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發(fā)電企業(yè)集控運行崗位的巡回檢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設備狀態(tài)檢查:涵蓋機組運行參數、設備溫度、壓力、振動等關鍵指標。
2. 安全設施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安全防護裝置等正常運行。
3. 環(huán)保監(jiān)測:監(jiān)控廢氣排放、廢水處理等環(huán)保指標是否達標。
4. 工作區(qū)域巡查: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如漏電、漏水、滑倒風險等。
5. 運行記錄更新:及時記錄設備運行狀況和異常情況。
內容是什么
這些檢查內容應按照預定的時間表和程序進行,例如每日巡檢、每周專項檢查和每月全面檢查。每日巡檢主要關注設備的日常運行狀態(tài),而專項和全面檢查則深入到設備內部和系統性能,以預防潛在問題。工作區(qū)域的巡查不僅限于設備,還包括工作環(huán)境的整潔度和員工的安全行為。運行記錄的更新是保證信息準確性和追溯性的關鍵,應詳細記錄每個檢查環(huán)節(jié)的發(fā)現和處理情況。
規(guī)范
執(zhí)行巡回檢查制度時,需遵守以下規(guī)范:
1. 檢查人員應具備專業(yè)技能,了解設備特性和操作規(guī)程。
2. 檢查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安全規(guī)程,佩戴必要防護裝備。
3. 發(fā)現異常立即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故障擴大。
4. 記錄詳實,無遺漏,確保信息真實反映設備運行狀況。
5. 定期培訓,提高員工的隱患識別和應急處理能力。
重要性
發(fā)電企業(yè)集控運行崗位的巡回檢查制度至關重要,它能:
1. 提前發(fā)現設備異常,減少突發(fā)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
2. 確保環(huán)保合規(guī),避免因超標排放引發(fā)的法律責任。
3. 維護工作環(huán)境安全,保障員工的生命健康。
4. 通過持續(xù)的監(jiān)控和改進,提升設備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巡回檢查制度是發(fā)電企業(yè)穩(wěn)定運行的基石,它通過規(guī)范化的操作和及時的問題處理,確保了發(fā)電工作的高效、安全和環(huán)保。
發(fā)電企業(yè)集控運行崗位巡回檢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發(fā)電企業(yè)集控運行崗位巡回檢查制度
一、總則
1.1 巡回檢查制度是保證設備經濟運行,及時發(fā)現問題的有效措施,各級運行人員應認真執(zhí)行。
1.2 各專業(yè)各崗位的運行人員,應按所管轄的設備范圍和所在的運行值的具體工作安排,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的進行巡回檢查。
1.3 巡回檢查工作必須由能夠獨立擔任工作的運行人員進行。
1.4 巡回檢查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安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1.5 進行巡回檢查的運行人員必須帶好所用的工具。如:手電筒、聽音棒等,帶好安全帽。檢查前應按專業(yè)查閱相應的主、副值班員記錄本以及缺陷記錄本,以便對剛操作過的、變更過的、或有缺陷的設備進行重點檢查。巡回檢查時,應根據設備特點,仔細看、聽、摸 、嗅 ,并攜帶必要的工具。除定期巡回檢查外,還應針對設備特點,對運行方式的變化,對有缺陷的設備增加檢查。
1.6 對巡回檢查中發(fā)現的異常情況,應立即進行分析及時消除或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擴大,并匯報主值、值長(單元長),做好記錄。
1.7 巡回檢查的次數規(guī)定:
1.7.1 各主、副值、巡操要按各自管轄設備分工進行交、接班巡回檢查一次。
1.7.2 值長在值班過程中,每班巡回檢查至少一次;設備有缺陷時,可增加巡回檢查次數。
1.7.3 值班中巡檢每小時一次;設備配電室每班巡回檢查兩次。每個值每輪班第一個中班檢查外圍電氣系統一次。
1.7.4 對異常運行及有缺陷還沒有處理的設備或剛投入運行的設備應增加巡檢次數。
1.7.5 設備啟動和停運時,巡操必須在設備安裝地點監(jiān)視設備啟停情況。
1.7.6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各專業(yè)可以對巡檢次數、路線進行更改,各值必須嚴格執(zhí)行。
1.8 巡回檢查的重點:
1.8.1 過負荷、溫度高及長期滿負荷運行設備。
1.8.2 異常運行及有缺陷還沒有處理的設備。
1.8.3 剛投入運行的設備。
1.8.4 新投入運行的設備。
1.9 巡回檢查的主要項目:
1.9.1 設備運行的方式及所處的運行狀態(tài)(運行、備用、檢修)。
1.9.2 設備運行工況參數應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
1.9.3 運行設備的振動、聲音及外觀變化情況。
1.9.4 運行設備的泄漏情況,如:漏汽、漏水、漏粉、漏、漏壓縮空氣等 。
1.9.5 電氣設備是否過熱、放電 、冒煙等現象。
1.9.6 熱工、電氣保護及自動裝置的運行情況。
1.9.7 常設安全措施是否健全,固定是否牢靠,臨時安全措施布置的情況等 。
1.9.8 檢查區(qū)域的內容按季節(jié)、氣候等 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1.9.9 檢查區(qū)域的照明:機房夏季早7點關,晚7:30點開,冬季早8點關,晚6點開;電氣配電室照明在檢查完關。
1.9.10 發(fā)電部經理、值組長、各專業(yè)運行專責工程師、按專業(yè)每周各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應抽查巡回檢查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1.9.11 各運行值值長在值班過程中要對巡回檢查情況進行檢查。
1.9.12 巡回檢查要做到“五到”:腿要跑到、眼要看到、耳要聽到、手要摸到、鼻要聞到。
1.9.13 巡回檢查終了應向主、副值班員匯報檢查情況。若發(fā)現設備缺陷應及時記入缺陷記錄本中。
1.9.14巡回檢查中若發(fā)現重大缺陷,需立即處理消缺時,巡檢可直接向當值值長匯報,必要時也可直接向相應專業(yè)的運行專責工程師、值組長、運行管理總監(jiān)、運行部經理匯報,便于及時聯系維修部進行處理。
1.9.15巡回檢查中發(fā)現的異常運行情況,應及時向主、副值班員匯報,以利于及時消除。不能在本班內處理的異常情況,應記入主值、巡操記錄本內,并向接班人員做明確的交代。
1.9.16 巡回檢查制度從下發(fā)各運行值之日起執(zhí)行。
1.9.17對巡回檢查制度不理解或有疑問的地方,可向發(fā)電運行部提出詢問,發(fā)電運行部應給予答復。
1.9.18 發(fā)電運行部各運行值必須嚴格照巡回檢查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2篇 發(fā)電企業(yè)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檢修工作票的標準化、規(guī)范化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在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標準《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guī)定了(熱力)機械工作票、電氣工作票、熱控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內容、填寫、使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直屬、全資、控股發(fā)電企業(yè)。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企業(yè)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貫徹落實《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發(fā)電企業(yè)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五條各企業(yè)安監(jiān)部門對本企業(yè)工作票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考核。
第六條工作票簽發(fā)人職責
(一)工作必要性。
(二)工作是否安全。
(三)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四)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
(五)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第七條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職責
(一)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二)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三)監(jiān)督、監(jiān)護工作人員遵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四)檢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五)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代安全措施、危險點分析及注意事項。工作中及時制止工作人員的任何違章行為。
(六)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第八條工作許可人職責
(一)負責接收工作票、審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二)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帶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
(四)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發(fā)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第三章? 內 容
第九條工作票包括:(熱力)機械工作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熱控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熱控保護安全措施票。
第十條工作票的執(zhí)行范圍:
(一)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改造、試驗和安裝等工作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二)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時應填寫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或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見附件1)
1.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b.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c、低壓廠用母線上的工作,需將母線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b.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c.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d.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三)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時應填寫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或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見附件1)
1.填用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b.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2.填用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yè)。
b.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c.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四)在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如需動火工作時應填寫一級動火工作票或二級動火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見附件2)。
a. 一級動火區(qū)(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b. 二級動火區(qū)(是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五)在熱控回路上工作時應填寫熱控工作票 (工作票格式見附件4)。
(六)復雜和危險性較大的工作,應制訂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三措”),經審核、批準后嚴格執(zhí)行。
第四章? 填 寫
第十一條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必須符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所要求具備的條件,并按規(guī)定考試合格,領導批準,書面公布。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應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和現場安全措施,確保檢修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第十二條工作票要用藍/黑色圓珠筆或鋼筆填寫,一式兩份(使用復寫紙,黑(字)票在上,紅(字)票在下)。紅票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保管;黑票由現場運行值班人員保管,按值移交。使用微機管理的工作票,應打印一份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保管。
第十三條手寫工作票關鍵字不得涂改,字體端正,非關鍵字最多可改二處,但必須有工作票簽發(fā)人蓋章;微機打印工作票不得涂改;填寫完的工作票在最后一項安全措施項目后空白行左側處蓋“以下空白”章(工作票專用標準章式樣見附件6)。
第十四條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fā)時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后交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工作票簽發(fā)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確認無誤后簽發(fā)。
第十五條如果幾個工作班按規(guī)定填用一張總的工作票,則總的工作負責人應由部門指定的專人擔任。
第十六條進行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對人員、設備、環(huán)境、管理中可能引發(fā)事故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控制。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填寫說明
(一) (熱力)機械工作票的填寫
1.標題欄“________(熱力)機械工作票”,_________處填寫本企業(yè)名稱(此處可在印制工作票時直接把企業(yè)名稱印好); “________部門__________班組”,__________處分別填寫所在部門和班組名稱;“№__________”處為工作票統一編號。
2.工作負責人、參加工作人數、附頁等,填寫清楚,不能漏項(有附頁,在附頁欄處填寫張數,如無附頁填寫“無”,附頁包括工作票附頁、動火票、“三措”等)。
3.工作內容一欄,必須將工作的具體內容,地點填寫清楚,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在一項主工作內容之后可用括號填寫分項工作內容)。
4.“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每條措施均應有序號,若措施較多可使用附頁,若安全措施比較少出現空白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由檢修人員執(zhí)行的安全措施應注明“檢修人員自理”。
5.“措施執(zhí)行情況”一欄,填寫與措施對應的編號,當工作許可人執(zhí)行完一項后,劃一個鉤(√)。
6.“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一欄,由運行人員填寫。若無補充,在該欄目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若有補充,應逐條填寫并注明序號;若安全措施比較少出現空白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
7.“工作負責人變更”一欄,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并進行簽名、填寫變更時間,被變更的工作負責人向新的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員情況后方可離開,新的工作負責人在開始工作前,須經工作許可人同意。
8.“工作票延期”一欄,當工作任務不能按期完成,應辦理延期手續(xù),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原工作票注銷。
9.檢修設備試運,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施工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工作票必須押回工作許可人處,方可進行設備試運。在此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安規(guī)有關項目,試運結束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簽字,并注明恢復工作時間。
(二)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填寫(電氣第二種票參照執(zhí)行):
1.標題欄“_______電氣第一種工作票”______處填寫本企業(yè)名稱(此處可在印制工作票時直接把企業(yè)名稱印好);“工作部門_______” “班組________” ________處填寫所在部門、班組,“№__________” 處為工作票統一編號。
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一欄必須將工作的具體內容、地點填寫清楚,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在一項主要工作內容之后可用括號填寫分項工作內容)。
3.“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一欄,每條措施均應有序號,寫清停電設備的名稱、編號以及拉開的開關、刀閘和保險,接地線裝設地點、應設遮欄地點、應掛標示牌名稱。若措施少出現空白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中間不能留空白行。
4.“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填寫一欄,工作許可人每完成一項安全措施后,填寫清楚已做該項安全措施,已裝設接地線標明地點、編號,當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備,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向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帶電設備部位和注意事項,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若工作許可人認為安全措施不全需要補充,可在補充安全措施欄目進行補充。
5.“工作負責人變動”一欄,因工作關系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填寫變動時間,并在工作票簽發(fā)人處簽名,被變更的工作負責人要向新的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員情況后方可離去。
6.“工作票延期”一欄,工作在預定時間尚未完成,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延期后,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和值長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填寫延期時間并簽名。
7.“備注”一欄,填寫需要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的事項或其它問題。
(三) 熱控工作票的填寫
1.“№:______”一欄,填寫工作票序號(工作票的序號編寫位數可企業(yè)自行制定);“部門(分場)______班組______”一欄填寫所在部門和班組;“附頁:____張”一欄,填寫附頁的張數或無(包括安全措施附頁和熱控、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
2.“工作負責人:________工作人員:____________共___人”一欄,填寫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主要工作人員的姓名和參加該項工作的總人數。
3.“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_______”一欄,填寫工作的詳細內容和具體地點,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
4.“計劃工作時間:______”一欄:填寫該項工作計劃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5.“必須解除的熱控裝置”一欄的填寫:必須有序號且按順序填寫被解除的保護或自動裝置,當解除的保護危及到發(fā)電機組的安全穩(wěn)定運行時,須填寫“熱控、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
6.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一欄的填寫:在填寫過程中每條措施均應有序號,且應按安全操作順序填寫,若措施較多可使用附頁,若安全措施比較少,出現空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安全措施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a) 要求運行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措施執(zhí)行人”和“措施檢查人”一欄,均由運行人員簽名。
b) 要求熱控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措施執(zhí)行人”一欄由熱控人員簽名,“措施檢查人”一欄由工作負責人簽名。
7.“運行人員補充措施”一欄,由運行人員填寫,若無補充,則在該欄目最開頭填寫“無補充”;若有補充的安全措施,應逐條填寫并注明序號;補充措施較多時原工作票收回作廢,重新填寫新工作票?!按胧﹫?zhí)行人”和“措施檢查人”一欄,填寫與上一條中的要求相同。
8.“批準工作結束時間”一欄,由值長根據設備的運行狀況和檢修工作的具體內容,填寫批準工作結束時間。
9.“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執(zhí)行”一欄,當所有的安全措施全部執(zhí)行后,由工作許可人填寫允許開工時間后,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名。
10.“工作負責人變更”一欄,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并進行簽名、填寫變更時間,被變更的工作負責人向新的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員情況后方可離開,新的工作負責人在開始工作前,須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簽名。
11.“工作票延期”一欄,工作在預定時間尚未完成,經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延期后,由工作負責人向值長申請延期,值長同意后,填寫延期結束時間并簽名。
12.“工作終結”一欄,當所有的檢修工作終結后,填寫具體的工作終結時間,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熱控措施已恢復,組織清掃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與工作許可人共同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并簽名。
13.“備注”一欄的填寫:與工作有關但票面中未涉及到的內容;需要交待的事項。
(四) 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填寫(熱控保護(信號)安全措施票填用參照執(zhí)行)
1. 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使用要求
對于一些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保護裝置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裝置,在進行檢修、維護、試驗工作前,應隨工作票辦理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樣式見附件5)。
2.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填寫說明
——“編號”一欄的填寫:按部門自行規(guī)定的統一編號填寫,并作為班組內部檔案資料。
——“對應的工作票號”一欄的填寫:應填寫相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被試設備及保護名稱”一欄的填寫:填寫具體設備及保護名稱。
——“工作負責人”一欄的填寫: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姓名。
——“簽發(fā)人”一欄的填寫:該工作票的簽發(fā)人姓名。
——“工作內容”一欄的填寫:具體工作任務。
——“工作時間”一欄的填寫:由工作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填寫具體需要工作的時間,以××年××月××日××時××分的格式填寫。
——“安全措施內容”一欄的填寫:由工作負責人,按照安全、準確、可靠的原則填寫具體安全措施內容,包括應打開及恢復壓板、直流線、交流線、信號線、聯鎖線和聯鎖開關等,按工作順序填寫安全措施。
——“執(zhí)行”一欄的填寫:安全措施內容的具體執(zhí)行過程,已執(zhí)行,在“執(zhí)行”欄打“√”。
——“恢復” 一欄的填寫:安全措施內容的具體恢復過程,已恢復在恢復欄打“√”。
——“填票人” 一欄填寫: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內容填寫者簽名,一般為工作負責人。
——“操作人”一欄填寫: 安全措施執(zhí)行人在保護裝置恢復后簽名;
——“監(jiān)護人”一欄填寫:監(jiān)護人應進行全過程安全措施執(zhí)行監(jiān)護并簽名。
——“審批人”一欄填寫:對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內容進行審核、批準執(zhí)行該項工作并簽名。
(五)對工作票中“危險因素控制措施”的填寫:
——對工作票中“危險因素控制措施”的填寫,應針對工作特點、作業(yè)方法、應用的工器具、工作環(huán)境、設備狀況、氣候條件、工作時間等,結合事故教訓,分析可能引發(fā)事故的危險點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
——填寫“危險因素控制措施”應在危險點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按照“四個方面、三個層次”來開展(四個方面是指:人員、環(huán)境、設備、管理;三個層次是指:工作前、工作過程、工作結束)。
——重大、復雜作業(yè)項目,應制定安全、組織、技術措施方案,并在工作前下發(fā)到部門、班組,便于提前組織作業(yè)人員學習和進行危險點分析并填寫“危險因素控制措施”。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條工作票采用統一格式,字體為華文中宋五號,標題為黑體三號,表格行距8mm(格式參見附件1-5)。工作票使用微機管理的,應滿足工作票使用要求,采用授權管理,分級控制。
第十九條第一種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一日送交工作許可人處,臨時消缺工作可以在工作開始以前送交工作許可人處;工作負責人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工作票,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fā)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第二十條工作許可人接收、審查工作票時,發(fā)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有重要遺漏,應立即退回,由工作票簽發(fā)人重新簽發(fā)工作票。措施不完善、不明確時,工作許可人可對工作票安全措施進行必要補充。
第二十一條工作許可人簽收、許可、終結工作票后,應在工作票登記簿(或mis)上進行登記。已終結的工作票蓋“已終結”字樣印章,作廢的工作票,蓋“作廢”字樣印章。(工作票專用標準章式樣見附件7)。
第二十二條工作票的使用規(guī)定
(一)一個班組在同一個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二)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且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fā)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進行工作時,可辦理一張工作票,工作票發(fā)給一個總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人員欄內只填明各班負責人及工作總人數,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三)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前,不準將設備合閘送電,如有緊急需要,需執(zhí)行安規(guī)中有關規(guī)定。
(四)工作票的編號,原則上便于工作票的統一管理和統計,同時分別設立(熱力)機械、電氣、熱控工作票登記本備查。
(五)一個工作負責人同一時間只能承擔一項工作任務。因工作需要,工作負責人需離開該工作現場,進行別的檢修任務時,必須履行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xù)。
(六)工作票應提前送交工作許可人處,由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填寫補充安全措施。
(七)電氣、熱控設備進行檢修、試驗等工作時,若需解除機組的主保護,在填寫工作票時,應同時辦理熱控、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并同工作票一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個別特殊工作的工作票規(guī)定
(一)熱控人員在網控、發(fā)電機和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上從事熱控范圍內的工作,不需要電氣主設備停電者應辦理熱控工作票(網控設備的檢修由網控運行許可人許可);如需要電氣設備停電時,在電氣工作人員開票將該設備停電完成后熱控人員再辦理熱控工作票。
(二)熱控人員從事照明等系統工作時,由電氣工作負責人辦理電氣工作票,監(jiān)護熱控人員工作。
(三)檢修電氣設備,需關閉(熱力)系統的閥門時,除辦理電氣工作票外,需(熱力)機械檢修人員配合的,(熱力)機械人員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作為電氣人員從事該項工作的安全措施內容之一;如不需(熱力)機械檢修人員配合的,需關閉(熱力)機械系統的閥門時,做為電氣、熱控人員從事該項工作的安全措施內容之一寫入電氣工作票。
(四)多經公司所屬班組進行檢修等工作不具備許可條件時,多經公司結合工作票制度,自行制定本部門的管理制度,上報本企業(yè)安監(jiān)部門審核合格后嚴格執(zhí)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統一發(fā)放、回收、監(jiān)督,并做出合格率評價。
第二十五條已執(zhí)行的工作票應保存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工作票檢查評價
(一)工作票合格率計算辦法:
月合格率=×100%
(二)工作票的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
1.工作任務、內容填寫不明確或遺漏;未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 不是用藍/黑色園珠筆或鋼筆填寫,字跡潦草或票面模糊不清,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有涂改;微機打印工作票有錯、漏字、被涂改。
3.安全措施不正確、不具體、不完善;對設備名稱、編號、時間、動詞等關鍵詞有涂改;手寫工作票非關鍵字涂改超過兩處;手寫工作票涂改處簽發(fā)人未蓋章;微機打印工作票有涂改。
4.公用系統與單元系統(設備)共用一張工作票。
5.安全措施比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降低;擴大工作票使用范圍;工作地點與工作票內容不符。
6.工作許可手續(xù)未完備,檢修人員已開始工作;工作終結時,未按要求檢查設備狀況;工作票遺失。
7.檢修設備需要送電試轉、水壓試驗等,未將工作票押回。
8.簽名人員不具備資格、代簽名、沒有簽名或未簽全名。
9.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辦有兩張及以上工作票,或一個工作班成員在同一時間參加兩張及以上工作票的工作。
10.工作負責人變更,未經原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工作許可人辦理變更手續(xù)。
11.檢修工作延期,未在工作票上按規(guī)定履行延期手續(xù);提前開工;終結時間超期。
12.工作票有重號、缺號或沒有編號;沒有填寫日期或其它不符“安規(guī)”要求的。
13.未蓋“以下空白”、“已終結”或“作廢”印章;未按要求蓋章、蓋錯章。
14、工作票中所填工作班人員與現場工作人員不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各發(fā)電企業(yè)根據本制度制定本企業(yè)的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3篇 發(fā)電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guī)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fā)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國電辦[2000]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國電總[2001]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fā)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yè)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fā)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fā)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體現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fā)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某發(fā)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
第五條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guī)定》(1989)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guī)定》(1992)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2000-5-1實施)
國家電力公司《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2001-1-1實施)
《安全生產法》 (2002-11-1實施)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國電總[2001]478號)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一實現:實現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chuàng)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6)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
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
第三章 安全獎勵
第七條 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條 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fā)現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fā)放辦法》執(zhí)行。
每九條 公司設立統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fā)放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安全生產責任書規(guī)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章 安全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fā)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yè)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3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第十三條 對發(fā)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yè)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四條 對發(fā)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五條 對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8、一年內重復發(fā)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對發(fā)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fā)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7、發(fā)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fā)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
7、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對人身輕傷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zhí)行執(zhí)行“兩票三制”及各種規(guī)章制度、規(guī)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jiān)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 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的處罰
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4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jié)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
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交通規(guī)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勞動,期滿后經交規(guī)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
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
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
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zhí)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guī)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80%。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
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
發(fā)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在事故發(fā)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fā)現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
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fā)現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guī)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發(fā)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將事故上報的。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jié)和謊報重要情節(jié)。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fā)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guī)定
1、部門發(fā)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fā)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2、在正常上班時發(fā)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fā)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發(fā)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zhí)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由于現場安全監(jiān)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fā)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jiān)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xù)發(fā)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zhí)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yè)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guī)定
1、由于下列原因發(fā)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對已經發(fā)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3)發(fā)生由于沒有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yè)行為不制止。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yè)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fā)生由于違章作業(yè)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guī)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yè)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yè)。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fā)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fā)生。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fā)生。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3、由于簽發(fā)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fā)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zhí)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7、凡分配未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yè)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jiān)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9、由于工作監(jiān)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jiān)護人不認真進行監(jiān)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jiān)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jiān)護人負直接責任。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11、違反行業(yè)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yè)或其它企業(yè),發(fā)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jiān)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12、違反行業(yè)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xù),或違反使用范圍,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發(fā)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guī)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yè)事故調查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fā)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guī)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guī)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guī)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fā)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fā)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