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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6篇

發(fā)布時間:2022-12-01 11:57:07 查看人數:84

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的管理,保障從業(yè)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義

“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易濕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

4職責

4.1 企業(yè)物資管理部門負責上船危險化學品的發(fā)放、回收,并做好記錄;

4.2 企業(yè)各工區(qū)/車間負責領取、位移、使用危險化學品,負責做好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領用后的安全管理;

4.3 企業(yè)工程主管、項目經理和安全主管負責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使用進行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 企業(yè)存放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性質,合理選擇存放區(qū),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陽、通風等措施。

5.2 工區(qū)/車間應按規(guī)定領用危險化學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 凡上船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審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審批申請單各企業(yè)可參照附件1進行制定。

5.4 堆放危險化學品處,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并按規(guī)定拉設禁區(qū)和配置滅火器材。

5.5 危險化學品堆放處周圍3米范圍內不準有熱工作業(yè)。

5.6 明火作業(yè)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應徹底清除。

5.7 嚴禁帶火種進入密閉的油漆儲存場所,領用油漆時,一律需關閉手機、bp機,身上不準帶有火柴、打火機等火種。

5.8 危險化學品堆放點上方,嚴禁架設天然氣(乙炔)管、電焊線、電纜線等。

5.9 危險化學品堆放點,附近3米內不準放置電焊機、變壓電箱。

5.10 施工結束,剩余的危險化學品和使用完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盒、桶、瓶應及時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區(qū)域。

6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2篇 水上餐廳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水上餐廳船應足額配備救生、消防設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具體要求:

救生衣不得少于就餐人員定額的100%;

救生圈每舷不得少于2只;

手提式滅火器不得少于6具,其中廚房2具;

黃沙箱不得少于2個;

消防水桶不得少于4只;

四周防護欄高度:不得低于0.9米(也不得高于1.2米),直桿間距不得大于2.5米,橫桿間距不得大于0.23米。

2、水上餐廳經營人員必須了解船舶操作技術,掌握一定的水上救生常識。

3、采用具有足夠安全強度的錨泊和系泊設備進行固定,按照海事部門劃定的水域停泊。

4、廚房用液化氣罐應加綁固定,罐底應設木質墊片,遠離各類火源至少2米。

5、電路應設置空氣開關裝置,所用電纜為船用電纜。

6、經營人應及時收聽、收看當地天氣預報,遇有惡劣天氣,應停止營業(yè),采取安全有效的應急措施。

7、對產生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收集、儲存、處理,禁止排入水體,污染水質。

韓莊海事處

第3篇 長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業(yè)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業(yè)污染長江水域和重大惡性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長江海事局管轄水域內從事水上加油作業(yè)的加油站(船)以及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海事局及其所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規(guī)定的監(jiān)督實施。

第四條 從事供油作業(yè)的水上加油站(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上加油站應滿足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與防污染技術的標準,供油船舶、設施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條件,具備有效的技術證書;

(二)配備足夠的持有有效證書和有關專業(yè)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三)符合消防技術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備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編制應急預案;

(六)水上加油站應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認可證》。

第五條 水上加油站的布點應結合轄區(qū)實際,滿足有關主管機關的統一規(guī)劃。

第六條 水上加油站(船)從事供油作業(yè)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經審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業(yè)與防污染備案證明》(格式見附件1)后,方可從事供油作業(yè)。

(一)加油站靠泊負荷、前沿水深及周圍水域環(huán)境情況的說明(適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術資料(適用流動加油船);

(二)消防設備清單;

(三)安全防護和防污染設備(器材)清單;

(四)供受油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

(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應急計劃或預案等);

(六)固定碼頭作加油站的,應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碼頭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文件。

第七條 加油站(船)供受油作業(y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前,必須檢查管路、閥門及其它相關設備,確保處于良好狀態(tài),堵好甲板排水孔,關閉有關通海閥,對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備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業(yè)周圍杜絕明火作業(yè)。供受油作業(yè)雙方必須認真檢查并填寫《供、受油作業(yè)安全檢查表》(格式見附件2),落實安全與防污染措施。

(二)作業(yè)中,要配備有足夠的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掌握作業(yè)進度,控制輸油速率、壓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現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待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復作業(yè)。

(三)停止作業(yè)時,必須關好相關閥門。收解輸油管時,必須事先用盲板將軟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軟管內殘油流(滴)入長江。

第八條 在作業(yè)中發(fā)生安全與污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接受調查處理。

第九條 受油船舶應將加油作業(yè)情況準確記入《油類記錄簿》和《輪機日志》,加油站應將供油情況記載值班記錄簿內。

第十條 加油站(船)應按《內河避碰規(guī)則(1991)》的要求顯示信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夜間應對照明燈光進行妥善遮蔽,不得影響過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條 加油站(船)的避雷設施及防靜電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加油站(船) 應設置禁煙區(qū)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出。

第十二條 供、受油船舶靠泊時,應墊軟靠把。供受油作業(yè)時,應關閉煙囪帽,帶好火星熄滅器,加油現場作業(yè)人員禁止穿尼龍化纖服裝,嚴禁使用非防爆型燈具照明。在加油過程中嚴禁鏟銹、發(fā)報、使用雷達、充氣、吸煙及其他影響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如遇雷電、大風等影響安全作業(yè)的惡劣天氣,應立即停止作業(yè)。

第十四條 港內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動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外,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船舶進、出港,可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定期申報手續(xù),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動銷售期間可辦理短期定期簽證手續(xù),短期定期簽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個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點配送涉及兩個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機構管轄范圍時,申請人應向始發(fā)港和終點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分別申請辦理短期定期簽證。

加油船配送作業(yè)時,應向作業(yè)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加油站(船)因故停止營運時,應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留足值班人員,保證停止營運期間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營運超過二個月恢復營運時,加油站(船)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六條 加油站(船)每季度應當向當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供油作業(yè)情況,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數量等。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長江海事局轄區(qū)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辦法》(長海船舶[2003]11號)同時廢止。

第4篇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內渡口、渡船活動及安全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審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jiān)督檢查。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職責履行鄉(xiāng)鎮(zhèn)渡口渡船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內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各負其責、服務民生的原則。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審批渡口的設置、遷移和撤銷時應當充分考慮安全因素,明確渡運水域范圍、渡運路線、渡運時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內容。審批前應當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涉及公路管理職責的,還應當征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渡運水域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域的,由渡運水域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征求相應的海事管理機構意見。

嚴禁私設渡口。

第六條 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wěn)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乘客、車輛上下和貨物裝卸的,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碼頭、通道、安全候渡區(qū)域等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訊設施,以及專門管理人員。

第七條 渡口應當根據其渡運對象的種類、數量、水域情況和過渡要求,合理設置碼頭、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標志、船岸通訊和船舶助航等設施。渡口引道的寬度、縱坡和碼頭的設置應當滿足相應的技術標準。

鄉(xiāng)鎮(zhèn)渡口應當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運量較大的鄉(xiāng)鎮(zhèn)渡口應當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設施。

渡口渡運危險品車輛的,應當設置危險品車輛專用通道。

嚴禁在通航水域內設置使用纜渡。非通航水域內設置纜渡,其纜渡應當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

第八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在渡口明顯位置設置公告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區(qū)域、渡運路線、渡口守則、渡運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jiān)督電話等內容。

梯級河段、庫區(qū)下游等特殊水域的渡口應當標識警戒水位線和停航封渡水位線。

第九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加強對渡口安全設施和渡船渡運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十條 在法定或者傳統節(jié)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渡運高峰期間,渡口運營人應當根據乘客、車輛的流量和渡運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應專門人員維持渡口渡運秩序與安全。

第十一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結合船舶條件、氣象條件和通航狀況合理調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揮渡船違章、冒險航行,不得指使、強令渡船違章作業(yè)。

第十二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對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渡工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統計每航次渡船載客數量及車輛駕駛員等隨船過渡人員,并如實記錄。

第十四條 日渡運量超過300人的渡口運營人及載客定額超過12人的船舶應當編制渡口渡船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船岸應急演習演練。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員、渡工

第十五條 渡船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渡船檢驗證書標明船舶抗風等級。載客12人以上的渡船,應當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載客定額證書;載客12人及以下的渡船應當在相關證書中簽注載客定額。船長小于5米的渡船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檢驗規(guī)則和登記規(guī)定進行檢驗和登記發(fā)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規(guī)定檢驗規(guī)則的,參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內河船舶法定技術檢驗規(guī)則》檢驗發(fā)證。

第十六條 渡船應當懸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渡船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車)定額、抗風等級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須知等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渡船夜航應當符合相關的技術條件。夜航的渡船應當配備雷達、磁羅經、燈光信號等航行設備。

高速客船從事渡運服務、以及不具備夜航技術條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渡船應當滿足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船型要求。

渡船兩舷應當設置安全護欄;渡運汽車的應當在泊車甲板標識載車處所,并設置防止車輛滑沖的檔車裝置;

第十九條 渡船應當定期維護保養(yǎng),確保處于適航狀態(tài),并按期申請檢驗。逾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渡運。

對船體或者車輛甲板出現局部嚴重變形的渡船,應當申請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實際裝載車輛情況進行強度復核。船齡十年以上未達到特別定期檢驗船齡要求的渡船應當在定期檢驗時著重加強對船體強度、穩(wěn)性等方面的檢驗。

第二十條 渡船載運危險貨物或者載運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渡船渡運,不得同時載運旅客和危險貨物。

第二十一條 渡船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放置在易取處,保持其隨時可用,并在規(guī)定的場所明顯標識存放位置,張貼消防救生演示圖和標示應急通道。

第二十二條 禁止水泥船、排筏、農用船舶、漁業(yè)船舶或者報廢船舶從事渡運。

第二十三條 渡船船員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具備船員資格,持有相應證書。

未滿50總噸且額定載客未滿30人的客渡船的渡船船員可僅持有內河小型客渡船駕駛員適任證書。

5米以下的渡船可僅配備渡工。渡工應當經過駕駛技術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渡船。

渡船船員、渡工每年應當參加由渡口運營人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至少4小時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 渡運時,船員、渡工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規(guī)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規(guī)則操縱、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適航狀況,了解渡運水域的通航環(huán)境,以及有關水文、氣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駕駛,不得疲勞值班;

(四)發(fā)現或者發(fā)生影響渡運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并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第四章 渡運安全

第二十五條 渡船應當在渡運水域內按照核定的渡運路線航行。

在渡運水域內不得從事水上過駁、采砂、捕撈、養(yǎng)殖、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業(yè)或活動。

第二十六條 渡船航行,應當以安全航速行駛,加強了望,謹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發(fā)布船舶動態(tài)和表明避讓意圖,主動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順航道行駛的船舶駛近渡運水域時,應當加強了望,謹慎駕駛,采取有效措施協助避讓。

第二十七條 渡船載客、載貨應當符合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乘客定額、裝載技術要求及載重線規(guī)定,不得超載,不得載運超載超限車輛。

渡船應當按照規(guī)定控制荷載分布,保證裝載平?和穩(wěn)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及貨物移位。

第二十八條 渡船載客應當設置載客處所,實行車客分離。

除看管人員外,乘客與大型牲畜不得混載。

第二十九條 乘客、車輛過渡,應當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聽從渡口渡船工作人員指揮。嚴禁乘客攜帶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過渡。

第三十條 渡船載運裝載危險貨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貨物車輛,應當檢查車輛是否持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所載貨物應當與船舶適裝證書相符,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積載隔離。

渡船不得運輸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不得裝載未持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車輛。

渡運汽車的渡船,除船員以外,所載人員總數不得超過12人。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開航:

(一)風力超過渡船抗風等級、能見度不良、水位超過警戒線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惡劣天氣、水文條件的;

(二)渡船超載或者積載不當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規(guī)定糾正的;

(四)發(fā)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乘客同船混載,或者裝運危險品的機動車輛和客運車輛同船混載的;

(五)發(fā)生乘客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

(六)渡船配員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 渡船發(fā)生水上險情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并進行自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依照職責,組織搜尋救助。

渡口渡船應當服從指揮,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水上搜尋救助。

第三十三條 水電站、水庫等管理單位因調水、蓄放水作業(yè)可能導致渡口水位急劇變化影響渡運安全的,應當事先向社會發(fā)布水情信息,并及時通報相關渡口運營人。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渡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鄉(xiāng)鎮(zhèn)渡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建立鄉(xiāng)鎮(zhèn)渡口的渡船簽單發(fā)航制度。日渡運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負責航次簽單發(fā)航;其他鄉(xiāng)鎮(zhèn)渡口的簽單發(fā)航制度,由渡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簽單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渡運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發(fā)現渡運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簽單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應當加強渡口日常檢查,維護正常渡運秩序。

第三十六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運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開展內部安全檢查。

第三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渡船安全檢查、渡運水域巡航等執(zhí)法檢查制度,加強渡船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通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渡口運營人和渡船船員、渡工應當主動協助配合監(jiān)督檢查,不得拒絕、妨礙和阻撓。

第三十九條 在安全檢查中發(fā)現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渡口渡船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第五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fā)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guī)定,渡船未按照要求統計載客數量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渡船船員、渡工酒后駕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有以下違法行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應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載運危險貨物

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應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載運裝載危險

貨物車輛的;

(三)應當持有而未持有《危險品運輸許可證》的車輛渡船

予以載運的;

(四)載運危險貨物的車輛與普通車輛或者旅客同時渡運

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guī)定,渡船不具備夜航條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渡船混載乘客與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擅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guī)定,發(fā)生乘客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本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渡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水域設在兩岸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二)鄉(xiāng)鎮(zhèn)渡口,是指設于農村或者集鎮(zhèn)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內河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路線渡運乘客、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四)纜渡,是指利用橫跨兩岸的纜索依靠人力或者水流牽引渡船過渡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 城市園林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 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的管理,保障從業(yè)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義

“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易濕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

4職責

4.1 企業(yè)物資管理部門負責上船危險化學品的發(fā)放、回收,并做好記錄;

4.2 企業(yè)各工區(qū)/車間負責領取、位移、使用危險化學品,負責做好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領用后的安全管理;

4.3 企業(yè)工程主管、項目經理和安全主管負責油漆、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船、使用進行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 企業(yè)存放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性質,合理選擇存放區(qū),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陽、通風等措施。

5.2 工區(qū)/車間應按規(guī)定領用危險化學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 凡上船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審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審批申請單各企業(yè)可參照附件1進行制定。

5.4 堆放危險化學品處,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并按規(guī)定拉設禁區(qū)和配置滅火器材。

5.5 危險化學品堆放處周圍3米范圍內不準有熱工作業(yè)。

5.6 明火作業(yè)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應徹底清除。

5.7 嚴禁帶火種進入密閉的油漆儲存場所,領用油漆時,一律需關閉手機、bp機,身上不準帶有火柴、打火機等火種。

5.8 危險化學品堆放點上方,嚴禁架設天然氣(乙炔)管、電焊線、電纜線等。

5.9 危險化學品堆放點,附近3米內不準放置電焊機、變壓電箱。

5.10 施工結束,剩余的危險化學品和使用完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盒、桶、瓶應及時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區(qū)域。

6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6篇 汽車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總 則

1.1為了加強汽車船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安全快捷、優(yōu)質高效地完成商品車輛的運輸,根據 《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solas》公約等有關法規(guī)制定汽車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1.2本規(guī)定適用于汽車船(pure car carrier)。

1.3上汽車船工作的船員,必須經過管理公司有關部門安排的有關汽車船特殊操作的培訓。

1.4管理公司負責制定培訓教材,并把培訓教材分發(fā)到各船舶。

1.5直接受派上船的船員未經過公司培訓的,必須由船長或其指定人員對其進行培訓。

1.6培訓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1.6.1 觀看《汽車專用船裝卸作業(yè)、預防車體受損指南》的錄像或vcd。

1.6.2學習《防止車輛損壞手冊》(船員必讀)(碼頭工人必讀)。

1.6.3學習管理公司有關《船岸汽車船貨物運輸操作須知》。

1.7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7.1“滾裝船舶”,是指具有滾裝裝貨處所或者裝車處所的船舶,包括滾裝客船和滾裝貨船。

1.7.2“汽車船”,是滾裝貨船的基礎上派生而出的一種專用船舶,以汽車作運輸貨物,分別承運同類或多種類別的車輛。

1.7.3“裝車處所”,是指滾裝船舶的有隔離艙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裝載機動車、非機動車并可以讓車輛進出的圍蔽處所。

2 汽車船消防管理

2.1汽車船的消防方針是“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立足自救”。

2.2為了落實船舶消防方針,船舶必須建立防火安全小組。

2.3船舶應制定一個完善和詳細的消防滅火部署即應急滅火行動計劃,來貫徹落實消防方針,確保船舶安全。

2.4汽車船發(fā)生火災比其它船舶更為嚴重,火災一旦發(fā)生,就會迅速蔓延,難以撲救,而且危險大,損失也大,這是汽車船火災的特點。船舶應根據這一特點和本船實際情況制定出一個較周密的防火工作計劃。

2.5汽車船應按規(guī)定間隔進行防火教育:

2.5.1理論知識教育。指派專人負責講解有關防火滅火原理以及防火滅火設備、器材的正確使用、清潔、保管、消除火災能源和隱患的內容。

2.5.2經常收集最新火災案例,用所學到的理論知識聯系火災案例的實際,通過討論的方式進行訓練。

2.5.3加強每個船員對防火滅火設備、器材等的實際操作能力的訓練,以提高防火滅火能力。

2.6按期對防火、滅火設備、器材、裝備、用品等進行維護保養(yǎng),使它們始終處于良好并立即可用狀態(tài)。

2.7定期進行演習,以增強船員的防火滅火能力。

2.8為了做好貨艙內的防燃、防爆工作,應指派人員經常測量裝車處所內可燃氣體的濃度,并進行必要的通風工作,防止火災和重大事故的發(fā)生。

2.9航行中每班堅持巡艙檢查制度,以便及早發(fā)現火警,控制火情。

2.10裝卸車作業(yè)期間的防止火災措施應包括:

2.10.1禁止在裝車處所吸煙,通道口應懸掛“no smoking'標志。裝車處所內墻壁應有“no smoking”的標志并保持清晰。

2.10.2裝卸車期間,如車輛需加油時,應在值班人員的監(jiān)督下進行。并確認周圍沒有煙火,盡可能拖到碼頭進行。

2.10.3當發(fā)現車輛漏油的情況,值班人員應立即擦掉,并采取防止漏油的措施。車輛電池需充電時,應在安全地帶進行。

2.10.4注意提醒裝卸工人盡量避免長時間怠速運轉汽車或同時啟動汽車,以降低汽車排出的廢氣污染。

2.10.5裝車時確保滅火器和消防栓的周圍留有足夠的消防通道。

2.10.6裝/卸車作業(yè)完成后,大副確認所有的氣密門、水密門、通道門處于關閉狀態(tài)。

2.10.7裝/卸作業(yè)完成后應及時檢查確認火災警報器和煙霧探測器工作正常。

2.10.8值班駕駛員應每班檢查確認火災警報器工作正常。

3 裝/卸車作業(yè)前準備及裝卸操作。

3.1裝車前必須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3.1.1清掃、整理貨艙及裝車甲板,保證裝車處所清潔、干爽、明亮。

3.1.2對甲板通風筒進行除銹保養(yǎng),特別是貨艙內風道門口的垃圾應清理。

3.1.3清潔貨艙內的油污并檢查液壓油管及接頭,確保管路無漏油。

3.1.4船舶修理完成后,應清除貨艙內剩余的鋼板、焊條等雜物。

3.1.5檢查通過大艙的冷卻水管系和消防水管系,確保沒有漏水,發(fā)現問題及時修理滅漏。

3.1.6根據配載圖中車輛的高度要求,調整好活動甲板的位置。

3.1.7檢查布置好貨艙內的安全標志及標示、通道等。

3.1.8嚴禁到港前7天內給裝車甲板打油漆,防止污染車胎。

3.1.9抵港前應檢查污水井,清除污水井內垃圾雜物,每年2次對污水井進行除銹油漆保養(yǎng)。每年2次對污水井進行抽水試驗,以證明貨艙污水系統處于正??捎脿顟B(tài)。

3.1.10利用潮汐表計算可使用汽車吊橋的時間。

3.1.11確保裝車處所有足夠的照明。

3.2卸車前還應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3.2.1對裝車處所進行充分的通風。

3.2.2了解作業(yè)的時間安排、堆場的情況。

3.2.3布置人員注意尾跳的安全操作角度。

3.2.4告知駕駛員只能從駕駛門進入汽車,注意防止車門受損。

3.2.5起動車輛前,確認手動檔放置在空檔位置而自動檔放置在泊車位置。

3.2.6制定排放壓載水計劃,布置具體實施。

3.3在裝卸/貨之前,船方應與有關各方就下列內容召開裝/卸貨碰頭會議。

3.3.1裝/卸、積載情況和裝/卸計劃。

3.3.2綁扎和解綁的基本方法。

3.3.3重型車輛的積載與綁扎的特別要求。

3.3.4超高車和高度許可的裝載甲板。

3.3.5裝載甲板重量限制。

3.3.6裝車/卸車所使用的駕駛路線和裝/卸車輛的操作順序。

3.3.7工班的數量和組成,工人在艙內作業(yè)時應注意的事項。

3.3.8收/放妥尾跳、移動跳板和升降甲板的大概時間。

3.3.9根據貨艙的特點要求特別注意的事項。

3.3.10測量管,開/關道門的應留出的地方。

3.3.11出現緊急情況時應報告的部門和人員名單。

3.4在防止貨艙內發(fā)生碰撞事故的預防措施

3.4.1應用交通錐、交通標識來指示安全的駕駛路線。

3.4.2在貨艙內標識限制速度(最大20公里/小時)。

3.4.3保證行駛中的車輛間在貨艙內有15米的安全間距。

3.4.4應滿足駕駛所需的照明,但照明燈光不能耀眼。

3.4.5應徹底清除甲板上的油漬。

3.5裝卸貨期間的安全措施:

3.5.1控制汽車的流向、流量,避開已發(fā)生危險的區(qū)域。

3.5.2在裝車處所小心工作和行走,行走時應面對汽車來向。

3.5.3開始啟動汽車時,禁止人員進入兩車之間。

3.5.4貨艙內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穿反光衣、戴貨艙專用安全帽。

3.5.5裝卸過程中防止船舶過大的艏傾或橫傾。

3.5.6不同港口的車輛應用不同顏色的隔票帶進行標識分隔

3.6值班人員應監(jiān)督裝車司機做好裝車工作:

3.6.1車門應關閉

3.6.2車燈應熄滅。

3.6.3窗戶應關閉。

3.6.4天線應縮入。

3.6.5車門不應上鎖。

3.6.6拉緊手剎。

3.6.7撥出鑰匙。

3.6.8燃油沒有泄漏。

3.7車停后應把變速器操縱桿換到下列位置:

3.7.1自排檔汽車:變速桿推到“停車檔”。

3.7.2手排檔汽車:當停放在甲板上或上行斜坡時,變速桿推到“低速檔”。

3.7.3手排檔汽車:當停放在下行斜坡時,變速桿推到“倒車檔”。

3.8裝卸中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

3.8.1 設置安全繩/網,利用交通錐、防滑膠等以防止人員從船上設有汽車尾跳的位置或可移動跳板上滑落。

3.8.2 在通知工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才可調節(jié)尾跳或移動跳板。

3.9為了避免發(fā)生越港貨應做到:

3.9.1確保每一卸貨港口的車輛積載區(qū)分隔標識是清楚的。

3.9.2港口標志類似的貨物要在現場清點。

3.9.3完貨后要在易漏卸艙室內檢查是否漏卸。

3.9.4全部完貨后,重新檢查所有區(qū)域以確認沒有車輛漏卸。

3.9.5最后的檢查,大副必須參與監(jiān)督。

3.10 卸車時發(fā)現車鑰匙丟失和打不開時:

3.10.1立即報告裝卸工班組長和船長。

3.10.2聯系代理安排鎖匠上船開鎖。

4 靠離泊期間的注意事項

4.1系泊期間遭遇強風強流時的措施:

4.1.1應停止裝卸作業(yè)。如需裝卸作業(yè),應在公司許可下安排拖輪協助裝卸。

4.1.2防止船舶吹離碼頭的最有效是增加系纜數量。

4.1.3在上述情況下應收起尾跳以防損壞。

4.2特別注意擺放在碼頭前沿的車輛,防止污染和損壞碼頭車輛的措施包括:

4.2.1在船靠泊的碼頭上同時有車停泊時,嚴禁做船體油漆保養(yǎng)工作。

4.2.2船首船尾的老鼠檔要經常檢查系妥系牢,防止強風時飄落損壞車輛。

4.2.3為了防止煙灰飄落到碼頭污染車輛,應在進港前仔細地吹掃煙灰和沖洗甲板。避免發(fā)電機超負荷運轉冒灰煙。檢查煙囪防塵網完好。

4.2.4系泊作業(yè)中小心撇纜繩頭砸壞泊位附近的車輛。

4.2.5為防止上甲板積水由于船舶傾斜而流下碼頭污染車輛,水手長在到港前應堵好上甲板、首尾甲板的下水孔蓋。

4.3系泊作業(yè)中小心撇纜繩頭砸壞泊位附近的車輛。

4.4洗錨鏈的閥門在靠岸前大副應檢查確保其處于關閉狀態(tài)。

4.5嚴格禁止船員在滾裝碼頭堆場碰觸或駕駛車輛。步行穿越滾裝碼頭堆場時應聽從堆場管理人員的指令,并按指定的路線行走。

4.6當風力接近6級時,港內靠離泊應注意安全,拖輪協助進行。當風力超過7級時,盡可能避免港內操作。

4.7 為了檢驗貨艙噴淋管路所做的噴水試驗后,應放空殘水,并用高壓空氣吹空。

5 積載與穩(wěn)性

5.1 除艙內斜坡上的空間外,在船的縱向方向,為了安全,積載車輛時,下列空擋應該留出:

4.1.1車門與車門之間,或車門與艙壁之間,應保持10cm的間距。

4.1.2車的保險杠之間,保險杠與艙壁結構之間,保險杠與車門之間,應保持30cm的間距,并可作為(綁扎、解綁、檢查等)工作通道。

4.1.3在艙內梯子的前方應留出50cm×50cm的空擋。

4.1.4在手提滅火器和消防栓的地方要留出工作空間。

5.2 標準的裝載方法:

5.2.1逆時針裝載法:如果駕駛座在車的左側,裝載時應采用逆時針積載方法,對于圖示的每一個積載區(qū)域來說,這種方式在卸貨時能提供寬敞的空間打開車門,使駕駛員進入第一輛要卸載的車。

5.2.2順時針裝載法:如果車輛的駕駛座在右側,裝載時應按順時針方向進行,順時針與逆時針裝載法原理相同,但方向相反。

5.2.3車頭朝外的裝載法:車頭朝外的積載法適用于艙內較狹窄或彎道較急的地方,在此類艙內不適用逆時針或順時針裝載的方法。

5.2.4航次任務確定后,公司港口船長負責進行電腦配載,并盡快將配載結果發(fā)船經大副審核,進行穩(wěn)性和強度校核,滿足要求后方可按此計劃裝車。

5.3大副應確保裝載后船舶穩(wěn)性應大于0.35米。并在整個航次中滿足imo的最低穩(wěn)性要求。

6 汽車船綁扎材料管理與車輛的系固綁扎作業(yè)

6.1在抵達裝貨港的同時,應根據各個艙室或甲板的裝車數量,合理的分配綁扎材料,整齊地掛在掛鉤桿上。

6.2綁扎帶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公司并申請更換:

6.2.1綁扎帶的金屬頭有明顯的變形。

6.2.2綁扎帶的金屬頭銹蝕嚴重磙子表明明顯被磨損或接觸到綁扎帶的部分明顯生銹。

6.2.3綁扎帶破洞的直徑大于或等于帶寬的十分之一。

6.2.4綁扎帶磨損的寬度大于或等于帶寬的十分之-。

6.2.5綁扎帶整個表面磨損超過它全部寬度或超過它厚度的十分之一。

6.2.6綁扎帶的整個表面變色和變硬達到二分之一或超過了其寬度。

6.3水手長負責綁扎材料的檢查、保養(yǎng)和登記工作,并將綁扎材料的情況定期向大副報告。

6.4

每航次結束后應及時向公司或租家填報下航次本輪的綁扎材料清單和防止損壞物品清單。

6.5車輛的標準綁扎方法:綁扎方向與船體橫截面的夾角在25度~55度之間,如果綁扎的方式不能滿足上述角度,應增加綁扎道數。

6.6每輛車在不同的積載情況下,標準的綁扎道數分別為:

6.6.1車輛縱向積載時,4道。

6.6.2車輛橫向積載時,6道。

6.6.3車輛在坡道上積載時,5道。 (上方3,下方2)

6.7標準的綁扎用具:

6.7.1對于轎車:

破斷力:2000kg

安全負荷:500kg

推薦綁扎用具:clasper c-500d

tighter a2022

tighter a2022

6.7.2對于卡車:

破斷力:4500kg

安全負荷:1125kg

推薦綁扎用具:nav-45

“邦強”td-j-17綁扎帶(國產)

破斷力:6000kg

安全負荷:1500kg

推薦綁扎用具:rcbc-1500,a6001

6.7.3對于重型卡車和建筑機械

破斷力:10000kg

安全負荷:2500kg

推薦綁扎用具:c-25,a10001

破斷力:15000kg

安全負荷:3750kg

推薦綁扎用具:鏈條

破斷力:16000kg

安全負荷:4000kg

推薦綁扎用具:hcc-16

6.8在綁扎中易造成損壞的幾種情況應特別注意:

6.8.1衣服外的硬物(如鑰匙、皮帶扣、手表等)與車接觸。

6.8.2綁扎人員的個人物品(安全帽、工具)放置在車身上。

6.8.3背著綁扎工具行走,或晃蕩的工具與車身相碰。

6.8.4車輛擦碰未收妥固定的綁扎帶。

6.8.5車輛碾過甲板上的綁扎帶。

6.8.6無意中的碰壞。

6.9綁扎時不應用拖帶眼環(huán)作為綁扎點。容易造成眼環(huán)的油漆脫落和/或變形等損壞。

6.10在斜坡上車輛車頭朝上裝載時,在后輪必須放置三角楔子。

6.11若發(fā)現車的綁扎點有缺陷或不好的綁扎方法,請立即向公司或廠家反映情況。

7 運輸途中車輛管理

7.1 裝完貨后應立即組織人員檢查貨艙:

7.1.1汽車堆裝是否妥當。

7.1.2汽車綁扎是否妥當。

7.1.3汽車上不應有汽油、機油等滲漏。

7.1.4貨艙的照明設備應正常。

7.2 開航前及航行中應確認跳板處于關閉和水密狀態(tài)。跳板水密門監(jiān)控裝置的指示燈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定期檢查該設備,使其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

7.3 航行中應確認氣密門、水密門、通風擋板/門、人行通道門等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并水密。

7.4 在艙內裝載易發(fā)生移動的車輛的情況下,船長應盡可能避免選擇可能遭遇災害性天氣的航線或當遭遇災害性天氣時適當調整航向,確保船、貨安全。

7.5大風浪中航行盡量保持艏艉線與風向成30度夾角,減輕橫搖,必要時記入《航海門志》。

7.6裝卸期間值班人員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汽車艙內。航行期間禁止無關船員進入車內。如需檢查車輛進入汽車艙需經船長、大副同意后方可進入。

7.7為防止車內的收錄機等備件被盜竊,應采取下列措施:

7.7.1過運河時關閉/鎖閉所有進入貨艙的通道門。指定看艙人員,監(jiān)控附近的船艇。

7.7.2豪華貴重的轎車積載于封閉性較好的艙室。

7.7.3何人未經許可禁止進入艙內。

7.7.4為了保證安全,必要時候應鎖上下艙通道。

7.7.5未經允許嚴禁進入車輛駕駛室。

7.8 載貨航次中對汽車艙車輛的管理檢查

7.8.1在每一個裝港開航前,應檢查每輛車的綁扎情況,同樣,在最后一個裝貨港開航后,也應立即檢查車輛的綁扎情況。對于下列情況應予糾正:

7.8.1.1沒有綁扎。

7.8.1.2綁扎松懈。

7.8.1.3綁扎絞纏。

7.8.1.4不合適的綁扎角度。

7.8.1.5綁扎帶接觸船體結構(如肋骨、襯板等)。

7.8.1.6在斜坡上,未用三角木墊輪胎。

7.8.1.7發(fā)現車輛手剎沒有向上拉到位和/或變速器沒移動合適的位置時,應增加綁扎道數。

7.8.2每天應組織甲板部有關人員檢查車輛的綁扎狀況。若有松動應立即收緊加固。并記入《航海日志》。

7.8.3每當有下列情況時,船員應該檢查車輛的綁扎情況

7.8.3.1當預計大風浪來臨時。

7.8.3.2大風浪中航行。

7.8.3.3遇到大風浪之后。

7.8.3.4卸完貨時。

7.9 在開航前和在惡劣天氣來臨之前,應檢查尾跳、通道門、人孔蓋等風雨密設施等的關閉/水密狀態(tài),并記入《航海日志》。

8 汽車船跳板的操作與管理

跳板是汽車船上的起重設備、水密設備,同時也是船體與碼頭裝卸貨橋梁。相關船員要精讀跳板操作指南并熟悉跳板的操作方法,制定出收放跳板的操作規(guī)程,,并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以下幾點應給予參考:

8.1放跳步驟:

8.1.1使用前提前檢查確定跳板動力設備電器絕緣良好,液壓系統油位和操作系統控制油箱(有的船沒有此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1.2使用前通知機艙供電、啟動液壓泵(冬季提前半小時開泵預熱);

8.1.3操作人員準時到位,各就各位,聽從指揮,檢查并清除尾跳周圍障礙物;

8.1.4禁止人員站在跳板下方,應離開一定的距離,連續(xù)不斷的觀察尾跳的移動情況,防止事故發(fā)生。

8.1.5解脫跳板固定鏈條等,檢查并打開油路總閥開關,解除所有的手動固定裝置和跳板內外緊固液壓和手動掛鉤;

8.1.6適當松出副板(俗稱二跳)鋼絲,但勿松出太多,以防纏繞;

8.1.7松主板(俗稱一跳)鋼絲,當副跳接近碼頭時,適當收緊副板鋼絲,調整副板和地面的接觸距離。當跳板接近碼頭時,與碼頭接觸處需要鋪墊墊板或防碰物。

8.1.8放跳時,主板兩端吊臂底部始終和副板跳板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直至跳板安全平穩(wěn)的放在碼頭上;

8.1.9跳板放妥后,鋪好橡皮墊,適當松出主、副跳鋼絲使其保持松弛狀態(tài)。

8.1.10拉好跳板兩側安全繩,關閉液壓油泵,以防長時間運轉,對液壓油泵造成磨損,影響跳板的正常使用。

8.1.11跳板放好后,要派有專人看守,隨時注意重型車輛裝卸或潮水以及過往船舶帶來的興波涌浪對跳板的影響,發(fā)現問題及時調整,使跳板折板與碼頭保持適當的水平夾角(大約10度左右),避免造成跳板或上下車輛或碼頭損壞。

8.2收跳步驟:

8.2.1檢查主、副跳鋼絲松弛情況避免收跳時纏絞;如太松適當收緊。

8.2.2慢慢收緊主板鋼絲,保持主板吊臂和副板跳板始終有一定的間距直至跳板收妥。

8.2.3收跳過程中保持副板鋼絲不要過緊。

8.2.4跳板收到位后,收緊副板和翼板鋼絲。

8.2.5收緊內外保險緊固掛鉤、翼板緊固鏈條或鋼絲,固定手動緊固裝置,關閉液壓油泵,蓋好操作臺水密蓋板。

8.2.6通知機艙收跳完畢。

8.3跳板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由專人管理并注意以下幾點:

8.3.1使用前需仔細閱讀說明書,根據說明書的要求嚴格進行操作;特別注意跳板在使用時,要符合環(huán)境、溫度、液壓系統的壓力、操作程序、船舶傾斜的限制等規(guī)定。

8.3.2跳板兼作水密門,需要按照水密門的要求管理,保證密封填料柔軟,達到其良好的水密性能。

8.3.3跳板的軸承、滑車、銷子、鋼絲、鏈條等受力活動部件,應按起重設備的要求定期檢查、檢驗、加油、活絡保養(yǎng),確保其安全可靠性。

8.3.4經常檢查跳板液壓系統油位、油質,確保操作系統控制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3.5跳板處要保證足夠的照明,跳板兩側的欄桿、拉繩應保持完好無損,有效防止來往人員落水。

8.3.6汽車在跳板上行駛需注意限制速度,以防發(fā)生過大的沖擊力。

8.3.7跳板的操作臺以及其電器部件要經常檢查測量絕緣,保持水密,避免絕緣下降引發(fā)事故。

8.3.8在裝卸作業(yè)時,跳板要有專人看管,無關人員不得接近操作臺,防止發(fā)生意外。

8.3.9跳板設有水平最大傾斜角度限制報警裝置,在裝卸作業(yè)時,值班人員要注意跳板工作時的水平最大傾斜度報警信號,發(fā)現報警時及時調整。

8.3.10收放跳板時,需有專人在碼頭指揮。

8.3.11跳板鋼絲必須嚴格按照說明書或船舶規(guī)范規(guī)定時間檢驗或更換(一般為5年)。

9 汽車船的通風

9.1 為了消除船艙內揮發(fā)的油汽和有害的汽車尾氣所進行的通風:

9.1.1開船前1小時,大副和電機員應檢查通風設備的完好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9.1.2大副應根據本航次的貨運、氣象等情況,制定航次通風實施方案,在航前會上給予通報并將通風要點寫在警示板上懸掛在通風系統控制處所。

9.1.3裝車前,應視情況開啟相應位置的通風機進行通風。

9.1.4航行中,根據載貨和氣象情況,在5-10次/時換氣量的范圍內,確定通風的大小,并檢測有害氣體,發(fā)現有害氣體增加,應加大通風量。

9.1.5卸車時,應開啟卸貨艙的全部通風機并安排好車輛卸貨順序.避免車輛在貨艙內同時啟動。

9.1.6因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燃油泄漏時,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堵漏,開啟通風機,增大泄漏處的通風量。

9.1.7裝卸后,應對汽車艙堅持通風,直到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全部消除后,方可停止通風。

9.1.8在每月進行的應急演習中,穿插緊急情況下的通風實施演習,以提高船員對通風管理的應變技能。

9.1.9發(fā)現火情,立即停止通風,關閉擋火閘、防火門,先近后遠全部關閉。查明火情后,謹慎開啟相應風機排煙,有利于撲救。

9.2對汽車船的通風系統管理應做到:

9.2.1 嚴格遵守交通部《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guī)定》和航運公司安全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9.2.2 船舶應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船舶實際制定本船的《安全通風管理實施細則》并組織全體船員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

9.2.3 船長是船舶有害氣體消除的總負責人,大副是通風工作的具體負責人。

9.2.4 未經船檢部門的許可,船舶不得擅自拆割或改變通風系統的作業(yè)。

9.2.5 各部門主管人員認真做好通風系統的維修保養(yǎng)計劃。

9.2.6 各部門主管人員按照規(guī)定要求和計劃,定時或不定時對通風系統馬達、防火門、風道等進行檢查、測量、加油活絡等維修保養(yǎng)工作,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確保通風系統處于正常狀態(tài)。

9.3裝卸車輛時通風管理應做到:

9.3.1車輛上船前,船舶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9.3.1.1檢查車輛的油箱,對有嚴重漏油的車輛應拒載。

9.3.1.2車輛油箱內儲存的燃油僅限于車輛裝卸過程中的消耗量,嚴禁備用油上船。

9.3.2車輛上船前,船舶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9.3.2.1 正確疏導車輛,安排好車位,防止車與車,車與船相碰撞,避免汽油泄漏事故發(fā)生。

9.3.2.2 留有適當通道,便于通風和航行時對有害氣體的安全檢查和檢測。

9.3.2.3 通風口處裝載車輛和貨物,應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通風效果。

9.3.2.4 上船的車輛、貨物均應固定綁扎好并留有安全距離。

9.3.2.5 航行中值班人員對車輛艙巡回檢查時(每班一次),應攜帶有害氣體檢測儀器,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通風處理。

9.3.2.6 有害氣體檢測點。重點選擇在下層艙,各艙的邊角以及被車輛或貨物堵塞不通死角。

9.3.2.7 每次做好有害氣體的測試記錄。

9.3.2.8 檢測有害氣體后的測爆儀,應在新鮮空氣中運轉一段時間,指針回零后關機。

9.4大副負責保管測爆儀,經常檢查電池電量,發(fā)現電量不足時及時充電或更換電池。并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測試。

10 汽車船貨艙標識

10.1為了提醒貨艙內的所有工作人員注意安全作業(yè),船舶應經常對貨艙內的有關安全警示標志、警示圖標、安全警示漫畫進行檢查、補缺和合理規(guī)范。

10.2 為防止車輛在上下斜坡或轉灣時打滑,在貨艙坡度的下方和大轉灣的地方應貼有防滑條。

10.3貨艙內的支柱應包有海綿,并貼有黑黃相間的班瑪線膠布。

10.4貨艙內突起物應用黃色給予警示。

10.5貨艙的所有管路應按管系標識圖進行標識。

10.6貨艙內除了有imo統一的標識外,還應在每層甲板增加如下標識:

10.6.1安全第一(safe first)。

10.6.2坡度上方標有:甲板凈高(例如:clear height 1.75 m)

10.6.3甲板編號(如:h2d3, deck no.2)

10.6.4禁止吸煙(no smoking)

10.7應在貨艙內合適的位置張貼以下11種安全警示圖,以提醒工作人員,防止錯誤操作或錯誤行為的發(fā)生。

10.7.1按安全路線行駛。

10.7.2車廂內禁止吸煙和飲食。

10.7.3水密門附近用最低速度行駛。

10.7.4小心障礙物。

10.7.5嚴禁無指揮狀態(tài)倒車。

10.7.6開關車門小心。

10.7.7確保尾跳板末端鋪橡皮墊。

10.7.8請勿在車輛附近刷漆。

10.7.9請勿亂拋綁扎帶。

10.7.10出入艙內,請開車頭燈。

10.7.11注意安全,小心失足。

11汽車船壓艙水管理

11.1操作壓艙水應嚴格遵守公司體系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

11.2 在操作壓載水時為了防止溢出海水而損壞車輛應做到:

11.2.1檢查所有的不使用的閥,確保處于關閉狀態(tài)。

11.2.2應保持水艙有足夠的空檔。

11.2.3應注意船舶的傾斜和吃水差所引起水艙內空檔的變差。

11.2.4進行定期檢查,對管道、閥門、水表、控制器及其他相關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

11.2.5對艙內的管道要經常檢查,如果發(fā)現問題要立即修理。

11.3航行中為了增加穩(wěn)性減少自由液面的影響,應盡可能把中間的壓載水艙壓滿到95%以上,并留有適當的空擋。

11.4裝卸重型車輛時應注意左右橫傾,應進行平衡艙的調平操作。

11.5某些港口由于碼頭高度限制,為調整吃水差進行壓艙水排放操作應得到當地相關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12 加油應注意事項:

12.1 加油前應把甲板上下水孔全部塞住。

12.2 加油時應嚴格遵守公司體系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

12.3 為了避免透氣管的溢漏而損壞堆場的車輛應注意:

12.3.1在加油手冊中應規(guī)定看守人員的職責。

12.3.2所有閥門的開/關位置要標識清楚,以便一眼就能判定閥門的工作狀態(tài)。

12.3.3應特別注意空氣止回閥的情況,并確保油柜有足夠的容量。

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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