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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掘進副礦長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開拓、掘進過程中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掘進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礦長應科學安排、合理組織煤礦開拓、掘進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加強對分管科室、區(qū)隊的領導,協(xié)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根據煤礦的長遠規(guī)劃、接續(xù)計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4條組織制定井巷維修制度等掘進系統(tǒng)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制掘進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7條 每月至少協(xié)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一次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開拓、掘進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堅持開展煤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負責煤礦開拓、掘進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監(jiān)督掘進區(qū)隊“掘進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的落實情況。
第13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4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未及時組織進行開拓、掘進系統(tǒng)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對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煤礦企業(yè)在開拓、掘進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掘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未按規(guī)定協(xié)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的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實際情況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分管的有關科室、區(qū)隊不能協(xié)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掘進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未落實煤礦開拓、掘進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未及時編制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分管的職能科室、區(qū)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掘進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6條未制定井巷維修制度,不能保證巷道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的安全,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fā)現或得知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掘進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在分管科室、區(qū)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掘進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2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行政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范例
1、搞好辦公室、庫房、居民區(qū)的防火和煤氣安全的管理工作,以避免災害的發(fā)生。在礦長領導下,對自己所分管的業(yè)務系統(tǒng)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加強房屋的修繕和危房的改造,疏通溝、涵洞,確保雨季防洪安全。
3、搞好職工食堂的清潔衛(wèi)生,防止食物和飲水中毒,預防流行性疾病。
4、搞好職工醫(yī)療和職業(yè)病防治工作。發(fā)生工傷要積極組織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5、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3篇 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xié)助礦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二、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guī)、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定期檢查執(zhí)行情況。
三、協(xié)助礦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四、監(jiān)督、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班組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fā)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礦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定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六、發(fā)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4篇 開拓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新)
1、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在礦長領導下,對井巷生產全過程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定期召開工掘專業(yè)會議,在布置、總結、檢查工掘工作時,要總結檢查、布置安全工作。
3、參加生產例會,解決開拓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4、嚴格按井巷作業(yè)規(guī)程組織開拓、掘進工作,達不到作業(yè)規(guī)程標準要求不準施工。
5、嚴格組織每月、每旬、每日的井巷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不合格井巷工程不準驗收;峻工驗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工程,必須返工,達到驗收標準。
6、負責組織實施除礦井總回風巷以外的巷道貫通管理工作。
7、負責礦井外委開拓隊組的安全管理。
8、參加全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并按分管范圍負責組織實施。
第5篇 工程師技術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xié)助礦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技術系統(tǒng)的安全工作負責,具體領導和支持生產技術部門開展工作。
二、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積極采用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措施。
三、審核本礦山安全技術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
四、在新、改、擴建項目、新裝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時,做到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負責組織工藝方面的安全檢查,及時改進技術上存在的問題。
六、參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力量落實整改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措施。
七、配合安全管理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八、負責組織制定生產崗位的塵毒等有害物質的治理方案、規(guī)劃,使之達到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標準。
第6篇 副礦長安監(jiān)處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
2、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jiān)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
3、協(xié)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業(yè)務部門、人員的業(yè)務保安、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實情況。
4、參加礦長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5、組織編制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協(xié)助礦長編制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并組織實施。
6、每旬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jiān)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7、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8、經常深入井下現場,組織安全、質量大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9、組織或受礦長委托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10、及時監(jiān)督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11、審查、監(jiān)督各單位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12、負責監(jiān)督對安全監(jiān)察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從業(yè)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政治、業(yè)務學習,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13、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14、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和措施,并落實到科室、班、組和安監(jiān)員。
15、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16、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7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安全副礦長
1、 安全副礦長在企業(yè)負責人和礦長直接領導下,在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完成礦的安全目標。
2、 安全副礦長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當安全與生產發(fā)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并教育職工在安全情況下進行生產。
3、 安全副礦長每周要下井帶班2-3次,要經常下井,每周要下井3次以上,督促檢查井下作業(yè)地點的安全生產,負責檢查全礦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業(yè)務保安制的執(zhí)行情況。
4、 安全副礦長要抓好礦分管部門的安全質量工作,適時組織安全生產競賽活動,不斷改造生產環(huán)境和勞動條件,實現安全生產。
5、 安全副礦長要抓好本礦工人培訓教育,要對經常發(fā)生的事故進行警示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
6、 安全副礦長要組織有關人員開展定期安全檢查,對查出來的隱患,要“三定”處理,積極參加上級檢查部門進行安全檢查,落實解決問題。
7、 安全副礦長對生產中出現的重大隱患,要及時匯報,組織有關部門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解決,防止事故發(fā)生。
8、 安全副礦長對單位發(fā)生重大事故時,必須親臨現場,組織施救,并按“四不放過”原則,親自參加追查處理。
9、 安全副礦長要參加班前會,掌握班組工人上班情況,特別對新入礦的工人要派老工人幫助,對探親返礦立即上班和休息不好立即上班的工人,要采取措施,給予幫助。
10、 安全副礦長在工作中能制止一次事故,減少損失要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
第8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機電副礦長
一、在礦長的領導下,對機電管理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按照上級規(guī)定和本礦實際建立健全機電安全管理的各種制度,認真抓好落實,集中精力抓好機電安全管理。
三、負責完善機電、提升、運輸各大系統(tǒng)安全設施并定期組織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安全設施靈敏可靠。
四、按時參加安全辦公會,及時向礦長匯報分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組織召開機電管理的各種專業(yè)例會,制定工作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五、負責組織機電提升運輸方面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和驗收,組織好年度大型設備的檢修和機房、硐室達標活動,不斷提高機電設備的完好標準。
六、經常深入井下車間,定期組織并參加機電安全檢查,對存在問題認真組織整改,杜絕設備帶病運轉和井下電器設備失補。
七、負責全礦通訊工作管理,確保井上下,礦內外通訊線路暢通。
八、負責抓好機電提升運輸管理人員及要害工種培訓計劃的實施,不斷提高機電技術水平。支持和鼓勵機電技術人員的發(fā)明革新和創(chuàng)造,及時表彰獎勵機電管理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促進管理水平提高。
九、協(xié)助礦長認真落實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發(fā)生事故時要立即趕赴現場參加搶救,事故后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擴大和重復發(fā)生的措施,并認真實施。
十、對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定的指示、命令,有權拒絕或暫緩執(zhí)行,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9篇 礦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總工程師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礦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專業(yè)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總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面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3條 組織編制礦井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認真組織研究、制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xù)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xù)正常,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5條 負責編制(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并做到合理開發(fā)、三量平衡。
第6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系統(tǒng)設計、采區(qū)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qū)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8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 積極在本單位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jiān)控系統(tǒng)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 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制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協(xié)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組織編制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總工程師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fā)生意外,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煤礦發(fā)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4條 煤礦生產技術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編制(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fā)、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xù)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xù)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系統(tǒng)設計、采區(qū)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8條 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水淹區(qū)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采煤、掘進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違反有關規(guī)定,審查中沒有發(fā)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人身受傷害或企業(yè)財產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fā)現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報表等缺少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F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0篇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副礦長負責機電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guī)章制度。
2.負責編制機電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3.組織制定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參與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
4.監(jiān)督檢查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負責礦井提升、運輸系統(tǒng)和礦井供電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
6.負責礦井提升、運輸設備和主要通風機、壓風機、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發(fā)電機及選煤廠等設備的安全運行。
7.負責局部通風機“三專兩閉鎖”和掘進工作面雙風機自動切換安裝工作;負責高溫熱害礦井降溫系統(tǒng)的設備選型和安全管理。
8.組織制定礦井提升、運輸、供電系統(tǒng)技術改造方案;組織制定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
9.負責建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應急排水系統(tǒng)。
10.組織制定礦年度機電運輸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開展礦井停產檢修工作。
11.負責落實礦機電運輸設備、材料的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機電設備、設施日常檢修、檢查維護工作,及時消除電氣設備失爆、失保等事故隱患。
12.負責淘汰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和規(guī)程要求的機電設備、材料,杜絕非防爆、非阻燃、無煤安標志(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入井。
13.組織制定極端天氣條件下礦井供電安全保障措施。
14.組織制定礦機電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15.組織開展主副井提升、電氣防爆、供用電安全、斜巷運輸等專項檢查。
16.查處并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17.參與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開展礦井聯合排水試驗。
18.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19.參加礦安全辦公會議,匯報機電運輸事故隱患,并提出整改方案。
20.參與制定礦井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21.參與應急救援演練;每年組織開展1次礦井無計劃停電應急救援演練。
22.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11篇 后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礦長領導下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并對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按照上級及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抓好落實,集中精力抓好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三、按照規(guī)定及時參加安全辦公會,及時向礦長匯報后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問題,并提出今后改進意見和措施,主動提出后勤安全管理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四、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時排查生活服務范圍的不安全隱患,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傾聽職工對兩堂一舍,生活的反映,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按上級規(guī)定完成下井和抓“三違”指標。
五、負責兩堂一舍的質量達標工作,抓好衛(wèi)生管理,杜_物中毒,減少疾病傳染,樹立為一線職工服務的思想,搞好生活服務,保證職工吃、住、用滿意,使職工具有健康身體、飽滿熱情地投入安全生產。
六、負責抓好多種經營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確保多種經營公司的安全生產。
七、參與礦重大事故的分析處理,并協(xié)助礦長做好善后工作。
第12篇 生產、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全面負責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努力實現“雙零”目標。
2、制定各種安全措施和實施辦法,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法規(guī)。
3、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負責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組織職工認真學習。
5、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和排除礦井存在的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6、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促進安全生產。
7、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和索賠事務。
8、認真?zhèn)鬟_學習和整改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和整改通知書。
第13篇 經營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經營副礦長是煤礦礦用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的主要負責人。經營副礦長要掌握礦用物資、設備的管理要求,熟悉維簡費、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等規(guī)定。經營副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保證煤礦采購的礦用物資、設備證件齊全、質量合格、供應及時。
一、崗位職責
第1條應在分工范圍內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礦用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認真執(zhí)行有關規(guī)程、標準、技術規(guī)范等規(guī)定。
監(jiān)督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加強對相關科室的領導,協(xié)調好相關的工作,積極支持采掘一線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物資、資金、設備等供應問題,不得影響現場使用。
二、責任追究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營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6條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經營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經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 經營副礦長因為自身原因,不能保證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8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9條 采購的礦用物資、設備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經營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不能協(xié)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經營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經營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經營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13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4篇 安全副礦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xié)助礦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二、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guī)、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定期檢查執(zhí)行情況。
三、協(xié)助礦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四、監(jiān)督、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班組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fā)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礦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定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六、發(fā)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15篇 防突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礦井防突安全工作負安全監(jiān)督及管理責任。對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2、貫徹“五同時”原則,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3、組織檢查防突方面的安全隱患,并督促檢查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4、組織制定防突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5、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防突安全形勢,及時解決防突安全中存在的問題。
6、對井下存在的防突安全隱患及問題,必須堅持停產整改、督促檢查、安全生產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