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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個人貸款管理規(guī)定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規(guī)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yè)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yè)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yè)務健康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yè)務,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fā)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guī)、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guī)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huán)節(jié)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qū)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fā)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yè)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規(guī)定對個人貸款業(yè)務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fā)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tài)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guī)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huán)節(jié)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協議與發(fā)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fā)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fā)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fā)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fā)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fā)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jié)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jiān)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qū)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xù)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guī)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規(guī)定規(guī)定辦理個人貸款業(yè)務的,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guī)定建立、執(zhí)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采取監(jiān)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fā)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jié)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fā)現而未發(fā)現,或雖發(fā)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審慎經營規(guī)則的其他情形的。
員工借款管理規(guī)定【2】
(一)借款的制度
通過借款制度,員工借款管理規(guī)定來規(guī)范員工的借款行為:.臨時工能不能向企業(yè)借款問題,企業(yè)借款不還,不按規(guī)定的期限報銷、還款,財務人員該如何處理,借款報銷需要票據。
寫明借款的范圍:
1.職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的款項;
2.業(yè)務員零星采購所需的款項;
3.經財務部門核準可周轉使用的周轉金、備用金;
4.其他因業(yè)務需用必須預借現金的款項。
(二)借款的限額
1.因公出差人員借款限額,按預計出差天數及標準核定:
車船票、飛機票按預計金額借款;
住宿費、補助費按每人每天100元借款;
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款項時,應在借款單上闡明理由。
2.零星物資采購,按計劃金額借款。
3.周轉金、備用金的限額,按財務部核定的數額借款。
4.其他借款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借款單,不得多借。
(三)借款的程序
1.職工借款需辦理如下手續(xù):
借款人按借款限額填寫“現金借款單”(見表6.3),并簽名、蓋章;
借款人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公司分管總經理批示;
財務負責人審批。
2.借款人員根據簽字手續(xù)齊全的“現金借款單”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經審核人員審核后由出納員支付現金。
3.職工借款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借款手續(xù),并嚴格按限額借款,否則,財務部門不得付款。
4.財務部門對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處理:
“現金借款單”為增加應收款的憑證;
“現金借款單”存根由出納人員留存,作為催收借款和還款時的依據。
(四)借款的歸還
1.職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購結束后,必須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xù),并結清欠款。
2.會計人員應根據借款申請嚴格審核報銷憑單,對不符合借款申請用途的票據不予報銷,一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
3.職工借款的歸還期限如下:
(1)出差借款自最后一天的住宿日期或回公司所在地的車船票日期算起,在十日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及還款手續(xù);
(2)零星采購以購貨發(fā)票日期為準,在十日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及還款手續(xù)。
4.職工借款的歸還實行逐筆結清的規(guī)定,已發(fā)生借款尚未結清者,一律不準再發(fā)生新的借款。具體還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將手續(xù)齊全的現金報銷單據交財務部門,由稽核員審核無誤后交現金出納辦理現金付訖手續(xù);
(2)借款人足額歸還借款時,出納員將現金清點無誤與借款單存根核對相符后,開具現金收訖憑證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依據。同時,將借款單存根和現金收據一并交借款人存查。
5.實行備用金制度的,借款人報銷時,由財務部門付訖現金,借款滾動使用。借款人調離原部門后,應立即歸還所借的備用金。
(五)借款違章的處罰
職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規(guī)定辦理還款手續(xù)的,一律視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1.超過購貨發(fā)票日期及超過最后一天住宿日期或回本地車船票日期十天,未還清借款的,從第十一天開始,按日計收1‰的罰息。由財務部門出具收據,從借款人工資或報銷的費用中扣回。罰息計算公式如下:
罰息數額=借款金額×1‰×超期天數
2.職工出差回本地后超過一個月未到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xù)的,除執(zhí)行罰款外,取消其享受出差補助費的資格。
第2篇 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滿足職工購房貸款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省相關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與銀行合作,利用銀行信貸資金發(fā)放貼息貸款,銀行按照公積金中心審批的貸款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發(fā)放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yè)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按月給予銀行利息差額補貼,待公積金中心資金流動性相對充足時,再將商業(yè)貸款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業(yè)務。
第三條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可自愿選擇公積金貸款或貼息貸款業(yè)務。
第四條貼息貸款申請人享有與公積金貸款相同的權利義務,記錄為一次公積金貸款,按公積金貸款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年住房公積金個貸率水平和資金結余情況,適時啟動貼息貸款;根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情況,適當控制年度貼息貸款規(guī)模。
第六條公積金中心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資金規(guī)模、利率優(yōu)惠條件、業(yè)務系統支持度、服務質量等情況,選擇具備開展貼息貸款業(yè)務條件的銀行作為貼息貸款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簽訂《貼息貸款合作協議》,委托辦理貼息貸款業(yè)務。
第二章貼息貸款對象
第七條貼息貸款對象是指在市購買自住住房,并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委托銀行商業(yè)貸款條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貼息貸款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貼息貸款的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積金中心貸款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及委托銀行商業(yè)貸款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貸款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的,公積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應調整貸款貼息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歸還或提前結清貼息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和委托銀行的同意,同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變更情況調整相應貼息額度。
第四章貼息貸款辦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條購房職工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程序辦理:
(一)購房職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
(三)公積金中心對符合貼息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按照公積金貸款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出具同意貼息貸款審批意見,并將貸款申請轉至委托銀行;
(四)委托銀行按其商業(yè)貸款條件對貼息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五)委托銀行審批通過的貸款,在簽訂借款合同及辦妥抵押手續(xù)后,委托銀行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fā)放貼息貸款;委托銀行審批未通過的貸款,借款人可以轉為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貼息貸款,應按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xù)或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手續(xù)。委托銀行在收妥抵押預告登記或抵押權登記證書后按規(guī)定發(fā)放貼息貸款。
第五章貼息貸款償還和貼息
第十二條委托銀行對借款人的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并負責貼息貸款的放款和扣款工作,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貼息貸款放款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貼息貸款本息。貼息貸款在還款期間不得變更還款方式,不得延長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貼息金額按《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yè)貸款利率與公積金貸款利率所產生的利息差核定,在公積金業(yè)務支出中列支,公積金中心于次月支付給委托銀行。
超過《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yè)貸款利率的部分,因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復息不予以貼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貼息期限自貼息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貼息貸款還清之日或貼息貸款置換為公積金貸款之日止。
第十六條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不再實行貼息貸款的置換轉回: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發(fā)生連續(xù)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損毀滅失的;
(六)其他約定情形。
第六章貼息貸款管理
第十七條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貸后管理規(guī)定進行管理,委托銀行承擔貼息貸款的風險。
第十八條貼息貸款的借款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可視情況與委托銀行協商,將貼息貸款的貸款余額置換轉回為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貼息貸款置換轉回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須為已放款、未還清、未終止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fā)生連續(xù)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的;
(四)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時的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貼息貸款”余額及剩余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二篇
為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wěn)定運行,保證供求平衡,保持健康發(fā)展,按照《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政辦發(fā)〔2022〕34號)有關要求,建立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預警機制(以下簡稱“預警機制”)。
一、預警機制的目標和功能
預警機制的目標是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狀況,構建符合供求狀況的預警系統和矛盾防范化解機制,實現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規(guī)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預警機制的功能主要是:通過確定預警指標,對資金供求矛盾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及時預防、化解和控制資金供求矛盾的發(fā)生。
二、預警機制的組織體系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成立預警機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領導機構,公積金中心主任任組長,其他副主任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組織和督導機構,成員為公積金中心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人。
(一)領導小組職責。
確認預警級別,必要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匯報,針對重警和危機等級統一安排預警措施的實施工作。
(二)工作小組職責。
1.負責向領導小組匯報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并做好對內對外的發(fā)布工作;
2.負責各種預警狀態(tài)的啟動和解除;
3.負責擬定預警措施的實施預案;
4.統籌協調和監(jiān)控各項措施的效用情況,監(jiān)控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及時反應并做出處理。
三、預警機制的主要內容
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將預警指標分為無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機五個等級,以便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一)無警狀態(tài)。各項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以下,此時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是保持資金穩(wěn)健運行。
(二)初警狀態(tài)。資金管理和運行基本正常,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90%之間。工作小組應及時調度資金情況,確保滿足供應需求;同時,應加強對各項指標的分析和監(jiān)控,并及時上報領導小組。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嚴格按照年度貸款計劃剩余額度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平均到每月進行計劃控制;
2.嚴格執(zhí)行“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基本條件,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未繳存至上月的,不予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中警狀態(tài)。資金運行開始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0%~95%之間。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查明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xù)執(zhí)行初警狀態(tài)下的相關措施;
2.暫停異地貸款及異地購房貸款業(yè)務;
3.開展貸款貼息業(yè)務;
4.調整租房提取政策。一是將《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通知》(住字〔2022〕56號)中租住商品住房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額度調整為1000元。二是加大審查力度,嚴防騙提行為,公積金中心要集中對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進行核查。
(四)重警狀態(tài)。資金運行嚴重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5%以上。工作小組應加大對各項指標的監(jiān)控力度,組織開展實地調查,分析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xù)執(zhí)行中警狀態(tài)下的相關措施;
2.推行法律法規(guī)及上級部門認可的融資方式,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3.暫停《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住字〔2022〕47號)中部分購房提取政策,即“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謴蛨?zhí)行《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住字〔2010〕19號)中相關購房提取政策。
(五)危機狀態(tài)。出現責任事故等嚴重情況發(fā)生時,領導小組召開緊急會議并向管委會匯報、提出建議,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緩解矛盾。同時開展危機公關,及時向社會通報情況。
四、預警機制的實施原則
(一)實施預警機制的核心是將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始終保持在最佳狀態(tài),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
(二)預警機制作為我市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重大措施,在實施時履行申請審批手續(xù)。
(三)實施預警機制的管理措施是臨時性的,待預警特征消除,并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解除預警控制措施。
(四)根據工作小組對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和趨勢預測情況,預警措施可以在局部實施,也可以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可以在不同縣市區(qū)實施單一的預警措施,也可實施多種預警措施。
(五)預警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支持和協作配合。要建立“上下聯動,左右溝通,協同配合,運轉高效”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良好工作局面,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安全高效運行。
五、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3篇 商業(y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模版
商業(y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jiān)會關于印發(fā)《商業(y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監(jiān)發(fā)〔2008〕49號
各銀監(jiān)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郵儲銀行:
現將《商業(y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推動業(yè)務有序發(fā)展,更好地滿足學生的商業(yè)助學貸款需求。
請各銀監(jiān)局將本通知轉發(fā)至轄內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業(y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商業(yè)助學貸款管理,防范商業(yè)助學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等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y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按商業(yè)原則自主發(fā)放的用于支付境內高等院校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就讀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商業(yè)貸款。
第三條本 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貸款業(yè)務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對象是指在境內高等院校就讀的全日制本??粕⒀芯可偷诙W士學位學生。
第五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簽訂借款合同。
第二章貸款對象條件
第六條 貸款人受理商業(yè)助學貸款申請時,應對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設定一定審核條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
(二)借款人應無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等行為評價標準由貸款人制定;
(三)必要時需提供有效的擔保;
(四)必要時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意見;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與金額
第七條 商業(yè)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為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指從助學貸款發(fā)放至借款人畢業(yè)或終止學業(yè)的期間。對借款人畢業(yè)后繼續(xù)攻讀學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學貸款期限可相應延長。助學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人許可。
第八條 商業(yè)助學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政策執(zhí)行,原則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請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內的貸款利息按年計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條 商業(y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借款人在校年限內所在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貸款人可參照學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費或當地生活費標準確定有關生活費用貸款額度。
第十條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需要發(fā)放人民幣或者外幣商業(yè)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學費應按照學校的學費支付期逐筆發(fā)放,住宿費、生活費可按學費支付期發(fā)放,也可分列發(fā)放。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 貸款人發(fā)放商業(yè)助學貸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質押、保證或其組合,貸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關保險。
第十三條 借款人采用抵押、質押擔保的,貸款人應要求提供本機構認可的抵質押物。
第十四條 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范圍應符合《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
第十五條 貸款人在借款人滿足貸款人設定條件的前提下可發(fā)放信用商業(yè)助學貸款。
第五章貸款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貸款人申請商業(yè)助學貸款,即辦理生源地貸款,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yè)助學貸款,即辦理就讀地貸款;但貸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讀地貸款的重復申請。
第十七條 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請商業(yè)助學貸款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資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證件的復印件;
(二)貸款人需要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系證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證明;
(四)借款人為入學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五)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
(六)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所有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對抵押物須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押物須提供權利憑證,以第三方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面出具并簽署書面授權,同意銀行查詢其個人征信信息;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條 受理貸款申請后,貸款人須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借款人辦理就讀地貸款的,貸款人還應聯系借款人就讀學校作為介紹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對借款人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二)協助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
(三)將借款人在校期間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以及發(fā)生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離校、開除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協助貸款人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四)在借款人畢業(yè)前,向貸款人提供其畢業(yè)去向、就業(yè)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有關信息;
(五)協助開展對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法;協助貸款人做好借款人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條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資信、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進行貸款審批。貸款經審批同意后,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與擔保人簽署助學貸款相關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并按有關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或借款人就讀學校指定賬戶,并由貸款人監(jiān)督使用。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條 借貸雙方應對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人可視情況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還本金,也可視借款人困難程度對其在校期間發(fā)生的利息本金化。歸還貸款在借款人離校后次月開始。貸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償還,利隨本清,也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清還。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簽訂后,如需變更還款方式,須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權貸款人于約定的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本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中扣收應償還本息。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據合同約定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貸款人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展期僅限一次。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準后,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貸款具有擔保的,展期協議需經擔保人書面確認。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涉及第三方擔保的,變更條款還應征得第三方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變更聯系方式、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內將變更后的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貸款人。
第三十條 對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fā)生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
(一)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
(三)停止發(fā)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四)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六)向保證人追償;
(七)依據有關法律及規(guī)定處分抵(質)押物;
(八)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貸款人應按照制度要求報送助學貸款借款人違約信息,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定期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范圍內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與依法公告,貸款人可將債權以證券化等合法方式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須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加強對貸款發(fā)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強服務,嚴格控制風險。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加強與借款人所在學校的溝通,獲得學校在商業(yè)助學貸款管理方面的協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可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和風險管控能力,自主確定開辦針對境內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全日制學校在校困難學生的商業(yè)助學貸款,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可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和風險管控能力,自主確定開辦借款人用于攻讀境外高等院校碩士(含)以上學歷,且提供全額抵(質)押的商業(yè)助學貸款,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銀監(jiān)會負責修訂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