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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制度是確保建筑工地安全、高效運行的關鍵,它涵蓋了設備的購置、登記、使用、維護、檢查、報廢等多個環(huán)節(jié),旨在規(guī)范操作流程,減少事故風險,提高工作效率。
包括哪些方面
1. 設備購置:明確設備類型、技術參數、供應商資質等要求,確保設備符合施工需求及安全標準。
2. 登記備案:規(guī)定設備注冊、產權歸屬、操作人員資格認證等手續(xù),便于管理和追蹤。
3. 使用管理:制定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操作人員的職責,強調安全操作和日常檢查。
4. 維護保養(yǎng):設定定期保養(yǎng)計劃,規(guī)定故障報修流程,確保設備良好運行狀態(tài)。
5. 檢查檢驗:規(guī)定定期的第三方檢驗制度,確保設備安全性能。
6. 應急處理:設立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的事故情況,指導快速響應和處置。
7. 報廢處理:設定設備退役標準,規(guī)范報廢流程,防止廢舊設備的不合理使用。
重要性
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一方面,它能預防因設備故障引發(fā)的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通過規(guī)范管理,可以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成本,提高工程進度和質量。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還有助于提升企業(yè)的合規(guī)形象,增強市場競爭力。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制度文件: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和管理規(guī)定,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清楚自己的職責和流程。
2. 提供培訓: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和應急處理的培訓,提升其專業(yè)技能。
3. 強化監(jiān)督:設置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設備的日常巡查和記錄,及時發(fā)現并解決問題。
4. 利用科技手段:引入物聯網技術,實時監(jiān)控設備狀態(tài),預警潛在風險。
5. 定期評估:定期對管理制度進行審查和更新,以適應新的法規(guī)和技術變化。
通過上述措施,我們可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制度,為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堅實的保障。在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不斷優(yōu)化管理流程,確保安全、高效地完成每一項工程任務。
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方法技巧
建筑起重機械是現代經濟建設中改善物料搬運條件,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機械化,提高勞動生產率不可缺少的物流運輸設備。隨著人類生產活動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的迅速發(fā)展,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要求愈來愈高,與此相適應的建筑起重機械技術也在高速發(fā)展,使用范圍越來越廣。
特別近年來國有企業(yè)改制,民營企業(yè)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機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據濟寧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機械的增加量統計,與2000年相比增長了1.6倍。但使用企業(yè)的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水平發(fā)展相對滯后,由此引發(fā)的設備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頒布實施,說明國家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視。那么如何落實《條例》精神,科學地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綜合管理,充分發(fā)揮建筑起重機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機的裝備技術素質和作業(yè)水平,高效、優(yōu)質、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裝、生產、裝卸作業(yè)任務,保障安全生產,獲取最佳經濟效率,促進企業(yè)經營持續(xù)發(fā)展,是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的任務與目標。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包括設備的選型論證,安裝調試,特檢機構的檢驗、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維護保養(yǎng)、操作運行、改造、大修、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機械的選購安裝及檢驗
1.1選型
企業(yè)在選購建筑起重機械時,首先要對本企業(yè)的使用范圍、工作頻繁程度、利用率、額定起重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要求工作級別的建筑起重機。根據擬定的技術參數,進行市場調研。選擇的供貨廠家,必須是具備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證的專業(yè)建筑起重機制造企業(yè)。并考察制造廠家加工設備的配套性,生產的規(guī)范性,產品的先進性,進行比較后選擇價格合理,質量好,性能優(yōu)良,安全裝置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
設備到貨后,開箱驗收時要檢查隨機技術資料是否齊全,隨機配件、工具、附件是否與清單一致,設備及配件是否有損傷、缺陷等,并做好開箱驗收記錄。
1.2安裝單位的選擇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制造廠家,形成制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yè)隊伍,并具有安裝相應起重量的安裝資格。安裝單位確定后,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報告,并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裝完畢后要監(jiān)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載荷試驗,確認自檢合格后,申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將建筑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以后在使用中發(fā)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2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guī)章制度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法規(guī)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建筑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guī)劃、擇優(yōu)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建筑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yè)生產發(fā)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2.1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企業(yè)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建筑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建筑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jiān)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yǎng)、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2.2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使作業(yè)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yè)管理隊伍,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1)建筑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2.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31條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fā)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后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并定期組織現場演習。3建筑起重機械運行管理
3.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guī)程、保養(yǎng)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3.2建筑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建筑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建筑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建筑起重機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fā)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yè)的例行保養(yǎng)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wèi)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jiān)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tài)、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tài)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建筑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tài)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tài),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建筑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4建筑起重機安全技術檢查內容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4.1感官檢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督ㄖ鹬貦C械檢驗規(guī)程》(2002)296號所規(guī)定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占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建筑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聽:通過聽覺分析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建筑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建筑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fā)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建筑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建筑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4.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建筑起重機械發(fā)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tài)監(jiān)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建筑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建筑起重機械運作狀態(tài)下,利用監(jiān)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jiān)控系統,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監(jiān))測,隨時掌握建筑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狀態(tài)。
4.3建筑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guī)格、型號與滑輪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卷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面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么。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松動,運行沖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沖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啟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建筑起重機防超載發(fā)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并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fā)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于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準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fā)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tài)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建筑起重機應檢查防后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沖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沖器是否相匹配,并檢查緩沖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建筑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建筑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建筑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4.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建筑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huán)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涂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2)電氣保護。
在建筑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于操作的主隔離開關,建筑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并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建筑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建筑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4.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wěn)、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反腐涂漆應良好。
4.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干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于有塵、毒、輻射、噪聲、高溫等有害環(huán)境作業(yè)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采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4.8安全標志
應檢查建筑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卷筒、吊具、臺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建筑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建筑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guī)定要求噴涂安全標志色。
第2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yè)。
安裝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jiān)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huán)境以及季節(jié)、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yè)區(qū)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jié)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jiān)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jiān)督安裝單位執(zhí)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jiān)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fā)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fā)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jiān)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yè)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在發(fā)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qū)域。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y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qū)域撤出作業(yè)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手續(xù)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yè)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jié)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監(jiān)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guī)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jiān)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現違反本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fā)現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 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作業(yè)人員應具備特種
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2、 總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并檢查督促安裝拆卸單位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①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施工條件;②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③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作業(yè)人員證書;④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制定的專項施工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⑤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jiān)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⑥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吊作業(yè)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互碰的安全措施;
3、 出租單位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的相關證件,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4、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或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在安裝拆卸過程中安裝單位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管理時,總包單位應采取強制措施停止施工作業(yè)。
5、進行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y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①根據建筑施工起重機械技術性能要求、施工現場環(huán)境、氣候條件、設備狀況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安裝、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經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②在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前,應完成該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土建基礎的專項驗收;③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④組織安全作業(y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⑤檢查安裝、拆卸操作個人是否全部持有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⑥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yè),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技術負責人定期巡查;⑦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6、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檢驗和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huán)境以及季節(jié)、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yè)區(qū)做好安全防護。
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
6、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yè)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在發(fā)生危機人生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qū)域。
8、產權單位、出租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原始資料、運行資料和歷次安裝原始資料等。
9、相關單位要按照規(guī)定辦理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初次登記、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手續(xù),領取《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證》、《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履歷手冊》和《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牌》,把起重機械登記號噴涂在機身上,把使用登記牌置于該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
第4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fā)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yè)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 經檢查發(fā)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yè)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jiān)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xù),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者,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頒發(fā)之日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5篇 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等管理制度
一、項目管理責任人
1.1項目分管經理
1.1.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guī)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zhí)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1.1.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并由領導組織實施。
1.1.3、負責對本項目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置,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1.1.4、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jiān)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1.1.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yè)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1.1.6、組織機械設備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匯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1.1.7、組織機械設備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1.1.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設備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1.2、機械設備管理責任人
1.2.1、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1.2.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方案、規(guī)章制度。
1.2.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guī)程的作業(yè)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1.2.4、嚴格執(zhí)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yǎng)、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yǎng)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1.2.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1.2.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1.2.7、監(jiān)督檢查機械作業(yè)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1.2.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1.3、現場機操工
1.3.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作業(yè)。
1.3.2、機操工必須嚴格遵守現場機械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人所操作的機械安全運行負責。
1.3.3、操作前,必須熟悉作業(yè)環(huán)境和施工條件,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技術性能等,并進行試運轉。
1.3.4、操作中,作業(yè)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yè)區(qū),不準對處在運行或運轉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yǎng)或調整等作業(yè),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拉閘斷電,鎖好電閘箱。
1.3.5、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違規(guī)指令。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fā)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3.6、當機械設備發(fā)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yè)人員檢測維修,嚴禁機械帶病作業(yè),發(fā)生事故或未遂嚴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1.3.7、進行輪流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實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機械運轉、交接班記錄;夜間作業(yè),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2.1、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2.1.1、機械設備的使用應貫徹“管理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按設備性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fā)揮設備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1.2、各級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上級部門、本單位制定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guī)定,尊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加以解決。
2.1.3、堅持持證上崗,嚴禁無操作證者上機作業(yè),持實習證者不準單獨頂班作業(yè)。
2.1.4、不屬于本人負責的設備,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上機操作。
2.1.5、現場設備(含臨時停放設備)均應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并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2.1.6、機械設備的安裝應嚴格遵守安裝要求,遵守操作規(guī)程。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起重類機械嚴禁超載使用,確保設備及人身安全。
2.1.7、設備安裝完畢后,應進行運行安全檢查及性能試驗,經試運轉合格,專業(yè)職能人員檢驗簽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2.2、機械設備安全措施
2.2.1、各種施工機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并如實填寫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2.2、在機械設備進場前,應結合現場情況,做好安裝、調試等部署規(guī)劃,并繪制出現場機械設備平面布置圖。
2.2.3、機械設備安裝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yǎng)、檢修,達到安全要求后再進行安裝,并按計劃實施日常保養(yǎng)、維修。
2.2.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嚴格執(zhí)行定人、定機、定崗位、不得隨意調動、頂班。
2.2.5、操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者均按違章處理。
2.2.6、大型設備應由建設局及相關勞動部門檢驗認可,才能租賃、安裝、使用。
2.2.7、各種機械設備在移動,清理、保養(yǎng)、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設專人監(jiān)護,在設備使用間隙或停電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掛停用標志牌。
2.2.8、凡因違章、違紀而發(fā)生機械人身傷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三、安全教育制度
3.1、機械設備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必須納入“三級教育”內容。
3.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再教育。
3.3、安全教育要分工種、分崗位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法規(guī)、本崗位職責、現場其他標準、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項等,并有教育記錄,歸檔備查。
3.4、執(zhí)行班組每日班前講話制度,并結合施工季節(jié),施工環(huán)境,施工進度,施工部位及易發(fā)生事故的地點等,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5、各項培訓記錄、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考核人員成績匯總表,均應歸檔備查。
四、安全檢查制度
4.1、項目部機械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工長、班組長每天普查。
4.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對現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機械制動和安全裝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機械設備是否帶病作業(yè),是否有異?,F象;金屬結構部分是否開焊、開裂、變形;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養(yǎng)、清潔;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為行為等。
4.3、對塔吊軌道接地裝置、機身垂直度等,應定期檢查、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備案待查。
4.4、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采取相應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解決,并及時進行復查,填寫檢查、整改記錄表。
4.5、每次檢查后,進行全面評估,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做好記錄,歸檔備查。
五、維修與保養(yǎng)管理制度
5.1.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鋼結構件報廢標準。
5.2.對主要受力的結構件應檢查金屬疲勞強度、焊縫裂紋、結構變形、破損等情況,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關鍵焊縫及焊接熱影響區(qū)的母材應進行檢查,若發(fā)現異常,應進行處理。結構件的檢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a)日常檢查:塔機每工作80小時應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塔機司機在交接班時,應檢查各連接部位螺栓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應及時緊固。
(b)當塔機出現異常聲響,或出現過誤操作,或發(fā)現塔機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情況時,應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c)當一個工程完成,塔機拆卸后,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yè)維修人員進行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
5. 3.在運輸過程中應盡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
.日常保養(yǎng)
(1)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各部分灰塵;
(2)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guī)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3)檢查各減速機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應及時疏通;
(4)檢查各制動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5)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6)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fā)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7)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fā)現過度磨損情況應及時處理;
(8)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1.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日常保養(yǎng)的各項工作;
(2)拆檢清洗減速機的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3)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4)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5)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6)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2.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3)修復或更換制動瓦;
(4)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5)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采用高強螺栓;
(6)除銹、油漆。
3.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3)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4)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緊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一次預緊扭矩。
5.4連接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強螺栓和螺母;采用雙螺母緊固和防松。
5.5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涂潤滑油,并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最后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5.6在回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添加潤滑脂。在一般情況下,回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須加足,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
5.7、每周保養(yǎng)
○1按操作說明,確保每天進行檢查。
○2確保小齒輪和壓輪在驅動板上可靠緊固,同時檢查驅動底板螺栓固定情況。
○3檢查限速器的位,必須時補充新油。
○4檢查吊籠門和圍欄門的聯鎖裝置,上下行程開關和對重斷繩保護開關,試分別開著圍欄門,吊籠門及切斷各行程開關,啟動電機,這時,升降機應無法啟動(注意:每次試驗公檢查一個功能)。
○5檢查限位器的制動力矩。
○6檢查吊籠所有門的連鎖裝置。
○7檢查導軌架上的限位碰塊位置是否正確。
○8檢查電纜導向架的護纜情況。
○9檢查電纜支撐臂和電纜導向架的相對位置。
○10檢查所有標準節(jié)和斜支撐的連接點,同時檢查齒條的緊固螺栓。
○11確保電力電纜無破損。
○12檢查對重導向滾輪的調整和固定情況,檢查鋼絲繩的均衡裝置,天輪和對重鋼絲繩托架。
5.8、每月保養(yǎng)
○1檢查小齒輪和齒條的磨損情況。
○2用塞片檢查蝸輪減速器的蝸輪磨損情況。
○3對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5.9、每季保養(yǎng)
○1檢查軸承及吊籠導向輪的磨損情況,如滾輪被磨損則進行校正,如軸承被破損則更換導向輪。
○2用墜落試驗檢查安全限速器。
5.10、每年保養(yǎng)
檢查電動機和蝸輪減速器之間的聯軸器。
六、 其它主要部件的維護和保養(yǎng)
6.1.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1.1裂紋;
6.1.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材料厚度的50%;
6.1.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5mm ~2mm;
6.1.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6.1.5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約10%。
6.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2.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6.2.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6.2.3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6.2.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6.2.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3.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3.1裂紋和輪緣破損;
6.3.2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6.3.3滑輪繩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6.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4.1裂紋;
6.4.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6.4.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6.5.操作司機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限制器靈敏程度及有效情況,如發(fā)現失靈應及時調整或維修,決不允許將限制器線路拆掉。
回轉支承裝置的維護保養(yǎng)
6.5.1回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回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回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回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干凈。
6.5.2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回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F象應拆檢。
6.5.3回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6.5.4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嚙合檢查,其嚙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后齒面上分布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于30%。
6.5.5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除一次雜物,并重新涂上潤滑脂。
6.5.6為確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回轉支承工作的第一個100 小時和500小時后,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力
六、安全操作制度
6.1升降機操作人員應該熟悉升降機性能和操作規(guī)程,并需培訓合格后方可操作。
6.2升降機吊籠內嚴禁超載,嚴禁貨物載出吊籠運行。
6.3吊籠上下運行時,籠頂上的安裝吊桿不準帶載運行。
6.4吊籠運行中發(fā)現異常應立即停車,并向有關人員匯報,嚴禁帶病運行。
6.5本操作規(guī)程僅作為對管理和使用者的進一步提醒,所有內容均與產品使用說明書重復,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說明書。強調:以說明書內容為準。
安徽都邦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