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責任追究制度,是組織人事工作中的一項重要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推薦責任:領導干部在推薦干部時,需對被推薦人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確保推薦的真實性。
2. 追究程序:當推薦的干部出現嚴重失職或違紀違法情況時,將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3. 責任認定:根據具體情況,對推薦人可能承擔的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進行明確。
4. 處理措施: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誡勉談話、組織調整乃至紀律處分等處理方式。
內容是什么
該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于,領導干部在推薦干部時必須秉持公正、公平原則,對推薦對象的素質和表現負責。一旦出現問題,不僅被推薦的干部要接受調查,推薦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包括但不限于未盡到審查義務、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等行為。在實際操作中,會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組織部門進行調查,根據事實和規(guī)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重點
制度的重點在于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防止“人情推薦”和“關系提拔”,確保選人用人公正透明。它旨在構建一個健康的干部選拔環(huán)境,通過責任追究,使領導干部更加審慎地行使推薦權,提高干部隊伍建設的質量和效果。
存在的問題
盡管該制度旨在提升干部選拔的公正性,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仍存在一些挑戰(zhàn)。一是責任認定可能存在主觀性,導致責任追究的公正性受到影響;二是部分領導干部可能因擔心承擔責任而過于保守,影響正常的人才推薦;三是制度的執(zhí)行力度和效果需要持續(xù)監(jiān)督,以防止形式化。因此,完善責任追究的標準和程序,加強監(jiān)督機制,以及提高制度的執(zhí)行力,是未來改進的方向。
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責任追究制度范例范文
第1篇 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責任追究制度范例
(1)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人選,必須署名寫出推薦材料并填寫《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說明理由,申明與被推薦人關系。
(2)推薦材料和《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
(3)領導干部以口頭方式推薦的干部人選或推薦的是回避對象,不得列為民主推薦對象。否則要對推薦人和審核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通報批評。
(4)領導干部個人推薦人選情況介紹,經審核與實際嚴重不符,不得列為民主推薦對象,推薦人必須向組織說明情況。
(5)推薦情況與實際不符,若情節(jié)較輕,給予推薦人黨內警告處分;若存在違紀違規(guī)問題,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2篇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寫作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yè)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guī)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干部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j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局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增強領導干部的黨性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促進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制訂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局黨委班子成員、各科室負責人。
二、報告內容
報告的內容分事前報告和事后報告兩類。
(一)事前報告的內容:
1、本人和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子女)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含實物和貨幣)的情況;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的情況。
2、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境)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國(境)情況(含赴國外、境外讀書)。
3、本人離婚、離婚后再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領養(yǎng)子女、與外國人及境外人員結婚情況。
4、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喜慶的情況。
5、本人及家庭成員買賣汽車、親友贈送車輛及本人借用車輛的情況。
6、本人公費或自費學習駕車技術和駕駛車輛的情況。
7、組織找談話明確工作調動后,在尚未辦理調動手續(xù)期間,利用原職務作人事、大額財物處理等重大決定的情況。
8、工作調動后,隨調動帶走公用物品的情況。
9、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10、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事前報告一般須提前20天向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上報書面報告單(見附表),其中本人享受房改政策及因公出國(境)審批,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事前報告的事項一般需由組織審核后再辦理,特殊情況的需向組織說明。
(二)事后報告的內容: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糾紛的情況。
3、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yè)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以及在企業(yè)參股入股的情況。
4、個人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組織上尚未調查的問題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后果的問題。
5、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事后報告一般須在事后一周內向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上報書面報告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三、報告程序
(一)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實行一事一單一報制。
(二)報告人本人填寫《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單》,一式三份,報局黨委核實并簽署意見,二份報區(qū)紀委黨風廉政教育室,一份報區(qū)委組織部干部一科。境外活動及表現情況填寫《出國人員鑒定表》,按出國政審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事前報告中需要組織審核的事項,由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兩家負責,必要時報請區(qū)委同意。一般在10天之內由區(qū)紀委答復。
四、報告要求
(一)全局領導干部應消除思想顧慮,真正從思想上引起重視,從行動上配合組織做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工作。
(二)領導干部要克服無所謂思想或怕麻煩的心理,對重大事項堅持先報告后辦理。
(三)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地向黨組織報告情況。報告時,必須將報告的重大事項說清楚,如場所,資金,處理方法等。不得隱瞞重大事項的事實,不得弄虛作假、欺騙組織。
(四)對領導干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對不能公開的應予以保密。
五、報告監(jiān)督方法
(一)實行報告人辦事結果反饋制度。報告人應根據組織審定意見,將辦理情況及時向報告部門反饋。
(二)建立辦理事情結果登記制度。報告人將個人重大事項處理情況反饋后,組織要記錄在冊,建立備查檔案。
(三)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其結果記錄備案。
(四)建立相應的查處制度。領導干部處理個人重大事項要主動接受黨內外干部群眾的評議和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者、不按有關規(guī)定報告者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六、紀律處分
(一)已構成違紀
1、對直接領導人追究黨風廉政責任。
2、對班子集體扣減當年黨風廉政考核分。
3、本人接受紀律處分。
(二)未構成違紀但情節(jié)嚴重,經群眾舉報或上級檢查中發(fā)現的,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交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及局黨委、紀委,組織上將視情節(jié)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同時局黨委在一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整改情況,并扣減該領導干部個人黨風廉政考核分。
(三)雖未構成違紀,但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其批評教育,本人應在局內民主生活會上作深刻檢查。情節(jié)較輕的,組織上指出后,本人必須立即整改,同時須將隱瞞不報的情況向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作出書面說明。
七、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