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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總結(五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28 18:39:07 查看人數:25

細則總結

【第1篇 學習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總結

學習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總結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發(fā)展黨員工作,保證新發(fā)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條 發(fā)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按照控制總量、優(yōu)化結構、提高質量、發(fā)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guī)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fā)展、均衡發(fā)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愿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fā)展一個。

禁止突擊發(fā)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yǎng)教育

第四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zhí)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七條 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

第八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采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yōu)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并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九條 黨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yǎng)聯系人。培養(yǎng)聯系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yǎng)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三)及時向黨支部匯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

(四)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fā)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織應當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集中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歷史和優(yōu)良傳統(tǒng)、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yè)奮斗終身的信念。

第十一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fā)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yǎng)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F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并接續(xù)做好培養(yǎng)教育工作。培養(yǎng)教育時間可連續(xù)計算。

第三章 發(fā)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yǎng)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yǎng)聯系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上級黨委備案后,可列為發(fā)展對象。

第十四條 發(fā)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yǎng)聯系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fā)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了解發(fā)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匯報;

(三)指導發(fā)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fā)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fā)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后,繼續(xù)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fā)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tài)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對流動人員中的發(fā)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當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fā)展入黨。

第十七條 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發(fā)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個學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以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fā)展入黨。

學習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總結篇2

發(fā)展黨員工作是黨建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江__業(yè)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一直以來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大力培養(yǎng)和吸收優(yōu)秀師生入黨,積極慎重地做好發(fā)展黨員工作。截止20__年6月,江__業(yè)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目前共有黨的各級基層組織22個,其中黨委1個,黨總支4個、直屬黨支部7個,黨總支下屬黨支部10個,共有黨員344名。其中:在職教職工黨員157人,占在職教職工總數的33%;離退休黨員90人,占退休人員總數的45%;學生黨員102人,約占學生總數的1.7%。碩士學歷(位)黨員53人,占碩士學歷(位)教師數的61 %;副教授職稱黨員35人,占副教授職稱教師數54%;教授職稱黨員32人,占教授職稱教師數 78%。預備黨員56名,占黨員總數的17.18%;女黨員78名,占黨員總數的25.24%;少數民族黨員3名,占黨員總數的0.97%;35歲及以下的黨員136名,占黨員總數的44.01%。近年來,主要做到:

一、嚴格總量控制,明確責任,切實加強指導工作。

嚴格落實了發(fā)展黨員規(guī)劃,實施總量控制,明確了學院各基層黨組織要對發(fā)展黨員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在每年度的黨建工作總結和第二年的黨建計劃中,都把發(fā)展黨員和培養(yǎng)入黨積極分子計劃和實施情況列入其中,從近年來的執(zhí)行情況來看,均能按照計劃實施。20__年市委組織部下達的90名的發(fā)展計劃數,我院發(fā)展新黨員65名;20__年市委組織部下達的85名的發(fā)展計劃數,目前已發(fā)展新黨員40名。

學院歷來強調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明確各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書記)為第一責任人,

二、堅持標準,嚴格程序,著力提高黨員發(fā)展質量。

一是“嚴”。在黨員發(fā)展中,學院認真履行發(fā)展程序,建立健全了發(fā)展黨員推優(yōu)制、預審制、票決制、責任追究制等,貫徹落實學院《“三述三評三票決三公示”制度》,進一步提高發(fā)展要求和條件,嚴格執(zhí)行“十不發(fā)展”,即:培養(yǎng)考察期不足一年的不發(fā)展;沒有參加黨課學習、黨校培訓或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不發(fā)展;考察期內有一門及以上學業(yè)成績不及格的不發(fā)展;考察期內操行品德未評為優(yōu)秀、文藝體育社會實踐表現未評為良好、誠信等級未達四星的不發(fā)展;沒有經過團組織推優(yōu)的不發(fā)展;沒有經過政審或政審不合格的不發(fā)展;考察期內無重要獎勵的不發(fā)展;考察材料、手續(xù)不完備的不發(fā)展;預審未通過的不發(fā)展;黨委組織談話不合格的不發(fā)展。

二是“高”。在發(fā)展黨員時,我們充分調動廣大師生群眾的參與熱情,通過教育、引導和啟發(fā)等方式,積極把思想覺悟高、文化程度高、群眾威信高的優(yōu)秀學生;高學歷、高職稱、青年教師作為重點培養(yǎng)對象,培養(yǎng)成為入黨積極分子。

三是“廣”。在發(fā)展黨員工作中征求意見廣,把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作為發(fā)展黨員的前提和先決條件。廣泛充分征求培養(yǎng)考察人、班主任、任課老師、學生代表、部門同事等的意見,通過座談、書面約談、個別訪談等方式充分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情況。同時培訓內容廣,采取集中教育、短期培訓、以會代訓和參加社會實踐鍛煉等相結合的辦法,注重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訓教育工作。

三、豐富內涵,完善機制,著力加大培養(yǎng)工作力度。

學習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總結篇3

__市委組織員辦公室: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轉發(fā)黑組電明字[20__]11號文件的通知》要求,__區(qū)結合實際,按照“控制總量、優(yōu)化結構、提高質量、發(fā)揮作用”的總體要求,廣泛開展《中國共產黨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確?!都殑t》各項規(guī)定得到貫徹實施,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廣泛宣傳,營造學習氛圍

區(qū)委組織部領導高度重視,迅速召開部長辦公會,對全區(qū)學習《細則》活動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要求全縣各基層黨(工)委盡快將《細則》傳達到所屬的每一個黨支部,充分利用黨務公開欄、網站、簡報等多種載體,對《細則》主要內容進行廣泛宣傳和深入解讀。為深入推進落實《細則》工作,下發(fā)《關于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的通知》,通過多種渠道,廣泛開展宣傳工作,要求各基層黨(工)委負責同志和組工干部要把學習宣傳《細則》作為一項重要業(yè)務內容,力爭先學一步、學深一層,確保學習氛圍濃厚。

二、深學細研,領會細則實質

組工干部率先學,通過新舊版本對照、交流心得等方式,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的形式,逐章逐條反復系統(tǒng)地學習《細則》,切實做到把全文爛熟于心、運用自如,進一步提升組工干部運用《細則》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領導干部帶頭學,結合中央組織部負責人答記者問相關內容,由領導干部對新文件出臺的背景意義、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等進行了集中傳達和講解,增強了領導干部貫徹執(zhí)行《細則》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全體黨員廣泛學,給基層各黨組織下發(fā)《細則》,保證每名黨員人手一份,號召廣大黨員干部積極學習,通過集中發(fā)放、網絡共享等途徑,引導廣大群眾自主學習。截止目前,全區(qū)各基層黨委共組織集中學習36場次,36個黨(工)委(總支)均召開專題座談會1次以上和舉辦領導干部專題培訓班2場以上,累計撰寫學習心得150余篇,4000余名黨員參加了學習活動并暢談交流了學習體會。

三、細化措施,規(guī)范操作流程

積極對照《細則》,各級黨組織把細則精神貫徹落實到發(fā)展黨員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梳理現行規(guī)章制度,完善發(fā)展黨員票決制,推行發(fā)展黨員全程公示制度,實行發(fā)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健全黨員發(fā)展機制,完善措施辦法。對照《細則》和市委組織部即將完成的《__市發(fā)展黨員工作程序指導手冊》,細化黨員發(fā)展流程,重新制作了《發(fā)展黨員程序流程圖》,提煉出細則中發(fā)展黨員環(huán)節(jié)中應注意的問題,及時運用到實際工作中,確保在發(fā)展黨員工作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做到嚴格程序、規(guī)范操作。

四、監(jiān)督檢查,落實細則要求

全區(qū)各黨(工)委(總支)對照《細則》要求,從發(fā)展黨員標準、程序、審查等環(huán)節(jié)對本單位發(fā)展黨員工作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并結合貫徹落實《細則》對全區(qū)各單位近三年來發(fā)展黨員工作情況開展一次全面自查,對發(fā)展黨員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給予解決,切實維護發(fā)展黨員工作的嚴肅性。同時,區(qū)委組織部每半年將對全區(qū)發(fā)展黨員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平時不定期進行抽查,確保發(fā)展黨員做到嚴格標準不走樣、嚴明程序不變通、嚴肅紀律不放松。

__區(qū)委組織員辦公室

20__年7月24日

【第2篇 2023年全市國稅系統(tǒng)信訪工作細則工作總結范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全市國稅系統(tǒng)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全省國稅系統(tǒng)信訪工作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各級國稅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上級國稅機關和地方信訪部門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稅機關要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一位負責人具體分管,形成辦公室協(xié)調、有關部門參加、納入綜合目標考核、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國稅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七條 市局和各區(qū)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市局和各區(qū)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市局和各區(qū)局應當建立局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協(xié)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局領導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負責信訪接待的局領導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九條 市局、各區(qū)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xié)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條 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國稅機關提出:

(一)對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檢舉、揭發(fā)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其他信訪事項。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信訪事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處理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條 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國稅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國稅機關提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國稅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國稅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三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國稅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_人。

第十四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當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自覺維護工作秩序和信訪程序。不得在國稅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不得圍堵、沖擊國稅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信訪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不得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屬于本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

第十七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和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對收到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_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條 對上級國稅機關或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_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按要求回告上級國稅機關或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稅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國稅機關協(xié)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稅機關協(xié)調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一條 對國、地稅機構分設以前的信訪事項,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受理。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未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而直接到上級國稅機關走訪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出;上級國稅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條 信訪工作人員發(fā)現來訪人中有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的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由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信訪工作人員發(fā)現來訪人中有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區(qū)、單位或者監(jiān)護人將其接回。

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訪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qū)、單位或者監(jiān)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不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影響接待工作的,信訪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信訪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qū)、單位或者監(jiān)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六條 在接待場所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必要時可以請求所在地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稅機關應當立即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fā)生和擴大。同時,華考|zk168報告上級國稅機關和本級黨委、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稅機關及其信訪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根據職責權限和信訪事項性質,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信訪事項: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二)對依法應當由上級國稅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送上級國稅機關;

(三)對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轉送、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依法、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盡可能把群眾反映的問題解決在首訪環(huán)節(jié)。對于疑難信訪問題,要實行領導包案處理制度。

對發(fā)生越級集體上訪的,所涉及的單位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積極主動地協(xié)助做好信訪人的接待、疏散和勸返工作。

第三十條 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 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二) 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 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

交辦機關認為對交辦的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辦理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國稅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國稅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國稅機關發(fā)現本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

上級國稅機關發(fā)現下級國稅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區(qū)國稅機關信訪工作部門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報送信訪工作總結,統(tǒng)計受理信訪事項,分析信訪事項中反映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對已經結案的信訪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_年,到期清理、鑒定、登記、銷毀。對重要件和確有研究價值的案卷,移送本級檔案部門鑒定保存。

人事、監(jiān)察部門負責處理的信訪件,其案卷材料的歸檔和處理由人事、監(jiān)察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稅機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國稅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二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國稅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當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當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國稅機關可以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對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各區(qū)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信訪工作辦法,并報市局備案。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__年_月1日起施行,原《__市國家稅務局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3篇 2023年4月全市國稅系統(tǒng)信訪工作細則工作總結

第一條 為了保持全市國稅系統(tǒng)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全省國稅系統(tǒng)信訪工作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各級國稅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上級國稅機關和地方信訪部門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稅機關要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一位負責人具體分管,形成辦公室協(xié)調、有關部門參加、納入綜合目標考核、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國稅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七條 市局和各區(qū)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市局和各區(qū)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市局和各區(qū)局應當建立局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協(xié)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局領導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負責信訪接待的局領導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九條 市局、各區(qū)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xié)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條 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國稅機關提出

(一)對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檢舉、揭發(fā)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其他信訪事項。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信訪事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處理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條 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國稅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國稅機關提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國稅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國稅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三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國稅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_人。

第十四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當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自覺維護工作秩序和信訪程序。不得在國稅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不得圍堵、沖擊國稅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信訪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不得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屬于本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

第十七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和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對收到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_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條 對上級國稅機關或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_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按要求回告上級國稅機關或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稅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國稅機關協(xié)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稅機關協(xié)調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一條 對國、地稅機構分設以前的信訪事項,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受理。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未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而直接到上級國稅機關走訪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出;上級國稅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條 信訪工作人員發(fā)現來訪人中有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的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由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信訪工作人員發(fā)現來訪人中有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區(qū)、單位或者監(jiān)護人將其接回。

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訪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qū)、單位或者監(jiān)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不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影響接待工作的,信訪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信訪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qū)、單位或者監(jiān)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六條 在接待場所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必要時可以請求所在地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稅機關應當立即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fā)生和擴大。同時,華考|zk168報告上級國稅機關和本級黨委、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稅機關及其信訪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根據職責權限和信訪事項性質,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信訪事項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二)對依法應當由上級國稅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送上級國稅機關;

(三)對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轉送、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依法、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盡可能把群眾反映的問題解決在首訪環(huán)節(jié)。對于疑難信訪問題,要實行領導包案處理制度。

對發(fā)生越級集體上訪的,所涉及的單位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積極主動地協(xié)助做好信訪人的接待、疏散和勸返工作。

第三十條 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 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二) 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 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

交辦機關認為對交辦的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辦理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國稅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國稅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國稅機關發(fā)現本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

上級國稅機關發(fā)現下級國稅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區(qū)國稅機關信訪工作部門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報送信訪工作總結,統(tǒng)計受理信訪事項,分析信訪事項中反映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對已經結案的信訪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_年,到期清理、鑒定、登記、銷毀。對重要件和確有研究價值的案卷,移送本級檔案部門鑒定保存。

人事、監(jiān)察部門負責處理的信訪件,其案卷材料的歸檔和處理由人事、監(jiān)察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稅機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國稅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二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國稅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當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當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國稅機關可以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對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各區(qū)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信訪工作辦法,并報市局備案。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__年_月1日起施行,原《__市國家稅務局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__年來,我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積極貫徹落實“____”“科學發(fā)展觀”和黨的__大四中全會精神。努力學習掌握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自身和業(yè)務水平。

一年來,我局紀檢監(jiān)察工作在上級局和當地黨政的正確領導下,在局領導的重視下,堅持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局工作中心,認真落實黨的 “__大”、“__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中紀委五次全會和省、市紀委有關會議精...

回顧____年的工作,可以歸納為四句話:責任倍感沉重,付出并不輕松,感受非常深刻,工作還算成功。____年,本人負責稅收管理工作,在分局領導的正確領導和股室同志的大力幫助下,已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

一、全面推行全功能一窗式服務。在我局推行全功能一窗式服務,除了發(fā)票銷售窗設置專窗外,申報征收、發(fā)票驗舊、代開發(fā)票、抄報稅、稅務登記等實行全功能一窗式管理,采取一個窗口受理,內部協(xié)調運轉,全程限時辦結,大大縮短了納稅人在辦...

__年,我在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在全科同事們的支持配合下,進一步增強聚財為國、執(zhí)法為民的稅收工作宗旨意識。本著大局觀念,當好科長的助手和參謀,繼續(xù)堅持改革創(chuàng)新,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強化征管基礎,優(yōu)化稅收服務,較好地完成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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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稅局針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組織開展系統(tǒng)調研,梳理問題、分析原因、明確思路、制定對策,明確了征管工作短期目標和中長期目標,努力建立以稅源分類為基礎的專業(yè)化稅收管理模式,以數據分析為核心的征管風險監(jiān)控...

【第4篇 工作總結格式要求及細則

一、工作總結格式要求(word形式)

(一)、工作總結的打印要求

1、工作總結要用a4紙打印,正文中的任何部分不得超出a4紙邊框以外,a4紙不得隨意接長或截短。(頁邊距上下左右均為2cm)

2、每頁應有頁碼(在頁面的底端,居中),工作計劃如果多于1頁應當裝訂起來。

(二)、工作總結的格式細則

1、大標題:黑體,小二號,加粗,居中,設置段前、段后距為1行,行距為固定值36磅。

2、第一級標題:黑體,小三號,居中,段前、段后距為1行,行距為固定值36磅。

3、所有標題均單獨占行書寫。

4、正文:均為宋體,小四號,首行縮進2個字符,段前、段后距為0行;行距為固定值20磅。

5、漢字、標點符號必須符合國家公布的規(guī)范標準。

如:標點符號應按照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標點符號法”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6、工作總結中如有圖表,應按照以下格式要求

(1)圖

a、圖序(如圖1、圖1-1等)及圖名置于圖的下方,居中排寫,字體為宋體五號。

b、有需要的話,可在圖名的之下加附圖說明

【第5篇 地震局實施細則情況半年工作總結范文

一、認真組織學習,統(tǒng)一思想認識

“八項規(guī)定”出臺后,單位召開干部職工大會學習宣傳貫徹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委“若干規(guī)定”、市委“實施辦法”和縣委“實施細則”,提高班子成員及干部職工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市意見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局領導班子遵守“八項規(guī)定”的自覺性。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

二、強化效能建設,整頓紀律作風

以工作紀律為突破口,狠抓作風管理,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請銷假制度。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匯總公布,兌現獎懲,年終匯總的考核結果作為評先選優(yōu)內容之一。要求干部多深入群眾當中開展調查研究,多同群眾座談,把調研作為找準問題、解決問題的突破口。與縣效能辦聯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加大對工作不作為、不在狀態(tài)等問題的專項督查力度。進一步完善效能制度建設,簡化辦事程序,改進服務方式,為群眾提供規(guī)范、便捷、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

三、嚴格后勤管理,規(guī)范公務接待

嚴禁用公款宴請上級和親朋好友,同城之間不準相互宴請。中心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餐館。公務接待統(tǒng)一安排在縣委招待所,實行定點公務消費。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通知方可安排,不上煙酒,餐飲以當地家常菜為主,不上高檔菜。辦公用品到商店定點采購,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到商店購買或記帳。

四、減少會議數量,精簡會議會風

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盡量安排小范圍、務實管用的專題會議。將內容相近、參加人員重疊的會議進行合并或接續(xù)召開。嚴格控制各類紀念會、表彰會。嚴格控制會議時間,開短會、講短話、講管用的話,力戒空話、套話。會場布置力求簡樸,不擺放鮮花。嚴禁以任何名義發(fā)放紀念品、禮品。

五、暢通舉報渠道,實施嚴格監(jiān)督

充分發(fā)揮單位效能投訴機構及政府網站開設“投訴信息”欄目作用,密切關注干部作風方面的投訴舉報,對群眾反映問題較多、滿意度較低的,及時糾正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同時,要求單位領導干部帶頭做好貫徹執(zhí)行“八項規(guī)定”,做好表率,做到嚴格自律,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密切聯系群眾,帶頭解決實際問題。

細則總結(五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全市國稅系統(tǒng)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全省國稅系統(tǒng)信訪工作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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