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和意義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穩(wěn)健運營的基石,它猶如一盞明燈,照亮了我們前行的道路,避免因疏忽導致的潛在風險。安全制度的存在,不僅保障了員工的生命安全,也維護了企業(yè)的財產(chǎn)不受損失,更是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xiàn)。它強調(diào)預防為主,通過規(guī)范行為,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作業(yè)規(guī)程:詳細規(guī)定各項工作的安全操作步驟,防止誤操作。
2. 應急預案:制定應對突發(fā)事件的策略,確保快速、有效地響應。
3. 安全培訓:定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提升員工的安全素質。
4. 風險評估:識別和評估潛在危險,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5. 審核檢查:定期進行安全審核,確保制度執(zhí)行到位。
注意事項
在執(zhí)行安全制度時,我們需謹記以下幾點:
1. 制度要清晰易懂,避免過于復雜,確保每個員工都能理解并遵守。
2. 制度應具備靈活性,適應企業(yè)的發(fā)展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
3. 督查督辦要公正公平,無論職位高低,違反制度都應受到相應處理。
4. 強化反饋機制,鼓勵員工報告安全隱患,及時解決問題。
在實施過程中,我們要把握好安全制度的精髓,以人為本,注重實效,通過持續(xù)改進,確保安全制度的生命力,為企業(yè)安全保駕護航。每一項規(guī)定,每一次執(zhí)行,都是對企業(yè)未來的承諾,對員工福祉的保障。讓我們攜手并進,共同構建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
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_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diào)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diào)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報經(jīng)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jīng)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jù)內(nèi)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jù)內(nèi)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nèi)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jīng)審核市食安辦經(jīng)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jīng)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nèi)容??己藘?nèi)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nèi)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2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diào)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diào)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報經(jīng)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jīng)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jù)內(nèi)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jù)內(nèi)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nèi)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jīng)審核市食安辦經(jīng)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jīng)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nèi)容??己藘?nèi)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nèi)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3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diào)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diào)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
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報經(jīng)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
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jīng)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jù)內(nèi)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jù)內(nèi)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nèi)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
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
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
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
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
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jīng)審核市食安辦經(jīng)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
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jīng)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nèi)容。
考核內(nèi)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
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nèi)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
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