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爆破材料管理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職責范圍
1. 負責爆破材料的接收、存儲、發(fā)放及使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管。
2. 確保爆破材料的合法合規(guī)使用,防止非法流失。
3. 對爆破作業(yè)現場進行安全檢查,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二、操作流程
1. 接收爆破材料時,核對數量、型號、生產日期等信息,確保無誤。
2. 存儲爆破材料于專用倉庫,保持通風干燥,遠離火源。
3. 發(fā)放時,根據作業(yè)計劃定量領取,做好記錄。
4. 監(jiān)督爆破作業(yè),確保遵守安全規(guī)定,如佩戴防護設備,設置安全警戒線等。
5. 定期檢查倉庫安全設施,如消防器材、報警系統(tǒng)等。
6. 處理剩余爆破材料時,應按照規(guī)定進行銷毀或回收。
三、安全措施
1. 持證上崗,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2. 嚴禁私自攜帶爆破材料離開工作區(qū)域。
3. 在搬運爆破材料時,輕拿輕放,避免碰撞引發(fā)事故。
4. 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上報。
四、應急處理
1. 設立應急預案,包括火災、泄漏、被盜等情況的應對措施。
2. 爆破材料丟失或被盜,應立即報告,并協(xié)助調查。
3. 發(fā)生安全事故,優(yōu)先保證人員安全,及時疏散無關人員。
五、維護保養(yǎng)
1. 定期檢查倉庫設施,確保其完好無損。
2. 爆破材料過期或損壞,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報廢處理。
目的和意義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爆破材料管理工作,保障作業(yè)人員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的財產安全,減少因不當操作導致的事故風險,提高施工效率,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通過明確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提升爆破材料管理工的專業(yè)素質,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環(huán)境。
注意事項
1. 必須嚴格遵守規(guī)程,任何違反規(guī)程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嚴重后果。
2. 對于突發(fā)狀況,應保持冷靜,依據應急預案迅速行動。
3. 爆破材料管理工應與現場其他人員保持良好溝通,確保信息傳遞準確無誤。
4. 注意個人防護,穿戴必要的安全裝備,如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等。
5. 不得擅自更改規(guī)程,如有改進建議,需通過正規(guī)渠道提出。
以上規(guī)程旨在指導爆破材料管理工的安全操作,每位員工都應將其視為日常工作的重要指南,以確保爆破作業(yè)的安全與高效。
爆破材料管理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范文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我公司的爆炸材料管理工。
第2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 負責爆炸材料庫內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2、 將在籍的爆炸材料建賬、將爆炸材料的領用、退情況記錄齊全、做到帳、物、卡三相符。
3、 負責爆炸材料的發(fā)放、退庫管理。
4、 必須對所有雷管進行壓碼編號。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于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并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5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需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掌握礦井爆炸材料儲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3、掌握爆炸材料的數量。
4、掌握爆炸材料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5、掌握和了解各種爆炸材料的功能和成份。
三、安全規(guī)定
第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2、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3、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4、嚴格執(zhí)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7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第8條 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9條 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guī)定貯存。
第10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fā)放炸藥、雷管編號的專用硐室。
第11條 必須有專門硐室上架存放爆破員的藥箱、雷管箱、存放的藥箱、雷管箱、雷管想內不準有剩余炸藥、雷管。
第12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qū)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2、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3、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4、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段面積不得小于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存砂箱隔墻,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
5、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fā)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個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沖擊波密閉門。
6、庫房地面必須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第13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喧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喧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14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貯存。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第15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隔爆型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fā)生故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jiān)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四、 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庫房管理
第16條 庫房周圍40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并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qū)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17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18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guī)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9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20條 地面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fā)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fā)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fā)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fā)放套間內發(fā)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21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措施。
第22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fā),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里的空氣應保持干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3、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4、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避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23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fā),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地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wèi)晝夜看守。
第24條 開鑿井筒或平調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
第25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2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只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27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
第28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發(fā)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米。
2、發(fā)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4、發(fā)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9條 井下炸藥庫發(fā)放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炸藥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2、收發(fā)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3、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4、發(fā)放臺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面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30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和發(fā)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并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31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并進行登記,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32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建立火藥發(fā)放臺賬和庫存臺賬;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33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于500發(fā)、失效炸藥不得多于100千克,并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34條 火藥發(fā)放必須按照入庫順序發(fā)放,做到先入庫先發(fā)放,防止積壓。
第35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guī)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炸藥檢查和電雷管全電阻檢查
第36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則不得發(fā)放。
第37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銹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銹。
第38條 電雷管發(fā)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進行編號;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硐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并清點數量,每次最多取100發(fā)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fā)放。
第39條 電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搓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guī)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40條 出廠時電雷管有統(tǒng)一編號的,發(fā)放時要對照爆破員的姓名、編號,逐發(fā)逐段進行登記,不得出現差錯和漏記。
第4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按規(guī)定操作,并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并建立臺賬。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4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4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后,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fā)或20發(fā)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待發(fā)。
五、操作準備
七、正常操作
第55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fā)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領料單如數發(fā)放,并登記入賬。
第5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fā)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2、凡未經領導簽發(fā)、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4、使用不合格藥包或無炸藥包的。
5、炸藥和電雷管變質、失效的。
第57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fā)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58條 爆破工將當班剩余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班組長的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xù)。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fā)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后方準發(fā)放。
第59條 對在領退手續(xù)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fā)現后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60條 經常檢查炸藥和雷管,防止其變質和自燃自爆。不得積壓,不合格產品不準發(fā)放。
第61條 庫房外來人員憑證進入,并登記。嚴禁無證人員進入庫內,嚴禁把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等的物品帶入庫內,嚴禁在庫內進行與工作無關的一切活動。
第62條 嚴禁容易產生靜電的任何衣服進入庫房。開啟雷管箱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63條 庫內爆炸材料的擺放整齊,各項設施清潔,地面無雜物。壓碼錯誤、字碼不清以及位置不當的電雷管按報廢處理。
第64條 經全電阻檢查,電阻達不到要求的電雷管按報廢處理。
第65條 變質或報廢的炸藥、雷管要專門存放,妥善保管。
第66條 雷管箱不得有裸露針頭。
八、特殊操作
第67條 經常檢查庫房滅火器、砂箱、鏟子、防火桶等,保證完好。
第68條 雷管或炸藥的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箱。
第69條 庫房抗沖擊波密閉門、抗沖擊波活門以及其它風門要保持關閉狀態(tài),并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九、收尾工作
第70條 爆炸材料管理和發(fā)放中發(fā)現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記錄在值班簿中。
第71條 查看發(fā)放、退庫記錄,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第72條 做好交接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