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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地基處理工程施工合同書
發(fā)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 。具體施工內容以發(fā)包人蓋章確認后下發(fā)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綜合單價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圍: 。發(fā)包人有權視發(fā)包人開發(fā)建設情況、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工程量。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一、承包人須嚴格按國家、地方頒布的現行最新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施工。
二、 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zhí)行。
第四條:驗收標準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guī)范及規(guī)程執(zhí)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二、 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zhí)行。
第五條:質量保修期
一、質量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zhí)行。
第六條:合同工期
一、開工日期:本工程具體開工日期以發(fā)包人下發(fā)的開工令為準,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
二、合同總工期: 個日歷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設備離場、泥漿、土方等的清運工作。
三、節(jié)點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歷天數,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風雨霧、高溫、低溫、冬歇期等天氣在內。
五、承包人須在發(fā)包人移交場地并通知進場施工后 天內組織 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fā)包人的進度要求,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 天開始須每天向發(fā)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經澆筑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xù) 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 天內達到發(fā)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zhí)行。
第七條:合同價
一、合同暫定總價: 。
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 。
三、包干單價及暫定工程量:具體見附件1。
四、以上包干單價包含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工程及材料所須的各種檢測費及試驗費、各種材料損耗、材料場內二次運輸費、樁機進退場、樁機安拆、樁機就位、護筒的埋設、成孔、加泥漿、泥漿制作、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漿外運、孔內釬探及障礙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環(huán)清渣等)、鋼筋制作安裝、澆搗樁成型、各種特殊地質的處理、各種原因導致的塌孔處理費、土方場內轉運、合同工期內的趕工費、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
□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
□入巖增加費
□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
□土方外運
□樁頭鑿除及外運
五、超聲波檢測管:
如采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采用螺紋口連接,下端封閉,上端加蓋),則檢測管制作安裝費用為 10 元/米,此單價已包含檢測管制作安裝的人工、主材、輔材、材料價差、機械、市場風險、損耗、采保、運輸及保修、稅金等一切費用,結算時不再作任何調整。
六、包干單價不因地質情況的變化、施工過程的實際充盈系數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場價格和政府稅費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除本合同第八條有約定的除外)。
七、計量方式:
(一)空樁:
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fā)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
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fā)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
(二)實樁:
1、成孔: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2、混凝土澆筑: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混凝土澆筑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三)褥墊層:
按設計要求壓實后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
(四)樁間土開挖:
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占體積。
(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
(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為計價長度,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
八、樁基檢測的費用:
(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fā)包人□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筑增加費僅對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樁基礎混凝土澆筑部分進行計取。
十、 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6條執(zhí)行。
第八條:調價方法及調價內容
一、調價方法
□(一)□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調價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
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
以 發(fā)布的 (以下稱“信息價格”)作為參考。
(1)鋼筋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guī)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guī)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3、具體調價方法
(1)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1.05)
(2)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0.95-施工期價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
(1)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
(2)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
(3) 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
□(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風化巖、強風化巖不作入巖)有所增減,則由此引起的增減費用計算如下:
增減費用=合同成孔入巖增加費綜合單價×(最終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原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
(三)其他調價方法:
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的調價內容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但有相近似項目的,則參考相近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fā)包人審核后按審核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fā)包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調價內容
(一)設計變更
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fā)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的審定意見后5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fā)包人的預算造價為準。
(二)簽證
1、發(fā)包人確認的簽證的工程款支付:隨整體工程進度款進行支付,發(fā)包人每次按該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進度款,隨整體工程一同結算。
2、單項累計簽證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零星工程需辦理工程委托。
2、發(fā)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定委托工程內容和費用。
3、 承包人自收到發(fā)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托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fā)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fā)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的審核意見后2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為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托或變更工作。
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托書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須簽訂合同。
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余均不調整。
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相關的資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請結算,工程結算后兩個月內發(fā)包人累計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余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
四、施工水電費扣除: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fā)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水電費由發(fā)包人代繳后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回。當期進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從承包人下期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7條執(zhí)行。
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
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各節(jié)點施工工期為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條:材料、設備
一、以下材料由發(fā)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購: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為 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為以下產品: 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為 所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以上未列舉的所有材料、設備由承包人按發(fā)包人確定的樣板自行選擇供應商采購。
二、材料、設備進場檢驗
1、材料、設備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guī)范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出報驗申請。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fā)包人下發(fā)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后被確認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fā)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后三天內須簽發(fā)《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fā)包人按已簽發(fā)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
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guī)范和相關規(guī)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fā)包人。
3、發(fā)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guī)范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
4、發(fā)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guī)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fā)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現場代表
一、發(fā)包人授權 為現場管理代表,監(jiān)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一、合同簽訂生效后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fā)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fā)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fā)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終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發(fā)包。
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為,發(fā)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托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三、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交納□ 履約銀行保函□ 履約保證金。
四、合同簽訂后發(fā)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 份),地質勘探報告 份。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對特殊地質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等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場地后,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場地內樁機移位、就位的場地處理(包括回填磚渣或碎石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七、若樁頂標高超過樁頂設計標高+800mm,則超出部分樁頭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負責;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發(fā)包人的要求及時完成樁頭砼破除或自動放棄,發(fā)包人有權直接委托其他單位完成該項工程,其費用由發(fā)包人與其他單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fā)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或由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運,所發(fā)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fā)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為準,且發(fā)包人有權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負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fā)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條款進行了協商。乙方對于“通用條款”的修改意見,已經完整地包含在本協議書中。雙方自愿遵守“通用條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協議書。
十四、關于杜絕假發(fā)票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假發(fā)票,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發(fā)票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虛假發(fā)票,承包人必須在發(fā)包人規(guī)定時限內更換發(fā)票。發(fā)包人尚未支付款項的,發(fā)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虛假發(fā)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直至承包人發(fā)票符合約定;發(fā)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fā)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按虛假發(fā)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fā)票后發(fā)包人繼續(xù)付款;對已完成結算并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fā)票并按虛假發(fā)票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的,發(fā)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十五、關于杜絕假銀行保函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假銀行保函,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采用虛假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fā)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并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fā)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
一、 通用條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條款3.7款修改為:
3.7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fā)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fā)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guī)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并且在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jié)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guī)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yè)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yè)腐敗和欺詐行為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fā)包人示威、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fā)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guī)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條款4.2款修改為:
4.2 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fā)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guī)分包。
四、 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fā)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fā)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fā)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zhí)行。
五、 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
六、 通用條款25.2款修改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節(jié)點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區(qū)段完工移交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0.5‰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條向發(fā)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七、 通用條款25.3款修改為:
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經工程師核準執(zhí)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xù)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fā)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fā)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100%給予免除。
八、 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fā)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fā)包人的損失,則發(fā)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為:
25.10 除因發(fā)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工資或報酬,導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或以聚集的方式討要工資或報酬事件的,每發(fā)生一次,承包人須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款情形與第25.9款所述發(fā)包人直接支付工資或報酬的情形同時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該款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包人須按25.9款和本款分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zhí)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fā)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第2篇 地基處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具體施工內容以發(fā)包人蓋章確認后下發(fā)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綜合單價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圍:。發(fā)包人有權視發(fā)包人開發(fā)建設情況、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工程量。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一、承包人須嚴格按國家、地方頒布的現行最新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施工。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zhí)行。
第四條:驗收標準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guī)范及規(guī)程執(zhí)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zhí)行。
第五條:質量保修期
一、質量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zhí)行。
第六條:合同工期
一、開工日期:本工程具體開工日期以發(fā)包人下發(fā)的開工令為準,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
二、合同總工期:個日歷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設備離場、泥漿、土方等的清運工作。
三、節(jié)點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歷天數,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風雨霧、高溫、低溫、冬歇期等天氣在內。
五、承包人須在發(fā)包人移交場地并通知進場施工后天內組織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fā)包人的進度要求,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天開始須每天向發(fā)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經澆筑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xù)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天內達到發(fā)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zhí)行。
第七條:合同價
一、合同暫定總價:。
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
三、包干單價及暫定工程量:具體見附件1。
四、以上包干單價包含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工程及材料所須的各種檢測費及試驗費、各種材料損耗、材料場內二次運輸費、樁機進退場、樁機安拆、樁機就位、護筒的埋設、成孔、加泥漿、泥漿制作、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漿外運、孔內釬探及障礙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環(huán)清渣等)、鋼筋制作安裝、澆搗樁成型、各種特殊地質的處理、各種原因導致的塌孔處理費、土方場內轉運、合同工期內的趕工費、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
□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
□入巖增加費
□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
□土方外運
□樁頭鑿除及外運
五、超聲波檢測管:
如采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采用螺紋口連接,下端封閉,上端加蓋),則檢測管制作安裝費用為10元/米,此單價已包含檢測管制作安裝的人工、主材、輔材、材料價差、機械、市場風險、損耗、采保、運輸及保修、稅金等一切費用,結算時不再作任何調整。
六、包干單價不因地質情況的變化、施工過程的實際充盈系數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場價格和政府稅費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除本合同第八條有約定的除外)。
七、計量方式:
(一)空樁:
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fā)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
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fā)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
(二)實樁:
1、成孔: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2、混凝土澆筑: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混凝土澆筑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三)褥墊層:
按設計要求壓實后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
(四)樁間土開挖:
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占體積。
(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
(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為計價長度,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
八、樁基檢測的費用:
(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fā)包人□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筑增加費僅對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樁基礎混凝土澆筑部分進行計取。
十、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6條執(zhí)行。
第八條:調價方法及調價內容
一、調價方法
□(一)□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調價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
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
以發(fā)布的(以下稱“信息價格”)作為參考。
(1)鋼筋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guī)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guī)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3、具體調價方法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1.05)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0.95-施工期價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
(3)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
□(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風化巖、強風化巖不作入巖)有所增減,則由此引起的增減費用計算如下:
增減費用=合同成孔入巖增加費綜合單價×(最終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原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
(三)其他調價方法:
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的調價內容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但有相近似項目的,則參考相近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fā)包人審核后按審核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fā)包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調價內容
(一)設計變更
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fā)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的審定意見后5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fā)包人的預算造價為準。
(二)簽證
1、發(fā)包人確認的簽證的工程款支付:隨整體工程進度款進行支付,發(fā)包人每次按該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進度款,隨整體工程一同結算。
2、單項累計簽證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零星工程需辦理工程委托。
2、發(fā)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定委托工程內容和費用。
3、承包人自收到發(fā)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托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fā)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fā)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的審核意見后2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為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托或變更工作。
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托書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須簽訂合同。
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余均不調整。
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相關的資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請結算,工程結算后兩個月內發(fā)包人累計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余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
四、施工水電費扣除: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fā)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水電費由發(fā)包人代繳后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回。當期進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從承包人下期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7條執(zhí)行。
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
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各節(jié)點施工工期為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條:材料、設備
一、以下材料由發(fā)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購: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為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為以下產品: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為所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以上未列舉的所有材料、設備由承包人按發(fā)包人確定的樣板自行選擇供應商采購。
二、材料、設備進場檢驗
1、材料、設備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guī)范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出報驗申請。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fā)包人下發(fā)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后被確認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fā)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后三天內須簽發(fā)《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fā)包人按已簽發(fā)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
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guī)范和相關規(guī)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fā)包人。
3、發(fā)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guī)范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
4、發(fā)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guī)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fā)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現場代表
一、發(fā)包人授權為現場管理代表,監(jiān)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一、合同簽訂生效后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fā)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fā)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fā)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終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發(fā)包。
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為,發(fā)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托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三、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交納□履約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
四、合同簽訂后發(fā)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份),地質勘探報告份。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對特殊地質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等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場地后,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場地內樁機移位、就位的場地處理(包括回填磚渣或碎石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七、若樁頂標高超過樁頂設計標高+800mm,則超出部分樁頭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負責;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發(fā)包人的要求及時完成樁頭砼破除或自動放棄,發(fā)包人有權直接委托其他單位完成該項工程,其費用由發(fā)包人與其他單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fā)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或由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運,所發(fā)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fā)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為準,且發(fā)包人有權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負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fā)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條款進行了協商。乙方對于“通用條款”的修改意見,已經完整地包含在本協議書中。雙方自愿遵守“通用條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協議書。
十四、關于杜絕x發(fā)票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x發(fā)票,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發(fā)票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虛x發(fā)票,承包人必須在發(fā)包人規(guī)定時限內更換發(fā)票。發(fā)包人尚未支付款項的,發(fā)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虛x發(fā)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直至承包人發(fā)票符合約定;發(fā)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fā)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按虛x發(fā)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fā)票后發(fā)包人繼續(xù)付款;對已完成結算并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fā)票并按虛x發(fā)票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的,發(fā)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十五、關于杜絕假銀行保函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假銀行保函,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采用虛假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fā)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并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fā)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
一、通用條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條款3.7款修改為:
3.7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fā)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fā)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guī)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并且在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jié)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guī)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yè)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yè)腐x和欺詐行為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fā)包人x威、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fā)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guī)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條款4.2款修改為:
4.2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fā)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guī)分包。
四、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fā)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fā)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fā)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zhí)行。
五、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
六、通用條款25.2款修改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節(jié)點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區(qū)段完工移交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0.5‰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條向發(fā)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七、通用條款25.3款修改為:
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經工程師核準執(zhí)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xù)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fā)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fā)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100%給予免除。
八、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fā)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fā)包人的損失,則發(fā)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為:
25.10除因發(fā)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工資或報酬,導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或以聚集的方式討要工資或報酬事件的,每發(fā)生一次,承包人須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款情形與第25.9款所述發(fā)包人直接支付工資或報酬的情形同時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該款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包人須按25.9款和本款分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zhí)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fā)包人(蓋章):承包人(蓋章):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第3篇 建設工程地基處理合同
發(fā)包人:
承包人: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擔 工作保障用房工程cfg樁、碎石樁二元復合地基處理 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
經發(fā)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建設地點:
1.3巖土工程任務:cfg樁.碎石樁二元復合地基處理施工任務
1.4承包范圍: cfg樁、碎石樁施工圖設計審查、地基處理原材料、施工機具、竣工資料、地基處理施工圖范圍內的工作內容。
1.5預計的巖土工程工作量:cfg樁、碎石樁合計3700米,褥墊層120m?
第二條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
序號
資料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1
基礎圖
已提交
2
地勘資料
已提交
第三條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
序號
資料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1
竣工報告
1套
施工完畢
第四條 工期
本地基處理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為 天不含檢測。
第五條 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5.1本巖土工程單價cfg樁、碎石樁 元每米,褥墊層 元每立方,預計總價 元(大寫: );
5.2地基處理打樁施工完畢后支付已完成工作量50%,待工程檢測合格后,支付工程總款80%,提交成果資料后15天內,發(fā)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第六條 發(fā)包人、承包人責任。
6.1發(fā)包人責任
6.1.1發(fā)包人應保護承包人的投標書、報告書、文件、設計成果、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復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fā)生以上情況,發(fā)包人應負法律責任,承包人有權索賠。
6.1.2在工作范圍內,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qū)(段),發(fā)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fā)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6.1.3發(fā)包人應及時為承包人提供并解決施工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如:落實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yè)用船等),并承擔其費用。
6.1.4本合同中有關條款規(guī)定和補充協議中發(fā)包人應負的責任。
6.2承包人責任
6.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內容、時間、數量向發(fā)包人交付報告、成果、文件,并對其質量負責。
6.2.2承包人對報告、成果、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補充;由于承包人的遺漏、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承包人除負法律責任和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減收或免收直接受損部分的巖土工程費,并根據受損失程度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商定為實際損失的100%。
6.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擴散、轉讓第二條中發(fā)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文件。發(fā)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應負法律責任,發(fā)包人有權索賠。
6.2.4遵守國家及當地有關部門對工作現場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做好工作現場保衛(wèi)和環(huán)衛(wèi)工作,并按發(fā)包人提出的保護要求(措施),保護好工作現場周圍的建、構筑物,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通道)、文物等。
6.2.5本合同有關條款規(guī)定和補充協議中承包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6.2.6承包人應對施工段相應的安全責任事故負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由于發(fā)包人提供的資料、文件錯誤、不準確,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工期延誤或返工時,除工期順延外,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停、窩工費、返工費、來回進出場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時,由發(fā)包人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7.2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進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fā)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50%的費用;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發(fā)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100%的費用。
7.3發(fā)包人應按時按雙方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在約定時間未支付工程款每推遲一天應承擔以應付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
7.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或未按規(guī)定時間交付報告、成果、文件,每延誤一天應承擔以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
7.5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部分,發(fā)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發(fā)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因此造成的損失程度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返工項目的收費。
第八條 報告、成果、文件檢查驗收
8.1 由發(fā)包人負責組織對承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驗收。
8.2 工程完工,發(fā)包人應在3天內組織驗收,如有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及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8.4 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動用,由此發(fā)生質量、安全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并以發(fā)包人開始使用日期為完工時期。
8.5 完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自驗收之日起15天內,承包人應將巖土治理工程的竣工報告等相關資料向發(fā)包人移交完畢。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fā)包人與承包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發(fā)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發(fā)包人、承包人簽字蓋章后生效;發(fā)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后,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 份,發(fā)包人 份、承包人 份。
發(fā)包人名稱: (蓋章) 承包人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第4篇 地基處理工程施工合同
發(fā)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guī)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 。具體施工內容以發(fā)包人蓋章確認后下發(fā)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綜合單價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圍: 。發(fā)包人有權視發(fā)包人開發(fā)建設情況、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工程量。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一、承包人須嚴格按國家、地方頒布的現行最新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施工。
二、 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zhí)行。
第四條:驗收標準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guī)范及規(guī)程執(zhí)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二、 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zhí)行。
第五條:質量保修期
一、質量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zhí)行。
第六條:合同工期
一、開工日期:本工程具體開工日期以發(fā)包人下發(fā)的開工令為準,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
二、合同總工期: 個日歷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設備離場、泥漿、土方等的清運工作。
三、節(jié)點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歷天數,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風雨霧、高溫、低溫、冬歇期等天氣在內。
五、承包人須在發(fā)包人移交場地并通知進場施工后 天內組織 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fā)包人的進度要求,發(fā)包人有權 解除合同 ,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 天開始須每天向發(fā)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經澆筑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xù) 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 天內達到發(fā)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zhí)行。
第七條:合同價
一、合同暫定總價: 。
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 。
三、包干單價及暫定工程量:具體見附件1。
四、以上包干單價包含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工程及材料所須的各種檢測費及試驗費、各種材料損耗、材料場內二次運輸費、樁機進退場、樁機安拆、樁機就位、護筒的埋設、成孔、加泥漿、泥漿制作、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漿外運、孔內釬探及障礙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環(huán)清渣等)、鋼筋制作安裝、澆搗樁成型、各種特殊地質的處理、各種原因導致的塌孔處理費、土方場內轉運、合同工期內的趕工費、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
□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
□入巖增加費
□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
□土方外運
□樁頭鑿除及外運
五、超聲波檢測管:
如采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采用螺紋口連接,下端封閉,上端加蓋),則檢測 管制 作安裝費用為 10 元/米,此單價已包含檢測管制作安裝的人工、主材、輔材、材料價差、機械、市場風險、損耗、采保、運輸及保修、稅金等一切費用,結算時不再作任何調整。
六、包干單價不因地質情況的變化、施工過程的實際充盈系數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場價格和政府稅費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除本合同第八條有約定的除外)。
七、計量方式:
(一)空樁:
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fā)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
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fā)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
(二)實樁:
1、成孔: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2、混凝土澆筑: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混凝土澆筑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三)褥墊層:
按設計要求壓實后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
(四)樁間土開挖:
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占體積。
(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
(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為計價長度,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
八、樁基檢測的費用:
(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fā)包人□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筑增加費僅對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樁基礎混凝土澆筑部分進行計取。
十、 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6條執(zhí)行。
第八條:調價方法及調價內容
一、調價方法
□(一)□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調價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
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
以 發(fā)布的 (以下稱“信息價格”)作為參考。
(1)鋼筋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guī)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guī)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3、具體調價方法
(1)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1.05)
(2)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0.95-施工期價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
(1)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
(2)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
(3) 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
□(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風化巖、強風化巖不作入巖)有所增減,則由此引起的增減費用計算如下:
增減費用=合同成孔入巖增加費綜合單價×(最終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原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
(三)其他調價方法:
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的調價內容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但有相近似項目的,則參考相近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fā)包人審核后按審核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fā)包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調價內容
(一)設計變更
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fā)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的審定意見后5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fā)包人的預算造價為準。
(二)簽證
1、發(fā)包人確認的簽證的 工程款 支付:隨整體工程進度款進行支付,發(fā)包人每次按該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進度款,隨整體工程一同結算。
2、單項累計簽證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零星工程需辦理工程委托。
2、發(fā)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定委托工程內容和費用。
3、 承包人自收到發(fā)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托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fā)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fā)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的審核意見后2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為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托或變更工作。
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托書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須簽訂合同。
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余均不調整。
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相關的資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請結算,工程結算后兩個月內發(fā)包人累計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余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
四、施工水電費扣除: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fā)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水電費由發(fā)包人代繳后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回。當期進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從承包人下期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7條執(zhí)行。
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
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 工程合同 總工期,各節(jié)點施工工期為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條:材料、設備
一、以下材料由發(fā)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購: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為 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為以下產品: 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為 所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以上未列舉的所有材料、設備由承包人按發(fā)包人確定的樣板自行選擇供應商采購。
二、材料、設備進場檢驗
1、材料、設備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guī)范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出報驗申請。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fā)包人下發(fā)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后被確認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fā)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后三天內須簽發(fā)《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fā)包人按已簽發(fā)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
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guī)范和相關規(guī)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fā)包人。
3、發(fā)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guī)范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
4、發(fā)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guī)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fā)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guī)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現場代表
一、發(fā)包人授權 為現場管理代表,監(jiān)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一、合同簽訂生效后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fā)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fā)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fā)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終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發(fā)包。
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為,發(fā)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托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三、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交納□ 履約銀行保函□ 履約保證金 。
四、合同簽訂后發(fā)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 份),地質勘探報告 份。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對特殊地質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等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場地后,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場地內樁機移位、就位的場地處理(包括回填磚渣或碎石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七、若樁頂標高超過樁頂設計標高+800mm,則超出部分樁頭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負責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發(fā)包人的要求及時完成樁頭砼破除或自動放棄,發(fā)包人有權直接委托其他單位完成該項工程,其費用由發(fā)包人與其他單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fā)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或由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運,所發(fā)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fā)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為準,且發(fā)包人有權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負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fā)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條款進行了協商。乙方對于“通用條款”的修改意見,已經完整地包含在本協議書中。雙方自愿遵守“通用條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協議書。
十四、關于杜絕假發(fā)票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假發(fā)票,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發(fā)票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虛假發(fā)票,承包人必須在發(fā)包人規(guī)定時限內更換發(fā)票。發(fā)包人尚未支付款項的,發(fā)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虛假發(fā)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 違約金 直至承包人發(fā)票符合約定發(fā)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fā)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按虛假發(fā)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fā)票后發(fā)包人繼續(xù)付款對已完成結算并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fā)票并按虛假發(fā)票金額的20%承擔 違約責任 的,發(fā)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十五、關于杜絕假銀行保函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假銀行保函,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采用虛假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fā)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并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fā)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
一、 通用條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條款3.7款修改為:
3.7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fā)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fā)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guī)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并且在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jié)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guī)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yè)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yè)腐敗和欺詐行為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fā)包人示威、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fā)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guī)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條款4.2款修改為:
4.2 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fā)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guī)分包。
四、 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fā)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fā)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fā)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zhí)行。
五、 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
六、 通用條款25.2款修改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節(jié)點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區(qū)段完工移交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0.5‰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條向發(fā)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七、 通用條款25.3款修改為:
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經工程師核準執(zhí)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xù)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fā)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fā)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100%給予免除。
八、 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fā)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fā)包人的損失,則發(fā)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為:
25.10 除因發(fā)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工資或報酬,導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或以聚集的方式討要工資或報酬事件的,每發(fā)生一次,承包人須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款情形與第25.9款所述發(fā)包人直接支付工資或報酬的情形同時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該款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包人須按25.9款和本款分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zhí)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fā)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第5篇 建設工程地基處理合同專業(yè)版
發(fā)包人:
承包人: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擔 工作保障用房工程cfg樁、碎石樁二元復合地基處理 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及國家有關 法規(guī) 規(guī)定,
經發(fā)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建設地點:
1.3巖土工程任務:cfg樁.碎石樁二元復合地基處理施工任務
1.4承包范圍: cfg樁、碎石樁施工圖設計審查、地基處理原材料、施工機具、竣 工資 料、地基處理施工圖范圍內的工作內容。
1.5預計的巖土工程工作量:cfg樁、碎石樁合計3700米,褥墊層120m
第二條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
序號
資料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1
基礎圖
已提交
2
地勘資料
已提交
第三條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
序號
資料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1
竣工報告
1套
施工完畢
第四條 工期
本地基處理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為 天不含檢測。
第五條 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5.1本巖土工程單價cfg樁、碎石樁 元每米,褥墊層 元每立方,預計總價 元(大寫: );
5.2地基處理打樁施工完畢后支付已完成工作量50%,待工程檢測合格后,支付工程總款80%,提交成果資料后15天內,發(fā)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第六條 發(fā)包人、承包人責任。
6.1發(fā)包人責任
6.1.1發(fā)包人應保護承包人的 投標 書、報告書、文件、設計成果、 專利 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復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fā)生以上情況,發(fā)包人應負法律責任,承包人有權索賠。
6.1.2在工作范圍內,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qū)(段),發(fā)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fā)包人承擔 民事責任 。
6.1.3發(fā)包人應及時為承包人提供并解決施工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如:落實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yè)用船等),并承擔其費用。
6.1.4本合同中有關條款規(guī)定和補充協議中發(fā)包人應負的責任。
6.2承包人責任
6.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內容、時間、數量向發(fā)包人交付報告、成果、文件,并對其質量負責。
6.2.2承包人對報告、成果、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補充;由于承包人的遺漏、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承包人除負法律責任和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減收或免收直接受損部分的巖土工程費,并根據受損失程度向發(fā)包人支付 賠償金 ,賠償金額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商定為實際損失的100%。
6.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擴散、轉讓第二條中發(fā)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文件。發(fā)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應負法律責任,發(fā)包人有權索賠。
6.2.4遵守國家及當地有關部門對工作現場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做好工作現場保衛(wèi)和環(huán)衛(wèi)工作,并按發(fā)包人提出的保護要求(措施),保護好工作現場周圍的建、構筑物,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通道)、文物等。
6.2.5本合同有關條款規(guī)定和補充協議中承包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6.2.6承包人應對施工段相應的安全責任事故負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由于發(fā)包人提供的資料、文件錯誤、不準確,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工期延誤或返工時,除工期順延外,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停、窩工費、返工費、來回進出場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時,由發(fā)包人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7.2在 合同履行 期間,發(fā)包人要求終止或 解除合同 ,承包人已進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fā)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50%的費用;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發(fā)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100%的費用。
7.3發(fā)包人應按時按雙方約定時間支付 工程款 ,在約定時間未支付工程款每推遲一天應承擔以應付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
7.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或未按規(guī)定時間交付報告、成果、文件,每延誤一天應承擔以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 違約金 。
7.5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部分,發(fā)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發(fā)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因此造成的損失程度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返工項目的收費。
第八條 報告、成果、文件檢查驗收
8.1 由發(fā)包人負責組織對承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驗收。
8.2 工程完工,發(fā)包人應在3天內組織驗收,如有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及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8.4 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動用,由此發(fā)生質量、安全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并以發(fā)包人開始使用日期為完工時期。
8.5 完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自驗收之日起15天內,承包人應將巖土治理工程的竣工報告等相關資料向發(fā)包人移交完畢。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fā)包人與承包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發(fā)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與終止
本合同自發(fā)包人、承包人簽字蓋章后生效;發(fā)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后,本 合同終止 。
本合同一式 份,發(fā)包人 份、承包人 份。
發(fā)包人名稱: (蓋章) 承包人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托 代理 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