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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醫(yī)院銀行存款管理辦法
醫(yī)院銀行存款管理辦法
銀行存款是醫(yī)院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是醫(yī)院的主要貨幣資金,是醫(yī)院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醫(yī)院資產安全,特擬訂本辦法:
一.銀行存款帳戶,由財會部門統(tǒng)一管理。并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的銀行結算辦法,對不同的收付款業(yè)務,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用適當?shù)慕Y算辦法。
二.領用支票須填寫“支票使用申請單”,經院長同意后,由財務科簽發(fā),并加蓋銀行印鑒,同時需在支票上注名日期、用途及限額。支票使用后次日起三天內將使用后的發(fā)票及時交回財務科,改變用途須重新申請,不得領著不用不交。
三.支付外單位的貨款,實行先驗貨后付款的原則。經辦人所經收的付款要負責到底及時報銷,收回余額。直到帳務結清為止。對開出不用的支票,經辦人要及時退還財務科。
四.不得簽發(fā)器空頭支票。
五.不得前方遠期支票,不得轉借銀行帳戶。
六.空白支票與預算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
七.出納人員需及時登記銀行日記帳,并定期與銀行核對余額,月末由會計編制銀行余額調節(jié)表,季末財務負責人對銀行進行一次全面查對,確保各筆收支款項的安全相符,防止資金被挪用、侵占。
八.有關付款憑證付訖后,應蓋上“付訖”圖章,以防重復付款。并定期裝訂成冊,由專人保管,防止被盜和涂改。
第2篇 提存款管理辦法范本
提存款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提存公證質量,加強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涉及的提存標的物為貨幣。
三、公證員辦理提存公證,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明確分清該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還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并根據《公證程序規(guī)則》和《提存公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理提存公證。
四、公證員應當特別注意審查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間就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所達成的共識,并形成書面約定(協(xié)議),該約定對公證處而言必須有可操作性,要做到萬無一失。在提存款劃入公證處專用帳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條件不成就,或當事人之間就劃款條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證處暫不將款劃出,待雙方通過司法程序或請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書通過人民法院執(zhí)行。
當事人提款時應留足公證處審批、劃款時間。
五、公證處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入提存款,對提存款數(shù)額較大(500萬以上,含500萬)、當事人希望公證處在其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的,應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處領導批準,在不違反財經紀律原則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設立專門帳戶,但該帳戶上的提存款一旦劃出,必須由公證處財務人員負責,注銷該帳戶。
六、提存款專用帳戶開戶人是公證處,其相關印鑒、支票實行嚴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提存款。公證處財務人員必須保證提存款的安全。若發(fā)現(xiàn)異樣,應立即將情況上報。
七、提存款領取程序:
1、有權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申請;
2、承辦公證員經審查同意提款后,填寫《請款單》,經業(yè)務部部長審批;
3、將《請款單》連同該公證事項卷宗送處領導(業(yè)務主管領導)審批或在該領導不在時送監(jiān)審部審批;
4、會計進行財務審核,并送處領導(財務主管領導)審批。
5、出納根據已完善上述手續(xù)的《請款單》劃款;
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時,應堅持認真審查、及時劃款的原則。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關財務規(guī)定:
1、提存款的存入:
當事人憑銀行進帳依據(轉帳憑回單、現(xiàn)金憑進帳單原件)、公證員的收款通知,到出納處換取公證處出具的收款收據(進帳時須注明款項來源為提存款)。出納開具收款收據前,應當核實該憑據的真實性。
2、提存款的支付:
當提存款符合支付條件時,由收款方出具收據,并由承辦公證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向財務請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轉帳進、轉帳出;(2)現(xiàn)金進、轉帳出;(3)現(xiàn)金進、現(xiàn)金出(大額款提前通知財務與銀行接洽),嚴禁轉帳進、現(xiàn)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為個人的,提存款可轉入當事人本人的銀行卡內,不宜支付現(xiàn)金。
3、關于利息支付問題
由于銀行按季度結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須等銀行付息后才能結清。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房地產公司銀行存款管理辦法
房地產公司銀行存款的管理
1)、項目銀行帳戶必須經雙方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設立和使用,銀行帳戶僅供本合同項目經營業(yè)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與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xiàn)。嚴禁利用項目帳戶做與本項目無關的收支。
2)、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yè)務需要不準外泄。該項目原則上只設一個項目帳戶,確因工作需要開設帳戶的,需報雙方公司負責人同時批準后方可設立(書面批準依據),已經開設的,需向項目財務部補辦備案手續(xù)。
3)、項目帳戶必須與雙方公司銀行帳戶嚴格區(qū)分(財務專用章、其他專用章等銀行預留印簽),雙方公司不得用各自公司帳戶進行本項目收支。
4)、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印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一方保管,另外1枚由另一方保管,不準1方統(tǒng)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應委托他人代管。
5)、銀行支票的使用規(guī)定:
a、業(yè)務部門使用銀行支票時,必須憑付款審批單,經項目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字,寫明用途、金額、日期;
b、會計人員核單后,出納才能簽發(fā)銀行支票,同時要求業(yè)務經辦人員在銀行支票使用簿上簽字,登記銀行支票號碼、金額、收款人;
c、簽發(fā)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簽發(fā)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特殊情況需簽發(fā)空白支票,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寫上“$”。
d、支票用于轉帳的,必須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斜線;
f、支票開出后,必須在十日內報銷清帳,不得轉借其他用途使用。對于預付貨款,應做好合同管理,根據合同規(guī)定報帳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報帳的,應到財務部說明原因,限定報帳時間,否則追究業(yè)務經辦人的相關責任。
g、支票報銷是必須附發(fā)票、收據、入庫單等原始單據,對于分期付貨款的,必須按每次付貨款金額開具發(fā)票或收據方可報銷。
e、業(yè)務人員收到支票應到財會機構辦理入帳手續(xù),一般應先確認收到款項后,才發(fā)貨或提供勞務。
5)、該項目的所有銷售收入(營業(yè)收入)、其他收入必須按項目指定帳號進帳。
6)、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在付款憑證后記帳備查。付款審批單應附有合法的付款依據(合同或其他)。
同一項目(同一業(yè)務)應按合同總額上報審批,不準同一業(yè)務分次報批、支付。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7)、根據已獲批準簽訂的合同,嚴格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托,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
9)、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xù)。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xù)不完全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追究財務及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0)、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如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批件必須附在有關發(fā)票、單據后面入帳備查。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審批,財務人員必須征求雙方公司總經理(總裁)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業(yè)務。
11)、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jié)表逐筆調節(jié)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