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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辦法10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4

工商管理辦法

第1篇 工商局掛靠社團直屬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機關掛靠社會團體和直屬事業(yè)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加強內部會計控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財務部門代理記賬的社團事業(yè)單位:市民營經濟協會、市工商學會、工商局信息中心、市12315申訴舉報受理中心、市消費者協會、消費報社。

第三條各社團事業(yè)單位應配備專(兼)職報賬員,各項收支、往來款項和票據、發(fā)票,由報賬員向財務部門結算。財務部門會計人員依法實施會計監(jiān)督。社團事業(y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實際負責人對單位的所有收支工作負責。

第四條社團事業(yè)單位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不得開設其他結算賬戶。

第五條社團事業(yè)單位各項收支經濟業(yè)務和代辦事項發(fā)生的往來款,必須全額納入本單位法定賬目核算,嚴禁多頭開戶、公款私存、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

第六條社團事業(yè)單位各項收支實行預算管理。

各社團事業(yè)單位,參照財政預算管理的做法實行內部預算管理。經費收支預算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根據單位業(yè)務開展情況,于每年12月份由事業(yè)社團單位研究提出下一個年度的收支預算草案,財務部門審核報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以主管局的名義下達。

第七條根據資金管理與工作需要,局機關可在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集中社團事業(yè)單位資金。所集中資金的收支,按財政非稅收入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得違規(guī)在社團事業(yè)單位直接列支費用。

第八條社團單位向會員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規(guī)定執(zhí)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在一周內分別報送業(yè)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會費收取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社團事業(yè)單位接受社會贊助、捐贈應當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接受贊助、捐贈的社團事業(yè)單位必須與贊助、捐贈人訂立合同。社團事業(yè)單位收取各項費用應向交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

第九條社團事業(yè)單位須按規(guī)定使用票據,不得私自印制票據。使用稅務發(fā)票應指定專人到稅務部門購領,并按照稅務部門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管理,設置發(fā)票使用登記簿。

第十條社團事業(y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開票、收款,收取的款項必須在收款當日(遇特殊情況自收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財務部門或存入銀行指定賬戶并辦理票款結算手續(xù),不得坐支現金,不得自設其他賬戶存放資金或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社團事業(yè)單位各項支出應根據預算安排,按以下分類及權限進行審批。

(一)人員支出:直接用于單位職工(含聘用人員)個人部分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其他工資、各類津補貼、獎金福利等。

人員支出除執(zhí)行市相關規(guī)定外,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將考核結果與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獎金掛鉤,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人員支出需由單位負責人確認,經財務部門審核,報分管局長審批。

(二)常規(guī)性日常公用支出:每月發(fā)生的水電費、電話費、郵寄費、印刷費等,無需事前審批,實際發(fā)生時由單位負責人確認,經財務部門審核,報分管局長審批。

(三)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除人員經費、常規(guī)性日常公用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由經辦人簽名,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審批,3000元以上(含)的支出需事前報批,填寫《事業(yè)社團單位經費使用報批單》,經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局長同意后辦理,實際費用發(fā)生后履行審批手續(xù)。超過5萬元(含)的支出報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實施。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的支出,分管局長審批時在支出憑證上標注“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

第十二條超出預算和入不敷出的開支一般不予列支,若確為工作需要應事前報告分管局長,經局長審批同意后先辦理預算調整手續(xù)。

第十三條各項費用報銷細則:

各項經費的支出應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現金使用規(guī)定,1000元以上支出須從銀行劃轉到服務單位進行轉帳支付結算。

(一)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yè)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二)購買實物的支出除提交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外,必須附有驗收或領用證明。

(三)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支出除附相關票據外,還應附參加政府采購的相關材料。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在報銷時需提供派出單位公函(介紹信)、公務接待清單及合法有效的結算發(fā)票。接待清單應注明具體的接待對象、公務活動項目、陪同人員。

(五)會議費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會期、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六)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七)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fā)票、相關交費證明等憑證。

(八)固定資產報廢、調撥和變賣,提供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審批后的材料。

(九)設備購置費用支出報銷時需提供政府采購合同,資產驗收入庫單、領用單(數量種類較多可加附詳細清單),合法有效的結算發(fā)票等附件材料。

(十)房屋維修、裝飾工程費用支出報銷時,需要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規(guī)定提交材料外,需附批準文件、經費預算報告和施工單位建設、維修(裝飾)預算書,工程結束驗收單和項目結算審計報告。

(十一)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有規(guī)定列入政府采購除執(zhí)行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外,報銷時要提供維修單位出具的車輛維修項目費用清單,以及合法有效結算發(fā)票;車輛燃油要使用油卡結算,實行一車一卡,報銷時提供油卡充值清單及發(fā)票。

(十二)其它商品和服務類支出在報銷憑證摘要中說明支出的相關事由,除按規(guī)定審批外,還應當將開展工作的材料(上級文件,通知、工作小結、合同以及此項經費支出所保障工作的其它資料)作為支出附件。

提交材料規(guī)定的未盡事項的,有規(guī)定在支出報銷時需要提供相關附件材料的應按規(guī)定提交材料。

第十四條在各單位兼任領導或工作人員的公務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工資或享受其他獎勵、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社團事業(yè)單位應加強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財務和實物賬,定期進行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盤點,并將固定資產實物清單報局辦公室備案。局辦公室應加強對社團事業(yè)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社團事業(yè)單位對損失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建立審批制度。屬人為毀損、遺失的應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十六條社團事業(yè)單位的收支應及時入賬,收支內容應符合社團事業(yè)單位收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費用報銷必須手續(xù)齊全,并按相關經費支出的規(guī)定提交附件或證明材料。對摘要不明、手續(xù)不清、材料不全、票據不符、填寫錯誤、票面不潔、化整為零以及內容涂改等不符符合相關規(guī)定和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票據會計人員有權拒絕支付、要求糾正或補正,必要時請求上級處理。

第2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樹立科學的用人導向,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促進全員積極進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淘汰是指本局除黨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被降職、免職、責令辭職、更換工作崗位和辭退。

第三條 淘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淘汰堅持定量考核、群眾評議和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淘汰的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本局科室、隊、會連續(xù)兩個年度在市局條線工作考核中倒數第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

第六條 分局連續(xù)兩次在縣局年度目標綜合考核中處于末位的,給予分局長降職、免職,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條 標準化管理各層級評價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評價職責,或者惡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免職。

第八條 管理所連續(xù)兩個季度未能完成行政執(zhí)收任務且名次倒數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長職務。

第九條 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各層級標準化管理評價問責累計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個月內累計脫崗七次以上或者曠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個月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政治業(yè)務學習或在季度測試中成績全年累計有兩次不及格的;

(五)體能測試不達標的(特殊情況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員無大專以上學歷,并且未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

(七)違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難或態(tài)度粗暴,造成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部門_的;

(八)鬧無原則糾紛,背后議論他人,說不利于團結的話,做不利于團結的事,造成內部不團結并產生不良影響的;

(九)因怠于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受到黨政紀警告以上處分或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行風方面出現嚴重問題,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一)不能與黨組保持一致,不服從組織安排,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無特殊原因,連續(xù)兩次未按要求參加集體活動,并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因業(yè)務不熟延誤工作,造成相對人到縣級以上部門_的;

(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

(十五)在本局機關群眾評議中,連續(xù)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條 分局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xù)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調離分局機關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條 管理所工作人員有第十條情形之一的,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

管理所工作人員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xù)三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停崗停薪半年。

第十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四)參與賣淫嫖娼,或制販、吸食毒品,或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的;

(五)貪污、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亂收亂罰達到一定數額,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腐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七)縱容、包庇經濟違法活動或為違法相對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禁酒令或著制服到娛樂場所消費一年內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職責,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條 通過群眾評議確定名次后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安排有關人員組織測評,并由局黨組根據測評結果實施淘汰;根據有關考核結果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直接實施淘汰。

第十四條 局黨組決定對末位人員免職、降職或更換工作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辦理。

第十五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的,由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辭退的,由監(jiān)察室填寫辭退審批表,報市工商局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工商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zhàn)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y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夠辭退的;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zhí)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fā)現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xù)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政治理論、行為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其工作能力、業(yè)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

連續(xù)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fā)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fā)。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fā)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fā)。

第十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zhàn)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y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夠辭退的;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zhí)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fā)現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xù)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政治理論、行為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其工作能力、業(yè)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

連續(xù)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fā)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fā)。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fā)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fā)。

第十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5篇 z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樹立科學的用人導向,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促進全員積極進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淘汰是指本局除黨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被降職、免職、責令辭職、更換工作崗位和辭退。第三條 淘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淘汰堅持定量考核、群眾評議和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淘汰的標準和方式第五條 本局科室、隊、會連續(xù)兩個年度在市局條線工作考核中倒數第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第六條 分局連續(xù)兩次在縣局年度目標綜合考核中處于末位的,給予分局長降職、免職,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到管理所工作。第七條 標準化管理各層級評價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評價職責,或者惡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免職。第八條 管理所連續(xù)兩個季度未能完成行政執(zhí)收任務且名次倒數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長職務。第九條 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一)在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各層級標準化管理評價問責累計15次以上的;(二)一周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三)一個月內累計脫崗七次以上或者曠工七天以上的;(四)一個月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政治業(yè)務學習或在季度測試中成績全年累計有兩次不及格的;(五)體能測試不達標的(特殊情況除外);(六)干部身份人員無大專以上學歷,并且未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七)違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難或態(tài)度粗暴,造成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部門_的;(八)鬧無原則糾紛,背后議論他人,說不利于團結的話,做不利于團結的事,造成內部不團結并產生不良影響的;(九)因怠于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受到黨政紀警告以上處分或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十)行風方面出現嚴重問題,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十一)不能與黨組保持一致,不服從組織安排,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二)無特殊原因,連續(xù)兩次未按要求參加集體活動,并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三)因業(yè)務不熟延誤工作,造成相對人到縣級以上部門_的;(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十五)在本局機關群眾評議中,連續(xù)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十六)其它需要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的情形。第十條 分局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xù)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調離分局機關到管理所工作。第十一條 管理所工作人員有第十條情形之一的,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管理所工作人員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xù)三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停崗停薪半年。第十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四)參與賣淫嫖娼,或制販、吸食毒品,或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的;(五)貪污、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亂收亂罰達到一定數額,造成惡劣影響的;(六)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腐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七)縱容、包庇經濟違法活動或為違法相對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八)違反禁酒令或著制服到娛樂場所消費一年內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九)不履行工作職責,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第十三條 通過群眾評議確定名次后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安排有關人員組織測評,并由局黨組根據測評結果實施淘汰;根據有關考核結果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直接實施淘汰。第十四條 局黨組決定對末位人員免職、降職或更換工作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辦理。第十五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的,由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辦理。第十六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辭退的,由監(jiān)察室填寫辭退審批表,報市工商局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附 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工商局企業(yè)商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企業(yè)商標戰(zhàn)略的制定與實施,提升商標培育與運用水平,規(guī)范企業(yè)商標使用行為,保護企業(yè)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yè)商標管理目標:依托科學、合理、完善的商標戰(zhàn)略,緊扣商標知識產權注冊、運用、管理和保護四大環(huán)節(jié),及時、充分地開展商標國內、國際注冊,注重商標形象的打造和商標價值的培育與運用,主動規(guī)范企業(yè)商標使用行為,強化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不斷提升企業(yè)商標價值和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企業(yè)要制定實施商標戰(zhàn)略和商標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企業(yè)商標管理體系實行主管商標的領導牽頭,商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的工作機制,并配備專職商標聯絡員,確保機構、人員、經費等得到全面落實。

第四條企業(yè)行使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企業(yè)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yè)商標的管理,增強員工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

第六條企業(yè)商標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企業(yè)商標的管理工作,根據本企業(yè)實際,組織制定商標戰(zhàn)略和商標發(fā)展規(guī)劃。

(二)制定和實施年度商標工作計劃,包括完善各項商標管理制度、督促和調整計劃的實施。

(三)培養(yǎng)企業(yè)員工商標意識,積極開展商標注冊和權利維護,實施商標科學管理,規(guī)范商標使用行為,注重商標價值的培育與運用,確保商標價值的不斷增值。

(四)完善商標檔案和信息管理,確保注冊商標專用權合法有效。

(五)開展商標權保護工作,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負責有關商標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商標聯絡員職責:

(一)注重指導和配合公司業(yè)務部門進行商標宣傳工作,全力提升商標知名度。

(二)做好商標注冊的申請、變更、續(xù)展、補證等相關工作。

(三)積極做好馳、著、知名商標申報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全面負責商標異議、爭議的答辯準備工作。

(五)聯系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以及行業(yè)知識產權組織,及時了解政府和行業(yè)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有關信息,適時反映本企業(yè)商標工作的問題和需求。

第二章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和維護

第八條企業(yè)商標管理部門負責企業(yè)注冊商標各類具體事項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九條企業(yè)在項目開發(fā)時必須同時考慮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盡早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條企業(yè)商標國內申請注冊程序:

(一)創(chuàng)意設計。

(二)初審,明確擬用商標的名稱、圖形、準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三)檢索,通過商標代理機構檢索與他人注冊商標有無沖突。

(四)申請,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按照《商標法》的要求提出注冊申請。

(五)跟蹤,通過咨詢或者網絡查詢了解和掌握商標申請審核進展,有無異議。

(六)核準,經商標局核準,初審公告后如無異議,獲得商標專用權。

第十一條注冊商標登記注冊事項發(fā)生變更的,以及依法需要續(xù)展時,由企業(yè)商標管理部門及商標聯絡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相關申請工作。

第十二條公司在計劃向其他國家(地區(qū))出口商品時,應考慮在該國家(地區(qū))注冊商標,避免商標被他人搶注。企業(yè)應當通過商標國際注冊,開啟以自主品牌進軍國際市場之路。

第十三條商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計劃,由公司決策層研究決定,選擇、確認境外注冊途徑后,付之實施。商標聯絡員具體負責國外商標的注冊、變更、續(xù)展等相關手續(xù)。

第十四條為避免注冊商標在相關類別被別人搶注,商標管理部門應重視防御商標的設計與注冊。

第十五條商標開始設計之日起,至商標局受理企業(yè)申請為止,商標文字及圖形屬于商業(yè)秘密,任何人不得對外宣揚。

第三章商標管理

第十六條在下列載體或活動中允許使用商標:

(一)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

(二)商品交易文書;

(三)企業(yè)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第十七條商標使用要求:

(一)注冊商標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標明注冊標記,注冊標記包括注和r;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2)在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確認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如需在未注冊的商品上使用,則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3)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以核準的文字、圖形或組合為準,不得隨意改變。若改變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二)未注冊商標使用要求:

在申請期間,若確實需要使用該申請商標的,不得標明注冊標記。

第十八條商標使用許可行為:

(一)除本公司(注冊商標所有人)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或單位需要使用本公司的注冊商標時,須由商標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其商標使用資格,且報經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與其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二)由商標管理部門草擬商標許可合同(合同應采用商標局規(guī)定的范本,其主要內容有: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注冊證號;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范圍和期限;許可使用商標標識提供方式及廢次標識處理的要求;許可人提供的相應技術和許可人監(jiān)督商品質量、被許可人保證商品質量的措施;許可使用的報酬數額和支付形式;雙方爭議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三)由商標管理部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

第十九條商標使用的監(jiān)督:

商標管理部門對被許可單位(僅限使用本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行使監(jiān)督權,其監(jiān)督范圍是:

(一)商品質量狀況是否穩(wěn)定;

(二)注冊商標的標記是否按規(guī)定使用;

(三)實際使用商品是否在雙方約定的商品范圍內;

(四)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是否擅自改動;

對于質量不穩(wěn)定、企業(yè)信譽低、售后服務差的被許可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終止其使用注冊商標的資格。

第二十條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應嚴格按照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進行,企業(yè)商標管理部門應選定聲譽好,符合資質條件的商標定點印制單位印制商標,并嚴格按照核準注冊的商標進行制版、印刷,對殘次、廢舊商標一律予以銷毀,以防止其流失,被不法廠商利用。

第二十一條商品或服務標簽、包裝袋、紙箱、紙盒、宣傳畫及其他需要標注注冊商標標識的物品修改版本時,涉及商標使用的部分,必須經過商標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印刷。

第二十二條企業(yè)商品或服務商標標識實行專人專管,對標識領用、消耗要嚴格進行嚴格的統計、登記,并適時進行考核。公司生產部門負責對公司商品商標標識的保管與發(fā)放。

第二十三條商標的轉讓與受讓:

(一)公司商標管理部門應對商標進行分類管理,定期進行商標使用宣傳,對公司不使用的商標可向公司提出轉讓建議,經批準后實施商標轉讓。

(二)公司在進行兼并、合并時,應對被兼并、合并企業(yè)的商標進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商標應及時辦理相應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公司商標管理部門必須設立商標檔案,具體包括商標設計檔案、商標注冊檔案、商標運用檔案、商標保護檔案等。

商標設計檔案:商標設計方案、說明、設計底稿以及審定結果均應歸卷后存檔。

商標注冊檔案:對商標注冊進行登記備案。應包括商標注冊(變更、續(xù)展)申請表復印件、商標公告材料、商標異議、爭議材料、商標注冊復印件、商標續(xù)展通知書、商標變更通知書等。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的原件由商標管理部門保存。

商標運用檔案:包括商標印制登記、商標領用登記、廢次商標銷毀記錄、商標使用合同、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記錄、商標宣傳資料等。

商標專用權保護檔案:包括商標投訴案件材料、執(zhí)法機關處理情況、公告監(jiān)測、侵權監(jiān)測材料等。

第二十五條商標的檔案管理應遵循維護資料完整、真實、安全,以及統一存檔、便于利用的原則,以長期保存為主。

第四章商標培育與運用

第二十六條商標培育與運用是企業(yè)商標戰(zhàn)略實施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商標培育是指為了不斷提升企業(yè)市場行為能力和競爭優(yōu)勢,圍繞影響商標培育的質量、技術創(chuàng)新、營銷傳播、信用等重要因素,以爭創(chuàng)知名、著名、馳名商標為目標,快速提升企業(yè)商標的知名度、美譽度,實現商標價值最大化。

質量是商標價值提升的保證,企業(yè)要樹立正確的質量觀,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不斷提升商品品質和服務質量,夯實商標培育的基礎;技術創(chuàng)新是企業(yè)提升競爭力、鞏固競爭優(yōu)勢的關鍵所在;營銷傳播是企業(yè)搶占市場、提升形象的有力推手;信用是企業(yè)贏得市場信譽和在消費者心中樹立良好形象的保證。

企業(yè)爭創(chuàng)高知名度商標,應當按照企業(yè)商標戰(zhàn)略的要求,逐級申報市知名商標、省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第二十七條商標運用致力于以品牌價值為核心,以消費者心目中的品牌形象為依托,通過品牌延伸、商標許可、商標投資和質押融資等手段,實現品牌價值的最大化,實現商標無形資產在運用中增值、在增值中運用的良性循環(huán)。企業(yè)要積極穩(wěn)妥實施商標延伸,搶占先機,向相關商品、行業(yè)延伸發(fā)展,做大做強。條件成熟時,公司可以以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相關手續(xù),必須按照商標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委托有資質的代理機構評估,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以商標權投資,必須在有關投資文件中明確商標投資方式,作價數額,使用商標的商品品種、數量、場合、時限及區(qū)域,商標收益分配,被投資公司終止后商標的歸屬等內容。

第7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激發(fā)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yè),奮發(fā)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 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yōu)先發(fā)展入黨;

(二)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yè)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yōu)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工作業(yè)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

(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xù)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yè)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yōu)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fā)放一定的獎金:

(一)連續(xù)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 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創(chuàng)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 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 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fā)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xù)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yè)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yōu)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fā)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fā)獎金的,獎勵200― 元;

(六)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 元;

(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

(獎勵 元以上);

(九)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

第六條 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認真負責,業(yè)務技能精通,業(yè)績突出,具有培養(yǎng)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繼續(xù)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

(70%)予以報銷;

(三)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yǎng)。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8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辦法怎么寫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激發(fā)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yè),奮發(fā)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 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 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yōu)先發(fā)展入黨;

(二) 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yè)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yōu)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 工作業(yè)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 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xù)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 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 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yè)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yōu)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fā)放一定的獎金:

(一) 連續(xù)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 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 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 創(chuàng)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 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 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 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fā)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xù)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 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yè)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yōu)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fā)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fā)獎金的,獎勵200― 元;

(六) 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 元;

(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 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獎勵 元以上);

(九) 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

第六條 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 工作認真負責,業(yè)務技能精通,業(yè)績突出,具有培養(yǎng)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 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繼續(xù)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70%)予以報銷;

(三) 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yǎng)。

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質保部制度

第9篇 a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_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zhàn)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yè),要把思想_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_,尚不夠辭退的;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zhí)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fā)現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xù)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_理論、行為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其工作能力、業(yè)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

連續(xù)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fā)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fā)。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fā)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fā)。

第十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激發(fā)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yè),奮發(fā)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yōu)先發(fā)展入黨;

(二)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yè)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yōu)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工作業(yè)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xù)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yè)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yōu)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fā)放一定的獎金:

(一)連續(xù)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2000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創(chuàng)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2000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fā)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xù)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yè)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yōu)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fā)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fā)獎金的,獎勵200―2000元;

(六)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2000元;

(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獎勵2000元以上);

(九)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認真負責,業(yè)務技能精通,業(yè)績突出,具有培養(yǎng)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繼續(xù)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70%)予以報銷;

(三)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yǎng)。

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工商管理辦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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