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
第1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09——2702) 第2篇北京游客出境旅游合同 第3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第4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書 第5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一) 第6篇北京出境旅游合同 第7篇北京出境旅游合同書 第8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 第9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書范本 第10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21--2702) 第11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二)(2020版) 第12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03--2702) 第13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21——2702) 第14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樣式 第15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一)(2020版) 第16篇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二)
第1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09——2702)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業(yè)務的旅行社(簡稱組團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法律法規(guī)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和《專用條款》各條款。合同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組團社保存復寫聯(lián)。
3.名詞解釋:
(1)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組團社負責組織旅游團隊并將其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或香港、澳門等地區(qū)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接待社為旅游者提供的簽證代辦、客票代訂、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綜合性旅游服務活動。
(2)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在出發(fā)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組團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體旅游服務的行為不屬于轉團。
(3)脫團: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實際損失:是指因違約所實際導致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雙方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fā)生的,影響旅游行程的列車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誤或取消、惡劣天氣變化、交通堵塞、重大禮賓活動等事件。
4.雙方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其中書式、郵件、傳真等能夠以有形形式長久保存的證據證明力要明顯優(yōu)于口頭、電話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務熱線電話: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組團社。
(二)有權要求組團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組團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
(六)有權拒絕組團社的擅自轉團行為。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信息,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
(二)應當保證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的簽證或簽注要在行程期間內有效。
(三)應當參加行前說明會,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在自由活動期間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對組團社的服務活動或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在行前解約或行程結束后積極協(xié)助組團社辦理銷簽手續(xù)。
(五)應當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遵守我國及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組團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脫團,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七)行程中發(fā)生糾紛,應當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
第三條 組團社的權利
(一)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
(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
(三)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務,有權在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四)有權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權制止旅游者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律法令、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條 組團社的義務
(一)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含有“出境旅游業(yè)務”經營范圍的《營業(yè)執(zhí)照》(服務網點應當同時出示設立社和自身的《營業(yè)執(zhí)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書面告知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自費項目和價格,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費用后向旅游者開具發(fā)票。
(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統(tǒng)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并應當將旅游者不參加統(tǒng)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的情況寫入《專用條款》。
(三)應當對旅游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并向旅游者推薦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須知》,書面如實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慣例及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國家規(guī)定要求的領隊人員,并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第2篇 北京游客出境旅游合同
2022北京游客出境旅游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出境旅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出境組團旅游服務
關系適用本合同。
本合同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
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專用條款》第四條。
本合同中旅游者簡稱為甲方,出境旅游組團社簡稱為乙方。
2、填寫本合同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乙方保存復寫聯(lián),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甲方在簽訂合同前請問清行程有關事宜。
4、甲方請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guī)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旅游者(甲方):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第3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锻ㄓ脳l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yè)內通行適用的規(guī)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lián)。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27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guī)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4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并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游手續(xù)
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手續(xù):□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fā)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周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出境旅游行程表》中詳細注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采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游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游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游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游者補足。
2. 解除合同 ,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
3.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于旅游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游者簽收確認,并仍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 管轄權 的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xié)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yè)務 經營許可證 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一)
合同編號:
旅游者:
出境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監(jiān)制
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出境旅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適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專用條款》第四條。本合同中旅游者簡稱為甲方,出境旅游組團社簡稱為乙方。
2、填寫本合同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乙方保存復寫聯(lián),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甲方在簽訂合同前請問清行程有關事宜。
4、甲方請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拆電話:65275315。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guī)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fā)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qū))旅游線路: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xié)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其他約定
通用條款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fā)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xù)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xié)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qū)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xù)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xù)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xié)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fā)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xù)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fā)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出發(fā)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4)出發(fā)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fā)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換匯規(guī)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第6篇 北京出境旅游合同
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出境旅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適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專用條款》第四條。本合同中旅游者簡稱為甲方,出境旅游組團社簡稱為乙方。
2、填寫本合同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乙方保存復寫聯(lián),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甲方在簽訂合同前請問清行程有關事宜。
4、甲方請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 證據 。
北京 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拆電話:65275315。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guī)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旅游者(甲方):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fā)地點及時間: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qū))旅游線路: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
住宿標準:_____。
餐飲標準:_____。
購物安排:_____。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 解除合同 。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 管轄權 的國內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 申訴 ,協(xié)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fā)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 營業(yè)執(zhí)照 》和《出境旅游組團社 經營許可證 》。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xù)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xié)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 違約責任
1、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qū)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xù)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xù)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xié)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賠償標準 》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fā)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xù)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fā)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出發(fā)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4)出發(fā)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fā)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 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換匯規(guī)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第7篇 北京出境旅游合同書
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出境旅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出境組團旅游服務
關系適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專用條款》第四條。本合同中旅游者簡稱為甲方,出境旅游組團社簡稱為乙方。
2、填寫本合同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乙方保存復寫聯(lián),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甲方在簽訂合同前請問清行程有關事宜。
4、甲方請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
管理
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拆電話:65275315。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guī)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旅游者(甲方):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fā)地點及時間: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qū))旅游線路: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
住宿標準:_____。
餐飲標準:_____。
購物安排:_____。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____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____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xié)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
民法
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____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
保險
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fā)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
行政管理
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
經營
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xù)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xié)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qū)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xù)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xù)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xié)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fā)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xù)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fā)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出發(fā)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4)出發(fā)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fā)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 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換匯規(guī)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第8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xié)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tǒng)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fā)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xù)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fā)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xù)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xù)的,或代辦的手續(xù)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fā)時或出發(fā)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fā)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 換匯規(guī)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 用條 款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 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
第二條 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 。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 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 (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 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fā)地點及時間: 。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 元(人民幣)/人,兒童( 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 元(人民幣)/人,總計為 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 。
(十二)住宿標準: 。
(十三)餐飲標準: 。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 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
第四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 種方式:
1、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xié)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xié)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
旅游者(簽章): 旅行社(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證照號碼: 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第9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書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锻ㄓ脳l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yè)內通行適用的規(guī)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lián)。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27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guī)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xié)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tǒng)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fā)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xù)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fā)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xù)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xù)的,或代辦的手續(xù)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fā)時或出發(fā)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fā)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 換匯規(guī)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fā)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種方式:
1.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xié)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xié)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簽章):_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第10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21--270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yè)內通行適用的規(guī)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 社保 存復寫聯(lián)。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 證據 。
北京 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27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guī)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 法規(guī) 和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xié)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 營業(yè)執(zhí)照 》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出境旅游組團社 經營許可證 》。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tǒng)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fā)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xù)的費用;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 合同法 》第63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4.游覽費;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6.團隊簽證費;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fā)生的費用;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4.護照費;5.境內地面服務費;6.出境機場稅;7.國內段交通費;8.境外小費;9.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 醫(yī)療費 、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 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 違約金 。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xù)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xù)的,或代辦的手續(xù)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 保證金 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賠償標準 》規(guī)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 解除合同 ,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fā)時或出發(fā)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fā)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 換匯規(guī)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fā)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 轉讓合同 選用第______種方式:
1.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xié)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 管轄權 的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xié)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簽章):_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訂
第11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二)(2020版)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锻ㄓ脳l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yè)內通行適用的規(guī)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 社保 存復寫聯(lián)。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 證據 。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27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guī)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 法規(guī) 和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xié)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 營業(yè)執(zhí)照 》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出境旅游組團社 經營許可證 》。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tǒng)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fā)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xù)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 合同法 》第63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fā)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 醫(yī)療費 、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 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 違約金 。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xù)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xù)的,或代辦的手續(xù)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 保證金 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賠償標準 》規(guī)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 解除合同 ,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fā)時或出發(fā)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fā)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換匯規(guī)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組團旅行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第二條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fā)地點及時間:。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為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第四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 轉讓合同 選用第種方式:
1、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xié)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 管轄權 的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xié)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其他約定。
旅游者(簽章):旅行社(簽章):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證照號碼: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第12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03--270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锻ㄓ脳l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yè)內通行適用的規(guī)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lián)。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27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guī)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第13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21——2702)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業(yè)務的旅行社(簡稱組團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法律 法規(guī) 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和《專用條款》各條款。合同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組團 社保 存復寫聯(lián)。
3.名詞解釋:
(1)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組團社負責組織旅游團隊并將其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或香港、澳門等地區(qū)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接待社為旅游者提供的簽證代辦、客票代訂、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綜合性旅游服務活動。
(2)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在出發(fā)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組團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體旅游服務的行為不屬于轉團。
(3)脫團: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實際損失:是指因違約所實際導致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雙方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fā)生的,影響旅游行程的列車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誤或取消、惡劣天氣變化、交通堵塞、重大禮賓活動等事件。
4.雙方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作為投訴憑據、索賠 證據 。其中書式、郵件、傳真等能夠以有形形式長久保存的證據證明力要明顯優(yōu)于口頭、電話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務熱線電話: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組團社。
(二)有權要求組團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組團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
(六)有權拒絕組團社的擅自轉團行為。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信息,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
(二)應當保證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的簽證或簽注要在行程期間內有效。
(三)應當參加行前說明會,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在自由活動期間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對組團社的服務活動或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在行前解約或行程結束后積極協(xié)助組團社辦理銷簽手續(xù)。
(五)應當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遵守我國及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組團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脫團,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七)行程中發(fā)生糾紛,應當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
第三條 組團社的權利
(一)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
(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
(三)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務,有權在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四)有權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權制止旅游者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律法令、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條 組團社的義務
(一)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含有“出境旅游業(yè)務” 經營范圍 的《 營業(yè)執(zhí)照 》(服務網點應當同時出示設立社和自身的《營業(yè)執(zhí)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書面告知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自費項目和價格,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費用后向旅游者開具發(fā)票。
(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統(tǒng)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并應當將旅游者不參加統(tǒng)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的情況寫入《專用條款》。
(三)應當對旅游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并向旅游者推薦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須知》,書面如實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慣例及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國家規(guī)定要求的領隊人員,并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七)行程中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八)應當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者的投訴,在旅游者遇到困難時應當履行協(xié)助義務。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1.代辦簽證等證件、手續(xù)的必要費用;2.境內口岸往返境外的交通客票費;3.境外游覽期間交通客票費;4.餐飲、住宿費(不含酒水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5.游覽費:含非自費項目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6.旅游服務費:含組團社、境外接待社及其服務人員的服務費;7.境外機場稅/費;8.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1.旅游者自行辦理有關手續(xù)的費用;2.非合同約定行程發(fā)生的費用;3.自費項目有關費用;4.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5.護照費;6.境內地面服務費;7.出境機場稅;8.境內段交通費;9.境外小費;10.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 醫(yī)療費 、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11.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12.“(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責任約定
(一) 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 違約金 ,但累計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2)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組團社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明確表示放棄某一旅游項目后又要求組團社安排相應服務的,或超出合同約定要求組團社增加服務的,相應費用和可能無法安排相應服務的責任應當自行承擔。
2.組團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xù)或行程中,組團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xù)的,或代辦的手續(xù)因組團社過錯存在瑕疵的,組團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組團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擅自將旅游者轉團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旅游者還有權在出發(fā)前 解除合同 。
(3)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擅自改變旅游行程(“第六條(五)3”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游覽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服務標準降低的,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未能補救或超過三分之一的團隊成員不同意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的,每次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5)無正當理由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的,應當承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6)組團社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在受托范圍內享有組團社的權利并承擔組團社的義務。接待社有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由組團社向旅游者承擔責任。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或故意擴大損失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行前解約責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約責任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本日)通知組團社,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2)未提前15日通知組團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約,應當按照“(2)”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違約金和損失后,應當一次性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組團社的行前解約責任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擔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自行承擔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組團社應當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延期出團或更改行程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對方解約,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責任。
(四)行程中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約、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或脫團的,組團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按照領隊或導游規(guī)定的時間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2.組團社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約,否則應當按照“第六條(一)2(5)”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
(五)其他責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問題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調整等其他非組團社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限制出入境或扣留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和費用,組團社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組團社代訂的航空客票執(zhí)行的是團體優(yōu)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載有客票限制使用條件的《行程單》等書面資料。客票限制使用條件中明確規(guī)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約后客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響旅游行程或服務標準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補救措施應當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組團社決定,但應當就發(fā)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況以及據以做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或證據。因采取補救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退還旅游者。
第七條 合同生效 與組成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體確定的應當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體為準。
經組團社蓋章的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變更或補充協(xié)議,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并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游手續(xù)
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手續(xù):□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fā)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周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出境旅游行程表》中詳細注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采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游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游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游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游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
3.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于旅游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游者簽收確認,并仍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 管轄權 的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xié)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yè)務 經營許可證 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樣式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fā)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qū))旅游線路: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xié)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fā)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xù)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xié)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qū)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xù)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xù)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xié)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fā)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xù)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fā)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出發(fā)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4)出發(fā)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fā)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 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換匯規(guī)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第15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一)(2020版)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fā)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qū))旅游線路: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____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xié)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其他約定
通用條款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fā)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xù)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xié)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qū)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xù)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xù)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xié)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fā)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____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xù)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fā)前____日(含)至____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出發(fā)前____日(含)至____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4)出發(fā)前____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fā)前____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xù)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____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jié)、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換匯規(guī)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6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二)
合同編號: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訂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yè)內通行適用的規(guī)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lián)。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qū)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27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guī)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fā)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xié)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tǒng)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fā)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xù)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fā)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xù)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xù)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xù)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jié)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xù)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xù)的,或代辦的手續(xù)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xù),并承擔補辦手續(xù)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fā)時或出發(fā)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fā)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fā)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fā)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fā)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換匯規(guī)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xù),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組團旅行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第二條旅游手續(xù)
以下旅游手續(xù)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fā)地點及時間:。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為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第四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種方式:
1、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fā)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xié)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xié)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其他約定。
旅游者(簽章):旅行社(簽章):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證照號碼: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