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 總則 爆炸材料的運輸安全至關重要,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相關作業(yè)流程,確保人員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所有參與運輸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程,并接受定期培訓,確保對規(guī)程的全面理解和執(zhí)行。
2. 運輸前準備 2.1 確認爆炸材料的種類、數量、狀態(tài)及包裝符合安全標準。 2.2 對運輸車輛進行徹底檢查,包括剎車系統(tǒng)、輪胎狀況、安全設備等,確保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態(tài)。 2.3 制定詳細的運輸路線,避開人口密集區(qū)、重要設施及易燃易爆場所。
3. 裝載與固定 3.1 裝載應由專業(yè)人員操作,避免碰撞、摩擦引起火花。 3.2 爆炸材料應妥善放置,避免相互擠壓,確保穩(wěn)定并牢固固定。 3.3 裝載完成后,立即封閉車廂,確保密閉性。
4. 運輸途中 4.1 駕駛員應保持清醒,遵守交通規(guī)則,避免急剎車和高速行駛。 4.2 定期檢查車輛狀態(tài),如有異常應立即停車處理,必要時通知相關部門。 4.3 嚴禁在運輸過程中吸煙、使用手機或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行為。
5. 交付與卸載 5.1 到達目的地后,應在指定安全區(qū)域進行卸載,避免靠近人群。 5.2 卸載時,應輕拿輕放,防止震動或跌落。 5.3 卸載完畢后,確認無遺漏,及時關閉車廂,返回原地。
6. 應急處理 6.1 遇到緊急情況,如火災、泄漏等,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疏散人群,報警并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6.2 所有人員應熟悉應急設備的使用方法,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7. 記錄與報告 7.1 運輸過程中,詳細記錄每次檢查、裝載、卸載的情況,保存相關證據。 7.2 發(fā)生任何異常事件,無論大小,都應及時報告,并詳細記錄事件經過及處理結果。
8. 監(jiān)督與評估 8.1 定期對運輸過程進行監(jiān)督和評估,查找潛在風險,改進規(guī)程。 8.2 對違反規(guī)程的行為,應嚴肅處理,加強安全意識教育。
標準
本規(guī)程的制定參照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行業(yè)最佳實踐,旨在建立一個高效、安全的爆炸材料運輸體系。所有參與運輸的人員需嚴格遵守本規(guī)程,違反規(guī)程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暫?;蛉∠\輸資格。公司將定期對規(guī)程進行修訂,以適應新的安全標準和技術進步。
爆炸材料運輸安全技術規(guī)程范文
第三百一十條在地面運輸爆炸材料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廂不得用欄桿加高,并必須插有標有“危險”字樣的黃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后開門專用棚車。
(二)爆炸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庫內逗留。
(三)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炸材料。
(四)用車輛運輸雷管、硝化甘油類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上緣100mm。用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上緣。
(五)蒸汽機車進入爆炸材料庫區(qū)時,機車與最近庫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0m,并必須關閉燃燒室和爐灰箱,停止鼓風。機車煙筒必須有擋火星裝置的完整的爐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條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四)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一十二條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三)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條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條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