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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定 第2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規(guī)定技術要求 第3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規(guī)定 第4篇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定 第5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定技術交底 第6篇起重吊裝作業(yè) 安全操作措施 第7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規(guī)定技術交底 第8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安全操作要點 第9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規(guī)定技術交底 第10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技術交底 第11篇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操作措施 第12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定技術要求 第13篇起重吊裝作業(yè)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第14篇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技術交底
第1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商丘運河中段北岸小區(qū)(海亞春天)一期工程七標段18#、22#樓
施工單位 | 黑龍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建設單位 | 商丘海亞置業(yè)有限公司 | ||||||||||||||||||||||||||||||||||||||||||||||||||||||||||||||||||||||||||||||||||||||||||||||||||||||||||||||||||||||||
設備名稱 | 塔式起重機 | 作業(yè)內容 | 基礎施工 | ||||||||||||||||||||||||||||||||||||||||||||||||||||||||||||||||||||||||||||||||||||||||||||||||||||||||||||||||||||||||
交底部門 | 交底人 | 施工期限 | 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 |||||||||||||||||||||||||||||||||||||||||||||||||||||||||||||||||||||||||||||||||||||||||||||||||||||||||||||||||||||||||||
交底內容: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 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網,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 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guī)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表 1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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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規(guī)定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可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guī)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表1:
電壓(kv) 安全距離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m) | 1.0 | 1.5 | 2.0 | 4.0 | 6.0 |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起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表2與繩經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 10以下 | 10~20 | 21~26 | 27~36 | 36~40 |
最少繩卡數(個) | 3 | 4 | 5 | 6 | 7 |
繩卡間距(mm) | 8. | 140 | 160 | 220 | 240 |
21.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3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劑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表3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 安全系數 | 鋼絲繩規(guī)格 | |||||
6×19+1 | 6×37+1 | 6×61+1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以下 | 12 | 6 | 22 | 11 | 36 | 18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7以上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表4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準則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折減系數 | 85 | 75 | 70 | 60 | 50 | 報廢 |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⒈5~⒉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第3篇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安全操作要點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兼職起重工(掛鉤工)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 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zhí)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二、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fā)現(xiàn)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禁止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三、 起重物體必須根據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
四、 吊運物件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穩(wěn)。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各種物件起重前應進行試吊,確認可靠后方可吊運。
五、 使用三腳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使用千斤頂,必須上下墊牢,隨起隨墊,隨落隨抽墊木。
六、 使用滾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jiān)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七、 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物件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八、 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十不吊”規(guī)定。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器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帶棱角快口物件尚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損或割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體未采取措施不撥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九、 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十、 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fā)現(xiàn)捆縛松動或吊運工具發(fā)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有僥幸心理。
十一、 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版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面傾斜方向站立。
十二、 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十三、 吊運物件如有油污,應將捆縛處油污檫凈,以防滑動。
十四、 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yè)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分布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相隔距離,不得碰撞。
十五、 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穩(wěn),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到時,才可松綁卸物。
十六、 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起吊、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十七、 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夾位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穩(wěn),不使互相碰撞。
十八、 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guī)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穩(wěn),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wěn)。
十九、 如有其他人員協(xié)同起重掛鉤作業(yè)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和吊運,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二十、 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檫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yǎng),加強保管。
第4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商丘運河中段北岸小區(qū)(海亞春天)一期工程七標段18#、22#樓
施工單位
黑龍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建設單位
商丘海亞置業(yè)有限公司
設備名稱
塔式起重機
作業(yè)內容
基礎施工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月日 至年月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容: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 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網,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
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guī)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表 1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表2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21.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斷絲根數達到
或超過表3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表3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
安全系數
鋼絲繩規(guī)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表4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
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的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補充作業(yè)指導內容:
第5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規(guī)定技術要求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分項工程名稱
施工部位
內容: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
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
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
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
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
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
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
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
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
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
現(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
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
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
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
重物應栓拉繩 。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做反向
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
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
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
規(guī)定。
表1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
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
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
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
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
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
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表2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21.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3
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
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表3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安全系數
鋼絲繩規(guī)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表4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
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
運轉后進行。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的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
補充內容:
第6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規(guī)定技術交底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 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網,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
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guī)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表 1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m) | 1.0 | 1.5 | 2.0 | 4.0 | 6.0 |
表 2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 10以下 | 10~20 | 21~26 | 28~36 | 36~40 |
最少繩卡數(個) | 3 | 4 | 5 | 6 | 7 |
繩卡間距(mm) | 80 | 140 | 160 | 220 | 240 |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表3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 安全系數 | 鋼絲繩規(guī)格 | |||||
6×19+1 | 6×37+1 | 6×61+1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以下 | 12 | 6 | 22 | 11 | 36 | 18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7以上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鋼絲繩表面銹蝕 或磨損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折減系數 | 85 | 75 | 70 | 60 | 50 | 報廢 |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第7篇 起重吊裝作業(yè) 安全操作措施
(1)凡參加吊裝的施工人員都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并聽從指揮,統(tǒng)一行動,確保設備吊裝的安全可靠。
(2)開始吊裝前,吊裝人員必須詳細檢查被吊設備捆綁是否牢固,是否找準重心,吊點、吊環(huán)焊接是否牢固,必須具有保險系數。
(3)設備及構件吊升時應平穩(wěn),避免振動或擺動。在設備構件就位前,嚴禁解開索具。
(4)任何人不準隨同吊裝設備或吊裝機具升降。
(5)吊裝設備或構件時,在作業(yè)范圍內應設警戒線并有明顯的標志,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在吊裝時,施工人員不準在設備或構件下面及受力索具附近停留。
(6)嚴禁在風速6級及以上時進行吊裝工作。
(7)不得在霧天及雨天吊裝設備。夜晚進行吊裝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8)在吊裝過程中,如因故中斷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不得使設備或構件懸空長時間停留。
(9)薄壁、細長的設備或構件運輸或吊裝時,應適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相臨物體位移產生變形,吊裝時應有專人觀察,嚴禁人員入內。
第8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規(guī)定技術交底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 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網,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
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guī)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表 1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表 2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21.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3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表3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
安全系數
鋼絲繩規(guī)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表4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
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的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第9篇 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定
1、大型吊裝工程,應編制有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向參加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吊裝作業(yè)應指派專人統(tǒng)一指揮,參加吊裝的起重工要掌握作業(yè)的安全要求,其他人員要有明確分工。
3、吊裝作業(yè)前必須嚴格檢查起重設備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進行試吊。
4、各種起重機具不得超負荷使用。
5、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安全吊裝要求。
6、地錨要牢固,纜風繩子不得綁扎在電桿或其他不穩(wěn)定的物件上。
7、吊裝前要備用一臺發(fā)電機組,以防停電。作業(yè)中遇有停電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將重物落至地面,不得懸在空中。
8、輪胎式起重機應安全操作規(guī)程如下:
①作業(yè)地面應堅實平整,支腳必須支墊牢靠,回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升降應同步,并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②吊起重物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cm左右,停機檢查制動器靈敏性和可靠性以及重物綁扎的牢固程度,確認情況正常后,方可繼續(xù)工作。作業(yè)中不得懸吊重物行走;
③起升或降下重物時,速度要均勻、平衡、保持機身的穩(wěn)定,防止重心傾斜。嚴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④配備必要的滅火器,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易燃品。雨天作業(yè),制動帶淋雨打滑時,應停止作業(yè);
⑤在輸電線路下作業(yè)時,起重臂、吊具、輔具、鋼絲繩等與輸電線的距離要符合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輸電路電壓在1kv以下時最小距離1.5m; 1~35 kv時最小距離3m;大于60kv時最小距離0.01×(v-50)+3m;
⑥工作完畢,應將機車停放在堅固的地面上,吊鉤收起,各部制動器剎牢,操縱桿放到空擋位置。
9、龍門架安全操作規(guī)程如下:
①龍門架制作(拼裝)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組織檢查驗收;
②移動式龍門架除進行靜載試驗外,還應等載在軌道上往返運行一次,檢查龍門架在移動中的變形以及軌距、軌道平整度等情況;
③吊起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將重物提高到可能遇到的障礙物0.5m以上,運行時被吊重物不得左右搖擺;
④牽引移動的跨墩龍門架,在行走時兩側牽引卷揚機必須同時、同速啟動和運行;
⑤開動和停止電動機,應緩慢平衡地操縱控制器,作后向移動時,必須等機、物完全停穩(wěn)后方可操作;
⑥龍門架拆除時,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10、千斤頂頂升重物必須在重心位置,放置千斤頂的臺座必須堅固可靠;在頂升過程中,千斤頂出現(xiàn)故障時,應在重物支墊穩(wěn)固后,再取出修理;用多臺千斤頂起升同一重物時,動作應同步、均衡。
第10篇 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操作措施
(1)凡參加吊裝的施工人員都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并聽從指揮,統(tǒng)一行動,確保設備吊裝的安全可靠。
(2)開始吊裝前,吊裝人員必須詳細檢查被吊設備捆綁是否牢固,是否找準重心,吊點、吊環(huán)焊接是否牢固,必須具有保險系數。
(3)設備及構件吊升時應平穩(wěn),避免振動或擺動。在設備構件就位前,嚴禁解開索具。
(4)任何人不準隨同吊裝設備或吊裝機具升降。
(5)吊裝設備或構件時,在作業(yè)范圍內應設警戒線并有明顯的標志,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在吊裝時,施工人員不準在設備或構件下面及受力索具附近停留。
(6)嚴禁在風速6級及以上時進行吊裝工作。
(7)不得在霧天及雨天吊裝設備。夜晚進行吊裝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8)在吊裝過程中,如因故中斷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不得使設備或構件懸空長時間停留。
(9)薄壁、細長的設備或構件運輸或吊裝時,應適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相臨物體位移產生變形,吊裝時應有專人觀察,嚴禁人員入內。
第11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定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可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guī)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表1:
電壓(kv)
安全距離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起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表2與繩經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21~26
27~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
140
160
220
240
21.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3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劑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表3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
安全系數
鋼絲繩規(guī)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表4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準則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⒈5~⒉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第12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定技術要求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分項工程名稱
施工部位
內容: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
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
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
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
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
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
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
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
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
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
現(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
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
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
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
重物應栓拉繩 。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做反向
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
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
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
規(guī)定。
表1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
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
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
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
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
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
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表2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21.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3
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
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表3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安全系數
鋼絲繩規(guī)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表4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
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
運轉后進行。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的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
補充內容:
第13篇 起重吊裝作業(yè)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1、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zhí)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2、工作前應認真檢查并確認所需用的一切工器具、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若發(fā)現(xiàn)鏈條、鋼絲繩、麻繩、工夾吊具已經達到報廢程度,嚴禁使用。
3、起重物體必須根據物體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合適的起重捆綁和吊運方法。多人作業(yè)時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指揮。
4、吊運物件時,必須保持物體重心平穩(wěn),各種物體起吊前應先進行試吊,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指揮吊運。
5、使用三腳架應幫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使用千斤頂必須垂直,上下填牢,隨起隨填,隨落隨抽填木6、使用滾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jiān)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進行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設明顯的安全標志。
7、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方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8、使用起重機時應與起重機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必須做到“十個不準吊”:超載、指揮信號不明、氣候惡劣光線不足、捆綁不牢、歪拉斜吊、吊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棱角未保護、埋入地下物和重量不明、危險物品、違章指揮。
9、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進行工作。如確實需要,必須開具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制訂可靠的防范措施,專人監(jiān)護。
起重臂、鋼絲繩、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最近水平距離
10、工作時應事先清理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無關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安全位置)。
11、工作中嚴禁使用手直接矯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索等吊具,過程中發(fā)現(xiàn)捆綁松動或機工具發(fā)生異樣或異響,應立即發(fā)生停止作業(yè)信號,后進行檢查,絕不可有僥幸心理。
12、翻轉大型物體,作業(yè)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必要時應在重物翻轉下方放置襯墊物。
13、選用的鋼絲繩、鏈條等吊索具長度必須符合要求,掛吊物體時,吊索具與所吊物體的夾角要適當,不宜過大。
14、吊運物體如有油污,應將捆綁處油污擦干凈,以防止吊物從捆綁處滑動。
15、指揮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體時,必須開具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并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嚴格按照安規(guī)10.1.4條之規(guī)定進行。
16、吊運大件設備時,應在設備端部系上繩索拉緊,確保在上升或平移過程中的穩(wěn)定。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穩(wěn),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7、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體或以人力支撐物體起吊,更不允許站在物體上同時吊運。起吊重物前,應將其附件拆下或固定牢固,以防因其活動引起重物重心變化或滑下傷人,重物上的雜物應清掃干凈。
18、卸下吊運物體,要墊好襯木,不規(guī)則物體要支好支撐,保持平穩(wěn),要確認存放情況,不得將物體壓在電源線或管道上,或堵塞通道,物件對方要整齊平穩(wěn)。
19、起重掛鉤工(司索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0、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擦凈油污做好保養(yǎng),加強保管。
第14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定技術交底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3.1節(jié)、第3.2節(jié)、第3.4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體。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做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guī)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21、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3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的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⑴表面有裂紋、破口;
⑵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⑶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⑷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⑸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