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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管理辦法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3

定期管理辦法

第1篇 車用燃氣氣瓶定期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市在用車用燃氣氣瓶(以下簡稱車用瓶)即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lpg車用瓶)和車用天然氣氣瓶(以下簡稱cng車用瓶)到達法定期檢驗期限即獲檢驗(以下簡稱定期檢驗),規(guī)范定期檢驗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及國家有關安全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從事車用瓶定期檢驗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檢驗機構和拆裝單位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處(以下簡稱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全市車用瓶定期檢驗工作的綜合管理和安全監(jiān)察,具體負責民生公司和公交車車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監(jiān)察。分局負責各自行政區(qū)域內車用瓶充裝單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范圍外)的安全監(jiān)察。檢驗機構負責責任范圍內的車用瓶檢驗工作,利用我市特種設備信息化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記錄定期檢驗數據和修改電子卡等的有關信息,完成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下達的年度定期檢驗目標任務。拆裝單位負責應檢車用瓶的拆卸與安裝,車用瓶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車用瓶電子卡等有關信息的修改。

第四條 車用瓶安全監(jiān)察、檢驗、拆裝等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的安全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

第二章??? 檢驗任務安排

第五條? 車用瓶定期檢驗按年度管理,從當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為一個檢驗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每年9月底根據我市信息系統數據庫中的匯總數據,分別確定全市年度應檢lpg車用瓶和cng車用瓶數量,應檢lpg車用瓶、cng車用瓶數量分別為年度內需定期檢驗的lpg車用瓶的總數和cng車用瓶的總數(含上年度超期未檢車用瓶數量)。

第六條? 定期檢驗工作納入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目標任務管理。10月初,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按照檢驗任務責任劃分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要求,向檢驗機構下達年度定期檢驗目標任務,向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分局分別下達年度定期檢驗監(jiān)督目標任務。

第七條? 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任務書后,應對應檢車用瓶按照到期必檢的原則,逐只進行檢驗計劃安排。

第三章?? 檢驗實施

第八條 lpg車用瓶檢驗

一、lpg車用瓶產權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在lpg車用瓶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負責通知公交車、出租車等使用者送交應檢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車用瓶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主動向檢驗機構報檢,經檢驗機構催檢后,在車用瓶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0天仍未落實定期檢驗的,由檢驗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向市局監(jiān)察機構報送《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jiān)察工作聯絡單》 (以下簡稱《聯絡單》。

三、 民生公司(拆裝單位)負責拆下車輛上的應檢車用瓶,將應檢車用瓶使用證收繳交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安裝上已檢驗合格的車用瓶,并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中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在車用瓶匯總電子卡中對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及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將拆下的應檢車用瓶交檢驗機構檢驗。

四、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后,對使用者換發(fā)車用瓶(臨時)使用證(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檢驗機構應按規(guī)定完成應檢車用瓶檢驗,在信息系統中出具檢驗報告,在車用瓶電子卡中對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作修改,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車用瓶電子長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應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裝回原車輛上,將車用瓶使用證(臨時)收繳交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并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中再次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在車用瓶匯總電子卡中再次對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及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后,對使用者換發(fā)車用瓶使用證(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條? cng車用瓶檢驗

一、cng公交車

(一)公交車車用瓶產權所有者未在cng車用瓶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主動向檢驗機構報檢,經檢驗機構催檢后,在車用瓶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0天仍未落實定期檢驗的,由檢驗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向市局監(jiān)察機構報送《聯絡單》。

(二)由拆裝單位拆下公交車的應檢車用瓶,將應檢車用瓶使用證收繳交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安裝合格的車用瓶,并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車用瓶匯總電子卡中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將拆下的應檢車用瓶交檢驗機構檢驗。

(三)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拆裝單位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后,對使用者換發(fā)車用瓶(臨時)使用證(由拆裝單位代打印交付)。

(四)檢驗機構按規(guī)定完成車用瓶檢驗,在信息系統中出具檢驗報告,修改車用瓶電子卡中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車用瓶電子卡交拆裝單位。

(五)拆裝單位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裝回原車輛上,將車用瓶使用證(臨時)收繳交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并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中再次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在車用瓶匯總電子卡中再次對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及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拆裝單位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后,對使用者換發(fā)車用瓶使用證(由拆裝單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車及其他社會車輛

(一)出租車及其他社會車輛車用瓶產權所有者未在車用瓶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主動向檢驗機構報檢,經檢驗機構催檢后,在車用瓶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0天仍未落實定期檢驗的,由檢驗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向相應的分局報送《聯絡單》。

(二)由拆裝單位拆下出租車及其他社會車輛的應檢車用瓶,將應檢車用瓶使用證收繳交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檢驗機構),將拆下的應檢車用瓶交檢驗機構檢驗。

(三) 檢驗機構按規(guī)定完成車用瓶檢驗,在信息系統中出具檢驗報告,在車用瓶電子卡中對車用瓶有關檢驗信息作修改;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交、車用瓶電子長拆裝單位。

(四)由原拆裝單位將經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裝回原車輛上。

(五)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檢驗機構修改的信息審核后,換發(fā)車用燃氣氣瓶使用證(由拆裝單位代打印交交產權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車應檢瓶送檢期間,若出租車所有者有要求,拆裝單位可以采取給該車提供臨時周轉車用瓶(以下簡稱周轉瓶)使用,但周轉瓶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七天。安裝使用周轉瓶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裝單位是該周轉瓶的產權所有者,對周轉瓶的安全負責。

2、周轉瓶應在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注冊登記,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使用。

3、拆裝單位必須及時在信息系統中對周轉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在車用瓶電子卡中錄入(修改)周轉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

4、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拆裝單位錄入(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后,對使用者發(fā)車用瓶(臨時)使用證(由拆裝單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裝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拆下周轉瓶,將車用瓶(臨時)使用證收繳交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由檢驗機構代收),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裝回原出租車輛上,并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中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

第十條? 檢驗機構應加強與市局和分局的聯系,互相配合,協調一致,共同督促車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動報檢、迎檢準備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局監(jiān)察機構和各分局要加強車用瓶充裝單位現場安全監(jiān)督檢查,督促車用瓶充裝單位嚴格執(zhí)行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制度,嚴禁充裝超過安全檢驗有效期的車用瓶,嚴禁充裝車用瓶使用證、車用瓶電子卡、車用瓶匯總電子卡與車輛牌照號不一致的車用瓶,對違反國家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車用瓶充裝單位依照國家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市局監(jiān)察機構和各分局應督促車用瓶所有者主動向檢驗單位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接到檢驗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報送的《聯絡單》后,要向車用瓶產權所有者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指令書》,督促他們及時送交應檢車用瓶。對超過安全檢驗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車用瓶所有者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指令書》,逾期未改正,依照國家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十三條 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按照國家對檢驗單位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負責組織對檢驗單位定期檢驗的工作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于年度末對檢驗機構的年度定期檢驗任務完成率實行考核。定期檢驗任務完成率(定檢率)=[(年度實際完成的檢驗只數“十”報停、報廢、報監(jiān)察等的只數和其他無效只數)/年度應檢只數]_ 100%(注:其他無效只數是指重復登記、有記錄無實物等狀況的只數)。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于下季度第一個月前5日內將本季度報停、報廢車用瓶的辦理憑證交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驗證,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根據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檢驗單位定期檢驗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統計表》,核查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目標任務完成進度。對未落實定期檢驗目標任務的檢驗機構,市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將對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條? 對未完成檢驗目標任務的檢驗機構,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2篇 聊城市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檢工作管理辦法

為加大特種設備監(jiān)管力度,提高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特種設備檢驗覆蓋率和定期檢驗率,保證全市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國務院第373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1.制定依據

1.1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第五條 第二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1.2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2.報檢方式

2.1 報檢單位直接到聊城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以下簡稱市鍋檢所)申報檢驗。

2.2 報檢單位通過傳真向市鍋檢所申報檢驗。

3.報檢程序

3.1 報檢單位直接到市鍋檢所申報檢驗的按以下程序:

3.1.1 從“聊城特檢網”下載“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請表

(附表一)”,按照規(guī)定項目填寫完整

(一式兩份),由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

3.1.2 報檢單位持“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請表”、檢驗費到市鍋檢所業(yè)務受理中心申請檢驗。

3.1.3 市鍋檢所業(yè)務受理中心審核申報資料、核定檢驗費用

(報檢單位也可事先與市鍋檢所業(yè)務受理中心聯系,核定檢驗費用),并與報檢單位約定檢驗日期,報檢單位交納檢驗費后,領取 “特種設備報檢受理回執(zhí)單

(附表二)”。

3.2 報檢單位通過傳真方式申報檢驗的按以下程序:

3.2.1 從“聊城特檢網”下載“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請表”,按照規(guī)定項目填寫完整,由使用單位主管人員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

3.2.2 報檢單位將“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請表”傳真到市鍋檢所。

3.2.3 報檢單位于業(yè)務受理中心聯系核定檢驗費用,并將檢驗費電匯至市鍋檢所。

3.2.4 業(yè)務受理中心與報檢單位約定檢驗日期,填寫“特種設備報檢受理回執(zhí)單”,并通知報檢單位檢驗日期。

3.2.5 “特種設備報檢受理回執(zhí)單”由業(yè)務受理中心傳真至報檢單位或由檢驗人員檢驗時交報檢單位。

3.3 報檢單位應當對申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4 特殊情況,使用單位填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請表”后,市鍋檢所可先落實檢驗,后交納檢驗費,不影響縣局報檢率的統計。

3.5 特殊情況,使用單位主管人員在“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請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可由縣局代理報檢。

4.報檢時間

4.1 報檢單位要在特種設備有效期屆滿提前15-30天進行報檢.

4.2 市鍋檢所接到報檢單位報檢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報檢回執(zhí)單。

4.3 市鍋檢所應于接到報檢單位報檢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檢驗,特殊情況連續(xù)生產不能停產檢驗的,與企業(yè)協商確定檢驗時間。

5.附則

5.1 報檢單位應當在檢驗前按報檢回執(zhí)單 規(guī)定的條件做好檢驗準備工作,保證檢驗順利進行。檢驗前準備工作的具體要求可到市鍋檢所網站查詢,也可向市鍋檢所業(yè)務受理中心咨詢。

5.2 報檢率依據 “特種設備報檢受理回執(zhí)單”進行統計。

5.3 本管理辦法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科負責解釋。

5.4 本辦法自起施行。

第3篇 安全工器具定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機具的規(guī)范管理,杜絕作業(yè)現場裝置性違章的發(fā)生,確保作業(yè)過程中人身安全,制定《大唐碧口水力發(fā)電廠安全工器具定期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廠生產各部門。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三條 電力安全工器具指防止觸電、灼傷、墜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安全的各種專用工具和器具。

第四條 安全工器具分為絕緣安全工器具和一般防護安全用具。絕緣安全工器具又分為基本絕緣安全工器具(如:驗電器、絕緣桿、接地線等)和輔助絕緣安全工器具(如: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膠墊等);一般安全防護用具(如:安全帶、安全帽、腳扣、升降板、梯子、救生衣等)。

第五條 其他安全工器具(機具)范疇,有手持電動工具、移動式電動機具、固定式電動機具。如:手槍鉆、電錘、電動扳手、落地式砂輪機、移動式電動砂輪機(電動角磨機)、移動鉆機、臺式鉆、電焊機、移動電源等。

第三章 檢驗維護與管理

第六條 上述第四條規(guī)定絕緣安全工器具和第五條規(guī)定其他安全工器具(機具)的定期檢驗項目主要是:進行絕緣耐壓試驗和外觀檢查。每半年檢驗1次,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完成,安全監(jiān)察部在4月份和10月份檢查。

第七條 上述第四條規(guī)定一般安全防護用具的定期檢驗項目主要是:進行拉力試驗和外觀檢查(絕緣梯子按照第六條要求執(zhí)行)。每半年檢驗1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定期拉力試驗,9月底前完成全面外觀檢查。

第八條 做定期拉力檢驗的一般防護安全用具,實行年度抽檢制度。試驗班組對每個檢修班組送交的防護用具抽其50%進行拉力試驗,其余進行外觀檢查,確認其合格,未做拉力試驗的在下一年度檢驗,每兩年全部完成一次拉力試驗檢查。

第九條 所有安全工器具除規(guī)定班組做定期試驗和外觀檢查外,所屬工器具的班組要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工作。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特別在春、秋檢,機組大、小修前要進行全面的自檢和進行必要的保養(yǎng)維護。

第十條 電氣類安全工器具絕緣耐壓試驗和外觀檢查,由檢修部電機班、試驗班等所轄職責班組負責。

第十一條 起吊、登高類一般防護安全用具的定期拉力試驗和外觀檢查,由檢修部起重班負責。

第十二條 電機班、試驗班、起重班等,對所有送檢和申請定檢的工器具進行登記,登記其名稱、編號、部門,對送交來歸屬登記管理不清楚的工器具,不予檢驗。

第十三條 各負責定期檢驗的班組,檢驗合格的工器具將簽署日期和姓名的“檢驗合格證”貼于工器具上。按期限整體完成定期檢驗后,檢驗班組將送交檢驗完的所有工器具檢驗情況按照要求(附表)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

檢驗班組,檢驗負責人對所有被檢驗的工器具數量、合格安全情況負責。

第十四條 定期檢驗和外觀檢查確認不合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和所屬班組日常檢查確認為不合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及時上報所屬管理部門進一步鑒定確認。

第十五條 按規(guī)定使用年限到期強制報廢的,檢驗、檢查不合格且無法修復使用確認為報廢的電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監(jiān)督作報廢退庫處理。

第十六條 報廢的電力安全工器具,班組、部門、廠部及時在臺帳中注明“已報廢”,已禁止使用屬報廢的工器具(設備類機具),未拆除或清理仍在現場時,應在工器具(設備類機具)上貼“已報廢、禁止使用”字樣。同時,杜絕正常使用的電力安全工器具與不合格、報廢的工器具共同存放,嚴禁使用不合格或已報廢的電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七條 所有電力安全工器具的編號,由各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由部門名稱前兩個大寫拼音代碼和三位數字代碼組成,要求簡潔明了,便于區(qū)分,具有全廠唯一性。

第十八條 各部門新增工器具時,應及時補充建帳,并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已報廢或遺失的工器具原所屬編號一并作廢,不在使用,在臺帳備注中注明“已報廢”。

第十九條 各部門(班組)必須建立臺帳,落實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責任人,并與廠部(部門)臺帳相符,與實物一致對應,每年底廠部將組織對各部門各類安全工器具進行核查,建立年度新臺帳,保證三級管理統一。

第二十條 對電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檢驗、外觀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均依照《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和“安全性評價標準”中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對于新增加的電氣類安全工器具,根據出廠合格證日期,使用半年后按照上述定檢要求執(zhí)行,新增加的起吊、登高類工器具使用1年后按照上述定檢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所有電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必須按照規(guī)程要求,規(guī)范、合理、安全使用,嚴禁隨意丟棄,若不慎遺失要及時上報注銷,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各檢驗班組、使用班組對電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檢驗、外觀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情況及安全管理,要做好詳細的記錄。

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責任人無特殊原因未按時送交檢驗或未按期完成定期檢驗的工器具,查明原因后,根據責任考核相關部門和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檢驗班組對工器具合格與否,能否使用的檢驗結果負責,使用班組對工器具的日常檢查、使用、保管、維護負責。

第二十五條 生產作業(yè)現場使用無本廠“檢驗合格證” (新增期限內除外)、無編號的上述電力安全工器具,將視為違章作業(yè)(裝置性違章),將依照《大唐碧口水力發(fā)電廠反違章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考核。

第二十六條 對電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檢驗,保養(yǎng)維護及日常安全管理違反上述規(guī)定,將對相關部門、班組、責任人,依照本廠相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其它相關工器具管理制度有矛盾時按高標準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唐碧口水力發(fā)電廠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原《大唐碧口水力發(fā)電廠安全工器具定期檢驗管理辦法》(碧電安監(jiān)[2007]03號)同時廢止。

定期管理辦法3篇

為加大特種設備監(jiān)管力度,提高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特種設備檢驗覆蓋率和定期檢驗率,保證全市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特制定本辦法。1.制定依據1.1《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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