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電機車司機在日常工作中,必須遵守一系列安全操作規(guī)程,確保自身安全以及設備的正常運行。這些規(guī)程主要包括:
1. 駕駛前檢查:
- 檢查電機車的剎車系統(tǒng)、照明設備、信號裝置是否完好。
- 確保電池電量充足,線路連接無松動、破損。
2. 啟動與行駛:
- 慢速啟動,逐漸加速,防止瞬間大電流沖擊電機。
- 行駛過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觀察前方路況,避免急轉彎或急剎車。
3. 載重與牽引:
- 不超載,合理分配貨物,保證車輛平衡。
- 牽引時,確保牽引繩索牢固,避免斷裂。
4. 停車與熄火:
- 停車應選擇平坦安全地帶,開啟警示燈。
- 熄火后,關閉電源,拉緊手剎。
5. 應急處理:
- 遇到故障立即停車,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
- 接觸網停電或設備異常,立即報告并等待專業(yè)人員處理。
目的和意義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旨在降低工作場所事故風險,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生產效率。通過嚴格執(zhí)行規(guī)程,可以預防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設備損壞,減少維修成本,同時維護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提升企業(yè)形象。此外,規(guī)程的執(zhí)行也有助于培養(yǎng)員工的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
注意事項
1. 司機應接受專業(yè)培訓,熟悉電機車的操作方法和安全規(guī)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駕駛。
2. 工作中應佩戴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滑鞋等。
3. 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時詳細記錄車輛狀況,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4. 保持工作區(qū)域整潔,及時清理雜物,防止滑倒或絆倒事故。
5. 在狹窄、視線不良或人員密集區(qū)域行駛時,應特別謹慎,必要時鳴笛示警。
6. 遇到緊急情況,應優(yōu)先保障人員安全,迅速撤離危險區(qū)域。
電機車司機需時刻牢記安全第一,嚴格按照規(guī)程操作,以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任何疑問或困難,應及時向上級或安全管理人員求助,共同營造安全、高效的工作環(huán)境。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guī)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安全規(guī)定
第4條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蚍辣糠质シ辣阅軙r,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wěn)住。
第9條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huán)頂車。
第13條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qū)段。
第14條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xiàn)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wěn)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guī)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guī)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21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xù)緩慢轉動)。
六、正常操作
第22條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9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撤砂。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30條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31條機車通過施工區(qū)段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32條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wěn)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發(fā)生不正?,F(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36條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條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2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第2條 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guī)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能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和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wěn)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huán)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qū)段。
第14條 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xiàn)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wěn)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 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guī)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guī)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四、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xù)緩慢轉動)。
五、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 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六、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qū)段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迅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wěn)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發(fā)生不正?,F(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 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七、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3篇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經考試體檢合格者方可駕駛電機車。駕駛人員對電機車的構造及其安全裝置(包括信號、保險裝置等等)必須熟練的掌握。各種安全裝置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tài)。
2.必須經常檢查機車各種電氣設備線路的絕緣情況,駕駛室必須敷設絕緣墊,開車前應檢查所有安全裝置(包括信號,剎車、嗽叭、等等)和傳動系統(tǒng),認為確無問題方可開車。開車時應遵守鐵路行車人員一般安全規(guī)定。
3.機車開動時,他人不準在機車駕駛臺頂上或平臺上(包括駕駛室門下的踏板)停留或站立。
4.機車開動時應觀察岔道是否正確,機車本身和道軌是否正常。機車開動前應先鳴笛(電鈴)10秒鐘后方可開車。在機車運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行人必須鳴笛,若在軌道上有障礙物必須在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開動機車。
5.駕駛人員應時刻注視指揮者的信號。非指揮人員不得向駕駛人員給信號。但任何人給予的緊急停車信號應立即停車。
6.機車掛車不得超過限額。機車夜間行車前必須檢查照明,信號,在確認無問題后才可開車。
7.工作結束后,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切斷電源,同時駕駛室的門必須加鎖。做好交接班工作。
——摘自《機械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4篇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
第2條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并應持證上崗。
第3條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
第4條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第5條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須將車輛掩住。
第6條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7條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嚴禁硬拉復位。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8條司機必須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詳細了解列車運行狀況、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的問題等,并對電機車進行認真檢查:
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連接器應良好。
3手閘及撒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4照明燈應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晰、宏亮,紅燈正常。
5通訊裝置正常。
6蓄電池電壓符合規(guī)定。
7蓄電池箱應固定穩(wěn)妥,鎖緊裝置應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9集電器起落靈活不偏斜。
第9條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10條按規(guī)定向機車各注油點加注適量的潤滑油;沙箱內應裝滿符合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的細沙。
第11條開車前應和跟車工一道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牽引車數(shù)和車輛連接不符合規(guī)定。
2裝載的物料、設備超寬、超長、超高或重心不穩(wěn),封車不牢。
3機車或列車車輛上搭乘非工作人員。
4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
5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guī)定。
6有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12條進行特殊運輸時,應執(zhí)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啟動
第13條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器、儀表,打開照明燈、紅尾燈。
第14條啟動前,必須向調度申請發(fā)車,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15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啟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6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s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四、運行
第17條運行中,嚴格按信號指令行車??刂破鞑僮魇职阎辉试S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避免因過久停留而過熱。
第18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使用制動閘控制車速。
第19條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確需頂車調車或處理事故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m/s。
2必須連車頂車。
3跟車人應在列車前巡視。
4對車頂車時,司機要集中精力操作,隨時注意連車人的安全。嚴禁強行推頂。
5嚴禁異線頂車。
6頂車時列車兩側嚴禁站人。
第20條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瞭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情況,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21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間距。
第22條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m/s;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s;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m/s。
第23條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24條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
第25條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不正?,F(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第26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第27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zhèn)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電閘、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28條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第29條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把轉至零位。
第30條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m;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第31條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沒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40m處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列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第32條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康陌踩珔^(qū)段。
第33條運輸過程中兩列車會車時,道上有行人時空車道車應停車等候,讓重車道車車先行。運送人員的機車必須在規(guī)定的停車位置停車,保證控制手把和換向手把打到零位,然后人員方可上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