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鍋爐設備管理制度表格旨在確保鍋爐設備的安全運行,提高生產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它涵蓋了設備采購、安裝、使用、維護、檢修、報廢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設備采購:規(guī)定設備的技術參數、供應商選擇標準、采購流程和驗收程序。
2. 安裝與調試:明確安裝單位資質要求、安裝過程監(jiān)督、調試標準及驗收步驟。
3. 使用管理:制定操作規(guī)程、操作人員資質要求、日常運行記錄和異常情況處理流程。
4. 維護保養(yǎng):規(guī)定定期檢查、保養(yǎng)周期、保養(yǎng)內容和保養(yǎng)人員職責。
5. 檢修與故障處理:設定檢修頻率、檢修內容、故障報告機制和應急處理方案。
6. 安全管理:涵蓋安全操作規(guī)程、風險評估、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程序。
7. 記錄與報告:規(guī)定各類記錄的格式、保存期限和上報流程。
8. 培訓與考核:確定操作人員的培訓內容、方式、頻次和考核標準。
9. 報廢處理:設定設備報廢條件、審批流程和廢舊設備處理方式。
重要性
鍋爐設備管理制度表格的重要性在于:
1. 確保安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預防設備事故,保護員工生命安全,避免財產損失。
2. 提高效率:定期維護和合理使用能保證設備良好運行狀態(tài),減少停機時間,提升生產效率。
3. 節(jié)約成本:通過科學的采購和維護策略,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和更換成本。
4. 符合法規(guī):遵守國家和行業(yè)相關法規(guī),避免因違規(guī)操作導致的罰款或法律糾紛。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制度文本:由工程部門和技術部門合作,詳細列出每個管理環(huán)節(jié)的具體要求和執(zhí)行標準。
2. 培訓與宣導:組織全員培訓,確保每個員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定期進行知識更新和考核。
3. 監(jiān)督與執(zhí)行:設立專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確保各項規(guī)定落實到位。
4. 反饋與改進:建立反饋機制,收集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定期修訂和完善制度。
5. 考核與獎懲:將制度執(zhí)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對嚴格執(zhí)行制度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違反規(guī)定的進行相應處罰。
通過以上方案,我們可以構建一個全面、有效的鍋爐設備管理制度表格,為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和高效運營提供有力保障。
鍋爐設備管理制度表格范文
第1篇 鍋爐設備水質管理制度
1、水中含有的各種雜質會危及鍋爐安全、經濟運行,因此需要對水進行處理,提高水的品質,減輕或消除鍋爐結水垢和金屬被腐蝕的現(xiàn)象,使水成為比較適合或完全適合鍋爐使用的水。
2、鍋爐用水必須處理,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嚴格執(zhí)行國家《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結合本單位爐型、運行參數,定出每臺鍋爐的水質標準,加強水質監(jiān)督。
4、水處理人員應熟悉并掌握設備、儀器、藥劑的性能、性質和使用方法。
5、水處理設備運行和化驗記錄填寫準時、準確、完整、嚴禁弄虛作假。
6、在保證鍋爐防垢、反腐、蒸汽合格的前提下,不斷降低各項消耗指標(如鹽耗、水耗等),認真做好停用鍋爐的反腐保養(yǎng)工作。
第2篇 鍋爐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南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鍋爐設備及運行的管理工作,提高鍋爐管理水平,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鍋爐使用單位及相關管理處室。
本制度所稱鍋爐是指本公司所屬范圍內的蒸汽鍋爐、有機熱載體爐以及蒸汽的余熱鍋爐。
第四條 鍋爐設備及運行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確定鍋爐管理職責,明確鍋爐設備及運行管理要求,對鍋爐從規(guī)劃、設計、選型、制造、購置、安裝、使用、維護、修理、改造、更新直至報廢的全過程進行科學的綜合管理,不斷提高鍋爐設備及運行管理水平。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職責
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是公司鍋爐的職能管理部門,在公司工程經理的領導下開展鍋爐的管理工作。
貫徹國家和集團公司等上級各部門有關鍋爐的各種法規(guī)、法令,制定、修訂公司的鍋爐設備及運行管理制度。
負責或參加鍋爐選型、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竣工驗收及鍋爐房工藝設計的審查工作。
負責鍋爐檢修、更新計劃的審核工作。
監(jiān)督檢查全公司鍋爐使用維護情況、檔案資料管理情況、安全附件使用管理、校驗情況。
對于鍋爐發(fā)生的事故,按質量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規(guī)定》進行分類和上報。并按公司《設備事故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參加或組織鍋爐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進行審批,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鍋爐設備及運行的管理水平。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組織貫徹上級有關部門下發(fā)的有關鍋爐管理工作的條例、規(guī)程、辦法、標準和通知,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鍋爐設備及運行管理制度,并定期檢查執(zhí)行情況。
負責辦理鍋爐安裝和使用登記,定期檢驗工作。
負責組織審查鍋爐的定期檢查、檢修、更新等施工方案,對于重大方案應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審核。施工單位應具備相關資質,并按照國家、行業(yè)有關標準施工。
負責組織對安全附件、自動儀表的定期檢驗工作。
負責監(jiān)督檢查本單位鍋爐的使用和維護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鍋爐技術檔案和有關資料。
組織鍋爐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編制事故預防措施并實施。
負責組織實施鍋爐檢修、改造工作,并參與竣工驗收。
組織編寫、上報有關鍋爐的各種報表。
協(xié)助有關部門對司爐工的培訓、考核、發(fā)證工作。
負責組織鍋爐的各項試驗和性能測試工作。
負責組織鍋爐聯(lián)鎖調試和變更審批工作。
負責監(jiān)督鍋爐汽水品質的控制情況及水質管理工作。
做好鍋爐的運行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鍋爐安全平穩(wěn)長周期運行。
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鍋爐設備及運行的管理水平。
購置與安裝
鍋爐需購置具有相應制造登記許可證的制造廠生產的鍋爐,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監(jiān)造。
鍋爐安裝:
承擔鍋爐安裝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安裝前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鍋爐安裝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鍋爐安裝期間,項目施工管理單位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鍋爐整體水壓試驗,整體水壓試驗需有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參加,由當地鍋爐檢驗檢定單位檢驗并出具驗收合格文件。安裝完畢后由項目施工管理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鍋爐總體冷熱態(tài)驗收并負責落實整改項目。
第十條 鍋爐的試運行和驗收:
鍋爐安裝及驗收應按照《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guī)范》、《火電施工質量檢驗標準及評定標準》、《工業(yè)鍋爐安裝及施工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
鍋爐的啟動調試及驗收前要根據有關驗收規(guī)程、評定標準及設備的產品說明書編制鍋爐總體啟動調試大綱。通過啟動調試校核鍋爐在規(guī)定工況下的熱力參數與機組設計要求是否相符,以便檢驗鍋爐設計、制造、安裝的質量。
第十一條 試運行和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鍋爐使用證。
第十二條 在辦理鍋爐使用證后的一年內,為考核鍋爐性能、優(yōu)化生產,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鍋爐進行性能測試,并出具性能測試報告。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各二級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應逐臺建立健全鍋爐技術檔案、資料和報表。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鍋爐出廠資料,輔助設備結構及性能,鍋爐安裝記錄,鍋爐運行記錄,事故(故障)記錄,檢驗與修理記錄,技術改造記錄,鍋爐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等。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按《鍋爐運行規(guī)程》和《鍋爐工藝卡片》等工藝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應做好運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記錄,建立相關工藝技術臺帳,編制有關生產、技術、經濟等報表。
第十五條 企業(yè)應建立健全鍋爐日、周、月檢查制度,使用單位每周至少組織檢查一次,各二級單位主管部門應每月組織檢查。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制定鍋爐設備運行巡回檢查制度及標準,操作人員應按巡回檢查標準要求對鍋爐進行定時、定線路巡檢。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編制鍋爐典型操作票,并嚴格執(zhí)行。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鍋爐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時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內容應包括鍋爐定期排污、鍋爐吹灰、備用設備定期切換和試運、水位計的校對和沖洗、向空排汽閥定期試驗、汽包壓力和調節(jié)閥(檔板)的校對、貯氣罐和油罐的脫水等。
第十九條 鍋爐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系統(tǒng)培訓,取得鍋爐特種作業(yè)證,嚴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制定鍋爐設備事故處理辦法(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操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不斷提高處理突發(fā)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加強操作人員的業(yè)務技術培訓,減少非計劃停爐,提高鍋爐安全、穩(wěn)定、長周期經濟運行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二級單位應制定燃料管理規(guī)定,入爐燃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嚴格限制燃料的硫含量,使設備腐蝕速度在受控范圍,煙氣排放符合環(huán)保要求。要嚴格燃料煤熱值、灰分等指標的檢驗,嚴格入庫煤數量管理,作到“不虧噸、不虧卡”。
第二十三條 鍋爐是重要的動力設備,又是高耗能設備。各二級單位必須做好鍋爐的節(jié)能降耗工作,積極推廣節(jié)能技術和設備,努力提高鍋爐熱效率,使之達到或超過設計值。各二級單位應建立爐效定期測算、分析制度。鍋爐大修前后應進行熱效率測試,以檢驗大修效果。開展提高鍋爐熱效率的技術攻關和技術改造。
第二十四條 余熱鍋爐是煉化裝置重要的節(jié)能設備,各二級單位必須做好余熱鍋爐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性能測試,有針對性進行檢修和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經濟運行狀態(tài)。
第二十五條 在日常運行管理中,對鍋爐的排煙溫度、煙氣氧含量、制粉單耗、風機電耗、給水泵電耗等進行檢查分析并組織競賽,使之經濟合理。
第二十六條 各二級單位應建立開停爐臺帳,按照集團公司《電力可靠性管理規(guī)定》 ,考核控制非計劃停爐。
第二十七條 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應控制好鍋爐的床溫不大于1000℃,床壓在4~8kpa,按設計要求控制好入爐燃料和石灰石的粒徑,石灰石系統(tǒng)應投入運行,二氧化硫排放應符合國家標準。
維護、檢修、檢驗與報廢管理
第二十八條 鍋爐檢修要執(zhí)行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推廣狀態(tài)監(jiān)測檢修,堅持定期檢測、按需修理的預防性維修方針,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過修。
第二十九條 鍋爐設備維護
1、企業(yè)應建立鍋爐設備維護保養(yǎng)制,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缺陷應及時登記、處理,對一時不能處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實監(jiān)護措施,實現(xiàn)缺陷處理閉環(huán)管理。
2、鍋爐設備的缺陷消除時應辦理相關檢修作業(yè)票。
3、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鍋爐轉動設備潤滑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鍋爐設備檢修
各檢修單位應按集團公司統(tǒng)一編制的《設備維護檢修規(guī)程》及相關鍋爐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檢修。
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設備的技術狀況編制鍋爐檢修計劃,并按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檢修及驗收。
承擔鍋爐檢修的單位應有相應資質,各企業(yè)設備管理部門應對其資質進行審查。
對鍋爐設備重要部件進行更新、大修理或技術改造時,應編制方案,經設備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批準并由施工單位向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告知后方能實施。
加強檢修施工全過程的管理,認真做好設備檢修前的檢查、檢修過程的監(jiān)督和檢修后的驗收,合理安排檢修時間,確保檢修質量,降低檢修成本。
第三十一條 鍋爐設備檢驗
使用單位應按《蒸汽鍋爐監(jiān)察規(guī)程》和《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要求進行鍋爐定期檢驗工作。
鍋爐檢驗前,應由檢驗單位編制鍋爐檢驗方案,使用單位配合檢驗。
檢驗過程中,應及時了解檢驗情況和結果,對查出缺陷應及時進行處理。
檢驗報告應及時歸檔保存,要求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分別保存。
鍋爐檢驗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應提前書面告知生產部門,做好生產準備。若不能按期進行檢驗(含附件),應填報延期檢驗報告書。
第三十二條 不符合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國家技術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不予發(fā)放使用證并要求報廢的鍋爐以及按《設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應予報廢的鍋爐,應確定為報廢鍋爐,并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鍋爐報廢注銷手續(xù),因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而報廢的鍋爐,嚴禁再作承壓鍋爐使用。
第六章 安全附件管理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鍋爐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等安全附件臺帳。
第三十四條 安全閥
選用的安全閥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在安全閥和鍋筒(鍋殼)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閥門。
鍋筒(鍋殼)和過熱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應按規(guī)定進行調整和校驗。
安全閥校驗后,其整定壓力、回座壓力、密封性等檢驗結果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
安全閥經校驗后,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整定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鍋爐運行中安全閥禁止解列。
為防止安全閥拒動,應定期對安全閥做手動排放試驗。
安全閥應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檢驗報告應及時歸檔保存,要求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分別保存。
第三十五條 壓力表
選用的壓力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其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法規(guī)。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注明下次的校驗日期。壓力表的刻度盤上應劃明顯標記(汽包、過熱器、省煤器上壓力表的“紅線”應直接標記在表盤上),指示允許的最高工作壓力。
每臺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筒(鍋殼)蒸汽空間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2.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壓力表的精確度不應低于1.5級。壓力表應根據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 ~3.0倍,最好選用2倍。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人員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示值,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第三十六條 水位計
每臺鍋爐至少應裝兩個彼此獨立的就地水位計,水位計應裝在便于觀察的地方。水位計應設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志。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計下部可見邊緣至少高25 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計上部可見邊緣至少低20 mm。
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信號不能取自一次儀表,用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監(jiān)視水位的鍋爐,控制室內應有兩個可靠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同時運行中必須保證有一個直讀式水位計正常工作。
為防止水位計損壞時傷人,玻璃管式水位計應有防護裝置(如保護罩、快關閥、自動閉鎖珠等),但不得妨礙觀察真實水位。
鍋爐就地水位計應進行定期沖洗,以保證水位清晰可見。
第三十七條 保護裝置
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設立鍋爐保護裝置。
鍋爐運行時保護裝置與聯(lián)鎖裝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聯(lián)鎖保護裝置的電源應可靠。
第七章 汽水品質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應按照《火力發(fā)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及《低壓鍋爐的水質標準》,制定鍋爐汽水品質的標準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鍋爐應有加藥、除氧、排污設施和汽水分離裝置及取樣裝置,確保汽水品質符合要求。
第四十條 當汽水品質異常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增加分析頻率,并調整鍋爐運行和加藥工況,經處理不能恢復時,應按《火力發(fā)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及《低壓鍋爐的水質標準》的“水汽質量劣化時的處理”要求執(zhí)行,直至停爐。
第四十一條 鍋爐在檢驗時應有相應的水質檢驗項目,當鍋爐的垢含量超過有關規(guī)定時,應根據《鍋爐水處理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則》要求確定化學清洗方案,并由具有鍋爐清洗資質的單位進行化學清洗。
第四十二條 各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每月要對鍋爐的給水、爐水、蒸汽的化驗數據進行統(tǒng)計并計算合格率。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鍋爐設備及運行情況的檢查,或與公司組織其它檢查任務同時進行,并對檢查結果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