競爭法上的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l、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即《商標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條巾“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只是手段,“容易導致混淆”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結果,只要產生此種結果就應當予以制止,而不應考慮手段。此種結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復制、摹仿和翻譯”等手段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注冊入主觀上具有惡意。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本規(guī)定提出爭議,不僅要證明爭議商標注冊人采取了第13條規(guī)定的手段,還要證明注冊人的主觀惡意,顯然不盡合理。因此,本文建議刪除對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人或者代表人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未經授權,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我國法的規(guī)定與《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有三點明顯差異:第一,用語不同?!栋屠韫s》使用于“商標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國法與之對應的是“被人或者被代表人”,這一用語在實踐中發(fā)生了本不應有的歧義?!钡诙Wo方法不同。我國法只規(guī)定“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注冊的權利,還可以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請求將該項注冊轉讓給自己。第三,沒有除外規(guī)定。《巴黎公約》規(guī)定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的除外,我國法則沒有類似規(guī)定。因此,可參照《巴黎公繃的規(guī)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標志而誤導公眾的。即《商標法》第16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本規(guī)定對于保護尚未注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具有重要作用,應予保留。對于已經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加以保護。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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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活動,加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確保計量器具量值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為目的制造計量器具,以經營為目的修理計量器具,以及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計量器具是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的計量器具。
第四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并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jiān)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負責全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監(jiān)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質監(jiān)部門在省級質監(jiān)部門的領導和監(jiān)督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二)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場所及條件;
(三)具有保證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量值準確的檢驗條件;
(四)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文件;
(五)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具有提供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第八條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要求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申請制造屬于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重點管理范圍內的計量器具,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制造其他計量器具,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監(jiān)部門或者所在地省級質監(jiān)部門依法確定的市、縣級質監(jiān)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修理計量器具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質監(jiān)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質監(jiān)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申請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第三章核準與發(fā)證
第十二條受理申請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及時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對申請人實施現場考核。
考核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請的質監(jiān)部門提交現場考核報告。
第十三條受理申請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根據現場考核報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作出核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作出不予核準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只對經批準的計量器具名稱、型號等項目有效。
新增制造、修理項目的,應當另行辦理新增項目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第十五條制造量程擴大或者準確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許可范圍的相同類型計量器具新產品,或者因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改變導致產品性能發(fā)生變更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其有關現場考核手續(xù)可以簡化。
第十六條因制造或修理場地遷移、檢驗條件或技術工藝發(fā)生變化、兼并或重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條件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第十七條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申請材料和考核報告等有關許可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前款規(guī)定的檔案保存期限為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5年。
第四章證書和標志
第十八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從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guī)定進行復查換證考核。
第十九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更名、兼并、重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條件改變的,應當向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提交證明材料,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條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妥善保管許可證書。
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申請補辦。
第二十一條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應當在其產品的明顯部位(或銘牌)、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注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受產品表面面積限制而難以標注的,可以僅在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應當在修理合格證上標注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二十二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計量器具的,被委托方應當取得與委托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委托加工的計量器具,應當標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二十三條銷售計量器具的,應當查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書及其標志和編號。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書及其標志和編號。
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其證書及其標志和編號。
第二十五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書及其標志的式樣和編號方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并公布。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不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計量器具。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對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單位和個人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質量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撤回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許可被終止的;
(二)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許可被終止的;
(三)計量器具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撤回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或者其上級質監(jiān)部門可以撤銷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一)、作出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撤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三十條各級質監(jiān)部門發(fā)現存在撤回、撤銷許可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查取證,提出撤回、撤銷許可意見,并按有關規(guī)定逐級上報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作出撤回、撤銷許可決定前,質監(jiān)部門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有關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質監(jiān)部門應當進行核實;陳述和申辯成立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予以采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注銷其許可: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二)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個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五)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注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
第三十三條準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及時公告許可核準、變更、注銷等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省級質監(jiān)部門。
第三十四條省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名單,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各級質監(jiān)部門在監(jiān)督管理和檢查工作中不得、、,不得妨礙制造、修理計量器具單位或個人正常生產活動。
第三十六條各級質監(jiān)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在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監(jiān)督管理和檢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擅自從事計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辦理許可;逾期未辦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另行辦理新增項目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項目計量器具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未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擅自制造計量器具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重新辦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擅自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xù)而未辦理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標注或者未按規(guī)定標注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委托未取得與委托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加工計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被委托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與委托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計量器具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產品的,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制造、銷售計量器具經縣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監(jiān)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處理,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從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jiān)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情節(jié)輕微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監(jiān)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考評員與考核組的組織管理以及現場考核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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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xù)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fā)《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組織。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xù)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guī)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fā)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guī)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xù)齊備交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zhí)?,發(fā)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xié)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xié)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人委托書一份。人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xù),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yōu)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fā)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駁回申請,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xù)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xù)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fā)還,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續(xù)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xù)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xù)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xù)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人以其名義將被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做出的撤銷注冊的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fā),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fā)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jié)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yè)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jié)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guī)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yè)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以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jiān)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fā)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fā)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fā)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公布。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xù)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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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申請注冊成為注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本地區(qū)注冊會計師的注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的注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zhí)行業(yè)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tǒng)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yè)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申請注冊:
(一)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第五條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yè)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zhí)業(yè)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六條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應當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附表1);
(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
(三)2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注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yè)務2年以上證明表(附表2);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地區(qū)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地區(qū)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fā)放的通行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地區(qū)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fā)放的就業(yè)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證明,替代前款第(二)項材料。
第七條注冊申請人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證明人應當對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當在受理注冊申請的辦公場所將申請注冊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準予注冊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冊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收到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冊申請人,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注冊申請人,應當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十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向注冊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冊申請人。
第十二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申請人頒發(fā)注冊會計師證書。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當自作出準予注冊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注冊的決定和注冊會計師注冊備案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備案,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并將準予注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注冊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并告知注冊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財政部依法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的注冊工作進行檢查,發(fā)現注冊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撤銷注冊。
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當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zhí)業(y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zhí)行注冊會計師業(yè)務滿1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七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工作人員、準予注冊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八條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并且沒有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注銷注冊: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zhí)業(yè)的。
第二十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當將注銷注冊的決定抄報財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注銷注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暫停其執(zhí)行業(yè)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和注冊會計師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第二十二條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撤銷注冊或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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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避免登記中實施受欺詐行政行為的法律風險
工商部門的依申請行政行為也可以稱為被動性行政行為,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相對人的申請作出的商事登記行為。商事登記審查可以分為三種:第一是形式審查,登記機關僅對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進行審查而不對登記事項的真?zhèn)握{查核實;第二是實質審查,登記機關不僅對申請從形式上審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對申請事項予以調查核實,保證登記事項的法律效力:第三是折中審查,登記機關對登記事項有重點地進行審查,尤其對有疑問的事項予以審查,如果發(fā)現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則不予登記。
近來,申請人故意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工商注冊登記或者憑偽造的申請材料變更工商登記引發(fā)訴訟的案件不斷增多。應該說登記機關只要盡到了法定的審查義務,就沒有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盡到法定審查義務是工商部門避免“欺詐”帶來不利后果的有效手段。
多年以來,有關工商登記應堅持形式審查原則還是實質審查原則。一直是注冊登記上爭論不休的問題。《行政許可法》第31條明確了工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形式審查為原則。故此國家工商總局工商企字(2001)第67號《關于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真實的責任問題的答復》中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真實的責任應由申請人承擔。登記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及其所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不真實所引起的后果,登記主管機關不承擔相應責任。”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的實際工作過程中執(zhí)行了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申請人須知”等格式文本,明確告知申請人無需保證即應對其提交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在形式審查的觀點越來越被行政機關所接受的同時,實踐中司法審查敗訴的案例f31再次提出了法定審查義務是什么的疑問。
筆者認為,由于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1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沒有合理理由而要求相對人提交證明材料的,相對人可以拒絕,因此登記部門一般情況下的法定審查義務只是審查申請人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具體來說,首先,登記機關應按照《企業(yè)登記申請材料及格式規(guī)范》、《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登記申請材料及格式規(guī)范》等為標準確認審清材料是否齊全。其次,對采取委托辦理的申請人,要求其提供載明具體委托事項、期限、權限及雙方簽字的書面委托書,核對實際辦理人身份、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的原件等。最后,在審查過程別是對涉及變更股東、股權、法定代表人以及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等重大事項的登記申請。堅持審慎審查原則。審慎審查原則是指以一般登記工作人員的業(yè)務水平、判斷能力和職權權限為標準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的原則。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仍不能發(fā)現虛假、偽造的事實,則屬于登記機關不應當或不可能發(fā)現,登記機關沒有責任。如果登記機關應當發(fā)現涉嫌虛假、偽造的事實,而由于疏忽大意沒有發(fā)現或雖已發(fā)現卻未采取任何措施,則登記機關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申請登記的相對人是否是故意欺詐,不能阻卻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
那么登記機關盡到了上述審查義務,沒有過錯而實施的受欺詐行政行為是否會被司法審查撤銷呢?答案是肯定的。此時行政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或撤銷應當視為一種司法恢復手段,而不是登記機關承擔違法責任。民法中將民事行為的無效和撤銷規(guī)定在民事法律行為一章,《合同法》也將合同無效和撤銷規(guī)定在合同效力部分,由此可見確認無效或撤銷并非承擔違法責任的方式。雖然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并非都是故意欺詐,但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guī)定,即使申請人是過失,只要行政機關無過錯,都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只有履行了上述審查義務,在審查過程中堅持審慎審查原則,才能避免實施受欺詐行政行為的法律風險。
二、如何避免利用工商職權打串貨的“欺詐”而引起的法律風險
“串貨”是指銷售者沒有通過地區(qū)的正常渠道。而從非本地商購進商品銷售謀取差價的行為。串貨是跨地區(qū)銷售的生產企業(yè)在企業(yè)管理中常見的問題之一。因為銷售者所“串”之“貨”屬于真貨,不存在商標侵權的違法事實,所以行政權不宜介入。投訴人選擇向工商部門投訴商標侵權而不提起民訴主要是因為投訴人不想直接面對被投訴方,更不想通過財產擔保等繁瑣的手續(xù)去申請法院的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既是工商部門的職權也是職責。工商部門反應速度快,不要求財產擔保就可以及時采取查扣涉嫌侵權的商品。有的投訴人正是利用上述特點,以“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名投訴“串貨”銷售者。其主動出具虛假的鑒定結論,利用工商職權把“串貨”當“假貨”來打。
根據筆者的實踐經驗,確屬“假貨”的案件有兩個特點:1,除廠家出具認定報告書之外,廠家授權的代表能夠向辦案人員演示如何通過防偽標記或者其他手段進行真假鑒別:2,售“假”者常常是避而不見甚至逃之夭夭,不會主動找工商部門申辯被投訴的產品是“串貨”。沒有以上兩個特點的案件。多涉嫌“串貨”。而且此類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常常陷入兩面受壓的尷尬處境,一方面被投訴舉報人陳述申辯稱自己有進貨票證、手續(xù)等證據,但為防止廠家知道其“串貨”的渠道,不愿透露進貨商或提供此證據。有的還暗示辦案人員“如果工商部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將出示此證據到法院”。另一方面投訴人催促結案,但辦案人員除取得生產廠家出具的認定為假貨的鑒定結論之外,沒有取得其他證據能證明商品是侵權商品。出現上述情況,筆者建議辦案人員采取以下方法處理:
首先,辦案人員應當向被投訴人送達“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被投訴人針對自己的申辯理由,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提供包括進貨的票證、
進貨渠道等證據材料。逾期不能提供的,視為沒有該證據。即使將來涉訴,辦案部門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和第59條的規(guī)定,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供,當事人應提供而未提供的,其在訴訟程序中再提出進貨票證或書面證明等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為依據主張被投訴人在后提供的證據法院不應采納。同時工商部門也有權在舉證期滿后,針對性地補充相應的證據。
其次,辦案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廠家或地區(qū)的商)提供鑒定結論和保證書。法定的鑒定有兩種,一種是法定檢驗機構的鑒定,另一種是生產廠家的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4條,法定檢驗鑒定機構的鑒定還要滿足以下要求:鑒定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霸谛姓幜P程序中,全部采用這種嚴格的鑒定要求存在著困難,在具體辦案中也不可行。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成本約束:二是有時也沒有必要。例如一個小店賣假醬油:三是條件不許可,例如假冒某廠生產的服裝,國家也沒有這種鑒定機構。”基于以上原因,基層辦案部門多采用生產廠家的鑒定結論。廠家的鑒定結論一般沒有具體數據參數等對比分析,辦案部門應當將被投訴舉報人申辯自己是“串貨”的情況告知投訴人,建議投訴人重新認定,并出具保證書。保證書應當寫明“經工商部門告知涉嫌‘串貨’后,廠家再次認定投訴涉及的商品是非其生產的侵權商品。自愿對鑒定結論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如鑒定失實,承擔工商部門因此而支付的交通費、訴訟費、差旅費等直接損失”。保證書中的賠償范圍應當明確具體。這樣一來,即便工商部門認定商標侵權的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也可要求投訴人按照保證書的約定賠償。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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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1日,某自動化控制有限公司總經理鄭先生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遞交了一份撤銷股東變更登記的申請。其中反映了某工貿有限公司業(yè)務經理李女士偽造自己的簽名,制作將自己所持80股權轉讓其的協(xié)議書及股東會決議的文件,并持該文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股東變更登記的情況,并要求迅速調查并依法撤銷該登記。為此,還提供了簽名筆跡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等相關證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鄭先生的反映材料后,將材料轉交給辦理變更登記的工商分局,并批示“工商分局企監(jiān)科辦理,報結果”。該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接到反映材料后,通知李女士接受調查。李女士于當月28日向工商分局提交了2001年12月未征得李先生同意將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由李先生變更為鄭先生;2002年8月,又按鄭先生的要求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由鄭先生變更為自己的《情況說明》。2003年3月14日,工商分局核準工貿有限公司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股東由李女士變更為李先生的變更登記。同月18日,工商分局以工貿有限公司涉嫌在登記時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為由填報《立案審批表》立案調查。2003年3、4月,工商分局就涉案有關情況分別向李女士、鄭先生進行了調查,李女士認可三次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中包括“鄭先生”在內的簽名均是自己代簽。期間,工商分局收到工貿有限公司開業(yè)登記時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之一李先生委托人所轉聲明、情況說明等材料,表示其從不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變更的情況,并要求工商分局撤銷核準的一切變更登記。2003年6月16日,工商分局向鄭先生的委托人發(fā)函,告知因案情復雜,取證工作尚在進行中,暫無法結案。
2003年6月,鄭先生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法院督促工商分局撤銷2002年8月6日和2003年3月17日所作股東變更登記。訴訟過程中,工商分局于2003年8月8日作出了撤銷2002年8月6日和2003年3月17日所作股東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鄭先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先生于2002年11月11日即提出撤銷公司變更登記的申請,并提交了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工商分局收到反映材料,了解到變更登記所提材料中鄭先生的簽名是辦理變更登記經手人李女士所為后。已初步證明工貿有限公司涉嫌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應予立案查處。但分局在調取上述材料近四個月后才予立案,且在近四個月的時間內未收集任何證據。因此,工商分局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拖延性質。工商分局在立案后,雖與涉案相關人員就有關情況進行多次調查、核實,并制作數份詢問筆錄。但多次調查內容雷同。2003年6月工商分局致函鄭先生的人,表示該案尚需取證,但在此后長達兩個月的時間里未調取任何證據即作出撤銷工貿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然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則,構成拖延履行職責。
一審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判決后,鄭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請求判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將未完成的法定職責履行完畢,將工商登記資料恢復到自己為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狀態(tài),同時重新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確認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是正確的。鄭先生在起訴時訴訟請求是“判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分別撤銷李女士2003年3月17日向李先生、自己2002年8月6日向李女士轉讓工貿有限公司股權的變更登記”,而其上訴請求卻為“判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將工商登記資料恢復到自己為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狀態(tài),同時重新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因此,其上訴請求明顯已超出其起訴時所提訴訟請求,不屬二審案件審理范圍,應另案解決。鄭先生認為自己上訴請求包括在起訴時所提訴訟請求中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不予采信。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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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認定五指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撤銷了五指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下達的《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維持了原房屋登記情況。
現結合該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對房屋登記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進行簡單闡述。
一、程序法角度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以看出,撤銷房屋登記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二是其內容可以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方可主動撤銷房屋登記,且有善意取得例外之規(guī)定。前述案例中無法看出登記機構滿足以上兩個要求,故而其采取的主動撤銷行為,明顯違反程序法。
二、實體法角度
五指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要求劃撥土地要提供使用權變更相關證明材料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也對劃撥土地轉讓做出具體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很多同行據此要求申請人提供批準的相關文件,并且依據是《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的兜底性規(guī)定――其他必要條件。從行政許可法的本意出發(fā),兜底條款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且不能隨意增減。
《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由此可見,審查權授予部門為土地登記部門,房屋登記與土地登記分設的不需要對此進行審查。
五指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超越職權且違反法定程序,敗訴是必然的結果。
三、經驗和教訓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相關登記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權的范圍行使職權,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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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yè)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設立的股票交易所、證券自動報價或電子交易系統(tǒng)或市場。
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稱首席代表。
第三條代表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代表處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審慎監(jiān)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jiān)管。
第二章申請與設立
第五條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qū)具有完善的金融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
(二)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的金融監(jiān)管當局與中國證監(jiān)會簽訂了監(jiān)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三)申請人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qū)金融監(jiān)管當局批準設立或認可;
(四)申請人設立二十年以上,運作穩(wěn)健規(guī)范,財務狀況良好;
(五)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只能申請設立一個代表處,申請時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證監(jiān)會的申請書;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qū)金融監(jiān)管當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或其他有關文件;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有關主管當局核發(fā)的、經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有權進行公證、認證的機構公證、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合法開業(yè)證明的復印件;
(四)交易所章程和主要業(yè)務規(guī)則;
(五)董事會(理事會)成員名單、管理層人員名單;
(六)最近三年的年報;
(七)代表處設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設立的目的、必要性、工作規(guī)劃、內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管理制度及辦公場所選址等內容;
(八)由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九)申請人就擬任首席代表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到處罰的聲明,且該聲明經過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qū)公證機構的公證;
(十)擬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簡歷;
(十一)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中國證監(jiān)會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設立申請材料。決定批準的,頒發(fā)批準書。
第八條代表處應當自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之日起九十日內,憑批準書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稅務登記手續(xù),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工商登記證明、稅務登記證明;
(二)辦公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郵政通訊地址;
(四)首席代表移動電話、電子郵箱。
代表處未在上述規(guī)定時間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書面報告的,原批準書自動失效。
第九條代表處的名稱應當按下列順序組成:“境外證券交易所所在國家或地區(qū)名稱”、“境外證券交易所名稱”、“代表處所在城市名稱”和“代表處”。
第十條代表處除首席代表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員應當稱“代表”、“副代表”。
第十一條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jiān)會審批。首席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中國金融法律、法規(guī);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或經濟工作十年以上,在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年以上從事中國業(yè)務的經歷;
(三)品行良好,沒有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代表處聘用代表、副代表,自聘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上述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和簡歷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三章變更與撤銷
第十三條代表處變更名稱,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代表處變更首席代表,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及本辦法第六條(八)至(十一)項規(guī)定的材料。
第十五條中國證監(jiān)會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變更名稱、變更首席代表的申請材料。決定批準的,換發(fā)批準書。
第十六條代表處變更或增減代表、副代表,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和簡歷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十七條代表處只能在所在城市變更辦公場所。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代表處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新辦公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二)新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郵政通訊地址。
本條所稱變更辦公場所指原有辦公場所的搬遷、擴大或縮小。
第十八條代表處撤銷,應當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并憑中國證監(jiān)會出具的同意撤銷的有關確認文件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代表處注銷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有關注銷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代表處撤銷后,未了事宜由其交易所承擔責任。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代表處應當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合理數量的工作人員,其中境內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
代表處的外籍工作人員入境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居留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首席代表不得由其總部或地區(qū)總部人員兼任,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經營性機構中任職。
首席代表應當常駐代表處主持日常工作。離境時間連續(xù)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并指定專人代行其職。
首席代表在其他機構兼職,或未報告擅自離境超過三十日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要求其交易所更換首席代表。
第二十二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不得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其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xié)議或合同。
第二十三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
第二十四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組織舉辦面向企業(yè)的大型推介活動時,應當事先將活動方案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證監(jiān)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虛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機構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的情況及其中資會員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代表處應當在其交易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其交易所上一年度的年報。
第二十九條境外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及其中資會員進行重大處罰時,代表處應當及時通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自處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境外證券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處應當自事件發(fā)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書面報告:
(一)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
(二)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并購活動;
(三)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變動;
(四)經營嚴重虧損或財務嚴重困難;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的監(jiān)管當局對其采取重大監(jiān)管措施;
(六)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表處是否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二)代表處是否進行廣告宣傳,是否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
(三)代表處是否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yè)的大型推介活動;
(四)代表處申報材料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五)代表處變更事項的手續(xù)是否完備;
(六)代表處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變更手續(xù)是否完備;
(七)中國證監(jiān)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代表處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整改、監(jiān)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jiān)管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境外證券交易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代表處或以代表處名義或其他形式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代表處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五條代表處進行廣告宣傳或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予以警告、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六條代表處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yè)的大型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七條代表處進行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證券交易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參照本辦法辦理。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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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的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以下簡稱檢查),是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依法按年度根據注冊會計師提交的檢查材料,對與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的檢查。
當年準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檢查。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省級協(xié)會)負責本地區(qū)注冊會計師的檢查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中注協(xié))負責對檢查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接受注冊會計師關系所在省級協(xié)會的檢查,認真、如實地填寫《××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表》)中的內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冊會計師須向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提交《基本情況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在前款規(guī)定的時間內,直接向省級協(xié)會提交《基本情況表》:
(一)已從原事務所轉出,擬加入其他事務所或正在申請設立事務所的。
(二)正在辦理事務所清算的責任人。
(三)省級協(xié)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因病不能填寫《基本情況表》的,可委托本事務所內的其他注冊會計師代為填寫,并出具相關病歷或其他證實患病的材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可委托本地區(qū)其他注冊會計師代為填寫。在注冊會計師簽名欄,被委托人應簽署本人姓名及注冊會計師編號。
第七條 事務所應當認真組織本所的注冊會計師參加檢查,并對注冊會計師提交的《基本情況表》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務所應當將以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地省級協(xié)會:
(一)《基本情況表》;
(二)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三)《××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匯總表》);
(四)特別事項說明,即對于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四)項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作為特別事項予以說明;
(五)本所開展檢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應當對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省級協(xié)會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事務所申報的檢查材料。省級協(xié)會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補充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對于檢查中發(fā)現弄虛作假的,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改正;對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視情況予以行業(yè)內通報批評;對有法定注銷、撤銷注冊情形的,應當予以注銷注冊、撤銷注冊處理。
第十條 省級協(xié)會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實地檢查。
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xié)會應當暫緩檢查:
(一)不履行會員義務且情節(jié)嚴重的;
(二)所在事務所在接受暫停執(zhí)業(yè)處罰期間的;
(三)本人在接受暫停執(zhí)業(yè)處罰期間的。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xié)會不予通過檢查: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事務所專職執(zhí)業(yè)的;
(三)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自行停止執(zhí)行注冊會計師業(yè)務滿1年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三條 每年3月31日前,省級協(xié)會應當將事務所申報的有關材料審查完畢,并在《基本情況表》及《基本情況匯總表》中簽署檢查意見。同時,省級協(xié)會應當認真填寫《××年度撤銷、注銷注冊人員統(tǒng)計表》、《××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情況統(tǒng)計表》(以下簡稱《檢查情況統(tǒng)計表》)。
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xié)會應當在其注冊會計師證書上加蓋“××年度任職資格檢查合格”專用章,并將注冊會計師證書交還其所在事務所。
對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xié)會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檢查意見欄中注明暫緩檢查、不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四條 省級協(xié)會應當在檢查結果公告前,對于不予通過檢查的注冊會計師,根據《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撤銷注冊或注銷注冊,并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對于本人申請不繼續(xù)執(zhí)業(yè)的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申報已死亡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xié)會應當及時注銷注冊,并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五條 省級協(xié)會應當將符合任職資格、暫緩檢查及撤銷、注銷的注冊會計師名單,在財政會計行業(yè)管理系統(tǒng)、中注協(xié)網站以及地方協(xié)會網站或地方主要報刊予以公告。
公告時,對暫緩檢查及撤銷、注銷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明原因;對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明為“協(xié)會代管”。
第十六條 對暫緩檢查的注冊會計師,待暫緩檢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進行檢查。其所在事務所或省級協(xié)會應當在《基本情況表》及《基本情況匯總表》表頭空白處注明“補檢”字樣。對檢查結果,省級協(xié)會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截至每年6月30日,對于無故不參加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xié)會應當予以行業(yè)內通報批評;截至每年9月30日,對仍不參加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xié)會應當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八條 事務所不為本所注冊會計師申報檢查的,接到注冊會計師的申訴后,省級協(xié)會應當要求事務所限期申報。超過規(guī)定期限,事務所仍未申報的,省級協(xié)會應當予以行業(yè)內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九條 檢查工作完畢,省級協(xié)會應當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將本地區(qū)檢查工作報告、《××年度撤銷、注銷注冊人員統(tǒng)計表》、《檢查情況統(tǒng)計表》報送財政部、中注協(xié)備案,并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暫緩檢查人員的補檢情況及表格,另行備案、抄報。
第二十一條 檢查工作結束后,有關檢查材料應當建立檔案。檢查檔案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分所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檢查,適用本辦法。
根據注冊管理體制,事務所分所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分所向所在地省級協(xié)會申報檢查。
分所應當及時將注冊會計師接受檢查的情況及檢查結果向事務所報告。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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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題的選題和申請第五條課題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堅持為我省的發(fā)展和改革服務;(2)能夠為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和我委重要工作提供支持,對策建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3)研究目標明確,方案合理可行;(4)研究人員具備較高的調研能力和寫作水平。第六條課題分為重點課題和一般課題。重點課題是指委領導重點調研課題或委領導確定的重大研究課題,由委統(tǒng)一安排確定承擔處室和單位;一般課題由處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申報,經綜合平衡后確定。省委、省政府確定由我委承擔的重大課題予以單列,重點保證。第七條凡在委系統(tǒng)工作,具備主持或承擔課題研究能力和條件的工作人員,均可提出申報。申報時,應認真填寫《浙江省發(fā)展改革委年度研究課題申報表》。委屬單位的課題申報由本單位科研部門組織。第八條課題組只設一名負責人(即第一申請人)。課題組負責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組織者和指導者,并確能擔負實質性研究任務。課題研究實行課題負責人責任制,負責人享有在課題申請書中所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第九條未按計劃進度完成課題研究任務者,一般不能申報新的課題。由于情況發(fā)生變化,按原計劃研究確已失去意義的項目,經分管研究課題的委領導同意,可以申請撤銷或變更。經同意撤銷的,不影響新的課題申報。已經發(fā)生費用的課題,一般只能變更,不能撤銷。
三、課題的立項和管理第十條課題申報工作每年3月份進行;重點課題根據需要,及時增列計劃。申報的課題,先由課題管理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經評估后,提出年度課題建議計劃,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下達。第十一條課題立項后,課題負責人所在處室或單位應將批準立項的課題列為本處室或單位的工作重點之一,為課題研究的順利進行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的支持。第十二條各課題組均不得任意調整課題組成員、改變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如確有特殊情況,課題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提出專門報告,經分管研究課題委領導批準,委課題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課題負責人應在每一研究階段結束后,及時向委課題管理機構報送階段性研究成果,提出下一階段研究工作的具體安排。無特殊情況不報的,緩撥下一階段經費。委課題管理機構一般在每年度9月份進行一次課題完成情況檢查和課題階段研究成果交流。第十四條對擅自變更研究方向、不如期完成研究任務和遞交研究成果者,將視情況分別給予暫緩撥款、停止撥款、撤銷課題、追回經費、通報批評、取消課題組成員三年申報委研究課題資格及申報我委優(yōu)秀研究課題成果獎資格等處理。
四、課題成果的評審第十五條課題研究完成的標志是完成預定課題研究計劃,形成最終研究成果(如研究報告、決策方案、論文、專著等),并通過專家組評審。第十六條課題形成最終成果后,由課題管理機構組織評審。最終研究成果直接被國家有關部門或省委、省政府采用的,經分管研究課題的委領導同意后,可以免于評審。第十七條重點課題的評審必須采取評審會的方式,一般課題可采取通訊評審的形式。評審必須在專家個人評審的基礎上由評審組組長歸納寫出集體評審意見,并經評審組組長簽章。第十八條評審小組應由課題研究相關領域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相當于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領導、專家組成,評審小組成員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被評審課題的課題組成員不得參加評審小組。第十九條未通過評審的,課題組應繼續(xù)進行研究,在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重新評審;評審仍不合格者,按未完成處理。并撤銷課題,其課題負責人不得申請下一年度的課題。第二十條課題研究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及時向課題管理機構送交下列材料:(1)評審表(評審材料1套);(2)電子文本1份,課題成果超過1萬字以上的,還應提供1萬字左右的縮寫本。課題成果材料統(tǒng)一由委政策研究室(法規(guī)處)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