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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事故管理制度旨在預防和控制機電設備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隱患,確保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這一制度涵蓋了設備采購、安裝、使用、維護、檢修及應急處理等多個環(huán)節(jié),旨在建立一個全方位、全過程的機電安全管理體系。
包括哪些方面
1. 設備采購:規(guī)定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供應商需提供合格證明,確保設備質量。
2. 安裝調試:明確安裝規(guī)程,要求專業(yè)人員進行,并進行嚴格的驗收檢查。
3. 使用管理:制定操作規(guī)程,培訓員工正確操作,定期進行設備性能檢查。
4. 維護保養(yǎng):設定定期保養(yǎng)計劃,記錄保養(yǎng)情況,及時處理異常。
5. 檢修作業(yè):規(guī)定檢修周期,制定安全檢修流程,確保檢修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6. 應急預案:設立機電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fā)事故的能力。
重要性
機電事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一方面,它可以降低設備故障率,延長設備使用壽命,減少維修成本;另一方面,它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維護企業(yè)的穩(wěn)定運營。此外,良好的機電安全管理也有助于提升企業(yè)形象,增強客戶信任。
方案
1. 建立責任制度: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在機電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確保責任到人。
2. 定期培訓:組織員工進行機電安全知識培訓,提升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3. 制定評估機制:定期對機電事故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調整。
4. 強化監(jiān)督: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安全隱患。
5. 技術升級: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引入先進的安全管理技術和設備,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 完善記錄:詳細記錄設備運行、保養(yǎng)、檢修等信息,為事故分析和預防提供依據(jù)。
機電事故管理制度的實施需要全員參與,管理層需給予足夠的重視,通過持續(xù)改進和優(yōu)化,構建一個安全、高效、可持續(xù)的機電設備運行環(huán)境。
機電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礦機電事故管理制度
煤礦機電事故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電、運輸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 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機電、運輸設備事故,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調查、分析、統(tǒng)計和報告。
1.3.2 機電、運輸事故按其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時間,造成損失程度和性質,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種。
1.3.2.1 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一般事故: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者。
2)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者。
3)3千伏級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4)提升設備的斷繩,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壓風機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不到或達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 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重大事故: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2萬元以上到50萬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者。
3)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
4)提升設備的斷繩,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壓風機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造成經濟損失超過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礦井停風10分鐘以上者。
1.3.2.3 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特大事故: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者。
2)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井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yè)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者。
3)全礦井停風30分鐘以上者。
1.3.3 提升設備的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撞信號、斜井跑車,3千伏及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電等惡性事故,但情節(jié)嚴重,應視為未遂事故。
1.3.4 機電、運輸事故的管理和報告辦法:
機電、運輸事故發(fā)生后,除分別按程序匯報及時組織搶修外,還要按下列程序逐級上報:
1.3.4. 1 發(fā)生一般機電、運輸事故時,各科隊負責人應立即向機電動力科和安監(jiān)部門匯報,并在2天內把事故報告報機電動力科和安監(jiān)部門。
1.3.4 .2 發(fā)生重大、特大機電、運輸事故時,礦安監(jiān)部門應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事故單位應將機電、運輸事故發(fā)生經過、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及結論在5日內逐級上報。特大事故要于15日內逐級上報到有關部門。
1.3.4 .3 發(fā)生未遂事故時,班組長應立即向科隊負責人匯報,情節(jié)嚴重的應向礦相關部門匯報。
1.3.5 發(fā)生事故,機電動力科要會同安全監(jiān)察部門,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追查,對事故的責任者要及時處理,按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于批評教育、經濟賠償或行政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對隱瞞事故情節(jié)或不報者應加重處罰。
1.3.6 發(fā)生重大、特大機電、運輸事故,各生產單位要將事故情況及時在本單位內通報,同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以便共同接受教訓。
第2篇 機電事故管理制度
(一)設備遭受意外災害或損壞,使設備一次停運六十分鐘或一次影響產量二百噸以上或者設備損壞價值一千元以上者,均稱為機電事故。
(二)機電事礦發(fā)生后(包括機電人身事故)能處理的應積極處理。不能當時處理時,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擴大,并盡量保護好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后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
(三)礦設以機電礦長為首的機電事故處理小組。負責機電事故的追查分析。重大機電事故,由公司領導同志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追查處理。二類機電事故由礦領導負責追查分析。一般機電事故由機電科負責組織追查處理,凡重大機電事故,應立即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并應在十天內將事故內容,原因分析,處理經過,防范措施,以書面報公司有關部門。
(四)對已發(fā)生的事故必須做到“ 四不放過”:
(1)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者不明確不放過。
(3)沒有訂出預防措施不放過。
(4)對事故責任者沒提出處理意見不放過。
(五)對所發(fā)生的一切機電事故,應認真做好統(tǒng)計,定期進行分析,不斷建立健全各種規(guī)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機電事故率不斷降低。
(六)在每月召開一次的安全網員會議上和每周的安全活動日,向網員和機電職工講述機電事故情況,發(fā)動群眾分析事故原因,以共同吸取教訓,不斷的開展反事故斗爭。
(七)機電科要在每月交上月機電事故情況,按規(guī)定的表格認真填寫上報機電礦長。
第3篇 某煤礦機電事故管理制度
煤礦機電事故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電、運輸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 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機電、運輸設備事故,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調查、分析、統(tǒng)計和報告。
1.3.2 機電、運輸事故按其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時間,造成損失程度和性質,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種。
1.3.2.1 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一般事故: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者。
2)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者。
3)3千伏級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4)提升設備的斷繩,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壓風機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不到或達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 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重大事故: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2萬元以上到50萬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者。
3)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
4)提升設備的斷繩,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壓風機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造成經濟損失超過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礦井停風10分鐘以上者。
1.3.2.3 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特大事故: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者。
2)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井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yè)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者。
3)全礦井停風30分鐘以上者。
1.3.3 提升設備的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撞信號、斜井跑車,3千伏及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電等惡性事故,但情節(jié)嚴重,應視為未遂事故。
1.3.4 機電、運輸事故的管理和報告辦法:
機電、運輸事故發(fā)生后,除分別按程序匯報及時組織搶修外,還要按下列程序逐級上報:
1.3.4. 1 發(fā)生一般機電、運輸事故時,各科隊負責人應立即向機電動力科和安監(jiān)部門匯報,并在2天內把事故報告報機電動力科和安監(jiān)部門。
1.3.4 .2 發(fā)生重大、特大機電、運輸事故時,礦安監(jiān)部門應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事故單位應將機電、運輸事故發(fā)生經過、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及結論在5日內逐級上報。特大事故要于15日內逐級上報到有關部門。
1.3.4 .3 發(fā)生未遂事故時,班組長應立即向科隊負責人匯報,情節(jié)嚴重的應向礦相關部門匯報。
1.3.5 發(fā)生事故,機電動力科要會同安全監(jiān)察部門,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追查,對事故的責任者要及時處理,按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于批評教育、經濟賠償或行政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對隱瞞事故情節(jié)或不報者應加重處罰。
1.3.6 發(fā)生重大、特大機電、運輸事故,各生產單位要將事故情況及時在本單位內通報,同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以便共同接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