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氣瓶檢驗站安全操作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氣瓶接收與存儲
2. 安全檢查與預處理
3. 實驗室檢測流程
4. 故障識別與處理
5. 檢驗后處理與合格標識
6. 應急預案與事故報告
目的和意義
氣瓶檢驗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旨在確保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因操作不當引發(fā)的氣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通過規(guī)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氣瓶檢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從而保障公眾及用戶在使用氣瓶時的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環(huán)境安全。
注意事項
1. 氣瓶接收與存儲
- 氣瓶應分類存放,避免混雜,尤其是可燃氣體與氧氣瓶應保持適當距離。
- 存儲區(qū)域需設有良好的通風設施,防止氣體積聚。
- 氣瓶應固定放置,防止傾倒,嚴禁使用損壞的氣瓶。
2. 安全檢查與預處理
- 檢查氣瓶外表,確認無明顯腐蝕、變形或損傷。
- 確認氣瓶閥門、減壓器等配件完好,無泄漏跡象。
- 打開閥門時要緩慢,防止壓力瞬間釋放造成危險。
3. 實驗室檢測流程
- 檢測前,確保所有檢測設備正常運行,定期校準。
- 按照標準程序進行壓力、壁厚、閥座等關鍵部位的檢測。
- 記錄并分析檢測數據,及時識別異常。
4. 故障識別與處理
- 發(fā)現氣瓶存在嚴重缺陷或泄漏,立即停止檢驗,隔離現場。
- 對于無法修復的氣瓶,應標記為報廢,并按規(guī)定處理。
5. 檢驗后處理與合格標識
-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貼上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標簽。
- 處理不合格氣瓶,按程序退回或報廢。
6. 應急預案與事故報告
- 制定并定期演練應急預案,確保員工熟悉應對突發(fā)情況的措施。
- 發(fā)生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上級和相關部門報告。
以上規(guī)程的執(zhí)行需要全體員工的嚴格遵守,只有通過持續(xù)的培訓和監(jiān)督,才能確保氣瓶檢驗站的安全運行。請每一位員工都視安全為首要任務,共同維護我們的工作環(huán)境。
氣瓶檢驗站安全操作規(guī)程范文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氣瓶檢驗站工作內容和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本標準適用于氣瓶定期技術檢驗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2 總則
2.1 為了嚴格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及其相關標準,提高氣瓶檢驗質量,確保氣瓶的使用安全和檢驗人員的安全保護,特制定本規(guī)定。
2.2 氣瓶檢驗站主要從事以下氣瓶的定期技術檢驗、漆色、維修或更換氣瓶附件以及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工作:
2.2.1 無縫氣瓶;
2.2.2 焊接氣瓶;
2.2.3 溶解乙炔氣瓶;
2.2.4 上級部門委托檢驗的各類氣瓶。
2.3 氣瓶的定期技術檢驗,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
3 一般規(guī)定
3.1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當經國家質監(jiān)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檢驗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3.1.1 至少有相關專業(yè)工程師或壓力容器檢驗師1名;
3.1.2 每個瓶種的氣瓶檢驗員不少于2名;
3.1.3 持ⅱ級證以上無損探傷人員不少于2名;
3.1.4 專職或兼職安全員不少于1名。
3.2 檢驗站的基本設施應達到以下條件:
3.2.1 檢驗站的設置、建筑必須符合有關的放火、防爆、環(huán)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要求;
3.2.2 檢驗站必須有與所檢氣瓶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安全設施、檢測設備和工器具;
3.2.3 檢驗站必須建立與所檢氣瓶相適應,能確保檢驗質量的質量保證體系、規(guī)章制度、并有相應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
3.2.4 檢驗站應有符合環(huán)保、公安、勞動保護要求的處理易燃、有害氣體和殘液的裝置:
3.2.4.1 氫氣余氣排放靜電接地裝置;
3.2.4.2 殘氯堿吸收裝置;
3.2.4.3 乙炔瓶氮氣置換裝置。
3.3 氣瓶檢驗站按質監(jiān)部門要求,建立滿足特種設備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要求的氣瓶檢驗數據交換系統(tǒng)。
4 氣瓶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和制度
4.1 氣瓶檢驗質量保證體系:
4.1.1 站長對本站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是本站的安全責任人;
4.1.2 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氣瓶檢驗站的技術運作;
4.1.3 質量負責人應確保質量保證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
4.1.4 檢驗員負責處理各自檢驗系統(tǒng)的技術事宜和檢驗報告的審批工作,工作質量對技術負責人負責。
4.2 檢驗質量保證制度:
4.2.1 各專業(yè)人員必須對檢驗質量負責,嚴格執(zhí)行氣瓶檢驗操作規(guī)程和氣瓶報廢規(guī)定;
4.2.2 各種檢驗報告必須要有檢驗人員簽字或蓋章;
4.2.3 鋼印標記打字員必須持有檢驗員簽發(fā)的報告,方能對單打字,鋼瓶交付使用前必須安全附件齊全;
4.2.4 加強檢驗專業(yè)人員的技術學習和培訓,必須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檢驗,每年最少進行一次技術考核,考核成績要存檔備查;
4.2.5 對氣瓶檢驗質量實行自查、互檢、抽檢制度是氣瓶檢驗站經濟考核的重要內容。發(fā)現檢驗質量事故必須重罰,以加強管理。
4.3 氣瓶檢驗用計量儀器、儀表定期檢驗管理制度
4.3.1 檢驗站用計量儀器由氣瓶檢驗站委托本單位計控中心校驗;
4.3.2 氣瓶稱重衡器的檢驗周期為三個月,并要求其最大刻度值為常用重量的1.5倍至3倍;
4.3.3 在用試驗系統(tǒng)至少應配有兩個直徑不少于100㎜、級別不低于1.5級的強檢壓力表。水壓試驗用的強檢壓力表,檢驗周期為一個月;乙炔瓶試壓系統(tǒng)的強檢壓力表,檢驗周期為三個月。所有的壓力表器最大讀數應為氣瓶試壓值的1.5至3倍;
4.3.4 儀器和壓力表檢驗合格后由測試單位加蓋鉛封或標簽。未經檢驗合格或超過檢驗期限的衡器和壓力表,一律不準使用;
4.3.5 儀器、儀表檢驗由計量管理員統(tǒng)一計劃送檢,管理工作按本企業(yè)標準《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執(zhí)行。
4.4 氣瓶報廢管理制度
4.4.1 經檢驗鑒定為不合格的氣瓶,按標準準予以報廢;
4.4.2 氣瓶報廢工作由各瓶種檢驗員負責復檢、鑒定和填寫簽署檢驗報告和報廢通知書;
4.4.3 報廢的氣瓶,經清洗后,在氣瓶檢驗站安全員的監(jiān)護下,作破壞性處理;
4.4.4 屬于用戶所有的報廢氣瓶,發(fā)給《報廢通知書》。
4.5 用戶意見反饋處理制度
4.5.1 經檢驗站鑒定合格的氣瓶,送回充氣單位和用戶,本站確保不存在安全隱患,為用戶提供絕對的安全可靠性;
4.5.2 氣瓶運轉期間發(fā)現有下列問題由本站收回處理,反饋至技術負責人,作專檔記錄:
4.5.2.1 瓶體有影響強度的任何缺陷;
4.5.2.2 氣瓶標志、漆色不清楚或不齊全或有錯誤;
4.5.2.3 瓶閥有泄漏或不符合充氣要求。
4.5.3 技術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失控部門對質量事故進行分析,作出處理意見和補救措施。
4.6 接受上級部門監(jiān)督檢查制度
4.6.1 氣瓶檢驗站接受上級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經常與上級部門聯系和匯報工作;
4.6.2 氣瓶檢驗站定期向質監(jiān)部門報告檢驗情況,工作中若發(fā)生檢驗質量事故或其它氣瓶事故時應及時向質監(jiān)部門或有關部門匯報,并聽取其對事故的處理意見。
4.6.3 技術負責人代表檢驗站接受質監(jiān)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對質監(jiān)部門下達的有關新精神、新規(guī)定、新標準負責及時貫徹實施。
4.6.4 各級檢驗人員可直接向質監(jiān)部門或上級領導如實反映氣瓶檢驗站的不足之處。
5 氣瓶檢驗周期和使用年限
5.1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
5.1.1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5.1.2 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5.1.3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5.1.4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5.2 超過使用年限的氣瓶按報廢處理
5.2.1 鋼質無縫氣瓶,使用年限為30年
5.2.2 鋼質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使用年限為12年;其它的為20年。
6 氣瓶檢驗安全注意事項
6.1 排放瓶內殘余氣體,應在室外進行,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6.1.1 嚴禁在同一地方排放氫氣和氧氣;
6.1.2 瓶閥開啟要緩慢,瓶嘴嚴禁對正通道、自己和別人;
6.1.3 排放氧氣、氮氣、空氣時,瓶內氣體直接緩慢排放到空氣中;排放氫氣等無毒易燃氣體時,應在靜電接地裝置上緩慢排放。
6.2 確認瓶內氣體壓力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6.3 對于氫氣瓶或可燃性氣體的氣瓶,卸下瓶閥后,必須用自來水將瓶灌滿進行置換,確認瓶內殘余氣體置換干凈后,將水倒盡。
6.4 清洗氧、氮和空氣瓶的介質(水、氣、蒸汽等)嚴禁帶有油脂。
6.5 瓶閥拆裝機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6.5.1 經常觀察減速箱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油脂。
6.5.2 經常檢查連接升降桿和重錘的鋼絲繩的潤滑情況和完好程度,若鋼絲繩磨損,要及時更換。更換鋼絲繩時,升降桿和重錘均要用硬物墊起,以防下墜。
6.5.3 在運行中如發(fā)現有雜音或其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再使用。
6.5.4 每次使用后,要進行清掃衛(wèi)生工作,保持設備外表面整潔,升降桿必須涂抹潤滑油脂防銹。
6.5.5 每年清洗減速箱內部、更換潤滑油脂一次。
6.6 角向磨光機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6.6.1 操作前仔細檢查砂輪片有無裂痕和損壞,如果有則馬上更換新片。磨光砂輪片用到原直徑的90%時要停止使用。
6.6.2 不準加力使用磨光機。
6.6.3 在使用新砂輪片時,打磨方向不準由后向前。
6.6.4 磨光機停用或更換砂輪片(鋼絲輪)時,一定要撥開電插頭。
6.6.5 注意勞保著裝;操作時應帶眼鏡、口罩、穿工作服。
6.6.6 手不要靠近旋轉部位。
6.6.7 起動前磨光機與加工件應處于無接觸狀態(tài)。
6.6.8 進行磨光時必須使用砂輪片的規(guī)定表面。
6.7 倒水機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6.7.1 注意將氣瓶夾緊,防止氣瓶下傾倒水時沖出裝瓶架。
6.7.2 注意裝瓶架轉動到位后,機器是否自停,若行程開關失靈,則應立即按下停止按鈕,以防鏈條拉斷。
6.7.3 注意運行過程中有無雜音和其他情況,若發(fā)現要立刻停止檢查,排除故障。
6.7.4 注意水不要濺濕設備內部,以防電動機及電器燒壞。
6.7.5 注意滑動軸承的潤滑情況,及時往加油杯內補充潤滑油脂;每年一次清洗減速箱內部,更換潤滑油脂。
6.8 清洗機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6.8.1 清洗過程需要調出水狀態(tài)時,必須停止噴射后才能調節(jié)。
6.8.2 注意清水補充情況,防止無水或吸入污水損壞機器。
6.8.3 使用“沖擊水柱”時防止水壓過高對人身或財物造成損害。
6.9 水壓試驗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6.9.1 不允許對同一氣瓶連續(xù)進行多次超工作壓力試驗,更不能以多次試驗數據的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
6.9.2 必須注意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6.9.3 試壓泵上至少應配有2只直徑150mm、精度不低于1.5級的壓力表,其最大量程值為最大試驗壓力的1.5~2倍。每半年檢驗一次。
6.9.4 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的試壓系統(tǒng)必須與其他不禁油的氣瓶嚴格區(qū)分來。
6.9.5 務必將瓶內及試驗系統(tǒng)內殘存氣體排盡。
6.9.6 保持試壓系統(tǒng)整潔,特別要注意試壓泵兩側蓋內的導體滑塊的潤滑,防止缺油;減速箱內應加齒輪油,每工作半年換油一次。
6.9.7 試壓泵運行過程中,注意觀察, 發(fā)現聲音或其他異常情況,要立即停泵檢查排除故障。
6.10 蒸汽干燥操作過程中注意防止蒸汽、導管、氣瓶等對身體造成灼傷。
6.11 乙炔瓶氣壓試驗安全技術要求:
6.11.1 操作人員在升壓時必須離開水槽5m以外。
6.11.2 氣壓試驗過程中,若發(fā)現異常響聲、壓力下降或試驗裝置發(fā)生故障等不正?,F象時,應立即停止試驗并查明原因。
6.11.3 氣壓試驗過程中消除乙炔瓶閥或易熔合金塞與瓶體連接漏氣,必須在卸壓后進行。
6.11.4 氣壓試驗中和氣壓試驗后的卸壓速度均應緩慢進行。
6.11.5 氣壓試驗后乙炔瓶和管道內的氮氣應經水封排出室外。
6.12 乙炔瓶清理機安全操作注意事項:
6.12.1 不熟悉本機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一律不允許操作本機。
6.12.2 清理室門未關嚴密,絕對不允許啟動拋丸器。
6.12.3 拋丸器葉輪未完全停止轉動前,不允許開清理室的門。
6.12.4 出現異常聲響或運轉異常,應緊急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運行。
6.12.5 定期檢查,特別是清理室內的護板、拋丸器葉片,磨損嚴重時應及時更換。拋丸器葉片應成對對稱更換,以免由于偏重而使拋丸器運轉時產生劇烈震動,損壞設備。
6.12.6 機器使用一段時間后發(fā)現清理效果欠佳,可查看主機室頂上電流表,如電流低于12a,則表明鐵丸已損耗,應逐漸補充鐵丸。 補充鐵丸應加在拋丸器箱兩側的貯丸室內,其數量以拋丸器電機能正常起動且接近額定負荷為好(額定電流為22a)。
6.12.7 每班工作前應清理室內各處所積鐵丸,將鐵丸掃回拋丸器兩側,以免鐵丸長期堆積而固結。如一段時間內暫不使用機器,應通過拋丸器的卸丸門,將機內鐵丸全部卸出,以免鐵丸固結而影響機器的再次使用。
6.12.8 拋丸器軸承用2號鈣基潤滑脂,每月一次。其他各活動處軸承用2號鈣基潤滑脂,每二個月一次。各電機軸承按電動機潤滑要求潤滑。
6.13 液氯瓶殘留介質置換配堿安全注意事項:
由于燒堿對人體,特別是對眼睛的傷害嚴重, 因此在配堿和整個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戴上平光眼鏡和膠手套,穿好工作服和工作鞋。如有給堿濺到的部位,應馬上用自來水沖洗,然后到醫(yī)務所請醫(yī)務人員采取措施醫(yī)治。
6.14 拋丸機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6.14.1 拋丸機必須按使用程序啟動或停止。每次使用必須檢查吊鉤安全可靠才能使用。
6.14.2 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眼鏡、防滑鞋等)。
6.14.3 使用中如發(fā)現鐵丸不足,要及時補充。
6.14.4 每清理除銹30只后,應啟動除塵系統(tǒng)的反吹風系統(tǒng)吹除布袋上積聚的灰塵,并打開灰斗清運積灰。
6.15 起重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6.15.1 操作者必須持有上崗證,作業(yè)時必須精力集中。
6.15.2 接班時,應對控制器、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安全裝置及各潤滑點潤滑狀態(tài)進行檢查,并進行一次空載實驗,檢查起升機構和各運行機構的工作狀態(tài)。
6.15.3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斷續(xù)鳴鈴或報警。吊臂下、吊物下不得有人。
6.15.4 操作者須服從掛鉤工的指揮,按掛鉤工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嚴禁起吊物件在人頭上越過。
6.15.5 下列情況不準起吊:
6.15.5.1 被吊物體超載或重量不清;
6.15.5.2 埋置物體;
6.15.5.3 捆綁吊掛不牢,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6.15.5.4 工作場地昏暗;
6.15.5.5 不準斜拉物體;
6.15.5.6 有爆炸可能性的危險品。
6.15.6 不得利用極限裝置、急停開關停車。
6.15.7 不準在運行過程中進行調整和維修。維護保養(yǎng)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6.15.8 開關主電源前或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回原位。起吊物件未放下,操作者不準離開操作點。
6.15.9 做好交接班記錄,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起重機在操作中發(fā)現的故障,嚴禁將起重機上的安全裝置“人為短接”。
7 其他安全規(guī)定
7.1 氣瓶檢驗站全體人員均應嚴格遵守上級部門和本廠頒發(fā)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7.2 水壓試驗用管道,應為無縫銅管或耐壓等級與試驗壓力相符的高壓膠管,嚴禁采用鋼管或耐壓等級低于試驗壓力的膠管;乙炔瓶氣壓試驗管道,禁止采用70%以上的純銅和銀等材質。
7.3 乙炔瓶在置換過程中,附近環(huán)境禁止存有氯氣。
7.4 檢驗人員按規(guī)定穿著勞保用品,在清洗置換有毒氣體鋼瓶時,應配備防毒面具,以防有毒氣體逸出。進入拋丸除銹場地時,應穿著防滑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