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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匯編3篇

更新時間:2024-05-07 查看人數(shù):96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

有哪些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涵蓋了多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監(jiān)督檢查計劃的制定與執(zhí)行:定期對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進行系統(tǒng)性的檢查。

2. 食品安全標準的落實:確保企業(yè)遵循國家和行業(yè)的食品安全法規(guī)與標準。

3. 食品質量檢驗: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4. 問題食品召回機制: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食品,立即啟動召回程序。

5. 督查人員培訓與資質管理:保證督查人員的專業(yè)素質和公正性。

6. 公眾參與與信息公示:鼓勵公眾監(jiān)督,并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內容是什么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對食品生產企業(yè)的原料采購、生產過程、儲存條件等進行全面核查。

2. 檢查食品標簽、包裝是否符合規(guī)定,防止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3. 跟蹤食品供應鏈,確保從源頭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4. 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查處,如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5. 建立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

6. 定期評估食品安全狀況,為政策調整提供依據(jù)。

規(guī)范

實施食品安全督查工作需遵循以下規(guī)范:

1. 保持公正公平,不受任何外部干擾,確保檢查的客觀性。

2. 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保護企業(yè)商業(yè)秘密。

3. 及時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規(guī)和技術要求。

4. 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與企業(yè)、監(jiān)管部門、消費者保持良好互動。

5. 對于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督促企業(yè)整改,并追蹤整改效果。

重要性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乎公眾健康和社會穩(wěn)定:

1. 保障消費者權益:通過嚴格的督查,可以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2. 維護市場秩序:打擊非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食品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3. 提升國家形象:良好的食品安全記錄有助于提升國家形象,增強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4. 預防公共健康危機: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食品安全隱患,防止大規(guī)模食品安全事件的發(fā)生。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是確保食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障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手段,其嚴謹性和有效性對于整個食品產業(yè)乃至社會都至關重要。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jù)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jù)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2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

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

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jù)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jù)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

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

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

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

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

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

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

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3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_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jù)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jù)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匯編3篇

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涵蓋了多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 監(jiān)督檢查計劃的制定與執(zhí)行:定期對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進行系統(tǒng)性的檢查。2. 食品安全標準的落實:確保企業(yè)遵循國家和行業(yè)的食品安全法規(guī)與標準。 3. 食品質量檢驗: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4. 問題食品召回機制: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食品,立即啟動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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