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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義
在企業(yè)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海者的羅盤,指引著企業(yè)穩(wěn)健前行。它不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也是維護企業(yè)正常運營的關鍵。有效的安全制度能預防事故的發(fā)生,減少潛在風險,提升工作效率,同時也是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xiàn),為公司的長期發(fā)展奠定堅實基礎。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善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幾部分:入職安全培訓,確保每位新員工熟悉基本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工作場所的安全規(guī)定,如禁止煙火、佩戴防護設備等;應急預案,應對突發(fā)事件的快速響應機制;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消除安全隱患;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
注意事項
在制定和執(zhí)行安全制度時,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制度應明確、具體,避免含糊不清導致誤解;二是要全員參與,確保每個員工都理解和遵守;三是制度應隨著業(yè)務發(fā)展和環(huán)境變化適時更新;四是落實監(jiān)督機制,保證制度的執(zhí)行力度;五是鼓勵報告隱患,營造積極的安全文化。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安全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容忽視。只有嚴謹、全面且得到執(zhí)行的制度,才能真正發(fā)揮其保護傘的作用,為企業(yè)和員工帶來實實在在的安全保障。
談話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煤礦安全生產溝通談話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監(jiān)管工作,落實全礦各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各級主管與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煤礦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有效促進煤礦企業(yè)安全、健康、有序發(fā)展,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礦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各生產輔助單位。
第三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礦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及生產輔助單位負責人進行溝通談話:
(一)未完成礦下達的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
(二)發(fā)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或一年之內發(fā)生兩起重傷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違法違規(guī)組織生產的;
(四)未按時完成礦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
(五)對于a、b級隱患和重大隱患不認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時上報、銷號的;
(六)對上級管理部門排查出的隱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絕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生產、建設的;
(八)重大隱患整治效果評價制度、風險評估預警機制不健全的;
(九)重大危險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應急預案不健全或者落實不到位的;
(十一)一年內三次及以上對上級管理部門調度上報的材料未及時上報或拒絕上報的;
(十二)未嚴格執(zhí)行請銷假制度外出的;
(十三)礦認為有必要談話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談話內容
(一)對未完成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發(fā)生事故和違法違規(guī)組織生產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對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訓的認識,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性質、程度和處罰等情況的說明,下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對策措施等情況。
(二)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等情況。
(三)對a、b級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未排查或未上報、銷號或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及時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徹底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的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zhí)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資金到位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第六條 談話小組的設立
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其他副總及以上領導、礦辦、政工、工會、勞資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談話小組,并根據(jù)實際需要邀請省、市煤礦專家參加談話。
第七條 談話程序
談話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談話組長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談話前,由礦安全目標考核科發(fā)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注明被談話單位名稱,被談話人姓名、談話事項、談話時間、談話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
(二)談話時,被談話人對存在問題和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說明。內容包括:1、原因及處理經(jīng)過;2、責任劃分;3、應吸取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談話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談話人進行解答。
(三)談話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四)政工科安排專人記錄,形成談話書面?zhèn)渫浕驎h紀要,由談話會參加人簽名并存檔。
(五)談話后,被談話人將談話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安全目標考核科。
第八條 談話的處理
談話小組根據(jù)不同情形對被談話對象,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一)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四)扣除相應安全目標責任風險抵押金;
(五)一年內有三次及以上談話人員,建議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免職處理;
(六)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給予相應處理。
以上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九條 談話時限
對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談話,在要求的期間或隱患整改期后10日內進行;其他事項的談話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對未及時落實談話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談話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fā)安全生產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處理上限,追究責任單位和被談話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被談話對象應準時參加談話,不得委托他人。被談話對象沒有特殊情況不接受談話的,由礦給予通報批評,并追求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安全目標考核科。
第2篇 公交安全生產警示性談話黃牌警告制度
公交公司安全生產警示性談話與黃牌警告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認真貫徹_“____”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原則,落實上級對安全工作管理的要求,扎扎實實地抓好公司的安全工作,確保公司穩(wěn)定有序發(fā)展。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公司內各基層。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安全防火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各項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安全防火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交巡警總隊、消防局和交通局以及行管處、集團公司的安全監(jiān)察管理。
第四條: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將由總經(jīng)理室約見該單位行政主要領導或其他負責人:
1、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力或不認真執(zhí)行公司安全部門布置的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
2、存在嚴重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隱患,且整改措施不落實。
3、發(fā)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的。
4、凡年內發(fā)生重復工傷事故的。
5、凡年內發(fā)生三起以上(含三起)險肇事故的。
6、發(fā)生工傷重傷以上事故的。
7、三個月內連續(xù)違章和事故頻率舉高不下,且整改措施不力的。
8、年內連續(xù)發(fā)生有責重大行車事故的。
9、發(fā)生特大行車事故的。
10、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的。
11、發(fā)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12、年內連續(xù)發(fā)生一般火災事故的。
13、一個月內連續(xù)發(fā)生多起車輛發(fā)動機不潔和車輛滅火機缺損,且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五條:對存在第四條中任何一款的將由公司領導簽發(fā)《黃牌警告書》。
第六條:有關單位在接到《黃牌警告書》后,應由行政主要領導負責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按質落實整改措施。
第七條:有關單位在整改落實措施完成后,應寫書面整改報告,由行政主要領導簽署后報公司業(yè)務部,通過復查,確已整改,并在以后三個月內為安全生產工作達到要求即撤消黃牌警告。
第八條:有關單位在接到《黃牌警告書》后,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措施的將由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視情節(jié)作出嚴肅處理。
第九條:本制度由業(yè)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人字(2002)第298號文作廢
第3篇 煤礦安全生產溝通談話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監(jiān)管工作,落實全礦各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各級主管與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煤礦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有效促進煤礦企業(yè)安全、健康、有序發(fā)展,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礦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各生產輔助單位。
第三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礦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及生產輔助單位負責人進行溝通談話:
(一)未完成礦下達的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
(二)發(fā)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或一年之內發(fā)生兩起重傷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違法違規(guī)組織生產的;
(四)未按時完成礦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
(五)對于a、b級隱患和重大隱患不認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時上報、銷號的;
(六)對上級管理部門排查出的隱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絕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生產、建設的;
(八)重大隱患整治效果評價制度、風險評估預警機制不健全的;
(九)重大危險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應急預案不健全或者落實不到位的;
(十一)一年內三次及以上對上級管理部門調度上報的材料未及時上報或拒絕上報的;
(十二)未嚴格執(zhí)行請銷假制度外出的;
(十三)礦認為有必要談話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談話內容
(一)對未完成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發(fā)生事故和違法違規(guī)組織生產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對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訓的認識,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性質、程度和處罰等情況的說明,下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對策措施等情況。
(二)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等情況。
(三)對a、b級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未排查或未上報、銷號或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及時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徹底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的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zhí)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資金到位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第六條 談話小組的設立
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其他副總及以上領導、礦辦、政工、工會、勞資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談話小組,并根據(jù)實際需要邀請省、市煤礦專家參加談話。
第七條 談話程序
談話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談話組長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談話前,由礦安全目標考核科發(fā)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注明被談話單位名稱,被談話人姓名、談話事項、談話時間、談話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
(二)談話時,被談話人對存在問題和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說明。內容包括:1、原因及處理經(jīng)過;2、責任劃分;3、應吸取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談話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談話人進行解答。
(三)談話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四)政工科安排專人記錄,形成談話書面?zhèn)渫浕驎h紀要,由談話會參加人簽名并存檔。
(五)談話后,被談話人將談話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安全目標考核科。
第八條 談話的處理
談話小組根據(jù)不同情形對被談話對象,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一)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四)扣除相應安全目標責任風險抵押金;
(五)一年內有三次及以上談話人員,建議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免職處理;
(六)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給予相應處理。
以上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九條 談話時限
對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談話,在要求的期間或隱患整改期后10日內進行;其他事項的談話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對未及時落實談話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談話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fā)安全生產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處理上限,追究責任單位和被談話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被談話對象應準時參加談話,不得委托他人。被談話對象沒有特殊情況不接受談話的,由礦給予通報批評,并追求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安全目標考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