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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物品安全管理及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4篇】

發(fā)布時間:2023-12-12 07:01:25 查看人數:55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

第1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

為很好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這一安全方針,強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糾錯為主、處罰為輔”的指導思想,在安全生產的基礎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動現場施工,結合項目施工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

1﹑民爆物品領用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1.1.1 民爆物品領用管理規(guī)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業(yè)點炮工(持有效作業(yè)證件人員)到該段主管技術員處申請,主管技術員根據申請民爆器材物品名稱規(guī)格及數量,如實,詳細填寫領料通知單(需填寫項目一應俱全);領料申請人持領料通知單到炸藥庫房,憑單辦理領用手續(xù);

1.1.2 炸藥庫房庫管員根據以上要求,必須認真核查主管技術員簽字是否完善 ,如簽字完善,則根據“通知單”如數發(fā)放;如簽字不完善,則要求其完善后再辦理領用手續(xù);

1.1.3 項目部自耗部分,由項目部炮工辦理手續(xù),并全程監(jiān)督施爆作業(yè);

1.1.4 主管技術員可提前一天開單(指當晚申請,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 民爆物品領用時,炸藥一次領用超過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過100發(fā),必須經項目經理審核簽字后該領料通知單才有效;

違反領用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1.2.1 如主管技術員不及時辦理領料通知單,延誤使用民爆物品,影響班組施工正常運行,申請人可向項目經理匯報,項目經理進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辦理外,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100元/次罰;

1.2.2 庫管員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違規(guī)發(fā)放民爆物品,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50元罰款外檢查人員將情況上報項目負責人,負責人則視其認識態(tài)度,作出適當處罰;

1.2.3 相關管理人員違反1.1.2? 1.1.3? 1.1.4? 1.1.5中其中之一,一經查實,檢查人員應立即上報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除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100元/次罰款外,項目部對違規(guī)人員還要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若違規(guī)人員對其違規(guī)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惡劣者,項目負責人可將情況上報公司負責人對其進行處理;

1.2.4 庫管人員在發(fā)放民爆物品前須認真審查領料通知單所填內容如違反1.1.5規(guī)定,拒絕發(fā)放民爆物品,通知領料人將單帶回完善簽字后方發(fā)放民爆物品,如不認真執(zhí)行,一經發(fā)現,除每次對庫管員處以50元罰款外,予以警告,屢教不改,對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職守者,報項目部負責人處理;

2、民爆物品領用出庫后管理規(guī)定

2.1.1民爆物品領用出庫后,領用人須謹慎的將民爆物品立即運送回使用點,立即放入現場防爆柜內臨時存放并上鎖(注:炸藥和雷管須分開放置;執(zhí)行雙人雙鎖制度,炮工、安全員),民爆物品在過程使用結束前安全員必須親自全過程臨管,不得隨意將鑰匙交予他人或讓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過程中,除具有從業(yè)資格人員(持有效證件的專職炮工)外,其余人員不允許接觸民爆物品;

2.1.3 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庫前使用人必須將未用完部分親自裝入防爆柜,不得將民爆物品隨意亂丟亂放;

2.1.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民爆物品私藏,贈送,轉借,轉讓,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包括同一項目其他班組或個人;

違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規(guī)定處理如下:

2.2.1專職炮工或班組安全協管員如違反上述2.1.1? 2.1.2 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20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驅逐出場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丟失或流失的,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2.2.2專職炮工如違反上述2.1.3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炮工處以20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丟失或流失,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2.2.3對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私藏民爆物品進行沒收歸庫外,對違反的人員處以500元/次罰款,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贈送 ,轉借,轉讓,轉賣民爆物品者,一經查實,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民爆物品退庫管理及違規(guī)處罰:

3.1.1民爆物品領用班組在現場施爆作業(yè)完成后,炮工當天必須將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庫存放,并辦理相關退庫簽字手續(xù),即民爆物品必須當天領用當天退庫,當天完善手續(xù);

3.1.2庫房管理員發(fā)現民爆物品領用后當日無退庫情況時,須立即與項目經理聯系,項目經理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向分管或主管領導反映,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領用后未退庫班組進行突擊檢查,杜絕因使用或管理不當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盜;

違反民爆物品退庫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3.2.1 領用班組炮工和安全員違反上述3.1.1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沒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對違規(guī)人員除處以100元/次罰款外,對違規(guī)人員給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違反上述3.1.1之規(guī)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盜,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2.2 庫管員如違反上述3.1.2規(guī)定,除每次處以5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處理;

3.2.3 對班組違規(guī)行為, 項目經理或分管安全負責人要求相關管理人員組成突擊檢查組對未退庫民爆物品進行突擊檢查時,各相關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為借口推委,如有違反除每次處以200元/次罰款外, 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者上報公司領導處理;

4﹑庫房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4.1 庫房管理規(guī)定:

4.1.1 庫管人員每天要保持庫區(qū)內和值班室附近衛(wèi)生清潔,愛護環(huán)境;

4.1.2 嚴格遵守執(zhí)行民爆物品進、出庫管理制度,非領料人員、上級檢查人員、項目部或當地公安機關人員,一律嚴禁入內,炸藥庫房圍墻大門、炸藥庫房門、雷管庫房門必須雙人雙鎖;“三防”必須到位,炸藥庫必須每天24小時人員在崗, 不得脫崗;

4.1.3 作好民爆物品入庫、出庫和退庫登記,賬物相符并完善相關簽字手續(xù),如實認真詳細的填寫好民爆物品帳目;

4.1.4 庫房內炸藥或雷管堆放或擺放必須整齊,各材料包裝箱邊緣離庫房墻距離不得小于20cm,炸藥、雷管嚴禁同庫存放;

4.1.5 一旦發(fā)現民爆物品被盜,必須立即與項目部或當地公安機關聯系;

4.1.6 根據批復存放量要求,炸藥庫不能超庫存存放民爆物品;

違反庫房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4.2.1 對違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條規(guī)定,經查實,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50元/次罰款,并予以批評;對屢教不改,態(tài)度不端正者,予以開除;

4.2.2 違反4.1.5規(guī)定,遲報、瞞報、謊報甚至不報者,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5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5.1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規(guī)定:

5.1.1 民爆物品使用類別(自耗、扣款)由庫管員進行分類及完善相關手續(xù);

5.1.2 民爆物品入庫、使用、退庫、領料單及領料通知單的填寫收集歸檔工作由技術負責人統(tǒng)一安排并認真審核,要求當月資料當月底或下月5日前歸檔管理;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違規(guī)處罰

5.2.1 對違反5.1.1條規(guī)定,由項目經理決定經濟處罰額度或作出其他處罰意見;

5.2.2 對違反5.1.2條規(guī)定,首先由技術負責人執(zhí)行處罰,處罰決定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審定后執(zhí)行,如安全分管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對歸檔資料檢查發(fā)現未按要求填寫,除責令其對不完善的資料進行整改外,對技術負責人每次處以100元處罰

6﹑民爆物品安全檢查規(guī)定:

6.1.1 項目部技術員,上班時必須每天不定時對民爆物品領用班組現場使用,臨時存放情況進行檢查,一旦發(fā)現班組在民爆物品現場使用,臨時存放方面存在問題,須立即要求其進行當場整改并親臨整改全過程對整改情況進行臨督;

6.1.2 技術負責人除請假、處理協調糾紛問題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時對現場民爆物品使用班組進行檢察,一旦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通知使用班組所管段內安全員到現場,技術員下達整改并要求,安全員對整改的全過程親自監(jiān)督,按要求整改完畢為止;

6.1.3 技術負責人除項目部每月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對炸藥庫房進行全面檢查,一旦檢查發(fā)現問題,書面下達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畢;

民爆物品安全檢查違規(guī)處罰:

6.2.1 技術員或項目人員在上班期間如發(fā)現班組有違反6.1.1條規(guī)定,視而不見,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者,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200元罰款外,對其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被罰人員若對其違規(guī)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不端正者,交由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理;

6.2.2 技術負責人若違反6.1.2、6.1.3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200元罰款外,對其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被罰人員若對其玩忽職守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不端正者,交由項目負責人處理;

第2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1.0 目的

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如氧氣、乙炔、油漆、油庫、液化石油氣、易燃的裝飾材料等。

3.0 職責

3.1 公司武保部負責本規(guī)定的修訂、完善。材料、安全部門協助本規(guī)定修訂、完善。

3.2各級行政、材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進行監(jiān)督。

3.3項目部負責確保本規(guī)定得到具體落實和各項防護用品到位。

4.0 內容

4.1采購、運輸

4.1.1材料員負責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購。所采購的物品必須是經認證的指定廠家。購買時必須驗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以及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和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一般由廠家送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運輸時,必須遵守有關運輸危險物品的規(guī)定,運輸車輛必須限速行駛,行駛過程中應避免劇烈的碰撞。

4.1.3氧氣、乙炔瓶的運輸應符合如下要求:

a)氧氣、乙炔瓶運輸必須戴好瓶帽、套上防震圈。

b)裝卸氣瓶時必須輕裝輕卸,避免氣瓶相互碰撞及與其他堅硬物體碰撞,嚴禁拋、滑和撞擊。氣瓶的連接管道和壓力表若有損傷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c)氣瓶運輸工具應能保證氣瓶在運輸過程中不竄動和不致從運輸工具上落下,氣瓶裝在車上后應妥善加以固定。

d)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與汽車油箱相反的方向。

e)近距離搬運氣瓶時,允許采用傾斜滾動的方法運輸,但距離較遠或路面不好,應使用特制小車或工具搬運,并用鐵鏈等妥善加以固定。(如圖1所示)f)嚴禁肩扛、拖拉和手腳并用同時直立滾運兩只氣瓶,以及其他易造成氣瓶跌到、碰撞的辦法搬運氣瓶。

g)氣瓶運輸時不能長時間在烈日下曝曬,夏季白天運輸的氣瓶要有遮陽設施。

h)氧氣瓶、乙炔瓶不能同車運輸。

圖1

4.2 儲存、保管

4.2.1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保管,必須遠離人員居住密集區(qū),并且遠離明火及熱源,防止陽光直射。儲存處應通風、陰涼、干燥。夏季,要經常檢查庫房內溫度,溫度過高,要采取降溫措施。(如圖2所示)

圖2

4.2.2倉庫必須掛有明顯的規(guī)章制度及警示、標語,庫房結構應該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消防通道必須暢通。

4.2.3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保管場所內嚴禁明火,并且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保管倉庫內顯著位置應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牌。

4.2.4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爆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高溫地點。

4.2.5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4.2.6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揮發(fā)的物品應定期檢查,防止燃燒、爆炸。

4.2.7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如不在避雷裝置保護區(qū)域內,則必須裝設避雷裝置。其所有電源電器裝置、照明開關等都要符合防爆要求,電氣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裝在庫房外。

4.2.8倉庫內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存放,并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留有通道及通風口,不得與其它物品混合儲存。

4.2.9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結束后,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2.10氣瓶的儲存、保管應按氣瓶顏色分類存放,并有防火墻隔開。氣瓶不得曝曬在陽光下。

4.2.11氣瓶儲存,必須用欄桿和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氣瓶突然傾倒。(如圖3所示)

圖3

4.2.12氣瓶嚴禁放置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4.3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4.3.1使用部門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絕治安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4.3.2氧氣、乙炔的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a)氣瓶上必須套有防震圈,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放在同一處。

b)乙炔氣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應該距離明火10m以上,乙炔瓶禁止敲擊、碰撞,放置時要立放不得臥放,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斜、傾倒,局部溫度不要超過40度。(如圖4所示)

c)氧氣瓶、乙炔氣瓶的間距應在5m以上,氣瓶開啟時用手或專用工具緩慢地操作,絕對不允許用錘子、鑿子、管鉗等工具開啟瓶閥,使用氧氣瓶的操作人員,其手、手套和工具,不得沾有油脂,凡沾染油脂的,必須脫脂后方能操作。(如圖4所示)

圖4

d)使用氧氣、乙炔進行作業(yè)時應開具動火證,并有監(jiān)火人和配套的消防器材。

e)使用氧氣、乙炔進行作業(yè)時選擇安全地點,清除周圍易燃物,以防止引起火災,工作完畢后,要檢查周圍是否有余火,要立即清除。

f)在危險場所(油庫、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管道上等)進行作業(yè)時,應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

g)在高空作業(yè)時,應遵守高處作業(yè)防護的有關規(guī)定,并在下方設擋火板。

h)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氧氣和乙炔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fā)生燃燒事故。

j)作業(yè)人員工作時不得吸煙、嬉鬧。

k)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m)各種氣瓶,不應隨意自行改作其他氣瓶,也不得自行隨意漆色。漆色脫落或模糊不清時,應按規(guī)定重新漆色。

4.3.3油漆及易燃的裝飾材料安全管理:

a)油漆罐及稀釋油罐打開后,應及時倒出需用量,并及時封閉,以防止其揮發(fā)。

b)使用油漆及易燃的裝飾材料時作業(yè)人員嚴禁吸煙。

c)油漆及易燃的裝飾材料的儲存?zhèn)}庫內嚴禁煙火,并懸掛安全警示牌,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d)廢棄的油漆及易燃的裝飾材料,必須運到指定地點集中銷毀,嚴禁直接燃燒銷毀。

4.4 油庫及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guī)定

由于施工現場用油及液化石油氣僅供食堂使用,故有針對性的作出以下管理規(guī)定。

4.4.1儲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氣的場所,使用的電機、照明、開關線路等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4.4.2儲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氣的場所嚴禁使用明火,且應防止高溫曝曬,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4.4.3開啟油桶、液化石油氣瓶時應用手或專用工具,嚴禁使用鐵錘等工具。

4.4.4液化石油氣瓶不能一次性全部用光。

4.4.5液化石油氣瓶和油桶必須-裝有防止回火裝置。

第3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

為很好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這一安全方針,強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糾錯為主、處罰為輔”的指導思想,在安全生產的基礎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動現場施工,結合項目施工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

1﹑民爆物品領用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1.1.1 民爆物品領用管理規(guī)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業(yè)點炮工(持有效作業(yè)證件人員)到該段主管技術員處申請,主管技術員根據申請民爆器材物品名稱規(guī)格及數量,如實,詳細填寫領料通知單(需填寫項目一應俱全);領料申請人持領料通知單到炸藥庫房,憑單辦理領用手續(xù);

1.1.2 炸藥庫房庫管員根據以上要求,必須認真核查主管技術員簽字是否完善 ,如簽字完善,則根據“通知單”如數發(fā)放;如簽字不完善,則要求其完善后再辦理領用手續(xù);

1.1.3 項目部自耗部分,由項目部炮工辦理手續(xù),并全程監(jiān)督施爆作業(yè);

1.1.4 主管技術員可提前一天開單(指當晚申請,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 民爆物品領用時,炸藥一次領用超過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過100發(fā),必須經項目經理審核簽字后該領料通知單才有效;

違反領用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1.2.1 如主管技術員不及時辦理領料通知單,延誤使用民爆物品,影響班組施工正常運行,申請人可向項目經理匯報,項目經理進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辦理外,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100元/次罰;

1.2.2 庫管員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違規(guī)發(fā)放民爆物品,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50元罰款外檢查人員將情況上報項目負責人,負責人則視其認識態(tài)度,作出適當處罰;

1.2.3 相關管理人員違反1.1.2 1.1.3 1.1.4 1.1.5中其中之一,一經查實,檢查人員應立即上報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除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100元/次罰款外,項目部對違規(guī)人員還要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若違規(guī)人員對其違規(guī)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惡劣者,項目負責人可將情況上報公司負責人對其進行處理;

1.2.4 庫管人員在發(fā)放民爆物品前須認真審查領料通知單所填內容如違反1.1.5規(guī)定,拒絕發(fā)放民爆物品,通知領料人將單帶回完善簽字后方發(fā)放民爆物品,如不認真執(zhí)行,一經發(fā)現,除每次對庫管員處以50元罰款外,予以警告,屢教不改,對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職守者,報項目部負責人處理;

2、民爆物品領用出庫后管理規(guī)定

2.1.1民爆物品領用出庫后,領用人須謹慎的將民爆物品立即運送回使用點,立即放入現場防爆柜內臨時存放并上鎖(注:炸藥和雷管須分開放置;執(zhí)行雙人雙鎖制度,炮工、安全員),民爆物品在過程使用結束前安全員必須親自全過程臨管,不得隨意將鑰匙交予他人或讓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過程中,除具有從業(yè)資格人員(持有效證件的專職炮工)外,其余人員不允許接觸民爆物品;

2.1.3 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庫前使用人必須將未用完部分親自裝入防爆柜,不得將民爆物品隨意亂丟亂放;

2.1.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民爆物品私藏,贈送,轉借,轉讓,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包括同一項目其他班組或個人;

違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規(guī)定處理如下:

2.2.1專職炮工或班組安全協管員如違反上述2.1.1 2.1.2 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20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驅逐出場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丟失或流失的,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2.2.2專職炮工如違反上述2.1.3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炮工處以20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丟失或流失,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2.2.3對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私藏民爆物品進行沒收歸庫外,對違反的人員處以500元/次罰款,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贈送 ,轉借,轉讓,轉賣民爆物品者,一經查實,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民爆物品退庫管理及違規(guī)處罰:

3.1.1民爆物品領用班組在現場施爆作業(yè)完成后,炮工當天必須將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庫存放,并辦理相關退庫簽字手續(xù),即民爆物品必須當天領用當天退庫,當天完善手續(xù);

3.1.2庫房管理員發(fā)現民爆物品領用后當日無退庫情況時,須立即與項目經理聯系,項目經理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向分管或主管領導反映,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領用后未退庫班組進行突擊檢查,杜絕因使用或管理不當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盜;

違反民爆物品退庫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3.2.1 領用班組炮工和安全員違反上述3.1.1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沒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對違規(guī)人員除處以100元/次罰款外,對違規(guī)人員給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違反上述3.1.1之規(guī)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盜,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2.2 庫管員如違反上述3.1.2規(guī)定,除每次處以5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處理;

3.2.3 對班組違規(guī)行為, 項目經理或分管安全負責人要求相關管理人員組成突擊檢查組對未退庫民爆物品進行突擊檢查時,各相關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為借口推委,如有違反除每次處以200元/次罰款外, 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者上報公司領導處理;

4﹑庫房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4.1 庫房管理規(guī)定:

4.1.1 庫管人員每天要保持庫區(qū)內和值班室附近衛(wèi)生清潔,愛護環(huán)境;

4.1.2 嚴格遵守執(zhí)行民爆物品進、出庫管理制度,非領料人員、上級檢查人員、項目部或當地公安機關人員,一律嚴禁入內,炸藥庫房圍墻大門、炸藥庫房門、雷管庫房門必須雙人雙鎖;“三防”必須到位,炸藥庫必須每天24小時人員在崗, 不得脫崗;

4.1.3 作好民爆物品入庫、出庫和退庫登記,賬物相符并完善相關簽字手續(xù),如實認真詳細的填寫好民爆物品帳目;

4.1.4 庫房內炸藥或雷管堆放或擺放必須整齊,各材料包裝箱邊緣離庫房墻距離不得小于20cm,炸藥、雷管嚴禁同庫存放;

4.1.5 一旦發(fā)現民爆物品被盜,必須立即與項目部或當地公安機關聯系;

4.1.6 根據批復存放量要求,炸藥庫不能超庫存存放民爆物品;

違反庫房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4.2.1 對違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條規(guī)定,經查實,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50元/次罰款,并予以批評;對屢教不改,態(tài)度不端正者,予以開除;

4.2.2 違反4.1.5規(guī)定,遲報、瞞報、謊報甚至不報者,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5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5.1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規(guī)定:

5.1.1 民爆物品使用類別(自耗、扣款)由庫管員進行分類及完善相關手續(xù);

5.1.2 民爆物品入庫、使用、退庫、領料單及領料通知單的填寫收集歸檔工作由技術負責人統(tǒng)一安排并認真審核,要求當月資料當月底或下月5日前歸檔管理;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違規(guī)處罰

5.2.1 對違反5.1.1條規(guī)定,由項目經理決定經濟處罰額度或作出其他處罰意見;

5.2.2 對違反5.1.2條規(guī)定,首先由技術負責人執(zhí)行處罰,處罰決定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審定后執(zhí)行,如安全分管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對歸檔資料檢查發(fā)現未按要求填寫,除責令其對不完善的資料進行整改外,對技術負責人每次處以100元處罰

6﹑民爆物品安全檢查規(guī)定:

6.1.1 項目部技術員,上班時必須每天不定時對民爆物品領用班組現場使用,臨時存放情況進行檢查,一旦發(fā)現班組在民爆物品現場使用,臨時存放方面存在問題,須立即要求其進行當場整改并親臨整改全過程對整改情況進行臨督;

6.1.2 技術負責人除請假、處理協調糾紛問題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時對現場民爆物品使用班組進行檢察,一旦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通知使用班組所管段內安全員到現場,技術員下達整改并要求,安全員對整改的全過程親自監(jiān)督,按要求整改完畢為止;

6.1.3 技術負責人除項目部每月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對炸藥庫房進行全面檢查,一旦檢查發(fā)現問題,書面下達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畢;

民爆物品安全檢查違規(guī)處罰:

6.2.1 技術員或項目人員在上班期間如發(fā)現班組有違反6.1.1條規(guī)定,視而不見,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者,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200元罰款外,對其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被罰人員若對其違規(guī)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不端正者,交由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理;

6.2.2 技術負責人若違反6.1.2、6.1.3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200元罰款外,對其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被罰人員若對其玩忽職守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不端正者,交由項目負責人處理;

第4篇 物探作業(y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對物探作業(yè)民爆物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工序清線、銷毀等內容進行了規(guī)范。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采購、儲運、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業(yè)單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單位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規(guī)程

q/sy bgpg0209 淺層折射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66號(2006年9月1日實施)

東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測井作業(yè)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 公司安字[2008]157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長途運輸

從生產廠至固定庫或至地震隊臨時庫,固定庫至臨時庫之間的運輸。

3.2

工地運輸

地震隊民爆物品臨時庫至施工工地,以及在施工工地之間的運輸。

3.3

炮線

連接雷管腳線至爆炸機的導線。

3.4

炸藥包

安裝了雷管的震源藥柱或炸藥。

3.5

爆炸站

放炮時爆炸機及爆破員所處的位置。

3.6

儀器記錄站

地震勘探儀器工作時停放的位置。

3.7

廢炮

因藥柱下不到設計深度等原因造成的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井下炸藥包。

3.8

啞炮

因短路、斷路、進水等原因造成拒爆的,已下到設計深度的炸藥包。

3.9

押運

對民爆物品運輸全過程的監(jiān)護。

3.10

清線

對啞炮的處理及其他遺留物的清理、處置、驗證過程。

3.11

銷毀

對民爆物品的處理過程及結果。

3.12

炸藥搬運(裝卸)工

采用原包裝或專門的炸藥箱(袋)裝卸、搬運震源藥柱,而不直接接觸、操作炸藥包的人員。

3.13

涉爆人員

爆破技術人員和在作業(yè)現場管理、接觸、使用、看護民爆物品的人員,包括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員、爆破作業(yè)人員(包藥工、下藥工、清線工、爆炸機操作員)、民爆物品運輸車駕駛員、押運員、民爆物品倉庫管理人員(保管員、警衛(wèi)員)、炸藥搬運(裝卸)工。

3.14

水域作業(yè)

凡在江河、湖泊、沼澤、鹽田、灘海等區(qū)域施工均屬水域作業(yè)。

4 基本要求

4.1 公司及所屬各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并按期檢審。跨區(qū)域施工的,還應按當地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4.2 經理部應對涉爆人員專業(yè)技術培訓、取證及證件檢審進行統(tǒng)籌管理,并負責涉爆人員審查,崗位調整和工作單位調換備案登記,建立涉爆人員信息檔案庫。對已不再從事涉爆作業(yè)或不符合涉爆作業(yè)條件的人員應及時收回其涉爆證件,并交回原發(fā)證機關。涉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 年滿18周歲,不應超過55周歲;

——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無刑事犯罪、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強制戒毒記錄;

—— 身體健康,能夠按照預案處置突發(fā)事件。

4.3 物探隊應組織涉爆人員進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識、專業(yè)技能的內部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其中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員、保管員、爆破作業(yè)人員應取得公安機關核發(fā)的上崗資格證,押運員、民爆物品運輸車駕駛員應取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危貨運輸上崗資格證,民爆物品運輸車駕駛員還應持有駕駛證、公司準駕證。

4.4 接觸、使用民爆物品的涉爆人員(包括搬運和裝卸工)應穿戴防靜電護品上崗。

4.5 執(zhí)行爆炸作業(yè)定崗、定責的規(guī)定,嚴格按照作業(yè)指南操作。在不具備安全作業(yè)的條件下,涉爆人員有權拒絕作業(yè)。

4.6 執(zhí)行崗位工序監(jiān)督檢查制度,對違章作業(yè)和重大隱患問題執(zhí)行報告、分析和處理制度。凡在涉爆崗位有重大違章或發(fā)生涉爆事故(事件)的人員,除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外,三年內不得安排其在涉爆崗位工作。

4.7 小折射施工按q/sy bgpg0209執(zhí)行。微測井施工按《東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測井作業(yè)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4.8 物探隊應通過踏勘事先確定施工區(qū)域內房屋、橋梁、水堤、輸電通訊線路和輸油輸氣管道等設施的分布情況,并確定明確的爆破安全距離。放炮前,爆炸機操作員應檢查炮井周圍情況,如有上述設施并對其構成威脅時,不應放炮。

4.9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yè):

——危險區(qū)域邊界未設警戒;

——有塌方或滑落危險;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人員安全;

——環(huán)境敏感區(qū)。

4.10 遇下列惡劣情況時,應停止涉爆作業(yè),所有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接到熱帶風暴、臺風或洪水預警時;

——雷雨、暴雨雪、沙塵暴來臨時;

——大霧天氣或能見度小于100m時;

——風力超過六級時。

4.11 涉爆場所50m內不應吸煙、動火。

4.12 不應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4.13 民爆物品儲存船和運輸船安裝的無線通信電臺應處于關閉狀態(tài),緊急情況下呼救開啟時應確保民爆物品盛裝在專用儲存容器內且屏蔽良好。鉆井作業(yè)船和用于炸藥包制作的船只嚴禁安裝無線通訊裝置,不應生火做飯。

4.14 不宜夜間作業(yè),確需夜間作業(yè)時,應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夜間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但水域作業(yè)時不應在夜間放炮。

4.15 當本標準覆蓋不到時,物探隊應根據工區(qū)實際制定有關民爆物品的補充規(guī)定。

4.16 物探隊應針對民爆物品使用過程中的主要風險編制應急預案。

4.17 物探隊民爆物品庫檔案和民爆物品入庫編碼清單、記錄班報、相關審批手續(xù)、銷毀記錄、剩余民爆物品處置資料應及時上交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留存三年。

5 采購

5.1 公司物資供應部門負責與經國防科工委批準的、公司認定的民爆物品生產廠家簽訂民爆物品買賣合同,統(tǒng)一采購,并對產品質量負責。

5.2 物資供應部門應向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提供相應的合法手續(xù)。

5.3 應當采購經過逐枚編碼打號的雷管和震源藥柱,達不到標準的禁止購置。

6 運輸

6.1 運輸車輛

6.1.1 從事民爆物品運輸的車輛,應經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證,方可投入使用。

6.1.2 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交通運輸車輛技術要求,結構牢靠,機械、電路性能良好,證照齊全,不準安裝使用未經公司核準的無線電設施。

6.1.3 使用柴油動力,采用專用集裝箱運輸,標識統(tǒng)一。

6.1.4 安裝標準的黃色“危險品”標志牌(旗);車架上應安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皮卡車一條,卡車兩條),并確保接地良好;排氣管應加裝防火帽;配備不少于兩具的abc類干粉滅火器,卡車配置的滅火器單具規(guī)格不應小于4kg,皮卡車配置的滅火器單具規(guī)格不應小于2kg。

6.1.5 裝載量不應超過集裝箱容積的五分之四,集裝箱及貨物合重不應超過車輛核定載重量。

6.2 駕駛員和押運員

6.2.1 民爆物品運輸車駕駛員應選派身體健康、責任心強、駕駛技術好,并具有連續(xù)三年以上大貨車駕齡,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公司員工。

6.2.2 押運員應選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公司員工。

6.3 裝卸和搬運

6.3.1 裝卸民爆物品宜在白天進行,確須夜間裝卸時應有安全照明設備,并加強警戒。雷雨等惡劣天氣時禁止裝卸民爆物品。

6.3.2 裝卸民爆物品時,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有專人負責清點、驗收和登記。裝卸人員應懂得裝卸民爆物品的安全知識和應急常識。

6.3.3 車輛進入裝卸區(qū)后應熄火,駕駛員不應離開裝卸現場,車輛與庫房距離不應小于2.5m。

6.3.4 搬運和裝卸民爆物品時,應輕拿輕放,不應拋甩,要防止振動、撞擊、磨擦,裝卸雷管前應先釋放靜電,不準使用易打火的工具搬運;炸藥、雷管要分開搬運;人力一次搬運量不應超過表1的規(guī)定;民爆物品應碼放穩(wěn)固,性質相抵觸的民爆物品(見表2)不應同時裝卸、同車(船)混裝或在同一地點存放。

表1 人工搬運民爆物品限量表

民爆物品包裝型式 搬運方式 搬運數量

藥柱 肩扛 10kg

原裝 背運 1箱

原裝 挑運 2箱

表2 性質相抵觸的民爆物品一覽表

民爆物品名稱 雷管類 硝銨類炸藥 屬a1級單質炸藥類 屬a2級單質炸藥類 導爆索類 膠質炸藥

雷管類 + - - - - -

硝銨類炸藥 - + + + + +

屬a1級單質炸藥類 - + + + + +

屬a2級單質炸藥類 - + + + + +

導爆索類 - + + + + +

膠質炸藥 - + + + + +

注1:“+”表示能同車(船)運輸、同庫貯存,“-”表示不能同車(船)運輸,不能同庫貯存。

注2:雷管類包括火雷管、電雷管、導爆管雷管。

注3:硝銨類炸藥指以硝酸銨為主要成份的炸藥,包括粉狀銨梯炸藥、銨油炸藥、銨松蠟炸藥、銨瀝蠟炸藥、乳化炸藥、水膠炸藥、漿狀炸藥、多孔粒狀銨油炸藥、粒狀粘性炸藥、震源藥柱等。

注4:屬 a1 級單質炸藥類為黑索金、太安、奧克托金和以上述單質炸藥為主要成份的混合炸藥或炸藥柱(塊)。

注5:屬 a2 級單質炸藥類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為主要成份的炸藥或炸藥柱(塊)。

注6:導爆索類包括各種導爆索和以導爆索為主要成份的產品,包括繼爆管和爆裂管。

6.3.5 野外裝卸作業(yè)現場應設置半徑為50m的警戒區(qū)。

6.4 長途運輸

6.4.1 隨車攜帶《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派具有押運資質的人員押運,運輸民爆物品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不應吸煙、攜帶火種和其他易燃品,除本車駕駛員和押運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允許搭乘運載民爆物品的車輛。

6.4.2 開車前應檢查民爆物品裝載有無異常,每行駛2h應停車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車況、集裝箱門鎖、導靜電橡膠拖地帶等。

6.4.3 運輸民爆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隊車行駛時,前后車距離不應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應小于300m。

6.4.4 民爆物品運輸應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時間通過,途中停歇應遠離人員聚集地,并有專人看守。

6.4.5 不應在雷雨、大霧等惡劣天氣運輸民爆物品,當在冰雪、泥濘路面運輸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6.4.6 民爆物品運輸車50m內不應動用明火。

6.5 工地運輸

6.5.1 物探隊開工前應與施工區(qū)所在縣(市)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并辦理施工期的民爆物品工地運輸手續(xù),施工結束后交回原發(fā)證機關。

6.5.2 工地運輸民爆物品應遵守長途運輸中的有關規(guī)定。

6.5.3 炸藥應放置在專用集裝箱內,雷管應放置在專用雷管箱內或防爆罐內,工地運輸雷管箱應具有防射頻、防靜電和防振功能。

6.5.4 當滿足下列要求時炸藥和雷管可同車運輸:

——雷管存放應安裝標準防爆罐,防爆罐固定在大廂上離開油箱的一側,卡車最大存量為300發(fā)、皮卡車最大存量為100發(fā);

——存放炸藥應安裝標準小型集裝箱,與防爆罐的距離大于1m,卡車最大存量為1 000kg、皮卡車最大存量為300kg;

——同時符合6.1的要求。

6.5.5 民爆物品運輸車不應混裝其它物品,不允許運輸包好帶雷管的炸藥包。

6.5.6 不應將民爆物品運輸車停在城鎮(zhèn)或人群密集區(qū)、重要建筑設施附近或高壓線下面,不應有無關人員靠近(20m)。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放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

6.6 水域運輸

6.6.1 水上運輸民爆物品應遵守陸上裝卸、運輸民爆物品的有關規(guī)定,還應符合國家有關灘海、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規(guī)定。

6.6.2 運輸民爆物品的船只應符合以下要求:

——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

——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存放民爆物品的貨艙應當和機器間隔開,要有防止熱傳導的安全措施,貨艙內不應有電源;

——船的桅桿上應有避雷針,并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用內燃機推進的船只,應裝置消音器防火帽。

6.6.3 不應用木、竹筏運輸民爆物品。

6.6.4 民爆物品裝載量不應超過船舶載重量的三分之二。

6.6.5 運輸民爆物品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押運和看管,無證人員不允許上船,嚴禁煙火,嚴禁生火做飯。

6.6.6 性質相抵觸的民爆物品(見表2)不應同船運輸,放在貨艙里的民爆物品箱體之間不應留有空隙,防止挪動或碰撞。

6.6.7 裝有民爆物品的船只停泊時,應提前減速、緩慢???、迅速固定;停靠位置應遠離碼頭、航道、高壓線、居民點、橋梁及建筑物,其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50m,也可在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專用碼頭停泊。

6.6.8 夜間航行或停泊時,應懸掛紅色信號燈。遇濃霧或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時,應停航。

7 儲存

7.1 民爆物品臨時庫設置

7.1.1 民爆物品宜儲存在地方民爆物品專用倉庫內,當自建臨時庫,應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按照國家、所在地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民爆物品臨時庫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按核準的庫容儲存民爆物品。

7.1.2 物探隊應按項目編制民爆物品庫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民爆物品庫資質、使用前審批與驗收資料等。

7.1.3 民爆物品臨時庫不應設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等危險的地段。

7.1.4 庫區(qū)邊緣至各種保護對象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安全距離按公式1確定。

(1)

式中:

—— 安全距離,單位為米(m);

—— 民爆物品臨時庫邊緣至村莊邊緣的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 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系數。

表3 民爆物品臨時庫邊緣至村莊邊緣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50

>30 ≤30

>20 ≤20

安全允許距離a/m 700 600 500

a表中距離適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特定地形時,其數值應增加:

——在一個山溝中,一側山高為30m~60m,坡度10°~25°,另側山高30m~80m,坡度25°~30°,溝寬100m左右,溝內兩山坡腳下爆破器材庫直對布置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應增加10%~50%;

——在一個山溝中,一側山高為30m~60m,坡度10°~25°,另側山高30m~80m,坡度25°~35°,溝寬40m~100m,溝的縱坡4%~10%,爆破器材庫沿溝縱深和溝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應增加10%~40%。

表4 各種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系數

被保護對象 防護等級系數

100戶~200戶的村莊,小型工礦企業(yè)的圍墻 1.0

鄉(xiāng)、鎮(zhèn)的規(guī)劃邊緣 1.2

縣的規(guī)劃邊緣,大、中型工礦企業(yè)的圍墻 2.0

大于10萬人的城市規(guī)劃邊緣 3.0

高壓輸電線路

220kv 輸電線路

330kv 輸電線路

500kv 輸電線路

1.8

1.9

2.0

7.1.5 民爆物品臨時庫庫房應符合以下要求:

——儲存民爆物品應使用專業(yè)廠家生產的專門用于儲存民爆物品的集裝箱,箱體內部高度不應小于2m;

——集裝箱銘牌應標明箱體尺寸、重量、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等內容;

——集裝箱墻體內應填充隔熱填充物,內墻應用鋁板覆蓋,固定銷釘不應凸出內墻面;

——集裝箱兩側應有通風口,保持通風良好,通風口應裝有金屬防護網;

——集裝箱門應向外開啟,箱門應裝有密封條;

——集裝箱應有導靜電接地端子;

——集裝箱起吊掛點不應小于四個;

——集裝箱內應設置溫度計;

——庫房內不準安裝電氣線路,不準使用電氣設備和照明裝置;

——庫房應保持清潔、干燥,杜絕鼠害,庫內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庫房內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7.1.6 民爆物品臨時庫內部安全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

——庫內炸藥集裝箱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m;

——雷管集裝箱應布置在離值班室、道路較遠的一側,雷管集裝箱與炸藥集裝箱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5m。

7.1.7 民爆物品臨時庫庫區(qū)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庫區(qū)應設置金屬圍欄,圍欄高度不應低于2m;

——庫房與圍欄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

——庫區(qū)內以及圍欄外15m范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庫區(qū)內無雜草,不得堆放其他雜物,草原和森林地區(qū)的庫區(qū)周圍宜修筑防火溝渠;

——圍欄外應設置有“防火、防爆、禁行”等警告標志牌;

——警衛(wèi)值班室、宿舍應設在庫區(qū)圍欄外側通視良好的位置,距離圍欄和庫區(qū)道路不應小于30m;

——臨時庫與營地間通訊宜使用有線電話,電話應設置在值班室內。當使用電臺作為通訊工具時應使用高頻波段,電臺發(fā)射功率不應大于40w,電臺應設置在值班室內;

——庫區(qū)內應設置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采用24h連續(xù)記錄方式,記錄應選用數字錄像設備,記錄的圖像信息應包括記錄時的日期和時間,記錄信息保存時間不應低于30天。庫區(qū)圍欄內側應設置紅外線入侵探測報警系統(tǒng),有條件的還應與當地公安機關建立報警聯動。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紅外線入侵探測報警系統(tǒng)應由值班室統(tǒng)一供電,同時配置應急電源。應急電源應能保證對視頻部分供電不小于1h,報警部分供電不小于8h;

——庫區(qū)內應配備abc類滅火器和適量的消防鍬、消防鉤等消防器材,每個集裝箱應至少配備兩具5kg的滅火器。

7.2 靜電危害防護與防雷

7.2.1 臨時庫集裝箱應做防靜電直接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存放雷管的箱體地面為木結構時,應鋪設導電橡膠板或鉛板。

7.2.2 雷管庫房外應設置靜電釋放器,靜電釋放器應做防靜電直接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7.2.3 庫區(qū)應設置獨立避雷針,獨立避雷針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7.2.4 避雷針接閃器宜采用圓鋼或焊接鋼管制成,其直徑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針長1m以下:采用直徑不小于12mm的圓鋼或直徑不小于20mm的鋼管;

——針長1m~2m:采用直徑不小于16mm的圓鋼或直徑不小于25mm的鋼管。

7.2.5 避雷針引下線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宜優(yōu)先采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8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8mm2,厚度不應小于4mm。

7.2.6 避雷針人工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圓鋼;人工水平接地體宜采用扁鋼或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厚度不應小于4mm;角鋼厚度不應小于4mm;鋼管壁厚不應小于3.5mm。

7.2.7 避雷針保護范圍的計算采用滾球法,滾球半徑取值為30m。

7.2.8 避雷針與被保護物間的距離按公式(2)或公式(3)計算,但不應小于3m:

hx<5ri時: (2)

hx≥5ri時: (3)

式中:

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單位為米(m)。

ri——獨立避雷針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單位為歐姆(ω)。

sa——避雷針以被保護物間的距離,單位為米(m)。

7.2.9 靜電釋放接地裝置不應與獨立避雷針共用接地體。

7.3 民爆物品臨時庫管理

7.3.1 民爆物品的貯存應符合以下要求:

——性質相抵觸的民爆物品不應同庫房存放;

——碼放整齊、穩(wěn)當,不得傾斜;

——已拆箱雷管,應短路存放;

——民爆物品箱離集裝箱墻壁不小于0.2m,炸藥箱碼放高度不應超過1.8m,雷管箱碼放高度不應超過1.6m,中間應留有不小于0.5m的檢查通道,應分別在墻面和地面畫出定高線和定置線;

——報廢的民爆物品應單獨立賬,與完好民爆物品分開存放。

7.3.2 民爆物品收發(fā)應符合以下要求:

——民爆物品送達后,接收單位應及時按民爆物品發(fā)貨通知單和編碼清單清點驗收,經核對無誤后,送貨方、接收方經辦人員分別在民爆物品交接清單上簽字,物探隊留存一份。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民爆物品發(fā)貨通知單、品種、數量、外觀、編碼清單、裝箱單、合格證等;

——出庫應核對名稱、型號、數量、編碼、包裝等項目,收發(fā)雙方簽字確認;

——收發(fā)民爆物品,填寫炸藥進出庫班報(見表a.1)和雷管進出庫班報(見表b.1);

——禁止收發(fā)無編碼或編碼有誤的民爆物品。

7.3.3 民爆物品庫房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臨時庫宜實施四防,即制度防、人防、技防、犬防;

——建立值班、檢查、登記、驗收和防火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張貼;

——警衛(wèi)人員不得少于四人。警衛(wèi)人員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器具,不得亂崗、串崗、睡崗、酒后上崗。無關人員禁止入庫。警衛(wèi)人員應每小時對庫區(qū)巡查一次,并填寫值班記錄,巡查內容主要包括:門(包括鎖)及圍欄有無損壞、庫區(qū)周圍應無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實行雙人雙鎖,保管員負責民爆物品收發(fā),賬目核對,做到收支平?、賬物相符;

——進入庫房按規(guī)定穿防靜電服、鞋,庫房內應使用防爆手電筒照明;

——庫區(qū)內嚴禁明火、吸煙,嚴禁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設備,嚴禁在庫房內拆箱和包裝;

——禁止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攜帶、配置無線電通訊設施的人員、車輛不應靠近或進入庫區(qū),無線電發(fā)射機與民爆物品庫最小安全距離見表5;

——人員入庫前,應將攜帶的火種、手機等物品存放在警衛(wèi)室;

——庫區(qū)配備不少于兩條大型看護犬,夜間處于巡游狀態(tài);

——發(fā)現民爆物品丟失、被盜,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

——定期進行消防應急演練。

表 5 無線電發(fā)射機與民爆物品庫最小安全距離

發(fā)射機功率 w <5 5~10 10~50 50~100 100~250

距離 m(頻率150mhz) 6 9 21 30 47

7.3.4 用船舶儲存民爆物品除按7.3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炸藥和雷管應分船存放,單船儲量按當地公安機關核準的儲量儲存,但不得超過船只載重量的二分之一;

——儲存民爆物品的船只,不應同時裝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無關人員上船

——裝卸作業(yè)時,不應生火做飯。

8 使用

8.1 平原地區(qū)

8.1.1 一般要求

8.1.1.1 物探隊應按程序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準使用民爆物品。

8.1.1.2 民爆物品班報記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執(zhí)行專人專賬的原則;

——班報填寫應即時、清晰、準確,單頁連續(xù)記錄應不跨工區(qū)、不跨線(束)、不跨日期,并做到班報兩兩對口,日清日結;

——班報填寫有誤只能劃改,不得涂改,并由當事人在劃改處簽字確認。

8.1.1.3 領取的炸藥應存放在專用保管箱,領取的雷管應放置在專用的具有防震、防靜電、防射頻功能的便攜式雷管箱或專用防爆罐,不用時應及時上鎖。禁止把民爆物品與其他物品混放在同一容器內。

8.1.1.4 發(fā)現民爆物品編碼有誤或無編碼時,應及時交回民爆物品庫,并逐級報至經理部安全管理部門。

8.1.1.5 當日剩余的民爆物品原則上應回收到民爆物品庫,實現當日回收困難時應制定專項方案,并報經理部批準。當日剩余民爆物品應集中至民爆物品運輸車上儲存,不少于兩人專門負責看守,周圍50m內設置警戒區(qū),停放點符合安全距離規(guī)定要求。

8.1.1.6 嚴禁未穿戴防靜電護品人員接觸民爆物品。

8.1.1.7 嚴禁放水坑炮。

8.1.1.8 移動式無線電發(fā)射機(電臺)與雷管、炸藥包的安全距離參照表5執(zhí)行。

8.1.2 主要涉爆崗位的分工

8.1.2.1 押運員主要負責工地運輸停車看護、民爆物品的發(fā)放工作,即時填寫工地炸藥交接班報(見表c.1)或工地雷管交接班報(見表d.1)。

8.1.2.2 民爆物品運輸車駕駛員主要負責工地運輸、停車后協助看護,做好車輛及其隨車設施與裝置的維護保養(yǎng)。

8.1.2.3 包藥工主要負責領取、保管和清退民爆物品、炸藥包制作、監(jiān)督下藥過程、并檢查井下炸藥包上浮情況,填寫鉆井班報(見表e.1)。

8.1.2.1 下藥工負責下藥、埋井。

8.1.2.2 爆炸機操作員負責連接炮線、發(fā)布放炮警戒指令、放炮操作,填寫爆炸班報(見表f.1)或小折射與微測井班報(見表g.1、表g.2)。

8.1.2.4清線工負責核實廢炮、啞炮位置,并按程序處理,填寫清線班報(見表h.1)。

8.1.3 炸藥包制作

8.1.3.1 制作炸藥包,應設置半徑不小于15m的警戒區(qū),包藥點距裝有無線電設施的車輛不小于30m。

8.1.3.2 不應距井口30m以外制作炸藥包,嚴禁在車上制作炸藥包。

8.1.3.3 每次只能取用每口井所用的炸藥、雷管,執(zhí)行隨取隨用,隨包隨下的原則。取用雷管應疏管拿取,不應牽管抽線,雷管腳線不應提前剪短,腳線剝皮應使用銅制剝線鉗,禁止牙咬,手拽。取用炸藥應輕拿輕放,不準隨意扔甩,禁止提前撒藥。

8.1.3.4 制作藥包時,便攜式雷管箱與非起爆藥柱應置于包藥工視線范圍內距其不大于2m的地方。

8.1.3.5 在制作藥包過程中,首先將炮線短路,取出雷管,并在短路的狀態(tài)下將雷管腳線適當部位破開;將炮線與雷管腳線連接在一起,剪去多余部分;再用絕緣材料將其包好;最后將炮線與藥柱捆好。

做好藥包后,炮線應繞在炸藥包上并打結,若炸藥包為多個藥柱組成,應最后裝起爆藥柱。制作好的炸藥包應安裝防上浮器或采取其他防上浮措施。

8.1.3.6 同一炮點不準同時存放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炸藥包,多井組合也應制作一包,下井一包。同一炮點禁用兩套及兩套以上炮線,多井組合時采用單一主炮線,主炮線與組合炮線應有明顯區(qū)別。

8.1.4 炸藥包下井

8.1.4.1 單深井作業(yè)鉆機駛離井口5m以外,組合井作業(yè)鉆機移動到下一井口,方可開始下藥。

8.1.4.2 下藥應有專人負責,移動炸藥包不應提拽或在地面拖拽,不得使用鉆機強壓炸藥包。

8.1.4.3 炸藥包下井時,炮線應松緊適度,避免打結,應均勻用力。炸藥包下井遇卡,不應硬性下砸或上提,應作為廢炮處理。

8.1.4.4 炸藥包下井后應輕提炮線檢查藥包是否上浮,確認無誤,并埋井后方可離開。

8.1.5 爆破作業(yè)

8.1.5.1 在接近危險區(qū)的邊界處(即安全距離)應設警戒崗哨和安全標志,禁止人、畜、車進入危險區(qū)域內。受地形限制從爆炸站至炮井為盲區(qū)時,放炮前應派專人到看得見井口與爆炸站的安全地方設崗哨。警戒崗哨應用旗語(紅旗規(guī)格400mm×300mm)傳遞信號,確認警戒區(qū)內處于安全狀態(tài)后,紅旗上舉表示可以放炮。不準用口語代替旗語。

8.1.5.2 爆炸站應設在視野寬闊、通視良好的炮井的上風位置,不得穿越輸電線路,當井口附件有輸電線路時應設置在輸電線路的遠端,井深與加長線之和大于炮點與輸電線路之間的距離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沖井致使炮線搭上電線,爆炸站距炮點的安全距離為:

——沙土、粘土層不小于 30m;

——巖石、凍土層不小于 60m;

——井深小于等于 5m 時不小于 100m;

——特殊情況另據爆炸方式、藥量計算確定。

8.1.5.3 爆炸機操作員放炮前應檢查并確認炸藥包無上浮,方準將炮線引至爆炸站,由爆炸機操作員親自連接炮線。嚴禁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炮點的炮線同時引到爆炸站。不準用爆炸機以外的電源放炮,不準在車上放炮。

8.1.5.4 放炮之前,爆炸機操作員應再次檢查危險區(qū)內的安全情況,無誤后方可放炮,同時發(fā)出放炮警戒指令。

8.1.5.5 爆炸機操作員不應提前將炮線接入爆炸機,不得提前充電。當發(fā)生拒爆或臨時改變放炮指令(如測試信號等)時,應將炮線從爆炸機上斷開。

8.1.5.6 放炮過程中,爆炸員應始終監(jiān)視炮點周圍情況:

——發(fā)現異常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停止爆破作業(yè),撥掉、短路炮線并通知儀器操作員停止放炮;

——產生啞炮時,應拔掉爆炸機上的炮線,將炮線短路后再查找原因。組合炮時,應將主炮線和組合炮線分開檢查;

——放炮后應立即拔掉炮線,檢查炮井及周圍情況,無異常后解除警戒。

8.1.5.7 剛爆炸完的井,禁止立即拔井口炮線,防止毒氣熏人或井口塌陷。據爆的炮井,依樁號(單井)或編號(組合井)填入爆炸班報,待清線處理。

8.1.5.8 在電磁波干擾源附近施工放炮時,應按表5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執(zhí)行。

8.1.5.9 采取集中打井,集中采集組織方式的物探隊,應對已下藥的炮點采取防范措施。

8.2 沙漠地區(qū)

8.2.1 執(zhí)行8.1的有關規(guī)定。

8.2.2 使用吹沙筒打井,下炸藥包前應停鉆送風冷卻鉆具,嚴禁往井中直接投放,應輕提炮線緩慢送入井底,注意防止炮線、雷管線斷路、短路。

8.2.3 放炮以后收炮線時,警惕井口塌陷。

8.3 山地和黃土塬地區(qū)

8.3.1 執(zhí)行8.1的有關規(guī)定。

8.3.2 炸藥和雷管應分開運輸,并保持15m以上的距離。人工搬運民爆物品,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丟失和被盜,搬運途中至少兩人以上同行。搬運民爆物品的人員不準攜帶手機、電臺、手電等帶電器材。

8.3.3 當日剩余民爆物品回收困難的,可在各小組或機組集中存放到專用民爆物品箱內,并有專人看護。

8.3.4 爆炸站及警戒的施工人員,不得靠近溝邊或懸崖峭壁,以防止爆炸震動引起坍塌滑坡造成人員墜落等事故。

8.4 水域

8.4.1 執(zhí)行8.1的有關規(guī)定。

8.4.2 水域作業(yè)前應取得相關部門或單位同意,并遵守其有關規(guī)定。

8.4.3 嚴禁放水中炮。

8.4.4 制作炸藥包應符合水域作業(y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炸藥包制作完畢后必須立即下井,不得在船上存放,嚴禁長途(100m)運輸炸藥包。炮線應有明顯的浮標標志,檢波點浮標應與炮點浮標用不同顏色加以區(qū)別,不得將炮線浮標系在炸藥包上。

8.4.5 在急流段爆炸作業(yè)時,爆炸作業(yè)船應由定位船或固定站的纜繩固定,定位船的位置應設標控制,防止走錨移位。

8.4.6 爆炸作業(yè)船按規(guī)定配備救生器材、消防器材和急救包,非爆炸作業(yè)人員不得上爆炸作業(yè)船。爆炸作業(yè)船距爆炸點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0m。

8.4.7 爆炸作業(yè)船應有專人負責警戒,確保炮點周圍200m范圍內無其他船只靠近。

8.4.8 發(fā)現裸露藥包漂浮水面或出現其它異常現象時,禁止起爆。發(fā)生拒爆時,必須切斷電源,將炮線短路方可進入現場檢查。水中井下的拒爆炸藥包要妥善處理。

9 工序清線

9.1 鉆井、采集、爆炸各工序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如遇廢炮、啞炮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主管隊領導組織處理。

9.2 排除廢炮可用以下方法:

——安全引爆;

——挖出后拆解回收。

9.3 排除啞炮可用以下方法:

——經檢查確認炮井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引爆;

——不能引爆時,挖出后拆解回收或在距盲炮井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井裝藥爆破。

9.4 禁止采用捅的方法強行處理啞炮。

9.5 回收的民爆物品應交回民爆物品庫,單獨存放,集中銷毀。在不能保證安全運輸的情況下,對回收的雷管應就地安全引爆。

10 銷毀

10.1 銷毀民爆物品前應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當地公安機關,經批準后按公安機關要求組織銷毀。

10.2 銷毀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按gb6722-2003中7.5.2和7.5.3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4篇】

為很好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這一安全方針,強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糾錯為主、處罰為輔”的指導思想,在安全生產的基礎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動現場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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