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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北京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章可保財產
第一條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均可做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xù)。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與他人共有的本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
本條所指被保險人為參加保險的城鄉(xiāng)居民(下同)。
本條所指保險人為中國太平*保險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一、房屋及附屬設備;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yè)所使用的財產和待銷商品;
五、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紀念幣、獎章、獎牌、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寵物、花、樹、魚、蟲、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六、煙酒、食品、糧食、農副產品、藥品、化妝品;
七、游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象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財產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tài)下的財產。
第三章保險期限
第三條保險期限分為一年、三年、五年期、長效還本保險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辦理投保手續(xù)并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guī)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四條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guī)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五章保險費
第五條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選擇,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收費標準請詳見附表。
第六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人僅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fā)生以上災害事故時,為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以及在施救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fā)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單第六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七、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筑、危險建筑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條非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未屆保險期滿中途不辦理退保手續(xù)。
第九條凡投保人選擇一年、三年、五年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保險期滿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保險期滿后,若不退保,投保人應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本金,就根據非還本家財險費率計收本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應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
第十條投保人選擇長效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長效還本保險期為八年有效,八年保險期滿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長效還本保險期滿五年以上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要視本保險年度內是否出險而不定期,若本保險年度內出險,發(fā)生賠款的要按短期計費標準計收(見短期計費標準表計算),從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險年度內未出險,未發(fā)生賠款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將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期不滿五年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依照本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出險當?shù)氐氖袌鲋刂脙r,并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款,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如保險單上未列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額按以下比例計算賠償;衣著及床上用品按20%計算;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第十二條依本條款第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直接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施救并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確定損失、查勘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示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提供損失情況,如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償,并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fā)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發(fā)行或違反本條款的各項義務和規(guī)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以后,該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
非還本形式的保險若在保險期內累計賠款彀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退還終止日至屆滿日的保險費。
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單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險金額仍全額有效。
本條所述各種情況,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條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保險人有權根據銀行同期儲蓄利率的變動,相應調整費率或保險金額,并告知被保險人。
第十二章保險仲裁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家庭財產險附加盜竊險條款
本保險為家產財產險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財產險的基礎上,經保險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財產附加盜竊險,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財產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茲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規(guī)定附加盜竊保險。
一、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為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故意行為、或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因順手偷摸、窗外鉤物等無法證明外來人員盜竊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按照保險單所列財產項目分項承保、分項理賠。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要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如實報案,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否則如保險人無法確定保險責任及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五、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衩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償金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的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補償。
六、本附加險的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guī)定辦理。
第2篇 金融合同:北京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章可保財產
第一條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均可做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xù)。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與他人共有的本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
本條所指被保險人為參加保險的城鄉(xiāng)居民(下同)。
本條所指保險人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一、房屋及附屬設備;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yè)所使用的財產和待銷商品;
五、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紀念幣、獎章、獎牌、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寵物、花、樹、魚、蟲、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六、煙酒、食品、糧食、農副產品、藥品、化妝品;
七、游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象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財產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tài)下的財產。
第三章保險期限
第三條保險期限分為一年、三年、五年期、長效還本保險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辦理投保手續(xù)并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guī)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四條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guī)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五章保險費
第五條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選擇,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收費標準請詳見附表。
第六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人僅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fā)生以上災害事故時,為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以及在施救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fā)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單第六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七、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筑、危險建筑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條非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未屆保險期滿中途不辦理退保手續(xù)。
第九條凡投保人選擇一年、三年、五年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保險期滿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保險期滿后,若不退保,投保人應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本金,就根據非還本家財險費率計收本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應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
第十條投保人選擇長效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長效還本保險期為八年有效,八年保險期滿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長效還本保險期滿五年以上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要視本保險年度內是否出險而不定期,若本保險年度內出險,發(fā)生賠款的要按短期計費標準計收(見短期計費標準表計算),從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險年度內未出險,未發(fā)生賠款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將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期不滿五年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依照本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出險當?shù)氐氖袌鲋刂脙r,并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款,但以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如保險單上未列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額按以下比例計算賠償;衣著及床上用品按20%計算;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第十二條依本條款第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直接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施救并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確定損失、查勘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示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提供損失情況,如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償,并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fā)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發(fā)行或違反本條款的各項義務和規(guī)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以后,該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
非還本形式的保險若在保險期內累計賠款彀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退還終止日至屆滿日的保險費。
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單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險金額仍全額有效。
本條所述各種情況,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條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保險人有權根據銀行同期儲蓄利率的變動,相應調整費率或保險金額,并告知被保險人。
第十二章保險仲裁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家庭財產險附加盜竊險條款
本保險為家產財產險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財產險的基礎上,經保險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財產附加盜竊險,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財產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茲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規(guī)定附加盜竊保險。
一、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為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故意行為、或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因順手偷摸、窗外鉤物等無法證明外來人員盜竊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按照保險單所列財產項目分項承保、分項理賠。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要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如實報案,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否則如保險人無法確定保險責任及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五、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衩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償金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的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補償。
六、本附加險的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guī)定辦理。
第3篇 北京xx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章可保財產
第一條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均可做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xù)。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與他人共有的本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 本條所指被保險人為參加保險的城鄉(xiāng)居民(下同)。 本條所指保險人為中國xx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一、房屋及附屬設備;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yè)所使用的財產和待銷商品;
五、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紀念幣、獎章、獎牌、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寵物、花、樹、魚、蟲、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六、煙酒、食品、糧食、農副產品、藥品、化妝品;
七、游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象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財產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tài)下的財產。
第三章保險期限
第三條保險期限分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____年期、長效還本保險為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有效。自辦理投保手續(xù)并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guī)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四條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guī)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五章保險費
第五條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選擇,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收費標準請詳見附表。
第六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人僅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fā)生以上災害事故時,為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以及在施救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fā)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單
第六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七、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筑、危險建筑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條非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未屆保險期滿中途不辦理退保手續(xù)。
第九條凡投保人選擇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____年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保險期滿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保險期滿后,若不退保,投保人應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本金,就根據非還本家財險費率計收本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從應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
第十條投保人選擇長效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長效還本保險期為________年有效,________年保險期滿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長效還本保險期滿________年以上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要視本保險年度內是否出險而不定期,若本保險年度內出險,發(fā)生賠款的要按短期計費標準計收(見短期計費標準表計算),從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險年度內未出險,未發(fā)生賠款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將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期不滿________年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依照本條款
第九條
第三款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出險當?shù)氐氖袌鲋刂脙r,并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款,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如保險單上未列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額按以下比例計算賠償;衣著及床上用品按20%計算;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第十二條依本條款
第六條
第四款規(guī)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直接損失 賠償金 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施救并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確定損失、查勘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
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模槐kU人應當向
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示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
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
第三方追償。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提供損失情況,如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償,并終止 保險合同 。
第十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fā)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發(fā)行或違反本條款的各項義務和規(guī)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以后,該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 非還本形式的保險若在保險期內累計賠款彀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退還終止日至屆滿日的保險費。 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單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險金額仍全額有效。 本條所述各種情況,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條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________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
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保險人有權根據銀行同期儲蓄利率的變動,相應調整費率或保險金額,并告知被保險人。
第十二章保險仲裁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家庭財產險附加 盜竊 險條款 本保險為家產財產險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財產險的基礎上,經保險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財產附加盜竊險,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財產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茲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規(guī)定附加盜竊保險。
一、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為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故意行為、或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因順手偷摸、窗外鉤物等無法證明外來人員盜竊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按照保險單所列財產項目分項承保、分項理賠。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要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如實報案,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否則如保險人無法確定保險責任及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五、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衩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償金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的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補償。
六、本附加險的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guī)定辦理。
第4篇 北京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新
第一章可保財產
第一條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均可做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xù)。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與他人共有的本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
本條所指被保險人為參加保險的城鄉(xiāng)居民(下同)。
本條所指保險人為中國太平*保險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一、房屋及附屬設備;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yè)所使用的財產和待銷商品;
五、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紀念幣、獎章、獎牌、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寵物、花、樹、魚、蟲、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六、煙酒、食品、糧食、農副產品、藥品、化妝品;
七、游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象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財產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tài)下的財產。
第三章保險期限
第三條保險期限分為一年、三年、五年期、長效還本保險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辦理投保手續(xù)并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guī)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四條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guī)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五章保險費
第五條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選擇,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收費標準請詳見附表。
第六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人僅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fā)生以上災害事故時,為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以及在施救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fā)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單第六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七、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筑、危險建筑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條非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未屆保險期滿中途不辦理退保手續(xù)。
第九條凡投保人選擇一年、三年、五年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保險期滿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保險期滿后,若不退保,投保人應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本金,就根據非還本家財險費率計收本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應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
第十條投保人選擇長效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長效還本保險期為八年有效,八年保險期滿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長效還本保險期滿五年以上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要視本保險年度內是否出險而不定期,若本保險年度內出險,發(fā)生賠款的要按短期計費標準計收(見短期計費標準表計算),從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險年度內未出險,未發(fā)生賠款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將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期不滿五年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依照本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出險當?shù)氐氖袌鲋刂脙r,并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款,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如保險單上未列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額按以下比例計算賠償;衣著及床上用品按20%計算;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第十二條依本條款第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直接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施救并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確定損失、查勘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示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提供損失情況,如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償,并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fā)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發(fā)行或違反本條款的各項義務和規(guī)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以后,該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
非還本形式的保險若在保險期內累計賠款彀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退還終止日至屆滿日的保險費。
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單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險金額仍全額有效。
本條所述各種情況,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條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保險人有權根據銀行同期儲蓄利率的變動,相應調整費率或保險金額,并告知被保險人。
第十二章保險仲裁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家庭財產險附加盜竊險條款
本保險為家產財產險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財產險的基礎上,經保險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財產附加盜竊險,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財產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茲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規(guī)定附加盜竊保險。
一、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為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故意行為、或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因順手偷摸、窗外鉤物等無法證明外來人員盜竊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按照保險單所列財產項目分項承保、分項理賠。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要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如實報案,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否則如保險人無法確定保險責任及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五、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衩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償金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的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補償。
六、本附加險的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guī)定辦理。
第5篇 北京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通用
第一章 可保財產
第一條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均可做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xù)。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與他人共有的本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
本條所指被保險人為參加保險的城鄉(xiāng)居民(下同)。
本條所指保險人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不保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一、房屋及附屬設備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yè)所使用的財產和待銷商品
五、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紀念幣、獎章、獎牌、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寵物、花、樹、魚、蟲、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六、煙酒、食品、糧食、農副產品、藥品、化妝品
七、游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象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財產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tài)下的財產。
第三章 保險期限
第三條 保險期限分為一年、三年、五年期、長效還本保險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辦理投保手續(xù)并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guī)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四條 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guī)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五章 保險費
第五條 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選擇,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收費標準請詳見附表。
第六章 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人僅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fā)生以上災害事故時,為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以及在施救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fā)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單第六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七、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筑、危險建筑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八章 退保
第八條 非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未屆保險期滿中途不辦理退保手續(xù)。
第九條 凡投保人選擇一年、三年、五年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保險期滿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保險期滿后,若不退保,投保人應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本金,就根據非還本家財險費率計收本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應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
第十條 投保人選擇長效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長效還本保險期為八年有效,八年保險期滿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二、長效還本保險期滿五年以上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要視本保險年度內是否出險而不定期,若本保險年度內出險,發(fā)生賠款的要按短期計費標準計收(見短期計費標準表計算),從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險年度內未出險,未發(fā)生賠款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將保險本金全數(shù)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期不滿五年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依照本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出險當?shù)氐氖袌鲋刂脙r,并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款,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如保險單上未列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額按以下比例計算賠償衣著及床上用品按20%計算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第十二條 依本條款第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直接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施救并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確定損失、查勘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 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示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提供損失情況,如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償,并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fā)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發(fā)行或違反本條款的各項義務和規(guī)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以后,該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
非還本形式的保險若在保險期內累計賠款彀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退還終止日至屆滿日的保險費。
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單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險金額仍全額有效。
本條所述各種情況,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條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保險人有權根據銀行同期儲蓄利率的變動,相應調整費率或保險金額,并告知被保險人。
第十二章 保險仲裁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家庭財產險附加盜竊險條款
本保險為家產財產險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財產險的基礎上,經保險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財產附加盜竊險,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財產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茲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規(guī)定附加盜竊保險。
一、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為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故意行為、或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因順手偷摸、窗外鉤物等無法證明外來人員盜竊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按照保險單所列財產項目分項承保、分項理賠。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要保存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如實報案,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否則如保險人無法確定保險責任及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五、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衩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償金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的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補償。
六、本附加險的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guī)定辦理。
第6篇 北京市工傷保險條例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號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已經2011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有依照《條例》和本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市和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和區(q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衛(wèi)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工傷保險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工傷保險具體政策和管理制度,規(guī)劃、選擇并公布工傷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工傷保險費,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以及與工傷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書面協(xié)議等工作。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行業(yè)差別費率及行業(yè)內費率檔次,結合本市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確定并公布本市適用的行業(yè)內費率浮動檔次。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情況,在所屬行業(yè)適用的費率浮動檔次內,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tǒng)籌。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的具體支付項目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要求認定工傷的,應當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時限,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提交材料,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附具相關證明:
(一)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附具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證明
(二)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意外傷害證明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四)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附具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記錄
(五)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附具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六)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附具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fā)診斷證明。
職工死亡的,應當同時附具死亡證明。
第九條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在申請工傷認定前依法解決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第十條 醫(yī)療機構、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歷、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等醫(yī)學文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有關機構重新出具。
第十一條 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補正全部材料。
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工傷認定申請不屬于本轄區(qū)管轄的,應當及時報請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認定程序終止。
工傷認定程序終止的,申請人在《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有權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調查核實:
(一)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xiàn)場
(二)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制作筆錄
(三)采用記錄、復印、錄音、錄像等方式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
第十四條 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等醫(yī)學文件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在工傷認定決定中載明傷害部位。
工傷職工認為工傷或者職業(yè)病直接導致其他疾病并提供工傷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或者職業(yè)病直接導致疾病的診斷證明書的,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工傷認定決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本市逐步建立先康復后鑒定、醫(yī)療和康復并重的工傷康復制度。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認為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qū)、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書面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工傷職工需要進一步做醫(yī)學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工傷醫(yī)療機構進行相關醫(yī)學檢查。檢查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區(qū)、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shù)焦o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安裝、配置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按照《條例》規(guī)定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具體時限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申請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應當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q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供養(yǎng)親屬身份證明、經濟狀況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工死亡職工與供養(yǎng)親屬的關系證明、因工死亡職工工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的,其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退休的工傷人員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障事務機構發(fā)放。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向該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新的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原用人單位和新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按照原渠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八條 被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yè)病的職工,現(xiàn)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現(xiàn)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現(xiàn)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者醫(yī)療機構拒絕提供或者未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冒用參保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二)編造住院、康復、配置事實,制作虛假病歷、檔案的
(三)將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藥品或者診療、康復服務、配置項目納入基金結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工傷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解除服務協(xié)議,5年之內不得與其簽訂服務協(xié)議。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克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工傷職工或者其供養(yǎng)親屬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直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條例》規(guī)定有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的,參照《條例》和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號令發(fā)布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第7篇 北京合同糾紛律師王志濤解讀涉外保險合同相關特征有關問題
涉外保險合同是具有某種涉外因素的保險關系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種明確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xié)議,是涉外經濟合同的一種主要類型。那么,涉外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呢?今日王志濤律師為您解讀涉外保險合同相關特征有關問題。
涉外保險合同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涉外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應當具有某種涉外因素,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或是從事涉外活動的中國的法人或自然人都是其中的涉外因素。但中國的從事涉外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并不都是涉外保險合同。只有投保人就與其涉外活動有關的保險標的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才能構成涉外保險合同。
對于涉外保險合同,這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并不得損害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但涉外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包括選擇外國法律。同時可以適用國際保險慣例,包括適用外國保險條款。
涉外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不管保險標的是否遭受保險事故,保險人都履行了保障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但王志濤律師在這里表示,個別涉外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發(fā)生災害事故所致的經濟損失是偶然的,因而它的保障性是相對的。但如果就涉外保險合同所保障的保險標的的整體來說,保險標的遭受災害事故而致?lián)p失,又是客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保險人支付給被保險人賠款(或給付)是一定會發(fā)生的。從這一意義來講,涉外保險合同的保障性是絕對的。涉外保險合同的保障性特點,是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訂涉外保險合同的基本條件。
涉外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就稱為雙務合同。如果只有一方享受權利而他方只負義務的,稱為單方合同。涉外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相互關聯(lián)和互為因果的關系。
涉外保險合同是對價有償合同
對價有償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的轉移是有代價的,如果被保險人要得到保險人對標的給予保障的權利,必須向保險人繳付保險費,而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在保險標的受損后,就須盡賠償?shù)牧x務。涉外保險合同以對價有償為其必要條件,但是過份強調等價,會使人們不易理解涉外保險合同的特點。這里的等價實際上亦指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應當按價值規(guī)律調節(jié)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體間的交換關系。
涉外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
在簽訂涉外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將作為訂約依據的主要情況和條件,誠實無保留地告訴對方,雙方在真實的基礎上考慮決定。投保人對于訂立涉外保險合同的重要事項,如有不真實或者遺漏,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合同的效力。長期以來,形成了一條公認的、以最大誠信作為訂立保險合同,尤其涉外保險合同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涉外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與協(xié)商合同是相對的。協(xié)商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在意愿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附合合同則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對合同作取與舍的決定。涉外保險合同亦屬于附合合同。
律師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