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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現場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特殊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4.1 現場安全管理規(guī)定
4.1.1勞保用品穿戴
⑴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穿戴好本工種的勞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⑵嚴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涼鞋進入施工現場;女工嚴禁披長發(fā)。
4.1.2作業(yè)人員
⑴所有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還必須進行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能上崗作業(yè)。
⑵嚴禁酒后上崗;嚴禁在施工現場流動吸煙;在未辦理動火證及禁火區(qū)域內嚴禁動火作業(yè)。
⑶嚴禁在吊車吊運的物體上站人、作業(yè)或在吊運的物體下面輻射范圍內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業(yè)時,一律要正確佩帶雙扣雙帶式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構件或安全防護措施上。需變化作業(yè)位置時,安全帶必須系扣在安全繩上移動。
⑸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yè)。
4.1.3指揮人員
⑴嚴禁違章指揮,無知蠻干等不安全行為。對工人反應的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發(fā)證,不能頂班上崗。
⑶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或危險作業(yè)階段,應通知匯報甲方、監(jiān)理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xié)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yè)(如:超重起吊、大構件翻身、大件運輸、密閉艙室涂裝等)。
⑷遇強風、暴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時,不宜布置高處作業(yè)。
4.1.4文明作業(yè)
⑴工廠作業(yè)區(qū)域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業(yè)場地不準打鬧、睡覺。
⑵構件、材料、設備、工具應擺放整齊,平穩(wěn)可靠,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高處作業(yè)嚴禁隨意拋丟物件,嚴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構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氣瓶、乙炔氣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隨意亂放。氧氣瓶與乙炔瓶要保持3~5m距離,嚴禁平放,不得曝曬,且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m,否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裝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⑴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⑵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guī)格相符。
⑶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⑷有定期絕緣測量記錄,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輪夾緊,必須符合要求。
4.1.6起重機械設備
⑴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進行詳細的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掛放整齊,噸位標志清楚,無亂扔亂放現象。
⑶使用永久磁鐵吊前必須清掃磁極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須光滑平整且無雜物;對磁極工作面應加強保養(yǎng)。
⑷進場起重機械手續(xù)齊全(含保險),各種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4.1.7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⑴每臺電焊機應保證一箱一閘一漏,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⑵電焊機應放在機棚內,防止潮濕、日灑和下落物等損壞焊機。
⑶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電焊線無裸露。
⑷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吹除內部的灰粉。
⑸氣割具,電焊機頭不用時,應繞掛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隨意擺放。
4.1.8機動車輛
⑴進入現場車輛手續(xù)齊全。
⑵遵守施工現場限速定。
⑶運送材料或構件車輛進入現場后,司機下車必須佩戴安全帽。
⑷車輛載物必須平穩(wěn),捆扎牢固,嚴禁超載運輸。在特殊情況下,載物超高、超長、超寬時,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專人負責指揮,減速緩行,注意了望周圍行人和車輛。
4.2 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4.2.1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經三級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yè)知識和技能人員,特種作業(yè)培訓及考核,具有高處作業(yè)資格的持證人員,身體健康。嚴禁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從事高處作業(yè)。
4.2.2高處作業(yè)人員工作前必須做到:進入生產現場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yè)系好安全帶。作業(yè)時要互相提示,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隨身攜帶工具必須放置穩(wěn)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業(yè)設施所需的吊環(huán)(耳)、支撐、托架等,非焊接人員不得隨意臨時焊接。
4.3 起重吊運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4.3.1起重作業(yè)人員的選擇與要求
⑴.必須年滿18周歲。
⑵.文化素質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體檢應符合國家現行體檢表所列項目的要求
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4.7,對起重機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1.0且無色盲;凡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fā)性昏厥、聽覺障礙和其他有妨礙起重作業(yè)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從事起重作業(yè)。
4.3.2培訓、考核、發(fā)證
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頒發(fā)的有效證件,方可從事起重作業(yè)。
4.3.3起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業(yè)前應認真聽取班組長對作業(yè)內容的工藝交底、安全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②.根據作業(yè)要求,對吊索具、作業(yè)現場環(huán)境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并注意觀察其他流動人員動態(tài)。
③.熟悉各種起重設備的基本性能和規(guī)格,對鋼絲繩及吊索具等應按安全規(guī)定和額定負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業(yè)時,必須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指揮必須做到:
a.口令堅定、明亮;
b.鳴哨規(guī)范、清晰;
c.手勢標準、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邊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襯墊措施。
⑥.吊運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掛繩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應選用專用吊具。
⑦.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盡量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移動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如達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運物件時,吊物上不準站人,吊物不準從有人的上空越過,進入吊物下方操作前,應事先與司機聯(lián)系,并設有支撐裝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裝、吊運作業(yè)時,指揮及配合人員的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 ,特別是高空作業(yè)更要選擇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應邊撬邊墊好木塊,嚴禁將手伸向物件下方,較重物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較復雜的場合應有專人配合,操作中應慎防撬杠回彈傷人。
⑶起重司機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機必須認真遵守安全規(guī)章制度,嚴格遵守十不吊規(guī)定,熟悉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并按規(guī)定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②.作業(yè)前,應熟悉作業(yè)現場,對安全裝置、控制機構、制動器等進行檢查,并進行試運轉。
③.起重司機必須從專用梯子上、下,不準從其它起重機上跨越,禁止無關人員登上起重機。
④.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進行維修、保養(yǎng)、調整。進行維修、保養(yǎng)、調整時,應切斷電源,并掛牌警示。
⑤.起重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fā)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啟動開車。
⑥.起重機運行前,必須鳴鈴警示,運行中地面除有專人看管道溝、電纜、路軌及周圍安全外,司機還應在運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現場的動態(tài)變化。
⑦.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信號都應服從。
⑧.在操作過程中,發(fā)現起重機有異常現象時,應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準操作。
⑨.吊運過程中,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重物無法放下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機操作時,不得利用限位裝置停車。
⑾在地面軌道上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位;遇有大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時,也應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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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作業(yè)結束后,應認真按規(guī)定項目做好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無下一班接替作業(yè)時,應將吊機開到指定位置,鎖好夾軌鉗,關好駕駛室門、窗,切斷總電源,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⒀汽車起重機作業(yè)時,應將四個支撐腳落在一層樓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墊木塊或鋼板,且保持機體處于水平狀態(tài),汽車起重機在移動或行駛前,應將支撐腳收好,并將臂桿放在專設的支架上,吊鉤及變幅的鋼絲繩按規(guī)定收緊,在二樓樓板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
⑷吊索具及輔助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據吊運物體重量和吊索夾角,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②.吊索具應定期檢查,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嚴禁使用并遠離現場。
③.鋼絲繩應定期檢查,鋼絲繩報廢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凡經檢查合格的鋼絲繩應涂上顏色標志。
④.使用焊接環(huán)形鏈經50%額定斷裂拉力的檢驗,凡出現裂紋、塑性變形(伸長率達5%)和鏈環(huán)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均應報廢。
⑤.不允許兩根鏈條交叉纏繞使用或將鏈條用作捆綁,在鏈條出現扭扣咬節(jié)現象時,應及時理順,未理順前不準操作。
⑥.吊耳的安裝位置應由專人確定,焊接應由熟練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設計、制作、質量、定位、檢查等應納入工藝項目管理。吊耳與吊索的連接應采用卸扣,嚴禁采用插棒方式進行作業(yè)。
⑦.使用鋼板夾具吊運鋼板時,系掛在吊鉤上的鋼絲繩所有頂角(夾角)均不應大于60°,且不得同時吊運兩張以上的層疊鋼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時,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應控制在5°以內。當物體剛吊離地面時應銷停一下,確認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xù)進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的上方運行,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不得有任何雜物、灰塵和油水。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鐵板上。
4.4 涂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4.4.1嚴禁在現場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4.4.2施工現場高空油漆補涂應參照高處作業(yè)施工要求進行。
4.4.4現場補漆用油漆應遠離動火區(qū)域(10m以上)。
4.4.5對涂裝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健康檢查。
4.4.6現場技術人員應對涂裝管理與操作人員(包括油漆工、油漆輔助工)進行工藝交底,指導安全技術操作。
4.4.7涂裝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時不準穿化纖工作服,不準穿有鐵釘的鞋,應穿防靜電阻燃噴漆服,戴防護帽,用防護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過兩小時。
4.4.8油漆作業(yè)人員不得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得從事有可能引發(fā)機械火花和電火花的各種作業(yè)。
第2篇 試壓特殊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目的與范圍
為規(guī)范對裝置和管道試壓作業(yè)過程的安全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單位試壓作業(yè)的安全管理
術語和定義
試壓作業(yè)
指在新(改、擴)建項目的裝置、容器、管道、受壓元件等承壓體上進行耐壓和氣密性試驗的作業(yè)。
職責
安全環(huán)保監(jiān)察處負責試壓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相關專業(yè)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yè)(系統(tǒng))試壓作業(yè)的技術指導和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試壓作業(yè)措施落實和監(jiān)護工作。hse部門負責試壓作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作業(yè)人員應經過相關知識培訓,掌握試壓作業(yè)操作技能。
試壓設備及安全附件應經過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壓力試驗應以液體為試驗介質。脆性材料嚴禁使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當管道的設計壓力大于0.6mpa時,需用氣體介質試驗時,必須有設計文件規(guī)定或技術部單位同意,制定試壓現場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方可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
應對現場防范控制措施和作業(yè)條件確認后再作業(yè)。
危害識別
根據工作任務,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針對作業(yè)內容和試介質,開展危害識別,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編制壓力試驗方案;至少應包括:
a)參加試驗的管道線號、規(guī)格設有關設備位號,并在流程圖上標明;
b)試驗項目、試驗壓力、介質及壓力來源;
危害識別
c)加置試驗用盲板位置、規(guī)格、線號及裝拆負責人;
d)壓力、溫度檢測總的數量及位置;
e)應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臨時連接措施;
f)復查確認負責人;
g)升壓步驟、停壓時合格標準及檢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
h)試壓危險區(qū)域警戒范圍、人員站位、試壓進度,人員分工及崗位責任;
i)應急預案及演練要求;
j)原始記錄。
作業(yè)許可
試壓前,由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對參加作業(yè)人員進行技術交底、風險告知,明確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內容主要包括:
a) 試驗方案的技術要求,明確氣密性試驗的介質及特性;
b) 過程存在的風險、危害及控制措施;
c) 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項;
d) 試驗過程中應遵守的制度、標準、規(guī)程;
e) 落實控制措施的責任人及其職責。
凡水介質試壓壓力<10mpa或空氣介質試壓壓力<0.6mpa的試壓作業(yè),由施工作業(yè)現場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壓力試驗方案,施工項目現場負責人對照試壓安全措施要求現場逐項確認。
進入施工現場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現場。
用水作試壓介質時,試壓設備、機具的擺放位置離試壓管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0m;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其擺放位置不應小于50m。
用水作試壓介質時,試驗壓力小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30m范圍劃為警戒區(qū)。試驗壓力大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50m范圍劃為警戒區(qū);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試驗壓力小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80m范圍劃為警戒區(qū)、試驗壓力大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100m范圍劃為警戒區(qū)。在警戒區(qū)內應設專人流動值守警戒
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在升壓過程中,不允許工作人員沿管線檢查。當試驗壓力超過4mpa時,沿管線兩側各6m范圍內應劃為禁區(qū)。
耐壓試驗注水時,應排盡管道內部的空氣。試壓時,環(huán)境溫度不宜低于5℃。當環(huán)境溫度低于5℃時,應采取防凍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穩(wěn)壓期間,檢查受壓設備和管道的法蘭、盲板、壓力表時,禁止站在法蘭、盲板的對面,讀表時視試驗壓力確定站位安全距離,水壓試驗不少于2米,氣壓試驗不少于6米。
在試壓過程中,發(fā)現法蘭或焊縫有滲漏現象,嚴禁帶壓擰緊螺栓和補焊,應降壓后,再進行修復,缺陷消除后,應重新試驗。當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處理前應將壓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進行作業(yè)。
試壓設備有專人看管,負責試壓和停壓操作。
試壓后泄壓處置
試驗合格后,應將試驗介質引至室外合適地點排放,并注意安全。
氣壓試驗,應緩慢降壓,排放應盡量利用系統(tǒng)內的放空管,如用臨時按管應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應牢固可靠,應承受反沖力的作用。
試壓結束后,應及時拆除盲板、膨脹節(jié)限制設施。裝好拆除的管閥、儀表。
試壓作業(yè)應填寫壓力試驗記錄。
第3篇 煤礦特殊車輛運輸及斜巷裝卸車管理規(guī)定
一、特殊車輛運輸管理規(guī)定
1、各單位運送大件時,必須由分管礦長牽頭制定《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并在礦調度會上提出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
2、《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由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大件車輛尺寸及所載重量、裝載車輛的選型、車輛裝載重心及沿途軌道、道岔、環(huán)境、絞車等進行校核。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導裝車、沿途運輸和卸車,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技術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3、運送大件期間所在單位必須派副職以上干部進行現場跟班,負責沿途《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駐礦安監(jiān)處派員負責監(jiān)督沿途運送大件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4、《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每一名參與作業(yè)人員,并有貫徹記錄和簽字備案。
5、運送大件前必須對沿途所經路線(包括副井、平巷、斜巷)運輸設備和所用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
6、首次運送的大件,應使用模型在運輸線路上預先試送,確保線路暢通。
7、運送大件所用的車輛必須由施工安全負責人詳細檢查,確認車輛各部完好,連接、緩沖和閉鎖裝置可靠后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后,必須對大件車的實際長、寬、高、重心確認無誤后方可運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車場)必須在顯要位置懸掛運送大件的長、寬、高、重等最大數據。
9、每次運送大件,車輛上都必須配備復軌器,以備隨時使用。
10、其它規(guī)定祥見朱煤機[2011]8號文件。
二、斜巷內裝卸車管理規(guī)定
1、斜巷內原則上禁止裝卸物料,如必須裝卸時,應有經審批過的施工措施。
2、裝卸車前,應仔細檢查礦車、特殊車輛及周圍環(huán)境狀況,確認完畢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內裝車、卸車時,必須將車停穩(wěn),司機必須手不離制動閘把,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同時停止電機運轉。
4、裝卸前,必須在車輛的下方裝一道簡易阻車器,并用十字撐打牢固定住車輛(加長車輛另附穩(wěn)車措施),語音信號必須沿至裝卸點。
5、裝卸時,注意觀察周圍環(huán)境的安全情況,起吊時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轉、擺動、脫落傷及人員。
6、施工時,跟帶班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除操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應躲避在安全地點。
7、起吊時,施工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操作,嚴禁強行違規(guī)操作。
第4篇 特殊設備管理規(guī)定
一、嚴格執(zhí)行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輸配電等特種設備的規(guī)章制度,各種設備運行記錄齊全、數據準確。
二、蒸汽鍋爐,分汽包,空氣壓縮機的風包,油水分離器,以及氧氣,乙炔瓶屬于壓力容器。
三、新購特種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新安裝的特種設備有設計,安裝報告,及驗收手續(xù)等,否則不準安裝和使用。
四、特殊設備操作工必須經過業(yè)務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單獨操作。
五、蒸汽鍋爐使用,管理和維修,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fā)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
六、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七、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于完好狀態(tài)。鍋爐運行時,發(fā)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的應立即停止運行。
八、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司爐工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
九、壓力容器安全保護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技術人員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聯(lián)系有關單位對安全裝置進行檢驗,對運行鍋爐進行檢驗。
十、承接檢修鍋爐的單位必須具備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電焊人員和管工人員,工作時應按照有關焊工工藝和管工工藝進行施工。
檢修鍋爐的同時,附屬設備和水處理設備、電器、儀表應同時修理檢驗。
檢修后的鍋爐,必須保證使用相應的一周,并有完整的檢修記錄、材料、證明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安全技術檔案內。
十一、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十二、水質化驗項目及次數應參照以下要求執(zhí)行:
1、原水水質,(包括硬度、ph值、氧根、溶解氧)每月至少化驗一次,有條件應做全分析。
2、經過凝聚、沉淀、過濾的水每日至少化驗一次,根據化驗結果調整凝聚劑、澄清劑的投放量,清水的ph值應大于或等于7。
3、用離子交換器處理的軟水介質(硬度、堿度、氧根、ph值、溶解值)至少每班化驗一次,離子交換器中的交換劑接近失效前,應適當增加化驗次數。
4、爐水水質每班至少化驗一次,爐水的溶解固形物和相對堿度應定期核驗。
5、每次化驗的時間、項目、數據以及采取的措施等應詳細填寫水質化驗報告表。
6、鍋爐排污是控制水質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故鍋爐運行中的排污量和方法必須在化驗員對水質分析的指導下具體實施。
第5篇 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特殊作業(yè)人員審查監(jiān)理工作規(guī)定
1審查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工、安監(jiān)人員、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的資質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審查承包商進場的大中型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準用證”“操作許可證”和租賃設備的安全協(xié)議。
1.2施工單位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應取得國家(地方)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安全準用證”。如果起重機械為租賃設備,施單位應與出租方簽定安全協(xié)議,監(jiān)理應審查雙方約定的安全責任是否準確,是否符合規(guī)定。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準用證”“操作許可證”和租賃設備的安全協(xié)議應報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備案。
1.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專職安監(jiān)員、技術人員及相關的管理人員已到位,職責與分工已明確、清楚。
1.4參建人員已全部進行了體查、體檢,無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
2特殊工種是指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主管部門考試,審查合格取得相應上崗資格證書,才能從事作業(yè)的工種,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業(yè)工、壓接工、測工、吊車司機等。
2.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將特殊工種或操作人員相關證書報請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
2.2監(jiān)理工程師對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審查符合要求后,批準其上崗施工;對不符合要求的,監(jiān)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撤換。
2.3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監(jiān)理工程應巡視檢查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施工操作質量情況,發(fā)現問題要求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及時整改。對產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監(jiān)理有權提出撤換。嚴禁無證上崗。
2.4監(jiān)理人員在進行高空登塔檢查、高空壓接檢查、附件安裝檢查等作業(yè)時,檢查人員應具備高空作業(yè)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業(yè)證。不具備作業(yè)能力和相應資質證件的嚴禁作業(yè)。
第6篇 運輸特殊材料領用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提升運輸的安全管理,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石窟煤業(yè)運輸專業(yè)特制定鋼絲繩、連接器(件)、鋼軌、軌道夾板等提升運輸用特殊材料的領用管理制度,
一、責任界定
1、機電科運輸組對特殊材料進貨、發(fā)放、使用和報廢,進行全面的監(jiān)督、檢查控制,并建立管理檔案。
2、供應部門應按照供應科倉庫提交的材料計劃,及時供貨避免因材料不到位影響生產現象的發(fā)生。
3、機電機運隊負責特殊材料的入庫驗收、發(fā)放和試驗工作,必須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檔案,并按《規(guī)程》要求進行檢測。
4、各特殊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使用檔案,加強對使用中設施及器材的領用驗收和日常檢查,并按規(guī)定做好記錄。嚴格根據供應科倉庫的要求及時提交材料計劃和試驗計劃。
二、具體規(guī)定
1、供應科倉庫
1.1根據特殊材料庫存及各單位提交的需求情況向供應部門提出月度進貨計劃。
1.2根據進貨情況進行驗貨,所領產品必須“三證一標”齊全,并建立入庫檔案。
1.3特殊材料入庫前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試驗。使用中的器材應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16條:傾斜井巷使用的連接器(包括三環(huán)鏈、多環(huán)鏈、連接插銷等)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拉力做試驗的規(guī)定,做定期計劃性試驗。
1.4供應科倉庫特殊材料的發(fā)放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a、經試驗部門試驗合格,出據試驗報告后方準發(fā)放。b、各單位領用材料必須經運輸部門審批后方可發(fā)放。c、各單位領用銷、環(huán)及馬蹬等器件必須以舊換新;鋼絲繩的發(fā)放領用后,5天內將舊繩回收入庫;初次投用材料必須由機電科運輸組審批后,方可發(fā)放。d、特殊材料發(fā)放應連同材料“三證一標志”復印件交與使用單位。
2、供應科倉庫必須按時發(fā)放鋼軌,同時通知機電科進行抽檢,抽檢率不低于10%。
3、回收的舊鋼軌必須經供應科倉庫維修后發(fā)放,各使用單位嚴禁私自轉用鋼軌。
4、各單位對鋼絲繩、聯(lián)接銷、環(huán)及馬蹬、鋼軌、軌道夾板的使用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4.1加強對特殊材料的領用驗收及日常檢查和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提交需求計劃,并根據綜合服務隊提出的定期試驗要求組織配合好試驗工作。
4.2各單位對所轄范圍內的鋼絲繩、斜巷連接裝置(三環(huán)鏈、多環(huán)鏈、馬蹬)必須指定專人每半月檢查一次,主要檢查磨損、焊縫、裂紋、銹蝕、變形、變音等,并將檢查數據登記入卡。臨時使用的長繩套,每三天檢查一次,堅持每月更換一次?;^工交接班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直觀全面檢查一次,凡發(fā)現不合格的連接裝置禁止使用。
4.3檢查人必須認真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及工區(qū)值班人簽字,檢查記錄一式兩聯(lián),一聯(lián)工區(qū)留存,一聯(lián)每日下午17點前交機電科運輸組和安全監(jiān)察處存檔。
4.4機電科、安全監(jiān)察處負責對斜巷鋼絲繩、連接裝置及檢查記錄進行不定期檢查,發(fā)現與使用單位檢查不相符的將嚴肅追究使用單位責任。
4.5日常檢查中發(fā)現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鋼絲繩、連接器件、鋼軌及軌道夾板,應立即停止使用報機電科運輸組驗收,落帳存檔后回收、報廢并領取新材料。
三、考核規(guī)定
1、機電科應嚴格對鋼絲繩、斜巷連接裝置、鋼軌、軌道夾板、領用、檢查、試驗及報廢工作進行檢查控制,做到“帳、物、卡”三對口,安全科負責以上材料的現場檢查,避免運輸事故的發(fā)生。
2、因供應進貨不及時影響使用,每出現一次對其罰款500元。
3、供應科倉庫嚴格把關鋼絲繩、斜巷連接裝置、鋼軌、軌道夾板入庫、試驗、發(fā)放規(guī)定要求,每出現一次違規(guī)操作,罰款500元并聯(lián)責負責人罰款200元。鋼絲繩、連接裝置到貨時,必須同時提供有資質鑒定單位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
4、各單位不按時檢查、弄虛作假及上交檢查記錄不及時的每次對隊組罰款500元,分管運輸副隊長200元。
5、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連接器、鋼軌、軌道夾板等已經發(fā)現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并聯(lián)責單位領導和檢查人員罰款各200元。
6、私自轉用鋼軌的單位,一經發(fā)現對責任單位主管按50元/根進行罰款
7、各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專業(yè)嚴格組織落實考核。
第7篇 煤礦特殊車輛運輸斜巷裝卸車管理規(guī)定
一、特殊車輛運輸管理規(guī)定
1、各單位運送大件時,必須由分管礦長牽頭制定《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并在礦調度會上提出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
2、《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由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大件車輛尺寸及所載重量、裝載車輛的選型、車輛裝載重心及沿途軌道、道岔、環(huán)境、絞車等進行校核。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導裝車、沿途運輸和卸車,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技術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3、運送大件期間所在單位必須派副職以上干部進行現場跟班,負責沿途《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駐礦安監(jiān)處派員負責監(jiān)督沿途運送大件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4、《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每一名參與作業(yè)人員,并有貫徹記錄和簽字備案。
5、運送大件前必須對沿途所經路線(包括副井、平巷、斜巷)運輸設備和所用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
6、首次運送的大件,應使用模型在運輸線路上預先試送,確保線路暢通。
7、運送大件所用的車輛必須由施工安全負責人詳細檢查,確認車輛各部完好,連接、緩沖和閉鎖裝置可靠后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后,必須對大件車的實際長、寬、高、重心確認無誤后方可運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車場)必須在顯要位置懸掛運送大件的長、寬、高、重等最大數據。
9、每次運送大件,車輛上都必須配備復軌器,以備隨時使用。
10、其它規(guī)定祥見朱煤機[2022]8號文件。
二、斜巷內裝卸車管理規(guī)定
1、斜巷內原則上禁止裝卸物料,如必須裝卸時,應有經審批過的施工措施。
2、裝卸車前,應仔細檢查礦車、特殊車輛及周圍環(huán)境狀況,確認完畢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內裝車、卸車時,必須將車停穩(wěn),司機必須手不離制動閘把,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同時停止電機運轉。
4、裝卸前,必須在車輛的下方裝一道簡易阻車器,并用十字撐打牢固定住車輛(加長車輛另附穩(wěn)車措施),語音信號必須沿至裝卸點。
5、裝卸時,注意觀察周圍環(huán)境的安全情況,起吊時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轉、擺動、脫落傷及人員。
6、施工時,跟帶班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除操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應躲避在安全地點。
7、起吊時,施工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操作,嚴禁強行違規(guī)操作。
第8篇 塔式起重機特殊管理規(guī)定
(一)作業(yè)前
1.交接班時要認真做好交接手續(xù),檢查機械履歷書、交班記錄及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記錄等填寫和記載得足否齊全。當發(fā)現或懷疑起重機有異常情況時,交班駕駛員和接班駕駛員必須當面交接,嚴禁交班和接班駕駛員不接頭或經他人轉告交班。
2.松開軌道式起重機的夾軌鉗,按規(guī)定的方法將夾軌鉗固定好,確保在行走過程中,夾軌鉗不卡軌。
3.檢查軌道及路基應安全可靠,清除行走軌道上的障礙物,凡發(fā)現、腐爛的枕木及斷裂、疏松的混凝土軌枕應立即更換。路基如有沉降、溜坡、裂縫情況,應將起重機開到安全部位停止使用。
4.檢查起重機的安全操作距離必須符合的規(guī)定。
5.駕駛員在作業(yè)前必須經下列各項檢查,確認完好,方可開始作業(yè)。
①空載運轉一個作業(yè)循環(huán);
②試吊重物;
③核定和檢查大車行走、起升高度、幅度等限位裝置及起重力矩、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
6.對于附著式起重機,應對附著裝置進行檢查。
(1)塔身附著框架的檢查:
①附著框架在塔身節(jié)上的安裝必須安全可靠。
②附著框架與塔身節(jié)的固定應牢固。
③各聯(lián)接件不應缺少或松動。
(2)附著桿的檢查:
①與附著框架的聯(lián)接必須可靠;
②附著桿有調整裝置的應按要求調整后鎖緊;
③附著桿本身的聯(lián)接不得松動。
(3)附著桿與建筑物的聯(lián)接情況:
①與附著桿相聯(lián)接的建筑物不應有裂紋或損壞;
②在工作中附著桿與建筑物的錨固聯(lián)接必須牢固,不應有錯動;
③各聯(lián)接件應齊全、可靠。
(二)作業(yè)
1.起重機開始作業(yè)時,駕駛員應首先發(fā)出音響信號,以提醒作業(yè)現場人員注意。
2.重物的吊掛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①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吊鉤必須用吊、索具吊掛重物。
②起吊短碎物料時,必須用強度足夠的網、袋包裝,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③起吊細長物料時,物料最少必須捆扎兩處,并且用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應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tài)。
④起吊的重物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不得吊運懸掛不穩(wěn)的重物,吊運體積大的重物,應拉溜繩。
⑤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
3.在接通電源前,各控制器應處于零位。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檔開始,逐級推到所需要的檔位。傳動裝置作反方向運動時,控制器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檔逆向操作,禁止越檔操作和急開急停。
4.吊運重物時,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運過程中發(fā)生散落、松綁、偏斜等情況。起吊時必須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0.5m左右停止,確定制動、物料捆扎、吊點和吊具無問題后,方可操作。
5.在起升的過程中,當吊鉤滑輪組接近起重臂5 m時,應用低速起升,嚴防與起重臂頂撞。
6.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當重物下降距就位點約lm處時,必須采用慢速就位。
7.起重機行走到距離限位開關碰塊約3 m處,應提前減速停車。
8.作業(yè)中平移起吊重物時,重物高出其所跨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 m。
9.作業(yè)中,臨時停歇或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升起吊鉤。駕駛員應將各操作手柄(鈕)置于“零位”,并將總電源切斷。如因停電無法升、降重物,則應根據現場與具體情況,由有關人員研究,采取適當的措施。
10.作業(yè)中遇有下列情況應停止作業(yè):
①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超過允許工作風力等影響安全作業(yè);
②起重機出現漏電現象;
③鋼絲繩磨損嚴重、扭曲、斷股、打結或出槽;
④安全保護裝置失效;
⑤各傳動機構出現異常現象和有異響;
⑥金屬結構部份發(fā)生變形;
⑦起重機發(fā)生其它妨礙作業(yè)及影響安全的故障。
11.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必須整齊,有下列情況時不允許作業(yè):
①爬繩、亂繩、啃繩;
②多層纏繞時,各層間的繩索互相塞擠。
12.駕駛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通道內上、下起重機。上、下起重機時,不得握持任何物件。
13.禁止在起重機各個部位亂放工具、零件或雜物,嚴禁從起重機上向下拋扔物品。
14.起重機作業(yè)時禁止無關人員上下起重機,駕駛室內不得放置易燃和妨礙操作的物品,防止觸電和發(fā)生火災。
15.駕駛室的玻璃應平整、清潔,不得影響駕駛員的視線。
(三)作業(yè)后
1.當軌道式起重機結束作業(yè)后,駕駛員應把起重機停放在不妨礙回轉的位置。
2.凡是回轉機構帶有制動裝置或常閉式制動器的起重機,在停止作業(yè)后,駕駛員必須松開制動器。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3.動臂式起重機將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車變幅起重機把小車開到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位置,并且將吊鉤起升到最高點,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
4.把各控制器拉到零位,切斷總電源,收好工具,關好所有門窗并加鎖,夜間打開紅色障礙指示燈。
5.在一個工地上如有一臺以上起重機時,其相互位置應符合相關中的規(guī)定。
6.凡是在底架以上無欄桿的各個部位做檢查、維修、保養(yǎng)、加油等工作時必須系安全帶。
7.填好當班履歷書及各種記錄。
8.鎖緊所有的夾軌器。
第9篇 特殊設備管理規(guī)定范例
一、嚴格執(zhí)行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輸配電等特種設備的規(guī)章制度,各種設備運行記錄齊全、數據準確。
二、蒸汽鍋爐,分汽包,空氣壓縮機的風包,油水分離器,以及氧氣,乙炔瓶屬于壓力容器。
三、新購特種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新安裝的特種設備有設計,安裝報告,及驗收手續(xù)等,否則不準安裝和使用。
四、特殊設備操作工必須經過業(yè)務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單獨操作。
五、蒸汽鍋爐使用,管理和維修,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fā)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
六、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七、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于完好狀態(tài)。鍋爐運行時,發(fā)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的應立即停止運行。
八、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司爐工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
九、壓力容器安全保護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技術人員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聯(lián)系有關單位對安全裝置進行檢驗,對運行鍋爐進行檢驗。
十、承接檢修鍋爐的單位必須具備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電焊人員和管工人員,工作時應按照有關焊工工藝和管工工藝進行施工。
檢修鍋爐的同時,附屬設備和水處理設備、電器、儀表應同時修理檢驗。
檢修后的鍋爐,必須保證使用相應的一周,并有完整的檢修記錄、材料、證明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安全技術檔案內。
十一、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十二、水質化驗項目及次數應參照以下要求執(zhí)行:
1、原水水質,(包括硬度、ph值、氧根、溶解氧)每月至少化驗一次,有條件應做全分析。
2、經過凝聚、沉淀、過濾的水每日至少化驗一次,根據化驗結果調整凝聚劑、澄清劑的投放量,清水的ph值應大于或等于7。
3、用離子交換器處理的軟水介質(硬度、堿度、氧根、ph值、溶解值)至少每班化驗一次,離子交換器中的交換劑接近失效前,應適當增加化驗次數。
4、爐水水質每班至少化驗一次,爐水的溶解固形物和相對堿度應定期核驗。
5、每次化驗的時間、項目、數據以及采取的措施等應詳細填寫水質化驗報告表。
6、鍋爐排污是控制水質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故鍋爐運行中的排污量和方法必須在化驗員對水質分析的指導下具體實施。
十三、氧氣、乙炔瓶由供應科統(tǒng)一負責充氣、發(fā)放。定期檢驗和妥善保管,各使用單位不得私自充氣。
十四、井下從事焊割作業(yè),必須書寫完整的動火報告,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方可操作,操作時氧氣瓶、乙炔瓶,存放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氧氣瓶上下井時必須分裝捆綁牢固,其提升速度不得超過3m/s。
十五、氧氣瓶應裝有防震梅膠圈和安全帽,搬運時將安全帽擰緊不得扔掉不用,氧氣瓶應防止陽光直接暴曬和靠近高溫熱源,冬季如遇瓶閥或減壓器凍結時,嚴禁使用火焰加熱和使用鐵器猛擊。
十六、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定裝有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壓力表必須定期核驗,安全閥和壓力調節(jié)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0%,定期到勞動部門校驗。
十七、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應裝設斷油保護或斷油信號。
十八、單缸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對各段排氣溫度應裝設保護裝置,在超過時能自動切斷電源,壓縮油閃點不得低于2/5℃,嚴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壓縮機油。
十九、空氣壓縮機風包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固定壓縮機和氣包應分別設置在兩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保證在120℃以下。
二十、起重設備的超重能力應大于載荷的重量,不得超負荷使用,載荷與起重設備軸線一至,起重用的鋼絲繩頭,不得用其它物體代替,重物起吊后嚴禁作業(yè)人員至于重物下方。
二十一、高壓配電裝置及電力變壓器應在雷雨季節(jié)和冬季高峰負荷到來之前,結合預防性試驗進行定期檢查,其間隙至少半年一次。
二十二、低壓配電裝置及低壓電器的定期檢查,應在雷雨季節(jié)和冬季降到高峰到來以前進行,事故或掉閘后應立即進行維修檢查,其間隔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10篇 現場及特殊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4.1 現場安全管理規(guī)定
4.1.1勞保用品穿戴
⑴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穿戴好本工種的勞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⑵嚴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涼鞋進入施工現場;女工嚴禁披長發(fā)。
4.1.2作業(yè)人員
⑴所有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還必須進行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能上崗作業(yè)。
⑵嚴禁酒后上崗;嚴禁在施工現場流動吸煙;在未辦理動火證及禁火區(qū)域內嚴禁動火作業(yè)。
⑶嚴禁在吊車吊運的物體上站人、作業(yè)或在吊運的物體下面輻射范圍內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業(yè)時,一律要正確佩帶雙扣雙帶式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構件或安全防護措施上。需變化作業(yè)位置時,安全帶必須系扣在安全繩上移動。
⑸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yè)。
4.1.3指揮人員
⑴嚴禁違章指揮,無知蠻干等不安全行為。對工人反應的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發(fā)證,不能頂班上崗。
⑶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或危險作業(yè)階段,應通知匯報甲方、監(jiān)理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xié)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yè)(如:超重起吊、大構件翻身、大件運輸、密閉艙室涂裝等)。
⑷遇強風、暴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時,不宜布置高處作業(yè)。
4.1.4文明作業(yè)
⑴工廠作業(yè)區(qū)域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業(yè)場地不準打鬧、睡覺。
⑵構件、材料、設備、工具應擺放整齊,平穩(wěn)可靠,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高處作業(yè)嚴禁隨意拋丟物件,嚴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構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氣瓶、乙炔氣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隨意亂放。氧氣瓶與乙炔瓶要保持3~5m距離,嚴禁平放,不得曝曬,且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m,否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裝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⑴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⑵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guī)格相符。
⑶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⑷有定期絕緣測量記錄,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輪夾緊,必須符合要求。
4.1.6起重機械設備
⑴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進行詳細的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掛放整齊,噸位標志清楚,無亂扔亂放現象。
⑶使用永久磁鐵吊前必須清掃磁極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須光滑平整且無雜物;對磁極工作面應加強保養(yǎng)。
⑷進場起重機械手續(xù)齊全(含保險),各種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4.1.7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⑴每臺電焊機應保證一箱一閘一漏,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⑵電焊機應放在機棚內,防止潮濕、日灑和下落物等損壞焊機。
⑶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電焊線無裸露。
⑷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吹除內部的灰粉。
⑸氣割具,電焊機頭不用時,應繞掛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隨意擺放。
4.1.8機動車輛
⑴進入現場車輛手續(xù)齊全。
⑵遵守施工現場限速定。
⑶運送材料或構件車輛進入現場后,司機下車必須佩戴安全帽。
⑷車輛載物必須平穩(wěn),捆扎牢固,嚴禁超載運輸。在特殊情況下,載物超高、超長、超寬時,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專人負責指揮,減速緩行,注意了望周圍行人和車輛。
4.2 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4.2.1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經三級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yè)知識和技能人員,特種作業(yè)培訓及考核,具有高處作業(yè)資格的持證人員,身體健康。嚴禁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從事高處作業(yè)。
4.2.2高處作業(yè)人員工作前必須做到:進入生產現場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yè)系好安全帶。作業(yè)時要互相提示,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隨身攜帶工具必須放置穩(wěn)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業(yè)設施所需的吊環(huán)(耳)、支撐、托架等,非焊接人員不得隨意臨時焊接。
4.3 起重吊運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4.3.1起重作業(yè)人員的選擇與要求
⑴.必須年滿18周歲。
⑵.文化素質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體檢應符合國家現行體檢表所列項目的要求
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4.7,對起重機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1.0且無色盲;凡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fā)性昏厥、聽覺障礙和其他有妨礙起重作業(yè)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從事起重作業(yè)。
4.3.2培訓、考核、發(fā)證
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頒發(fā)的有效證件,方可從事起重作業(yè)。
4.3.3起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業(yè)前應認真聽取班組長對作業(yè)內容的工藝交底、安全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②.根據作業(yè)要求,對吊索具、作業(yè)現場環(huán)境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并注意觀察其他流動人員動態(tài)。
③.熟悉各種起重設備的基本性能和規(guī)格,對鋼絲繩及吊索具等應按安全規(guī)定和額定負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業(yè)時,必須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指揮必須做到:
a.口令堅定、明亮;
b.鳴哨規(guī)范、清晰;
c.手勢標準、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邊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襯墊措施。
⑥.吊運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掛繩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應選用專用吊具。
⑦.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盡量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移動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如達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運物件時,吊物上不準站人,吊物不準從有人的上空越過,進入吊物下方操作前,應事先與司機聯(lián)系,并設有支撐裝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裝、吊運作業(yè)時,指揮及配合人員的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 ,特別是高空作業(yè)更要選擇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應邊撬邊墊好木塊,嚴禁將手伸向物件下方,較重物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較復雜的場合應有專人配合,操作中應慎防撬杠回彈傷人。
⑶起重司機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機必須認真遵守安全規(guī)章制度,嚴格遵守十不吊規(guī)定,熟悉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并按規(guī)定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②.作業(yè)前,應熟悉作業(yè)現場,對安全裝置、控制機構、制動器等進行檢查,并進行試運轉。
③.起重司機必須從專用梯子上、下,不準從其它起重機上跨越,禁止無關人員登上起重機。
④.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進行維修、保養(yǎng)、調整。進行維修、保養(yǎng)、調整時,應切斷電源,并掛牌警示。
⑤.起重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fā)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啟動開車。
⑥.起重機運行前,必須鳴鈴警示,運行中地面除有專人看管道溝、電纜、路軌及周圍安全外,司機還應在運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現場的動態(tài)變化。
⑦.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信號都應服從。
⑧.在操作過程中,發(fā)現起重機有異?,F象時,應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準操作。
⑨.吊運過程中,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重物無法放下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機操作時,不得利用限位裝置停車。
⑾在地面軌道上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位;遇有大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時,也應停止工作。
2
⑿作業(yè)結束后,應認真按規(guī)定項目做好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無下一班接替作業(yè)時,應將吊機開到指定位置,鎖好夾軌鉗,關好駕駛室門、窗,切斷總電源,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⒀汽車起重機作業(yè)時,應將四個支撐腳落在一層樓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墊木塊或鋼板,且保持機體處于水平狀態(tài),汽車起重機在移動或行駛前,應將支撐腳收好,并將臂桿放在專設的支架上,吊鉤及變幅的鋼絲繩按規(guī)定收緊,在二樓樓板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
⑷吊索具及輔助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據吊運物體重量和吊索夾角,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②.吊索具應定期檢查,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嚴禁使用并遠離現場。
③.鋼絲繩應定期檢查,鋼絲繩報廢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凡經檢查合格的鋼絲繩應涂上顏色標志。
④.使用焊接環(huán)形鏈經50%額定斷裂拉力的檢驗,凡出現裂紋、塑性變形(伸長率達5%)和鏈環(huán)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均應報廢。
⑤.不允許兩根鏈條交叉纏繞使用或將鏈條用作捆綁,在鏈條出現扭扣咬節(jié)現象時,應及時理順,未理順前不準操作。
⑥.吊耳的安裝位置應由專人確定,焊接應由熟練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設計、制作、質量、定位、檢查等應納入工藝項目管理。吊耳與吊索的連接應采用卸扣,嚴禁采用插棒方式進行作業(yè)。
⑦.使用鋼板夾具吊運鋼板時,系掛在吊鉤上的鋼絲繩所有頂角(夾角)均不應大于60°,且不得同時吊運兩張以上的層疊鋼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時,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應控制在5°以內。當物體剛吊離地面時應銷停一下,確認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xù)進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的上方運行,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不得有任何雜物、灰塵和油水。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鐵板上。
4.4 涂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4.4.1嚴禁在現場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4.4.2施工現場高空油漆補涂應參照高處作業(yè)施工要求進行。
4.4.4現場補漆用油漆應遠離動火區(qū)域(10m以上)。
4.4.5對涂裝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健康檢查。
4.4.6現場技術人員應對涂裝管理與操作人員(包括油漆工、油漆輔助工)進行工藝交底,指導安全技術操作。
4.4.7涂裝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時不準穿化纖工作服,不準穿有鐵釘的鞋,應穿防靜電阻燃噴漆服,戴防護帽,用防護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過兩小時。
4.4.8油漆作業(yè)人員不得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得從事有可能引發(fā)機械火花和電火花的各種作業(yè)。
第11篇 特殊作業(yè)、修試施工機具試驗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一般規(guī)定
1.1? ?從事起重作業(yè)、電(氣)焊等作業(y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yè)許可證”方可上崗。
1.2? ?外聘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查驗“特種作業(yè)許可證”并簽訂安全協(xié)議。
1.3? ?施工機具應統(tǒng)一編號,建立臺帳、專人保管。
1.4? ?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禁止使用損壞、變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機具。
1.5? ?機具的各種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位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完好,其周期性檢測報告應合格。
1.6? ?自制或改裝、主要部件更換或檢修后的機具,應按《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機具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施工機具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保持其潤滑。
1.8? ?對不合格或應報廢的機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的機具混放。
1.9? ?機具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并應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應用知識的人員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機械的操作和維護應遵守《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2? ?施工機具
2.1? ?手持式電動工具
2.1.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使用應遵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1.2 ?手持電動工具電源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1.3 ?手持式電動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電源線。
2.1.4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手柄應保持良好絕緣,并應經常查驗。
2.1.5 ?手持式電動工具外殼應可靠接地。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聯(lián)接起來。
2.1.6 ?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電焊
2.2.1 ?在室內或露天進行電焊工作,必要時應在周圍設擋光屏,防止弧光傷害周圍人員的眼睛;在潮濕地方進行電焊工作,焊工必須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膠絕緣鞋。
2.2.2 ?所使用的電焊設備應絕緣良好;導線應使用絕緣皮線,如有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連接到電焊鉗上的一端,至少有5m為絕緣軟導線。
2.2.3 ?電焊機使用帶有保險的閘刀與電源相連,刀閘應裝在密閉的箱體中。
2.2.4 ?電焊工在給電焊機送電前,應先檢查電焊機外殼的接地是否良好,電焊機的引出線是否有絕緣損傷、短路或接觸不良等現象。
2.2.5 ?不準將帶電的絕緣電線搭在身上或踏在腳下;電焊導線經過通道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外力破壞。
2.2.6 ?當電焊設備正在通電時,不準觸摸導電部分。電焊工離開工作場所時,必須把電源切斷。
2.2.7 ?電焊設備的裝設、檢查和修理工作,必須在斷開電源后進行。
2.2.8 ?電焊機的裸露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以及冷卻用的風扇,均應裝有保護罩。
2.2.9 ?在起吊部件過程中,嚴禁邊吊邊焊,只有在摘除鋼絲繩后,方可進行焊接作業(yè)。
2.2.10 ?電焊鉗握柄必須用絕緣耐熱材料制成,焊鉗和焊條必須接觸良好。
2.2.11 ?電焊工更換焊條時,必須戴合格的電焊手套,以防觸電。
2.2.12 ?清理焊渣時必須戴上防護鏡,并避免對著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電焊工應備有下列防護用具:
a).?鑲有濾光鏡的手把面罩或套頭面罩;
b).?電焊手套;
c).?橡膠絕緣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鏡(防衛(wèi)鏡)。
2.3? ?氣焊
2.3.1 ?修試車間及倉庫存放少量氣瓶時,氣瓶應垂直立放,空氣瓶可以平放。
2.3.2 ?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2.3.3 ?存放氣瓶的車間及倉庫內,必須配備消防用具,室內通風應良好。
2.3.4 ?氣瓶的搬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guī)定:
2.3.4.1 ?運輸氣瓶時,每一氣瓶上應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繩圈或橡皮圈兩個,并將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擊。
2.3.4.2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好后才能運輸。
2.3.4.3 ?運送氧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2.3.4.4 ?嚴禁把氧氣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2.3.5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使用
2.3.5.1 ?在連接減壓器前,應將氧氣瓶的輸氣閥門開啟四分之一轉,吹洗1~ 2s,然后用專用的扳手安上減壓器。工作人員應站在閥門連接頭的側方。
2.3.5.2 ?運到現場的氧氣瓶,必須驗收檢查。如有油脂痕跡,應立即擦拭干凈;如缺少保險帽或氣門上缺少封口螺絲或有其他缺陷,應立即退回原廠。
2.3.5.3 ?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2.3.5.4 ?氧氣瓶內的壓力降到0.196kpa,不準再使用。用過的瓶上應標明“空瓶”。
2.3.5.5 ?氧氣閥門只準使用專用扳手開啟,不準使用鑿子、錘子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工具開啟。
2.3.5.6 ?在工作地點,最多只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m。
2.3.5.8 ?嚴禁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
2.3.5.9 ?禁止裝有氣體的氣瓶與電線相接觸。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將帶有油跡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與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氣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
2.3.5.12 ?焊接地點應清除5m以內的易燃物,無法清除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2.3.6 ?焊槍
2.3.6.1 ?焊槍在點火前,應檢查其連接處的嚴密性及其焊嘴有無堵塞現象。
2.3.6.2 ?焊槍點火時,應先開氧氣閥,再開乙炔氣閥,開啟后立即點火,然后再調整火焰。熄火時與此操作相反,即先關乙炔氣閥,后關氧氣閥,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過熱堵塞而發(fā)生回火或多次鳴爆時,應迅速先將乙炔氣閥關閉,再關閉氧氣閥,然后將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準將正在燃燒中的焊槍放下;如有必要時,應先將火焰熄滅。
2.4? ?空氣壓縮機
2.4.1 ?空氣壓縮機作業(yè)區(qū)應保持清潔和干燥。貯氣罐應放在通風良好處,距貯氣罐15m以內不得進行焊接或熱加工作業(yè)。
2.4.2 ?空氣壓縮機的進排氣管較長時,應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彎。
2.4.3 ? 貯氣罐和輸氣管路每三年應作水壓試驗一次。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壓力的150%。壓力表和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2.4.4 ?作業(yè)前重點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連接部位緊固,各運動機構、閥門開閉靈活。
2.4.4.2 ?各防護裝置齊全良好,貯氣罐內無存水。
2.4.4.3 ?空氣壓縮機的電動機及啟動器外殼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氣壓縮機應在無載狀態(tài)下啟動,啟動后低速空運轉,檢視各儀表指示值符合要求、運轉正常后,逐步進入載荷運轉。
2.4.6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2.4.6.1 ?壓力表指示值超過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
2.4.6.2 ?排氣壓力突然升高,排氣閥、安全閥失效。
2.4.6.3 ?機械有異響或電動機電刷發(fā)生強烈火花。
2.4.7 ?當電動空氣壓縮機運轉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等來電后重新在無載荷狀態(tài)下起動。
2.5? ?小型發(fā)電機
2.5.1 ?發(fā)電機使用前應測量定子和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測值的30%,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測量應選用500v兆歐表,測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測量記錄。
2.5.2 ?啟動前檢查內燃機與發(fā)電機傳動部分,應連接可靠,輸出線路的導線絕緣良好,各儀表齊全、有效。
2.5.3 ?啟動后檢查發(fā)電機在升速中應無異響,滑環(huán)及整流子上電刷接觸良好,無跳動及冒火花現象。待運轉穩(wěn)定,頻率、電壓達到額定值后,方可向外供電。
2.5.4 ?發(fā)電機開始運轉后,即認為全部電氣設備均已帶電。運行中發(fā)電機不得有其他覆蓋物。
2.5.5 ?發(fā)電機連續(xù)運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許電壓值不得超過額定值的±10%。
2.5.6 ?發(fā)電機在額定頻率值運行時,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5hz,不準超載運行。
2.5.7 ?停機前應先切斷負荷再停發(fā)電機。
2.6? ?切割機
2.6.1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砂輪片干燥、無裂紋,砂輪片螺栓緊固,防護罩牢靠。
2.6.2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檢查各傳動部分及軸承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2.6.3 ?操作者應站在切割機操作手柄側,當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內固定好再按下手柄進行切割。操作時嚴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徑及強度超過機械銘牌規(guī)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斷短料時,手和砂輪片之間的距離應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輪片附近的斷頭和雜物。
2.6.7 ?當發(fā)現機械運轉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2.6.8 ?作業(yè)后工作人員離開時,應切斷電源。
2.7? ?彎曲(管、排)機
2.7.1 ?工作臺和彎曲(管、排)機臺面應保持水平,作業(yè)前應準備好各種芯軸及工具。
2.7.2 ?應按加工材料的直徑、厚度和彎曲半徑的要求,裝好相應規(guī)格的芯軸和成型軸、擋鐵軸。芯軸直徑應為材料直徑的2.5倍。擋鐵軸應有軸套。
2.7.3 ?擋鐵軸的直徑和強度不得小于被彎曲材料的直徑和強度。
2.7.4 ?應檢查并確認芯軸、擋鐵軸、轉盤等無裂紋和損傷,防護罩堅固可靠,空載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2.7.5 ?作業(yè)時,應將材料需彎曲的一端插入在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應檢查機身固定銷并確認安放在擋住材料的一側,方可開動彎曲機。
2.7.6 ?作業(yè)中,嚴禁更換軸芯、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調速,不得進行清掃和加油。
2.7.7 ?對超過機械銘牌規(guī)定直徑、厚度的材料嚴禁進行彎曲。在彎曲未經冷拉或帶有銹皮的材料時,應戴防護鏡。
2.7.8 ?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材料時,應按機械銘牌規(guī)定換算最大允許直徑并應調換相應的芯軸。
2.7.9 ?在所彎曲材料的作業(yè)半徑內和機身未設固定銷的一側嚴禁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2.7.10 ?轉盤換向時,應在停機后進行。
2.7.11 ?作業(yè)后,應及時清除轉盤及插座孔內的鐵銹、雜物等。
2.8? ?小型鉆床(臺鉆)
2.8.1 ?小型鉆床(臺鉆)應放置平穩(wěn)。
2.8.2 ?小型鉆床(臺鉆)電源開關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8.3 ?小型鉆床(臺鉆)電源線應使用絕緣良好的軟導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如需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
2.8.4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檢查各傳動部分運轉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應放置固定槽內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進行鉆孔作業(yè),作業(yè)時禁止戴手套。
2.8.6 ?更換鉆頭應停電進行。
2.8.7 ?作業(yè)后,應及時清除鐵銹、雜物等。
2.9? ?濾油機
2.9.1 ?濾油機電源線應使用絕緣軟導線,如有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
2.9.2 ?應使用空氣開關或帶保險的閘刀。
2.9.3 ?啟動前應將進出油管綁扎牢固,另一端應放置在存儲油的容器中,應檢查濾油紙安放正確并壓緊(真空濾油機此項不需檢查)。
2.9.4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
2.9.5 ?更換濾油紙前應將進油管的進油端提起,待油管內的絕緣油輸出后停機進行(真空濾油機無此項工作)。
2.9.6 ?所使用的濾油紙型號應符合該濾油機使用,濾油紙兩孔應與濾油機壓板兩孔一致。
2.9.7 ?烘烤濾油紙的烘箱內應有盛油盤和靈敏可靠的溫控裝置,避免火災事故。
2.9.8 ?工作結束時應將油管內的油全部輸出方可停機。
2.9.9 ?工作人員離開現場時應拉開電源閘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電源線應使用絕緣皮線,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應檢查電機運轉方向正確。
2.10.3 ?使用前應檢查開閉閥無異常,導管無異物,壓力表正常。
2.10.4 ?抽氣接口應與設備接口相吻合并安裝牢固。
2.10.5 ?抽真空時應嚴密監(jiān)視壓力表,防止過抽損壞設備。
3? ?起重作業(yè)
3.1 ?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試驗,并提供合格報告。
3.2 ?對重大的起重、吊裝項目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經安全交底后方準施工。
3.3 ?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操作室內應鋪設絕緣墊,嚴禁積存易燃物。
3.4 ?在變電站起起重作業(yè)時起重機械應可靠接地。應有專責監(jiān)護,起吊機械、起吊物與帶電設備安全距離符合規(guī)定。
3.5 ?起重機工作應有統(tǒng)一的指揮和信號,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配合進行,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lián)絡。指揮人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
3.6 ?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fā)出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yè)區(qū)。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嚴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縮固定時嚴禁移動吊車。
3.8 ?起重機嚴禁同時進行三個動作。當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每次只許進行一個動作。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嚴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霧、雷雨或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yè)。
3.10 ?起吊大件時,必須綁扎牢固,嚴禁腰吊。吊鉤的懸掛點應與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鉛垂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在偏位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
3.11 ?爆炸品、危險品(壓縮氣瓶、酸、堿、可燃油類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須起吊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3.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起重機司機不得進行操作:
(1)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2)超載不吊;
(3)物件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時不吊;
(7)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
(10)液態(tài)金屬盛放過滿不吊。
第12篇 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規(guī)定
特種設備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l? 目的與范圍
1.1為保證特種設備本質安全,規(guī)范特種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對特種設備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規(guī)定。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yè)內各單位。
2? 總則
2.1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是指: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c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l,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廠內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是指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
3? 職責
3.1安全監(jiān)察室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1)負責對特種設備選購、安裝、使用、修理(保養(yǎng))、改造、檢驗、注冊、報廢等工作進行安全監(jiān)督與檢查;
2)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統(tǒng)計和上報;
3)負責特種設備登記注冊的申報、查驗和發(fā)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種設備檔案;
3.2設備動力部是特種設備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采購、維修保養(yǎng)、改造、報廢,負責指導操作者正確使用和保養(yǎng)特種設備。負責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種設備檔案。
3.3各車間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1)組織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定期檢查和抽查;
2)組織特種作業(yè)人員參加取證培訓和復訓教育;
3)組織特種作業(yè)人員按規(guī)定進行設備點檢、保養(yǎng)。
4? 特種設備及其附件的選購
4.1采購特種設備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時,必須選擇具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等法定資格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采購者應對所購產品的安全質量負責。
4.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
4.3購置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安全防護裝置、附件齊全有效。設備須隨機附帶產品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檢驗質量監(jiān)督證明及有關技術資料。
第13篇 其它特殊物品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自燃物品的儲存管理
對于含油脂的物品如油紙、油布、油綢等,盡可能散開后放在貨架上,以免大量堆積時氧化發(fā)熱而燃燒。其它要求與易燃固體的一般防火要求相同(包括《危險貨物品名表》第4類第2項自燃物和不屬于危險貨物的其他具有自燃危險性的一般可燃物)。
2.遇濕易燃物品的儲存管理
①庫房應位于地勢較高、通風干燥的地點,暴雨及迅期間應保證庫房不進水,庫房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門窗應有阻止雨雪進入的設施,室內不準設供水管、暖氣管。
②庫房應遠離火源、熱源。庫房附近不得有鹽酸、硝酸等散發(fā)酸霧的物質存在,應遠離散發(fā)水蒸氣或水霧的場所。
③貨垛下方應有苫墊,墊高通常為15-30cm,貨垛不宜過高過大,保證貨垛防潮散熱。庫房內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可采用電動空氣去濕機或氯化鈣吸濕劑來降低庫房內的相對濕度。庫溫一般應控制在30℃以下。
④包裝必須嚴密,應經常檢查包裝是否泄漏,發(fā)現泄漏應及時采取措施。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傾倒、撞擊,以防包裝破損。
⑤雨雪天無防雨雪措施不準進行室外搬運裝卸,用汽車、火車、船舶等運輸時,應保證干燥,并具有良好的防火防潮設施。
⑥著火后一般用干粉、干沙、水泥滅火,滅火人員應戴防毒面具,盡可能在上風方向滅火。
3.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儲存管理
①庫房應陰涼、干燥通風,遠離水源和熱源,避免日光暴曬,還應避免酸霧等侵入。
②庫溫一般應控制在30℃以下,庫內相對濕度控制在80%以下,對某些特殊的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應根據物品儲存運輸的有關說明確定儲存運輸的溫度和濕度,某些物品往往需要低溫條件下儲存和運輸。
③包裝要完好、密封、不得泄漏。
④貨垛應穩(wěn)固,垛底應有15-30cm的墊板,垛高一般不超過2m。
⑤裝卸應輕拿輕放,避免撞擊、翻滾、拖拉、拋擲等,以防沖擊、摩擦引起分解反應發(fā)生爆炸。
⑥此類物質著火,可大量用水滅火。滅火時要防爆炸傷人。
第14篇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管理規(guī)定
特種設備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l 目的與范圍
1.1為保證特種設備本質安全,規(guī)范特種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對特種設備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規(guī)定。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yè)內各單位。
2 總則
2.1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是指: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c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l,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廠內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是指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
3 職責
3.1安全監(jiān)察室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1)負責對特種設備選購、安裝、使用、修理(保養(yǎng))、改造、檢驗、注冊、報廢等工作進行安全監(jiān)督與檢查;
2)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統(tǒng)計和上報;
3)負責特種設備登記注冊的申報、查驗和發(fā)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種設備檔案;
3.2設備動力部是特種設備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采購、維修保養(yǎng)、改造、報廢,負責指導操作者正確使用和保養(yǎng)特種設備。負責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種設備檔案。
3.3各車間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1)組織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定期檢查和抽查;
2)組織特種作業(yè)人員參加取證培訓和復訓教育;
3)組織特種作業(yè)人員按規(guī)定進行設備點檢、保養(yǎng)。
4 特種設備及其附件的選購
4.1采購特種設備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時,必須選擇具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等法定資格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采購者應對所購產品的安全質量負責。
4.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
4.3購置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安全防護裝置、附件齊全有效。設備須隨機附帶產品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檢驗質量監(jiān)督證明及有關技術資料。
5 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與改造
5.1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維保工作由安全監(jiān)察室進行安全資格驗證。未通過安全資格驗證的單位,禁止在公司內承接各類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維保工作。
5.2特種設備在安裝前由安全監(jiān)察室負責對特種設備安裝承攬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驗證后報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進行特種設備的安裝。
5.3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法規(guī)、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安全質量。施工過程中,使用單位應檢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質量狀況。
5.4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必須出具真實反映施工質量的安裝(修理、改造)質量證明書或工程自檢合格報告書,由安全監(jiān)察室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性檢驗,做出檢驗結論,經驗收合格后轉入固定資產,方可投入使用。
5.5建設項目中的特種設備安裝完工后,在總項目未完成前,因生產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向研發(fā)中心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研發(fā)中心辦公室及時組織安裝、使用單位及安全監(jiān)察室進行預驗收,合格并辦理驗收手續(xù)方可轉入固定資產投人使用,并納入日常管理。
6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
6.1各部門、分廠必須指定相應的專(兼)職人員負責特種設備及其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管理。
6.2設備動力部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e.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3各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常規(guī)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安全技術特性。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凋控裝置應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各有特種設備單位的設備管理員負責對設備的使用及維護保養(yǎng)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操作人員要按規(guī)程操作,保證特種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安全監(jiān)察室負責監(jiān)督檢查。
6.4設備動力部每年12月組織各有關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年度安全技術狀態(tài)普查及專業(yè)安全檢查,分析、統(tǒng)計普查結果并按時上報安技部。
6.5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與報廢
6.5.1新裝、移裝的特種設備經檢驗、驗收合格后,由安全監(jiān)察室統(tǒng)一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注冊手續(xù)。鍋爐、壓力容器完成注冊后,核發(fā)《使用登記證》;其他特種設備完成注冊后,核發(fā)《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對廠內機動車輛核發(fā)(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6.5.2特種設備達到報廢標準則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報廢處理后,使用單位應填寫《特種設備報廢注銷申報表》,由安全監(jiān)察室辦理特種設備的注銷手續(xù)。廠內機動車輛報廢后,使用單位應將車輛牌照交還安全監(jiān)察室。
7 定期檢驗
7.1安全監(jiān)察室負責組織、申報有資質的檢驗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工作,各單位應積極配合。
7.2對于檢驗中的不符合相,由設備動力部或各所屬單位進行整改,安全監(jiān)察室負責初步驗證,然后由檢驗單位進行復檢,復檢合格后方能使用。
7.3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周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周期
外部檢驗
每年進行一次
鍋爐
內部檢驗
每2年進行一次(移裝、停運1年后啟動、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水壓試驗
每6年進行一次(無法進行內部檢驗則每3年進行一次)
年度檢驗
每年進行一次
固定式壓
力容器
全面檢驗
安全狀況等級為
1、2級:每6年
一次
安全狀況等級為
3級: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屬壓
力容器:每5年
一次
玻璃纖維增強熱
固性樹脂壓力容
器:每3年一次
耐壓試驗
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進行一次
年度檢驗
每年進行一次
壓力管道
全面檢驗
安全狀況等級:l、2級:每6年進行
一次
安全狀況等級:3級:每3年進行一一
次
起重機械
每2年進行一次
廠內機動車輛
每年進行一次
8 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8.1特種設備發(fā)生事故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tài)擴大;同時,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監(jiān)察室報告。
8.2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需要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報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組長按程序啟動。
8.3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應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進行調查、處理,填報《事故調查報告書》。
8.4有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監(jiān)察室負責牽頭組織處理,沒有人員傷亡的由設備動力部負責牽頭組織處理。
9 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管理
9.1公司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范圍:
1)起重機械作業(yè)司機;
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司機
3)焊接(氣割)作業(yè);
4)電工作業(yè);
5)鍋爐作業(yè)(司爐工);
6)水質化驗;
9.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yè)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有與申請作業(yè)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4)有與申請作業(yè)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5)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6)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9.3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由安全監(jiān)察室組織,參加統(tǒng)一考試,經考試合格后,申請審核、發(fā)證。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9.4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作業(yè)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公司的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3)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各工種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
4)拒絕違章指揮;
5)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
6)其他有關規(guī)定。
10 考核
10.1對于未按規(guī)定進行對特種設備進行管理,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制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10.2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或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附件一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及說明
附件二 特種設備報廢注銷申報表
附件三 特種設備(普查)注冊登記表
附件一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及說明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及說明
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將新壓力容器劃分為1.2.3級三個等級,在用壓力容器劃分為2.3.4.5四個等級,每個等級劃分原則如下:
1級: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級:(1)新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在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設計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2)在用壓力容器:技術資料基本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根據驗收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1)新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基本齊全;主體材料、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但制造時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規(guī)和標準的問題或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在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設計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2)在用壓力容器:技術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料、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制造時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規(guī)和標準的問題或缺陷,焊縫存在超標的體積性缺陷,根據檢驗報告,未發(fā)現缺陷發(fā)展或擴大;其驗收報告確定在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4級:主體材料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或材料不明,或雖屬選用正確,但已有老化傾向;主體結構有較嚴重的不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缺陷,強度經校核尚能滿足要求;焊接質量存在線性缺陷;根據檢驗報告,未發(fā)現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發(fā)展或擴大;使用過程中生產了腐蝕、磨損、損傷、變形等缺陷,其檢驗報告確定為不能在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或在正常的檢驗周期內安全使用。必須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修復和處理,提高安全狀況等級,否則只能在限定的條件下短期監(jiān)控使用。
5級:無制造許可證的企業(yè)或無法原制造單位具備制造許可證的企業(yè)制造的壓力容器;缺陷嚴重、無法修復或難于修復、無返修價值或修復后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壓力容器,應予以判廢,不得繼續(xù)作承壓設備使用。
注:1、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tài)。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后的狀態(tài),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2、技術資料不全的,按有關規(guī)定由原制造單位或檢驗單位經過檢驗驗證后補全技術資料,并能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結論的,則可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無法確定原制造單位具備制造資料的,不得通過檢驗驗證補充技術資料。
3、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擔缺陷,只要確認其具備最嚴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質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附件二 特種設備報廢注銷申報表
特種設備報廢注銷申報表
單位:編號:
設備基本情況
設備名稱
注冊代碼
使用地點
內部編號
設備型號
設備種類
設備類別
出廠日期
制造單位
設備主要性能參數
使用單位意見:
年月日 (章)
檢驗機構檢測結果
檢驗單位
檢驗類別
報告編號
檢驗時間
檢驗結論
安全監(jiān)察室意見:
年 月 日 (章)
特種設備主管部門意見:
年 月 日 (章)
制表: 時間:
附件三 特種設備(普查)注冊登記表
特種設備(普查)注冊登記表
登記表編號:
正 面
注冊登機構
注冊登記日期
設備注冊代碼
更新日期
單位內部編號
廠車牌照編號
注冊登記人員
產權單位
產權單位代碼
產權單位地址
省 市區(qū)(縣)
郵政編碼
單位法人代表
管理負責人
聯(lián)系電話
使用單位地址
省 市區(qū)(縣)
郵政編碼
安全管理部門
安全管理人員
聯(lián)系電話
設備使用地點
市縣(區(qū))街(鎮(zhèn)鄉(xiāng))
操作人員
設備類別
設備名稱
設備型號
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代碼
制造單位
制造單位代碼
資格證書名稱
資格證書號
聯(lián)系電話
制造年月
出廠編號
適用場合
安裝單位
安裝單位代碼
資格證書編號
項目負責人
聯(lián)系電話
土建施工單位
開始施工日期
土建驗收單位
竣工驗收日期
驗收檢驗機構
驗收報告編號
投用日期
維護周期
大修周期
維護保養(yǎng)單位
維保單位代碼
資格證書
維保責任人
電話
背 面
設備主要性能參數
檢驗單位
檢驗單位代碼
檢驗日期
檢驗類別
主要問題
檢驗結論
檢驗報告編號
下次檢驗日期
事故類別
事故發(fā)生時間
事故處理
設備變動方式
變動主要項目
設備變動日期
變動承擔單位
承擔單位代碼
其他情況
使用單位(章)
年月日
安全監(jiān)察機構(章)
年 月 日
第15篇 特殊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凡在生產設備(含設備附近)或系統(tǒng)上進行檢修工作,涉及特別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設備的起吊、動火管制地點動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氣體,粉塵超標,帶壓作業(yè),缺氧環(huán)境,放射性等作業(yè)時,均必須在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或工作聯(lián)系單后附上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
第二條 安全措施票有“動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兩種。
第三條 安全措施票不得單獨使用,必須附于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張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可附多張?zhí)厥庾鳂I(yè)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動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條 動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簡稱“動火票”)所涵蓋的動火工作應根據各單位所屬電網或屬地的有關規(guī)定和《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劃分動火等級。不得擅自縮小《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規(guī)定的一、二級動火區(qū)域(三級動火區(qū)域由各單位自定)。
第五條 動火票的工作負責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一級動火作業(yè),須經單位領導、消防保衛(wèi)(公安)、安監(jiān)簽發(fā)批準,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必須準備必備的器材并派員到動火現場監(jiān)護,并按防火預案作好準備工作;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七條 二級動火作業(yè),須經消防保衛(wèi)(公安)、安監(jiān)批準,必須在動火安全措施票開工前向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報告,單位消防管理部門作好準備工作并做好記錄備案。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八條 三級動火作業(yè),須經部門和風電場(運行負責人)批準,運行許可人做好記錄備案。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九條 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票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如下:
(一)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簽發(fā)人的職責
1.對動火作業(yè)是否必要負責;
2.對動火作業(yè)環(huán)境(隔離措施、場地等)安全負責;
3.對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4.對所派動火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動火作業(yè)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負責;
5.對現場動火作業(yè)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6.首次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二)動火作業(yè)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yè)工作;
2.完成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會同公安和安全監(jiān)督部門共同檢查、確認;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yè)工作,交待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作業(yè)工作,督促、監(jiān)督工作人員遵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國家、單位的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5.辦理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xù);
6.負責恢復、檢查現場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
(三)單位消防和安全監(jiān)督人員的職責:
1.首次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確已正確地執(zhí)行;
2.負責檢查所做的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第十條 動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單位要制定必須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條 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是對有特殊風險的作業(yè)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間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氣體,有害物質、大型設備的起吊、粉塵超標,帶壓作業(yè),缺氧環(huán)境,放射性等特別危險的場所工作時,為防止人身受到傷害而制訂的。在上述場所工作必須使用“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內容不得低于公司規(guī)定要求)。
第十二條 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應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特殊作業(yè)危險點分析(預知),指出危險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險因素預知欄;
(二)根據危險點分析或預知結果,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在簽發(fā)與其相關的工作票時一同審核簽發(fā)。
第十三條 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如下:
(一)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簽發(fā)人的職責
1.對特殊作業(yè)是否必要負責;
2.對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4.對所派特殊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特殊作業(yè)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負責;
5.對現場特殊作業(yè)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6.首次特殊作業(yè)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二)特殊作業(yè)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特殊作業(yè)工作;
2.完成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設置警戒區(qū)域,并會同安全監(jiān)督人員共同檢查、確認;
3.向有關人員布置特殊作業(yè)工作,交待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jiān)督現場特殊作業(yè)工作,督促、監(jiān)督工作人員遵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國家、單位的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5.辦理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xù);
6.負責恢復、檢查現場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
(三)單位安全監(jiān)督人員的職責
1.首次特殊作業(yè)時,必須到現場檢查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確已正確地執(zhí)行;
2.特殊作業(yè)開工前,安全監(jiān)督人員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簽名認可,方可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