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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yè)管理人員以及實施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y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y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經理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yè)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xiàn)場專職安全員。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為“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實行分類考核。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參加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第五條? 考核分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簡稱“能力考核”)和安全生產知識考試(以下簡稱“知識考試”)兩部分。
能力考核是對申請人與所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活動相應的文化程度、工作經歷、業(yè)績等資格的審核。
知識考試是對申請人具備法律法規(guī)、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情況的測試。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必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考核和知識考試,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與水利水電工程投標,從事施工活動。
考核合格證書在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領域適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并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含一級)以上資質、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施工企業(yè)以及水利部直屬施工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以及專業(yè)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施工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
第八條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情況。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管理系統(tǒng)”),用于水利部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申請受理、培訓考試、崗位登記、考核審查、信息查詢和系統(tǒng)管理等。水利部負責考核的企業(yè)須登錄“管理系統(tǒng)”,在線填報相關信息。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可參照水利部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管理系統(tǒng)”,建立本行政區(qū)域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系統(tǒng)。
第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申請、證書延期與變更等事項由施工企業(yè)統(tǒng)一組織申報,具有管轄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個人申請。施工企業(yè)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施工企業(yè)申請考核,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業(yè)出具的申請函;
(二)企業(yè)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個人考核申請表及考核申請匯總表(見附錄1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附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
(四)企業(yè)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五)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等復印件,并附申請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張。
第十一條? 能力考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二)與申報企業(yè)有正式勞動關系。
(三)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申請人的學歷、職稱和工作經歷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應滿足水利水電工程承包企業(yè)資質等級標準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2.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有中?;蛲葘W歷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或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五)在申請考核之日前1年內,申請人沒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級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記錄。
(六)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過后,方可參加知識考試。
第十二條?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申報企業(yè)予以補充。未補充或補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知識考試由有考核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具體組織。知識考試采取閉卷形式,考試時間180分鐘。
第十四條? 申請人知識考試合格,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fā)證機關”)按照考核管理權限在20日內核發(fā)考核合格證書??己撕细褡C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五條?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后,可申請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為3年。施工企業(yè)應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個月內,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有效期滿而未申請延期的考核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考核合格證書失效或已經過2次延期的,需重新參加原發(fā)證機關組織的考核。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在考核合格證書的每一個有效期內,應當至少參加一次由原發(fā)證機關組織的、不低于8個學時的安全生產繼續(xù)教育。發(fā)證機關應及時對安全生產繼續(xù)教育情況進行建檔、備案。
第十七條? 申請考核合格證書延期的,由施工企業(yè)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出具的延期申請函;
(二)個人延期申請表及延期申請匯總表(見附錄3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附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
(三)個人參加企業(yè)組織的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證明和發(fā)證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繼續(xù)教育證明;
(四)原考核合格證書;
(五)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企業(yè)如發(fā)生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報告或者處罰、通報文件等。
第十八條? 在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安全監(jiān)管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者通報批評的;
(二)未參加本企業(yè)組織的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未參加原發(fā)證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繼續(xù)教育的;
(三)項目負責人年滿65周歲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滿60周歲的。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因所在施工企業(yè)名稱、施工企業(yè)資質、個人信息改變等原因需要更換證書或補辦證書的,應由所在企業(yè)向發(fā)證機關提出考核合格證書變更申請。
(一)施工企業(yè)名稱變更
因施工企業(yè)名稱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
2.企業(yè)上級主管部門關于企業(yè)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核準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企業(yè)新的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4.原考核合格證書。
(二)施工企業(yè)資質變更
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 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業(yè)資質變更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三)個人信息變更
個人信息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 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
2.變更信息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四)個人工作單位調動
個人工作單位調動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業(yè)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附錄 6);
2.原企業(yè)解聘證明文件、新企業(yè)聘用或者任用證明文件等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五)考核合格證書污損
考核合格證書污損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污損補辦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證書。
(六)考核合格證書遺失
考核合格證書遺失需要補辦證書的,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遺失補辦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應由申請人所在企業(yè)通過“管理系統(tǒng)”在水利安全監(jiān)督網(wǎng)上登載遺失作廢聲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申請人應在省級媒體上登載遺失作廢聲明。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證書采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樣式??己撕细褡C書加蓋發(fā)證機關公章及專用鋼印。
第二十一條? 考核合格證書采用統(tǒng)一的編號規(guī)則。
水利部頒發(fā)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規(guī)則為:水安+管理類別代號+證書頒發(fā)年份+證書頒發(fā)當年5位流水次序號。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規(guī)則為:?。ㄗ灾螀^(qū)、直轄市)簡稱+水安+管理類別代號+證書頒發(fā)年份+證書頒發(fā)當年5位流水次序號。
其中,管理類別代號分為a(企業(yè)主要負責人)、b(項目負責人)、c(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類。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準予延期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在考核合格證書上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因信息變更和證書污損換發(fā)的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不變,證書編號不變,原證書收回。因遺失補發(fā)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更新,其他信息不變。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yè)應當加強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登記和離崗核銷管理。
對由水利部負責考核的施工企業(yè),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yè)應當在“管理系統(tǒng)”中將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上崗登記。工程結束后或上述兩類人員離崗時,應在“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評價并核銷。從業(yè)記錄將作為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審查的依據(jù)。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崗位登記情況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做好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受到其他處罰的信息管理和公開工作。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證書并重新考核:
(一)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所在企業(yè)發(fā)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級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二)項目負責人所在工程項目發(fā)生過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所在工程項目發(fā)生過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在施工各項活動中偽造、仿冒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發(fā)證機關應吊銷安全生產合格證書,2年內不得重考,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報告本行政區(qū)域內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培訓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受到其他處罰的情況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號)及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延期工作的通知》(辦建管[2007]77號)同時廢止。
第2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設備包含特種設備和普通設備兩大類。
(一)特種設備主要指施工起重設備、施工中的客運和貨運纜機、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壓力管道、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其它施工設備。
(二)普通設備主要指除特種設備以外的施工、生產、加工、運輸、制造等設備。
第三條 各單位應設置或明確設備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配備滿足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員和設備操作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的設備管理責任部門,應制定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嚴格執(zhí)行和落實。
第二章 設備的采購、租賃、運行安全管理
第五條 設備采購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應采購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機械設備及產品。
(二)設備采購前,應審查設備生產廠商的資質及生產能力,采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設備。
(三)設備到貨驗收時,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查驗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對于特種設備還必須有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和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四)設備管理部門應為每臺設備建立技術檔案。設備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設計的技術規(guī)范,產品合格證,設備安裝和使用維護說明,隨機工器具登記表,設備運行、維修、維護保養(yǎng)記錄,調配記錄等,特種設備還必須有定期檢驗、安拆記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記錄和運行故障、事故記錄等。
第六條 租賃設備時,必須由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技術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方能租賃。嚴禁租賃存在安全隱患、國家強制報廢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設備。
第七條 承租設備時,對于國家強制要求需定期進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檢測檢驗報告和其他有效證明。
第八條 租賃設備時,租賃雙方應簽訂協(xié)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間應當對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九條 施工設備的運行:
(一)設備操作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應按規(guī)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三)施工設備停放、檢修、安裝應有固定的安全場所。對設備進行拆裝和檢修保養(yǎng)時,必須按規(guī)定懸掛明顯警示標識;對電器設備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設備應定人定機,實行機長負責制。
(五)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yǎng)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按規(guī)定持證上崗。
(六)設備不得帶病或超負荷運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備,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設備必須經現(xiàn)場調度或設備管理人員同意方可出勤或運轉。設備不得在有事故隱患的場所作業(yè)和停放。
(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前應按照規(guī)定到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登記;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條 設備的拆裝:
(一)特種設備安裝前應向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告知。
(二)設備的安裝與拆除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的拆裝應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yè)指導書,并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實施。
(三)安裝與拆除過程應如實記錄,發(fā)現(xiàn)缺陷和問題應詳細說明,并采取措施處理。
(四)特種設備安裝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設備的大修或改造:
(一)設備的大修或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
(二)設備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對于特種設備,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測檢驗后,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及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設備的報廢: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備應及時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報廢時還應履行使用登記注銷等手續(xù)。
第三章 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制度,規(guī)范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應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還應按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十五條 設備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機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還應按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四章 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jù)事故損失大小,對設備安全事故進行分類,劃分為一般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 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設備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如實上報。
第十八條 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事故發(fā)生后,各單位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
(二)一般及較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有關事故的全部資料由事故單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特種設備的重大事故則視事故情況,必要時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四)特大及以上設備事故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 設備事故處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對發(fā)生重大以上設備事故進行統(tǒng)計,并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事故直接損失總額的1%~3%,處罰金上繳股份公司。
(二)對遲報、謊報、瞞報的事故單位,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guī)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處理。
第3篇 水電建設股份施工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施工用電安全管理,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用電是指各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的現(xiàn)場用電。
第三條 各單位和項目部應根據(jù)本辦法制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項目部職責:
(一)應明確施工用電管理部門;建立運行、維護專業(yè)班組,明確班組和各級人員崗位職責。
(二)建立用電設備管理臺帳。
(三)設置供電設施設備警示標志。
(四)配備專職電氣技術人員和專職電工。
(五) 對用電人員進行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性能的培訓。
(六)負責施工現(xiàn)場配電箱以上的配電線路、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用電管理部門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施工用電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二)組織編制施工用電組織設計和分部、分項工程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三)組織編制施工用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組織施工用電安全檢查和整改并形成記錄。
第六條 電氣專職技術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負有以下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負責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三)負責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指導和管理。
(四)負責用電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裝置的安裝、檢測。
(五)負責編制用電安全作業(yè)指導書。
第七條 專職電工職責:
(一)按照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實施和落實現(xiàn)場安全用電方案。
(二)定期對用電線路、電氣設施和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日常檢查記錄。
第三章 施工用電組織設計
第八條 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時,應編制施工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組織設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技術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總工程師審批。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第九條 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包括:
(一)生產施工所配置的用電器具數(shù)量、規(guī)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的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類型、規(guī)格的根據(jù)。
(五)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tǒng)圖。
(六)安全用電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十條 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時,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工程圖紙應單獨繪制,臨時用電工程應按圖施工。
第四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用電必須嚴格按照用電組織設計或專項技術措施進行線路架設、電氣設備安裝、使用和拆除。
第十三條 現(xiàn)場施工生產用電臨時線路一般應架空,用固定瓷瓶絕緣。危險環(huán)境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應采用電纜或經防爆處理進行敷設。
第十四條 施工現(xiàn)場動力與照明線路應分開架設。在施工現(xiàn)場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的低壓電力系統(tǒng)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tǒng)。
第十五條 配電屏應裝設短路、過載保護裝置和漏電保護器。施工現(xiàn)場配電箱嚴格實行“一機、一閘、一漏”,用于電動建筑機械或手持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載、短路、漏電保護器外,還必須裝隔離開關。開關箱均應有門可鎖、能防雨。配電箱內多路配電每一路引出線都應有負荷標記。
第十六條 變壓器周邊須設安全圍欄,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電室、動力配電箱、接線開關箱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現(xiàn)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應加裝漏電保護器;燈具金屬外殼應接零保護;潮濕作業(yè)場所、洞內、井下和手持照明燈、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米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第十八條 現(xiàn)場作業(yè)面使用的照明燈具、電動工器具(如振搗器、電焊機等)的電源線必須使用匹配的電纜線,不得使用塑料線。
第十九條 閘具、熔斷器參數(shù)應與設備容量匹配,安裝應牢固,符合要求。嚴禁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斷絲。
第二十條 電氣器材、物資、材料的采購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嚴禁購買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物資。
第二十一條 移動用電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檢修用電器具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在開關處懸掛檢修警示標志,以防他人誤送電導致事故;嚴禁帶電檢修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電氣裝置、盤柜處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配置相應數(shù)量品質的電氣滅火器具。
第二十三條 進行線路、電氣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鞋、手套等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工具。
第二十四條 對配電箱、開關箱的定期檢查情況記錄應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電工保管,一份張貼于相應的配電箱、開關箱門的背面,以便及時查看。
第五章 安全檢查及事故處置
第二十五條 施工生產用電安全檢查內容與要求參照有關標準執(zhí)行,并根據(jù)季節(jié)變化對用電設備和線路、接地、防雷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用電事故按其性質分為: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觸電傷亡事故。電氣設備事故由各單位設備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按股份公司有關規(guī)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人員觸電事故后,現(xiàn)場人員要積極組織搶救,使觸電人員最快脫離電源,就地對觸電人員進行人工呼吸等方式進行臨時救治,并立即通知工地醫(yī)務室或送附近醫(yī)院進行救護。
第六章 用電安全資料臺帳
第二十八條 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臺帳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行業(yè)有關的規(guī)程規(guī)范和標準;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二)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等資料。
(三)電氣施工圖紙和技術交底資料。
(四)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五)電氣設備的試驗、檢驗單和測試記錄。
(六)接地電阻測定記錄表。
(七)安全檢查表。
八、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九、用電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及演練、安全培訓記錄。
十、 相關人員的作業(yè)資格證。
第二十九條 有關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方面的資料應由主管現(xiàn)場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有關安全管理、檢查整改方面的資料應由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與整理。
第4篇 梯子洞水電站大壩車輛管理辦法
一、為有效使用本項目的各種車輛和機械設備,保證設備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充分發(fā)揮設備潛力,節(jié)約使用成本,降低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項目各種車輛和設備的運行和維護及相應操作人員的管理,統(tǒng)一由車隊負責,車隊設負責人二名,車隊行政歸工程部。
三、本辦法中操作人員的雇用、解雇及獎懲各項,均按本項目有關制度規(guī)定進行,由車隊負責人提出方案,經項目部批準后實施。
四、車隊應做好各種車輛設備的運行、維護,操作人員的考勤、油耗和各種零配件的使用記錄,每月報項目部一份完整的資料備案,并作為項目對車隊工作進行考核的依據(jù)。
五、車隊制定車輛及設備的詳細操作規(guī)程,車輛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制度。
六、本項目所有的車輛設備由主、副機手駕駛,專人負責(主機手),需其他人員駕駛時,應善盡駕駛人員責任。主(副)機手應每周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yǎng),以保持機件壽命,確保運行安全。
七、車隊應根據(jù)工程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安全、文明駕駛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學習,堅持長期對操作人員進行職業(yè)道德教育。
八、車隊負責組織對車輛、設備事故的檢查和事故性質的鑒定,并根據(jù)有關制度和事故性質提出對事故人的處理意見,報項目批準后執(zhí)行。
九、操作人員應長期學習專業(yè)技術知識,要有高度的責任心,責任感,努力工作。講文明,守安全,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愛護設備,及時維修保養(yǎng),隨時保證車況良好、整潔。每月項目將根據(jù)每臺車的工作量、油耗、安全和維修情況進行獎懲。
十、本項目車輛、設備實行定點存放,專人管理,統(tǒng)一安排,嚴禁亂停亂放,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動車。
十一、車隊負責人應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對本辦法及本辦法之下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實施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提出改進意見。在新制度未出臺前必須嚴格執(zhí)行。
十二、本辦法包括如下規(guī)章制度:
1、駕駛員管理條例。
2、駕駛員操作手冊。
3、駕駛員每日例行保養(yǎng)及檢查手冊。
4、駕駛員考核實施辦法。
梯子洞水電站大壩項目部
2002年1月27日
第5篇 水電工管理規(guī)定辦法
水電工管理規(guī)定1
為確保管轄區(qū)域內水、電、氣以及通信等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制度
1、服從領導,熱愛本職工作;
2、持有水電操作證書,熟練掌握水電維修、維護和管理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嚴格按要求操作各項設施;
3、嚴格執(zhí)行機關考勤制度,節(jié)假日外出,須請示分管領導,告知去向,并指定頂班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4、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5、堅持巡檢工作制度,認真做好巡檢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按程序報修(報修程序:填寫維修申報單→現(xiàn)場維修)。
當日工作當日完成,特殊情況要及時上報,明確整改方案和整改時限;
6、樹立愛崗敬業(yè)思想,熱情服務,保質保量,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或索要服務對象的財物;
7、厲行節(jié)約,設施配件做到能修不換。
非公共設施配件須告知使用單位及時調校、維修、更換,相關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二、工作職責
1、負責管轄區(qū)域內水、電、氣及有關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yǎng)和管理;
2、負責市領導宿舍給排水設施及用電故障的維修;
3、工作期間每天對管轄區(qū)域內的水、電、電梯、空調、陰井管道等重要設施運轉情況作一次例行巡檢,并認真填寫巡檢記錄。
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日常巡檢,發(fā)現(xiàn)故障及時排除,對處理不了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并提出整改意見;
4、負責對各單位用電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不符合用電規(guī)定或擅自接線、裝燈等行為的有權直接拆除和提出處理意見;
5、妥善保管有關器材和維修工具,工具和器材不得外借;
6、按要求倒閘操作;
7、按時查抄水、電、氣表,分單位計算相關費用并督促其及時繳納費用。
水電工管理規(guī)定2
一、聘用制度
1、擁護黨的領導,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政治上、思想上與黨中央始終保持高度一致;
2、服從領導,嚴格按要求操作各項設施;
3、熟練掌握水電維修、維護和管理方面的專業(yè)知識;
4、嚴格管理好綜合樓的水、電,做到不浪費水電;
5、及時向后勤管理中心匯報綜合樓的水電運行狀況;
6、規(guī)范操作程序,確保各種設備的正常安全運行,避免因管理維護不善而發(fā)生相關事故。
二、崗位職責
1、負責全綜合樓水、電及有關設施的維修、保養(yǎng)和管理;
2、定時或不定時對綜合樓進行有關巡檢,確保水、電、電梯、空調、廣播、監(jiān)控、陰井管道等重要設施的正常運轉,發(fā)現(xiàn)故障及時排除。
對處理不了的問題及時上報領導并提出整改意見;
3、負責監(jiān)督安全用電,隨時檢查用電情況,發(fā)現(xiàn)不符合用電規(guī)定或擅自接線、裝燈用電者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直接拆除;
4、提出采購日常維修材料及配件的意見;
5、妥善保管有關器材和維修工具。
工具和器材不外借;
6、按要求按時倒閘操作。
三、工作制度
1、在局后勤管理中心領導下,負責綜合樓水、電及有關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yǎng)及指導使用等;
2、堅守崗位,嚴格執(zhí)行管理中心的考勤、考核制度;
3、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節(jié)約使用器材和原材料;
4、堅持巡檢工作制度,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維修,力避長流水、長明燈的現(xiàn)象發(fā)生;
5、熱愛本職工作,樹立愛崗敬業(yè)思想、態(tài)度和藹、隨叫隨到、維修及時、保證質量;
6、保管好維修工具,工作間各種器材擺放有序;
7、工具和器材丟失或損壞者,照價賠償;
8、搞好工作間的清潔衛(wèi)生。
四、值班制度
1、水、電工值班實行24小時不空檔工作責任制;
2、保證值班室經常有人,電話、手機暢通;
3、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是接受分解任務、巡檢設備、事故處理、打掃衛(wèi)生等;
4、認真做好巡檢記錄、工作日記和維修更換設施配件的登記;
5、按要求按時做好倒閘操作;
6、做好交接班情況說明和工作銜接。
五、巡檢工作制度
1、水、電工對綜合樓水、電重點部位設備及其他設施的巡檢工作每天不少于兩次;
2、巡檢時間為每天上午上班時間開始至1小時,下午下班時間前1小時至下班,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時進行,但不可少缺;
3、巡檢人員巡檢時工作要認真細致,不得馬虎、遺漏,尤其是重點部位;
4、巡檢情況必須認真填寫巡檢工作記錄,字體要工整,看得清楚;
5、綜合樓水、電重點部位設備及其他如出現(xiàn)重大事故,屬于巡檢不到位造成者,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六、違紀處理制度
1、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2、遲到、早退每月累計三次,扣除一天工資;
3、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
4、值班室空檔或出現(xiàn)一次電話無人接聽者,罰當班人員每人50元;
5、未按制度要求和規(guī)定程序工作和作業(yè),造成重大事故或案件者,直接責任人除承擔事故或案件的所有損失外,若觸犯法律,則依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解聘辭退
觸犯以下任意一條者予以解職并辭退:
1、在單位打架、斗毆;
2、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物品;
3、有不道德行為,作風敗壞者;
4、工作時間酗酒;
5、有偷竊、詐騙行為者;
6、觸犯法律、法規(guī)者;
7、挑撥離間、拉幫結伙、制造事端者;
8、工作時間舉止不雅、偷懶?;?、屢教不改者;
9、無視領導或各項規(guī)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10、緊急關頭、動搖者,臨陣退縮者。
八、獎勵制度
符合下列條件的根據(jù)情況給予獎勵:
1、服從領導,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2、勇于負責、責任心強、恪盡職守、埋頭苦干、積極主動完成本職工作;
3、刻苦鉆研、技術高超、完成任務好;
4、無遲到、早退、曠工及其他違章違紀、工作表現(xiàn)好;
5、拾金不昧,數(shù)額較大,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做出較大貢獻的;
6、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險情,排除各種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故發(fā)生,保護公物和人身財產安全,英勇頑強, 奮不顧身,成績顯著者;
7、集體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授予集體獎勵;
8、獎勵分表揚、記功、獎勵實物、現(xiàn)金,晉升工資等。
第6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1號令)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加強和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fā)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管理責任人。各單位應明確消防工作的管理責任部門。
第五條 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
(二)統(tǒng)籌安排消防工作與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消防工作資源配置。
(三)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組織消防檢查,督促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jù)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志愿消防隊。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火災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二)組織實施消防隱患的整改。
第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實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三)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四)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監(jiān)督消防隱患的整改。
(五)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建立消防檔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各單位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應當進行有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始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知識和技能。
第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條 各單位每季度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檢查,班組實行日巡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消防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電。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及完好狀態(tài)。
(八)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測試自動消防設施,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定期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滅火器材配置、維修、保養(yǎng)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shù)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
第五章 隱患整改
第十三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檢查和改正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一)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在禁止煙火區(qū)域使用明火、在禁煙場所吸煙等違章行為。
(二)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三)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響使用。
(四)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消防巡查人員脫崗。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其他違反消防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不能當場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門應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關領導報告。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部位應停止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 消防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報告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六章 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隱患分析和分級。
(二)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
(三)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按照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演練過程應按演練方案進行。演練前,應檢查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到位,應當事先將演練程序告知參加演練人員,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資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資料。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基本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通道、應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布置。
(五)專職或志愿消防隊人員名冊。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二十一條 消防檔案應當由單位消防管理部門統(tǒng)一保管、備查,具體要求按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7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各單位應根據(jù)工作分工,明確相應的培訓教育責任部門。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領導責任,應保證安全培訓所需資金、師資等資源配置。
第五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總結。
第六條 股份公司和各單位負責組織“三類”人員(企業(yè)領導人員、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師資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應組織員工培訓教材的開發(fā),項目部負責組織現(xiàn)場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章 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根據(jù)生產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批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安全培訓工作。
第八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大綱、課程安排、學員名冊、考試成績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應保證培訓時間,不得占用員工休息時間。
第十條 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安全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yè)場所危險告知、作業(yè)過程危險告知,作業(yè)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個人防護知識、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設備(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條 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安全培訓要求:
(一)新入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二)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壓力容器、高空作業(yè)、廠內機動車駕駛、大型機械操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yè)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上崗工作。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調換工種的員工,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四)離崗90天以上的員工,重新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五)臨時聘用人員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分包商員工安全培訓工作按第十一條要求執(zhí)行,分包商培訓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項目部的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yè)“三類”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業(yè)標準、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企業(yè)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新入場人員、重新上崗及換崗人員、班組長、其他人員接受安全培訓的學時不得少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間。
第十五條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教材的編寫,安全教育師資培養(yǎng),不斷總結安全培訓教育經驗,提高培訓效果。
第8篇 水利水電建設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加強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大型水利樞紐應按照本辦法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其他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逐步推廣實行。
第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分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xiàn)狀評價。
有關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應按照本辦法開展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并可根據(jù)需要開展安全現(xiàn)狀評價。
第四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對象為生產設備、作業(yè)環(huán)境、監(jiān)控設備、安全設施等有關工程安全、勞動安全和工業(yè)衛(wèi)生的項目。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的行業(yè)管理。
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
第六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是根據(j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擬建工程推薦的設計方案進行分析,預測該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議,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施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jiān)督的主要依據(jù)。
第七條 承擔安全預評價工作的機構應針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工程設計方案,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建設期和運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根據(jù)危險發(fā)生頻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和工程實踐,確定危險等級和排序,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為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安全篇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監(jiān)督提供科學依據(jù)。
第八條 安全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完成。安全預評價報告是初步設計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yè)衛(wèi)生設計專篇的編制依據(jù)。
第三章 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工程完工后,通過對該項目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進行檢測、考察,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
第十條 承擔安全驗收評價工作的機構應在分析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jiān)理、質量監(jiān)督等單位提交的安全自檢報告和監(jiān)測資料分析報告的基礎上,現(xiàn)場檢查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 “三同時”的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生產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制度運作狀況;深入調查建設項目設施、設備、裝置的實際運行狀況、管理狀況、監(jiān)控狀況,查找尚存的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確定其危險程度并提出安全對策和建議;對項目運行狀況及安全管理做出總體評判,為生產管理單位制訂防范措施和修編管理制度提供科學依據(jù)。
第十一條 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前完成。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審查意見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的重要依據(jù)。
第四章 安全評價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總責。
項目法人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尚未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設計水利行業(yè)甲級資質并經水利部認可的設計單位或具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業(yè)務范圍為水利、水電工程業(yè))的甲級資質機構承擔。建設項目工程主體設計單位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從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應具有安全評價師資格。
第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應組織安全評價從業(yè)人員深入了解工程實際情況、設計文件、相關審查和鑒定意見,以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范為依據(jù),對照設計成果、工程施工狀況,獨立開展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發(fā)生的費用,根據(jù)評價工作量等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相關收費標準,由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與委托單位雙方協(xié)商,合理確定,納入項目建設費用。
第五章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
第十六條 水利部委托水利水電規(guī)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guī)總院)承擔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審查工作。
安全預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向水規(guī)總院提出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 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報送有關驗收主持單位進行安全專項驗收。
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按照項目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審查或驗收程序。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形式,實行專家審查。
水規(guī)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建立規(guī)范的審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審查專家?guī)?認真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堅持 “科學、客觀、公正、求實”的原則,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選擇相關專家,充分發(fā)揮審查專家組的作用,確保審查工作的質量。
第十九條 水規(guī)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及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認真履行職責,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尊重和保護安全評價報告有關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對審查中有失公正、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水規(guī)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將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發(fā)送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同時報送水利部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及評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組織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業(yè)務培訓。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9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技術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規(guī)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是指為了防止安全事故、職業(yè)危害、環(huán)境污染,針對生活工作環(huán)境、施工過程中已知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條 各單位總工程師是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人,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管理的責任單位,項目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原則
第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依據(j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施工環(huán)境資料、設計文件、安全防護設施標準、施工技術規(guī)程、安全技術規(guī)程。
第五條 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是在危險因素辨識清楚的基礎上,運用技術方法對人、機、料、法、環(huán)五個方面確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資源配置。
第六條 合法合規(guī)性原則: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現(xiàn)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為前提。
第七條 可行性原則:在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結合現(xiàn)有的施工能力、設備、人員素質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可操作性原則:安全技術措施應做到對象明確、目的清楚、簡單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條 先進性原則: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設備、工藝、不斷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內容及編制方法
第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簡介:簡要介紹安全技術措施要解決的對象;
(二)編制依據(jù):技術文件、標準、合同;
(三)技術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方法、工作流程和資源配置。
(四)注意事項: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五)檢查標準。
第十一條 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豎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棧橋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處臨空、臨水施工工程,高邊坡施工工程;
(六)兩層以上交叉和系統(tǒng)性電氣作業(yè)、起重吊裝作業(yè);
(七)大型金屬結構及機電設備運輸、大型施工設備安裝與拆除工程;
(八)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使用;
(九)預防自然災害(防泥石流、防臺風、防雷擊、防地震、防暑降溫、防凍、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程項目。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見下圖)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圖
第十三條 編制前的準備工作
(一)收集施工項目所處的施工環(huán)境資料、工程圖紙、設計文件、合同文件等,并開展查勘現(xiàn)場。
(二)收集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安全操作規(guī)程、施工工藝、同類技術文件。
(三)開展危險因素辨識、確定評價資料。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一)根據(jù)工程情況、工期要求、現(xiàn)場環(huán)境開展平面規(guī)劃。對具有危險性的臨時設施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布置并明確標識。
(二)現(xiàn)場勘察,確定影響作業(yè)安全的環(huán)境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危險因素。
(三)根據(jù)設計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環(huán)境、作業(yè)流程,分析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分析工藝流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五)根據(jù)施工設備狀況和使用條件(使用時間較長、工作環(huán)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負荷運行、安裝安全保護裝置的措施。
(六)根據(jù)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作業(yè)特點,規(guī)定作業(yè)程序,規(guī)范施工人員的作業(yè)行為。
(七)在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按照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現(xiàn)場實驗-修訂完善的模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項目經理批準,并報監(jiān)理批準后執(zhí)行。
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當施工條件發(fā)生變化時,安全技術措施應由編制部門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工程開工前,應向參加施工的管理人員、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現(xiàn)場管理人員應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流程組織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并記錄。
第10篇 某校園施工企業(yè)水電管理辦法
校園施工企業(yè)水電管理辦法
為加強校園水電管理,維護學校教學和廣大師生的生活秩序,對施工企業(yè)在基建、安裝、維修等施工過程中需要停水停電的作出以下規(guī)定:
1、凡來我校施工的企業(yè),均應與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水電管理、文明施工責任書。
2、簽訂水電管理、文明施工責任書時,應預交項目總經費10%的管理費,待施工結束后予以退還。
3、施工企業(yè)在施工中如需停水停電作業(yè)(包括接水接電),必須提前24小時到公司辦公室填寫停水停電申請單并附上施工方案,經分管副總經理或經理同意,簽發(fā)停水停電許可證后方可實施。
4、施工企業(yè)必須文明施工,在施工時不得損壞地下管線。
5、施工企業(yè)物品及建筑材料的堆放地點、方式、時限,須經物業(yè)管理公司同意后堆放,違者作為校園雜物予以清理。
6、施工完畢,施工企業(yè)必須對占用場所實施恢復,要做到“工完場清”。
7、施工時嚴禁影響師生學習、休息。
8、施工場地必須樹立施工告示。
9、施工企業(yè)在校施工期間不得違反校園水電管理、文明施工等有關規(guī)定。如違反上述條例,予以一定的經濟處罰(費用從管理費中扣除,如不夠部分由施工企業(yè)補交)。造成重大事故,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11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設備包含特種設備和普通設備兩大類。
(一)特種設備主要指施工起重設備、施工中的客運和貨運纜機、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壓力管道、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其它施工設備。
(二)普通設備主要指除特種設備以外的施工、生產、加工、運輸、制造等設備。
第三條 各單位應設置或明確設備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配備滿足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員和設備操作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的設備管理責任部門,應制定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嚴格執(zhí)行和落實。
第二章? 設備的采購、租賃、運行安全管理
第五條 設備采購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應采購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機械設備及產品。
(二)設備采購前,應審查設備生產廠商的資質及生產能力,采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設備。
(三)設備到貨驗收時,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查驗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對于特種設備還必須有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和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四)設備管理部門應為每臺設備建立技術檔案。設備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設計的技術規(guī)范,產品合格證,設備安裝和使用維護說明,隨機工器具登記表,設備運行、維修、維護保養(yǎng)記錄,調配記錄等,特種設備還必須有定期檢驗、安拆記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記錄和運行故障、事故記錄等。
第六條 租賃設備時,必須由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技術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方能租賃。嚴禁租賃存在安全隱患、國家強制報廢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設備。
第七條 承租設備時,對于國家強制要求需定期進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檢測檢驗報告和其他有效證明。
第八條 租賃設備時,租賃雙方應簽訂協(xié)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間應當對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九條 施工設備的運行:
(一)設備操作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應按規(guī)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三)施工設備停放、檢修、安裝應有固定的安全場所。對設備進行拆裝和檢修保養(yǎng)時,必須按規(guī)定懸掛明顯警示標識;對電器設備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設備應定人定機,實行機長負責制。
(五)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yǎng)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按規(guī)定持證上崗。
(六)設備不得帶病或超負荷運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備,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設備必須經現(xiàn)場調度或設備管理人員同意方可出勤或運轉。設備不得在有事故隱患的場所作業(yè)和停放。
(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前應按照規(guī)定到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登記;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條 設備的拆裝:
(一)特種設備安裝前應向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告知。
(二)設備的安裝與拆除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的拆裝應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yè)指導書,并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實施。
(三)安裝與拆除過程應如實記錄,發(fā)現(xiàn)缺陷和問題應詳細說明,并采取措施處理。
(四)特種設備安裝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設備的大修或改造:
(一)設備的大修或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
(二)設備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對于特種設備,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測檢驗后,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及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設備的報廢: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備應及時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報廢時還應履行使用登記注銷等手續(xù)。
第三章? 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制度,規(guī)范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應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還應按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十五條 設備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機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還應按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四章 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jù)事故損失大小,對設備安全事故進行分類,劃分為一般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 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設備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如實上報。
第十八條? 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事故發(fā)生后,各單位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
(二)一般及較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有關事故的全部資料由事故單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特種設備的重大事故則視事故情況,必要時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四)特大及以上設備事故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 設備事故處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對發(fā)生重大以上設備事故進行統(tǒng)計,并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事故直接損失總額的1%~3%,處罰金上繳股份公司。
(二)對遲報、謊報、瞞報的事故單位,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guī)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處理。
第12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統(tǒng)一規(guī)劃,服從當?shù)厝嗣裾畬Ψ姥垂ぷ鞯慕y(tǒng)一安排和領導。
第二章 防汛制度、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建搶險隊伍,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資管理制度、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為本單位防汛安全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zhí)行防汛法律、法規(guī)。
(二)組織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確各級防汛安全責任。
(三)保證防汛資源配置。
(四)組織制定防汛應急預案。
(五)及時處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職職責:
(一)組織審查重大防汛技術措施。
(二)組織防汛檢查。
第九條 防汛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開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計劃。
(二)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防汛安全隱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汛演練。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防汛準備工作,認真開展汛前檢查,汛前檢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組織機構(防汛領導組織機構、防汛責任部門、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順暢。
(二)防汛措施、防汛應急預案。
(三)有關建筑物(施工圍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滿足度汛要求。
(四)對存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威脅的生活營地、工作面是否制定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五)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六)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qū)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fā)險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業(yè)主單位的聯(lián)系,及時、準確了解有關氣象、汛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根據(jù)預案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汛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聯(lián)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發(fā)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
第13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水電廠)
一、總則
㈠為保證安全生產,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各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引灤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廠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㈡本規(guī)定所指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單梁起重機、電動葫蘆等。
二、起重機械使用
㈠各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檢查其安全裝置、轉動機械、制動裝置、閉鎖裝置、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機械和起重機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guī)定,嚴禁起重機具帶病運行和無保護或解除保護運行。
㈢起重工作應有統(tǒng)一的信號,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根據(jù)指揮人員的信號來進行操作;操作人員看不見信號時不準操作。
㈣起重搬運時只能由一人指揮,指揮人員應經特種作業(yè)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㈤起重司機必須在指定地點上下天車,天車操作完畢后,操作開關必須放在零位,并斷開電源。
㈥起重司機必須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并自覺抵制違章指揮。嚴禁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㈦起吊物品時,物品不允許長期懸在空中,物品暫時懸在空中時,司機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離開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機不準停放在運行設備上方,應停放在定點位置或檢修場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斜向拖吊重物。吊鉤已掛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
三、起重機械管理
㈠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設備負責人應負責起重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定期清掃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填寫在設備缺陷記錄本上,并及時通知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及時消除缺陷。
㈢電動起重機的金屬結構以及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移動的起重機金屬結構通過行車軌道接地。
㈣起重機械(天車、門型吊等)上,應備有一定數(shù)量的滅火器。
㈤使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注意事項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機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檢修與維護
㈠起重機械的安裝、大修、改造應由有資質的并取得安全許可證的專業(yè)隊伍承擔。
㈡檢修分場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修、維護。
㈢所有起重機械必須保持良好狀態(tài),使用單位應建立維護臺帳。
五、安全檢驗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械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
㈡新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應在投入使用前進行檢驗。
㈢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由技術監(jiān)督部門執(zhí)行,使用單位做好配合。
六、培訓與考核
㈠專職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從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每年進行一次《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考試。每兩年對起重作業(y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培訓復審。
㈢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掌握起重設備的技術規(guī)范、數(shù)據(jù)、結構、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驟和安全注意事項。
㈣凡違反本規(guī)定人員,由安監(jiān)部門進行考核。
㈤起重機械維護、檢修,由生產技術計劃科按工程管理有關內容進行考核。
第14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扎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和規(guī)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車輛倒車作業(yè)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復正常位置后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 車輛修復后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guī)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tǒng)一辦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 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shù)卣嘘P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 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yè)。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guī)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場內機動車應按當?shù)卣嘘P規(guī)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 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 場內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并設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xiàn)場。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shù)毓步痪块T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按當?shù)毓步痪块T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jù),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shù)毓步痪块T的事故協(xié)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qū)內起動、行駛、作業(yè)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 酒后、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區(qū)域內行駛、作業(yè)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的員工。
第15篇 員工宿舍水電管理規(guī)定辦法
員工宿舍水電管理規(guī)定,為了合理地使用水費、電費,根據(jù)管理處宿舍配置設施的情況,特制定一些規(guī)定,下面帶來員工宿舍水電管理規(guī)定范文,歡迎閱讀。
員工宿舍水電管理規(guī)定【1】
為了合理地使用水費、電費,根據(jù)管理處宿舍配置設施的情況,特制定以下使用標準.
一、物業(yè)主管配置:
單人房間、日光燈、電視、空調、排氣扇。夏季使用時間從下午17:00-----12:00(包括中午2小時)折合電費使用度數(shù)約268度。
建議公司用電補助80元/月、水費5元/月
二、工程維修部主管配置:
雙人房、日光燈、電視、排氣扇,夏季使用時間下午從17:00-----12:00(包括中午2小時)折合電費使用度數(shù)約57度。
建議公司用電補助約40元/月/房、水費5元/月
三、保安隊長配置:
雙人房、日光燈、電視、排氣扇,夏季使用時間下午從17:00-----12:00(包括中午2小時)折合電費使用度數(shù)約57度。
電費補助約40元/月/房、水費5元/人/月
四、保安員、物業(yè)管理員:
雙人房、配置日光燈、排氣扇、風扇夏季使用時間,折合電費使用度數(shù)約38度。
電費補助約25元/月/房、水費5元/人/月
如超出部分由私人承擔。
員工宿舍水電管理規(guī)定【2】
一、目的
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環(huán)境及公共秩序,創(chuàng)造安全舒適的休息場所,規(guī)范員工宿舍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適用于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所有員
三、職責
1、行政部門負責員工宿舍統(tǒng)一管理。
2、值班人員及保安負責員工宿舍安全、消防及保衛(wèi)工作。
3、人力資源部配合入住申請等相關工作。
4、宿舍管理人員負責宿舍管理。
四、入住管理
1、入住人員一律憑《員工宿舍入住申請單》按宿舍管理人員安排要求入住。
2、入住人員必須遵守管理人員要求,在規(guī)定房間、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員工使用宿舍內的公司財務,由宿舍管理人員列出清單,經員工個人清點確認后簽字,方可領取門鑰匙。
5、員工離職時,對宿舍使用權自然終止,員工應在離職日起三日遷離宿舍。退出宿舍前一天,應通知宿管人員進行物品清點及移交,并結清入住期間相關費用,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xù)。
五、日常管理
1.各宿舍內應做到物品合理擺放,被褥疊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防止疾病漫延,晾曬衣服應統(tǒng)一掛在指定處。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員不定期對宿舍衛(wèi)生進行不定期檢查,對衛(wèi)生最佳宿舍給予獎勵,對最差宿舍給予50元/次處罰。
3.公司員工不得擅自調換床位及房間內公共財產物品。
4.注意宿舍內安全用電,不得私接電線進行燒煮、烹飪,不準用電爐、電暖器等高功率電器,違者罰款50元/次。
5.住宿人員必須按時就寢,休息時間不得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設備或大聲喧鬧,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6.住宿人員不得損壞宿舍財產及公共設施,如造成損壞,除照價賠償外,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
7.入住員工不得在公共場所(包括走廊、樓道、洗手間等)亂扔、亂倒垃圾,若有違反者給予30元/次罰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樓梯或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不得隨地吐痰、亂倒垃圾,不得在室內飼養(yǎng)寵物。
9.嚴禁員工將飯菜帶入宿舍就餐,嚴禁將雜物等倒入廁所及排水管道,嚴禁向窗外潑水、亂倒雜物。違者罰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嚴禁攜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排除事故隱患,違者將給予重罰。
11.宿舍內嚴禁打架、賭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動。對違反管理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對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處罰,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異性宿舍,若有違反者,給予罰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檢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帶非本公司人員進入宿舍或留宿,違者罰款100元/次,特殊情況需經行政部批準。
14.宿舍住宿人員嚴禁將自行車、摩托車帶入樓內。
15.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資格;
不服從宿舍管-理-員的監(jiān)督、指揮者。
在宿舍內賭博、斗毆及釀酒者。
蓄意破壞公用物品及設施等。
吵鬧、屢勸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來人員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在外往宿者。
六、安全管理
1、為保障員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公司人員進入宿舍,請員工出入宿舍大門時自覺出示工作牌,配合值班人員檢查,針對不配合人員將給予重罰。
2、入住員工每人一把門鑰匙,進出隨手關門,保證室內人員物品安全。
3、宿舍當值人員應加臺宿舍檢查及管理,杜絕已辭工、解雇、自離等人員留宿,凡因當值人員值班不嚴,造成留宿者,給予當值人員從重處理。
七、宿舍收費辦法
1、居住所耗費的電費、水費、電話費、上網(wǎng)費等相關費用均由員工自理,并需繳納住宿費30元/月/人。由宿舍管-理-員統(tǒng)一收齊后,交行政部。
2、水電費由管-理-員每月25日抄表公布,并按實際人員數(shù)分攤至個人。公司予以60元/月/人的水電費補貼。
3、宿舍內易耗品的更換由入住人員自行負責,空調等重大設施的損壞維修如因人為原因造成的,由該宿舍承擔相應費用,如為自然損壞,則由公司聯(lián)系維修并承擔費用。
員工宿舍水電管理規(guī)定【3】
一、管理目的:
隨著工廠員工規(guī)模不斷擴大,夏季用電高峰期也即將來臨,員工宿舍用電不規(guī)范現(xiàn)象增多,給宿舍安全管理帶來很大隱患。為加強銀美工廠員工宿舍水電使用的規(guī)范化管理,強化員工節(jié)約水電的意識,科學合理利用資源,倡導節(jié)約環(huán)保的生活習慣;同時給員工塑造一個舒適,文明的住宿環(huán)境,同時消除宿舍安全隱患,特制定員工宿舍水電使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銀美工廠所有職工宿舍。
三、水電使用安全管理:
1、銀美工廠員工宿舍由宿舍長負責各宿舍安全用水用電管理,工廠由人事部會同電工每周五統(tǒng)一檢查各宿舍用電是否符合規(guī)范,對不符合用電規(guī)范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同時檢查用電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清除并及時反映給公司管理人員。
2、各宿舍必須嚴格遵守用電管理制度,如需進行電線路改選,必須由宿舍長先向人事部提出正式申請,經核實、批準后由專業(yè)人員予以實施。嚴禁各宿舍人員私自更改用電線路,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否則按照工廠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處罰,造成責任事故的,責任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3、公司對各宿舍安裝用電計量表,制定電量考核指標,禁止在員工宿舍做飯。每月對各宿舍進行統(tǒng)計分析,以便合理用電,減少浪費。
四、水電費繳費核算方式:
1、每月月底由人事部會同電工負責員工宿舍的水電抄表工作,并監(jiān)督宿舍用電情況。
2、員工宿舍水電費收取方式確定為:本宿舍電表實際計量分攤度數(shù)與公用水電費公攤度數(shù)相結合的核算繳費制度,發(fā)現(xiàn)有在宿舍做飯等現(xiàn)象,當事人每月補繳二十元電費。
3、每月宿舍水電費查表總度數(shù)減去各宿舍分裝電表實際使用度數(shù),剩余度數(shù)作為公攤額度,再加上本宿舍電表實際使用度數(shù)作為分攤,即為本宿舍員工每月水電費繳費標準。
4、宿舍水電費收取采用預收費方式;每月預收金額參考上月實際使用金額,多退少補。每月各員工宿舍水電費抄表度數(shù)和員工分攤金額在工廠告示欄公示,供全體員工監(jiān)督核對。
五、管理處罰制度
1、如有私接電源者,公司將嚴肅處理,并對責任人進行警告,不及時整改或二次發(fā)現(xiàn)罰款2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2、因員工違反水電費使用規(guī)范,違規(guī)使用電器,造成宿舍電路、設備損壞需照價賠償,并處以50元罰款。
3、凡住宿員工每月25日前必須按時上繳下月水電費預收款,預收款額度由人事部根據(jù)水電費實際情況確定。不按時繳費取消宿舍住宿資格。核算補繳實際水電使用金額后搬出宿舍。
4、辭職辭退員工,在辦理辭職手續(xù)時,通知人事部管理人員抄錄核算水電費,將水電費以現(xiàn)金形式繳至財務處后,方可結算本月工資。
希望各宿舍員工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用電管理規(guī)定,并認真貫徹勤儉節(jié)約,合理用電;養(yǎng)成出入宿舍及時關閉用水、用電設備電源的好習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