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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合同(16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3-05-14 08:06:05 查看人數:56

責任保險合同

第1篇 12年雇主責任保險合同

202312年雇主責任保險一、責任范圍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yè)務有關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y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jié)工和徒工。

二、賠償額度

1.死亡:賠償額度按保單規(guī)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賠償額度按保單規(guī)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guī)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guī)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y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單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

(2)被雇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fā)生之日或經醫(yī)生證明發(fā)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接實際月數平均。

三、除外責任

1.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叛亂、罷工、*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四、保險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五、賠款

1.如發(fā)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xié)助。

3.在發(fā)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fā)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yè)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fā)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fā)生爭議,如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附加醫(yī)藥費保險條款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y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y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y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yī)療費的賠償金額,不論一

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y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y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

雇主責任險賠償金額表

----------------------------------------

按保單規(guī)定賠償

項目 傷害程序 額度的百分比

(%)

--------------------------------------

(一)身故(失蹤不能作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飛機或船只失事

而致完全滅失的不在此限)………………………………… 100

(二)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100

(三)喪失兩肢(指自手腕或踝關節(jié)以上之分離喪失)或雙目失

明、或喪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喪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喪失手指、足趾(每手、腳的):

1.喪失四指……………………………………………… 40

2.喪失拇指全部………………………………………… 25

3.喪失拇指一節(jié)或食指全部…………………………… 10

4.喪失食指一節(jié)或兩節(jié)或中指全部…………………… 6

5.喪失中指一節(jié)或二節(jié),或無名指、小指全部……… 3

6.喪失無名指、小指一節(jié)或兩節(jié)……………………… 1

7.喪失腳趾全部………………………………………… 15

8.喪失大趾全部………………………………………… 5

9.喪失大趾一節(jié)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2

10.喪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節(jié)…………………… 1

(六)其他傷殘和耳聾、斷骨等……………………………………參照醫(yī)院證明另定。

----------------------------------------

附約:本表內賠款按下列附約辦理:

1.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fā)生一次或多次賠償,本公司賠償累計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被保險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獲得表列一項以上的賠款金額。僅表列第(五)項內的可同時兼得。

第2篇 醫(y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醫(yī)療責任 保險合同 條款

醫(y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醫(yī)療責任保險是職業(yè)責任保險中最主要險種。它以醫(yī)療機構為投保人,只要一個醫(yī)院投此保險,該醫(yī)院的一切在職人員均在被保險之內。

1.醫(y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1)因被保險人或其工作人員的醫(yī)療失誤造成病人人身傷亡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受人已經治療和正在治療的 醫(yī)療費用 、受害為此而延長病期的誤工工資、營補助及死亡、殘廢賠償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險單上提到了的醫(yī)療手段才屬于醫(yī)療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

(2)因被保險人供應的藥物、醫(yī)療器械或儀器有問題并造成患者的傷害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只限于與醫(yī)療服務有直接關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傷害。

(3)因賠償引起糾紛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它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2.除外責任

責任保險及職業(yè)責任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之外,還有:

(1)被保險人任何犯罪、違法及觸犯法律與法令的行為。

(2)被保險人在醉酒或麻醉情況下施行的醫(yī)療手段。

(3)被保險人采用的不是為治療所必須的醫(yī)療措施與手段,如整容手術。

(4)當病人處于全麻情況下采取的醫(yī)療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但在指定的醫(yī)院所做的手術不在此條之列。

(5)在發(fā)生意外時為緊急救護所支付的費用,因為緊急救護是醫(yī)療機構理所當然的義務,保險人不負責償付該項費用。

(6)被保險人及工作人員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在保險人負擔人列。

3.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計算

保險人在厘定醫(yī)療責任保險費率時應考慮的因素:

(1)投保單位(醫(yī)療機構)的性質是盈利性的還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醫(yī)療單位規(guī)模大小,包括門診病人數量;醫(yī)療機構的種類;醫(yī)院的平均病床數量;醫(yī)務人員、醫(yī)療設備性能等情況。

(3)醫(y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

(4)投保單位的管理水平,以往醫(yī)療事故次數及處理情況。

(5)賠償限額及共它條件。

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有:

(1)按投保單位為治療病人而雇傭的醫(yī)務人員的數字而定。

(2)按投保單位的的醫(yī)生數字而起。

(3)按專家的單獨保險費而定。

(4)按病床數而定。

(5)按就診人數而定。

(6)按投保單位營業(yè)收而定。

醫(y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醫(y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第3篇 醫(yī)療責任保險條款

醫(yī)療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一、本 保險合同 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下簡稱 “ 依法 ” )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醫(yī)療機構,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所注明的保險期間、追溯期以及承保的醫(yī)療區(qū)域范圍內,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醫(yī)療活動中,因執(zhí)業(yè)過失造成患者 人身損害 ,且由患者或其委托 代理 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并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向保險人提出賠償申請,保險人將依據《 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 》,對于確認構成醫(yī)療事故的,負責對下列各項進行賠償:

1. 患者由于遭受醫(yī)療事故而增加的 醫(yī)療費用 支出;

2. 患者由于遭受醫(yī)療事故而發(fā)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喪葬費 ;

3. 由于醫(yī)療事故而給予患者的殘疾生活補助費、被 撫養(yǎng) 人生活費。

上述 1 、 2 、 3 項損失及費用的每次和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計賠償限額。

四、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訴訟 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 訴訟費用 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 “ 法律費用 ” ),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明細表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 被保險人或其醫(yī)務人員的故意行為和非執(zhí)業(yè)行為或重大過失;

2. 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 盜竊 、 搶劫 ;

3. 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fā)生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4. 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 意外事故 ;

5. 直接或間接因計算機 2000 年問題造成的損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的醫(yī)務人員進行的診療護理工作;

2. 不以治療為目的的診療護理活動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

3. 被保險人或其醫(yī)務人員從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的診療護理工作;

4. 被保險人或其醫(yī)務人員被吊銷執(zhí)業(yè)許可或被取消執(zhí)業(yè)資格以及受停業(yè)、停職處分后仍繼續(xù)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5. 被保險人的醫(yī)務人員在酒后或藥劑麻醉狀態(tài)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6. 被保險人或其醫(yī)務人員使用偽劣藥品、醫(yī)療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7. 被保險人或其醫(yī)務人員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yī)療器械,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進行臨床實驗所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yī)療器械不在此限;

8. 被保險人或其醫(yī)務人員在正當的診斷、治療范圍外使用麻醉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9. 被保險人從事的美容整形業(yè)務(治療性與功能恢復性的整形除外);

10. 在 醫(yī)療糾紛處理 過程中因被保險人不作為而導致的損失;

11. 《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列舉的無醫(yī)療行為過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醫(yī)療意外。

七、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 被保險人的醫(yī)務人員或其代表的人身傷亡;

2. 罰款或懲罰性賠款;

3. 保險單或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4. 被保險人及其醫(y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護理期間的人身損害無過失,但由于發(fā)生醫(yī)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近親屬簽訂的協(xié)議所特別約定的責任,但不包括沒有該協(xié)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6. 自被保險人的醫(yī)務人員終止在被保險人的營業(yè)處所內工作之日起,所發(fā)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7. 患者的故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造成的傷害;

8. 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fā)生難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9. 患者發(fā)生難以避免的并發(fā)癥。

10. 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金額:

( 1 )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 2 )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以上兩者以高者為準。

八、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九、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合同明細表上注明的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十、本保險的追溯期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上列明,最長不超過兩年。保險合同明細表上未列明追溯期的,追溯期為零。

責任期限(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十一、責任限額包括醫(yī)療責任每人責任限額(賠償限額)、每家醫(yī)療機構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十二、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

十三、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 合同訂立 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經保險人同意分期交費的,投保人應按照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guī)定按期繳付保險費。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以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按期繳納保費為本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保險人義務

十四、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十五、 本保險 合同成立 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十六、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十七、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十八、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十九、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如實提供投保醫(yī)務人員名單,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 合同解除權 ,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十、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對于保險費交付之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十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及保險單中列明的事項發(fā)生變化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保險人,經與本保險人協(xié)商一致后,變更保險合同有關內容。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十二、被保險人及其醫(y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應該遵守醫(yī)療衛(wèi)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診療護理規(guī)范、常規(guī),恪守醫(yī)療服務職業(yè)道德,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量避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二十三、 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

1. 被保險人及其醫(yī)務人員應當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3. 被保險人及其醫(yī)務人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

二十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按照《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或進行調查、分析、鑒定。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病歷等有關的原始資料,防止涂改、偽造、隱匿、銷毀、遺失,并對引起不良后果的藥品、醫(yī)療器械等現場實物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二十五、被保險人收到 醫(yī)療事故鑒定 報告或法院送達的任何文書后,應于 24 小時內將上述報告或文書復印件送交給保險人。如保險人認為需審閱原件時,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提供原件。

二十六、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xié)助。

二十七、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fā)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xié)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八、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下列單證材料:

1. 保險單正本;

2. 有關醫(yī)務人員的資格和執(zhí)業(yè)證明、醫(yī)療機構與醫(yī)務人員的 勞動關系 證明;

3. 患者完整的病例資料:患者傷殘的,應當提供國家批準或認可的醫(yī)療事件鑒定機構或部門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 死亡證明 書;

4. 患者的書面索賠申請;

5. 事故情況說明、賠償項目清單;

6. 經國家批準或認可的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提供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衛(wèi)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當提供判決、裁定文件或調解書;

7. 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二十九、賠償依據

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在被保險人提供了上述單證后,保險人將根據《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相關規(guī)定,確定賠償金額,在扣除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或免賠率(兩者以高者為準)后,且在保險單明細表所列明的賠償限額之內,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

三十、賠償責任確定方式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1. 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xié)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2. 仲裁機構裁決;

3. 人民法院判決;

4. 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三十一、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三十二、事故損失賠償金額計算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1. 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2. 免賠計算:

( 1 )在依據本條第 1 、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

( 2 )在依據本條第 1 、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率計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

按以上兩種計算方式計算的免賠額以高者為準。

3.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賠償)限額。

三十三、法律費用賠償金額計算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保險人在第三十二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

三十四、其他保險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三十五、代位求償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三十六、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三十七、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三十八、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三十九、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四十、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四十一、釋義

追溯期: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事先約定并載明在保險單明細表中的一段與保險期間相連續(xù)的時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由于在該段時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負保險責任,但患者或其近親屬的索賠必須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如果這種人身損害是在追溯期之前發(fā)生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醫(yī)務人員: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核、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wèi)生技術人員,也包括從事醫(yī)療管理和后勤服務的人員。

醫(y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y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及嚴重毀容等事件(指國務院發(fā)布的《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guī)定的各級各類醫(yī)療事故)。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第4篇 金融合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任何非書面形式的約定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均無法律約束力。

第二條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單載明的客運車輛從事合法客運經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旅客人身傷亡或隨身攜帶物品的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guī)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

第四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如被保險人因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洪水、臺風、龍卷風、泥石流、崖崩、突發(fā)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 發(fā)生意外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一)客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行駛證、車輛營運證;

2.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3.客運車輛不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2.駕駛人不符合《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要求的;

3.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利用客運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應該承擔的責任(不包括如果該合同不存在,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五)任何間接損失;

(六)旅客在客運車輛外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七)旅客因疾?。òㄒ虺俗瓦\車輛感染的傳染?。?、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違禁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屬性、質量缺陷或包裝、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損失;

(十)客運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十一)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第八條 下列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電腦、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稀有金屬、貨幣、郵票、藝術品、文物、古幣、古玩、古書、字畫、文件、賬冊、技術資料、電腦資料、圖表及任何動物、植物。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第三條和第四條約定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賠償限額

第十條 賠償限額包括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對每一旅客承擔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其中,保險人就每一旅客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的5%。

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5%,但在保險期間內該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累計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違反此義務的,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交納保險費或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發(fā)生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當做好客運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不得擅自改裝,并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tài),對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兩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怠于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或不接受保險人的安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違反此義務的,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交納保險費或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發(fā)生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當做好客運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不得擅自改裝,并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tài),對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兩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怠于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或不接受保險人的安。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

(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有效駕駛證件;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及其他證明;

(四)人身傷亡證明、財產損失證明;

(五)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請求賠償依據的其他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應由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客運車輛實際載客人數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保險人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與實際載客人數(不包括駕駛員)的比例進行賠償。但是核定載客人數10%以內的免票兒童不計入實際載客人數。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額。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旅客協(xié)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同意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如果保險單對此沒有記載,提起訴訟的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篇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一條為因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核發(fā)車輛駕駛執(zhí)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自行車,均可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與賠償限額

第三條保險自行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自行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自行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情況除外)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自行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自行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為;

五、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xù)保,另辦手續(xù),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全年保險費為人民幣5元整。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自行車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自行車保持適合正常行駛狀態(tài)。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采取合理搶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有關費用單證、損失清單及有關醫(yī)院傷殘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保險人應當迅速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險責任在賠償限額內及時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有虛報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經查明后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金。情節(jié)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保險人只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為增強被保險人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元整。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每一事故均為一次性賠付結案,一經賠付,該次事故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每次事故處理并賠付后,保險單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應于六個月內提交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從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xù)。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6篇 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合同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為了更好地發(fā)展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業(yè)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就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問題進行研究,共同制定有關條款。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jiān)會批復的(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xié)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guī)定,此解釋和規(guī)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yè)務修改為:審計業(yè)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范和管轄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qū)注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yè)資本驗證、企業(yè)改組、合并、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凈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審計業(yè)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因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導致出具的審計業(yè)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承辦注冊會計師審計業(yè)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guī)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為: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yè)務。第五項修改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第六項修改為:“在保險單規(guī)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p>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為:“自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p>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為“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人員發(fā)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p>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為“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p>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采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xù)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xù)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xù)投保,連續(xù)計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于中斷期間已經發(fā)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發(fā)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fā)生賠償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并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布歇業(yè)、經營期滿注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布歇業(yè)、經營期滿注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如五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jiān)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xié)議的附件。

第四條 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并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 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xù)。如果發(fā)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xié)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如無法達成意見,由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鑒定委員會予以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 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xié)商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yè)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xù)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yōu)惠條件。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lián)絡制度,交流開展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業(yè)務的有關情況,協(xié)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成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 鑒定委員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zhí)業(yè)責任進行鑒定。責任鑒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鑒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第九條 乙方應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填寫會計師責任保險投保問卷和投保單,并配合甲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7篇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汽車、電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 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第八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伺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xié)商確定。

第十一條 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 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非營業(yè)用車輛從事營業(yè)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及其他證明。

第二十二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8篇 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zhí)業(yè)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及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xié)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xié)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yè)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yōu)惠8%。

第五條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保險合同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yè)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xù)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yōu)惠條件。

第六條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yōu)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yè)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yè)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yè)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yè)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guī)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guī)定為準。

第七條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

民法

院裁決。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lián)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業(yè)務的有關情況,協(xié)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xié)助改進。

第九條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yè)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xié)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乙方在承保業(yè)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對本協(xié)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xié)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貳份。

第十四條本協(xié)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第一條為因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核發(fā)車輛駕駛執(zhí)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自行車,均可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與賠償限額

第三條保險自行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自行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自行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情況除外)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自行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自行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為

五、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xù)保,另辦手續(xù),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全年保險費為人民幣5元整。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自行車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自行車保持適合正常行駛狀態(tài)。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采取合理搶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有關費用單證、損失清單及有關醫(yī)院傷殘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保險人應當迅速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險責任在賠償限額內及時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有虛報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經查明后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金。情節(jié)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保險人只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為增強被保險人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元整。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每一事故均為一次性賠付結案,一經賠付,該次事故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每次事故處理并賠付后,保險單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應于六個月內提交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從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xù)。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0篇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通用版

第一條為因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核發(fā)車輛駕駛執(zhí)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自行車,均可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與賠償限額

第三條保險自行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自行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自行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情況除外)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自行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自行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為

五、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xù)保,另辦手續(xù),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全年保險費為人民幣5元整。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自行車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自行車保持適合正常行駛狀態(tài)。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采取合理搶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有關費用單證、損失清單及有關醫(yī)院傷殘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保險人應當迅速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險責任在賠償限額內及時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有虛報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經查明后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金。情節(jié)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保險人只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為增強被保險人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元整。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每一事故均為一次性賠付結案,一經賠付,該次事故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每次事故處理并賠付后,保險單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應于六個月內提交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從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xù)。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1篇 金融合同: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協(xié)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為了更好地發(fā)展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業(yè)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就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問題進行研究,共同制定有關條款。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jiān)會批復的(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xié)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guī)定,此解釋和規(guī)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yè)務修改為:審計業(yè)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范和管轄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qū)注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yè)資本驗證、企業(yè)改組、合并、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凈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審計業(yè)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因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導致出具的審計業(yè)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承辦注冊會計師審計業(yè)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guī)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為: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yè)務。第五項修改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第六項修改為:“在保險單規(guī)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p>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為:“自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 為自愿放棄權益?!?/p>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為“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人員發(fā)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p>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為“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p>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采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xù)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xù)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xù)投保,連續(xù)計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于中斷期間已經發(fā)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發(fā)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fā)生賠償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并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布歇業(yè)、經營期滿注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布歇業(yè)、經營期滿注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如五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jiān)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xié)議的附件。

第四條 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并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 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xù)。如果發(fā)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xié)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如無法達成意見,由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鑒定委員會予以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 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xié)商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yè)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xù)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yōu)惠條件。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lián)絡制度,交流開展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業(yè)務的有關情況,協(xié)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成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

鑒定委員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zhí)業(yè)責任進行鑒定。責任鑒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鑒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第九條 乙方應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填寫會計師責任保險投保問卷和投保單,并配合甲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條 甲方應在保單正本備注欄注明“《條款》與《補充條款》相予盾時,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 本協(xié)議的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十二條 本協(xié)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第12篇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2021年版)

總則

第一條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 保險合同 (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任何非書面形式的約定對保險 合同當事人 均無法律約束力。

第二條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單載明的客運車輛從事合法客運經營過程中發(fā)生 意外事故 ,導致本車旅客人身傷亡或隨身攜帶物品的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guī)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

第四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如被保險人因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洪水、臺風、龍卷風、泥石流、崖崩、突發(fā)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 發(fā)生意外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一)客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行駛證、車輛營運證

2.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3.客運車輛不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2.駕駛人不符合《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要求的

3.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利用客運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應該承擔的責任(不包括如果該合同不存在,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任何 精神損害賠償

(五)任何間接損失

(六)旅客在客運車輛外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運車輛感染的傳染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違禁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屬性、質量缺陷或包裝、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損失

(十)客運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十一)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第八條 下列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電腦、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稀有金屬、貨幣、郵票、藝術品、文物、古幣、古玩、古書、字畫、文件、賬冊、技術資料、電腦資料、圖表及任何動物、植物。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第三條和第四條約定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賠償限額

第十條 賠償限額包括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對每一旅客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其中,保險人就每一旅客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的5%。

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5%,但在保險期間內該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累計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違反此義務的,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交納保險費或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發(fā)生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當做好客運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不得擅自改裝,并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tài),對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兩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怠于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或不接受保險人的安第三、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第13篇 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合同

2023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甲方: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zhí)業(yè)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及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xié)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xié)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yè)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yōu)惠8%。

第五條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保險合同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yè)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xù)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yōu)惠條件。

第六條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yōu)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yè)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yè)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yè)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yè)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guī)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guī)定為準。

第七條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lián)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業(yè)務的有關情況,協(xié)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xié)助改進。

第九條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yè)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xié)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乙方在承保業(yè)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對本協(xié)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xié)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貳份。

第十四條本協(xié)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b)》(略)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略)

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略)

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投保單樣本》(略)

第14篇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新

第一條為因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核發(fā)車輛駕駛執(zhí)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自行車,均可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與賠償限額

第三條保險自行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自行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自行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情況除外)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自行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自行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為;

五、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xù)保,另辦手續(xù),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全年保險費為人民幣5元整。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自行車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自行車保持適合正常行駛狀態(tài)。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采取合理搶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有關費用單證、損失清單及有關醫(yī)院傷殘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保險人應當迅速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險責任在賠償限額內及時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有虛報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經查明后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金。情節(jié)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保險人只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為增強被保險人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元整。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每一事故均為一次性賠付結案,一經賠付,該次事故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每次事故處理并賠付后,保險單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應于六個月內提交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從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xù)。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5篇 醫(yī)療責任保險合同

醫(yī)療責任 保險合同

醫(yī)療責任保險是職業(yè)責任保險中最主要險種。它以醫(yī)療機構為投保人,只要一個醫(yī)院投此保險,該醫(yī)院的一切在職人員均在被保險之內。

1.醫(y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1)因被保險人或其工作人員的醫(yī)療失誤造成病人人身傷亡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受人已經治療和正在治療的 醫(yī)療費用 、受害為此而延長病期的誤工工資、營補助及死亡、殘廢賠償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險單上提到了的醫(yī)療手段才屬于醫(yī)療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

(2)因被保險人供應的藥物、醫(yī)療器械或儀器有問題并造成患者的傷害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只限于與醫(yī)療服務有直接關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傷害。

(3)因賠償引起糾紛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它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2.除外責任。

責任保險及職業(yè)責任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之外,還有:

(1)被保險人任何犯罪、違法及觸犯法律與法令的行為。

(2)被保險人在醉酒或麻醉情況下施行的醫(yī)療手段。

(3)被保險人采用的不是為治療所必須的醫(yī)療措施與手段,如整容手術。

(4)當病人處于全麻情況下采取的醫(yī)療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但在指定的醫(yī)院所做的手術不在此條之列。

(5)在發(fā)生意外時為緊急救護所支付的費用,因為緊急救護是醫(yī)療機構理所當然的義務,保險人不負責償付該項費用。

(6)被保險人及工作人員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在保險人負擔人列。

3.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計算。

保險人在厘定醫(yī)療責任保險費率時應考慮的因素:

(1)投保單位(醫(yī)療機構)的性質是盈利性的還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醫(yī)療單位規(guī)模大小,包括門診病人數量;醫(yī)療機構的種類;醫(yī)院的平均病床數量;醫(yī)務人員、醫(yī)療設備性能等情況。

(3)醫(y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

(4)投保單位的管理水平,以往醫(yī)療事故次數及處理情況。

(5)賠償限額及共它條件。

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有:

(1)按投保單位為治療病人而雇傭的醫(yī)務人員的數字而定。

(2)按投保單位的的醫(yī)生數字而起。

(3)按專家的單獨保險費而定。

(4)按病床數而定。

(5)按就診人數而定。

(6)按投保單位營業(yè)收而定。

第16篇 產品責任保險合同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qū)域內發(fā)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guī)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xié)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xié)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于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fā)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xié)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fā)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guī)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于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所規(guī)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并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fā)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fā)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guī)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fā)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xié)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雙方通過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guī)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保險合同(16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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