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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自然人合伙協(xié)議書范本
自然人合伙經營挖掘機協(xié)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經充分協(xié)商,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 合伙企業(yè)法 》及其相關法律 法規(guī) 、司法解釋和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自愿達成如下自然人 合伙協(xié)議 ,共同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主要經營地:四川省阿壩州各縣、鎮(zhèn)、鄉(xiāng)、村。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挖掘機勞務服務,四川省阿壩州各縣、鄉(xiāng)鎮(zhèn)及其附近市縣、鄉(xiāng)鎮(zhèn)范圍。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共10
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 合伙人 甲以現金方式出資貳拾萬圓人民幣,合伙人乙以現金方式出資
拾伍萬圓人民幣。
(二)合伙人的出資于2014年4月18日以前交清,雙方于2014年4月18日到 上海 購買沃爾沃210二手挖掘機?,F該挖掘機以叁拾伍萬圓(包含托運費)人民幣已經運回小金縣,該挖掘機可以提供挖掘機勞務服務。
(三)本合伙出資折合比例為:4:3,作為確定盈余分配和 債務承擔 的基礎。
(四)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扣除挖掘機師傅月均 工資 伍仟圓、挖掘機的維修及保養(yǎng)后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4:3分配,即甲方占出資比例為57.14%,乙方占出資比例為42.86%。
(二)債務承擔:合伙 債務 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甲乙雙方)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xié)議
3.除入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二)退伙。
甲乙雙方特此申明:新合伙人入伙前,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提出退
火但是經對方同意的,可以退火。一方退伙后,對方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新合伙人入伙后按照下列方式退火。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 合伙企業(yè) 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事務執(zhí)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zhí)行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造成損失
③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其他嚴重影響合伙事務繼續(xù)執(zhí)行的。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xié)議即成為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zhí)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zhí)行合伙事務,同時作如下分工: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的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jiān)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在重大問題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按照雙方聘請的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決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義務: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聯(lián)系、簽訂挖掘機 勞務承包合同 ,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tǒng)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超出權限進行業(yè)務活動。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yè)務。
第十一條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也可依照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xù)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3.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xié)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xié)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6個月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違反本協(xié)議導致合伙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xié)議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xié)商,如協(xié)商不成,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xié)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xié)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xié)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需要制定有關財務管理、人事管理、挖掘機勞務承包合同或其他具體規(guī)章制度的,在本協(xié)議的約束下,另行協(xié)商制定。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另一份可能用于工商管理局登記。
(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名按捺手印時生效。
甲方: 乙方:
本合伙協(xié)議簽訂時間:
本合伙協(xié)議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