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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管理制度是指企業(yè)在日常運營中,為第三方提供經濟責任保證的一種風險管理機制。它涵蓋了擔保決策、審批流程、風險評估、監(jiān)控與報告等多個環(huán)節(jié),旨在確保企業(yè)的財務安全和合規(guī)經營。
包括哪些方面
1. 擔保政策:明確企業(yè)對外擔保的基本原則、范圍和限制條件。
2. 審批程序:設定擔保申請、審查、批準的流程,規(guī)定各級管理層的權限。
3. 風險評估:對擔保對象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進行詳盡分析,以確定擔保風險。
4. 合同管理:規(guī)范擔保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和解除過程,防范法律風險。
5. 監(jiān)控與報告:定期評估擔保風險,向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擔保情況。
6. 應急處理:制定應對擔保風險的預案,如被擔保方違約時的應對策略。
重要性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企業(yè)利益:防止因不當擔保導致的企業(yè)財務損失。
2. 規(guī)避法律風險:確保擔保行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避免訴訟糾紛。
3. 提升信譽:通過規(guī)范化的擔保行為,增強市場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4. 促進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評估和監(jiān)控機制,提升企業(yè)整體風險防控能力。
方案
1. 制定詳細擔保政策:明確擔保的業(yè)務領域,設定擔保限額,規(guī)定禁止擔保的情況。
2. 建立審批層級:設立多級審批制度,重大擔保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
3. 強化風險評估:引入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信用評估,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4. 完善合同條款:由法務部門參與擔保合同的起草,確保合同保護企業(yè)權益。
5. 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定期更新擔保對象的財務信息,及時調整風險評級。
6. 設立風險預警機制:當擔保風險超過預設閾值時,啟動預警并制定應對措施。
7.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擔保管理制度的培訓,提高全員風險意識。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對外擔保管理制度將為企業(yè)構建一道堅實的防線,確保其在開展業(yè)務時,有效管理風險,實現穩(wěn)健經營。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四屆六次董事會資料之三
湖南長豐汽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 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fā)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四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相互提供擔保,也不得請外單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五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zhí)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八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提供擔保,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因公司業(yè)務需要與公司有相互擔保關系法人或與公司有現實或潛在的重要業(yè)務關系的法人;
(二)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
第九條 雖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但公司認為需要發(fā)展與其業(yè)務往來和合作關系的被擔保人,但保風險較小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以提供擔保。
第十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
(一)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
(二)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三)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xù)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述第 (五) 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對外擔保的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公司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審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根據有關資料,認真審查申請擔保人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xù),特別是包括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xù)。
第十六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五章 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擔保期內,對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債務清償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定妥善保管,若發(fā)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異常合同,要及時通報監(jiān)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二)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企業(yè)建立分戶臺帳,及時跟蹤借款企業(yè)的經濟運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三)公司財務部門應持續(xù)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如發(fā)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fā)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五)公司對外擔保發(fā)生訴訟等突發(fā)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yè)應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六)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被擔保方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擔保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及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公司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六章 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處,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fā)表獨立意見。
第七章 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jié)的輕重決定給予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guī)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本制度規(guī)定,無視風險擅自對外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無須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刑法規(guī)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guī)、《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湖南長豐汽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七年十月
第2篇 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 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fā)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四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相互提供擔保,也不得請外單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五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zhí)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八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提供擔保,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因公司業(yè)務需要與公司有相互擔保關系法人或與公司有現實或潛在的重要業(yè)務關系的法人;
(二)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
第九條 雖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但公司認為需要發(fā)展與其業(yè)務往來和合作關系的被擔保人,但保風險較小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以提供擔保。
第十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
(一)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
(二)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三)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對外擔??傤~,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xù)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述第 (五) 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對外擔保的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公司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審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根據有關資料,認真審查申請擔保人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蚱渌行Х婪讹L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xù),特別是包括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xù)。
第十六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五章 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擔保期內,對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債務清償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定妥善保管,若發(fā)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異常合同,要及時通報監(jiān)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二)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企業(yè)建立分戶臺帳,及時跟蹤借款企業(yè)的經濟運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三)公司財務部門應持續(xù)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如發(fā)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fā)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五)公司對外擔保發(fā)生訴訟等突發(fā)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yè)應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六)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被擔保方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擔保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及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公司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六章 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處,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fā)表獨立意見。
第七章 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jié)的輕重決定給予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guī)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本制度規(guī)定,無視風險擅自對外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無須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刑法規(guī)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guī)、《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3篇 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某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guī)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yè)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guī)淼睦婊驌p失明顯大于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guī)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zhí)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fā)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并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批準后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guī)定。
(三)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擔保項目由股東大會審批。
第八條對外擔保有效期內,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對有關擔保事項嚴格監(jiān)控,對風險情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公司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zhí)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0_年_月_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