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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管理辦法11篇

發(fā)布時間:2022-12-26 16:03:05 查看人數(shù):49

起重機械管理辦法

第1篇 維護部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正確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檢修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公司現(xiàn)場檢修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維護部所屬各專業(yè)班組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分包單位。

三、引用文件

1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

2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

3 、《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

4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四、崗位職責

1、設備專責人負責日常設備的巡回檢查工作,配合維保人員進行起重機械的消缺和檢修工作,負責檢修后的試運和驗收工作。

2、起重機操作人員負責起重機的使用,報修和試運工作。

3、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起重機的使用監(jiān)督檢查和起重設備的驗收工作,負責對外聯(lián)系報檢工作,負責外委檢修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起重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管理內容及要求

1、一般規(guī)定

(1)起重機械設備應性能良好,不允許出現(xiàn)帶病工作。

(2)必須取得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

(3)操作人員懂得機械性能,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4)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時,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5)起重機械設備所用的鋼絲繩和吊具要認真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6)指揮人員必須集中精力指揮,發(fā)現(xiàn)工作條件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不得進行指揮作業(yè)。

(7)起吊物件應速度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交換方向。

(8)注意保養(yǎng)機械設備,經常進行檢查。

(9)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必須聽從司索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緊急停車,均應立即執(zhí)行。

(10)起重作業(yè)時嚴禁超載。

2、操作人員的管理

(1)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必須年滿18歲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經維護部部提出,會同安生部、人力資源部審核同意后,由醫(yī)院進行體格檢查,合格后,到北京市豐臺勞動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憑市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方可單獨操作。

(3)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必須二年進行復審一次,復審不合格進行補考,仍不合格者,由市勞動局收回操作證,并停止其原崗位工作。

(4)脫離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技處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

(5)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十不吊”。

1)超負荷或外拉斜拽工件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體不吊。

5)重量不明,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6)高壓電線下不吊,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8)帶棱角,缺口物體無防割措施不吊。

9)安全裝置不齊全或有動作不靈敏、失效者不吊。

10)工作現(xiàn)場超過6級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不吊。

3、設備管理

(1)必須加強機重機械安全管理,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按“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建立安全操作規(guī)程,設備處對每臺設備都應進行編號、登記,建立檔案資料。

(2)起重機械及吊、索具應定期進行檢查、修理和維護保養(yǎng),始終處于良好狀態(tài),嚴禁帶病運行。

(3)起重機應防護裝置齊全,良好,信號裝置正常,電鈴、音響清晰,色標,信號燈明亮,安全標志,限載噸位醒目。

(4)起重設備及吊、索具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非操作人員不得操作起重設備。

(5)起重設備的外維,由維護部統(tǒng)一委托具有維修起重設備的公司進行檢修,具體規(guī)定如下:

1)維修起重設備的公司(簡稱乙方)須指派具有檢修起重設備資格的人員,并遵守京豐公司(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必須接受京豐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和管理。

2)乙方工作人員在檢修工作中必須接受甲方負責人的管理,在檢修工作中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整改,不整改的甲方負責人可以要求停工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3)乙方在簽訂合同后應定期(每月一次)對甲方的所有起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檢查項目按照《京豐電力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進行填寫,檢查報告見附頁1。

4)乙方在檢查甲方的起重設備時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設備專責人或維護部安全專工,并制定檢修方案或措施,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5)甲方的起重設備在使用中若發(fā)生損壞,乙方必須在接到通知后2小時內趕到現(xiàn)場進行消缺或提供技術支持。

6)甲方委托乙方維修后的設備必須保證起重設備使用良好,在半年內不應出現(xiàn)大的損壞。

7)乙方在維修甲方的起重設備時應提供合格的優(yōu)質零部件,在檢修后應辦理驗收手續(xù),雙方認可后簽字。驗收單見附件2。

8)甲方的起重設備的年檢,由乙方負責聯(lián)系特種設備技監(jiān)局進行年檢工作,報檢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者和違章作業(yè)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辦理。

維護部

2009-6-13

第2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單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四)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定》

四、定義

起重機械包括:

(一)起重機: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

(二)電動葫蘆:起吊重量在0. 5噸以上的。

(三)升降機、電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設備。

五、職責

(一)起重機械采購單位應審驗生產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所在地省級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安全認可證”、產品質量說明書及由當?shù)卣夹g監(jiān)督部門簽發(fā)的“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并將復印件送安環(huán)處復審備案。

(二)使用單位有權拒絕使用無有效證件、存在明顯隱患的起重機械。

六、安裝與維修

(一)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持有“三證”(即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起重設備安全資格認可證)。施工前,需持“三證”、法人委托書、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復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環(huán)處初審和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簽發(fā)后,與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簽定施工合同,進入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

(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憑開工審批表報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投入運行。

(三)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

七、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單位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健全起重機械使用與管理的制度和規(guī)程,做好起重機械的經常性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guī)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⒈起重行車工守則;

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⒊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機械作業(yè)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二)使用單位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⒈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⒉安裝、改造、維修記錄和試驗記錄;

⒊使用、維修、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

第3篇 鋼廠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一、檢查標準

1、車間按月由主管設備的領導組織設備專業(yè)員及點檢人員對所屬天車及鋼(鐵)水包進行全面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立即安排整改,嚴禁帶病作業(yè)。對暫時不能整改的問題必須制定控制防范措施,報設備處審批后方可繼續(xù)使用。每次檢查結果必須做好記錄,由主管設備的領導簽字后妥善保存。廠主管設備的領導按周檢查落實情況。

2、工段按周對天車的大小車傳動機構、卷揚機構、包體等、制動系統(tǒng)、各種限位器、吊鉤、鋼絲繩、龍門吊鉤鋼(鐵)水包的耳軸等進行重點檢查確認,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并上報車間。

3、天車司機按交接制度的規(guī)定嚴格雙重交接,按檢查路線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司機室內各部大車傳動機構小車傳動機構 主、副卷揚機構 供電滑線及電阻箱大、小車欄桿走臺、橋架大小車行走輪及軌道 主副鉤及鋼絲繩。

操作手柄、按鈕、開關是否靈活,各種信號是否正常,檢查結果做好記錄。

4、車間、工段、班組堅持對天車司機的操作行為隨時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按規(guī)定落實考核,并責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項工作完成情況每旬向安監(jiān)處反饋,安監(jiān)處設專人對完成情況進行復查,對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職責分別追究各級領導的管理責任,并落實考核。煉鋼廠每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起重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計劃,并對各車間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操作標準

1、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使用,凡未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嚴禁使用。

2、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作業(yè)時設專人進行指揮。

3、作業(yè)前司機必須首先進行試車,試車時應先鳴鈴,然后分別啟動各機構(大車、小車、卷揚)應做到各檔逐步加速,檢查各機構運行速度,辨別有無異常聲音。檢查確認各種限位器是否齊全、靈敏、有效(電鈴、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運鋼(鐵)水包時,必須試吊。將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動,檢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制動時下滑距離不許超過100毫米,否則應進行檢修。

5、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提升、下降必須先點動,作業(yè)范圍內無關人員禁止停留,如已確認包內鐵(鋼)水過滿時,應通知地面人員撤離天車行車路線,以防因啟動或制動造成鋼水外溢燙傷地面人員。

6、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要求司機應做到起車穩(wěn)、運行穩(wěn)和停車穩(wěn)的“三穩(wěn)”操作:

a、起車穩(wěn):大、小車啟動后先回零位一次,當?shù)跷锵蚯坝螖[時,迅速跟車一次,即可使吊物當其重力線與鋼絲繩均處于鉛垂位置時達到與車體同速運行而消除游擺;

b、運行穩(wěn):在大、小車在運行中如發(fā)生游擺現(xiàn)象,則可順著吊物的游擺方向,順勢加速跟車,使車體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達到平衡狀態(tài)而消除游擺;

c、停車穩(wěn):在大、小車將達到指定位置前,應將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車速逐漸減慢,并有意識拉回零位后再短暫送電跟車一次,使吊物處于平衡而不游擺狀態(tài),然后靠制動滑行停車。

7、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過程中,禁止主、副鉤同時操作,吊鉤提升或下降時,嚴禁同時啟動大車或小車,以免因誤操作而發(fā)生事故。

8、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天車運行時,應將副鉤升至極限高度,以防與包體發(fā)生碰撞,導致包體傾斜,造成鋼水外溢。

9、起重司機在作業(yè)過程中,必須精神集中,禁止吸煙,按照地面指揮人員信號操作,行車過程中嚴禁接打手機。

10、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先鳴鈴后啟車。行車中必須鳴鈴,遇有緊急停車信號,無論任何人發(fā)出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11、同一天車軌道上有兩臺以上天車作業(yè)時,兩車間必須保持5米距離,必須靠近時與相鄰天車司機應事先聯(lián)系好,嚴防撞車。

12、天車作業(yè)時,嚴禁用一臺天車撞另一臺天車,因故障必須頂車移動時,必須事先聯(lián)系好,確認被頂天車無吊重物,大小車上無人后方可頂車作業(yè)。

13、吊運重物時,不準長時間(15分鐘)在空中停留,司機不許離開駕駛室。

14、掛吊、信號指揮人員須配帶明顯指揮標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準確使用指揮信號;作業(yè)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規(guī)定。

15、地面掛鉤人員工作前要根據(jù)地形和現(xiàn)場情況,起吊物件形狀和重量,選配工具,吊具,設備經檢查無異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鋼(鐵)水包時,設專人確認龍門鉤與耳軸接觸狀況無誤后方可起吊。

17、在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天車有異常情況時,司機應立即通知地面人員,并將吊物穩(wěn)妥落下,停電檢查;若有突然斷電時,司機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對起重機行走、提升、制動系統(tǒng)進行檢查,確認動作是否正常,無誤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18、小車、提升機構限位器失效時,必須向班長匯報,請求檢修;未修復不準作業(yè),以防發(fā)生鉤頭碰撞滑輪后造成斷繩吊物墜落事故。

19、上下天車必須由專用梯子處上下,嚴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畢,應將天車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至接近極限位,小車停在無供電滑線的一端,將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斷操作和主控系統(tǒng)電源,鎖好駕駛室門后方可離開。

21、起重機主鉤、副鉤不得同時分別吊運不同吊物。

22、作業(yè)中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的規(guī)定。

第4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單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四)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定》

四、定義

起重機械包括:

(一)起重機: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

(二)電動葫蘆:起吊重量在0. 5噸以上的。

(三)升降機、電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設備。

五、職責

(一)起重機械采購單位應審驗生產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所在地省級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安全認可證”、產品質量說明書及由當?shù)卣夹g監(jiān)督部門簽發(fā)的“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并將復印件送安環(huán)處復審備案。

(二)使用單位有權拒絕使用無有效證件、存在明顯隱患的起重機械。

六、安裝與維修

(一)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持有“三證”(即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起重設備安全資格認可證)。施工前,需持“三證”、法人委托書、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復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環(huán)處初審和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簽發(fā)后,與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簽定施工合同,進入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

(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憑開工審批表報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投入運行。

(三)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

七、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單位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健全起重機械使用與管理的制度和規(guī)程,做好起重機械的經常性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guī)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⒈起重行車工守則;

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⒊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機械作業(yè)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二)使用單位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⒈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⒉安裝、改造、維修記錄和試驗記錄;

⒊使用、維修、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

⒋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報告書;

⒌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⒍設備隱患及評價。

(三)使用單位可根據(jù)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性能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司索指揮規(guī)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與檢修制度,培訓與考核制度等。

(四)起重機械司機、司索指揮人員需經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外單位調入公司從事起重機械駕駛、司索指揮人員,由接收單位持此人特種作業(yè)人員(有效)操作證,到安環(huán)處、人力部等相關單位查驗備案后,方可從事作業(yè),嚴禁無證和持無效證件上崗作業(yè)。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每年應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

⒉吊鉤、抓斗等吊具;

⒊鋼絲繩、滑輪組、吊鏈等;

⒋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

⒌液壓保護裝置、管連接部位。

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lián)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軌道的安全狀況;

⒊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六)停用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完成上述規(guī)定的檢查內容。

(七)(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雇用外單位起重機械和起重作業(yè)人員時,應使用有相關部門檢驗合格發(fā)給《準運證》的起重機械,起重作業(yè)人員應有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并持上述有效證件到安環(huán)處備案,在公司辦理外委工程有關手續(xù)后,方可進入作業(yè)現(xiàn)場。

(八)(集團)公司每兩年到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申請起重機械檢驗。因報停而沒有參加檢驗的起重機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啟用的,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安環(huán)處,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驗合格,發(fā)給《準運證》方可啟用。

(九)起重機械轉讓時,應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驗出具合格的檢驗報告書后,到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轉讓過戶的手續(xù)。

(十)安環(huán)處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裝備處負責配合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定期檢驗,科技大學負責對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和司索指揮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安環(huán)處參加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的審核、竣工驗收與試車。

(十一)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驗確定報廢的起重機械,嚴禁轉讓和使用,同時收回有關有效證件。

八、考核

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員,將按公司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5篇 機運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機運公司廠三隊、維修車間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四)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定》

四、定義

起重機械包括:

(一)起重機: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

(二)電動葫蘆:起吊重量在0. 5噸以上的。

(三)升降機、電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設備。

五、職責

(一)廠三隊、維修車間的起重機械、吊車要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每年參加由當?shù)卣夹g監(jiān)督部門參加的年審,并具有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并將復印件送安全科復審備案。

(二)使用單位定期維護保養(yǎng)使用的起重機械,保證不違章操作,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安全、設備部門報告。

六、安裝與維修

(一)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持有“三證”(即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起重設備安全資格認可證)。施工前,需持“三證”、法人委托書、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復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環(huán)處初審和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簽發(fā)后,與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簽定施工合同,進入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

(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憑開工審批表報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投入運行。

(三)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

七、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單位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健全起重機械使用與管理的制度和規(guī)程,做好起重機械的經常性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

使用單位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⒈起重工守則;

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⒊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6篇 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 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jiān)理等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簡稱安監(jiān)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fā)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guī)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jiān)機構舉報。

第二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

第九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jiān)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jiān)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jiān)機構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jiān)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施工起重機械產權證明(購置發(fā)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施工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四)施工起重機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jiān)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渡钲谑惺┕て鹬貦C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三)安裝驗收報告書;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監(jiān)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xiàn)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guī)定的,辦理登記手續(xù);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guī)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

第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初始登記證等文件;

(二)使用單位移交的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三)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yè)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yè)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xié)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xiàn)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yè)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yè)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yè)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jiān)督,安裝、拆卸區(qū)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qū),由專人進行監(jiān)護。

監(jiān)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jiān)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jié)、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jiān)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jiān)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驗,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一)安裝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xié)議書;

(二)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安全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五)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五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guī)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yè)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7篇 起重機械專用吊具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

規(guī)范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使用、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三、引用文件

(一)《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晉安監(jiān)應急字[2005]70號《關于強化起重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

(三)長鋼《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四、定義

(一)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機構連接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二)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辦法適用的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包括吊鉤、夾持吊具、起重橫梁、抓斗、起重電磁鐵、起重真空吸盤專用吊具和索具。

五、職責

(一)安環(huán)處是(集團)公司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團)公司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的供應、使用的安全監(jiān)督。

(二)裝備處是(集團)公司起重機械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公司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的供應、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的日常管理,負責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yǎng)。

六、內容與要求

(一)總則

⒈吊具與索具系結物品,及其連接在起重機械上的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有保證吊具安全作業(yè)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設備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吊具與索具使用、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程。所使用的專用吊具與索具應有合格證。

⒋經檢驗合格的吊具與索具,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和合格證。標記內容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并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二)購置

⒈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購置,供應部門必須購買經山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huán)處備案的生產廠家檢測合格后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的產品。

⒉購買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時,須同時索取附有安全技術專業(yè)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三)使用

⒈起重專用機械吊具與索具的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tài)。

⒉使用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安全技術檢驗,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并做好記錄。

⒊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申請報廢。

⒋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檔案,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和響應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四)考核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購買部門、使用單位違反下列規(guī)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決相關部門/單位效益工資的0.2%;情節(jié)嚴重的,否決相關部門/單位效益工資的2%,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⑴購買未經山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huán)處

備案的生產廠家產品的;

⑵供應部門購買的產品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的;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⑶使用單位未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安全技術檢驗或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未進行整改的;

⑷使用單位未建立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檔案。

第8篇 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

規(guī)范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使用、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三、引用文件

(一)《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晉安監(jiān)應急字[2005]70號《關于強化起重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

(三)長鋼《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四、定義

(一)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機構連接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二)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辦法適用的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包括吊鉤、夾持吊具、起重橫梁、抓斗、起重電磁鐵、起重真空吸盤專用吊具和索具。

五、職責

(一)安環(huán)處是(集團)公司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團)公司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的供應、使用的安全監(jiān)督。

(二)裝備處是(集團)公司起重機械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公司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的供應、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的日常管理,負責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yǎng)。

六、內容與要求

(一)總則

⒈吊具與索具系結物品,及其連接在起重機械上的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有保證吊具安全作業(yè)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設備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吊具與索具使用、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程。所使用的專用吊具與索具應有合格證。

⒋經檢驗合格的吊具與索具,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和合格證。標記內容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并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二)購置

⒈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購置,供應部門必須購買經山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huán)處備案的生產廠家檢測合格后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的產品。

⒉購買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時,須同時索取附有安全技術專業(yè)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三)使用

⒈起重專用機械吊具與索具的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tài)。

⒉使用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安全技術檢驗,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并做好記錄。

⒊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申請報廢。

⒋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檔案,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和響應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四)考核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購買部門、使用單位違反下列規(guī)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決相關部門/單位效益工資的0.2%;情節(jié)嚴重的,否決相關部門/單位效益工資的2%,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⑴購買未經山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huán)處

備案的生產廠家產品的;

⑵供應部門購買的產品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的;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⑶使用單位未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安全技術檢驗或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未進行整改的;

⑷使用單位未建立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檔案。

第9篇 煉鋼廠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一、檢查標準

1、車間按月由主管設備的領導組織設備專業(yè)員及點檢人員對所屬天車及鋼(鐵)水包進行全面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立即安排整改,嚴禁帶病作業(yè)。對暫時不能整改的問題必須制定控制防范措施,報設備處審批后方可繼續(xù)使用。每次檢查結果必須做好記錄,由主管設備的領導簽字后妥善保存。廠主管設備的領導按周檢查落實情況。

2、工段按周對天車的大小車傳動機構、卷揚機構、包體等、制動系統(tǒng)、各種限位器、吊鉤、鋼絲繩、龍門吊鉤鋼(鐵)水包的耳軸等進行重點檢查確認,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并上報車間。

3、天車司機按交接制度的規(guī)定嚴格雙重交接,按檢查路線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司機室內各部 大車傳動機構 小車傳動機構 主、副卷揚機構 供電滑線及電阻箱 大、小車欄桿走臺、橋架 大小車行走輪及軌道 主副鉤及鋼絲繩。

操作手柄、按鈕、開關是否靈活,各種信號是否正常,檢查結果做好記錄。

4、車間、工段、班組堅持對天車司機的操作行為隨時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按規(guī)定落實考核,并責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項工作完成情況每旬向安監(jiān)處反饋,安監(jiān)處設專人對完成情況進行復查,對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職責分別追究各級領導的管理責任,并落實考核。煉鋼廠每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起重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計劃,并對各車間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操作標準

1、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使用,凡未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嚴禁使用。

2、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作業(yè)時設專人進行指揮。

3、作業(yè)前司機必須首先進行試車,試車時應先鳴鈴,然后分別啟動各機構(大車、小車、卷揚)應做到各檔逐步加速,檢查各機構運行速度,辨別有無異常聲音。檢查確認各種限位器是否齊全、靈敏、有效(電鈴、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運鋼(鐵)水包時,必須試吊。將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動,檢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制動時下滑距離不許超過100毫米,否則應進行檢修。

5、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提升、下降必須先點動,作業(yè)范圍內無關人員禁止停留,如已確認包內鐵(鋼)水過滿時,應通知地面人員撤離天車行車路線,以防因啟動或制動造成鋼水外溢燙傷地面人員。

6、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要求司機應做到起車穩(wěn)、運行穩(wěn)和停車穩(wěn)的“三穩(wěn)”操作:

a、起車穩(wěn):大、小車啟動后先回零位一次,當?shù)跷锵蚯坝螖[時,迅速跟車一次,即可使吊物當其重力線與鋼絲繩均處于鉛垂位置時達到與車體同速運行而消除游擺;

b、運行穩(wěn):在大、小車在運行中如發(fā)生游擺現(xiàn)象,則可順著吊物的游擺方向,順勢加速跟車,使車體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達到平衡狀態(tài)而消除游擺;

c、停車穩(wěn):在大、小車將達到指定位置前,應將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車速逐漸減慢,并有意識拉回零位后再短暫送電跟車一次,使吊物處于平衡而不游擺狀態(tài),然后靠制動滑行停車。

7、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過程中,禁止主、副鉤同時操作,吊鉤提升或下降時,嚴禁同時啟動大車或小車,以免因誤操作而發(fā)生事故。

8、在吊運鋼水包(鐵水包)天車運行時,應將副鉤升至極限高度,以防與包體發(fā)生碰撞,導致包體傾斜,造成鋼水外溢。

9、起重司機在作業(yè)過程中,必須精神集中,禁止吸煙,按照地面指揮人員信號操作,行車過程中嚴禁接打手機。

10、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先鳴鈴后啟車。行車中必須鳴鈴,遇有緊急停車信號,無論任何人發(fā)出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11、同一天車軌道上有兩臺以上天車作業(yè)時,兩車間必須保持5米距離,必須靠近時與相鄰天車司機應事先聯(lián)系好,嚴防撞車。

12、天車作業(yè)時,嚴禁用一臺天車撞另一臺天車,因故障必須頂車移動時,必須事先聯(lián)系好,確認被頂天車無吊重物,大小車上無人后方可頂車作業(yè)。

13、吊運重物時,不準長時間(15分鐘)在空中停留,司機不許離開駕駛室。

14、掛吊、信號指揮人員須配帶明顯指揮標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準確使用指揮信號;作業(yè)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規(guī)定。

15、地面掛鉤人員工作前要根據(jù)地形和現(xiàn)場情況,起吊物件形狀和重量,選配工具,吊具,設備經檢查無異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鋼(鐵)水包時,設專人確認龍門鉤與耳軸接觸狀況無誤后方可起吊。

17、在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天車有異常情況時,司機應立即通知地面人員,并將吊物穩(wěn)妥落下,停電檢查;若有突然斷電時,司機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對起重機行走、提升、制動系統(tǒng)進行檢查,確認動作是否正常,無誤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18、小車、提升機構限位器失效時,必須向班長匯報,請求檢修;未修復不準作業(yè),以防發(fā)生鉤頭碰撞滑輪后造成斷繩吊物墜落事故。

19、上下天車必須由專用梯子處上下,嚴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畢,應將天車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至接近極限位,小車停在無供電滑線的一端,將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斷操作和主控系統(tǒng)電源,鎖好駕駛室門后方可離開。

21、起重機主鉤、副鉤不得同時分別吊運不同吊物。

22、作業(yè)中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的規(guī)定。

第10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水電廠)

一、總則

㈠為保證安全生產,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各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引灤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廠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㈡本規(guī)定所指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單梁起重機、電動葫蘆等。

二、起重機械使用

㈠各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檢查其安全裝置、轉動機械、制動裝置、閉鎖裝置、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機械和起重機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guī)定,嚴禁起重機具帶病運行和無保護或解除保護運行。

㈢起重工作應有統(tǒng)一的信號,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根據(jù)指揮人員的信號來進行操作;操作人員看不見信號時不準操作。

㈣起重搬運時只能由一人指揮,指揮人員應經特種作業(yè)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㈤起重司機必須在指定地點上下天車,天車操作完畢后,操作開關必須放在零位,并斷開電源。

㈥起重司機必須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并自覺抵制違章指揮。嚴禁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㈦起吊物品時,物品不允許長期懸在空中,物品暫時懸在空中時,司機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離開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機不準停放在運行設備上方,應停放在定點位置或檢修場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斜向拖吊重物。吊鉤已掛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

三、起重機械管理

㈠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設備負責人應負責起重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定期清掃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填寫在設備缺陷記錄本上,并及時通知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及時消除缺陷。

㈢電動起重機的金屬結構以及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移動的起重機金屬結構通過行車軌道接地。

㈣起重機械(天車、門型吊等)上,應備有一定數(shù)量的滅火器。

㈤使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注意事項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機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檢修與維護

㈠起重機械的安裝、大修、改造應由有資質的并取得安全許可證的專業(yè)隊伍承擔。

㈡檢修分場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修、維護。

㈢所有起重機械必須保持良好狀態(tài),使用單位應建立維護臺帳。

五、安全檢驗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械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

㈡新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應在投入使用前進行檢驗。

㈢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由技術監(jiān)督部門執(zhí)行,使用單位做好配合。

六、培訓與考核

㈠專職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從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每年進行一次《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考試。每兩年對起重作業(y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培訓復審。

㈢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掌握起重設備的技術規(guī)范、數(shù)據(jù)、結構、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驟和安全注意事項。

㈣凡違反本規(guī)定人員,由安監(jiān)部門進行考核。

㈤起重機械維護、檢修,由生產技術計劃科按工程管理有關內容進行考核。

第11篇 氧化鋁廠起重機械含電梯管理辦法

1.范圍

1.1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對起重機械的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第一氧化鋁廠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更好地適應生產和發(fā)展的需要,確保起重機械安全、穩(wěn)定、可靠,特制定《第一氧化鋁廠起重機械管理辦法》。

1.2本管理辦法適用于第一氧化鋁廠各車間所有起重機械的安裝、檢驗、使用、維護和改造及相關科室的管理。

2.引用的主要法規(guī)及標準

2.1《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2.2《中鋁山西分公司起重機械管理辦法》

3.定義

起重機械:本管理辦法所稱的“起重機械”包括一廠范圍內的天車、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設備廠長應對一廠的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和技術管理負責,并指定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一分廠內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管理及維護管理工作,由點檢站負責,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4.2.1接受分公司裝備能源部的業(yè)務指導,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起重機械的規(guī)程和法規(guī)。

4.2.2負責一廠內的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及大修理管理工作,并負責對在我分廠承修單位進行管理。

4.2.3負責檢查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檢驗工作。

4.2.4根據(jù)定期檢驗周期組織編制第一氧化鋁廠起重機械的年度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4.2.5負責起重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工作。

4.2.6負責對一廠范圍內的起重機械進行逐臺登記、編號和技術資料的管理統(tǒng)計。

4.2.7負責對所屬起重機械進行年檢、月檢,并建立相應的起重機械檔案。車間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工作。

4.3裝備能源科負責向裝備能源部申請起重機械的報廢工作。

5.管理內容

5.1 起重機械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具體條件是:

5.1.1起重機械經地區(qū)勞動部門檢驗合格。

5.1.2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后簽發(fā)的安全操作證。

5.3檢查制度

5.3.1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做全面檢查。

5.3.2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5.3.3點檢站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5.3.3.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3.3.2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異常情況。

5.3.3.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5.3.3.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等有無異常情況。

5.3.3.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5.3.4每次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5.3.4.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5.3.4.2軌道的安全狀況。

5.3.4.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4經檢驗發(fā)現(xiàn)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起重機械由點檢站按期提出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申請計劃,報裝備能源科及裝備能源部,并由裝備能源部統(tǒng)一向地區(qū)勞動部門申請,辦理檢驗手續(xù)和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

5.6安裝、修理與改造

5.6.1安裝、修理與改造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省級勞動部門安裝許可證書,安全許可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5.6.2跨省、區(qū)安裝、修理與改造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其注冊所在地區(qū)省級勞動部門的安全認可證書,到施工所在地區(qū)的勞動部門備案,否則不準在該地區(qū)施工。

5.6.3起重機械原則上安裝使用正常后,不得隨意改造。

5.6.4起重機械修理,一般列入月檢修計劃,如需大修時,必須列入年度大修計劃。

5.6.5起重機械的承修施工隊伍確定,按分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6.6起重機械修理項目的實施,按《中鋁山西分公司固定資產大修理管理辦法》和《中鋁山西分公司固定資產檢修管理辦法》及《中鋁山西分公司外委檢修項目管理辦法》執(zhí)行。

5.6.7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求提高起重機械主要技術參數(shù)時,如果涉及安全參數(shù),必須經專業(yè)設計部門正式設計,并將承擔改造或修理任務的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的安全技術方案和計算資料,報省勞動部門備案。

5.6.8起重機械安裝、修理的安全質量,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使用單位在使用前必須向地區(qū)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

5.6.9安裝、修理與改造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交由使用單位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5.7附則

5.7.1 起重機械使用車間,發(fā)生重大事故后應立即上報裝備能源科,由裝備能源科報裝備能源部和主管廠長,事故發(fā)生后,除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傷員而必須采取措施外,應保護好現(xiàn)場,以利于事故原因分析和調查。

5.7.2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規(guī)抵觸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相關文件

6.1《第一氧化鋁廠特種設備、工業(yè)建(構)筑物、電氣設備控制程序》

6.2《中鋁山西分公司起重機械管理辦法》

7.相關記錄

7.1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管理辦法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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