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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辦法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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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辦法

第1篇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考核辦法格式怎樣的

為了防止重、特大機電、運輸事故的發(fā)生,確保設備正常運轉,提高公司機電質量標準化水平,確保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實現,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工作目標

1. 杜絕重、特大機運事故和機運責任事故;2. 杜絕電器設備失爆和嚴重機運“三違”;3. 在2022年礦井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年度達二級。

二、考核標準

(一)現場管理

1. 機電設備的安裝,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機電設備安裝質量標準》、《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電纜安裝、維護、使用細則》的規(guī)定。

2. 工作面的新安裝設備,從變電所饋電開關負荷側出線到工作面電機沿途的所有電纜由安裝單位重新懸掛整齊,開關上架,接地極符合規(guī)定,設備的完好符合規(guī)定。

3. 大型設備的安裝工作,由安裝單位安裝工作完成后及時申請組織驗收,經總工辦、生產技術部、安監(jiān)部及供應部等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單位。

若安裝、使用單位未申請組織驗收,使用單位自己又投入使用,視為已驗收,遺留問題由使用單位自行整改。

4.加強運輸設備、設施的安全隱患檢查及整改工作,對各自使用的電機車、柴油機車、礦車、提升絞車、皮帶機、刮板運輸機、小絞車、架空人車、翻籠等運輸設備及其設施一旦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要立即組織進行整改,保證運輸設備的完好使用。

5.各單位責任區(qū)域內的機電設備必須保持完好,對缺件、螺栓松動、不能正常使用以及不完好的設備設施,安裝不正、直或漏油、漏水、漏電、漏氣,設備清潔衛(wèi)生差等現象按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加倍處罰。

6. 認真使用機電運輸系統中各種安全設施、防護設施,必須完好、可靠,不得松動、失去保護功能。

皮帶機必須安裝、使用好綜合保護器,五種保護齊全,安裝位置正確,否則罰100~300元/臺。

7. 設備、大型部件必須堅持入井驗收制度。

檢修好的設備、部件、加工件由使用單位提出,機電礦長組織驗收。

驗收合格后要放到指定的地點。

(大型設備驗收必須由總工辦、生產技術部、安監(jiān)部、供應部及使用單位共同參加。

)沒經驗收合格的設備不能入井安裝使用。

8. 井下更換的設備、部件等,必須在48小時內運至地面交到相應的檢修單位,需檢修的設備在48小時內未交到維修單位,未得到回收票者(回收票交機電礦長處)視為未按時回收,罰100元~300元/臺。

9.工作面?zhèn)溆迷O備、部件等必須用掛牌注明、堆放整齊,并保持完好,對亂甩、亂丟、無牌者,罰50元~100元/件。

10.井下抽排水的工作面,必須使用雙回路供電,雙管道、水泵的能力必須足夠,交替使用,臺臺必須完好,備用件充足;

堅持水泵司機現場交接班,防止被水淹事故發(fā)生,否則罰款50元~200元/次。

造成重大事故,按追查處理。

11.電氣設備、皮帶、礦車、絞車、水泵等被人為損壞,按損壞情況和新舊程度賠償(至少不能少于原值的50%)。

(二)電氣管理.

1.井下必須搞好三大保護和三專兩閉鎖、發(fā)現一處未達《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者,罰300元~800元;

凡人為破壞三大保護,造成保護功能失效或瓦斯電或風電閉鎖不起作用者罰500元~800元/次。

2. 井下發(fā)現電氣設備不完好按下面要求處罰責任者(注:以上罰款必須由當班的電工、生產班組的責任人員共同承擔):

1)設備失爆罰款500元/臺;2)開關未按計算值整定每臺罰款100元;3.)設備保護未使用的,每處罰款100元;

4)開關防爆面沒有按規(guī)定處理的每臺開關罰款20元;

5)電機無風葉及風葉罩的每臺罰款30元;

6)機械設備旋轉部位無防護裝置的每臺罰款50元;

7)備用電機或開關的喇叭嘴不按要求進行堵塞的,每臺次罰款100元;

8)在井下私自拆卸礦燈、帶電搬遷、檢修電氣設備,罰責任者200元;

9)饋電開關保護未用或擅自甩掉煤電鉆保護裝置的,每次罰責任者200元;

10)不會做檢漏試驗的電工,罰款100元,機電隊長受連帶懲罰,罰款200元;

11)電氣設備使用銅線或鐵絲代替保險絲的或保險絲規(guī)格超大的罰責任者200元;

12)在用設備未按規(guī)定上架,每處罰款50元;

13)在用電纜不按要求吊掛,每處罰款30元;

14)檢漏繼電器不動作的每臺次罰款100元,指示燈不亮的,每臺次罰款50元;

15)停電作業(yè)不掛停電牌或沒設專人守護的罰責任者100元;

16)在井下用水沖電氣設備的,電氣設備上方有淋水未采取措施處理的罰責任者200元;

17)煤電鉆、信號綜合保護、檢漏繼電器的輔助接地線與主接地極距離不足5m的,輔助接地線與主接地線接在一起的每臺次罰責任者100元;

18)接地線不接,接地線斷面不夠,接地極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19)3臺以上低壓電氣設備的配電點不設局部接地的,每處罰責任者100元;20)40kw及以上電機不使用真空磁力啟動器或電機綜合保護的罰責任者100元;21)電機或電機散熱罩部位被浮貨埋住的罰責任者30元;22)機電硐室滅火器數量不足或失效的罰責任者50元;23)機電硐室內存放易燃物品的罰責任者50元;24)局部通風機巡設未上臺架的罰責任者30元;25)閑置電氣設備應及時升井,超過15天的,每臺次罰責任者100元;26)設備標志牌不齊或標志內容不符的,每臺罰款30元;27)未按要求及時填寫設備包機管理牌的,一次罰責任者30元;28)開關、接線盒、電機接線室接線毛刺多的,每臺次罰款30元;29)大巷照明燈具必須整潔明亮,衛(wèi)生差或燈不亮的,每處次罰款20元;

電纜吊掛必須整齊規(guī)范,否則,每處罰款50元;3.機電部管理人員要經常下井現場檢查使用的設備和電器,特別對電器設備、五小電器和電纜、電氣三大保護作為重點檢查。

4.堅持防爆設備、五小電器、電纜和電線入井檢查制,每臺防爆設備;

每個五小電器;

每圈電纜和電線入井前必須經電器專業(yè)組進行防爆檢查,合格的貼上合格證才準入井。

否則處罰責任單位和個人100~200元/次。

5.發(fā)現高壓開關、煤電鉆綜保、照明綜保、電機綜保、采煤機、綜掘機等保護裝置擅自改動或失去保護功能的,罰100元~200元/次。

6. 電纜懸掛整齊,間距<2m~2.5m/鉤,信號電纜與動力電纜間距大于100mm。

高壓電纜與低壓電纜間距應大于100mm,接線盒兩端掛標志牌,五小電氣上板上架。

高低壓電纜每隔200m掛一標志牌。

禁止使用鐵絲捆綁電纜、電線。

否則罰30元~50元/處。

7. 井下禁止用任何形式弄斷電纜,擅自割斷電纜者罰50元~200元/次。

井下嚴禁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否則罰300元~800元/次。

8. 所有電氣設備的接地極必須入坑深埋,連接線用螺栓可靠連接并符合《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的規(guī)定,嚴禁串聯接地或掘進頭無一處合格接地裝置,否則罰100元~200元/處。

(三) 供電管理

1、高、低壓停送電必須辦理工作票,或停電申請,堅持誰停電,誰送電原則。

擅自停送電者、未驗電、放電就上桿作業(yè)者、停電未掛接地線者,罰300元~800元/次。

2、井下恢復送電必須堅持逐級檢查,逐級匯報,嚴格聽從調度室的統一指揮,嚴禁未經檢查和命令就擅自送電和越級送電,否則罰100元~300元/次。

3. 加強對電纜、開關、油質、避雷器、絕緣用具的電氣試驗,接地、漏電檢查試驗和繼電保護整定工作,把事故縮小到較小范圍內,出現不明原因停電事故,處理相關人員不低于100元/次。

重大事故按規(guī)定追查處理。

4.井下各供電系統為滿足生產需要進行較大的負荷調整或供電系統調整,必須經機電礦長校核,提出方案,報總工程師審批后才能實施。

5.在供電系統上進行拆火或搭火的使用單位必須經機電礦長同意,并辦理相關接火手續(xù)和甩火手續(xù)后才能進行,并及時調整供電系統的繼電保護整定值。

6. 凡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排瓦斯者必須查清原因,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局扇必須半年出井檢修加油一次,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200元/次,并承擔大修費用。

7. 因停風或無人作業(yè)的巷道必須由責任單位做好“三斷”防止雷電或雜散電流入侵,否則罰300元~800元/次。

(四) 運輸管理

1.提升

1)加強運輸現場管理工作,狠反“三違”,嚴禁“爬、蹬、跳”以及超能力提升。

運輸途中發(fā)生爬、蹬、跳者,按公司、礦相關處罰條例執(zhí)行。

2)礦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搞好斜坡絞車、軌道、鋼絲繩、壓柱、壓桿、鏈環(huán)插銷的日常檢查與記錄工作,機電部督促各礦完成機車制動距離、鏈環(huán)拉力等測試工作。

3. )提升運輸中,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 的運輸管理制度,并嚴格使用好阻車器和上、下擋車欄,串車提升中還必須使用合格的保險繩。

斜坡提升上下磨盤無人發(fā)信號站崗者、行車又行人者,按三違論處,并罰200~800元/人。

4) “一坡三檔”不使用或不起作用者,阻車器不能自動復位、絞車無壓錨或基礎、鋼絲繩斷絲超限或超載提升者、未使用標準插銷者,罰款100元~300元/次。

雙鉤提升未用三連環(huán)、未用副繩者、或大平車提升未用卸扣連接者,一經發(fā)現罰100元~300元/次。

5)運輸大巷擅自推各種材料車輛者、無紅燈警示者、超速行使者、架車追尾者、一經發(fā)現按“三違”論處,罰100元~500元/次。

機車的撒沙裝置不起作用的,制動裝置不合格的,超速行使的、車輛掉道后強開上道的罰100元~200元/次。

6)斜坡提升道、皮帶運輸道、對拉巷道、使用煤巷裝煤機巷道必須使用聲光通話于一體的組合控制信號,若一處未使用或不合格罰款100元~300元。

7)各礦必須加強軌道檢查與維護工作,釘標準道,保證機車、礦車安全運行。

禁止亂撤亂堆放軌道、軌枕,機車行駛道、綜采綜掘運輸道禁止安牛尾道岔。

8)各礦必須加強礦車、材料車及平板車的出入井考核與管理工作,任何單位不準亂放空礦車,做到及時回收,礦車報廢要經機電部鑒定同意。

9)積極弘揚運輸安全生產技術提升,對技術進步、合理化建議實行獎勵,對制止重大運輸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的有功人員進行重獎,并積極宣傳經驗。

10)搞好礦井運輸安全文化建設,徹底制止臟、亂、差現象,改善運輸工作環(huán)境;

積極宣講有關法律法規(guī)、事故案例。

11)調度絞車:

a.調度絞車、回柱絞車安設不牢(未澆注基礎使用的)或不按規(guī)定打設“四壓兩戧”的,每缺一根罰款100元;

b.五小電器不集中上牌版管理的每臺罰款50元;

c.絞車制動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每臺罰款100元;

d.斜坡提升未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的,每次罰責任者100元;

e.在回柱絞車前方操作開關,每次罰款30元,回柱絞車需導向不使用導向輪的,每次罰責任者50元;

f.人為造成“一坡三擋”設施失效的或上部平車場安設的阻車器動作不靈敏的,仍在吊車,每次罰責任者100元;

g.絞車提升超過規(guī)定提、拉車數的,每超過一車罰款50元;

h.絞車不帶電下放車輛,每次罰司機100元;

i.絞車導向頂子不頂掌,柱窩或頂子直徑不符合要求及導向輪安全裝置不齊,每次罰責任者50元;

j.非絞車司機操作絞車者,每次罰款100元;

k.用鋼繩或其它物件替代三環(huán)鏈上絞車道時(特殊情況必須有措施)每次罰款200元;

l.斜巷提升中途停止運行而司機脫離崗位時,每次罰款100元;

m.小絞車提升前不按規(guī)定設警戒的,運行前不進行安全檢查或帶病運行的,每臺次罰責任者200元

n.斜坡絞車道道芯積水或有流水的罰機電隊100元;

o.斜坡提升不設“一坡三擋”設施的,每次罰機電礦長100元;

p.斜坡絞車道缺地滾或地滾不起作用的每次罰機電隊50元;

q.絞車道軌道質量差,有撐木的,每處罰款50元;

r.掘進巷道軌道、道岔質量差,枕木間距大于1米的,每處次罰款50元;2. 溜子、皮帶機

1)溜子缺刮板、螺絲、刮板彎曲嚴重不及時更換的,每處罰款20元;2)刮板運輸機出現飄鏈而未及時處理的,刮板運輸機和膠帶運輸機不按規(guī)定使用電氣信號的罰責任者100元;3.)發(fā)現機械設備漏油或缺油,每處罰款50元,嚴重的每處罰款100元;

4)設備衛(wèi)生差、貨多每處罰款30元,底槽貨未清理每處罰款50元;

5)皮帶道貨不及時清理罰款50元;

6)皮帶跑偏,不及時處理的,每處罰款100元;

7)皮帶架缺托輥每缺一處罰款20元;

8)巷道電纜盤圈罰款30元;

9)皮帶輸送機無皮帶清掃器或清掃器不起作用的,每臺罰款100元;3.工作面

1)機組開動不使用冷卻水和噴霧水的,每次罰責任者200元;2)工作面電纜破皮沒有及時進行冷補的一處罰款100元;3.)采煤機缺截齒的每少一顆罰款20元;

4)耙斗機無固定設施或設施不齊,罰司機50元;

5)耙斗機牽引鋼絲繩不符合要求,罰單位100元;

6)當班完活后,設備電源未切斷,罰司機50元。

7)局部通風機和工作面電氣設備未設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裝置或人為造成閉鎖裝置失效,罰責任者200元;

8)人為短接監(jiān)測開關,致使不能斷電的,監(jiān)測失效或不斷電的罰責任者200元;

9)掘進工作面未按要求實現“三專兩閉鎖”供電的罰責任者200元;

10)掘進工作面未實現雙風機雙電源的罰責任者200元;

11)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的罰責任者200元;

12)電纜吊掛 不整齊或采掘工作面風、溜道電纜使用鐵線吊掛的罰責任者30元;

13)耙斗機未安設牢固(上山用穩(wěn)繩、平巷用卡軌器及撐腿)開動耙斗機的,耙斗機司機側無防護欄的,鋼絲繩磨損或斷絲超過規(guī)定使用的罰責任者150元;

14)泵站

a.泵箱乳化液濃度達不到要求的,每次罰泵站司機100元;

b.泵站壓力達不到要求,仍在使用的,每次罰泵站司機100元,如果匯報隊領導沒有安排處理罰隊長100元,如果安排電鉗工處理,沒處理好,罰電鉗工100元;

c.泵站設備衛(wèi)生差,罰當班司機50元;

d.泵站必須設接地極,沒有安設或安設不符合要求的,罰款100元;

(五)機電運輸事故管理

1、事故匯報。

凡發(fā)生機電運輸事故都必須及時匯報,不得隱瞞。

發(fā)生事故時一方面要向生產調度系統匯報并要組織搶救搶修。

另一方面要向機電部、安監(jiān)部等部門匯報。

①發(fā)生一般機電運輸事故時,由值班礦長立即向礦調度室、機電科匯報,并由機電礦長負責追查事故責任人。

②發(fā)生重、特大機電運輸事故時,除事故單位值班礦長立即向公司總工辦、生產技術部、安監(jiān)部匯報外,還應由調度室向公司領導匯報。

③發(fā)生未遂機電運輸事故時,也應立即匯報并由礦認真組織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fā)生。

凡發(fā)生事故(未遂事故)未匯報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一經查處公司將加重處罰。

2、事故追查。

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對機電運輸事故由機運部、安監(jiān)部、調度室及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會同追查。

凡未發(fā)生傷亡的事故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追查,發(fā)生傷亡的事故則由安監(jiān)部組織有關人員追查及上報,追查按責任大小分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四、其他它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罰款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第2篇 爆破器材運輸使用管理辦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辦法

(一)爆破器材的運輸,必須有專人押運,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在出車前應該認真檢查剎車裝置等,車內一切雜物必須清除。車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設備,并設有危險標志。在采石場內用人力車運輸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離不少于3m,汽車運輸爆炸材料時前后相隔距離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為50m。

(二)裝卸入庫爆破器材時,應輕拿輕放,不準傳遞、投擲;不準撞擊、拖拉和滾動,每次每人搬運不得超過20kg。

(三)爆破器材裝卸作業(yè)應設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識,裝卸工作最好在白天進行,雨雪天工作時,必須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藥、導火線不能同時裝車,裝車后應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發(fā)生滾動、沖擊、顛倒、墜落、摩擦等現象,同時應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曬。

(五)倉庫需干燥通風,庫內最高溫度不高于30℃,庫房周圍10m內無易燃物。應設有防火、防雷設備,庫外不低于2m高的刺網圍墻,墻外50m寬的防火道。電力照明線不得引入庫內,移動照明只準用蓄電池或手電筒。

(六)庫內堆放應做到炸藥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寬度不超過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過0.5m,寬度不得超過兩箱,地面須鋪軟墊。箱堆間距離不得小于0.3m,箱堆與墻壁之間距離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寬度不得小于1.3m。庫內禁止存放鐵器工具,起箱時也不能用鐵器工具,防止發(fā)生火花引爆。工地臨時露天保管現場地應距爆破工點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庫應由責任心強的職工看守,嚴格實行爆破物資領料、送料制度,堅決杜絕賬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丟失。

(八)炸藥和雷管嚴禁一人同時搬運,搬炸藥與拿雷管的人同行時,兩人應保持不少于50m的距離行走,爆破器材應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點,領用爆破器材須直接送到爆破地點,嚴禁亂丟亂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入庫,嚴禁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辦法

爆破作業(yè)必須在采石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進行,爆破作業(yè)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由負責人安排,但必須在白天進行爆破作業(yè)。

1、爆破器材的領取

爆破員要根據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藥、起爆器材需要量,憑《爆破員作業(yè)證》和采石場負責人審批并加蓋公章的炸藥、起爆器材《發(fā)料通知單》等有效憑證,親自到炸藥庫領取炸藥、起爆器材,領取炸藥、起爆器材時,必須認真檢查:數量是否與需要量、賬單填寫數量一致;炸藥是否凝結、過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數,數量,是否有脫帽、腳線折斷等,雷管編號是否與登記的號碼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領用后的運送

由炸藥庫向爆破作業(yè)點運送炸藥、起爆器材,必須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員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員或在其監(jiān)護下,由熟悉炸藥性能及其安全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運送。炸藥、起爆器材不得裝在同一輛車上運送。

3、起爆器材領用后的存放

爆破員將炸藥、起爆器材運送到爆破作業(yè)點后,必須把炸藥、起爆器材分別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派專人看守。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不得在存放炸藥、起爆器材地點逗留,防止丟失和被盜。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裝配

裝配起爆器材時,嚴禁吸煙和攜帶發(fā)火、導電等物品不準坐在炸藥箱上進行,還要注意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物。拿取起爆器材時要輕拿輕放,避免損壞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須立即回存,并辦理回存手續(xù)。

第3篇 運輸設備準用證管理辦法

為加強運輸設備管理,切實保證運輸設備安全運轉,經礦研究決定,對部分運輸設備實行“準用證”制度,管理辦法如下:

(一)準用證適用范圍:小絞車、回柱絞車、無極繩絞車、皮帶張緊絞車

(二)使用辦法

1、掛牌管理:由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驗收合格,達到完好的運輸設備貼完好牌,掛“準用證”,無“準用證”的設備嚴禁投入運行。

2、使用管理:機電運輸管理部門、安全科及工區(qū)管理人員、維修負責人等負責對設備運行狀況的檢查、監(jiān)督,一旦發(fā)現設備不完好及存在與設備有關的其它隱患,必須摘掉設備“準用證”,停止設備運行,并報機電運輸管理部門備案。未復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動用該設備。

3、復牌辦法:執(zhí)行誰摘牌,誰復牌(或跟班安全員復牌)的原則,被摘牌的設備,由使用維修單位負責維修,排除隱患后,通知摘牌人(或跟班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牌恢復設備運行。機電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復牌設備的復查,實現設備隱患處理的閉合管理。

4、“準用證”規(guī)格及懸掛方式:采用規(guī)格為200×100mm的鋁塑板制作,綠底白字,標注內容有:維修單位、名稱、型號、編號和“準用證”字樣,并印有晉能集團logo。使用時豎向懸掛在設備上醒目的位置。

(三)管理規(guī)定

1、“準用證”必須使用統一制作的牌板,并按規(guī)定位置懸掛,凡發(fā)現使用私自制作牌板和懸掛位置不合適的每次對單位罰款50元。

2、使用單位必須安專人對“準用證”牌板進行檢查,發(fā)現損壞及時更換。

3、無“準用證”設備嚴禁使用,發(fā)現使用的按“嚴違”論處。

4、機電運輸部門建立“準用證”摘牌管理檔案。將“準用證”的使用納入運輸安全年考核,發(fā)現一次被摘牌扣3分。

5、使用外單位設備時,必須到設備所在單位申請,掛“準用證”后方準使用。

第4篇 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為了加強井下斜巷礦車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我礦加快創(chuàng)建本質安全型企業(yè),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根據《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定》

(暫行)通知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的依據為《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定》

(暫行)。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礦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全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各井機電井長負責本井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并對本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生產部

(生產辦)運輸組是礦

(井)運輸職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長

(副主任)專門負責礦

(井)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礦

(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運

(搬)輸工區(qū)的區(qū)長,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采掘及其他輔助單位應明確一名副區(qū)長,分管本單位的運輸工作,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運輸職能管理科室職責范圍:

一、制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fā)現并處理斜巷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 負責會同財資部培訓組對電絞司機、掛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財資部要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 負責對當班電絞司機、掛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yè)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 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yè)、現場環(huán)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 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造型設計審查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 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jiān)察部門運輸專管人員職責范圍:

一、制定運行許可證發(fā)放及收回標準并建立運行許可證制度。

二、 負責組織對全礦斜巷運輸系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斜巷提升絞車、軌道和安全設施等運行前的驗收工作,符合“運行標準”的發(fā)給運行許可證;負責對在用斜巷提升系統進行安全監(jiān)察工作,不符合標準的摘除運行許可證。

第三章一般規(guī)定

第九條 小電絞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電絞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guī)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zhèn)湫盘枺欢鋵崳簫徫回熑沃坡鋵?、檢查維修制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100~10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并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十條 小電絞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fā)[ ]17號文件相關規(guī)定處罰。并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一條 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物料裝的不穩(wěn)固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fā)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電絞無余繩方可發(fā)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fā)[ ]17號文件相關規(guī)定處罰。并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二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鉤工同意并打定鐘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礦發(fā)[ ]17號文件相關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yè)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并責令進入安全地點。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穩(wěn)住。車輛禁止在斜巷內懸鉤。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5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礦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wěn)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huán)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

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只準掛一車。

二、 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 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wěn)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fā)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由專人負責在“四超”車輛途經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設置警戒。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并對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責任人罰50元。

第十五條 礦井和各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建立格式統一的斜巷管理臺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斜巷管理臺賬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建立,臺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并按時報送礦

(井)運輸組以便匯總。對敷衍應付、不負責以及不按時報送的,一次罰50元。

第十六條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斜巷積極推廣使用連續(xù)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十七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甩道 及峒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

21、

22、 23條規(guī)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車長的

1.5 倍。

二、 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 上車場不得有向斜巷的傾斜度,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 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3條規(guī)定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一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軌道半徑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駛一噸礦車時,應安設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4m。

二、 機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機組時,應安設4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12m。

施工單位要按設計要求對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進行施工,并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F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斜巷運輸不應采用對拉電絞施工方式,如確需使用對拉電絞,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須開鑿電絞和設備峒室或在5 m范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裝使用斜巷對拉電絞的,每臺電絞罰責任單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 倒拉電絞前方應設有護身柱

(不少于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后選擇材料。護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徑不得小于200mm;要穩(wěn)固牢固有力;能夠保障操作電絞的司機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對操作未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倒拉電絞的電絞司機,一次罰50元,并責令停止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條規(guī)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無司機操作室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機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一次罰司機50 元。

第二十三條 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guī)水溝或安置專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沖刷道心。發(fā)現流水沖刷道心現象,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十四條 小電絞峒室應符合設計,其凈高不小于

1.8 m,電絞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于600mm,電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qū)間,操作空間內不得有管線通過。峒室支護達合格品。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五章 絞車

第二十五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wěn)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一、小電絞發(fā)放審批由各井運輸組具體負責。安裝穩(wěn)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絞車,在使用前必須經過生產部運輸組和安監(jiān)部機運組組織的驗收;未經過驗收的絞車,不得使用。否則,每臺絞車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

二、 運輸任務完成后,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干凈;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鉤頭放置在絞車前2m范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罰絞車司機50元。

第二十六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電絞安裝在軌道外側,電絞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于500mm,迎頭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16條規(guī)定,禁止用小滑輪代替;導向不得超過兩次,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檢查,并落實檢查責任人。導向輪支柱應符合設計要求,頂窩在硬面內200mm,柱下穿鐵鞋,支柱角65~75度。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5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條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使用時間三個月內及25kw以下的小電絞,必須使用四壓兩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度;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電絞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_200_1500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電絞地腳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礎固定的絞車,其基礎要求按某某礦發(fā)

(1995)80號規(guī)定執(zhí)

行。

二、 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桿;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 mm;錨固長度采用全長錨固。錨固劑類型選擇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三、 采用四壓兩戧固定的絞車,其所用元木戧

(迎)、壓柱的直徑不得小于200mm;壓柱要垂直于頂底板,頂窩在硬面內200mm。

四、 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要直接固定底梁

(地鞏板),固定絞車底座與底梁

(地鞏板)的螺絲和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

五、 小電絞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

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絞車附近30m范圍內不得安裝風機裝置。否則,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人行車

第二十九條 斜巷人車運輸系統其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牽引車數必須經過設計計算,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設計計算的有關資料及文件應存檔備查。礦技術中心和運搬

(輸)工區(qū)應完善相關資料及文件,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運行斜巷人車的巷道及峒室,必須有正規(guī)設計,設計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

21、

22、 23條規(guī)定,巷道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該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間各車場,應設信號峒室及侯車室,侯車室的出口應與上下人臺階相接,以便人員上下。在人車上下人地段上下人側,有效間距不小于1m,且要鋪設正規(guī)臺階。人員上下地點應有照明。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

第三十一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質量應達到《礦井軌道質量標準》優(yōu)良品標準,其軌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滾應齊全且轉動靈活,提升時鋼絲繩不鋸道板。軌道質量達不到優(yōu)良品,停止人車運行,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凡使用__ rc

(插爪式)人車的軌道必須使用木質軌枕,在鋼軌內側應裝防止軌枕傾斜的軌枕撐木

(規(guī)格為100_100_500mm),軌枕應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軌枕或整體道床。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凡使用__ rb

(抱軌式)人車,其鋼軌宜采用長軌焊接。如采用夾板連接則必須采用特制夾板和特制螺栓。保證連接好后其寬度不超過軌頭寬度,且軌道鋪設必須錯接,接頭錯距不小于2m。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第三十二條 斜巷人車通訊信號機必須使用具有“ma”的人車通信機,應具備隨車發(fā)送信號和通話功能。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使用中人車通訊信號機應靈敏可靠,有故障應及時停運檢修。嚴禁在通訊信號機失效的情況下,強行走鉤,否則,對責任人一次罰200元。

第三十三條 多水平或雙鉤運輸時,各水平或各車所發(fā)出的信號必須有區(qū)別,信號操作應參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9

4、 395條執(zhí)行。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qū)段行車時,各水平皆須有信號顯示。達不到要求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100元。

第三十四條 斜巷人車維修工每天應對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斜巷人車及防墜機構等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要立即停下,處理好后再投入運行。檢查及處理情況要認真作好記錄,并存檔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于1年。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巷道、軌道道岔、斜巷信號及斜巷安全設施等要設有專人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好檢查記錄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于3個月。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罰責任人50元。巷道要設專人定期進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產環(huán)境符合要求。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條 斜巷人車必須設專職跟車工,跟車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試運行,無行車安全隱患方可運人。凡無證上崗的,一次罰責任人200元;不按規(guī)定跟車的,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時,在每班發(fā)車前,跟車工應認真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qū)段架空線電源。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qū)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條 斜巷中每個上下人地點都要設有把鉤工進行點鉤和維持秩序,并標明停車區(qū)域;人員入口處必須設置門欄,實行排隊按定員乘車,不得超員。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發(fā)車前把鉤工必須全面檢查車門或防護鏈是否掛好,而后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條 平、斜巷人行車的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工作人員及把鉤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或防護鏈掛好。頭和身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fā)出停車信號。否則,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條 雙鉤提升人車必須在巷道兩側臺階上、下人,兩人車的車箱交鋒側必須用鋼板或鋼板網等封閉,嚴禁開門上下人員。

第四十條 使用中的斜巷人車,應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做好定期試驗工作,試驗時要認真填寫《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報礦

(井)生產部

(生產辦)運輸組,一份報集團公司生產部運輸科。未按規(guī)定做定期試驗的斜巷人車禁止使用,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1000元,對單位主管罰

100元。未按規(guī)定認真填寫和及時上報《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的,對責任單位技術負責人一次罰50元。

第四十一條 斜巷人車的結構件和零部件的更換必須符合原生產廠家的技術要求。

第七章 信號裝置

第四十二條 信號要聲光兼?zhèn)?,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墻,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一處達不到要求的,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發(fā)現一處失爆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并對有關責任者按某某礦發(fā)[ ]17號文件相關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車房必須設有信號失效報警裝置。多甩道提升時,各車場信號應有區(qū)別。達不到要求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八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四十四條 鋼絲繩規(guī)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并符合絞車技術要求。

一、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銹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發(fā)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 小絞車在使用過程中,不得用鐵料、釬子、錨桿、錨鏈、皮帶機連桿等易導致鋼絲繩磨損的物件罷繩。發(fā)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 在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準剁股穿繩。否則,現場停止運輸作業(yè),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四、 對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責任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并認真做好記錄。未按規(guī)定做記錄,一次罰責任人50 元。

第四十五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可以使用帶絲扣的馬鐙,鋼絲繩鼻子必須有護環(huán)并且進行插接,插接長度不少于

3.5 個捻距,可以用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繩卡子固定,但數量不少于3個,鉤頭、馬鐙強度應根據提升載荷選擇,并符合要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人100元;并現場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條 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上并捆綁牢固。保險繩的放置位置要正確。

一、傾斜巷道的絞車未按規(guī)定安裝保險繩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人100元。并現場停用整改。

二、 運輸時廢棄保險繩而不用的,一次罰掛鉤工100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yè)立即改正。

三、 未按規(guī)定要求正確聯結使用保險繩的,一次罰掛鉤工100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yè)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條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運搬

(輸)工區(qū)應建立自檢機構并配置自檢設備,設專人定期進行試驗工作,并記錄存檔備查。未按要求進行定期試驗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20元。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九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四十八條 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礦技術中心在設計運輸斜巷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堅持使用,并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單道擋、連鎖安全門、擋攔連鎖裝置、撲車器、常閉安全門進行檢查維修試驗,并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裝管理單位、包保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條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yè)安全標準,并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

第五十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jiān)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斜巷安裝的安全門開啟后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0mm。安全門要實現遠控,拉動遠控門外力小于30kg。長度超過100m的斜巷要安裝撲車器。否則,現場停止運行,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條 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道擋裝在距變坡點1~

1.5 m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車長度的斜巷地點,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道擋。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系統連鎖,當兩道道擋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系統發(fā)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礦井主要運輸斜巷也可使用其他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失效保護裝置。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yè),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

第5篇 交通汽車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汽車運輸企業(yè)(以下簡稱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運輸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原則,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是指運輸企業(yè)以行車安全管理為中心內容的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國有、集體運輸企業(yè),無論內部采用何種經營方式,其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關于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依據行業(yè)特點,制定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二)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并提出相應措施;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并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督促運輸企業(yè)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五)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yè)務培訓;

(六)發(fā)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應趕赴現場,了解事故原因,協調事故處理;

(七)對發(fā)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員、有關責任人員和運輸企業(yè)進行處理;

(八)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第七條 運輸企業(yè)應建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yè)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是安全生產的重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重要管理責任;企業(yè)黨、政、工和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 運輸企業(yè)應設置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如安全處、科、股),并參照部頒標準jt/t3144-91的規(guī)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責任心強,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能運用專業(yè)知識和規(guī)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并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yè)安全生產制度、規(guī)程和技術規(guī)范;

(二)負責對本企業(yè)安全生產各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提出預防事故發(fā)生的措施,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運行車輛完好,嚴禁帶“病”行駛,制止違章行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駕駛員等生產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

(五)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企業(yè)駕駛員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崗證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體素質檢查,嚴禁疲勞駕駛;

(六)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評比、考核,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經驗,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

(七)嚴格執(zhí)行事故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八)負責本企業(yè)的行車事故處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yè)應安排專項的安全經費,用于安全檢查、安全宣傳教育、安全競賽、事故預防以及配備安全工作裝備等開支。

交通主管部門的專項安全經費可從征收的交通規(guī)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顚S?。

第6篇 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等活動,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提供停放、清洗、維修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jiān)部門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儲存企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及行駛、停放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三)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及其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單位、維修單位和停車場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四)質監(jiān)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配載的罐車及其他容器質量、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五)環(huán)保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點地區(qū)設立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的,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非本省注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市設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yè)務機構的,必須到市交通運管機構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七條 嚴禁個體、掛靠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活動。

第八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yè)承運。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fā)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九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修理的汽車維修企業(yè)必須取得市交通維修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取得一類汽車維修企業(yè)資質,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二)殘液處置、廢水、廢氣處理達到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yè)維修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huán)境保護規(guī)章制度。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建設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報批手續(xù),并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

(二)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許可證;

(三)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規(guī)模和專業(yè)人員;

(四)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五)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六)殘液處置與廢水、廢氣處理達到環(huán)境保護標準;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huán)境保護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guī)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huán)保、安監(jiān)、質監(jiān)等部門的要求。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有自設停車場的,須經公安、交通、消防、環(huán)保、安監(jiān)、質監(jiān)等部門確認,對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責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條 罐車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

(二)承壓罐車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質監(jiān)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罐車的顯著位置。

(三)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罐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對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四)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罐車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罐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點地區(qū)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應持道路運輸證、質監(jiān)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專用停車場。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guī)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yè)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 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wèi)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認真查驗車輛備案信息卡,登記建檔。對未持有備案信息卡的車輛,不得裝卸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對在一年內出現交通違法記分滿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載、超速記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駕駛人員,運輸企業(yè)必須予以辭退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三)發(fā)貨單必須標明所要提取的貨物品名、數量、車輛皮重、棧臺號、車號。發(fā)貨時應當認真核對,并由發(fā)貨人、駕駛員、押運員簽字確認。嚴禁超裝、超載。

第十五條 運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者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法定險種。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guī),確保行車安全。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押運人員在押運過程中,須攜帶所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技術資料。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在運輸劇毒、爆炸化學品前,須制發(fā)詳細路線圖和制定運行時間表,做到每次運輸一車一圖一表。

(五)公安部門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第十六條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二)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qū)、低毒區(qū)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qū),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qū)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qū)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fā)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修保養(yǎng)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yōu)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gb7258)、《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t18344)和交通部《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定期進行檢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等級必須達到一級,合格后方可參與道路運輸。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罐車進行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承壓罐體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檢驗(每六年至少一次)。罐體發(fā)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驗。常壓罐體必須每年度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車輛的一、二級維護的技術要求和作業(yè)項目,按《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t18344)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定點維修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維修工藝流程,確保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并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維修企業(yè)對罐體不得進行修理或者改裝。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yè)與托修人應在維修前依法簽訂維修合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維修及修理費用2000元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修理內容、維修費用、安全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 罐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必須設立殘液回收裝置,對殘液進行分類回收并有醒目標志、標簽,回收的殘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進行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實行雨污分流,建設洗車廢水處理設施,初期雨水歸入洗車廢水一起處理,確保排放廢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建設洗車廢氣吸收處理裝置,確保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實施重點環(huán)境管理,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定期向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報回收殘液的名稱、數量、去向、應急措施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須配備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對回收的殘液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回收殘液的轉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報告。嚴禁將殘液亂排、亂倒或者委托給沒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第二十八條 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傾倒殘液。

第二十九條 公安、安監(jiān)、交通、質監(jiān)、環(huán)保、消防等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監(jiān)督,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zhí)法行動。

公安、交通部門要在重點路段加強檢查,重點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超載、強行超車、疲勞駕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不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超范圍經營、無證經營等運輸管理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三十條 對達不到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的車輛,提請原許可機構依法注銷其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證件;對非法改裝車輛的,平板貨車加裝罐體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罐體;對于罐體容積與行駛證核定載質量不相對應的,由公安部門重新核定載質量或者聯系質監(jiān)部門責令企業(yè)更換匹配的罐體,并變更行駛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依法強制報廢,由公安部門監(jiān)督銷毀。

第三十一條 公安、安監(jiān)、交通、質監(jiān)、環(huán)保等職能部門要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對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的車輛、駕駛人交通違法和肇事情況進行分析,并通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修理、車輛停放、車輛清洗的企業(yè),應建立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jiān)、環(huán)保、質監(jiān)等部門。

第三十四條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由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搶險救援。

第三十五條 對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按《張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張政發(fā)[2002]138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車輛停放、車輛清洗、車輛維修管理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程爆破爆炸物品運輸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s306線石堤至永順公路a3合同段(以下簡稱本項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運輸保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2003》、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爆破工程嚴格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爆破安全的標準、規(guī)定。

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嚴禁轉讓、出售抵押、贈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 本項目所有參建單位嚴禁私自生產、銷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須通過公安機關批準,方能進行采購、運輸和爆破作業(yè)。

第五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項目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第六條 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爆炸藥品從業(yè)單位是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wèi)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針對標段特點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

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從業(yè)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yè)人員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八條 監(jiān)理單位必須對爆炸物品的運輸、銷售、儲存和作業(yè)進行檢查,并做好文字記錄,對危及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阻止。

第二章 購買和運輸

第九條 爆炸物品屬于國家嚴格控制物資,嚴禁自由買賣。

第十條 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爆炸藥品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二)《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購買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進行審查通過后,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此證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及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購買時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實物交易。

購買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運輸爆炸物品,由收貨單位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使用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批準證明;

(二)運輸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時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止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運輸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通過后,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運輸爆炸物品時,憑此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進行運輸。

第十二條 采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時,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爆炸物品的裝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規(guī)定懸掛或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方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爆炸物品到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三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

第三章 儲存保管

第十四條 爆炸物品必須設專庫儲存,不準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進行儲存。

倉庫禁止設在城鎮(zhèn)市區(qū)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qū)。倉庫建筑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及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 儲存爆炸物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二)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量,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須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內,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其他活動。

(四)交接班時必須對賬交貨和驗收,發(fā)現短少,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在爆破作業(yè)現場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須具備臨時存放的條件,并設專人看管、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

第十七條 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及時清理出庫,并及時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相關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組織監(jiān)督銷毀。

第四章 爆破作業(yè)

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yè)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爆破作業(yè)資質。

(二)進行的爆破作業(yè)是合法的生產活動;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的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guī)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爆破作業(yè)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爆破作業(yè)專用設備;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y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guī)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持《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事先將爆破作業(yè)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yè)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爆破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爆破作業(yè)人員經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按照其等級承接爆破作業(yè)項目,爆破作業(yè)人員按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yè)。爆破作業(yè)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機關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實施爆破作業(y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四條 爆破前,由安全員和爆破員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應超過當班的用量),雙方簽字并經領導批準后,由雙人領料。炸藥、導火索可同時由一人領取,雷管要另一人領取,兩個領料員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準在送藥時吸煙、用火。

第二十五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必須如實記載領取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fā)放人的姓名。作業(yè)剩余的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yè)單位須將領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六條 從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須編制《爆破施工組織設計書》,報總監(jiān)辦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七條 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編制的《爆破施工組織設計書》必須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其內容包括:

(一)施工準備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設備、材料、機械的型號和數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組織,包括指揮管理機構的職權范圍與責任、工作制度、施工順序和進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炮孔或藥室驗收制度、炸藥裝填工藝和要求,爆區(qū)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順序。

(四)預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墜、防觸電以及防塵、防毒、防早爆等技術措施。

第二十八條 爆破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覺接受安全監(jiān)督和公安機關的檢查、考核。

(二)領取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當班用量,隨領隨用,剩余的必須在當天退回倉庫,防止丟失和被盜。

(三)加工炮頭、改裝藥卷(藥包)等危險性作業(yè)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禁在放炮現場或庫房內加工。對失效變質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應拒絕使用。

(四)裝炮、點炮(放炮)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服從統一指揮,并協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條 爆破作業(yè)時,由專職安全監(jiān)督員檢查指揮。安全員的職責是:

(一)堅持原則,根據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定、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行使安全監(jiān)督職責。

(二)對本單位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進行檢查監(jiān)督,糾正違章。發(fā)現事故隱患應報告單位領導或公安機關,及時消除,保證安全。

(三)督促爆破員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炮、放炮;監(jiān)督其按制度領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領、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倉庫保管員按規(guī)定管好爆炸物品,嚴格制度,保證帳貨兩對頭。

(五)負責組織好爆破現場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發(fā)現本單位爆炸物品短少、丟失、被盜以及發(fā)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時向單位領導和安全機關報告,并協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條 爆破作業(yè)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時,須將剩余的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組織監(jiān)督處理。

第三十一條 爆破作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放炮:

(一)有邊坡塌落危險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溫度異?;蛴杏克kU的。

(四)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五)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風暴雨天。

(七)工作人員穿化纖衣服的。

第三十二條 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應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一)爆破后必須等待被爆破物體倒塌穩(wěn)定以及有毒氣體降到允許濃度之后,檢查人員方準進入爆破現場檢查。

(二)發(fā)現有尚未塌落穩(wěn)定的局部地段時,爆破負責人應立即劃定安全范圍,派專人看守,并派專人處理。

(三)檢查中發(fā)現有殘余的爆破器材的,應及時排除。

第五章 違規(guī)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責令整改,并視情況的嚴重程度,籌建處將對承包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爆破作業(yè)造成其他單位或公民的經濟損失事故的,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爆破作業(yè)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按國家和省里的規(guī)定進行上報和處理。

第8篇 機電運輸系統走動式管理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機電運輸管理工作,強化管理人員責任意識,消除管理盲區(qū),積極推動機電運輸專業(yè)管理及檢查方式轉變,按照《永煤集團煤礦機電運輸走動式管理辦法》要求,特制定本辦法,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一、走動式管理釋義

走動式管理是指機電運輸管理人員,按照既定路線,深入基層,檢查指導現場,與職工互相監(jiān)督、雙向控制的一種管理行為。

二、礦井參加走動式管理人員范圍

1、機電副總經理、機電副總工程師

2、機電運輸部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技術員。

3、區(qū)隊(機運隊、運輸隊)管理人員:隊長、支書、副隊長、技術員

4、采掘區(qū)隊及其它區(qū)隊機電管理人員:隊長、機電副隊長

5、地面鍋爐房管理人員:機運隊隊長、支書、分管副隊長、技術員

三、走動式管理檢查內容

(一)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人員走動式管理按照以下內容檢查:

1、機電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檢查內容:

(1)檢查系統運行情況、設備完好狀況及現場安全隱患;

(2)檢查礦井機電科及機電管理人員上崗頻次及質量;

(3)檢查機房、硐室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

(4)檢查安全保護裝置完好、使用情況,是否靈敏可靠;

(5)檢查機房、硐室文明生產情況;

(6)檢查機房、硐室質量標準化建設情況;

2、機電運輸部經理檢查內容:

(1)檢查系統運行情況、設備完好狀況及現場安全隱患;

(2)檢查礦井機電運輸部分管人員及機電管理人員上崗頻次及質量;

(3)檢查機房、硐室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

(4)檢查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規(guī)范操作情況,并對操作人員應知應會內容進行提問;

(5)檢查安全保護裝置完好、使用情況,是否靈敏可靠;

(6)檢查人員上崗、檢修維護制度執(zhí)行情況,各種記錄填寫情況;

(7)檢查圖紙與標志牌、實際整定是否相一致;

(8)查上級部門及領導安排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9)檢查機房及現場質量標準化建設情況;

(10)檢查機房、硐室文明生產情況;

3、機電運輸部分管人員檢查內容:

(1)檢查系統運行情況、設備完好狀況,排查現場安全隱患;

(2)檢查礦井機電管理人員上崗頻次及質量;

(3)檢查機房、現場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

(4)檢查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規(guī)范操作情況,并對操作人員應知應會內容進行提問;

(5)檢查安全保護裝置完好、使用情況,是否靈敏可靠;

(6)檢查人員上崗、檢修維護制度執(zhí)行情況,各種記錄填寫情況;

(7)落實上級部門及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進展;

(8)檢查機房硐室、采掘工作面文明生產情況;

(9)檢查圖紙與標志牌、實際整定是否相一致;

(10)機房及現場質量標準化建設情況;

(11)檢查消防設施配備及完好情況

(二)區(qū)隊走動式管理按照以下內容檢查:

1、機電運輸崗位人員“三違”情況及安排工作落實情況;

2、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應知應會、崗位技能掌握情況及崗位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

3、機電運輸現場專業(yè)隱患;

4、分管機電設備運行情況;

5、機電運輸崗位環(huán)境文明生產情況;

6、其它機電運輸專業(yè)人、機、物、環(huán)存在的隱患、缺陷

四、走動管理程序

1、帶任務下井:各級機電運輸管理人員下井時執(zhí)行走動式管理時,要堅持帶著問題、帶著目的下井,沿指定行走路線,對沿途的機電運輸崗位、機電設備、安全設施等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并及時落實。

2、排查管理:在走動管理過程中,各級機電運輸管理干部要本著發(fā)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原則。能現場解決的問題要在現場及時解決;不能在現場解決的,上井后應及時通過五定表形式下發(fā)區(qū)隊進行限期整改。要求每次現場走動式檢查問題不少于3條。

3、分析月報:各區(qū)隊每月初對上月各級機電運輸管理干部走動管理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后交機電運輸部,機電運輸部匯總后形成月報,每月機電例會進行通報。

4、考核:機電運輸部根據走動式管理月報表總結內容,將結果應用到區(qū)隊月度考核中。

五、走動式管理路線

礦井按照各級機電管理人員分管范圍和重點的不同,分別設定礦井全礦范圍及區(qū)隊的走動上崗路線。全礦范圍的檢查路線適用于機電副總經理、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運輸部管理人員;區(qū)隊的檢查路線適用于本區(qū)隊的機電管理人員。

一號線:主斜井皮帶、主暗斜皮帶、集中巷皮帶、5號煤倉、6號煤倉、15采區(qū)一部、二部、三部皮帶;(以煤流線為主)

二號線:鍋爐房、充燈房、各區(qū)隊維修房、副井車房、矸石山、地面皮帶走廊、綜采車間、壓風機房、瓦斯發(fā)電廠、瓦斯抽放泵站;(以工業(yè)廣場大型固定設備為主)

三號線:主通風機房、污水處理設備;

四號線:-25變電所、-25臨時排水點、-140中央變電所、-140臨時排水點、15采區(qū)變電所、-445m水平變電所、泵房及沿線排水管理、電纜;(變電所、水泵線)

五號線:副暗斜絞車房、副暗斜架空乘人裝置、15采區(qū)一平臺絞車房、15采區(qū)一坡猴車道架空乘人裝置、15采區(qū)二平臺絞車房、15采區(qū)二坡架空乘人裝置;主斜井架空乘人裝置;(絞車、架空乘人裝置線)

六號線:副斜井、副暗斜井、-25車場、-140水平運輸大巷、15采區(qū)軌道一坡、15采區(qū)二平巷、15采區(qū)軌道二坡、-445水平車場;(以軌道運輸、安全設施為主)

七號線:1507綜采工作面、1503上下巷、-445m水平開拓頭;(以采掘頭面為主)

井下通風隊、鉆探隊電氣設備及安全設施以所在區(qū)域為準,由分管人員同時進行走動式檢查。

六、機電管理人員走動式管理規(guī)定

1、礦井和各區(qū)隊機電管理人員根據本單位走動式管理計劃完成走動式管理任務,具體要求為:

機電副總經理、機電副總工程師每月對各行走路線走動管理不少于1次;

機電運輸部經理每月對各行走路線走動管理不少于2次;

機電運輸部分管副經理、技術員每月對分管區(qū)域走動管理不少于4次;

各區(qū)隊隊長對本區(qū)隊管轄區(qū)域內走動管理每月不得少于2次,機電隊長每月不少于4次。

七、考核辦法

1、建立各級機電運輸管理人員走動式管理臺賬,按照各級機電運輸管理人員走動式管理任務,每少參加一次走動式管理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每少走一次規(guī)定行走路線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每少檢查一條隱患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2、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走動式管理任務的人員,需寫出申請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再由機電副總經理審批方可不予處罰。無審批手續(xù),并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區(qū)域走動的人員,按未完成進行處罰。

3、對隱患排查數量和質量進行量化考核,當班沒有保質保量完成至少三條隱患數量的人員,每條罰款20 元,對弄虛作假,無中生有人員每人次處罰100元。

4、在走動時間內,所走動的線路發(fā)生安全事故,走動人員負相應的連帶安全管理責任,所包的區(qū)域、所包單位發(fā)生安全事故,包保人員負相應的連帶安全管理責任。

八、其他規(guī)定

1、機電運輸管理干部走動管理要與現場人員積極進行互動。管理人員巡查現場時發(fā)現的隱患,要及時與該作業(yè)區(qū)的現場跟班領導進行聯系,并將隱患填寫在走動式管理表上,找出存在問題的原因和解決問題的辦法,并限期落實整改,機電運輸部每月從各區(qū)隊走動式管理臺賬中選取部分內容進行抽檢。

2、機電運輸走動式管理必須形成閉環(huán)。機電運輸管理干部入井后,嚴格按照“煤礦三大規(guī)程”及礦有關規(guī)定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并如實地將檢查發(fā)現的隱患,填寫在走動式管理表格上,升井后

及時通過五定表形式下發(fā)區(qū)隊進行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3天內進行復查,并簽字確認。

第9篇 道路運輸安全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交通主管部門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廠運輸主管部門對從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年度考核。

廠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運輸的考核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是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目標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設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用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勵。獎勵的對象為交通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獎勵資金也可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及購置必要用品。

第五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總額為兩萬元,由安全投入資金組成。每年按實際支出進行補充,保持總額不變。

第六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實行: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則;

3、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4、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

第七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分為基礎工作和安全效果兩部分:

1、基礎工作主要考核貫徹法規(guī)政策、組織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宣傳教育、安全檢查、事故管理、市場準入關、從業(yè)資格關、車輛技術關、站場安全監(jiān)督、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情況。

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道路運輸責任行車事故次數和人員傷亡情況。

第八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期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廠運輸主管部門在12月下旬對年度目標管理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將自查資料和自評結果于12月31日前書面報廠部;

2、廠成立評審組負責考核初評工作;

3、評審組提出考核意見,報分管負責人審查;

4、分管負責將考核審查意見提交廠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

5、廠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結果通報全廠,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第九條、廠部每年下達一次基礎工作目標和安全效果目標的具體指標,并與各運輸主管部門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運輸部門應當按照責任承諾的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層層分解安全責任,強化工作措施,確保各項目標的完成。

第十條、考核采取百分制評分辦法?;A工作分值為70分,安全效果分值為30分。

每年度按評分標準(另制)進行考核評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綜合評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綜合評分達到60分為合格,其中綜合評分居全省前兩位的為優(yōu)秀;第三至第八位的為良好。

考核當年轄區(qū)內道路運輸企業(yè)發(fā)生一次亡10人以上的特大責任行車事故,或三次每次亡3人以上的重大責任行車事故,一律作為不合格處理。

第十二條、廠通報考核結果,同時依據考核等次,對運輸主管部門給予以下獎懲:

1、考核等次為合格以上的,返還當年上交的風險抵押金;考核為不合格的,不再返還其當年上交的風險抵押金。

2、考核為優(yōu)秀的,分別給予2000元的獎勵;考核為良好的,分別給予10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保證自評資料真實、結論準確。廠將加強檢查監(jiān)督,對隱瞞事故情況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撤銷獎勵、通報批評的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不影響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責任追究規(guī)定的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廠部負責解釋。

第10篇 綜采設備支架運輸及封裝管理辦法

1、運送綜采支架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2、運送前必須要對沿途運輸路線巷道的安全間隙、高度、支護情況、軌道線路、曲線半徑、絞車、信號、鋼絲繩和連接裝置、防脫銷裝置、擋車設施等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方可運送。

3、沿途提升時,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行車不作業(yè)”制度。

4、崗位工嚴格執(zhí)行上崗制度,不得脫崗、睡崗、串崗。

5、必須使用合格的平板車運送,運送綜采支架的車輛軸距不得小于0.9 m。運送前必須對平板車狀況全面認真檢查一次,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方可封裝,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平板車封裝入井。

6、綜采支架裝車后,四角用φ24mm的螺栓固定牢固,將支架收到最低高度,并用倒正絲將支架加長段與平板車連接固定牢固。

7、運送綜采設備的軌道線路軌型符合要求,使用標準道岔。

8、斜巷提升時每次只準提一個支架,所使用的絞車、鋼絲繩、連接器等必須所在區(qū)域單位驗算,機電運輸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正常使用保險繩。

9、運輸途中每換一次車,運輸負責人要對裝車固定情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運送。

10、沿途設備及設施的維護執(zhí)行誰使用誰維修的原則。

11、由于車輛維修質量不合格導致車輪損壞,由機電機運隊更換損壞的車輪,其余情況有機電機運隊負責更換壞輪。

第11篇 爆破器材的運輸、使用管理辦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辦法

(一)爆破器材的運輸,必須有專人押運,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在出車前應該認真檢查剎車裝置等,車內一切雜物必須清除。車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設備,并設有危險標志。在采石場內用人力車運輸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離不少于3m,汽車運輸爆炸材料時前后相隔距離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為50m。

(二)裝卸入庫爆破器材時,應輕拿輕放,不準傳遞、投擲;不準撞擊、拖拉和滾動,每次每人搬運不得超過20kg。

(三)爆破器材裝卸作業(yè)應設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識,裝卸工作最好在白天進行,雨雪天工作時,必須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藥、導火線不能同時裝車,裝車后應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發(fā)生滾動、沖擊、顛倒、墜落、摩擦等現象,同時應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曬。

(五)倉庫需干燥通風,庫內最高溫度不高于30℃,庫房周圍10m內無易燃物。應設有防火、防雷設備,庫外不低于2m高的刺網圍墻,墻外50m寬的防火道。電力照明線不得引入庫內,移動照明只準用蓄電池或手電筒。

(六)庫內堆放應做到炸藥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寬度不超過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過0.5m,寬度不得超過兩箱,地面須鋪軟墊。箱堆間距離不得小于0.3m,箱堆與墻壁之間距離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寬度不得小于1.3m。庫內禁止存放鐵器工具,起箱時也不能用鐵器工具,防止發(fā)生火花引爆。工地臨時露天保管現場地應距爆破工點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庫應由責任心強的職工看守,嚴格實行爆破物資領料、送料制度,堅決杜絕賬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丟失。

(八)炸藥和雷管嚴禁一人同時搬運,搬炸藥與拿雷管的人同行時,兩人應保持不少于50m的距離行走,爆破器材應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點,領用爆破器材須直接送到爆破地點,嚴禁亂丟亂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入庫,嚴禁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辦法

爆破作業(yè)必須在采石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進行,爆破作業(yè)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由負責人安排,但必須在白天進行爆破作業(yè)。

1、爆破器材的領取

爆破員要根據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藥、起爆器材需要量,憑《爆破員作業(yè)證》和采石場負責人審批并加蓋公章的炸藥、起爆器材《發(fā)料通知單》等有效憑證,親自到炸藥庫領取炸藥、起爆器材,領取炸藥、起爆器材時,必須認真檢查:數量是否與需要量、賬單填寫數量一致;炸藥是否凝結、過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數,數量,是否有脫帽、腳線折斷等,雷管編號是否與登記的號碼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領用后的運送

由炸藥庫向爆破作業(yè)點運送炸藥、起爆器材,必須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員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員或在其監(jiān)護下,由熟悉炸藥性能及其安全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運送。炸藥、起爆器材不得裝在同一輛車上運送。

3、起爆器材領用后的存放

爆破員將炸藥、起爆器材運送到爆破作業(yè)點后,必須把炸藥、起爆器材分別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派專人看守。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不得在存放炸藥、起爆器材地點逗留,防止丟失和被盜。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裝配

裝配起爆器材時,嚴禁吸煙和攜帶發(fā)火、導電等物品不準坐在炸藥箱上進行,還要注意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物。拿取起爆器材時要輕拿輕放,避免損壞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須立即回存,并辦理回存手續(xù)。

第12篇 氣瓶運輸管理制度辦法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氣瓶吊裝必須采用防滑落的專用器具進行;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準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準與氧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一方,垛高不準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市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氣瓶的車輛,不準在繁華市區(qū)、重要機關附近???車、船??繒r,司機與押運人員不準同時離開;

8.沾染油脂的運輸工具,不準裝運氧氣瓶。

第13篇 車輛運輸管理規(guī)定辦法

車輛運輸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駕駛員日常駕駛和交接物資操作及流程,保證物資以及人員運輸的安全、及時、準確、高效。規(guī)范公司車輛使用的行為及流程,提高車輛運行安全和質量,降低物流運輸成本。提高公司對外形象。特此制定車輛運輸管理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駕駛公司和使用公司車輛的全體員工。對車輛提貨、配送、用車、及物資運輸交接的管控。

3.車輛運輸管理:

3.1車輛使用管理:

3.1.1供貨商、客戶、往來單位備忘錄管理:

a、營業(yè)、采購部常用車部門使用車輛人員應將各個供應商、客戶、往來單位的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詳細地址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便于提貨業(yè)務聯系。

b、各個部應將常往來的客戶的公司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具體配送部門詳細地址、簽收人、注意事項等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便于出車業(yè)務聯系。

c、管理部人員應收集各個部門的常用車路途記錄,將固定往來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詳細地址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方便制定派車計劃。

3.1.2派車計劃管理:

a、用車最好提前1天申請,如事情緊急應按辦事情的緊急程度先后安排。應根據營業(yè)發(fā)貨,納品等業(yè)務、采購業(yè)務、行政用車或其他部門《公務用車申請單》等。綜合考慮制定次日好行車路線。以用時最短,路程最少為目標,提高工作效率。

b、根據行車路線,綜合線路的路況、發(fā)貨物資的數量、重量、體積,以及其他用車情況。合理安排車輛及配備人員制定當日的派車計劃。(緊急情況特殊對待)

3.1.3發(fā)車準備管理:

a、駕駛員接到派車計劃、配送、提貨相關的資料等才能發(fā)車。

b、駕駛員檢查車輛情況,并于門衛(wèi)處填寫《車輛行駛記錄本》,返回登記。

3.1.5車輛中途管理:

a、駕駛員應按照相關交通道路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安全駕駛。保證人員、車輛、物資安全。做到平安出行,平安歸來。

b、駕駛員加油:詳見5.3

c、車輛維修,詳見5.2

3.1.6派車完成管理:

a、車輛安全回到公司(如有物資)應及時做入庫交接。嚴禁車輛帶物資過夜的情況。

b、車輛完成派車計劃任務應停穩(wěn)到公司固定停車位。嚴禁隨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造成安全隱患。無特殊情況,公司車輛須每天停放回公司。

c、駕駛員停穩(wěn)車輛應第一時間到門衛(wèi)登記《車輛行駛記錄本》,并檢查油表、水溫表等車輛情況,并打掃車內衛(wèi)生。

d、駕駛員回到辦公室,立即到調度員處確認回校時間。

e、將車鑰匙門衛(wèi)處處統一保存管理。

f、如派車任務無法在當天下班前回公司(如出差等情況),用車人員需在《公務用車申請單》簽字說明以便于管理部安排車輛。

3.1.7其他用車申請:

a、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信息。經部門主管或上級領導審批后交給管理部,管理部安排派車計劃。

3.1.9車輛使用原則:

a、安全第一,保證人員、車輛、物資安全。

b、路線及派車計劃的合理。以用時最短,路程最少為目標,提高工作效率。

c、見單發(fā)車,按照指定路線行駛,嚴禁公車私用。

d、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e、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f、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4車輛安全管理:

4.1駕駛員管理:

a、年齡在20歲以上,50歲以下健康狀況良好,并適合駕駛。

b、對于所要求駕駛的車輛車型,具有有效證件(如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等)。

c、良好的道德品質及職業(yè)素質,自覺遵守相關交通犯規(guī)。

d、無重大責任事故記錄

e、2年以上的實際駕駛經驗并對車輛駕駛現場試車。

4.2車輛管理:

a、車輛手續(xù)齊全,能通過正常年審。在正常行駛期內和保險期內。車輛動力、制動、燈光照明、轉向系統正常具有安全行車條件。

b、每輛車配備專用工具箱,工具箱內具備簡易維修及換胎工具、警示架、警示燈、照明燈、滅火器、拖拽繩、跨接電纜、防滑鏈、反光背心等

c、車輛按規(guī)定正常保養(yǎng),更換機油、三濾、輪胎等

d、車輛停放應按照法定停車位停放,拉緊手剎或憋檔防止溜車。盡量避免停放到完全死角(無人經過及攝像頭)。人員離開車輛應關緊車窗,將車門全部鎖死。保證車內物品安全及防止車輛被盜。如長時間離開需將車內物資妥善安置,禁止公司物資在車輛過夜。

4.3正常駕駛管理:

a、駕駛前檢查車況。包括:水箱水位、機油、剎車、離合、輪胎及胎壓、轉向、燈光、照明、電器設備、工具箱齊全、滅火器、個人防護用品。

b、帶齊車輛證件及駕駛證件。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c、駕駛員遵照交通法規(guī)駕駛。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d、起步、會車、停車慢;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 險坡、車站和繁華路段進慢。 e、安全駕車,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4.4惡劣天氣駕駛管理:

a、冰雪天氣駕駛,使用低速檔慢速行車。注意燈光使用(嚴禁開大燈)必要時加開應急燈。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拉大安全車距。能見度低于10米或路面結冰大2毫米以上應路邊停車保持應急車燈。

b、雨天駕駛應減速慢行,注意燈光使用(嚴禁開大燈)必要時打開應急燈。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拉大安全車距。能見度低于10米找就近停車場停車等待。

c、雷暴天氣駕駛應注意關閉車輛電器(如導航,收音機),安裝防靜電設備。關緊車窗呆在車內不要下車。遠離大樹和電線。

d、大風沙塵天氣應注意車輛跑偏和注意道路路況。

e、炎熱干燥天氣駕駛應注意防暑降溫,杜絕疲勞駕駛。檢查車輛電器線路,禁止在車內放置打火機、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車輛發(fā)生自燃自爆事故。

5.車輛日常管理:

5.1車輛定車定人定責:

a、公司車輛按照定車定人定責的原則為用車人員。

b、每輛車建立出車記錄本,管理部每月檢查出車登記、車輛使用及衛(wèi)生狀況等。

5.2車輛維修費用管理:

a、公司承擔車輛的正常維護保養(yǎng)費用。

b、車輛責任人發(fā)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上報管理部。,判斷是正常損耗還是人為損壞,正常損耗由公司承擔維修費用,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避免小問題積攢成大故障。

c、公司對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原則。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5.3加油管理:

a、每次收車前如果汽油不到油表顯示的四分之一時應將汽油加滿。避免出現中途沒油的情況,影響工作,路途較遠可申請攜帶加油卡返回公司立即交還管理部并填寫加油記錄。

b、公司統一辦理并配備加油卡。加油要求在《車輛行駛記錄本》中記錄。原則需要做到定點加油,不得使用現金加油,現金加油須經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

c、在加油卡內的充值金額全部使用完后,管理部委派司機應盡快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并遞交給財務部,再申請加油卡充值。

5.4車輛違章管理:

a、管理部在每月隨后一周第一個工作日上網查詢車輛違章情況。管理部向責任人出具《車輛違章記錄通知單》。違章責任人必須在一周內處理好違章。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b、1個月出現2次、連續(xù)2個月都有違章記錄和1年累計違章記錄超過5次的取消公司車輛駕駛資格。(備注:因為載貨導致的違章屬公司責任,不計入個人違章次數)

c、員工離職前要查詢是否有違章記錄,如有記錄需本人處理好違章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xù)。

5.5車輛安排管理:

a、駕駛員對調度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領導反映。

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因公用車(如接送客戶、接貨)須提前申請。

c、公司車輛為運送公司商品及公務物品專用車輛,車輛不得運載與業(yè)務無關的職員或物品。有特殊情況時須提前向公司申請并征得領導的同意。

6.交通事故處理的管理

6.1交通事故處理:

a、發(fā)生交通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及財物。

b、第一時間報告公司,報告公安交警部門。公司管理部人員第一時間到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

門對事故進行處理,同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場定損,賠償金額。

c、事故發(fā)生后3天內,當事人應書面向公司提交事故發(fā)生的詳細報告。

d、發(fā)生嚴重事故時(包括:人員傷亡、車輛被搶被盜等),管理部第一時間報告總經理接受批示。并于1天內補報書面資料。事故處理完成后,必須將事故的詳細報告及處理結果報公司備案。

e、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質和事故駕駛員的責任認定以交警部門的書面裁決為依據。

6.2交通事故處罰:

a、對方全責的事故,造成損失。公司走保險及進行索賠程序。個人不承擔賠償與處罰責任。

b、己方負全責的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承擔的維修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但為了防范主動違章,相關責任人同時須承擔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10%,作為責任處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所有維修費用由責任人全額承擔。并承擔保險費上浮帶來的損失。

c、雙方都有責任的按照交警部門判定的責任比例。保險公司承擔的維修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相關責任人同時須承擔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10%,作為責任處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所有維修費用按照責任比例由責任人承擔。并承擔保險費上浮帶來的損失。

d、公司人員傷亡處置按照法定工傷處理規(guī)定辦理。

e、外部人員傷亡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由律師協商執(zhí)行。

f、責任人負全責或大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受傷的,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guī)處理處罰外,還要取消全年獎金,并要待崗學習,寫出書面檢查進行考核。視其認識程度決定待崗時間和是否辭退。

g、責任人負全責或大部分責任造成人員死亡的,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guī)處理處罰外,必須辭退肇事者,解除勞動合同。

h、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發(fā)生部門或肇事者必須在事發(fā)現場向公安交警部門和有關保險公司報案,決不能逃逸和不及時報案,如逃逸和不及時報案造成事故現場被破壞,責任認定困難、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等后果與責任的均由事故發(fā)生部門和肇事者自負,公司依據損失大小在原處罰標準上加倍處罰。

第14篇 礦山石灰石車輛安全運輸管理辦法

由公司人力資源和行政部、環(huán)境與健康安全部、礦山管理部等部門專題研究了石灰石車輛超載安全隱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則

1.嚴格控制載荷明顯超出車箱平面的車輛嚴禁入廠的原則;

2.核定單車平箱載荷作為安全載荷基數,單車檢斤后超出安全載荷基數一噸以上的,以減去核定安全載荷基數后的載荷量的供貨金額(礦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貨價)作為對礦山承包商的安全處罰,罰款作為為公司安全基金。

3.對于單車連續(xù)或出現三次以上安全處罰情況的,將被視為藐視三嶺公司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將取消其在三嶺公司從事運輸的資格;對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載荷的車輛發(fā)現運輸超平箱的,處罰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資格。

二、分工和責任

1.由礦山管理部負責通知礦山承包商關于公司治理石灰石運輸車輛超載安全隱患的處罰措施;

2.由門衛(wèi)負責檢查車輛載荷狀況,禁止裝載明顯超平箱的車輛入廠。對符合載荷平箱的車輛入廠時,由門衛(wèi)簽發(fā)載荷檢查合格單,車輛憑此單方可入廠進行檢斤;

3.由安全環(huán)保部、人力資源部和礦山部共同確認現有運輸車輛的裝載平箱標準,然后由地中?記錄標定為單車的安全載荷基數;

4.由磅秤房負責對持有門衛(wèi)簽發(fā)的載荷檢查合格單的石灰石運輸車輛進行檢斤,在記錄單上標記實際載荷與安全載荷基數的差額,并報礦山部石灰石管理員;

5.由礦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員統計單車的檢斤記錄,統計出單車安全處罰結果后報送財務部(對礦山承包商進行處罰)、礦山承包商、采購部,并報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6.對于因違規(guī),被取消三嶺公司石灰石運輸資格的車輛,由礦山部管理部向礦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該車運輸資格的通知,并報人力資源部、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7.此方案自發(fā)布之日實施。

三、罰則

管理石灰石運輸車輛超載安全隱患的各相關部門,嚴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職責,若發(fā)生瀆職行為,將嚴肅處理。

2022-4-15

第15篇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辦法

交通運輸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

202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危規(guī)》,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為了宣傳貫徹《危規(guī)》,現將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變化作如下介紹。

修訂的必要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原危規(guī)》)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guī)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jiān)管、規(guī)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本次修訂《原危規(guī)》的主要原因:

1、適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

《原危規(guī)》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fā)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運發(fā)〔1993〕1382號)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進行修訂的。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實踐中,發(fā)現了一些需要改進、提高的新問題。

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修訂的研究工作。

2022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瘲l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瘲l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環(huán)節(jié)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內容。

為貫徹實施《?;瘲l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guī)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guī)》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

2、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yè)、車輛、從業(yè)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guī)》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guī)》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guī)》于2010年進行了一次修訂 。

但其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時,要解決將《原危規(guī)》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內容刪除的問題。

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工作

1、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根據《?;瘲l例》第四十三條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規(guī)定,《危規(guī)》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為建立該制度,交通運輸部已于2022年開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研究》。

該研究的關鍵是設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通過借鑒日本運行管理者和點呼等制度,要科學、準確地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解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準入與退出、繼續(xù)教育、監(jiān)督管理等問題,制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配套的從業(yè)人員培訓大綱、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等規(guī)章,計劃于2022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評價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03年印發(fā)的《關于開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業(yè)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通知》(安監(jiān)管三字〔2003〕43號)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業(yè)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并對一些省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進行了評價。

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運輸部門也開始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進行評價。

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

不僅可以借助社會力量監(jiān)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指導、監(jiān)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發(fā)生率;還可以科學評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況,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提供數據和結論支撐。

目前,交通運輸部已經委托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制度的相關研究,安全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會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在此強調指出,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評價工作,是針對落實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規(guī)、標準而開展的,評價指標非常具有針對性且明確、具體,如,針對《危規(guī)》的許可條件、《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條款的執(zhí)行情況等,這區(qū)別于其他評價工作(如,iso 9000、安全標準化等工作)。

為配合安全評價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運輸部還將在2022年頒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責任制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檔案編制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應急預案編制導則》(ji/t) 等多項行業(yè)標準。

3、建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考試制度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制度

根據“分類管理”原則,突出重點、區(qū)別對待不同危險程度的危險貨物運輸,強化對危險性較高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弱化對道路運輸安全影響不大的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強了對危險性較高危險貨物的重點監(jiān)管力度,降低了行業(yè)監(jiān)管成本,還有利于減少企業(yè)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率,降低全社會的物流成本。

為此,針對“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危險性較高,一旦發(fā)生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以及對自然環(huán)境的污染嚴重,提出建立了“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考試制度 ,從源頭加強對駕駛、押運、裝卸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

同時,在強化“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前提下,《危規(guī)》還提出“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的要求,并對車輛荷載噸位、罐車罐體容積、停車場面積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樣,《危規(guī)》根據“分類管理”原則和區(qū)別對待不同程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要求,針對道路運輸影響不大危險貨物,提出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按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的制度 。

在此強調,危險貨物豁免僅適用道路貨物運輸環(huán)節(jié),生產、包裝、經營、儲存、使用及其他方式運輸等仍應嚴格遵守《?;瘲l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如,交通運輸部于2010年11月下發(fā)了《關于同意將潮濕棉花等危險貨物豁免按普通貨物運輸的通知》(交運發(fā)字〔2010〕141號)。

4.建立“舉報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危化條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和第七十一條“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fā)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在第五十八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要求,既建立“舉報制度”;《危規(guī)》在第五十一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報告制度”。

(二)針對實際問題,細化管理工作

1、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由于《原危規(guī)》要求“有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與經營范圍、規(guī)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但停車場地如何才能被認定為“與經營范圍、規(guī)模相適應”沒有相應的細化條款,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大部分省份對此條款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沒有達到立法的初衷。

故在新《危規(guī)》中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一是,明確停車場面積的最低要求;二是,強調了停車場地的設置應不得妨礙居民生產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應當在停車區(qū)域設立明顯“警示標牌”的要求;四是,允許使用租借的停車場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確停車場地的位置。

同時,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的管理,通過明確車輛的停車場面積,增加被掛靠企業(yè)和異地經營者在停車場等方面的資金投入,減少掛靠現象,并解決異地經營、亂停車等問題。

這樣,可以從源頭上遏制掛靠、駐外運輸等違規(guī)行為。

2、從源頭,保證罐車不超載

《危規(guī)》提出,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同時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中,對罐車的申報內容提出了更加具體、易操作的要求。

如企業(yè)申請使用罐車,要說明罐車的核定載質量(噸)、罐體容積、擬運液體危險貨物的品名(可是一種貨物,也可以是一類貨物)和密度等相關情況。

這樣,可以通過罐體容積、貨物密度簡單地算出載貨重量,確定罐車是否超載,做到“一車一罐一品”,從源頭杜絕小車大罐、本質超載等情況。

3、實事求是,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專用車輛維修問題

由于《原危規(guī)》未加區(qū)分,要求所有“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yè)進行維修”,造成了專用車輛維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維修成本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問題,《危規(guī)》根據專用車輛的不同特點,區(qū)別對待不同車輛,在第二十五條中作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牽引車以及其他專用車輛由企業(yè)自行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的規(guī)定。

(2)危貨車運普貨問題

由于《原危規(guī)》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y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此次修訂的《危規(guī)》,將“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修改為“但應當由運輸企業(yè)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明確了責任主體。

同時,將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中提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要運輸普通貨物時,必須取得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辦理的普通貨物運輸許可后方可運輸。

(3)強調“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除外”問題

為了解決業(yè)內對運輸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問題,在《危規(guī)》第二條中進一步強調了“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實際上交通運輸部就此問題已印發(fā)了《關于對采用集裝箱運輸奧運會煙花爆竹的批復》(廳公路便〔2008〕20號)、《關于〈關于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是否應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yè)管理的請示〉的復函》(交運發(fā)〔2010〕105號)等文件。

為了配合《危規(guī)》宣貫工作,我部還將下發(fā)《關于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貫徹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將進一步細化申報、許可等有關申報表格樣式 ,并提出做好《規(guī)定》宣貫培訓和對已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企業(yè)(單位)的復查等工作要求。

運輸管理辦法15篇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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