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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事故報告調查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組成部分:
1. 事故報告程序: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員工應如何及時、準確地報告,包括報告的渠道、時間限制和所需信息。
2. 調查團隊組建:指定專門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收集證據、分析原因、確定責任,并確保調查的公正性和專業(yè)性。
3. 數據收集與分析:收集事故現場的詳細信息,包括目擊者證詞、物證和環(huán)境因素,通過科學方法進行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
4. 報告編寫與審批:編寫詳細的事故調查報告,經過管理層審批后,作為改進措施的依據。
5. 預防措施制定:基于調查結果,制定并實施預防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的措施,包括修改工作流程、加強安全培訓等。
6. 后續(xù)跟蹤與評估:對實施的預防措施進行定期跟蹤和效果評估,確保其有效性。
內容是什么
事故報告調查制度的核心在于深入理解事故背后的原因,而不僅僅是處理表面的后果。調查團隊需保持客觀,不偏袒任何一方,確保所有相關事實都能得到充分考慮。在數據收集過程中,要重視第一手資料,如現場照片、監(jiān)控錄像等,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編寫調查報告時,應清晰闡述事故經過、分析結果和提出的改進方案,以便管理層做出明智的決策。預防措施的制定應具有針對性,兼顧短期和長期效果,同時考慮到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和資源限制。
注意事項
1. 保護隱私: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尊重員工的隱私權,不得泄露個人敏感信息。
2. 及時性:事故報告和調查應盡快進行,以免關鍵證據丟失或被篡改。
3. 客觀公正:調查過程中,避免主觀臆斷,以事實為依據。
4. 持續(xù)改進:事故報告調查制度不是一次性的任務,而是企業(yè)安全管理的持續(xù)過程,需要不斷優(yōu)化和完善。
5. 培訓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事故報告和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
通過嚴格執(zhí)行事故報告調查制度,企業(yè)能夠有效地降低事故風險,提升整體安全水平,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企業(yè)的正常運營。
事故報告調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fā)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包括招用的農民工)等。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家主席令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 工傷保險條例
gb6441-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2-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
aq9007-2022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練指南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3.1.1 輕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
3.1.2 輕傷事故
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輕傷事故也可以表現為一般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傷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 經醫(y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 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jié)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jié)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7) 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y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幾種情形,由企業(yè)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勞動場地當場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災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3.3 資產(設備)損失事故
設備資產損失萬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tǒng)計、結案工作。
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5 管理內容要求
5.1 總則
傷亡事故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2 工傷事故認定
5.2.1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yè)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2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d)職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2.3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死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3 工傷事故分類
5.3.1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a)經醫(y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c)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d)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e)眼部受傷較劇、有搶眼可能的;
f)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jié)或各軋斷一節(jié)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g)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節(jié)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殘廢可能的;
h)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職業(yè)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yè)活動中,接觸職業(yè)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發(fā)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 緊急處理
a)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撥打醫(yī)療機構急救電話或者派專人護送傷員到醫(y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急救過程中應聽從醫(yī)護人員的安排,配合組織搶救。
b)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出事故現場圖。同時采取措施,穩(wěn)定職工的情緒。
5.4.2 報告
a)發(fā)生輕傷或重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fā)現的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領導及安技部,并在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經審批后,兩份與醫(yī)生診斷證明一并存檔,一份退回原單位保管。
b) 發(fā)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單位領導及安技部要立即報告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同時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工會。
c)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5 事故的調查處理
5.5.1 事故的調查程序
1 、輕傷事故由1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單位內部人員協(xié)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5.5.2 事故調查要點
a)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壞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4)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的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實材料搜集
(1)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yè)、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5)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yè)程度、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c)事故發(fā)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fā)生前的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guī)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zhí)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huán)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jié)或因素。
5.5.3 證人材料搜集
a)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殘骸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b)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5.4 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事故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huán)境的不安全狀態(tài)
a)不安全行為包括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yè)、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12)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b) 不安全狀態(tài)包括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現場環(huán)境不良。
c) 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yè)結構、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5)沒有操作規(guī)程或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d)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責任分析
(5)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guī)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8)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e)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事故發(fā)生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2篇 工程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tǒng)計制度
工程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tǒng)計制度
1、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zhí)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fā)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fā)生重傷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項目部組織人員進行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fā)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tài)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fā)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3篇 駕校安全培訓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安全培訓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培訓事故發(fā)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安全委員會領導報告。
3、駕校安全培訓委員會接到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校長,由校長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事故,校長應當立即按系統(tǒng)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發(fā)生死亡事故的駕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事故,由安全培訓委員會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人不得拒絕。
8、因違章、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駕校直接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qū)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qū)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yè)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qū)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qū)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qū)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qū)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fā)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yè);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fā)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fā)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yè),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p>
2、現場事故發(fā)生或接到事故發(fā)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fā)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y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xù)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zhí)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yè)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xié)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y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fā)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yè)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qū)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y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fā)生醫(y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qū),同時發(fā)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y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y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yī)院或者上級醫(yī)院,派醫(yī)生下井協(xié)助搶救,并在密切監(jiān)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y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y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wěn)定時可轉送醫(y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yī)院前來協(xié)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y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yī)院時,應由醫(y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y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yī)院值班醫(y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y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y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y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yī)院醫(y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yī)院院長與其它醫(yī)院聯(lián)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yī)務人員陪護。
4、礦醫(y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fā)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y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xù)。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y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tǒng)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y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wèi)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qū)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tǒng)一會簽,一個區(qū)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xié)調,杜絕事故發(fā)生。
1、零星工程作業(yè)的區(qū)隊在其它區(qū)隊的施工區(qū)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qū)域所有施工區(qū)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fā)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yè)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wèi)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wèi)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wèi)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fā)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yè)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yè)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fā)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guī)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guī)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huán)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y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fā)生后,經醫(y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決定后執(zhí)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lián)席會通過執(zhí)行。
2、經礦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fā)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tǒng)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yè)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y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yè)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guī)定的按上級文件執(zhí)行)
1、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tài)發(fā)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虿话闯绦騾R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yè)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lián)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tǒng)計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業(yè)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y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yī)療終結需由醫(y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5篇 運輸企業(yè)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發(fā)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事故發(fā)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 發(fā)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fā)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 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fā)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公司、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事故調查
事故發(fā)生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 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5、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6篇 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tǒng)計制度
一、凡發(fā)生與生產工作有關的輕傷事故、一般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事故責任單位應在8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
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
生產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guī)定報告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
二、事故調查處理:
⑴輕傷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產、技術等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⑵除輕傷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級安監(jiān)主管部門等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⑶調查組的職責和權利:
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
⑷事故處理必須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負有直接責任、管理責任、領導責任等責任人的處理按照《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辦理。
⑸輕傷事故經公司董事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結案,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經上級安監(jiān)主管等部門批準結案。
三、事故發(fā)生后,生產部應按規(guī)定進行統(tǒng)計,但外單位人員在公司內發(fā)生的傷亡事故統(tǒng)計應列入表外。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
第7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縣內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本制度。
1.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tǒng)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
重科學的原側。
2. 事故報告
2.1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主管部門負責人,重大情況應直接報總公司有關領導,若發(fā)生火災事故且較嚴重時應同時立即報火警119;
2.2總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縣政府有關單位;
2.3發(fā)生重特大事故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4發(fā)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fā)生部門應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進行報告,以便研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再次發(fā)生;
2.5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2.5.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5.2簡要經過;
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
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2.5.5事故報告單位。
3.事故現場處置
3.1事故發(fā)生后,現場部門負責人員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撤離、疏散現場人員和群眾,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3.2事故發(fā)生后,如導至人員傷亡時,應立即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救護;
3.3保護事故現場。
4.事故調查
4.1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部,保安隊,監(jiān)察室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2死亡事故由本公司主管部門及縣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3事故發(fā)生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條件,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4.4.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受傷、經濟受損失的情況;
4.4.2確定事故責任者;
4.4.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4.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處理
5.1事故處理必需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5.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發(fā)生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方案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整改計劃與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公司安全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
5.3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的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及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辦公室和安全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
5.4對事故發(fā)生部門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按照《職工獎懲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部或事故發(fā)生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
5.6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安全部負責將調查處理資料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8篇 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fā)生規(guī)律,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減少企業(yè)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企業(yè)有關規(guī)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事故匯報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調度室值班電話:外線6026258內線8001 8002
2、不論井下還是地面只要發(fā)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后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及領導。由安監(jiān)部組織,分管領導參加及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到調度室、安全科組織分析處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時間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超出時間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線不符的,相關手續(xù)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第三條 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礦安全部門組織,生產、調度、保衛(wèi)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發(fā)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安全科等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
3、凡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集團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歷、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 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后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具體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一) 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guī)范處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 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行為。
(三)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fā)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如:機械、物質、環(huán)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fā)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 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八條 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依據申南凹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對事故追究處理做如下規(guī)定。
(一) 發(fā)生重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區(qū)(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1000-15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二) 發(fā)生輕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200-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300-500元罰款;對事故區(qū)(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500-10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三) 發(fā)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1000-1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1500-2000元罰款;對事故區(qū)(隊)長、跟班副隊長行政警告處分;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記過處分。
(四) 發(fā)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隊(組)長、跟班副隊長處1000-1500元罰款;給予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視具體情況對照以上規(guī)定,結合安全績效、安全風險抵押金考核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追究。
(六) 重傷以上及一級非傷亡事故執(zhí)行集團公司《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
第九條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凡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guī)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處罰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時視具體情況追究、處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以上處罰由安全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第十二條 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負責跟蹤落實。
第十三條 事故統(tǒng)計
1、傷亡事故由礦安全部門負責建立臺賬,按規(guī)定統(tǒng)計上報。
2、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臺賬,按事故類型匯總后報安全部門統(tǒng)計上報。并按規(guī)定統(tǒng)計、分析、找出事故發(fā)生規(guī)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工傷證件辦理
1、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y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qū)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yè)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喪失正常機能,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y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報工傷申請登記表后,交安全部門統(tǒng)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須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y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工傷證件必須在發(fā)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fā)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職工在企業(y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qū)域內發(fā)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安全科進行匯報,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五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安全委員會。
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 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guī)定進行核定。
(六) 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tǒng)停工3晝夜以上的;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jié)舛瘸藁蛲咚狗e聚,造成停產的;
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11、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七) 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tǒng)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fā)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按高瓦斯區(qū)域管理的地點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災使采區(qū)停產的;
6、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藁蛲咚狗e聚,造成停產的;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
10、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電系統(tǒng)誤停、誤送電的;
16、地面發(fā)生火災在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17、礦區(qū)內積水較多,主平硐、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
18、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八)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產系統(tǒng)停工4-16h的;
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yè)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yè),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qū)域管理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
7、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起吊設備斷繩,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m以內的;
9、副井跑車的;
10、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門失效;
11、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2、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yè)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
14、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5、其它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第9篇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一)質量信息
項目部及時傳遞可靠的工程質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質量信息網。
(二)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或達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質量標準,一般需作返工、加固處理的均構成工程質量事故。
(三)根據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guī)定》(鐵建設〔2003〕48號)的規(guī)定,向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
(1)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 直接導致試運營線路或運營線路發(fā)生行車安全特別重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重大影響。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重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
(2)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 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fā)生行車安全重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很大影響。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fā)生行車安全大事故、險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較大影響。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
(2) 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fā)生一般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影響。
(四)工程質量事故發(fā)生后,采取逐級上報的制度。必須在2小時內向項目部安質部報告,并通知有關領導及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安質部必須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建設單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設計、監(jiān)理單位駐現場有關人員。一般質量事故三天上報公司,提出書面報告。事故應在三天內出具事故快報,填寫《工程質量及事故報告表》逐級報告上述有關單位和部門。工程質量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時間、地點及建設相關單位;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處理方案及工作計劃;
6、 事故報告單位。
(五)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盡快成立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過程、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和原因;
(2)組織技術鑒定;
(3)查明事故性質、責任單位、責任人;
(4)提出工程處理方案;
(5)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的要求;
(6)對事故責任部門、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7)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六)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發(fā)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1、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首先搶救人員脫離險境,其次是保護現場,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復工;
2、發(fā)生事故后,輕傷24小時內,架子隊必須報項目部,由項目經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傷必須24小時內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派專人來項目,并報縣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團公司派人與指揮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處理事故,責任事故要追查和處罰;
3、事故苗頭和事故分析必須遵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訓、落實不了責任、提不出處理意見”不放過),并認真、嚴肅做好記錄。
4、事故一旦確定為工傷,必須填寫《事故報告》表,項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檔,為今后受傷者及其家屬享受勞保待遇提供原始資料。
(七)質量報表
項目部填報《工程質量及事故情況》、《質量評定項目明細表》,統(tǒng)計季年質量報表,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分別于季末當月20日報公司安全質量部。
項目部對每季及年質量報表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研究對策,制定預防措施。
(八)質量總結
項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終對安全質量管理工作進行分析,形成總結報告,于當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報集團公司安質部。
(九)質量專報
項目部及時將重大質量信息,包括質量問題、質量動態(tài)、工程獲獎情況、工程項目驗收評定結果等,形成質量專報,上報公司安質部。
(十)工程質量快報制度。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指揮部、公司和建設單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設計、監(jiān)理單位駐現場有關人員。一般質量事故三天上報公司。
事故應在三天內出具事故快報,填寫《工程質量及事故報告表》逐級報告上述有關單位和部門。
(十一)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后,應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十二)因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時,除按第三條規(guī)定辦理外,還應按國家和相關行業(yè)勞動安全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處理要按“四不放過”原則,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上級批復。
(十三)發(fā)生情節(jié)嚴重的質量事故,尤其是發(fā)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及社會影響較大的質量事故,主管領導在事故發(fā)生一日內將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詳細報公司主管領導和安質部。
(十四)對事故的分析,要首先從事故的源頭抓起,認真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并落實到責任人,根據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五)確定事故的原因后,認真吸取教訓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處理的全過程打印成文,做好記錄。
(十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論處。
1、發(fā)生質量事故后,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而擅自處理者。
2、事故發(fā)生后提供偽證使用掩飾手段未如實上報者。
3、有意縮小事故返工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
第10篇 工地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fā)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2、發(fā)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jiān)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發(fā)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fā)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3)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huán)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5)發(fā)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yè)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yè)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lián)系和聯(lián)絡、作業(yè)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fā)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fā)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fā)展和擴大;(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tài)下工作;4、 工作環(huán)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wěn)、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業(yè)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6、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tài)運轉;9、個體防衛(wèi)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fā)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fā)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fā)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jié)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6)已發(fā)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7)因缺少安全規(guī)章制度而發(fā)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guī)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fā)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8)指派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fā)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10)對已發(fā)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fā)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fā)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或規(guī)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fā)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yè),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guī)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fā)現有發(fā)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zhí)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fā)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fā)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fā)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tǒng)計
1、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fā)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y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9)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tǒng)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tǒng)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tǒng)計分析檔案材料。
第11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報告處理監(jiān)督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類
第一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重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上(含24小時)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22.5個工作日以上(含22.5個工作日)的;
(4)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死亡的。
第三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較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上,22.5個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一般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8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經發(fā)生,正在進行,并且損失在不斷擴大的稱為持續(xù)性事故,如失火、化學品泄漏等;
事故瞬間發(fā)生,已造成損失,但是損失不再繼續(xù)擴大的稱為非持續(xù)性事故,如人員觸電,設備突發(fā)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報告規(guī)定
第五條、對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續(xù)性事故:
(一)、事故發(fā)生后,事發(fā)部門當班的領導是事故的第一指揮人,對突發(fā)事件的現場搶救負有指揮責任。
主管領導趕到現場后,第一指揮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介紹現場情況并移交指揮權。
(二)、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發(fā)部門負責人報告。
對于持續(xù)性事故。
如果事故發(fā)生在夜間或部門負責人不在的情況下,發(fā)生事故崗位應立即向值班經理報警,并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
(三)、事發(fā)后,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接到報警后,在20分鐘內趕往事故地點,并在5分鐘內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報告。
(四)、事故發(fā)生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jiān)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fā)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內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向安全主管部門報警,要求其盡快通知有關部門組成臨時事故搶救小組進行搶救。
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相關部門事故情況,并請求救援。
各部門負責人接警后,在5分鐘內集合本部門事故求援小組,向小組成員說明事故情況、救援注意事項等,并記錄小組成員名單,帶領本部門救援小組帶上救護和防護裝備趕往事故現場。
(六)、如果事故情況需要外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撥打緊急求救電話(如1
19、120等)尋求外部援助。
報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報警時要沉著冷靜,正確簡潔;2、講清事故發(fā)生單位名稱,事發(fā)時間,事發(fā)地詳細地址;3、講清事故性質,目前的狀態(tài),影響程度,是否有人員傷亡;
4、報警單位,報警人的具體聯(lián)系方式;
5、現場指揮人員要指派專人在路口、公司門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員到來。
6、對于公司重大事故,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fā)后12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死亡人員、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全保衛(wèi)部、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xù)以及死者的善后處理事宜。
7、對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發(fā)生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傷或一次造成1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負責人應在1小時以內向海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
第六條、對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續(xù)性事故:
(一)、對于非持續(xù)性事故,事發(fā)后當事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事發(fā)24小時之內,將事故經過、損失程度等情況報安全保衛(wèi)部。
安全保衛(wèi)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
(二)、對于公司一般事故,事發(fā)后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fā)24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保部及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xù)。
第四章、事故調查規(guī)定
第七條、非持續(xù)性事故發(fā)生后,安保部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持續(xù)性事故發(fā)生后,安保部首先應當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
在對事故進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衛(wèi)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并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安保部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組成事故調查小組,組織實施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擔任,成員可以包括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動力公司、行政部、生產部,以及事故發(fā)生的當事部門等。
第十條、事故調查小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tǒng)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小組任何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或咨詢,不得擅自向社會各界發(fā)布有關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后,安保部應責成當事部門對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初步調查核實后,擬制事故調查報告。
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fā)后24小時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保部。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類別、事故發(fā)生簡要經過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應當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lián)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對當事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并達成一致意見。
意見不一致的,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但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中說明。
事故調查小組最終將修改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呈報公司總經理。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在安保部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小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小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第五章 事故處理規(guī)定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安保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安保部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批復,參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和獎懲條例,對事故發(fā)生部門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員工予以處分、經濟處罰或辭退;
對事故發(fā)生后迅速做出反應,積極搶險,挽回公司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安保部負責制定事故的處理結果和監(jiān)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機關處理。
安保部應當掌握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事故發(fā)生部門收到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小組規(guī)定的期限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向安保部報告,經安保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
第二十條、事故發(fā)生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相關規(guī)定給于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fā)生部門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對相關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公司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2年8月8日
第12篇 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工作制度
1、凡發(fā)生火災事故,現場所有人員要及時撲救,不得逃脫,并立即報火警119。
2、發(fā)生火災事故(包括火災引起的爆炸事故)后,公司相關領導部門及時奔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應急搶險,并對現場進行勘察、調查和分析,寫出火災事故勘察、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并報總部安全監(jiān)察部。
3、火災事故現場人員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真實情況,更不準謊報、瞞報。
4、火災事故的處理原則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肇事者和責任人,按《中國燃氣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在火災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3篇 燃氣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事故級別的劃分
1.一般事故:指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經濟損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上含3人)、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3.惡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發(fā)生著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七)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一)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fā)生的事故。
(四)事故發(fā)生后,公司總經理或值班經理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公司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等必要費用。
(五)事故發(fā)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公司任何部門與人員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fā)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三、事故調查處理
(一)針對事故,公司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委托人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安全管理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工會組織人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四)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并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附則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
第14篇 鋁業(yè)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如發(fā)生火災,崗位責任人員要立即報警,同時積極組織撲救,將火災撲滅在萌芽之中,不得隱報。
二.警衛(wèi)人員從報警到調查處理火災事故結束,始終要保護好現場,待現場勘察結束后,經公安消防部門和保衛(wèi)人員同意,才能組織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三、查處火災事故,應按“三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總結教訓,落實防范措施,并報告事故情節(jié),對有關責任者,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要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四.發(fā)生火災后,應將事故經過、損失和調查處理情況,在防火檔案中登記備案,并寫出書面報告,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
中美鋁業(yè)保衛(wèi)部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第15篇 學校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 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 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 火災事故。發(fā)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 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fā)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 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fā)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 ,向衛(wèi)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 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fā)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 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 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 重大事故。學校發(fā)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 重特大事故。學校發(fā)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fā)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 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fā)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 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wèi)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y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jiān)護人到醫(y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wěn)定工作,并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 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y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jiān)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 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fā)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jiān)護人,并及時報警。
4、 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飲用水后發(fā)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y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若大面積發(fā)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wèi)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wèi)生監(jiān)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衛(wèi)生監(jiān)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 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y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 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y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
7、 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y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
8 、校內任何發(fā)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
119、 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