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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匯編推進機關效能發(fā)展七則(20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64

完善制度推進機關效能發(fā)展七則

有哪些

完善制度推進機關效能發(fā)展的關鍵舉措包括:

1. 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每個部門和崗位都有清晰的工作職責和任務范圍。

2. 強化流程優(yōu)化:對現有的工作流程進行審查,剔除冗余步驟,提高效率。

3. 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制定公正、公平的績效評估標準,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

4. 提升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升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共享能力。

5. 加強培訓與發(fā)展:定期為員工提供專業(yè)技能和素質提升的機會。

6. 完善監(jiān)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和外部評價體系,確保制度執(zhí)行的透明度。

7. 激勵創(chuàng)新文化: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營造積極向上的創(chuàng)新氛圍。

內容是什么

1. 職責分工應明確到個人,避免因責任不明導致的工作延誤和沖突。

2. 流程優(yōu)化需結合實際情況,既要考慮當前效率,也要預見未來可能的變化。

3. 績效考核機制應定期調整,以適應組織目標的變化,同時避免“一刀切”的評價方式。

4. 信息化建設應注重實用性,確保員工能輕松掌握并應用相關系統(tǒng)。

5. 培訓內容應多元化,涵蓋技術、溝通、團隊協作等多個方面。

6. 監(jiān)督機制應包括反饋渠道,確保員工可以對制度執(zhí)行提出意見和建議。

7. 創(chuàng)新文化的培養(yǎng)需要領導層的示范和引導,鼓勵試錯,表彰創(chuàng)新成果。

規(guī)范

這些舉措的實施需要遵循規(guī)范性原則,如:

- 法規(guī)遵從:所有制度和流程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 公開透明: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過程要公開,接受全員監(jiān)督。 - 反饋循環(huán):定期收集員工對制度執(zhí)行的反饋,以便持續(xù)改進。 - 公平公正:制度的執(zhí)行和考核要公平對待每一位員工,避免偏袒。 - 適應性:制度應具備一定的靈活性,能夠適應內外部環(huán)境的變化。

重要性

完善制度對于推進機關效能發(fā)展至關重要,它有助于:

1. 提升工作效率:明確的職責分工和優(yōu)化的流程能減少無效勞動,提高產出。

2. 保證服務質量:通過績效考核,確保工作質量達到預期標準。

3. 增強員工滿意度:公正的評價和激勵機制能提升員工的歸屬感和工作積極性。

4. 促進組織成長:信息化和培訓有助于提升組織的整體能力和競爭力。

5. 塑造良好形象:透明的監(jiān)督和創(chuàng)新氛圍將增強公眾對機關的信任和認可。

完善的制度是推動機關效能提升的基礎,只有制度健全,才能激發(fā)組織的活力,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

完善制度推進機關效能發(fā)展七則范文

第1篇 完善制度推進機關效能發(fā)展七則

(一則)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年開展機關效能建設五、效能建設的基本做法

1、堅持依法行政。以提高統(tǒng)計數據質量為中心,強化統(tǒng)計法制建設。

2、強化服務意識,做好統(tǒng)計分析研究這篇大文章。以打造統(tǒng)計精品、提供優(yōu)質服務為平臺,做到主動服務、超前服務、貼近服務。

3、轉變工作作風,提高統(tǒng)計效率。在全局開展了比管理、比創(chuàng)新、比效率、比服務的“四比”活動,樹立了求真務實、廉政高效、依法辦事、誠實守信的形象。

4、創(chuàng)新機制,以制度管人、管事。以規(guī)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為目標,建立健全了科室崗位責任制,加強了機關內部協調,精簡辦事程序,做到件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事事有著落。

5、建設高效能科室,夯實機關建設基礎。我們以建設綜合素質高,服務意識強,工作落實到位,工作規(guī)劃完善,工作績效突出的科室為工作目標,廣泛開展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提高統(tǒng)計業(yè)務本領活動,把建設高效能科室與創(chuàng)建文明科室、文明職工活動相結合,進一步夯實了機關效能建設的基礎。

六、下一步三、深入查擺問題,找出效能建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通過專題分析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大家一致認為,近年來,我局認真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建設服務型機關等加強行政效能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機關工作人員的中心意識、大局意識顯著增強,工作效率、工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改進和提高,服務發(fā)展、加快發(fā)展的氛圍十分濃厚。

從履行我局的職能出發(fā),我們認為我局的行政效能建設與全區(qū)加快發(fā)展的任務相比,與基層和群眾的愿望相比,與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服務工作還不夠全面。為基層、為社會、為群眾服務方面,我局有較為全面的工作制度和公開承諾,限時辦結、廉潔從政等方面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但服務無止境、溝通無距離,對基層、對群眾的不理解的問題或非水利本職方面工作的解釋,受人手、職能、資金、政策和知識面等方面的限制,特別是基層尋求資金、項目支持等問題,一時我局還無法保證全社會完全滿意。

(二)內部運轉還不夠協調?!叭忠槐P棋,工作一體化”是我局領導班子對整個工作的一貫要求,全局內部各職能機構也認真按此要求認真進行了落實,社會各界到我局機關、窗口咨詢、辦事也比較滿意。但限于條線和職能的差異較大,專業(yè)性也較強的特點,各科室對其他科室的具體工作要求難于全面、深入的了解,偶爾也還存在信息溝通不夠、運轉協調不暢的情況。

四、抓住關鍵環(huán)節(jié),全面推進和落實整改舉措

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針對機關效能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局從關鍵環(huán)節(jié)抓起,突出“以人為本”,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不斷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營造我區(qū)良好經濟發(fā)展軟環(huán)境:

(一)加強思想教育,轉變作風。我們以創(chuàng)優(yōu)質服務為主題,大力提倡立說立行、雷厲風行、敢于負責的作風,在全局組織開展“抓效能、優(yōu)環(huán)境、促發(fā)展”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深入學習“____”重要思想,大力開展人生觀、價值觀、宗旨觀、政績觀、發(fā)展觀教育,引導全局機關干部牢固樹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為桃城的快速發(fā)展,創(chuàng)新

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新聞30分》、《新聞聯播》等各大媒體均對我們利用咸淡水混澆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和堅持科學發(fā)展觀的經驗進行了綜合報道。省抗旱現場會也多次在桃城區(qū)召開。

(三則)

縣機關效能建設活動動員會后,我院迅速落實五是成立組織,加強效能建設活動的組織領導。我院成立了由院黨組書記、院長任組長的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全院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設立了由紀檢組長任的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同時,將機關效能建設的考核列入我院的規(guī)范化管理考核中,并將考核結合作為干警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的重要依

據。

(四則)

今年是效能建設深入推進的一年,按照市委、市府效能建設連抓三年的總體要求,今年鎮(zhèn)黨委一如既往,繼續(xù)抓好了機關效能建設,在工作中做到了“盯住目標不放、抓住關鍵不松”,扎實有效地開展了各項工作,促進了效能建設的深入開展?,F將前一階段的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加強思想教育。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對效能建設認識不到位,做好這項工作就無從談起,因此鎮(zhèn)黨委把加強機關干部的思想教育擺到突出位置。通過多形式、多層次的思想教育,加深黨員干部對開展效能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激發(fā)機關黨員參加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前一階段,結合先進性教育活動的開展,鎮(zhèn)黨委組織機關干部重點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認真研讀了《省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及《市行政效能追究辦法(試行)》,并深入學習了省委提出的“四條禁令”、市委出臺“六條禁令”。由于宣傳到位,教育到位,廣大黨員干部對機關效能建設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提高,已初步形成了講效能的良好氛圍。

2、強化效能監(jiān)察。加強效能監(jiān)察是搞好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保證。鎮(zhèn)黨委從提高辦事效率,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出發(fā),重點抓好了兩大塊工作:一是繼續(xù)開展明察暗訪。根據鎮(zhèn)黨委的統(tǒng)一部署,效能辦先后兩次開展了明察暗訪,針對遲到早退、上班娛樂等作風問題,對部分科室進行抽查。檢查結果比較理想,檢查中未發(fā)現機關干部出現違紀違規(guī)現象。二是進一步暢通監(jiān)督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設置投訴信箱、聘請效能監(jiān)督員等形式,暢通監(jiān)督渠道,時刻接受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和投訴,不斷提高工作水平,真正做到讓人民滿意。

3、加強制度建設。制度建設是依法行政的基礎,為了加強管理,鎮(zhèn)黨委從建章立制入手,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促進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首先鎮(zhèn)黨委、政府在原有機關規(guī)章制度的基礎上,制訂出臺了涉及效能建設、廉潔自律、日常管理等三大類的25項機關制度,其中涉及效能建設的制度有便餐制和午餐禁酒令、限時承諾制度、首問責任制度等,目前此制度執(zhí)行良好。其次規(guī)范了機關干部聯村、聯企、聯戶制度,重點是建立了領導干部聯系規(guī)模企業(yè)制度、聯系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制度、機關干部聯系困難戶制度,進一步密切了與基層的關系。再次完善了政務、村務公開制度,規(guī)范政務、村務

公開的對象、內容和形式,嚴格具體指導、監(jiān)督、落實政務、村務公開的各項工作。最后建立完善農村工作指導員制度,抽調15名思想素質好、業(yè)務能力強的機關干部擔任農村工作指導員。

二、工作成效

1、工作作風有了明顯的改進

效能建設以作風建設為切入點,將管理、監(jiān)督融為一體,通過加強對機關內部的崗位責任、工作規(guī)范、目標管理的基礎建設,強化外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從治標和治本兩個方面進行三、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鎮(zhèn)的機關效能建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我鎮(zhèn)效能建設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一是個別同志對自身要求不夠嚴,在工作時間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雖然這樣的人很少,但還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在外界也有不太好的影響。二是辦事效率和辦事質量不夠高的現象仍然存在。我們有些工作,過于拘泥于傳統(tǒng)的思維和做法,創(chuàng)新意識不強,工作節(jié)奏不快,缺乏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有些工作還沒有很好地跟上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思路、節(jié)奏和要求。

四、努力的方向

1、要進一步提高機關干部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從群眾關心的事抓起,從群眾盼望的事做起。做好農村工作指導員制度,機關干部聯系村制度,做到線面結合。有選擇地聯系困難戶、經濟特色戶和種糧重點戶。同時進一步完善機關的各項管理制度,推行工作承諾制、辦公無休日,進一步做好政務分開工作。通過建章立制,使機關效能建設走向規(guī)范化、系統(tǒng)化軌道,建立起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從根本上杜絕“事難辦、門難進”的狀況。

2、以創(chuàng)建“學習型機關”為載體,在理論武裝上下功夫,建立學習的長效機制,解決機關干部“素質不高”的問題。同時加強對機關干部的教育,使之認識到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機關干部參與效能建設的自覺性。

3、以精簡會議和文件為切入點,切實解決“形式過多”的問題。同時鞏固和完善已經實行的各項制度,如下基層便餐制、午餐禁酒制等。

4、要進一步做好結合文章,把效

能建設與推動當前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要把效能建設貫穿于經濟建設始終,努力我鎮(zhèn)社會經濟的全面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在農業(yè)上要圍繞農業(yè)增效、農業(yè)增收做文章;在工業(yè)上要緊緊依靠經濟園區(qū),?!百|”?!傲俊钡赝瓿赡瓿跫榷ㄈ蝿?。

(五則)

今年,是全省“機關效能年”。作為稅收執(zhí)法主體的稅務機關,要從效率、效果、效益入手,不斷提高稅務機關效能。

加強效能建設,要提高效率。加強稅務機關效能建設,必須注重和提高機關工作的效率。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以提高項目審批和行政效率為重點,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省國稅局提出全面提升稅收執(zhí)法效能、全面提升稅收征管效能、全面提升納稅服務效能、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四個目標。各級稅務機關要立足稅收工作實際,進一步圍繞提高辦稅效率,認真兌現各項服務措施,逐步實現網上申報辦稅,繼續(xù)深化“兩個減負”工作,擴大政務公開范圍,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目前不能只限于考勤考核和機關工作人員按照工作水準實現的能級制管理,這樣仍然不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必須文秘雜燴網將每個人考什么、核什么進一步量化。要以規(guī)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為目標,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和充實內部工作規(guī)則,強力推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結辦制,首問負責制,責任追究制,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形成比較完善而且操作性較強的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制度體系,實現重獎重罰制度,對作風不實、工作不嚴謹、態(tài)度差、辦事浮皮潦草的機關工作人員給予及時誡免,以警后者,并將此制度貫穿于機關工作的全過程和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切實提高機關工作效率。

加強效能建設,要注重效果。加強稅務機關效能建設,要腳踏實地做出摸得著、看得見的實事,讓納稅人感受到稅務機關辦事作風實現了根本轉變,貼近社會,貼近群眾,貼近納稅人,以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讓納稅人得到實惠和滿意,不能不注重效果,一哄而起。要把思想教育擺到突出位置,貫穿于效能建設的始終。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提高稅務人員的思想素質和品德修養(yǎng),提升服務科學發(fā)展的能力;實施大規(guī)模業(yè)務培訓,積極創(chuàng)建創(chuàng)新型、學習型、責任型、服務型、。廉潔型“五型”機關,大力提升稅務人員的業(yè)務操作能力和執(zhí)行能力,能辦事、快辦事、辦成事的能力,務實高效服務的能力,駕馭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能力。每一名稅務人員要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

精神,不斷學習,勤于學習,刻苦鉆研,用知識武裝自己,始終站在時代的前列,用發(fā)展的眼光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在“提升機關效能,創(chuàng)最優(yōu)發(fā)展環(huán)境”的實踐中大顯身手。積極開展一些有影響而且惠及群眾的公益活動,啟迪(六則)

月日,省委、省政府召開了全省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動員大會,決定在全省鄉(xiāng)鎮(zhèn)以上各級機關和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省委書記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月日,市委、市政府又召開了全市開展機關效能建設電視電話會議,進行了具體部署工作。這是市委、市政府貫徹省委、省政府會議精神,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求之風,狠抓工作落實,提高行政效率,為營造推進“兩個率選”的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的又一項重大舉措。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切實抓好我局的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一段時間以來,我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學習、抓制度、抓落實,進一步把思想統(tǒng)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來,把行動統(tǒng)一到提高辦事效率的要求上來,把目標統(tǒng)一到更好的為社會經濟發(fā)展服務的任務上來。下面,我把市國土局這一階段的工作情況以及下一步打算向馮書記作一匯報: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領會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意義

什么是效能?為什么要開展機關效能建設?這些問題在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初期一直縈繞在我們腦海里。經過這段時間的學習,我們的理解是:效能不能簡單的等同于效率,效率是勞動的效果與勞動量的比率,而效能是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要從思想、從觀念、從機制、從行為、從效果、從長遠效益上去綜合思考。重點在于建立起一套長效機制并樹立起一種能績概念。機關效能建設就是要以提高效能為基本目標,把行政管理的諸多要素結合起來,建立起嚴格機關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強化機關監(jiān)督的長效機制。機關效能建設就是要從概念、觀念、機制、行政行為、具體工作效率上,與效率有質的變化,而不是簡單的理解為一般性的辦快點、辦好點,從而形成一種能績概念。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目的就是要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改善政務環(huán)境,大力營造投資軟環(huán)境,促進我市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和社會全面進

步。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們首先在組織領導和思想教育上下功夫,把全局同志的思想統(tǒng)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來。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制度。抓好機關效能建設,領導是關鍵,制度是保證。月日,我局就成立了局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我任組長,兩位副局長任副組長,有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初步形成了機關效能建設“一把手”負總責,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各處室具體負責,全局同志廣泛參與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我們認為,工作中出現的服務觀念不夠的問題、辦事效率不高的問題、辦事能力不強的問題歸根到底是事業(yè)心、責任心的問題,但同時也是管理體制、機制的問題。為認真抓好制度建設,使機關內部管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解決好“職責不清、效率不高、工作不落實”的問題,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機制。按照合理性、完整性、現實性的原則,我們具體落實建好9個制度:一是崗位目標責任制、二是干部績效考核制、三是服務辦結承諾制、四是ab崗工作制、五是首問責任制、六是公示制、七是方便申請制、八是聽證制、九是失職追究制。這些制度大都已經建立,但有的已經建立還不完善、還沒落實。我們要借這次機關效能建設的“東風”,邊實踐邊摸索邊提高,逐步制訂完善一套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監(jiān)督制度和考評制度。

2、加強學習教育,提高干部素質。抓教育是效能建設的基礎。我們利用周一晚上的集中學習時間,在月日,月日連續(xù)兩次組織全體干部職工,深入學習馮書記在市級機關領導干部會議上的講話精神以及全省加強機關效率建設大會精神。全局各處室、單位還按照局黨組的統(tǒng)一安排,認真組織學習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決定》、學習《中國___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學習國土資源部“十項措施、五條禁令”、學習《紹興市區(qū)征用集體土地辦法》等業(yè)務知識。今天晚上,我們還將請楊志敏同志講課,集中學習《行政許可法》。這些學習內容還將作為考試內容,在全局范圍內組織考試。此外,我們還把機關效能建設作為黨委中心任務,制訂了《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3、開展優(yōu)質服務。首先是要縮短辦事時限。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各個處室,各個單位要整合內部

2、結合機關效能建設,全面貫徹《行政許可法》?!缎姓S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后又一部規(guī)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將于今年月日正式實施。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視,已專門對貫徹實施作出了部署。國土資源管理是一個業(yè)務性很強的行業(yè),長期以來,大家比較重視業(yè)務建設,思想上也偏重于技術管理。而對行政管理,特別是依法管理辦法不多,措施較少。我們要抓住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的契機,抓緊抓好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修訂工作,制訂好一部分符合行政許可規(guī)定的制度,改革機關內部行政許可運作方式和審批審查環(huán)節(jié),進一步深入電子政務建設,推進依法行政,按章辦事,規(guī)范從政行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深入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就是要從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視機關效能建設,重視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與機關效能建設的有機結合,真正抓出成效。

3、堅持機關效能建設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機關效能建設認識這項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加溫鼓勁,切實把機關效能建設納入保護耕地、保障用地、保障農民利益的工作大局,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總體部署,納入依法行政的總體要求,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一是緊緊圍繞經濟發(fā)展中心,提高國土部門的服務水平和政務公開質量;二是不斷強化監(jiān)督,加大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懲處力度;三是進一步完善已經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并真正落到實處。要在總結工作經驗,鞏固工作成果的基礎上,認真查找薄弱環(huán)節(jié)和存在問題,狠抓整改和落實。我們相信,只要下定決心,問題是一定能夠得到解決的。

(七則)

今年以來,我關在加強和推進機關效能建設中堅持突出海關行業(yè)特點,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湄洲灣港口城市建設、實現港城崛起”的發(fā)展戰(zhàn)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認真貫徹海關工作方針,著力構建法治型、責任型、服務型海關,致力于有效監(jiān)管與高效運作,實現監(jiān)管服務再優(yōu)化、通關時效再提升、機關效能建設取得了新成效,有力地促進和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上半年我關多項業(yè)務指標位居關區(qū)前列,今年月份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國文明單位”稱號?,F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與成效

(一)健全效能建設的工作機制,強化效能建設的組織領導。我關在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組織領導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健全領導機制。年初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充實了本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由關黨組書記、關長任組長,黨組成員、副關長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效能建設辦公室,日常工作掛靠政工科,保證效能建設有人抓、有人管,日常工作有專人負責。二是強化責任機制。如:把效能建設作為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將效能建設標準規(guī)定和要求列入各級人員的崗位目標考核內容,逐級簽訂了《責任書》,形成“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按級負責層層抓的領導機制。三是完善監(jiān)督機制。一方面,實行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關效能辦、關科長、紀檢監(jiān)察特派員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以及季度廉政分析會、海關風險管理、執(zhí)法評估等平臺“多位一體”的效能建設內部督查機制。另一方面,聘請了7位效能建設社會特邀監(jiān)督員,加強對本關效能建設的外部監(jiān)督。四是深化與其它工作的融合機制。把效能建設與政治思想工作、民評糾風工作、業(yè)務執(zhí)法評估等各項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做到一起布置、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一起總結,形成了相互促進、常做常新、共同提高的長效工作機制,保證了機關效能建設始終沿著規(guī)范有序的軌道邁進。

(二)加強效能建設的宣傳教育,從內強素質上提升效能建設水平。今年以來,我關積極采取措施營造機關效能建設的良好氛圍,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教育活動,不斷提高關員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為提升效能建設水平夯實基礎、注入活力,收到好的效果。

一是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我關作為第一批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的單位,于年月至今年月,集中開展了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通過學習實踐活動,用科學發(fā)展觀來指導把關服務的實踐,增強了全體關員“為發(fā)展、謀發(fā)展、主動服務促發(fā)展”的責任意識和主人翁意識。通過學習實踐活動,進一步理清了發(fā)展思路,強化了科學治關的理念,進一步完善優(yōu)化海關監(jiān)管服務的措施辦法,推動通關便利化,主動為企業(yè)排憂解難,使更多的守法企業(yè)享受到海關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通過學習實踐活動,進一步激發(fā)全體關員履職把關服務、促進關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工作熱情和干勁,確保了上半年各項業(yè)務任務的圓滿完成。

二是認真開展“優(yōu)化監(jiān)管

服務、促進海西發(fā)展”活動。今年至月,在全關開展“優(yōu)化監(jiān)管服務、促進海西發(fā)展”教育實踐活動,通過開展活動,進一步幫助關員認清形勢、保持清醒頭腦,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給關區(qū)企業(yè)外貿進出口帶來的沖擊,增強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穩(wěn)定、保民生和擴內需、調結構以及總署總關和省市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自覺性,使關員深刻認識企業(yè)發(fā)展存在的困難,轉變監(jiān)管服務理念,主動作為、高效運作、有力服務,努力為支持和服務海西經濟和湄洲灣港口城市建設立新功、作貢獻。

三是認真開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動。今年至月份,我關通過開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動,組織關員觀看《風口浪尖》警示教育錄像,開展遠離“潛規(guī)則”大討論,剖析海關系統(tǒng)發(fā)生的違紀違法案例,以案說紀、警鐘常鳴。有力地促進全體關員增強憂患意識、勤政廉潔的自律意識和反腐倡廉的責任主體意識。通過正反兩方面的教育,幫助全體關員進一步樹立和踐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牢記神圣職責,嚴守海關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紀律,自覺防微杜漸、拒腐防變,堅決貫徹落實“海關人員6項禁令”等廉政規(guī)定,有效防控海關執(zhí)法風險和廉政風險,為海關各項改革和建設提供強有力支持。

四是深入推進“崗位練兵”活動。制訂了《海關年教育培訓實施計劃》,上半年先后舉辦了業(yè)務培訓4場次,同時實施在崗業(yè)務學習交流,還派出業(yè)務骨干參加總署總關舉辦的各類業(yè)務培訓30多人次,在參加總關組織的歸類崗位比武競賽中分別取得團體和個人第三名的好成績。有力地促進了全體關員業(yè)務素質和把關服務的能力的提高,為提升辦事時效,強化機關效能建設夯實業(yè)務基礎。

五是深入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支持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qū)的若干意見》、《海關總署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海西”經濟區(qū)建設合作備忘錄》和省市委擴大會議精神。進一步把關員的認識統(tǒng)一到《國務院關于支持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qū)的若干意見》以及省市委擴大會議精神上來,統(tǒng)一到全國關長會議和關區(qū)工作會議精神上來,統(tǒng)一到總署、總關關于支持擴內需保增長的一系列措施上來。全關形成了轉變作風力度大,打造誠信、高效海關見成效,履職把關服務促進發(fā)展取實績的良好氛圍。有

第2篇 試論對減刑假釋制度的完善

試論對減刑假釋制度的完善

減刑、假釋是刑罰執(zhí)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在改造罪犯的長期實踐中建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刑罰執(zhí)行制度,人民法院是減刑、假釋的決定主體,監(jiān)獄(包括看守所)是減刑、假釋制度的執(zhí)行主體。他們在執(zhí)法實踐中,充分利用這兩項制度教育服刑人員,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減少重新犯罪,穩(wěn)定改造秩序,促進監(jiān)所安全,為構建穩(wěn)定、和諧的社會發(fā)揮了巨大的職能作用。但是,在執(zhí)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對此,就如何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減刑假釋制度的功能和效益,特別是如何糾正減刑、假釋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消除負面影響如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進一步促進減刑假釋制度在刑罰執(zhí)行中發(fā)揮積極作用,確保法律的準確實施等等,筆者作一些探討。

一、直面減刑、假釋制度及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一)減刑、假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減刑假釋案件具有一定“個性”的,很難制定出普遍適應的規(guī)則。雖然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 制定了《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減刑假釋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該規(guī)定簡單籠統(tǒng),過于原則?!度舾蓡栴}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確立了審查“確有悔改表現”的標準,“‘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根據前述規(guī)定,“立功表現”和“確有悔改表現”就成了減刑的重要條件。在執(zhí)法實踐中,“立功表現”直接明白,好把握,而“確有悔改表現”就不好把握了。這給執(zhí)法者留下了主觀操作的空間和余地,容易產生隨意執(zhí)法。“認罪服法”和“接受教育改造”主要是一個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在實踐中很難量化成為客觀的內容;而“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在實踐容易量化,但是監(jiān)管部門及其民警為了自己的部門利益,厚此薄彼,大多監(jiān)管部門都將“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作為減刑的主要標準。監(jiān)管部門據此作為呈報減刑假釋的主要標準,實踐證明監(jiān)管不能公正、公開、公平地體現在每一個服刑罪犯身上??陀^上限制了減刑假釋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從《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確立減刑的四個標準的排列順序來看,“認罪服法”排在最前面,應該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胺e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在四個標準中排在最后面,其作用地位應該是最小的。而在執(zhí)行刑罰實踐中,監(jiān)管部門將“勞動”標準作為最主要、最重要的減刑依據,將四個標準的作用地位倒了過來。導至那些老弱病殘的服刑人員由于客觀的身體條件限制,勞動任務難完成,獲取勞動分數少,以至于很難獲得減刑假釋。這有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公平正義的要求。

從辦理減刑、假釋的程序看,對罪犯的減刑、假釋,法院審理的依據主要是刑罰執(zhí)行機關(監(jiān)獄、看守所)呈報的材料。執(zhí)行機關呈報的材料一是平常的按監(jiān)管要求建立的檔案資料,二是對罪犯進行的調查材料。罪犯只有接受調查的義務,而沒有辯解的權利,被害人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均被絕對地排除在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案件的監(jiān)督也是在法院裁定之后,即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副本后,認為裁定不當,應當于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大多采用書面審理,結果人民法院的裁定基本上成了例行公事。

從法院、監(jiān)獄、檢察院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權力配置看,一是法院與刑罰執(zhí)行機關之間的工作制約流于形式;二是檢察機關對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監(jiān)督,由于缺少具體的監(jiān)督程序規(guī)定及相應處分權,缺乏進行實質審查的有效途徑,也難以發(fā)揮實際監(jiān)督作用。執(zhí)法實踐中,監(jiān)獄呈報減刑、假釋、主要靠罪犯減刑靠積分累積,而評分決定權在監(jiān)獄警察手中,這樣,減刑、假釋的權力實際上在執(zhí)行機關。這為一些監(jiān)獄警察利用職權搞權錢交易、收受犯人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預留了空間。

第3篇 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由依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并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的司法制度。其主要價值是利用普通群眾有別于職業(yè)法官的生活經驗、民間智慧和專業(yè)知識,提高對案件事實的審判效率,以達到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證司法廉潔、增強司法權威的目的。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律追溯及現狀

我國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第75條提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七五憲法第25條第三款規(guī)定: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重大的_刑事案件,要發(fā)動群眾討論和批判。七八憲法第41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群眾代表陪審的制度。對于重大的_案件和刑事案件,要發(fā)動群眾討論和提出意見。而恰恰是現行憲法即八二憲法卻未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作出規(guī)定。但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分別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必要時可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但以上所有法律都未對如何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

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出臺了《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從2005年起,人民陪審員制度開始全面有序進行 。

盡管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法律和實踐中仍存在大量缺陷,司法界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利與弊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法律制度不完備;陪審員履職往往流于形式,有時只是為了組成合議庭,解決審判力量不足的問題;陪審員日常管理工作機制不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經費難以保障等等。

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且行且謹慎

2023年5月23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民陪審工作電視電話會上,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做好選任工作、健全工作機制的要求”。在“做好選任工作” 方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實現人民陪審員數量翻一番,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條件按照本院法官人數2倍的比例增補;要注意提高基層群眾特別是工人、農民、進城務工人員、退伍軍人、社區(qū)居民等群體的比例,確?;鶎尤罕娝急壤坏陀谛略鋈嗣衽銓弳T的三分之二。會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貫徹落實這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主要落實的是“倍增” 計劃。有的法院人民陪審員人數已提前達到現任法官人數的2倍甚至3倍。

筆者認為,這樣盲目追求人民陪審員人數的“倍增”計劃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比起人民陪審員,當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特別是民事審判人員嚴重不足的問題更值得重視和解決。人民陪審員只是在庭審時參與案件的審理,而審判員除了組織庭審外,開庭前后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任務更艱巨,工作更繁重。好多法官超負荷工作,工作壓力非常大。

其次,關于人民陪審員名額的確定問題?!度嗣衽銓弳T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范圍內提出人民陪審員名額的意見,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纱丝磥?陪審員人數超過現任法官人數甚至達到2至3倍,與現行《辦法》不符;調整人民陪審員名額應該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需要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確定,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來確定。

再次,關于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guī)定 “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而在大多數基層法院原管轄區(qū)域內,如果按照倍增計劃提高“基層群眾特別是工人、農民、進城務工人員、退伍軍人、社區(qū)居民等群體的比例”的要求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其文化程度有很多不能保證達到法律要求。在人民審判員的選任上,要注重數量,更重要的是注重質量。即便是在現行法律有缺陷,實際操作困難的情況下,也應該先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而不是“違法”而行,特別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前提下,更應慎而為之。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是要立法先行,完善法律體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施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這就要求首先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包括將人民陪審員制度寫入憲法,制定《人民陪審員法》,修改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三大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對人民陪審制度的設置、人民陪審員的權利與義務、考核管理、執(zhí)行職務保障、責任追究等等做出明確、科學、合理的規(guī)定。

二是在陪審員的選任上,既要重視其廣泛性和代表性,又要注重綜合素質。要注意吸收不同行業(yè)、不同專業(yè)、不同年齡、不同性別、不同民族的人進入人民陪審員隊伍,又要注意人員的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文化素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倒查問責制”,這就對人民陪審員的文化素質、道德素養(yǎng)和基本法律素養(yǎng)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切實解決“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問題。按照法律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法官同等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上,陪審員往往不會、不敢或不愿意發(fā)表意見。導致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知識欠缺,陪審員的職權同其專業(yè)素質不對稱。所以,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崗前培訓和任職期間的審判業(yè)務知識和專業(yè)法律知識培訓。

四是要加強管理,嚴格執(zhí)行“隨機抽取”原則。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確定方式和流程,要實行“隨機抽取,有序進行,對于專業(yè)性較強的案件按照陪審員自身專長進行選用,避免將審判任務固定地交給少數積極性高、審判經驗豐富的陪審員,以致于他們變相成為“編外法官”,這樣會導致人民陪審員工作任務完成不平衡,也不利于實現人民陪審員制度司法民主,加強司法監(jiān)督的目的。

五是要全面落實人民陪審工作經費,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同級人民政府要將人民陪審員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人民法院要做到??顚S?保障人民陪審員培訓經費、交通用餐補助、以及無固定收入者的補助,提高人民陪審員積極性。

六是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贏得人民群眾對人民陪審工作的理解與支持。人民陪審員的權利與義務同在,職權與責任共存。要積極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意義與作用,增強人民陪審員的自豪感、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吸納更多優(yōu)秀人員加入人民陪審員隊伍,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4篇 逐步建立完善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的思考

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組織經歷了多次變革,最終初步形成了以農業(yè)銀行、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為主體的農村正規(guī)金融組織體系,但法律制度對農村金融的抑制現象并沒有改變。我國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存在產權結構和組織形式過于單一、監(jiān)管制度失衡、法律供給滯后等諸多問題。為加強農村金融的支農功能,必須降低農村金融組織準入門檻,確立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完備各種農村金融組織法律,改進對農村金融組織的管制方式,以新的完備的農村金融組織法律體系推動農村金融事業(yè)發(fā)展。

關鍵詞:農村金融;金融組織法律制度;金融風險

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是指有關農村金融組織的地位、職能、權利和責任以及他們彼此間關系的正式安排和行為規(guī)則。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活動都以間接金融為主,其特征是以銀行業(yè)金融組織作為農村地區(qū)的基本金融主體,以信貸供求作為農村地區(qū)的基本活動。目前,中國在農村地區(qū)從事金融活動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四家,即中國農業(yè)銀行、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但近幾年來,農業(yè)銀行逐步撤出農村金融市場,減少了農村金融供給;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沒能有效發(fā)揮對農業(yè)投入的資金聚集效應;農村信用合作金融機構受限于自身規(guī)模問題,難以滿足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yè)的資金需求;郵政儲蓄銀行支農力度很小,覆蓋率不高;農村民間金融雖然活躍,但并沒有取得合法地位??梢哉f,由于制度缺陷,當前中國農村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一、我國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農村金融組織產權結構和組織形式過于單一,效率低下

金融組織要保持較高的效率性,就必須使產權結構多元化和明晰化,有充分的競爭和嚴格的破產約束,但從目前情況看,農村金融組織制度無論是產權結構、管理體制、分配制度,還是組織結構都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組織形式以國有或準國家金融組織占壟斷地位,產權結構以國有或集體所有占絕對優(yōu)勢。我國農村雖然試驗引進和建立了一些外資金融機構,恢復和建立合作金融組織,力圖打破國有銀行“大一統(tǒng)”的單一格局。但非公有制金融結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規(guī)模都很小。與此同時,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仍然十分困難。雖然民間金融組織在我國一直作為地下金融組織生存.但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當前,在我國絕大多數的農村還缺乏甚至沒有其他的非銀行金融組織。因此,我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單一的現狀還沒有得到根本扭轉。

(二)監(jiān)管制度失衡,支農功能弱化

近年來隨著各國對金融監(jiān)管理論的發(fā)展,維護合理競爭的金融市場秩序逐漸成為金融監(jiān)管的主要目標,認為沒有金融效率的金融安全并非真正的持久的金融安全。雖然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一貫堅持“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然而在金融體制改革中,卻一直過分的強調金融安全而忽視金融效率。利用國家主體的優(yōu)勢地位,通過宏觀調控與法律手段,禁止民間金融組織進入金融市場,長期對農村金融組織的設定較高的準入門檻,而且對農村金融組織的業(yè)務活動和金融工具都進行嚴格的限定,以犧牲農村金融效率換取農村金融安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作為銀行業(yè)監(jiān)管的法律依據,對金融效率卻只字未提,均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作為監(jiān)管首要目標。顯然,當前我國的農村金融管制目標顯然不適應農村經濟不斷發(fā)展的要求。

(三)金融組織法律供給滯后,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間不協調

目前我國有關農村金融組織的相關規(guī)定大多以政府經濟政策的形式予以頒布,相比法律形式,政策缺乏公共性。如從政策制定的主體和程序上還可以看出缺乏救濟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體無法宣示自己的權利,找不到獲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

首先,相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缺位,導致農村政策性銀行經營行為缺乏法律規(guī)制,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經營自主權易受干預,直接影響到政策性金融的生態(tài)環(huán)境與可持續(xù)發(fā)展。

其次,農村合作性金融組織立法也存在缺位。雖然截止20__年末,農村信用社的農業(yè)貸款余額1.43萬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的比例為46%,占全國金融機構農業(yè)貸款的比例為93%。農戶貸款余額1.22萬億元,農戶貸款戶數超過7742萬戶,占全國農戶數的比例為33%。農村信用社已逐步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對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內部治理結構、日常運營機制等進行嚴格界定。雖然我國近期通過了《農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法》,但是在這部法律以及全國人大的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農民現在有組建自己的金融合作組織的權利。

再次,對于創(chuàng)新的農村金融組織均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截至20__年底,全國共有31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yè),其中村鎮(zhèn)銀行19家,貸款公司4家,農村資金互助社8家。這31家 機構的資產總額達7.67億元,累計發(fā)放貸款3.98億元。這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提升了其所在地區(qū)“三農”的金融服務水平。但當前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范這些創(chuàng)新的農村金融組織,如果適用《商業(yè)銀行法》對這些組織要求太高而不利于激活農村金融市場;不適用《商業(yè)銀行法》又沒有其他專門法律法規(guī)來調整,也不利于農村金融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

二、新時期農村金融需求與供給的特點

(一)新時期農村金融需求特點

首先,信貸需求方面。20__年2月,***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zhàn)略任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要發(fā)展現代農業(yè),調整農業(yè)結構,促進農業(yè)產業(yè)化和發(fā)展農村二、三產業(yè)特別是農產品加工業(yè),大力加強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由此可知,我國新農村建設中的資金需求主體是農戶、農村企業(yè)和農村合作組織,還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由于農村經濟主體的性質、活動內容和規(guī)模不同,其金融需求表現出資金需求量大幅增加、多元化和多層次性的特征。據統(tǒng)計:20__年,我國有2.5億農戶,占全國城鄉(xiāng)家庭戶數的70%左右。因此,有效地開放農戶的金融需求是農村金融發(fā)展的源泉和動力。根據農戶的金融需求特征,可以分為貧困戶、溫飽型農戶和市場型農戶;農村企業(yè)可以分為農村資源型小企業(yè)和龍頭企業(yè)。不同的農戶與不同的農村資源企業(yè)對金融的需求是不一樣的。因此,農村金融市場的信貸需求已經日益變的多樣化。

其次,保險需求方面。農村地區(qū)的保險需求主要源于農業(yè)生產所面臨的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以及由于缺乏各種社會保障制度而導致的醫(yī)療、養(yǎng)老、就業(yè)等方面的風險。此外,農村一、二產業(yè)的發(fā)展和農村的市場化、城鎮(zhèn)化過程也催生了不同的保險需求。具體而言,農村保險需求可以分為農業(yè)保險需求、農民的人生保險需求。農業(yè)保險需求是我國農村基本的保險需求。農業(yè)保險業(yè)在化解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能通過及時充分的保險賠款,使農業(yè)生產得以迅速恢復,減少農民收入波動,安定農民生活,增加農村消費,保障農業(yè)投資安全,減輕政府在災后籌措救災的財政負擔,保障災后損失得到穩(wěn)定的補償,增強農業(yè)防災抗損的能力。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長期的計劃生育政策使得農村家庭小型化,再加上部分青壯年農民從農村流入城鎮(zhèn),使得農村的老齡化問題更加嚴重,因此,農村商業(yè)養(yǎng)老保險將擁有廣闊的發(fā)展空間。此外,城市化進程加快,失去土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需求更為突出。在農村傳統(tǒng)體制下,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喪失了最基本的保障,也給社會增添了不穩(wěn)定因素。

(二)新時期農村金融供給特點

我國農村(正規(guī))金融體系包括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農業(yè)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農業(yè)保險以及農村商業(yè)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由于20__年成立的郵政儲蓄銀行支農力度很小,農業(yè)保險經營規(guī)模仍比較小,覆蓋率低。雖然包括上述金融體系,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目前主要還是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農業(yè)銀行及其農村信用社在發(fā)揮服務“三農”作用。

從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業(yè)務來看:在現行政策性金融體制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作為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僅承擔糧棉油儲備等貸款業(yè)務,事實上成了糧食部門的財務主管,根本沒有同農戶發(fā)生借貸關系。雖然20__年銀監(jiān)會批準了其承擔農業(yè)產業(yè)化、農業(yè)小企業(yè)貸款和農村基礎建設、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的貸款,但是由于資金來源成本高、風險較大、周期長、收益慢等多種原因影響,新業(yè)務也沒有很好的開展起來。截止20__年末,累放貸款10224億元,其中糧棉油收購貸款8727億元,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貸款1051億元,農業(y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446億元,呈現出一體獨大,兩翼偏小的局面。

(三)新時期農村金融供需矛盾分析

縱觀我國農村金融供求的矛盾,無論是總量、結構的錯位,還是區(qū)域布局和服務對象的錯位,實質上是沒有從農村經濟主體的實際需求出發(fā),導致農村金融供給的市場失靈。

從農村金融發(fā)展成功的國家來看,由于農村金融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不完全競爭的市場,貧富收入差距大,單純依靠市場機制或政府干預來調節(jié)農村金融供求均衡是很難起作用的,各國基本上是采取政府適當介入的保護措施來調節(jié)農村金融供求的均衡。市場發(fā)展的發(fā)展戰(zhàn)略要求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從我國的現實國情來看,政府應僅在市場失靈——純粹的公共產品、具有外部性的經濟活動、農村基礎實施服務、不完善的信息——的場合進行干預,應致力于消除農村金融領域的不完全競爭和非對稱信息,以提高獲得正規(guī)信貸的可能性,應致力于農村金融資源效率的提高,還應從長遠的角度構建規(guī)范的激勵約束機制并完善農村金融法規(guī)體系,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福利的提高。因此,我們應該結合新時期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特點,從法律制度角度為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的活力與效率進行進一步的改革與完善。

三、逐步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降低農村金融組織準入門檻

目前,我國對農村金融實行較為嚴格的管制政策,農村金融機構準入門檻較高。其結果必然導致農村金融組織單一,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進而導致金融市場不發(fā)達、金融工具種類少、金融資金不足。最終影響農村金融的服務效率和對農村經濟發(fā)展的促進作用。根據“金融抑制”理論,金融與經濟發(fā)展之間有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作用。對農村金融管制過嚴,會對農村經濟發(fā)展產生“負收入效應,負儲蓄效應,負投資效應和負就業(yè)效應等方面的負效應”。因此,我國應適當調整農村金融組織市場準入條件,降低農村金融組織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鼓勵多種資本進人農村金融市場、允許組建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組織、放寬農村金融組織經營范圍和業(yè)務活動等,探索發(fā)展適合農村特點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擴大直接融資規(guī)模和比重,以解決農村金融組織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傊⒁粋€組織機構多元化、市場體系多層次化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解決農村和農民融資難的問題。當前,在政策上降低農村金融準入門檻的目標已經日益清晰,但還需要從法律上把較低的農村金融準入門檻規(guī)范確定下來。

(二)確立部分民間地下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

在農村地區(qū),尤其是在東部沿海地區(qū),民間金融一直在發(fā)展。據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李建軍的《中國地下金融調查》顯示,目前中國地下信貸的規(guī)模大概介于7405億元至8164億元之間,地下融資規(guī)模占融資規(guī)模的比重為28.07%。雖然民間地下金融組織在擴大農村生產經營資金、活躍農村金融市場、提高金融效率、促進農村個體經濟發(fā)展等方面起了積極作用,但因其運行不規(guī)范、存貸款利息過高弊端、潛在的金融風險過大等問題,一直以灰色狀態(tài)生存,缺乏相關法律保障,其尷尬的地位不利農村金融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部分民間地下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范圍中來。這樣有利于擴大農村金融市場供給,減少金融風險,消除社會不穩(wěn)定隱患。對于農村個人之間出于自愿互助性質的借貸行為應更多的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進行管理,而不是嚴格限制;對于農村民間中介借貸組織,則必須通過法律制度加以引導和規(guī)范其合理結構,以維護農村金融安全。

(三)建立各種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

首先,要通過立法規(guī)劃對各種農村金融組織的立法予以統(tǒng)籌安排,解決我國當前農村金融組織立法形式上法律不完善的問題。

其次,可以參考國際通行的做法和美、日等同的經驗,我國農村金融組織立法應采取“一種銀行制定一種法”的形式,即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yè)銀行法》的基礎上根據“突出特性、協調統(tǒng)一”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有針對性的農村金融機構組織法律,如《合作制銀行法》、《農村非銀行金融組織法》等。

最后,在“一種銀行制定一種法”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為進一步落實法律,從不同層次上制定下位法規(guī),創(chuàng)建一個內部相互協調的法律體系。

只有加快相關的立法工作,才能在統(tǒng)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許多種組織機構進人農村金融市場,開展多種形式的金融活動,加強有效競爭,促進我國農村金融組織的正常、健康、有序發(fā)展。

(四)改進對農村金融組織的管制方式

金融管制的目的不是壓制和禁止,而是在于建立一個安全、有序、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引導金融組織更好的、更安全的經營,以及保護金融組織的合法權益。

隨著國家對農村政策的轉變,對農村資金的投入加大,原先的管制模式已不適應現在農村金融和農村金融組織的發(fā)展。針對農村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金融組織,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管制模式。對農村非正規(guī)金融組織的管制,既要維護農村金融安全,也要考慮是否可以通過事后的司法救濟達到管制的目的。因為不審慎的管制,不但無助于使金融組織的行為理性化,反而可能成為農村金融發(fā)展的障礙。相反,合理的管制理念和方式會促進農村金融組織的發(fā)展,進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fā)展。

對農村金融組織的管制,首先要以法律作為主線,明確規(guī)定管制主體、管制范圍、管制程序、管制權利和義務,進行公正和公開的管制活動。在保障農村金融安全的同時,提高農村金融活動的效率。其次,要根據風險狀況建立一整套管制標準和措施。另外,要讓資不抵債的農村金融組織通過重組、關閉等方式及時退出金融市場。最后,優(yōu)化農村金融機構的外部運行環(huán)境,加強法人內部治理。要實現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總體目標,就必須圍繞管理機制、產權問題、法人治理結構、人員素質等方面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第5篇 論文:如何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論文:如何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一、法律援助制度體現平等、公正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

法律援助,又稱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國家為了保證法律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切實得以實現,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目前已被在世界上140個國家所接受,并作為一項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載入了《世界人權公約》,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的飛速發(fā)展和法律建設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備和健全。其內容從刑事訴訟擴大到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其對象從為窮人服務到為中產階級服務;其形式從法庭代理擴大到預防性服務,法律援助已涵蓋國家法制運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的不同層面,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對本國公民必須承擔的一項國家責任。

與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4年,1995年11月9日,我國首家政府投資設立的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業(yè)務的律師服務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國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時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也獲準成立。1996年后陸續(xù)頒布的新《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繼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則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規(guī)定。司法部于1997年5月頒布了《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1997年5月下發(fā)了《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1999年4月下發(fā)了《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7月,最高法院下發(fā)了《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7月,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此外北京、武漢、廣州等地方也出臺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試行辦法。至上半年,全國已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5000多個。

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追求,或者說,其體現平等、公正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其理論根據有如下幾點:第一,出于人道主義和慈善的理由,需為社會中的弱者和窮人提供法律服務。歷史地看,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也是各種社會集團權力斗爭和利益平衡的產物?,F代法律以權利為本位,更是集中體現了保護弱者以對抗力集團,保護公民社會利益而限制政治公權的價值取向。第二,提供這種服務,是為保證司法機器的恰當運行、實現司法公正所必不可少。在法治國家,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護皆有賴于司法途徑(即司法救濟),則司法公正是至為重要的。司法公正的內涵是以正當程序達成實質正義,正當程序包括了兩個基本點:任何公民都有依其需要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和訴訟中當事人地位的實質平等。法律援助制度正可成為支撐正當程序的基石,訴訟費用的援助消除了阻滯貧困公民向法院起訴的障礙,律師援助創(chuàng)造出當事人地位實質平等的結果。第三,法治國家里,公民的平等權首要的和集中的表現為法律面前的平等,即平等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當今世界各國憲法普遍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法律援助待遇在分配上不可能做到絕對地平均,但各社會成員在享受這種待遇的機會和權利上呈現著顯著的機會均等和利益均享,如任何一位社會成員,當其無力支付聘請律師費用而又需要律師幫助時,都可以均等地獲得法律援助的機會和權利,而這種將相對稀缺的律師服務資源從高收入階層轉到貧困者身上的過程,也就是公平分配社會權利資源而實現“福利國家”和“生活質量提高”的過程。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只是剛剛起步,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法律援助主體力量不足,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

據統(tǒng)計,我國城市貧困人口有萬,農村貧困人口有6500萬,共8000萬。如果按貧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計算,則每年有8.5萬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據共青團中央有關部門統(tǒng)計,全國0至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3億多,按萬分之三需要法律援助計算,每年有3萬多件。另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調查結果,我國殘疾人6000萬,按1‰計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萬件。另外據《1999年中國統(tǒng)計年鑒》的統(tǒng)計,到1998年底我國約有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萬,按1‰計法律幫助,有9.2萬多件案件需要辦理。上述幾項相加,每年大約有38.7萬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辦理。以上計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屬極為保守的數字。因為以上的計算比例可能大大低于世界的比例,絕大多數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師提供幫助,按每位律師每年無償辦理1件-2件案件計,現有10萬多名律師只能辦理10萬-21萬件案件。可見,法律援助的現實是供給遠遠無法滿足需求。根據《律師法》和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的通知》的規(guī)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目前我國提供法律援助的幾種組織形式包括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內設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律師無疑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但是,律師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存在以下問題:專職的法律援助律師少;普通律師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總體上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由于律師力量不足,在一些經濟不發(fā)達的地區(qū),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受援率較低,只有65%??傊┬柚g的矛盾是當前法律援助實施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

2、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司法救助范圍的傾向。

因有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不夠具體明確,加之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司法理念不一,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良傾向:一是濫用司法救助,對一些不夠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適用司法救助,訴訟費實行減、緩、免的比例過高。二是限制司法救助,一些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本應當得到但沒有得到司法救助,造成制度的虛置。另一方面,對于受援助者的條件都有十分嚴格的限制,實際上就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圍,使相當一部分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3、法律援助的經費短缺,人民法院負擔過重。

關于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各國無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撥款支持這一事業(yè)。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為,原則上應由各級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開支預算,每年撥出專項援助經費,以體現國家對受援者承擔的責任。法律援助又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yè),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可以考慮設立一項專門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接受社會上熱心此項事業(yè)的公民和單位的自愿捐助,包括國內外的捐助。此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從律師協會的會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法律援助基金,以體現律師協會對社會承擔應盡的責任。但是,由于中國還處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夠發(fā)達,國家財政壓力很大,所以不可能為法律援助機構支出大量費用。另外,國內還沒有能夠發(fā)展出一套完善的社會捐助機制,社會捐款助的途徑還不通暢,盡管一些援助機構能夠從國外基金會獲得一定的資助,但是國外資金的不穩(wěn)定和不充足性,使得靠國外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權宜之計。因此,各法律援助機構,尤其是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大多都面臨著經費嚴重不足的局面。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是國家財政行為,訴訟費用的收取可以彌補國家財政為辦理案件而支出的相關費用。目前,法院的各項審判設施都逐漸進入更新換代期,司法救助制度的實施難免導致法院辦公經費與司法救助之間產生互為消漲的關系而影響了司法救助制度應有作用的發(fā)揮。

4、立法滯后,現有制度操作性不強。

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規(guī)定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幾個通知等,表現為形式分散,不甚集中,較為凌亂,操作性不強,而沒有制定統(tǒng)一的《法律援助法》。如《法律援助條例》的受援對象是公民,而最高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的受援對象是當事人,受援對象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明確。再如,最高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第2條要求當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從實際情況來看,當事人既然向法院起訴,當然認為自己的案件符合有關條件,然而是否如此最終需要立案法官進行判斷??墒且话愣裕讣聦嵡闆r,只有經過開庭審理法官全面掌握了案件證據情況之后才能確定,要求法官在案件受理環(huán)節(jié)就作出當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判斷,過于苛刻,缺乏合理依據。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痹趯徟袑嵺`中,因為對救助范圍的11種情況,什么樣的情況,應提交什么樣的證據材料,應由哪一級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是民政部門出具,還是所在地的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出具,或是單位出具?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所以不好把握。

除以上幾點之外,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外部問題,尤其是政府部門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夠的重視,普通老百姓對于法律援助服務的具體內容也并不真正了解,甚至社會輿論對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仍有偏見。

三、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性思考。

1999年通過的中國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通過的中國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援助制度要體現平等、公正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確保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在實現法治和保障人權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全國人大應當制定法律援助法,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以期對制定法律援助法有所裨益。

1、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應列入法律援助的對象,拓寬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

法律援助的對象,作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和實際享受援助受援主體,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對于援助對象包括哪些人的問題,西方社會不論采用哪一種法律援助制度模式的國家,幾乎都將援助對象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圍內,法人和社會組織一般不能成為法律援助的對象。對于法人能否成為受援對象的問題,立法不是十分明確,而我國理論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有人主張援助對象只限制在自然人的范圍;有人主張援助對象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其理由是第一、從完善訴訟民主機制,確保司法公正,以及化解利益糾紛和社會矛盾角度看,有關問題所涉及對象主要還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二、現實社會中,既存在嚴重經濟困難,又急需法律援助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并不鮮見,其數量和困難程度也不低于自然人。第三、從審判工作實踐來看,法人作為司法救助的對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定階段針對特殊的案件,做出過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法函()20號《關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減收積壓房地產案件受理費申請執(zhí)行費的請示〉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對海南的積壓房地產案件按50%減收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zhí)行費。這類案件的司法救助對象大都為各商業(yè)銀行等法人。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能否成為法律援助對象的問題,學者也有不少爭論。有的學者認為,只要是自然人,不論其是何國度的,只要在居住國遇到法律問題需要幫助,并符合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都應當成為被援助的對象;然而有的學者認為,就共同的法律援助制度來說,只有某一國家自己的法律,才能承擔對本國公民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外國人、無國籍人不應不分條件、不加區(qū)別地一律成為某國家法律援助的對象。對于這個問題,筆者很贊成這樣的觀點,即“對于外國人是否可作為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這一問題比較復雜。我們認為,可以考慮對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經濟困難的外國人給予法律援助,因為這涉及到我國刑法的公正實施問題;對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外國當事人,如系經濟困難的,則應由其所屬國籍的國家提供法律援助費用,或者由兩國簽訂了法律援助的司法協助協議相互減免有關費用?!雹吖P者認為,對于無國籍人,從人道主義出發(fā),只要他居住在我國,符合我國法律援助的條件,應視其為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

2、采用屬地主義標準,完善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

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即對于如何確認援助對象的標準,世界各國由于經濟狀況、政治制度和法律援助立法上的差異,對法律援助對象的確定標準有所差異。但共同的標準有兩個:一是經濟標準,即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必須達到法律所規(guī)定的貧困線(即低于該國或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標準);二是案情標準,即申請人確實有提出訴訟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在對第二個標準進行審查時,各國均趨向于不能過分嚴格,不能要求法律援助申請人須有絕對勝訴的把握。即使也有敗訴的可能,也就提供法律援助。在美國,凡是收入在貧困線的125%以下,均可申請法律服務公司給予民事法律援助。對刑事被告,所有可能被判刑的,未聘請律師,公設辯護機構都要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英國,民事法律援助比刑事法律援助的審查標準更為嚴格。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者必須經過資力調查和案情調查。資力調查中,申請者必須證明他們“扣除所得稅后的”收入和“可自由動用的”資本低于規(guī)定的標準。案情調查中,申請者必須“基于合理的理由參與訴訟程序”,并且不能“在該案的特定情形下不合理地接受法律援助”。我國沒有法律援助的統(tǒng)一立法,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不一,各地方確定法律援助對象,所遵循的原則和標準有較大差異。從廣州、上海、武漢、北京這四個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較早,成績較大的大城市的經驗來看,各地確定法律援助對象也主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要求申請人須為經濟困難的公民,二是要求申請人須為已經立案的案件當事人(非訴訟案件除外)。對于法律援助機構如何來確定具體的援助對象,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認定援助標準的沖突。一種是“屬人原則”,以廣州市為代表。即以公民的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為標準來確定援助對象。另一種是所謂的“屬地原則”,以武漢市為代表。即以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發(fā)生地為標準來確定援助對象。筆者將二個標準進行比較,認為屬地主義更符合中國的國情,屬人主義有其局限性。第一,屬人主義具有濃厚的地方本位色彩,而這種地方本位色彩所表現出來的狹隘性,與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以及保障公民法律服務權利的平等,消除公民由于經濟困難而導致的法律服務權事實上的不平等的基本宗旨是相違背的。不僅如此,這種標準確立的結果,必然導致法律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第二,屬人主義的標準與目前異地交往增多的社會經濟發(fā)展趨勢和客觀情況也不相吻合。隨著人員流動的增大,訴訟和非訴訟事務的發(fā)生,往往都不在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以屬人原則為標準來確定援助對象,必然使大量急需法律援助的非本地居民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援助。第三,屬人原則將造成較大的浪費。因為以屬人原則來確定援助對象,如果涉及本地居民在外地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援助,異地辦案必然造成較大的經濟花費,這也不利于有效地節(jié)約援助資金。實行屬地原則,有利于國家節(jié)省人和力、物力。第四,當前由于人口是由農村流向城市,流向比較發(fā)達的沿海地區(qū),總的說來,實行屬地原則,城市和沿海比較發(fā)達的地區(qū)對非本地人的援助要多些,這是扶貧的一種方式,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環(huán)。第五,外地人員到本地來務工,是對本地的發(fā)展作貢獻,他們遇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理應依法為他們提供好的法律服務,優(yōu)化務工環(huán)境。在實行屬地主義原則中,如何確定“經濟困難”的標準是關鍵。筆者認為,凡當事人有家庭負擔的,按其家庭成員經濟居住地的標準,如果沒有家庭負擔的,按其家庭成員經濟居住的標準來確定是否無力支付律師費用。實行屬地原則,不應當以本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去衡量外地當事人經濟是否困難。

3、規(guī)定法律援助的機構為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實施機構,明確法律援助的機構的性質。

《法律援助條例》第5條規(guī)定:“直轄市、設區(qū)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機構”并規(guī)定了其主要職責。但對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和組織結構沒有明確規(guī)定,立法的不完善,導致法律援助機構在設置及運作過程中缺乏法律依據,性質不同,模式不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存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實踐中存在三種模式。一是代表各級政府的法律援助管理型機構,如1997年5月26日成立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地司法局下屬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責包括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援助規(guī)章制度、中長期發(fā)展計劃和年度工作方案,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等。江蘇、廣西等將法律援助機構確定為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二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實施機構,如廣州市成立的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隸屬司法局,全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廣州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該機構既為廣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機構,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三是各地律師協會成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如武漢市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機構,實施法律援助的具體機構是各律師事務所。此外,司法部還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與“12348”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合署辦公。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比較符合中國國情,也比較可行。(1)為保證那些影響較大、案情復雜,耗費時間長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夠得到及時的幫助,須由政府的法律援助機構直接辦理。因此,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年月有一批不但業(yè)務精,而且沒有后顧之憂的公職專家隊伍來承辦這些案件;(2)各地原來占國家編制的律師事務所中,已經逐步轉變?yōu)椴徽紘揖幹频穆蓭熓聞账?,空下來不少編制,在這一基礎上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公職律師隊伍不需另外再增加編制,不會向國家精簡人員的精神矛盾;(3)近幾年,我國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增長較快,涌現出一大批愿意拿國家薪水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專業(yè)人員,從而使建立公職法律援助隊伍和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直接辦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成為可能;(4)法律援助機構擁有一批公職律師并直接辦理部分法律援助業(yè)務是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共同做法,如我國香港地區(qū)的法律援助署,美國的聯邦法律服務團及聯邦和各州的公設辯護機構。

4、擴大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規(guī)定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的責任形式。

關于法律援助主體的界定問題,國外有兩種基本做法:一類是只有律師或專門的法律援助機關從事法律援助。又可細分為所有的律師均有義務,如德國;只有專門從事法律援助的機關才有義務,而其他律師只憑自愿參加,如日本、英國及瑞典等北歐國家。另一類則除了專門的法律援助組織外,還包括其他非營利組織,兼職律師事務所(即正常營業(yè)外也從事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比較而言,第一類有利國家調控,但對國家撥款依賴相對較大;第二類則能廣泛利用社會力量進行法律援助,缺點是國家的調控能力不如第一類國家。而從我國法律援助的實踐來看,各地法律援助主體皆有各自特點,如廣州成立由市政府財政撥款并由專職律師組織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東規(guī)定所有律師每年至少承辦1件法律援助案,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自行承擔;鄭州由各律師事務所自行制定并實施法律援助計劃;武漢大學成立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等等。這些援助主體都有著各自鮮明優(yōu)勢和特色,在我國目前經濟欠發(fā)達,國家財政難以承擔一切法律援助費用的情況下,走援助主體多元化道路顯然具有重要意義。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也將法律援助主體的范圍界定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團體、組織、學校的志愿者等。但《通知》對具體形式、權利、義務等缺乏相關規(guī)定。我國目前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和律師和現狀也決定了法律援助的主體不能局限于執(zhí)業(yè)律師。對于全國13億人而言,我國現有的10多萬律師,僅折合10多萬人中擁有一個律師,再加上律師分布與法律援助需求并不呈正比相關分布,更加劇了供求矛盾。

綜上所述,我認為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及責任形式應為:(1)、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職律師,由國家財政支付其工資,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費用皆由國家財政負擔;(2)、合作、合伙開業(yè)的執(zhí)業(yè)律師,規(guī)定律師事務所每年應承擔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定最低數量,法律援助中心補貼其適當比例的費用(3)、從事法律援助的非營利機構及志愿者,應由法律援助中心核準成立,工作人員可以從當地聲譽好的退休司法官員、法律院校師生、其他志愿者中選取,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解決其適當比例的經費開支;(4)、加快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建設,目前北大、武大、復旦、華政、中南等院校都成立了學生法律援助組織,但均有待進一步引導規(guī)范。高校的法律援助組織應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記,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監(jiān)管。

5、多渠道籌集法律援助的資金,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

法律援助是從經濟上的幫助入手,以達到保護公民的訴權,使其能夠公平地得到司法救濟之目的的一種法律制度。這一制度能否生存的關鍵因素是經濟來源——即資金。法律援助制度既然是關系到全國每位公民的基本權利能夠平等地、切實地得以實現的一項廣泛的社會法制保障建設工程,某經費來源就應當多渠道、多層次籌措,僅由某一方或某一層次來解決,不僅不現實,而且只能是杯水車薪。因此,從我國的國情出發(fā),借鑒國外適合我國實際的一些成功作法,解決我國法律援助的資金問題應主要通過以下途徑:

(1)、政府財政支持。政府的財政投入都是其中資金的主要來源渠道,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實施的根本保證。原因是法律援助作為對社會弱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扶持,本質上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承擔的一種國家義務,況且財政投入撥款列入國家預算,受法律保障和財政機關的監(jiān)督,其投入和運作具有穩(wěn)定性、可靠性等其他資金來源無法比擬定之優(yōu)點。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將政府撥款列為主要資金來源,但未作具體規(guī)定。因此我國應考慮有關法律援助中政府財政支持的具體方式和途徑。筆者認為政府給予經費支持可以有多種方式:第一,財政撥款。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撥款應撥付法律援助專款,主要用于扶持貧困地區(qū)的法律援助工作,以保證全體公民平等地享有最低標準的法律援助。第二,政策上的支持。規(guī)定律師交納的稅收的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加拿大規(guī)定的比例為75%);對社會各界用于法律援助的捐款給予免稅的優(yōu)惠及其他相關的鼓勵政策,如特許發(fā)行法律援助的彩票等;制定相應政策,允許法律援助機構對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費用等。

(2)、受援人分擔費用和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費用。第一,受援人分擔費用。這一措施的實質是,就涉及經濟方面的援助案件而言,國家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幫助某些當事人“討回了公道”。當事人也據此獲得了一筆可觀的經濟收益。收益人應當從自己所獲得的錢財中拿出一部分,以償還部分法律援助費用。根據受援人經濟狀況,采取受援人分擔費用提供法律援助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但受援人因敗訴、或勝訴但未因此而獲得經濟收益時而免于分擔費用,我國也應由財政部門、物價管理部門制定有關政策,讓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根據自身能力分擔費用。該費用享受有關稅費優(yōu)惠政策,納入整體法律援助的經費管理中,專用于辦案。第二,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費用。在香港地區(qū),受援人若在民事訴訟中勝訴,敗訴的對方當事人被法院裁定必須支付受援人的費用,并且將賠償金繳到法律援助署中,受援人已經支付的分擔費用就可以被發(fā)還。在瑞典,當受援人勝訴時,對方當事人通常有責任償還其全部的法律援助費用,其中包括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受援人承擔的費用分擔。最高法院、司法部下發(fā)《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規(guī)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決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此項規(guī)定的落實,將大大減少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壓力。

(3)法律服務行業(yè)的奉獻。在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過程中,法律服務業(yè)負有特殊使命。表現為:要求法律服務者個人提供一定量的無償法律援助義務,也可準許法律服務者用捐贈資金的方式來代替免費服務;法律服務機構組織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等等。

(4)社會支持。社會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有多種方式:第一,建立法律援助的專項基金,個人、組織、團體直接向法律援助基金會捐款。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已于1997年5月26日正式成立。各省、市、自治區(qū)也可根據本地區(qū)條件依法設立各省的法律援助基金會,地(市)、縣也可視各地的情況,設立相應的組織。基金會的基金用途是,在保證基金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來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活動和事業(yè)。根據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目前接受社會捐贈的范圍僅限于境內,不得接受國外、境外的捐贈。顯然該規(guī)定已不符合社會發(fā)展和法律援助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我國應允許接受國內外的有益于法律援助事業(yè)的捐贈。第二,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聯絡一些基金會以及擁有經費的民間組織或社團組織設立某些特定項目的法律援助,如殘疾人、消費者、外來務工人員等。第三,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就如同愛心助學,將需要援助的案例刊登于報紙,尋求捐款。

(5)司法保險。可借鑒意大利和北歐的瑞典、丹麥、芬蘭、挪威等國推行的訴訟保險制度,即公民個人預料到將來可能介入訴訟糾紛,在還沒有發(fā)生訴訟糾紛前,每月或每年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司法保險費用,一旦將來發(fā)生訴訟事項,便可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在司法保險的法律關系中,保險公司成為法律援助資金的相對承擔者,從而減輕國家負擔。

6、樹立現代司法理念,處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如何讓經濟困難的當事人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并且最終能夠保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關系到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關系到社會的穩(wěn)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人民法官要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公正、高效地處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1)對弱勢群體訴訟先予立案,保障司法救助渠道暢通。法院可設立一個專門接待需要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窗口,對弱勢群體實行優(yōu)先接待,并及時解答他們的疑問。同時,加強司法救助宣傳工作,將關于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及審批程序印成小冊子,發(fā)給當事人,使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懂得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確定為司法救助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在立案審批表上加蓋司法救助印章,快速移送有關業(yè)務庭,由相關庭優(yōu)先安排從快審理。

(2)、進一步加強司法救助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力度,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首先,在訴訟過程中,應對司法救助案件實行優(yōu)先審理。對被救助對象調查取證確有困難的,經申請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或由審判人員直接調查收集證據。被救助對象在訴訟中遇有特殊困難,法院應準許調整開庭時間、地點,盡可能地改變弱勢群體在訴訟中的不利地位,使司法救助真正落到實處。其次,在案件的執(zhí)行階段,應對符合司法救助的執(zhí)行案件實行優(yōu)先執(zhí)行。通過采取法律賦予的各種強制措施,加強執(zhí)行力度,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兌現,使受到援助的當事人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第6篇 應盡快完善人民陪審制度

應盡快完善人民陪審制度

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國有關陪審制度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過于原則、籠統(tǒng),缺乏系統(tǒng)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陪審制度實行得并不理想,導致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陪審員陪而不審,沒有起到實質性作用,還有很多地方在相當長時間里基本上放棄了這一制度。

要從根本上解決當前人民陪審制度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應盡快在有關陪審和人民陪審員方面制定法律,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條件、產生程序、任職的期限、陪審的方式與案件范圍、權利義務等,統(tǒng)一和規(guī)范陪審制度的實施。

一、確立人民陪審制度的憲法地位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關于陪審制度的專門法律,體現陪審價值的立法和相關操作程序十分欠缺,這是導致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衰弱的“瓶頸”所在。因此,完善和加強立法是陪審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首先,要使陪審制度得到足夠的重視,目前這種僅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中加以規(guī)定的做法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實行人民陪審制度”。其次,應統(tǒng)一三大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具體包括:分別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中確認陪審制度,以與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均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參與案件審理但不具法官身份的人員應統(tǒng)稱“人民陪審員”,等等。

二、進一步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條件和選任程序人民陪審員應該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局限于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的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還應包括普通公民等各個階層、群體的代表。公民參加陪審,不應受到過多的限制。

但由于陪審員要參與案件的審理,且代表一定的社會價值判斷,需要一定社會閱歷,其年齡也不宜過于年輕,要求30歲以上更適宜,至于文化程度則不宜要求太高。

三、科學確定陪審的方式和范圍從我國現行司法體制、審判方式和國民綜合素質的情況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應以依法參加合議庭的方式進行,適用陪審制審理的案件范圍應進一步擴大。要增加適用陪審制度的案件數量,要逐步做到所有非簡易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適用普通程序的婚姻、家庭案件以及較多的知識產權、勞動糾紛和經濟案件,都可以適用陪審制度審理。

四、細化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人民陪審員除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期間享有與合議庭組成人員中的審判員的同等權利外,在任陪審員期間還應享有接受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審判業(yè)務的權利。同時,為保障人民陪審員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還應對陪審員在執(zhí)行職務期間給予同審判員同等的人身保障,對因參加陪審而遭到打擊報復的,應按妨害執(zhí)行公務處理。

明確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務的義務性,對人民陪審員怠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做出必要限制。

五、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從組織上、紀律上加以規(guī)范,是做好陪審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大常委會及人民法院都應設置專門機構對人民陪審員進行系統(tǒng)管理,促使人民陪審員隊伍管理走上規(guī)范化的軌道。

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定期召開會議,聽取人民陪審員在陪審期間的工作情況。人民陪審員一經被確定參加陪審,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人民法院也應向人大常委會反饋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情況,并對表現突出的人民陪審員予以獎勵,對違法亂紀者予以相應制裁。

應建立人民陪審員的專業(yè)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陪審員學習新頒布的法律,確保其具備起碼的業(yè)務知識。至于陪審員的任期,應以兩年為宜,并盡可能少連任。

陪審員參與審案應建立隨機抽選機制,避免由法院指定。

六、建立和實施陪審制度的監(jiān)督機制建議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機制,對人民法院落實陪審制度的情況實施法律監(jiān)督;由政協及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實行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以保證這項工作不斷健康發(fā)展。

第7篇 治理座霸,需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

9月19日,一段關于“坐霸”的視頻在網上傳開,視頻講述的是永州至深圳北列車上,一位女乘客再現“霸座”行為,這名女乘客不按自己車票標注的座位落座,執(zhí)意坐在靠窗的鄰座位置。協調未果,原本車票座位靠窗的乘客向乘警投訴,乘警與霸座女乘客反復溝通,這名女乘客仍不讓出座位,導致現場一片混亂。

有人說“霸座女”事件與其說是“霸座男”事件違法成本太輕的惡果,但筆者認為霸座事件接連出現是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不完善造成的違德成本較低的連鎖反應。類似事件的一再出現,正是由于部分人的思想道德有所下滑,認為這些都是小事,法律奈何不了自己,這就更暴露了我國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建設依然任重道遠。一個人如果因為失信違德,被自己的親朋好友知道,并且在社會受到綜合性的負面評價,所產生的影響要遠比罰款、拘留等法律措施對不文明乘車者更有殺傷力。因此對于類似“霸座”行為的處理,當然要有堅強有力的處理措施,但更需要依靠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并長期執(zhí)行,達到懲戒、教育的長期效果。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我國一直在構建信用社會,但目前仍然還處于起步階段,各個部門內部的失信雖然在逐步聯合但尚未形成一個全國性的統(tǒng)一聯動機制,交通、銀行、司法等系統(tǒng)的失信名單雖然范圍越來越廣但局限性仍然十分明顯,大都沒有形成合力。建立一套剛性的失信懲戒機制是當務之急。針對那些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失信行為,應在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guī)對本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guī)實施行政性、市場性、行業(yè)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措施,通過守信獎勵、失信懲罰,讓不文明行為付出應有的違德成本,才能體現信用社會的應有之義。

第8篇 人民銀行制度完善月活動實施方案

按照中支《通知》要求,為切實有效開展“制度完善月”活動,通過支行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活動目的,提高思想認識

“制度先行、內控優(yōu)先”。開展“制度完善月”活動,針對上一年度各類內外部檢查所發(fā)現的突出問題及整改情況,對支行內控制度的全面性、及時性、有效性、合理性進行一次集中檢討、修訂和完善,進一步完善各項內控制度,促進內控制度集中修訂和動態(tài)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建設機制更加完善,充分發(fā)揮內控制度的制約和保障作用。

二、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職責

支行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對本行的內控制度建設工作負總責,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單位制度完善工作的開展情況,指導本單位及時、全面地完成“制度完善月”活動。

支行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切實擔負起牽頭職責,做好活動的具體組織、計劃、協調、檢查工作,及時上傳下達,反饋工作情況。

支行各業(yè)務部門作為活動開展的主要對象,要針對去年各項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不斷增強內控意識和深化內控制度建設,認真梳理制度建設中存在的缺項和漏項,修訂和完善各項內控制度。層級負責、協調互動、廣泛參與,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把“制度完善月”活動開展好。

三、步驟與方法

3月3—5日,活動啟動。召開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制度完善月”活動工作,制定活動方案;召開動員大會,迅速啟動“制度完善月”活動。

3月5—10日,梳理排查階段。針對各類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各股室對本部門的內控制度進行全面梳理和檢討,查找制度建設中存在的缺項和漏項,確保內控制度全面、及時、有效和合理,并及時報送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3月10日,情況匯報。向中支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題匯報制度建設梳理情況。

3月11—20日,修訂完善階段。按照“一個業(yè)務品種、一套業(yè)務流程、一套規(guī)章制度”的原則,修訂完善制度,著力提高內控制度的全面性、及時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3月20日,情況匯報。向中支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題匯報制度修訂完善情況。

3月21—30日,制度評審階段。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聽取各股室內控制度修訂完善情況的匯報,從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崗位職責、風險點管理等方面,按照全面性、及時性、有效性、合理性的要求,對各股室修訂后的內控制度進行認真評審。

3月30日,情況匯報。向中支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題匯報修訂制度評審情況。

3月31日—4月10日,補充完善匯編總結階段。通過認真評審,進一步查漏補缺,實現制度對所有部門、所有崗位、所有環(huán)節(jié)的全面覆蓋,不留風險防范的死角。將審定后匯編成20__年版的全行性內控制度,上報中支備案,下發(fā)全行執(zhí)行。全面總結本單位“制度完善月”活動的開展情況、經驗和成效及工作建議,形成專題報告。

4月10日,總結匯報。將支行“制度完善月”活動開展情況的總結,上報中支內控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建立制度完善的長效機制

樹立制度持續(xù)改進的理念,加強制度建設的前瞻性、科學性,除了在每年3月份集中對各項內控制度進行修訂外,加強制度的動態(tài)管理,定期對各項內控制度進行評估和檢討,根據人民銀行業(yè)務發(fā)展和風險防控新理念、新要求,適時地修訂和完善,積極構建內控制度集中修訂和動態(tài)管理相結合制度建設長效機制。

根據新版全行性的內控制度,加強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做好動態(tài)管理,適時進行修訂完善。行領導要按季對分管部門制度建設及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核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內控制度建設及執(zhí)行情況至少要每月檢查一次。所有監(jiān)督檢查情況應做好記錄。

第9篇 完善我國反訴制度之設想

完善我國反訴制度之設想

反訴作為一種訴訟制度,內含著極為豐富的法律價值,它不僅使原、被告當事人能夠平等地享有國家法律保護的權利,且通過反訴與本訴的合并審理,減少了分別訴訟的成本,簡化了訴訟程序,提高了辦案效率,達到了訴訟經濟的效果。但由于關于反訴的立法太過原則及司法實踐不夠重視等原因,我國反訴制度未能發(fā)揮其應有的功能。

為適應現代社會的發(fā)展,應將其完善為一個體系完整、內容充實、功能齊備、操作可行的訴訟制度。本文就提起反訴的程序性條件、實質性條件及反訴的審理等方面進行了必要的探討。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與本訴有關聯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獨立的反請求

(1)。反訴的本質屬性是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提出的獨立之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原則性地規(guī)定了反訴制度,但理論界對此意見分歧較大,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操作標準,因而現有的反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并未能發(fā)揮其應有的功能。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立法方面的不足。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涉及到反訴內容的僅有三處:一是第52條規(guī)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二是第126條規(guī)定法院對被告提起的反訴可以合并審理;三是第129條關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涉及反訴內容的只有兩條:第156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并審理的應合并審理;第184條規(guī)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規(guī)定如此簡略,就連提起反訴的標準都未明確,致使司法實踐中反訴是否受理基本上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由于本訴與反訴的合并會使案件審理的難度加大,在法律對反訴制度規(guī)定不夠具體的情況下,法官避難就易將反訴與本訴分離的情況也就屢見不鮮了。而從法院的審判權角度看,法院對反訴是否受理不應取決于法官個人的意志,被告提起反訴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在不違背訴訟經濟、訴訟效率的前提下,就應合并審理,即使拒絕也要賦予當事人以相應的救濟程序。

正是由于立法簡單化,才使得司法實踐中對被告的反訴權益保護遠遠不夠,這也是反訴制度在實體法律關系日趨復雜、訟事日增的今天不能充分發(fā)揮其功能的主要原因。第二,將反訴與反駁混淆不清。

司法實踐中,反訴與反駁很難區(qū)別、容易混淆。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以期達成部分或全部抵銷、排斥、吞并原告訴訟請求的目的。

反訴,是被告根據其與原告存在的法律關系的事實和理由,請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即判決原告對自己承擔義務,當然也有可能起到部分或全部抵銷、吞并、或者排斥原告本訴或者使本訴失去意義的作用。因此,反駁只是被告辯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它只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目的;而反訴則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它要求法院判決自己勝訴為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并存,當事人自己搞不明白,甚至某些法官也將反駁與反訴混淆不清,對是反駁的當作反訴受理,而對反訴又當作反駁未予受理,這種情況的存在也影響了反訴制度功能的發(fā)揮。第三,法官對反訴制度的作用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在民事訴訟中,起訴權與反訴權之間的關系在一些法官的觀念中往往不是對等的,重起訴輕反訴的觀念在我國司法領域還根深蒂固。不少法官忽視反訴制度特有的功能,以分別審理取代合并審理,認為兩者無實質差別,其為本訴被告提供司法保護的效果是一致的。

其實,對應當合并審理的反訴置之不理,可能導致法院就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作出兩個互相矛盾的判決,同時這種錯誤地適用反訴制度的做法,會給民事訴訟的實踐帶來危害,挫傷當事人對程序正義的信仰

(2)。所以說,司法實踐中對反訴制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也遏制了反訴制度功能的發(fā)揮。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各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交叉重疊的現象日益普遍,彼此有關聯的訴訟也逐漸增多,現有的反訴理論和立法規(guī)則已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反訴制度應當被及早提到議事日程。筆者擬從提起反訴的程序性條件、實質性條件及以及反訴的審理等方面談談自己的設想。

一、提起反訴的程序性條件

(一)形式條件

1、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不因本訴的存在與否而受影響。因此,提出反訴應當具備起訴的條件,即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2、反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不能認為本訴在訴訟時效之內,反訴也自然在訴訟時效之內。本訴超過訴訟時效, 反訴不一定就超過訴訟時效

(3)。反訴作為獨立的訴,應該符合訴訟時效的法律規(guī)定。

3、當事人條件。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只能是本訴的原告,反訴的當事人和本訴的當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只是訴訟地位互換。

如果不是本訴被告提起訴訟,或者是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以外的人提起訴訟,就不是反訴。

(二)反訴的管轄。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出,如反訴單獨提起時,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那么該反訴是否成立?筆者認為,若該反訴屬本訴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被告只能向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因為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不允許隨意變更,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況受理本訴的法院應當有權受理。

例如,對反訴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這種情況,受理本訴的法院就可以受理該反訴。如此,不僅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也充分發(fā)揮了反訴制度的功能。

(三)提起反訴的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guī)定了起訴狀和答辯狀,并未規(guī)定反訴狀,那么被告提出反訴是否必須使用反訴狀呢?筆者認為應使用反訴狀為宜。理由如下:第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上要求起訴使用起訴狀,反訴本來就是獨立的訴訟,理應用反訴狀為妥;第二,使用反訴狀可以使法院確定被告提出反訴的事實,做好與本訴合并審理的準備;第三,使用反訴狀會讓原告即反訴被告充分了解反訴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及糾紛的解決。

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使用反訴狀的,可以視為其放棄反訴。

(四)提起反訴的時間

1、一審提起反訴的時間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都可以提出反訴,司法實踐中也是這么操作的。

這種做法造成了這樣的矛盾:若允許被告在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等庭審階段隨意提出反訴,這不利于原告的應訴答辯,原告很容易受到被告的突然襲擊,無法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理,若為保護原告的答辯權,恢復到庭審前的狀態(tài),對反訴的有關爭點進行調查,這又會引起審理的遲延。因此筆者認為,在考慮給予本訴與反訴原告以同等訴訟準備時間的同時,結合當前實際情況,作出合理的規(guī)定:第一,要跟國際接軌,很多國家都作出了當事人須在答辯期間提出反訴的規(guī)定,所以要盡量鼓勵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反訴;第二,規(guī)定應當以在正式開庭審理前提出為原則,避免被告在正式庭審過程中隨時提出反訴;第三,將允許當事人在言辭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作為例外。

也就是說,被告要提出反訴,應當在法院正式開庭前提出,最好是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有特殊情況的才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此外,還須相應規(guī)定兩點內容:一是法院對本訴被告履行告知其有權提起反訴及提起時間的義務;二是應當賦予本訴被告對于反訴請求以程序救濟權,法院對本訴被告提起的反訴不予受理或不與本訴合并審理的,應作出書面的裁定,本訴被告有權上訴。

這樣,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對反訴權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

2、二審程序中是否允許提出反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此規(guī)定雖然可以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但與我國審理制度的要求相悖,也不符合訴訟效益原則。

因為二審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對一審判決前未發(fā)生或未主張的事實不應考慮,如果允許二審程序提出反訴,二審法院對本訴、反訴一并處理,其結果就否定了一審法院正確裁判的既判力,從而造成審判的混亂,不利于調動一審法院的積極性,且一審被告易利用二審程序中的反訴拖延訴訟。所以,二審程序中應規(guī)定不允許提出反訴。

3、再審程序中能否提起反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再審應分別依據

一、二審程序來審理,但再審作為補救性程序,畢竟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套用原審程序。實際上,再審不但是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裁判,更重要的還在于對已經具有既判力的原審判決進行評判,因此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申請的理由進行,不能超過原審法院審理范圍,故再審程序中不應該允許提起反訴。

當然,如果原審中被告提出反訴,法院未予審理,且成了提起再審理由的,則另當別論。

(五)反訴適用的程序特別程序不適用反訴,反訴與本訴必須屬于同一種程序,不能一個適用普通程序,一個適用簡易程序,更不能一個適用一審程序,另一個適用二審程序。

(六)提起反訴的訴訟種類不受本訴訴訟種類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當一個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訴時,筆者常常聽到“該反訴與本訴不是同一種類,不成立,不能受理”這一觀點,筆者認為此觀點太保守,也與反訴的性質不相符合。因為反訴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不僅表現在被告提出反訴后,本訴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駁回均不影響對反訴的審理,以及即使沒有本訴的存在被告也可另外單獨地啟動新的訴訟程序這兩方面,還表現在不論原告提出的本訴是哪一種,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訴。

也就是說,對原告提出的請求確認之訴,被告可提出請求確認的、請求變更的或請求給付的反訴;對原告提出的變更之訴,被告也可提出請求確認、變更的或給付的反訴;原告提出給付之訴的,被告可以同樣提出請求確認、變更或給付的的反訴。例如:一離婚案子女本是由男方撫養(yǎng),后女方訴至法院要求撫養(yǎng)孩子,在訴訟過程中,男方提出反訴,要求女方付清拖欠的撫育費。

象此案本訴是變更之訴,反訴是給付之訴,合并審理顯然提高辦案效率,也公平公正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

二、實質要件

(一)反訴與本訴的關聯性要件提起反訴的實質要件之一,就是指本訴與反訴的關聯性。只有具備了關聯性,反訴才能成立。

因而反訴實質要件就是決定被告提出的反請求是否屬于反訴范疇的條件。那么何為關聯性呢?我國學者一般認為,關聯性是指反訴與本訴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牽連。

所謂事實上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指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謂法律上有牽連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指法律關系相同或者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且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對抗性。這種理解應該說是狹隘了,這只能是關聯性的一種,并不是全部,如把反訴與本訴的關聯性僅僅理解為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會造成明顯不公的。

例如,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償還貨款,被告則反訴要求原告歸還借款,這顯然不是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但如不允許被告提出反訴,只審理本訴,對被告有失公允。由于貨款與借款同屬金錢之債,被告主張償還借款用以抵銷原告的請求,應該說是一個極為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主張,法律應當支持。

所以提起的反訴,即使與本訴不是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但與本訴的事實、法律關系之間有聯系,合并審判更有助于案件全面解決的,就應視為有關聯性,反訴應成立。

(二)反訴的目的要件反訴的實質要件之二,是目的問題。一般認為,反訴的目的在于部分或全部抵銷、吞并、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使本訴失去實際意義,故只有那些能部分或全部抵銷、吞并、排斥本訴或使本訴失去實際意義的請求才是反訴,這我們不否認。

但是,反訴的真正目的應該是請求法院判決自己勝訴,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而不僅僅是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因此提出反訴,并不只是為了抵銷、吞并、排斥本訴,如果反訴起到了反駁本訴的作用,也只是反訴的副產品,而非本訴的本來目的,且從實踐中看,在反訴與本訴可以同時成立時,反訴并不能起到抵銷、排斥、吞并本訴的作用。

例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走失的牲畜,被告反訴要求原告支付其照管牲畜期間的費用,此反訴對本訴的成立就沒有任何影響。因而,被告提出的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才是反訴(當然不排除抵銷、吞并、排斥本訴或使本訴不能成立的情況),一切應按反訴的要求處理;如僅要求抵銷、吞并、排斥本訴或使本訴不能成立的,只是反駁,不能當作反訴受理。

三、反訴的審理

(一)反訴的受理被告提出反訴的,法院應先審查其是否符合上述的程序性條件,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被告不服的可以上訴。因為既然提起反訴是被告的權利,反訴也是一種獨立的訴訟,就應給予反訴原告與本訴原告同樣的權利。

經審查,符合上述程序性條件的,應予受理,并與本訴合并審理。同時,應立即向被告發(fā)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并由原告(反訴被告)答辯。

司法實踐中,由于許多人觀念上對反訴的輕視,認為反訴附屬于本訴,被告提出反訴后,是否受理及是否合并審理,直到本訴判決作出后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答復,這都嚴重地損害了被告的權利。

第10篇 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一、當前村務公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目前,我國在村務公開制度的規(guī)范方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各地出臺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對村務公開制度做了規(guī)定,但對具體“怎樣公開”、如何保證公開的真實性以及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村務公開應承擔什么責任,則缺乏明確規(guī)定和一定的規(guī)范性,同時,對公布時間也沒有作出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不夠具體,導致在現實運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有的村年初工作年末公開;有的村在公開欄上換日期不換內容;有的村則以“定期公開”為借口,對一些突發(fā)性、臨時性的事務不及時公開,致使內容不完整。盡管一些群眾對一些關鍵信息、熱點和焦點問題提出意見,但是公示的內容仍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輕。

2.缺乏有效完善的村務公開監(jiān)督機制。一個制度的良好運行,除了制度本身科學合理的設計和嚴格的執(zhí)行外,還必須有完善的監(jiān)督制度。在內部監(jiān)督上,一些農村基層組織沒有一套完善的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務公開監(jiān)督組”為主體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而即使建立了這一機制,由于村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缺乏相對獨立的組織保證,基于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極易受其影響,有些甚至聽命于村兩委會主要領導特別是村黨支部書記,很難發(fā)揮出應有的監(jiān)督作用,因而有時也就形同虛設。

3.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2條雖明確指出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時,相關人員需要承擔責任,卻沒有對相應責任進行具體規(guī)定,責任條款在實踐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再如《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__]17號文件)對未依法進行村務公開行為所規(guī)定的處罰,也不過是黨內紀律處分,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因此,由于一些與村務公開相關的制度沒有配套完善,建立和落實上的缺位導致了考核與獎罰的不到位,影響了村務公開的質量和效果。

二、完善村務公開制度的思考及建議

村務公開是一項深受基層群眾歡迎的民主管理制度,已在我國廣大農村得到普及并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進—步規(guī)范和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仍然是當前農村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系統(tǒng)修訂村務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據了解,村委會組織法修訂工作已提上議事日程,在修訂村委會組織法時,應進一步規(guī)范村務公開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一般程序、特殊程序以及監(jiān)督救濟機制等,以推動村務公開法制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

2.鼓勵各地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地方在推行村務公開時,要因地制宜,積極創(chuàng)新,尋求最適合本村的村務公開機制。特別是在公開形式上,不宜單一采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的形式,應多結合流動公開方式和媒體公開方式。如網上公開、短信平臺等公開性更廣、更快捷的方式。在村莊面積小,村民關系緊密的地方,則可以多采取當面公開、交流的方式。在公開的內容方面,地方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應當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制定公開內容目錄,并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做到與時俱進。在制度創(chuàng)新上也要注意避免因村務公開的程序不嚴謹,出現村干部唱“獨角戲”,民主理財、議事和村民代表組織處于被動地位,進而弱化村務公開作用的情況。

3.完善村務公開監(jiān)督機制。要完善村務公開監(jiān)督機制,應該建設一個多種監(jiān)督方式相結合的監(jiān)督體系,以發(fā)揮最佳的監(jiān)督效能。①加強村民的自我監(jiān)督機制,并明確村務監(jiān)督機構的地位、職能及其與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委會的關系,以更有效地開展村務監(jiān)督。②加強外部監(jiān)督,如各級紀檢、糾風、村務公開辦要加強經常性的監(jiān)督,定期全面檢查。一旦發(fā)現村務公開違法行為,要通報批評或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懲處。③堅持審計監(jiān)督,加強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審計職能,定期組織力量對各村的賬目進行集中審計。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村子,要隨時進駐進行重點審計等。④完善民主監(jiān)督,要變事后監(jiān)督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jiān)督。尤其要反對重形式輕反饋、有公開內容無落實措施的現象。⑤要做好法律監(jiān)督,通過組織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查村務公開的執(zhí)行情況和發(fā)揮政府主管部門的執(zhí)法職能,適時進行督察,確保落實。⑥發(fā)揮好社會輿論監(jiān)督作用,充分發(fā)揮新聞輿論工具(電視、網絡、廣播、報刊、宣傳資料)的作用,大力宣傳好的典型;對不公開、假公開或應付差事走過場的,要進行曝光,通過社會輿論為村務公開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4.明確村務公開責任,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建議在修改村委會組織法時,明確責任范圍、責任主體、懲處方式等??紤]將行政處罰、黨內處分、民事賠償、刑事處罰等多種懲處方式結合起來,針對具體責任人,依其行為性質、后果程度予以選擇適用。

5.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經中央批準,全國村務公開

協調小組研究決定,從20__年開始,在扎實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同時,開展“難點村”專項治理工作。20__年2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等12個單位印發(fā)了《關于開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民發(fā)[20__]20號),明確了治理“難點村”的指導思想、目標要求、主要原則、主要任務、方法步驟和組織保障,提出力爭用3年的時間,使現有“難點村”面貌發(fā)生根本性轉變。

6.加強法律培訓和學習,努力提高農村黨員干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強化基層干部的自律意識。村務公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的科學發(fā)展,更好地促進干群關系的和諧,在給群眾一個“明白”的基礎上還村干部一個“清白”。要通過學習和培訓,改變村干部工作思路:不應該把村委會組織法看成是對自己的約束,而應該以此為工作平臺,發(fā)揮自己工作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更好地為群眾服務;而相關部門也要把村務公開當作一項與農村其他各項工作緊密關聯的工作來抓,并以此為抓手帶動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各項工作的同步進行。

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第11篇 檢察院提升機關效能完善三項制度實施方案

檢察院提升機關效能完善三項制度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提升市院機關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切實提高機關效能,根據市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實“三項制度”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____”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建立健全并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以下簡稱“三項制度”),強化機關干部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效能意識,力爭在短時間內實現機關工作作風明顯改進,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明顯提高。

二、工作內容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首問責任制

一是首問責任人應熱情接待、認真辦理或引導、跟蹤辦理有關事項。二是首問責任人對屬于自己承辦的事項應立即接辦;對不屬于自己承辦的事項,應將辦事人員引導至承辦人,或將有關事項轉交承辦人;承辦人不在崗的,或承辦人一時不明確的,首問責任人應當代為接收、轉交,負責跟蹤辦理。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向辦事人員說明理由,告知該事項的具體負責部門和聯系方式,并盡可能給予指導和幫助。三是首問責任人應當對接待辦理事項進行登記,注明姓名或單位名稱、住址、聯系電話,辦理事項,所收材料的名稱、數量,以及首問責任人、承辦人、聯系電話、處理情況等相關信息。四是控申等窗口工作人員要實行掛牌上崗,公示姓名、職務、崗位、業(yè)務范圍及投訴方式。

(二)建立健全并落實限時辦結制

一是對各類涉檢事項,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辦理;對來信來訪、舉報投訴的答復,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辦理。二是執(zhí)行上級機關各項重大決策,要及時部署和落實,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涉及重大事項需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的,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報;對下級機關請示性事項要及時研究,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確答復。三是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業(yè)務工作要實行ab角制,做到相互補位,或實行一崗多責,一崗多能,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四是要將各類涉檢事項的限時辦結時間、辦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務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告。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責任追究制

對機關及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guī)定的職責,造成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有關制度的事實,以致影響機關工作質量和工作秩序,影響經濟社會發(fā)展環(huán)境,給行為對象或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將按照高檢院和省人大關于責任追究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方法步驟

(一)建立健全制度。各部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和執(zhí)法規(guī)范的要求,在原有基礎上,健全“三項制度”的內容。

(二)抓好制度落實。各部門要在第二季度對近年來落實“三項制度”的情況進行一次自查。

(三)強化監(jiān)督檢查。院效能辦和督察辦在第三季度,將組織對控申首辦信訪件等事項進行“三項制度”落實督察,并通報督察情況。

第12篇 完善遏制腐敗制度調研對策

完善遏制腐敗制度調研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經多方努力,我國的反腐倡廉工作已經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制度建設也在不斷的完善,取得了許多階段性成果。然而,腐敗問題還沒有根本好轉,反腐倡廉工作仍然任重道遠。為此,筆者提出下列八條建議,希望能夠得到社會的重視。

一、重視立法腐敗

所謂立法腐敗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的立法權和準立法權,以立法的形式謀取不正當的地方、部門、小團體甚至個人利益。利用立法搞腐敗的人,看起來都是嚴格依照規(guī)定辦事的,是公正無私的,但是他們所依照的規(guī)定本身卻大有問題。立法腐敗之所以能夠得逞,是因為立法程序不夠嚴格。因此,要防止立法腐敗,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尤其要加強對地方立法和部門立法的監(jiān)督。

立法腐敗是腐敗的一個重要方面,近年來有愈演愈烈之勢。甚至沒有立法權的人也利用立法搞腐敗。據報道,吉林省白山市政協副主席李鐵成在任靖宇縣縣委書記期間,就是靠立法謀取賄賂的。只要某個干部行賄達到一定的數額,李鐵成就會以這個干部的實際情況為標準重新立法,即重新制定提拔任用干部的條件,包括年齡、學歷、性別、資歷、工齡、業(yè)績,等等,然后嚴格執(zhí)行自己制定的新法律。根據憲法、組織法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除了自治縣以外,一般的縣是沒有立法權的。沒有立法權而立法,就是非法立法。這種非法立法的問題現在普遍存在,如果不下大力氣予以禁止的話,對于反腐倡廉是極端不利的。

二、完善上訪制度

上訪是民眾公開向上級領導機關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提起告訴和檢舉的一種重要形式。民眾上訪,無論是個人上訪還是集體上訪,大多與腐敗有關。

上訪其實就是公開的舉報,有利于暴露問題和解決問題,有利于防止社會矛盾的激化,有利于安定團結。上訪也是民眾對上級黨政領導表示信任的一種表現,有利于密切高層領導與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因此,以穩(wěn)定和發(fā)展為由阻止甚至打擊民眾上訪是說不通的。

上訪是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阻止甚至打擊民眾上訪就是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腐敗的表現。這種政治腐敗的背后,可能就隱藏著立法腐敗、行政腐敗和司法腐敗等等問題。

為了保證民眾的上訪權利,也為了反腐倡廉,應當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上訪法》,具體規(guī)定公民上訪的程序、條件以及國家機關處理上訪事項的職責和程序。筆者建議《上訪法》規(guī)定:凡是有100名黨員參與或者10名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參與的上訪,黨的應當接待,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立案;凡是有10名以上律師參與的上訪,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立案調查;凡是有100名以上律師參與或者有30名全國人大代表參與的上訪,國家主席應當接待,全國人大應當立案調查。

三、開辟監(jiān)督新渠道

有民謠說:“同級的監(jiān)督太空,上級的監(jiān)督太遠,司法監(jiān)督太遲,報刊的監(jiān)督太死,民眾的監(jiān)督太軟?!闭驗橛羞@五個“太”的存在,所以對主要黨政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十份微弱,導致腐敗愈演愈烈。

解決監(jiān)督不力的問題,最終要靠民主和法治。但是,健全民主和法治還是一個比較遙遠的目標。在目前體制下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一個可行、易行的辦法,就是充分利用網絡輿論。

孫志剛案件正是因為網絡輿論的推動,才獲得了比較公正的、理想的解決。劉涌死刑改判死緩的案件,已經引起最高司法當局的重視,這也正是網絡輿論推動的結果。對網絡管理太死,不僅不利于民主法治的建設,也不利于網絡經濟的發(fā)展。網絡管理制度應當適應網絡的特點,不能將網絡等同于政府的機關刊物。應當允許公民在網上揭露和批評各種腐敗問題,國家檢察機關、政府監(jiān)察部門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則應當充分利用網絡發(fā)現腐敗線索,查處腐敗問題。

四、不用死刑

減少死刑,以至于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要求成員國逐步廢除死刑。多用死刑,弊大利小。從反腐倡廉的角度看,死刑更是弊多利少。所謂利,主要的是讓老百姓感到出了一口氣。至于死刑的震懾作用,那其實很小很小的,“官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貪官最怕的是丟官破財,那么以“丟官破財”“畏之”就足夠了。動用死刑則過猶不及。毛澤東說:“鎮(zhèn)壓反革命要有證據。這個反革命常常就是那個反革命的活證據,有官司可以請教他。你把他消滅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證據了。這就只有利于反革命,而不利于革命。”反腐敗也是如此:“反腐敗要有證據。這個腐敗分子常常就是那個腐敗分子的活證據,有官司可以請教他。你把他消滅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證據了。這就只有利于腐敗,而不利于反腐敗。”

因此,筆者建議,為了反腐倡廉,對于腐敗分子,只要沒有血案,就不要動用死刑。

五、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期

現行刑法規(guī)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五年,和貪污受賄罪可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guī)定相比,顯然太輕,這對于反腐敗是極端不利的。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假如我受賄1000萬,說明來源,承認受賄,可能判死刑,算上“坦白從寬”也可能判無期徒刑;如果我拒絕說明來源,至多判五年;顯然是不說明來源大大有利,我為何要說明來源呢?所以,被查處的貪官都不愿意說明財產來源,致使許多行賄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就不利于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太輕,往往還會誘發(fā)刑訊逼供。面對已經被查封的、來源不明的貪官們的巨額財產,有些辦案人員出于對“罪大而刑輕”的不滿,出于應當嚴懲貪官的義憤,往往自覺不自覺地搞刑訊逼供,非要弄個水落石出不可。然而,刑訊逼供本身也是一種司法腐敗,往往會糟踏反腐敗工作的名聲,引起社會輿論對貪官的同情,對反腐敗工作是極端不利的。

所以筆者建議,修改刑法有關條款,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使之高于貪污受賄罪的法定刑。比如,對于100萬贓款,如果以貪污受賄罪只能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話,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可以判無期徒刑。這樣一來,貪官們就不會拒絕說明贓款的來源,辦案人員也無需使用不正常手段。

六、重視打擊行賄行為

有資料顯示,領導干部的腐敗問題,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受賄問題。而受賄與行賄是密不可分的,沒有行賄,就沒有受賄。行賄分子無孔不入,詭計多端,花樣百出,屢敗屢戰(zhàn),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是敗壞社會風氣最重要的腐朽力量。行賄行為的大量存在也是一些意志不夠堅強的黨政領導干部腐化墮落最主要、最直接的外部原因。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行賄分子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種狀況應當改變,否則,反腐倡廉難以取得決定性的成效。

有一些社會輿論認為,行賄者大多是一些弱勢群體,行賄大多是出于萬不得已,因此對于行賄人還是不判刑為好。筆者以為,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觀念,是非常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請問,在行賄大軍中有幾個是普通農民和普通工人?有幾個是打工仔、打工妹?有幾個是真正的弱勢群體?行賄者絕大多數是人精,而不是什么弱勢群體。真正的弱勢群體,比如,貧困地區(qū)的普通農民,即使有心行賄,也沒有行賄的能力,即便萬人賄一人,一人也成不了成克杰。行賄者絕大多數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是為了升大官、發(fā)大財,或者是為了稱霸一方、欺壓百姓而尋找靠山。為了正當利益“萬不得已”而行賄的情況不能說沒有,但那是極其少見的。但是,即便是為了正當利益而行賄人,和那些堅決不行賄的人相比,在道德上和人格上也是低賤的,和寧死也不行賄的孫志剛烈士相比,和身陷囹圄仍不行賄并且繼續(xù)檢舉封疆大吏程維高的郭光允相比,任何一個所謂“為了正當利益萬不得已而行賄”的人,都是卑鄙無恥的小人,他們受到刑法的制裁也是應當的。

七、重視小案

目前,反腐機關對于小案普遍不感興趣,社會輿論也認為小腐敗沒有什么了不起。這種社會心理是不正確的。在某些特殊時期,將抓大案要案作為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是必要的,但是,長期將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停留在大案上,則是不妥當的。改革開放以來,查處大案不可謂不得力,然而大案越來越多、越來越大,原因就在于對小案的放縱。

大案是從小案逐步發(fā)展起來的,任何一個重大腐敗分子都有一個“成長”的過程。如果在腐敗的初期,即只有一些小的腐敗行為的時期,堅決予以查處,像成克杰、胡長青那樣大的腐敗問題也就不會出現了。因此,如果重視小案,使得幾十塊錢的問題也會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那么,幾年之后大案就會基本消失了。

八、實行高薪零酬制度

美國憲法規(guī)定,總統(tǒng)在任職期間可以獲得較高的報酬。但是美國憲法同時規(guī)定,除了工資以外,在職總統(tǒng)不得接受合眾國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報酬。這就叫高薪零酬制度。

我國各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的灰色收入問題與腐敗密切相關?;疑杖胫源嬖冢蛑皇欠蓻]有禁止或者限制領導干部的工資外勞務收入,沒有實行高薪零酬制度。

1984年,_____省委書記韓培信同志在_____省委黨校的會議上發(fā)表講話,事后該講話被黨校的《唯實》雜志發(fā)表,韓書記堅決不要稿費,說省委書記到黨校講話是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事,領稿費是不應當的。韓培信同志這樣做,是出于政治自覺而不是法律的約束。然而,對于多數人來說,沒有法律約束是很難有政治自覺的。

20__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規(guī)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不得題詞。在筆者看來,國家領導人如果書法的確好,題題詞也是對社會的貢獻,溫家寶總理當然也會同意筆者的看法。然而,溫家寶同志為何要禁止國務院組成人員題詞呢?原因在于法律沒有禁止領導干部的勞務收入,一旦題詞,潤筆就控制不住了,要求“題詞不要錢”恐怕難以做到,所以干脆要求“不題詞”。顯然,“不題詞”的要求是為了限制工資外勞務收入。

筆者建議,將韓培信同志不要稿費的政治自覺和溫家寶總理“不題詞”的行政紀律上升為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除了可以享受較高工資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勞務費用,包括稿費、題詞費、講課費、評審費、指導費、顧問費、主編費、審稿費、剪彩費、廣告宣傳費,等等。不管在八小時以內還是在八小時以外,縣級以上現職領導干部的任何勞務活動一律實行零報酬制度。如果干部本人不愿意接受零報酬制度,則可以從主要領導崗位上調換到次要崗位上去,相應的,較高工資應當轉變?yōu)槠胀üべY。

第13篇 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機制

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機制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動力在于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胡主席在全黨學習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這一重要論述,是對學習實踐活動經驗的科學總結,深刻揭示了制度建設對于科學發(fā)展的極端重要性。認真學習貫徹胡主席重要指示,就要在加快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于科學發(fā)展的體制機制上下更大功夫。

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是實現科學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在全軍學習實踐活動中,各級堅持把武裝頭腦、推動工作、健全制度一起抓,在認真解決具體問題、為部隊和官兵辦實事的同時,立足于解決制約科學發(fā)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著眼于建立健全保障和促進科學發(fā)展的體制機制、推動科學發(fā)展的政策法規(guī)、體現科學發(fā)展要求的規(guī)章制度,在解決問題與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的結合上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豐富的制度成果。這些制度成果,作為促進科學發(fā)展的根本之策和長效之舉,標志著我們對學習貫徹科學發(fā)展觀規(guī)律的認識達到了新水平,必將對軍隊建設科學發(fā)展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制度作為人們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的升華,必須隨著實踐的發(fā)展而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過程,是一項長期的戰(zhàn)略任務。廣大官兵的認識和實踐在不斷深化,軍隊建設科學發(fā)展的腳步在不斷前進,制度機制的探索自然就不能停止。我們說要鞏固擴大學習實踐活動成果,很重要的就是要鞏固擴大制度機制成果;我們說要推動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向深度和廣度發(fā)展,很重要的就是要推動制度機制不斷創(chuàng)新。能不能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機制,關系到能不能在新的起點上把軍隊建設科學發(fā)展推向前進。

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機制,就要按照胡主席指示要求,深化對新形勢下建軍治軍特點規(guī)律的研究,努力在制度機制建設上不斷取得新的進展。要抓緊構建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的長效機制,總結運用好學習實踐活動的成功經驗,推動學習實踐活動有效做法制度化、管用經驗長效化,形成保障和促進科學發(fā)展的政策導向、輿論導向和用人導向。要根據深化軍隊改革的部署抓緊推進有關政策制度的調整和制定,健全信息化建設管理體系,完善國防動員體制機制,深化軍隊院校改革,調整完善干部政策制度,擴大后勤社會化保障領域,調整改革裝備采購體制。要注重做好經常性制度規(guī)定的“廢、改、立”工作,適應形勢任務發(fā)展需要,堅持用科學發(fā)展觀來審視各項制度規(guī)定,對過時的及時予以廢止,不科學不合理的及時調整完善,缺失的及時研究制訂,使制度機制建設始終跟上時代發(fā)展步伐,與黨、國家和軍隊改革相銜接、相協調,為部隊建設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持久動力。

第14篇 建立和完善城鎮(zhèn)居民醫(yī)保制度的建議措施

建立和完善城鎮(zhèn)居民醫(yī)保制度的建議措施

多年來,特別是近些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醫(yī)療衛(wèi)生工作,從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但是目前“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仍然是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一個突出問題。因此建立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

一、建立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是一件大事。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一些城市還進行了初步的探索??梢哉f,這次試點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是社會各界集思廣益的結果,是群眾意愿的集中體現,也是初步實踐經驗的歸納。但是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不平衡,地域差別很大,這些原則和政策是不是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還要再經過實踐的檢驗。因此,要通過開展試點,驗證政策,完善制度,理順體制;然后逐步擴大試點,再驗證,再完善,再理順;最終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guī)范的運行機制,使制度定型、穩(wěn)定和可持續(xù)。

二、建立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是一件好事。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的制度安排,要落實在政策標準上。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和各地實際出發(fā),堅持從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居民住院等大病醫(yī)療需求,隨著經濟發(fā)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這一制度安排還要落實在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上。城鎮(zhèn)居民按規(guī)定自愿參保繳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各級政府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加大預算支出中用于社會保障的比重,保證對城鎮(zhèn)居民、特別是困難家庭的居民參保的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同時,嚴格資金管理,確?;鸢踩⑻岣哔Y金使用效率,把錢真正用在保障居民基本醫(yī)療需要和提高健康水平上。這一制度安排更要落實在服務措施上。要大力推進城市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社區(qū)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醫(yī)療保險管理資源,堅持以人為本,著眼于方便群眾、降低成本、提高效能,改進管理方式,使好的制度和政策真正惠及百姓。

三、建立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也是一件難事。越是難事,越要增強信心,大膽探索。要針對城鎮(zhèn)居民構成復雜、組織化程度較低的特點,探索出有效的動員引導、組織管理的方法和機制。要把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解決國有困難企業(yè)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農民工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制度和完善城鄉(xiāng)醫(yī)療救助制度等工作同步推進,并做好各項保障制度的政策銜接。還要把醫(yī)療保障制度建設與醫(yī)藥衛(wèi)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加強綜合配套、統(tǒng)籌協調,加快推進醫(yī)療衛(wèi)生體制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規(guī)范醫(yī)療服務行為,切實減輕人民群眾的醫(yī)療費用負擔。

剛剛過去的__年,是經濟平穩(wěn)快速發(fā)展的一年,也是改善民生取得重要成果的一年。展望2023年,中央已確定改善民生多項政策措施,人民群眾將得到更多實惠。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實實在在的行動。本次試行“全民醫(yī)?!钡某鞘袑⒃谛W生、少年兒童、部分老年人等城鎮(zhèn)非從業(yè)居民全部納入其中,而這些人在以前處于醫(yī)保的“真空地帶”,他們享受不到醫(yī)療保險。現在,隨著這些醫(yī)?!斑吘壢恕钡募{入,一項覆蓋全部城鎮(zhèn)居民的醫(yī)療保險制度正在建立。加上已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可以說,一個容納全體國民的真正意義上的“全民醫(yī)?!睍r代即將來臨。[!--empirenews.page--]

當然,什么事并非都一帆風順,“全民醫(yī)?!币策€有很多路要走。而且,雖然我國gdp總量居世界前列,但因為人口基數的分母太大,所以攤到個人頭上的卻并不多。這就要求我們把有限的經費花到刀刃上,循序漸進,逐步成熟。

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我們期待著下一步會更加深入,不但城市所有的居民納入到醫(yī)保中,而且真正打破城鄉(xiāng)藩籬,不分城里人、鄉(xiāng)下人,每一個公民都能充分沐浴醫(yī)療保障的雨露。

第15篇 當前金融統(tǒng)計制度存在四方面的缺陷亟須完善

當前金融統(tǒng)計制度存在四方面的缺陷亟須完善

一、統(tǒng)計范圍較窄,統(tǒng)計指標體系不完善

(一)金融統(tǒng)計面窄,不能完整反映金融整體運行情況。目前人民銀行統(tǒng)計范圍僅限于銀行業(yè),而不是整個社會金融統(tǒng)計,單一的銀行統(tǒng)計指標較多,缺乏完整的金融指標體系及與整體經濟運行相聯系、相融合的綜合性、聯動性指標。

(二)統(tǒng)計指標設置籠統(tǒng),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貨幣政策實施效果?;鶎友胄械慕y(tǒng)計報表重點是對存貸款常規(guī)業(yè)務進行統(tǒng)計與分析,沒有反映基層商業(yè)銀行資金上存情況,以金融機構經營效益為中心的相應統(tǒng)計指標未設立,中間業(yè)務及其分類指標也有缺漏,消費貸款、助學貸款、下崗就業(yè)貸款、房地產、汽車等行業(yè)相應指標設立不完備,不能夠完全滿足人民銀行宏觀調控的信息需求。

二、金融統(tǒng)計監(jiān)測管理信息系統(tǒng)功能薄弱

(一)系統(tǒng)縱向統(tǒng)計分析功能薄弱?;鶎咏鹑诮y(tǒng)計僅對數據進行橫向地簡單地分類、羅列,沒有對各金融機構上報的數據進行深加工,報表體系中缺乏深層次的分析指標和報表,系統(tǒng)的縱向統(tǒng)計功能薄弱。這使得花費諸多人力、物力收集起來的金融統(tǒng)計數據沒有被充分利用,造成了金融統(tǒng)計數據資源的閑置與浪費。

(二)報表科目口徑不統(tǒng)一,數據銜接不到位。具體表現在:

1、人民幣信貸收支表中,貸款按流動性分設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兩個指標,在短期貸款指標下又分設了工業(yè)貸款、商業(yè)貸款、建筑業(yè)貸款、農業(yè)貸款等按行業(yè)分類指標,而在中長期貸款指標下又分設了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等按用途分類指標。指標屬性的不統(tǒng)一使得短期貸款與中長期貸款指標下屬各子項之間銜接性不強,通過閱讀報表只能了解短期工業(yè)、建筑業(yè)貸款有多少,而不能了解整個工業(yè)、建筑業(yè)貸款的情況,降低了報表的可讀性。不良貸款的剝離及核銷情況在報表中也得不到體現;

2、在本外幣信貸收支表與人民幣信貸收支表中,前者存款分為企事業(yè)單位存款、儲蓄存款等五種存款類別,后者則將企業(yè)存款單獨統(tǒng)計,比前者多財政存款、機關團體存款和農業(yè)存款三個存款類別,指標設置不統(tǒng)一降低了本外幣報表與人民幣報表之間的可比性。

三、金融統(tǒng)計與金融會計信息處理不匹配

現行金融統(tǒng)計制度規(guī)定,金融統(tǒng)計報表以會計報表為基礎,會計信息的準確性決定了金融統(tǒng)計數據的準確度。雖然現行金融統(tǒng)計制度統(tǒng)一規(guī)定了統(tǒng)計指標與會計指標的對應關系,但從實際執(zhí)行的情況來看,對應關系并不是數據準確性的決定性因素,具體體現在:

(一)會計數據處理本身出現差錯,導致統(tǒng)計數據失真。如貸款到期后沒有按時歸還的,沒有及時轉入逾期貸款戶,致使統(tǒng)計數據中不良貸款指標反映失真。

第16篇 關于開展 補齊短板,完善制度活動的通知

關于開展 “補齊短板,完善制度”活動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各單位:

為鞏固前階段“找補短板,提質提能”活動取得的成果,進一步提升各部門(單位)以及公司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結合公司2023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安排,經公司領導同意,決定開展“補齊短板,完善制度”活動(也作為今年的專項效能監(jiān)察活動),現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活動目的

通過開展專項活動,推動各部門、各單位對各類短板、問題的整改落實,重點檢查各項工作、業(yè)務流程是否有制度依據,全面糾正制度不落實、執(zhí)行不到位的現象,努力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規(guī)范權力運行的良好機制,為公司進一步防范經營風險提供保障。

二、活動步驟

2023年以來“補齊短板,完善制度”的情況,主要包括:

1、自查。8月―9月。一是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前階段“找補短板,提質提能”活動中發(fā)現的制度缺失、不完善方面的短板和問題,對現有規(guī)章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照上級和公司制度體系建設的要求,及時制定健立和完善制度的時間和計劃。二是要針對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的短板,如有章不循、執(zhí)行不力等現象,建立健全問責、獎懲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責任,不斷強化人員按章辦事的意識。

各部門、各單位根據自查情況列出需要制定和完善的制度清單,明確制定和完善制度的具體時間進度,9月15日前上報公司,由黨群工作部匯總后交公司領導審核。

2、整改完善。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制度清單明確的時間,認真進行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公司將在年底組織職能部門檢查落實情況。

公司黨群工作部

2023年8月18日

附件:“補齊短板,完善制度”活動登記表格

序號制度名稱制訂/修訂完成時間責任部門

第17篇 試論離婚中補償制度的完善

試論離婚中補償制度的完善

中國的傳統(tǒng)家庭是一方主內、一方主外。主內的一方,將其全部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家庭事務,不用外出掙錢;主外的一方,將其全部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工作,掙錢養(yǎng)家。

通常是男方在外掙錢,女方操持家務。這樣的一種模式在新中國成立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和變革,主內的一方已不再一定是女方,主外的一方也不一定是男方,主內主外的責任也不再是單一的操持家務或外出掙錢,操持家務者亦可外出掙錢,外出掙錢者亦可操持家務。

由于這種家庭成員的分工變革,夫妻中任何一方對對方的依賴性正日趨減弱。但由于家庭中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老人等問題的出現,夫妻對家庭的義務并沒有減弱,他們必須共同擔負起家庭的責任。

而往往就在這些問題上容易出現貢獻不均,這種貢獻不均又勢必導致夫妻在離婚時多了一項爭議焦點,即離婚時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無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權利?!痘橐龇ā返谒氖畻l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是離婚中補償制度首次被立法認可,從而確立了離婚糾紛中新的焦點。它使得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有了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法律依據,這是《婚姻法》的一大進步,體現了法與情的辯證統(tǒng)一。

筆者在為設立補償制度大聲喊好的同時,也深深感到實現請求補償權的艱難。

一、現行離婚中補償制度的缺陷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夫妻只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才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由于夫妻婚前財產為法定的個人財產,因此夫妻只要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他們的財產就完全歸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實質是將請求補償僅僅局限在了夫妻財產完全歸個人所有的情形中,對夫妻財產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的情形沒有作出規(guī)定?,F行離婚中補償制度與夫妻財產制緊緊聯系在一起,其結果必然導致不同夫妻財產制下請求補償權的不同命運,這不利于補償制度平衡當事人權利義務作用的發(fā)揮。

補償權的設立是實現公平原則的需要。由于當事人雙方在承擔義務或享受權利等方面的不公平,少承擔義務或多享受權利的一方給另一方適當補償就成了維護權利義務平衡的有效途徑。

從這個意義上講,請求補償權能否實現,關鍵應看當事人雙方在承擔義務或享受權利方面是否公平。公平就不存在補償,不公平就理應補償。

如果僅因夫妻財產制的不同導致盡較多家庭義務一方在請求補償權的實現上得到不同的法律后果,這在情理上讓當事人也難以接受。離婚中補償制度的完善方向應是不分夫妻財產制,僅按權利義務是否公平決定補償權的有無,即在夫妻財產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情形下,同樣可用補償制度來救濟。

二、離婚中補償制度實現的障礙及分析在夫妻財產完全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情形下建立補償制度,這在目前仍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障礙:

(一)在夫妻財產完全共有的情形下,理論上不存在夫妻對家庭所盡義務的不平等。這種情形下,夫妻中任何一方所盡的義務都會被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所盡的義務。

原因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無論是以財產形式盡義務,還是以勞動形式盡義務,他用于盡義務的財產或勞動都為夫妻共有。以財產形式盡義務的,由于財產屬于夫妻共有,因此用于盡義務的財產有一半屬于另一方,從這個意義上講,另一方也是盡義務的,而且盡的義務量與實際盡義務的一方相等。

以勞動形式盡義務的,由于勞動的共有,一方的勞動也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勞動,所以任何一方盡義務都意味著另一方也盡了平等的義務。因此,在夫妻財產完全共有的情形下,理論上不存在夫妻對家庭所盡義務的不平等,當然就更談不上補償一說了。

第18篇 堅持和完善接待日制度 著力化解基層信訪問題

堅持和完善接待日制度 著力化解基層信訪問題

永安市地處閩中,轄15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作為我省的老工業(yè)基地和十強縣市之一,由于長期積累的結構性、體制性等方面的矛盾和問題相對較多,加之在深化改革、加快發(fā)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使我市信訪穩(wěn)定工作長期以來處于壓力大、任務重的狀況。為此,我市從增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的高度,把能否做好信訪工作作為檢驗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zhí)政能力和執(zhí)政水平的重要內容,立足于構建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以完善“市領導接待日”制度為抓手,不斷探索做好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新路子,進一步鞏固和發(fā)展了團結穩(wěn)定的政治局面,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fā)展。 一、加強領導,不斷健全和完善“領導接待日”制度 我市于1989年開始建立每月15日為“市長接待日”的制度,由市政府市長、副市長輪流參加接訪?!笆虚L接待日”制度解決了當時大量的基層信訪問題,深受廣大市民的歡迎。在實踐中,我們發(fā)現,群眾反映的問題涉及面廣,需要參與協調的部門多,僅由政府一家領導參與接待顯得有些牽強,部分信訪問題也難以得到有效落實。1995年,市委、市政府經反復研究決定,對“市長接待日”制度進行改進,改過去由市政府一家領導接訪為市委、人大、政府三家各安排一位領導聯合接訪,改稱“市領導接待日”。每年初對參加接訪的市領導做出全年計劃,每月按時通知市領導到信訪局參加接訪。由于近年來涉法信訪問題不斷增多,2000年,我市再次完善“市領導接待日”制度,另行安排二名律師參與接訪,對群眾反映的涉法信訪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并為領導處理信訪問題提供決策參考。五年來,我市“市領導接待日”共接待人民群眾來訪1206批5858人。對每一個信訪問題,我們本著依法依規(guī)、合情合理的原則,攻堅克難,采取多種靈活變通的方法,有效化解了基層各類矛盾。 二、創(chuàng)新機制,保障“領導接待日”信訪事項有效落實隨著各個時期、各個階段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調整,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時顯現出來,這就要求信訪工作必須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只有處理好繼承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著眼于制度創(chuàng)新,才能不斷開創(chuàng)信訪工作新局面。針對我市信訪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我市堅持把信訪工作作為事關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的大事來抓,按照“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重在解決問題”的指導思想,及時調整了信訪工作思路。經市委常委會多次專題研究決定,對信訪工作體制和機制進行創(chuàng)新;對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充實調整,由市委書記任組長,市長任第一副組長,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任常務副組長,其他有關市領導任副組長,進一步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同時決定,從2023年起,每年抽調2名市管后備干部到信訪局掛職鍛煉,這既有利于后備干部的成長,也解決了信訪局人手不足問題。2023年3月,市委、市政府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再次對原有的“市領導接待日”制度進行完善,建立了每月一次的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議制度,于每月16日(“市領導接待日”次日)召開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專題研究解決重大信訪問題,力求及時化解矛盾,有效控制和減少我市群眾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為“市領導接待日”確定的信訪事項作強有力的機制保證。為確保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的權威和高效,會議由市長、市紀委書記、市委組織部長、市委政法委書記和有關市領導、單位負責人參加。市長為第一召集人,紀委書記為第二召集人,市長負責主持召開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在市長無法到會的情況下,由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主持會議。除特殊情況外,市委、市政府每月15、16日兩天(即“市領導接待日”和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期間)原則上不安排會議,為研究處理重大信訪工作提供了時間和組織保障。每月市領導接待日后,由信訪局負責對一個月來的信訪問題進行認真排查和梳理,并將需要提交協調會研究確定的信訪問題及其參加人員打印成會議通知,由市委辦、政府辦負責通知與會人員到會。協調會議后,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以市委、市政府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名義下發(fā)至各有關部門單位。各有關部門單位按協調會研究確定的信訪事項認真執(zhí)行,各負其責,抓好落實。去年3月份建立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以來,共召開10次協調會協調55件信訪問題,其中,市長親自主持了8次協調會。此外,我市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重點部門單位也建立了與“市領導接待日”相應的制度。這既有利于領導干部貼近群眾,拉近干部和群眾的距離,又有利于領導干部掌握第一手信息,把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基層。 三、強化督辦,確保信訪工作取得成效有好的機制和制度,如果督查督辦工作沒有落實到位,信訪問題沒有解決,群眾就會不斷重復上訪,甚至出現不相信當地黨委、政府的現象,從而引發(fā)越級上訪。為此,我市在《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賦予信訪部門協調、督辦和責任追究建議權,以確保信訪事項逐項落實直至問題得到解決。一是協調權。對職責權限和性質明確的信訪事項,直接由信訪部門交責任單位辦理。對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的信訪事項,由信訪部門確定一個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配合辦理。落實辦理情況由主辦單位負責反饋。對重大疑難信訪問題,提交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研究解決。二是督辦權。對“市領導接待日”領導批辦件、上級黨政機關轉來的批辦件和查辦件,由信訪部門直接督辦,有關責任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處理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對信訪部門排查的重大或疑難信訪問題,各有關責任單位必須按“五定”原則,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處理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辦,各督辦事項的辦結率必須達到100%。對無法按期辦結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責任單位應按反饋時限報告進展情況或說明原因。三是責任追究建議權。對信訪事項辦理不力,導致群眾重復上訪或越級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信訪局提出建議,給予有關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效能告誡,直至社會治安一票否決。 “市領導接待日”和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雙管齊下,使98%以上的信訪問題被化解在基層,取得良好成效。 第一,有利于各級領導及時掌握信訪信息。提交協調會研究的絕大多數是群眾當月反映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有些是涉及面廣的共性問題。例如:近年來,我市連城機場支前民兵反映1969年參加連城機場建設后患矽肺病,生活困難,要求解決治療矽肺病費用和給予定期生活補助等問題,每年全國、全省重大會議期間,我市的支前民兵都想趁機越級集體上訪。對此,我市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逐一摸清支前民兵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造冊。支前民兵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隨時掌握支前民兵串聯上訪動態(tài),一旦發(fā)現苗頭,及時派工作組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解釋和穩(wěn)定工作,把越級上訪苗頭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 第二,有利于提高信訪件辦結質量和辦結率。未實施協調會以前,“市領導接待日”領導批辦件、上級黨政機關轉來的批辦件和查辦件的辦結率基本在95%-97%之間,且反饋質量不高,不同程度存在應付了事現象。協調會制度的實施,不僅辦結率達到100%,而且信訪案件的辦結質量明顯提高,重復上訪的比例從原來的9.63%下降到3.79%,我市群眾越級上訪大幅飆升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有利于提高黨和政府威信。通過協調會制度,解決了一些時間跨度大,橫向幅射寬、處理難度大、久拖不決的信訪問題。使群眾增強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提高了黨和政府的威信。例如,我市作為全國林改試點,林權制度改革力度大,進展快,成效好,但在林權換發(fā)證過程中也引發(fā)了一些農村群眾上訪。去年6月,我市某鎮(zhèn)三個村的村民共100多人到市政府集體上訪,反映這些村不按一戶一證的林改政策,擅自將毛竹山林權證聯戶做給部分村民,要求糾正。市里立即組織工作組駐村,按多數村民的意愿將林權證發(fā)放到戶,妥善化解了一起群體性事件。由于我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發(fā)展農村經濟、保持農村穩(wěn)定的關系,積極化解林改引發(fā)的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沒有出現一件越級集體上訪事件,保證了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第四,有利于維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穩(wěn)定。通過協調會制度,能夠及時、妥善地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效維護了信訪群眾的合法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例如,我市市屬企業(yè)職工400多人到市政府集體上訪,要求解決住房工齡補貼問題。市重大信訪問題協調會研究決定,由經貿局牽頭,財政、房管等部門參加,組成工作組,核實好能變現的資產,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發(fā)放企業(yè)職工住房工齡補貼。至去年底,已變現資產580.75萬元,全部發(fā)放到位,及時穩(wěn)定了職工的思想情緒,有力地維護了企業(yè)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當地的社會穩(wěn)定。

第19篇 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具體制度

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制度

馬克思主義政黨之所以實行民主集中制,是由它的性質、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決定的。因此,堅持和發(fā)展民主集中制,認識并掌握其實質,對于加強新形勢下黨的建設和領導,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堅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義

(一)堅持民主集中制是保持黨的性質的重要保證

民主集中制是關系黨和國家命運的重大問題。___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們的傳統(tǒng)制度。堅持這個傳統(tǒng)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來,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關系我們黨和國家命運的事情。”中國___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黨的這種先進性,不僅表現在它有正確理論、綱領和路線,而且表現在它有正確的原則和制度,這個原則和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用民主集中制把黨員和各級黨組織連接成一個整體,這就是無產階級政黨區(qū)別于其他政黨的顯著標志。

整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歷史告訴我們,只有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才符合黨的無產階級先鋒隊性質,才能適應黨的偉大歷史使命的要求。國際上,前蘇聯、東歐劇變的一個沉痛教訓,就是那里的黨長期背離和最終放棄了民主集中制,導致黨改變性質,甚至崩潰、瓦解。這就告訴我們,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是保持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的重要保證,在新的歷史時期,能否堅持黨的這種制度,關系到黨能否鞏固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勝利成果,關系到黨領導的改革事業(yè)能否始終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奮勇前進,最終實現宏偉目標。因此,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關系黨和國家命運的重大問題。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是新時期實現黨的正確領導的重要保證

實現黨的正確領導,必須有一條正確的政治路線,而要制定正確的路線,除了有正確的思想路線外,還必須有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制度加以保證。因為,實現黨的正確領導,制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必須建立在廣泛的民主基礎之上,沒有廣泛的民主,不可能制定正確的路線和政策。正如_同志所說:“沒有民主,意見不從群眾中來,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方法。”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正是由于堅持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集中了全黨的智慧,制定出符合我國新時期需要的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才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以___同志為的***提出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的科學發(fā)展觀,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規(guī)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黨的執(zhí)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華,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我們黨關于發(fā)展問題的一系列理論和觀念,是在治國理政的過程中,隨著實踐的發(fā)展而不斷深化的。科學發(fā)展觀進一步回答了為何發(fā)展、怎樣發(fā)展、發(fā)展什么等重大問題,豐富和完善了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發(fā)展道路、發(fā)展模式和發(fā)展戰(zhàn)略。中國___正是根據黨內生活的經驗教訓,深刻地認識到:什么時候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黨就朝氣蓬勃,我們的事業(yè)就興旺發(fā)達;什么時候不按民主集中制辦事,就困難重重,黨的事業(yè)就遭受損失。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是提高黨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力的組織保證

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勢下,還要不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是自發(fā)經濟,而是有組織有領導的,它并不排除民主集中制。相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包括中國___的執(zhí)政地位,馬列主義、_思想、___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的指導,以及包括作為黨和國家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在內的社會主義上層建筑與之相適應。我們黨已經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___同志指出:牢固確立和認真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的科學發(fā)展觀,對于提高黨領導經濟工作的水平和駕馭全局的能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至關重要。這既是我國經濟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重要指導思想,也是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中諸多矛盾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從政治上講,是堅持___的領導。因而,我們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不僅不排斥民主集中制,而且是要健全民主集中制為其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我們黨是執(zhí)政黨,地方各級黨組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和領導者。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提高各級黨組織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

第一,堅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激發(fā)全黨全國人民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項嶄新的事業(yè),任務艱巨,情況復雜,必須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群策群力。只有堅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證黨決策的正確和有效實施。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黨的決策要民主化、科學化,要依靠集體的智慧,堅持走群眾路線,在充分發(fā)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以保證政策的正確性和執(zhí)行的有效性。___同志指出:“全黨同志都必須從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戰(zhàn)略高度,充分認識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的極端重要性,一步一個腳印地做好工作,扎扎實實地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推向前進。”因此,我們要努力營造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tǒng)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激發(fā)主人翁的責任感和負責精神,使黨的決策轉化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從而加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

第二,堅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確處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之間的關系,維護黨的紀律,加強和改善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我們黨的改革事業(yè)越是深入,越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堅持城鄉(xiāng)協調發(fā)展,堅持區(qū)域協調發(fā)展,堅持可持續(xù)發(fā)展,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fā)展,強調在經濟發(fā)展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fā)展;必須更加注重宏觀調控,更加注重統(tǒng)籌兼顧,更加注重改革創(chuàng)新,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突出矛盾,解決關系人民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只有堅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有利于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環(huán)節(jié)統(tǒng)籌規(guī)劃、協調配套,使之有秩序有步驟地進行。

第三,堅持民主集中制,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黨的先進性的客觀要求。___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黨內民主是增強黨的創(chuàng)新活力、鞏固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重要保證。要以擴大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增進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嚴格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當前,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等價交換原則及其派生的平等觀念,對于強化人們的民主意識,消除特權思想和等級觀念,克服官僚主義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經濟領域中通行的等價交換原則常常被一些人自覺不自覺地帶到黨內,導致出現把黨的原則、黨的權力、黨內關系商品化的傾向。為了抵制和消除這種現象,保持黨的純潔性,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克服消極腐敗現象,保持領導班子的清正廉潔,增強黨組織的戰(zhàn)斗力,提高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

二、健全和發(fā)揚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一)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調動全黨的積極性

第一,發(fā)揚黨內民主要以引導、保護、發(fā)揮全黨積極性為出發(fā)點。我們黨擔負著領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繁重任務,面臨著錯綜復雜的國際形勢,這就更要求發(fā)揚黨內民主,調動廣大黨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這是黨最可寶貴的精神財富,是使黨保持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源泉,是革命和建設事業(yè)取得勝利的重要保證。發(fā)揚黨內民主,一定要致力于活躍黨內生活,擴大和提高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范圍和程度,進一步增強黨員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把全黨的積極性調動起來,集中全黨的智慧,提高黨的執(zhí)政水平,使黨生機勃勃,充滿活力,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yè)中更好地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要充分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黨員不僅要履行一定的義務,還要享受黨章規(guī)定的各項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犯黨員的權利。在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方面,當前尤其要強調疏通和拓寬黨內民主渠道,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廣大黨員要了解并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充分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及個人,要追究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要推進黨的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這是時代的需要,也是黨的事業(yè)成敗的關鍵。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黨面臨的任務比過去更加繁重復雜,決策的理論和方法也都大大發(fā)展了、豐富了、深化了。黨在做出重大決策前,不僅需要調查了解情況,而且需要對復雜的經濟現象和社會現象進行系統(tǒng)的、多層次的考察、分析,并從它們的互相聯系、互相影響中作綜合的研究。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和完善科學的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進一步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所謂決策的民主化,就是說一切重大決策都不能僅憑領導者個人的經驗和意志做出。在中國這樣一個經濟文化比較落后而發(fā)展又極不平衡的大國里,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模式,全靠我們黨在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指導下去探索。要對我國經濟、政治、社會生活與社會發(fā)展中錯綜復雜的問題進行決策是十分困難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個人或少數人,即使有超常的智慧和能力,也是難以獨立應付和駕馭的。只有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發(fā)揮全黨以至全國人民的集體智慧,及時總結來自基層和實踐的豐富經驗,廣泛開展討論,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反對的意見,我們的決策才會擁有最基本的實踐依據。

所謂決策的科學化,就是說一切重大決策都必須采取科學的方法,按照科學的程序,進行科學的論證。這就需要一套嚴格的民主科學決策制度,并依照這一制度建立起完善的決策支持系統(tǒng)、咨詢系統(tǒng)、評價系統(tǒng)、監(jiān)督系統(tǒng)和反饋系統(tǒng)。不斷修正完善決策方案,使決策盡可能地符合實際,減少和避免出現決策上的重大失誤。

(二)加強黨內監(jiān)督

正確而有效的黨內監(jiān)督,既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又是這一制度得以順利貫徹執(zhí)行的可靠保障。___同志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切實改進黨的作風,著力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優(yōu)良的黨風是凝聚黨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堅持人民是歷史創(chuàng)造者的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群眾路線,真誠傾聽群眾呼聲,真實反映群眾愿望,真情關心群眾疾苦,多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以求真務實作風推進各項工作,多干打基礎、利長遠的事。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學風和文風,精簡會議和文件,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弄虛作假。倡導勤儉節(jié)約、勤儉辦一切事業(yè),反對奢侈浪費。全黨同志特別是領導干部都要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開展黨風黨紀教育,積極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使領導干部模范遵守黨紀國法,繼承優(yōu)良傳統(tǒng),弘揚新風正氣,以優(yōu)良的黨風促政風帶民風。堅持深化改革和創(chuàng)新體制,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形成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權力運行監(jiān)控機制。健全紀檢監(jiān)察派駐機構統(tǒng)一管理,完善巡視制度。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提高黨員干部拒腐防變能力。

___同志指出:“要把推動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改造監(jiān)督檢查職責,維護黨的紀律。”《中國___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的頒布實施,是加強黨內監(jiān)督工作的重大舉措,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使黨內監(jiān)督真正落到實處,還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這是黨內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通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領導班子成員堅持過雙重組織生活,重點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而不是流于形式,這是加強黨內監(jiān)督,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是黨組織得以發(fā)展的內在動力。

第二,建立健全群眾監(jiān)督機制。___同志明確指出:“要有群眾監(jiān)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jiān)督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各級黨組織要進一步拓寬黨員和群眾對領導干部及領導機關工作的監(jiān)督渠道,重視信訪工作,建立和完善黨員群眾定期審查領導干部的制度。要把黨內監(jiān)督同群眾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監(jiān)督結合起來,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結合起來,逐步形成強有力的監(jiān)督體系,以保證黨的肌體的健康和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三,充分發(fā)揮紀律檢查機關的監(jiān)督作用。黨員無論從事何種職業(yè),擔任何種領導職務,都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jiān)督。同時,為強化黨內監(jiān)督,必須嚴格執(zhí)行黨紀律,堅持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對違紀黨員要嚴肅查處。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都必須支持和保證紀檢人員正當行使職權,凡干擾、阻礙紀檢部門工作和打擊報復紀檢人員的人,都要受到嚴肅處理。

(三)堅決維護***的權威,維護黨和國家的集中統(tǒng)一

維護***的權威,維護黨和國家的集中統(tǒng)一,這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一條重要紀律。我國是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發(fā)展中國家,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對艱巨復雜的改革和建設任務,如果沒有黨高度集中統(tǒng)一的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yè)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國家的統(tǒng)一、民族的團結、社會的穩(wěn)定,也不會有可靠的保障。維護***的權威性,維護黨和國家的集中統(tǒng)一,是堅持民主集中制的一個重大問題,是全黨和全國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___同志在1988年就指出:“我的中心意思是,中央要有權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須有領導有秩序地進行。沒有這一條,就是亂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國務院沒有權威,局勢就控制不住”,“宏觀管理要體現在中央說話能夠算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的權威,維護黨和國家的集中統(tǒng)一,就要保證***的政令暢通,保證全黨行動的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zhí)行。每個黨員、黨的干部都必須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任何重大問題在未正式做出決定之前,都可以而且應當允許發(fā)表不同意見,展開充分討論;對于***已經做出決定的重大理論和政策問題,絕不允許在報刊、廣播等公開宣傳媒介中發(fā)表同***的決定相反的言論。

維護***的權威,維護黨和國家的集中統(tǒng)一,就要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職責和權限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兩個積極性。地方各級黨委,必須在***的指導下發(fā)揮自己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新精神,要把握好中央精神和地方實際的最佳結合點,把局部與全局利益連接起來,開拓進取。維護***的權威,維護黨和國家的集中統(tǒng)一,還要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關系,局部服從全局。各地區(qū)、各部門都樹立全局觀念,把貫徹***精神與本地、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與全國人民的利益相統(tǒng)一,決不允許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搞成不聽黨的統(tǒng)一指揮,不受組織約束和群眾監(jiān)督的“領地”;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地方、部門保護主義;決不允許制定與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相抵觸的規(guī)定;決不允許違背集體決定自行其是,擅自行動。無論什么人,無論哪一級組織,違反和破壞民主集中制都應受到嚴肅批評和處理。

第20篇 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亟待完善

日前,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倪豪梅在本次召開的“兩會”上代表全總就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向政協會議提交了“關于建議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的提案”。記者就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提案的提出背景及提案主要要解決哪些問題,采訪了倪豪梅。

記者:全總為什么要在當前提出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關于修訂《規(guī)定》提案的提出背景請您介紹一下。

倪豪梅:《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是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專項法規(guī)?!兑?guī)定》自1988年頒布以來,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為推動《規(guī)定》的貫徹落實,配合勞動部門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兑?guī)定》對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調動、發(fā)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積極性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但由于這項《規(guī)定》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起草、頒發(fā)的,因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以及改革的深入,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在貫徹落實《規(guī)定》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兑?guī)定》中有些條款已不適應我國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應做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據了解,有些省現在已經開始作修改《規(guī)定》的準備工作。為更好地、有針對性地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在全國總工會領導下,全總女職工委員會自2000年開始就配合勞動部門圍繞修改《規(guī)定》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

在此次修改《規(guī)定》的提案中,我們建議由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或勞動部門牽頭,組成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對貫徹《規(guī)定》中存在的某些問題作出補充規(guī)定,或進行修訂。

種種情況表明,圍繞女職工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對《規(guī)定》做出符合實際的修改,已經刻不容緩。

記者:此項提案必將更好地保護女職工權益,請問,該提案主要解決哪些問題?

倪豪梅:在《規(guī)定》中哪些條款需要完善就解決哪些問題。此次提案提出要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在《規(guī)定》中:“凡是適合女職工從事的工作,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這項條款在勞動力走向市場的今天卻沒有做到。

二、“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產假工資照發(fā)”,但由于工資制度的改革,工資結構的調整,“基本工資”的概念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基本工資,且差距較大,執(zhí)行中問題不少。

三、1994年頒發(fā)的《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在實施中亦有與《規(guī)定》相悖之處。

四、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yī)療費由原單位負擔的問題,目前這些費用已由原來的幾百元增加到幾千元甚至上萬元,企業(yè)負擔加重,貫徹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都亟需加以研究,對《規(guī)定》進行修訂或補充。

記者:您認為目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全總對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有哪些具體舉措?

倪豪梅: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除我前面講到的問題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問題仍很突出。比如,一些國有企業(y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有滑坡現象,女職工下崗再就業(yè)難的問題較為突出。

特別是一些非公有制企業(yè)存在的問題更為突出:一是女職工組織不健全,女職工人身權益、勞動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時有發(fā)生;二是企業(yè)經營者只重視企業(yè)經濟效益不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班加點嚴重,不按規(guī)定發(fā)給女職工加班費;三是部分女職工素質較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有的一懷孕就離開工作崗位,回家生孩子,不要任何報酬,談不上什么保護;四是勞動環(huán)境差,女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不安全隱患也較突出。

此外,對違反《規(guī)定》的單位、個人如何處罰,誰去處罰的問題也未落到實處。

針對這些問題,全總為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的舉措是:加快工會及女職工組織組建步伐;通過協調勞動關系,建立健全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維權機制,著力解放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等特殊利益的問題,將《工會法》、《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賦予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落到實處;加大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宣傳力度,推動非公有制企業(y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深入基層,做好不同所有制企業(yè)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和生育情況的調查;配合勞動部門做好修改《規(guī)定》的準備工作,加快修改的步伐,搞好宏觀維護。

全總在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方面有協助政府對特困女職工負有第一責任人的任務,具體內容是做到三個第一:第一知情人;第一報告人;第一幫助人。

完善制度匯編推進機關效能發(fā)展七則(20篇范文)

完善制度推進機關效能發(fā)展的關鍵舉措包括:1. 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每個部門和崗位都有清晰的工作職責和任務范圍。2. 強化流程優(yōu)化:對現有的工作流程進行審查,剔除冗余步驟,提高效率。 3. 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制定公正、公平的績效評估標準,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 4. 提升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升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共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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