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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置業(yè)公司車輛管理辦法
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車輛管理辦法
1.管理細則
1.1車輛管理
1.1.1公司所有車輛均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管理。
1.1.2車輛保養(yǎng)、保護、駕駛由駕駛員負責,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包括公司內非駕駛員駕駛,否則將視情節(jié)對責任人追究責任。因此發(fā)生事故的,將對該駕駛員予以辭退。
1.1.2.1駕駛員必須保證車況良好,車輛整潔;
1.1.2.2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妥善保護,如因個人原因(如擅自用車、工作疏忽等)造成車輛的損害和滅失,有關費用扣除保險后的不足部分由駕駛員個人負擔。
1.1.2.3如發(fā)生違章或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之罰款、修理及賠償費用,原則上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如遇特殊情況,經公司總經理特批,可酌情報銷部分費用。
1.2 派車
1.2.1 各部門需要使用車輛時,應填寫用車申請單,由部門主管簽字后,交車管員調車。
1.2.2 車管員調車對方向近似、時間相近的派車要求應盡量合用,減少費用支出。
1.3 費用報銷
1.3.1車輛固定費用(包括養(yǎng)路費、年檢費、保險費、車船使用稅)和車輛維護保養(yǎng)費用(包括裝飾費、保養(yǎng)費、修理費、增設車內設施費用)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費用由辦公室負責報銷。
1.3.2公司車輛原則上必須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加油站加油時,燃油發(fā)票必須經用車人簽字方可報銷。
1.3.3 過橋過路費、停車費必須由用車人簽字報銷。
1.3.4 每次用車完畢后,駕駛員必須在'用車申請單'上如實填寫用車事由、里程。
1.3.5 財務部對各部門用車費用,按月進行內部核算,進行部門成本效益考核。
1.4車管員職則
1.4.1在辦公室主任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管理,協調,調度工作,以保證公司領導及業(yè)務用車需要。
1.4.2對車輛的車次,車容經常督促檢查,協助駕駛員及時進行年審,年檢和證照的換發(fā)。
1.4.3對車輛零部件的購置進行驗收,對車輛進廠保養(yǎng),維修的費用要與駕駛員一同前往結算。
本辦法由辦公室解釋、補充,由公司總經理頒布生效。
第2篇 新華醫(yī)院車輛管理辦法
附屬醫(yī)院車輛管理辦法
為了建設節(jié)約型醫(yī)院,使有效資源發(fā)揮最大的效益,同時充分調動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我院實際制定醫(yī)院車輛管理辦法(試行)。
一、范圍
指醫(yī)院公務用車、救護車、小貨車的使用、維修、事故處理、經費報銷等有關事項。
二、車輛的任務
1、醫(yī)院領導的公務與接待用車。
2、醫(yī)療救護用車。
3、東西兩院來往交通車。
4、東西兩院物品運輸用車
三、車輛使用管理
1、醫(yī)院車輛實行統一管理、逐級負責、定向使用、分別調度,與駕駛員對所對應車輛安全行駛、保潔維護等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原則上所有車輛的使用由車隊長負責總調度。小車由院領導使用,由辦公室調度,救護車由醫(yī)務處全權調度,東西兩院交通車由車隊隊長調度,北斗星車主要由市場部使用,小貨車主要由藥劑科、供應室、總務處等部門使用。
2、醫(yī)院車輛實行專人駕駛、定點統一由車隊維修、專人保管制度。實行以車輛為單位的成本控制管理辦法,駕駛員要熟知所用車輛各種證件有效期,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
3、執(zhí)行車輛派遣制度,禁止公車私用。
4、救護車實行專車專用,出車堅持派車登記,市區(qū)內醫(yī)療救護車由車隊長指派,__地區(qū)十縣由醫(yī)務處長同意,超出__市區(qū)范圍使用救護車由醫(yī)務處長報請分管院長同意。小車原則上由辦公室主任派出,并做好登記。
5、實行24小時'120'救護值班制,救護車司機必須堅守崗位,接到急救信息后迅速出車。
6、臨時、緊急情況用車須由部門負責人與辦公室、醫(yī)務處電話聯系,并在車隊進行用車登記。特殊情況和突發(fā)事件,院領導和院辦領導可直接向駕駛員派車,駕駛員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時間執(zhí)行指令并及時向車隊調度匯報。
7、出車前或出車過程中,一旦發(fā)生突發(fā)事件,駕駛員要在第一時間向車隊隊長報告,車隊長接到報告要及時擬定應急方案,盡最大努力完成用車任務。
8、交通車駕駛員要經常向車隊長反映交通車線路的有關信息,不斷完善東西兩院之間的交通車行車方案。
9、加強車庫管理,醫(yī)院車庫由車隊負責管理,醫(yī)院車輛均應在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醫(yī)院內和院外亂停亂放。
四、車輛費用報批
1、駕駛員在執(zhí)行出車任務時,需將實際行車里程、時間、地點、發(fā)生的停車費、過路、過橋費等詳細記載。
2、車隊在每年度統計上年度車輛行駛里程及耗油量,計算每百公里平均油耗,并與該車之前幾個月耗油情況逐一比較,作為控制耗油量及車輛保養(yǎng)參考依據。
五、車輛違規(guī)、肇事
1、駕駛員違規(guī)或肇事后,應立即與車隊長聯系,并由車隊向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申請?zhí)幚?及時做好善后和理賠工作。如屬人為因素引起的罰款或賠款,應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其處理事故時間及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時間按正常上班對待,但涉及到刑事責任,則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2、如果駕駛員違規(guī)肇事,情節(jié)重大者(如吊銷執(zhí)照或觸犯刑事等),除按司法程序處理外,須遵照醫(yī)院有關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
3、各項違規(guī)、肇事責任,以交通管理部門判定為準。
六、車輛油料、維修
1、定點加油。車輛用油應在指定的加油站憑加油卡加油。外加油須有證明簽字后,方可報銷。
2、定點維修。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各車輛需修理的司機要提出書面申請,經車隊批準后方可進行維修。修理費(配件)一次在300元以下的,駕駛員憑修理廠的修理三聯單報經車隊批準后,方可修理;一次在300元以上的,駕駛員憑修理廠的修理三聯單報經車隊和院領導批準后,方可修理。車輛修復后由該駕駛員在修理三聯單上簽字認可。駕駛員擅自修配的,其費用由駕駛員自付。
3、日常保養(yǎng)。駕駛員應自覺愛惜車輛,做好車輛的日常清潔、消毒、保養(yǎng)工作。
4、全院車輛的保險、年審、各種規(guī)費一律由車隊按規(guī)定統一辦理,費用先由駕駛員借款墊付,然后按財務報銷程序報銷。
七、車輛資料建檔
1、車隊安排專人將車輛有關資料及各項證件妥為保管,以便追蹤辦理年度車輛檢查,投保及繳納各種費用等事宜。
2、車輛原始資料(行駛證除外)非因辦理過戶、換照、索賠、檢驗等需要時,不得攜帶外出,統一由車隊安排專人妥善保管。
八、車輛管理注意事項
1、服從醫(yī)院統一管理,統一調度,遵守以上管理辦法。
2、保證車輛狀況良好、整潔、衛(wèi)生,不'帶病'上路。
3、建立車輛專項經費科目表,做好車輛經費使用賬目,每月結算,年終統一上報醫(yī)院。
4、所有車輛使用報銷憑據由駕駛員簽名、車隊審核、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報醫(yī)院領導同意后報銷。
5、車輛維修應根據車輛故障實際情況到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
6、車輛應指定專人駕駛,并將駕駛員資料檔案報車隊審核備案,相關的業(yè)務考核納入醫(yī)院統一考核管理。
九、駕駛人員管理
1、車隊要加強對專職駕駛人員的教育和管理,駕駛人員不得將專職車輛轉交他人學習駕駛;不得為非專職人員要求私自開車提供便利條件;對私自要求開車的,應予拒絕,并及時向組織反映。
2、嚴守保密制度,做到不傳話、不插話、不談個人利益之事,違者將調離崗位。
3、嚴禁駕駛員私自用車。違反規(guī)定用車或私自用車而發(fā)生事故,一切責任和后果由該駕駛員承擔。對私自出車者,一經發(fā)現,給予警告處分。重犯者將予辭退。
4、駕駛員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一經查實,扣發(fā)當月獎金。
1)不服從車隊管理和派車指令的;
2)未經批準私自出車的;
3)被發(fā)現或舉報出車不準時或服務態(tài)度不好的;
4)不將車輛停放到車庫或指定停車地點的;
5)被發(fā)現或舉報酒后駕車,不聽勸阻的;
6)虛報出車任務或虛報油料、修理、停車、過橋過路等費用;
7)發(fā)生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
第3篇 s學校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
接送學生車輛應該肩負起學生的安全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學校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以下稱“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確保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 省內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 ( 班 ) 、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 ( 以下統稱學校 ) 的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條 接送學生車輛管理應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公安、教育、安監(jiān)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同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四條 接送學生車輛分為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 和非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
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學校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yè)道路客運企業(yè)的客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客車。
五條 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應當噴涂全省統一的外觀標識, 非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應當設置全省統一的標志牌。
接送學生車輛的 外觀標識式樣、標志牌式樣及發(fā)放程序 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六條 接送學生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送學生車輛應是核定載客人數不少于 人的載客汽車。
(二)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 __ )標準,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三)接送學生車輛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駕乘人員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七條 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送學生車輛的駕駛人應具有相應準駕車型3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最近 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 分記錄。
(三)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八條 有接送學生任務的學校,應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擬用申請。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的申請后應會同當地公安等部門對擬用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學生接送車輛標志牌發(fā)放工作。
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注冊登記,并負責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外觀標識的監(jiān)督檢查。
除定期檢驗外,接送學生車輛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
十條 非專用接送學生 車輛應在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分別放置接送學生車輛標志牌。
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 配合學校定期對學生及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非法接送學生車輛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執(zhí)勤中,發(fā)現未噴涂外觀標識或無標志牌的接送學生車輛,應責令其停止運營,并將 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情況通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學校。
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組)裝車、報廢(或延緩報廢)車、外地機動車接送學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貨運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后三輪摩托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
十四條 接送學生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并與公交車享受同等優(yōu)先通行權。
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自備或租用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機制,對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人檔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明確安全責任人。
十六條 單位使用自備車輛接送學生的,應將車輛及駕駛人信息報學生所在學校備案,并辦理接送學生車輛相關手續(xù)。
十七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上下學的組織管理,科學調整學生上下學時間,合理安排學生接送車輛數量,杜絕超員現象。
十八條 接送小學低級和幼兒園學生的自備和長期租用車輛,學?;蛴變簣@應安排隨車照管人員。
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發(fā)現接送學生車輛的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二十條 接送學生車輛發(fā)生造成學生傷亡的交通事故,學校應及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納入學校安全管理終考核內容。
二十二條 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將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督管理范圍。
二十三條學校不履行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條 公安、教育、安監(jiān)部門對在接送學生車輛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五條 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接送學生車輛優(yōu)惠政策并對接送學生車輛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第4篇 部門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部門車輛管理規(guī)定
為科學合理規(guī)范管理公司車輛,做到高效、節(jié)約、安全行車,保障公司用車需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yǎng)、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yōu)先使用。
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后可臨時調配。
如領導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zhí)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yǎng)、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予以重罰。
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后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
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guī)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fā)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準同意后,實行付酬派車。
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并每月進行公布,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fā)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
燃料油采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并準確填寫公里數。
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
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
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
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
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yè)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
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yè)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jié)、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
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審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
維修程序為:
(1)駕駛員報修后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后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
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jié)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yǎng)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采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fā)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
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jiān)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
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審核后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臺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xù)。
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fā)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簽認→財務部審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
考勤作假的,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fā)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借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并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并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
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占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zhèn)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
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后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
違者責任自負并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煙、吃檳榔。
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并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
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未填寫行車日志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
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鑒定,并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fā)后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系,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
同時報警,盡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
嚴禁事故發(fā)生后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fā)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匯報,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后,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yè),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fā)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第5篇 特種及各類自制車輛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礦特種及各類自制車輛的管理,防止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有人使用無人管理的漏洞,杜絕因不完好的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入井而引發(fā)運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礦用mgc1.1礦車、mlc1.1材車、架線電機車均由運輸隊負責管理和維護。
2、各類蓄電池機車由運輸隊負責維修,采掘隊和井下輔助隊使用的蓄電池機車正常維護保養(yǎng)由各使用單位負責。如果出現本單位無法排除的故障時,在確認蓄電池機車連接裝置可靠,所攜帶電瓶固定牢固,車輪轉動靈活后,方可交給運輸工提出井下讓運輸隊維修;運輸隊維修結束達到完好標準后,使用單位方可領出維修車間。蓄電車出車間后,由使用單位管理。運輸隊應認真填寫維修記錄,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及零部件損壞的,則依據采掘設備管理辦法進行罰款處理。
3、各類特殊車輛,使用單位都無權制作;因生產需要時,由礦安排運輸隊制作。制作完成,必須經安全檢查部、機電運輸部主管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使用。
4、特種車輛和各類自制車輛如:耙?guī)r機、噴漿機、變壓器、移變、工具車、充電機等誰使用,誰管理維護。在升井或入井前必須由使用單位認真檢查連接裝置及屬件的固定情況,確認可靠后方可交給運輸工運輸。運輸工掛車前必須詳細檢查連接裝置及附件的固定情況,堅決做到不可靠不運輸。
5、各類平板車均由機電一隊負責管理,車體、連接裝置不完好時,由機電一隊負責維修。車輪損壞到運輸隊繳交舊領新。各類平板車出井后,使用單位不得存放或積壓,必須立即將車交給機電一隊保存。需使用時,首先由機電一隊認真檢查平板車的完好情況,然后,憑借條領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領到平板車后,也應進行詳細檢查,確保平板車完好出車間。未經機電一隊發(fā)放的平板車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要從重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6、井下長時間存放的車輛,在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先進行詳細檢查。確認連接裝置可靠,車體、車輪及附件固定牢固后方可使用。
7、特種車輛和各類自制車輛在斜巷串車提升時,必須將該車掛到串車繩頭的另一側末端,且只允許每趟只掛一輛該種車,絕對不允許在該種車下方再串車。車載物重量超過1噸、外形尺寸長超過2米、寬超過1米、高超過1.5米時,使用單位必須編寫運輸措施,并報礦有關部室和領導審批后再運輸。
8、斜巷信號工對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在每次提升或下放前,均應仔細檢查車輛的完好和裝載的綁扎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匯報或進行處理,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輸。
第6篇 煤業(yè)三采區(qū)排矸系統及材料車輛管理辦法
礦井排矸及材料車運送是煤炭生產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因具有運輸線路長、作業(yè)分散,運輸環(huán)節(jié)多等特點,為確保運輸提升效率及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各單位在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窯街煤電公司礦井運輸管理細則》的同時,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
一、 職責范圍
1、運輸隊負責三采區(qū)排矸系統的軌道運輸、架線、架線電機車的管理。
2、機電一隊負責提升系統的信號、絞車的管理。
二、材料、矸石的運行路線
1、矸石、水泥、砂子從排矸井運輸。
2、支護材料、配件、設備等其它物料從副井運送。
三、材料、矸石運送范圍的劃分及時間安排
1、矸石車由施工隊負責運送到各中巷甩車場,運輸隊統一組列,運輸到車婁溝排矸場排矸。
2、巖巷用的水泥、砂子由運輸隊在車婁溝組織裝車,根據井下實際情況,隨時組列運送到巖巷隊施工中巷巷道的甩車場,移交施工隊,由施工隊負責運送到施工地點及時卸車,卸車后空車為出渣用車。
3、各單位所運送的其它物料,由運輸隊供車,物料所有單位組織裝車綁扎,按規(guī)定時間運送到副井井底車場,移交運輸隊,運輸隊進行組列后,運送到施工單位所在中巷甩車場,由物料使用單位運送到工作面及時卸車后將空車再返回到甩車場。
5、各隊需回收升井的物料,由運輸隊供車,各隊組織裝車綁扎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運送到各中巷車場,運輸隊負責組列運送到副井井口,由物料回收單位組織卸車。
6、各隊運送超長、超寬、超高物料時,由運輸隊供車,物料運送單位負責裝車、綁扎、運輸、卸車,運送時間由調度室安排,運送時各隊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7、各單位物料車運到工作地點或升井后,及時組織卸車,卸車后運至車場移交運輸隊。
8、副井井底車場組列運輸時間為早上9:30~11:30。
四、車輛運行方式:
(一)渣車
1.軌下各水平渣車運到車場組列提升,每列5輛車;沿軌道下山提升至上部車場,再次組列、每列15輛車;由架線電機車牽引至2435北大巷車場。
2.架線電機車調整到列車前端后牽引列車至排矸井井底車場,重新組列,每列5輛,由排矸井絞車提升,至上部車場。
3.在上部車場組列,每列15輛由架線電機車牽引到排矸場,由排矸架卸渣。
4.空車與渣車運行方向相反。
5.水泥、砂子裝車后與空車運行方向相同。
(二)料車
1、從機電二隊、木料廠裝車后,運輸隊蓄電機車配合運至副井上部車場,組列提升,沿副井井筒下放到井底車場,再次組列,利用架線電機車牽引。
2、引2435運輸大巷運至軌下上部車場,軌下上部車場按所需單位組列,軌下絞車提升下放至各水平車場。
3、各使用單位從各水平車場將料車運送至使用地點后卸車,將空車沿原路回到各車場。
五、暫行規(guī)定:
1、運輸隊建立健全車輛發(fā)放登記臺帳,認真記錄每班車輛的發(fā)放使用情況,并將每班各水平供車情況匯報調度室。
2、各單位運送物料時,提前2小時到運輸隊辦理借車手續(xù),運輸隊必須在2小時內供給足夠的車輛。
3、各運料單位必須及時裝車,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物料車運送至副井井底車場進行組列。
4、由運輸隊負責在早中交接班時間內將副井井底車場組列的所有物料車運送至軌下上部車場,其它時間內2435大巷不得運送物料, 因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將物料車運送至副井井底車場組列,導致物料無法運送至工作面,所有影響由運料單位承擔。
5、所有物料車由運輸隊負責在軌下上部車場組列,運送至各物料使用單位所在中巷甩車場,移交物料使用單位,物料單位必須立即將物料車運送至工作地點,并及時卸車,并將空車原路返回至甩車場,移交運輸隊,運輸隊負責回收出井,物料車必須當天回出地面,否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7篇 非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學校非機動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規(guī)定
為規(guī)范學校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huán)境。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如下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適用所有進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非機動車輛。
二、非機動車輛管理
(一)車輛進出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人力自行車、電瓶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xù)完備,閘、鈴、齊全,車況良好。如發(fā)現是無證、無牌或通過非正規(guī)途徑獲得的車輛按學校的管理規(guī)定處理。
2、進出校門非機動車需下車推行,服從門衛(wèi)值班員的指揮。
(二)車輛行駛
1、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騎車;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2、非機動車靠右側通行,嚴禁搶占機動車道行駛。
3、電瓶車進入校園后,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三)車輛停放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guī)定,停放時須在自行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區(qū)域內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2、停放在校園里的各式非機動車輛必須配有車鎖,自行車必須配備車撐腳,停車時必須鎖好車輛,確保安全。
3、停取車輛必須要有秩序,不得無故推動、破壞他人車輛和堵塞通道。
4、進入校園內的非機動車輛,發(fā)生丟失或損壞,學校無責不負賠償責任。
5、電瓶車電瓶充電需在學校規(guī)定場所進行,不要私自進入辦公
室充電。
三、管理辦法
(一)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guī)定發(fā)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駕車者承擔。
(二)加強門衛(wèi)查驗和校園內的巡邏督查,巡邏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車輛,對違反規(guī)定行駛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予以扣留,由學?;蛏辖幌嚓P部門處理。
非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規(guī)定
一、 目的及適用范圍
為了規(guī)范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秩序,為業(yè)主創(chuàng)造一個便利、整潔的車場環(huán)境,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非機動車停車場管理
1、禁止機動車輛和裝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進入非機動車輛停車場,秩序維護人員有權檢查車輛及載貨物并有權拒絕違規(guī)車輛進場。
2、非機動車輛停車場車輛按區(qū)域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內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
4、所有人員應愛護車場內設備及設施,損壞須照價賠償。
5、保持車場內清潔,任何人不得在車場內吸煙或投擲雜物。
6、進入非機動車輛停車場的車輛須加好鎖,謹防丟失。
三、 非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及安全管理
1、非機動車停車場實行免費停放,電動車每月收取15元充電費,自行車、摩托車不收取費用。
2、對非機動車停車場車輛,物業(yè)只提供服務,不負看管責任,車輛丟失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
第8篇 機動車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機動車輛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用車管理,確保行車安全,不斷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優(yōu)質服務、保證重點、節(jié)省高效”,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局公用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主管部門領導具體管、辦公室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督”的機動車輛管理責任機制和工作機制,把車輛管理納入工作議事日程,把安全工作當做重中之重落到實處,不斷建立健全并有效執(zhí)行管理、檢查、考核、追究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四條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真正實現“四個確?!?、“四個做到”的目標,即:確保局領導辦公用車,確保檢驗檢疫業(yè)務用車,確保行政辦公用車,確保局領導交辦的臨時公務用車;做到安全正點,做到服務熱情,做到節(jié)省高效,做到各方滿意。
第五條 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納入目標考核體系之中。發(fā)生問題,除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置外,還要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第六條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對機動車輛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實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時傳達有關車輛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駕駛員不斷強化紀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做到懂法知規(guī),并在確保安全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技術水平,服務水平,進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項工作抓實抓好。
(二)年檢。
1、檢查駕駛員是否有違章記錄;
2、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3、駕駛證的審核;
4、行車執(zhí)照的審核;
5、其他內容。
(三)換證。
按車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規(guī)定更換駕駛證。
(四)車輛停放。
嚴格執(zhí)行車輛集中停放規(guī)定,采取動態(tài)方式檢查車輛停放執(zhí)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批評和整改。
(五)車輛購置。
根據工作需要、車輛技術狀況和有關車輛使用等規(guī)定,及時提出車輛購置計劃。
(六)車輛報廢。
根據車輛使用的年限、行駛里程、技術狀況,按國家有關各類車輛報廢規(guī)定,向局黨組提出報廢申請。
(七)車輛保險。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資質較強、管理規(guī)范、服務到位、價格合理的選擇要求,向分管局領導提出車輛保險計劃,經局黨組集體審定后實施。
(八)車輛借用。
未經局黨組審批,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本局駕駛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一切后果自負,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關責任。
(九)車輛轉讓。
凡是納入本局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嚴禁對外拍賣轉讓。確需拍賣轉讓的車輛,必須首先報告遼寧局機關車管部門,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拍賣轉讓時,必須組成拍賣領導小組,根據“公開、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則,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凡是被拍賣處理的車輛,必須和買方簽定協議并收取一定押金,待買方辦完所有相關手續(xù)后,方可解除協議、退還押金、交接放車。
(十)事故處理。
當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馬上向交通部門、部門領導、分管局領導及保險公司通報情況。相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十一)車輛維修。
按照及時處置、保證質量、節(jié)省支出的原則和車輛維修的規(guī)定實施。
(十二)建檔存儲。
對本局使用的不同型號車輛建立事故檔案、維修檔案、技術檔案、油料供給檔案和用品更換檔案等相關檔案,掌握第一手資料,對車輛各方面狀況做到胸中有數,使車輛管理工作逐步邁向規(guī)范化。
第七條 辦公室及局指定的專項工作檢查部門要認真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并及時向分管領導及黨組匯報。
第八條 對不認真履行管理、監(jiān)督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懲處。
第三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九條 駕駛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管理規(guī)定:
(一)時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政治、業(yè)務、安全、學習活動。
(三)服從領導,執(zhí)行命令,遵守紀律,堅守崗位。
(四)認真搞好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堅持搞好“例?!?堅持 “三檢”制度,使車輛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五)建立駕駛員行車檔案。
(六)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隨車工具和證件齊全有效。
(七)講究職業(yè)道德,做到安全、正點、熱情、優(yōu)質服務。
(八)因事、因病請假或休假時,應將車輛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條 駕駛員應認真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二)不私自出車。
(三)不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四)不將車輛開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開車和開“英雄車”、“堵氣車”、“故障車”、“疲勞車”。
(六)不違章行駛和隱瞞事故。
(七)不講不團結的話,做不團結的事。
(八)不頂撞領導或消極怠工。
(九)隨車攜帶滅火器,每年檢測一次,做到會使用會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點、熱情、車容整潔。
第十一條 聘用駕駛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一)聘用。
1、遵守遼寧局及本局聘用臨時工的管理規(guī)定;
2、必須持有轄區(qū)派出所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必須持有所需駕駛車型的駕駛證;
4、必須有三年以上連續(xù)駕駛并無任何事故發(fā)生的駕齡;
5、必須是自行負責“兩種保險”的人員;
6、擬聘用人員思想覺悟較高,個人修養(yǎng)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齡在25歲~45歲,身體健康人員;
8、經局黨組研究審定;
9、對擬聘用人員,試用三個月后,簽訂一年勞務合同。
10、擬聘用人員必須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交一萬元人民幣做風險金,待解除勞動合同時,本金與利息一并返給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組織被聘用人員參加政治學習和業(yè)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技術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員認真學習交通法規(guī)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規(guī),行車安全觀念不斷增強;
3、對被聘用人員在工作上嚴格管理,思想上嚴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關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臨時思想,積極要求上進,確保駕駛業(yè)務精益求精,行車安全常抓不懈,服務態(tài)度好中求佳;
5、對違反有關規(guī)章制度而屢教不改者,或在社會上違法違紀者解除勞動合同、
6、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責任、不同情節(jié)給予教育、罰款、賠償、解聘處理。
第十二條 對駕駛員的獎懲按照本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及《事故處理罰款規(guī)定》等要求執(zhí)行。
第四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實行用車申請和審批制度。機動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用車申請派車,并做到“四個確?!?。
第十四條 用車人在使用車輛前,應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由所在部門領導簽批后提交車輛主管部門領導(未在本局時,可提交主管局長)批準并由用車申請人執(zhí)單。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時,應詳細填寫用車事由、出車地點、申請時間、審批時間、出車時間、回局時間等信息。用車結束后,用車人對車輛調度、車輛服務等內容填寫評價意見并將用車申請/審批單送交辦公室存檔。存檔的申請/審批單作為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
第十五條 駕駛員必須按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規(guī)定的時間、任務、路線及時出車并安全行駛,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車輛用途、行車路線和地點的,視情況給予處罰。對車輛使用人實際用車與申請/審批單不符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行車。
第十六條 駕駛員須經常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技術狀況等影響安全行駛的項目進行檢查。長途行駛前,必須提前一天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行車安全。檢查、維護、維修等情況要形成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上班期間、下班后、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期間,駕駛員要嚴格執(zhí)行機動車輛集中停放規(guī)定,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八條 原則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非公務用車以及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期間公務用車,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十九條 原則上禁止本局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須由主管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嚴禁本局局領導駕駛公用機動車輛。
第五章 車輛的維修和保養(yǎng)
第二十一條 車輛發(fā)生故障或需維修保養(yǎng)時,駕駛員須向車輛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提交分管局長審定后報一把手審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項財務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外地執(zhí)行公務時,車輛發(fā)生故障需要維修時,駕駛員須按照程序匯報請示,并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處理。請示及處理情況須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 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經領導批復的車輛維修意見對車輛及時進行維修。
第二十四條 所有車輛一律到經本局審定的定點修理廠或者維修中心進行修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車輛維修項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認真核對廠方修理單上的工時、配件等無誤后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維修費用的結算按照本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的補充規(guī)定》實施。
第六章 燃料供應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加油可根據燃料市場的總體情況,采取持專用加油本或現金加油的辦法加油,并確保燃料的質量和行車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應建立公用車輛加油記錄本,詳細記載加油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報銷時,應持加油發(fā)票、加油記錄本、專用加油本等進行簽批和報銷。
第三十條 車輛主管部門每月對車輛行車里程和耗油量進行統計核算,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第七章 車輛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條 本局所有公用機動車輛均應按照指定位置進行集中停放。公用車輛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應加大管理和監(jiān)督力度,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當天下班后,駕駛員應對車輛集中停放情況予以準確記錄。
第三十三條 公休日以及節(jié)假日前,車輛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應共同封車,填寫封車記錄,詳細記錄封車時間、封車地點以及當時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休日以及節(jié)假日期間因公務原因需要使用車輛的,需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三十五條 開放車輛時,應由車輛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共同進行驗證,并填寫車輛開放記錄。
第八章 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公務用車發(fā)生責任事故,取消駕駛員及車輛主管部門當年評先選優(yōu)資格,并依據交通部門的裁決,扣發(fā)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10-50%。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扣發(fā)駕駛員全年目標管理獎,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未經局領導批準駕駛公用車輛辦理私事發(fā)生責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領導當年評先選優(yōu)資格并扣發(fā)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部門領導及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同時追究行政責任,駕駛員個人按交通部門的裁決承擔事故的責任和全部費用。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八條 車輛發(fā)生“獨立”事故發(fā)生后,在沒有交通部門裁決情況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裁決和現實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酌情處理。
第三十九條 處級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違反規(guī)定駕駛工尺發(fā)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承擔行政及經濟責任,并按照遼寧局的規(guī)定給予降職處分。
第四十條 對所扣發(fā)的資金,由本局辦公室保管,并登記造冊,作為車輛管理和獎勵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重大事故后,實行第一時間逐級報告制度,做到始有報告,終有結論,并提出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遼寧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工作質量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2】
為科學合理規(guī)范管理公司車輛,做到高效、節(jié)約、安全行車,保障公司用車需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yǎng)、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yōu)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后可臨時調配。如領導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zhí)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yǎng)、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后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guī)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fā)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準同意后,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并每月進行公布,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fā)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并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yè)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yè)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jié)、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審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維修程序為:
(1)駕駛員報修后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后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jié)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yǎng)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采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fā)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jiān)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審核后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臺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xù)。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fā)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簽認→財務部審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记谧骷俚?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fā)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借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并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并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占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zhèn)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后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違者責任自負并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煙、吃檳榔。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并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未填寫行車日志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鑒定,并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fā)后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系,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同時報警,盡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嚴禁事故發(fā)生后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fā)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匯報,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后,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yè),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fā)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第9篇 裝卸區(qū)進入車輛管理辦法
針對罐區(qū)大量購進原料,進出廠區(qū)車輛增加的實際情況,為確保進入車輛和人員有序進行,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爭執(zhí)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此辦法:
1、門崗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門衛(wèi)管理制度、物質出入管理制度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并做好門崗區(qū)域范圍內的治安及安全管理工作。
2、值班人員要用語文明,禮貌待人,熱情周到,不準刁難客戶、收受客戶饋贈禮物,對收受客戶禮物者,一經查實,公司將對值班人員進行開除處分。
3、值班人員負責做好運輸原料車輛停放順序安排工作,進入裝卸區(qū)的車輛先到門崗登記,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進入裝卸區(qū)卸料,嚴格控制進入車輛不能超過六輛。未登記車輛不予進入裝卸區(qū)卸料。
4、進入裝卸區(qū)車輛必須到門崗登記車輛的運輸經營許可證、充裝證、押運員證,值班人員要對進入車輛的安全措施,如接地線、防火罩等要進行安全檢查,證件不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進入。
5、值班人員要告知進入裝卸區(qū)的司機及卸貨人員嚴禁煙火、手機必須關機,否則將給予每次500元的罰款。
6、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若遇到處理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等待領導決定,不準與客戶發(fā)生沖突。
7、對沒有防火罩、工作服的司機及卸貨人員,在收取押金后可以借用,使用完畢后歸還門崗值班人員,退還押金,損壞按原價賠償。
8、卸完原料的車輛出門時必須把出門證交予門崗值班人員,方可出門。
9、銷售公司負責向客戶解釋裝卸車程序。
安全環(huán)保部
2008年11月23日
第10篇 小區(qū)交通車輛管理辦法-12
小區(qū)交通車輛管理辦法(十二)
為了加強住宅區(qū)的交通管理,維護區(qū)內交通秩序,根據交管部門的有關法規(guī),結合 ____ 一期的實際情況,實行嚴格控管系統服務,堵疏結合的管理辦法。
1園區(qū)內的交通秩序、交通管理,由管理處負責,接受交管部門指 導,重大交通事故,車輛盜竊等移交管部門處理,管理處要積極配合。
2嚴禁機動車停放小區(qū),所有業(yè)戶車輛均須駛入地下停車庫或指定地點。
3小區(qū)設立門衛(wèi)24 小時值班,特殊情況入區(qū)的機動車輛,實行嚴格出入登記手續(xù)。
4巡邏護衛(wèi)要經常巡視車輛進入情況,指揮行使、停放、維護秩序,督促車輛辦完事后及時離開。
5進入停車場的機動車駕駛員,要服從車管員的指揮,按指定地點停放,自覺維護車輛秩序,停車程序按 《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6摩托車、自行車一律停放指定地點,其他地方不得亂停亂放。
第11篇 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62號)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已于2022年8月18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22年8月19日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貨物運輸,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前款規(guī)定的限定標準的認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軸組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個軸計算;
(二)除驅動軸外,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若每軸每側輪胎為單輪胎,限定標準減少3000千克,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
(三)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
(四)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五)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guī)定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yè)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或者參與、配合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監(jiān)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治理超限運輸聯動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相關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
第二章 大件運輸許可管理
第六條 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以下稱大件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xù),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行駛公路。
第七條 大件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承運,并在運單上如實填寫托運貨物的名稱、規(guī)格、重量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承運人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行運輸的,向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遞交申請書,申請機關需要列明超限運輸途經公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組織協調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聯合審批,必要時可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組織協調處理;
(二)在省、自治區(qū)范圍內跨設區(qū)的市進行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qū)、縣進行運輸的,向該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三)在設區(qū)的市范圍內跨區(qū)、縣進行運輸的,向該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四)在區(qū)、縣范圍內進行運輸的,向該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管理平臺,實行網上辦理許可手續(xù),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條 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承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運輸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外廓尺寸和質量,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數、軸距和輪胎數,載貨時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總質量、各車軸軸荷,擬運輸的起訖點、通行路線和行駛時間;
(二)承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記錄載貨時車貨總體外廓尺寸信息的輪廓圖和護送方案。
護送方案應當包含護送車輛配置方案、護送人員配備方案、護送路線情況說明、護送操作細則、異常情況處理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承運人提出的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一)貨物屬于可分載物品的;
(二)承運人所持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記載的經營資質不包括大件運輸的;
(三)承運人被依法限制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未滿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載運單個不可解體物品的大件運輸車輛,在不改變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裝多個品種相同的不可解體物品的,視為載運不可解體物品。
第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申請后,應當對承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屬于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車貨總體外廓尺寸、總質量、軸荷等數據和護送方案進行核查,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行運輸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查。
第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公路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承運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進行審查,并組織驗收。
承運人不具備加固、改造措施的條件和能力的,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機構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透明。
第十四條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應當滿足公路設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yōu)先采取臨時措施,便于實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慮與公路設施的技術改造同步實施;
(三)對公路設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無法滿足大件運輸車輛通行的,可以考慮采取修建臨時便橋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條路線可供選擇的,優(yōu)先選取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費用低的路線通行;
(五)同一時期,不同的超限運輸申請,涉及對同一公路設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運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則分擔有關費用。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二)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屬于本轄區(qū)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屬于本轄區(qū)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受理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路超限運輸申請后,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途經公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轉送其受理的申請資料。
屬于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途經公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轉送的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屬于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應當在收到轉送的申請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向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反饋。
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關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執(zhí)行;上下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路線或者行駛時間調整的,應當及時告知承運人和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車運輸,車輛單軸的平均軸荷超過10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軸多輪液壓平板車運輸,車輛每軸線(一線兩軸8輪胎)的平均軸荷超過18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20000千克的;
(三)承運人不履行加固、改造義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公路超限運輸申請的,根據大件運輸的具體情況,指定行駛公路的時間、路線和速度,并頒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其中,批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運輸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頒發(fā)。
《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式樣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印制和管理。申請人可到許可窗口領取或者通過網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條 同一大件運輸車輛短期內多次通行固定路線,裝載方式、裝載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運人可以根據運輸計劃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駛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運輸計劃發(fā)生變化的,需按原許可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條 經批準進行大件運輸的車輛,行駛公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志,保證運輸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三)車貨總質量超限的車輛通行公路橋梁,應當勻速居中行駛,避免在橋上制動、變速或者停駛;
(四)需要在公路上臨時停車的,除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外,還應當在車輛周邊設置警告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較長時間停車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的,應當駛離公路,就近選擇安全區(qū)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設施,承運人應當提前通知該公路設施的養(yǎng)護管理單位,由其加強現場管理和指導;
(六)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而出現公路通行狀況異常致使大件運輸車輛無法繼續(xù)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并及時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由其協調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采取相關措施后繼續(xù)行駛。
第二十一條 大件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主動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大件運輸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應當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一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大件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按照護送方案組織護送。
承運人無法采取護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協調公路沿線的公路管理機構進行護送,并承擔所需費用。護送收費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行駛過程中,護送車輛應當與大件運輸車輛形成整體車隊,并保持實時、暢通的通訊聯系。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的大件運輸車輛途經實行計重收費的收費公路時,對其按照基本費率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但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轄區(qū)內重大裝備制造、運輸企業(yè)的聯系,了解其制造、運輸計劃,加強服務,為重大裝備運輸提供便利條件。
大件運輸需求量大的地區(qū),可以統籌考慮建設成本、運輸需求等因素,適當提高通行路段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進行檢測和評定,并為社會公眾查詢其技術狀況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費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超寬車道。
第三章 違法超限運輸管理
第二十七條 載運可分載物品的超限運輸(以下稱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禁止行駛公路。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未超過本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限定標準,但超過相關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不得在該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
第二十八條 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在貨物裝運場(站)安裝合格的檢測設備,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確保出場(站)貨運車輛合法裝載。
第二十九條 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yè)是防止違法超限運輸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車輛裝載及運行全過程監(jiān)控,防止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
第三十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通過巡查、技術監(jiān)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實監(jiān)督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出場(站)。
第三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zhí)法聯動工作機制,將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納入道路運輸企業(yè)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人誠信考核,實行違法超限運輸“黑名單”管理制度,依法追究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yè)、貨運源頭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超限檢測可以采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jiān)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采取固定站點檢測的,應當在經省級政府批準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
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開展流動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
流動檢測點遠離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當就近引導至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并公布的執(zhí)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經檢測認定違法超限運輸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自行采取卸載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tài);當事人自行消除違法狀態(tài)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協助消除違法狀態(tài)。
屬于載運不可解體物品,在接受調查處理完畢后,需要繼續(xù)行駛公路的,應當依法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用。對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調查處理的超限運輸車輛,不得收取停車保管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協助卸載、分裝或者保管卸載貨物的,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當事人仍不領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執(zhí)法依據。
第三十九條 收費高速公路入口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檢測設備,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不得放行違法超限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費公路實行計重收費的,利用檢測設備發(fā)現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時,有權拒絕其通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將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jiān)控等有關資料,經確認后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四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處等普通公路以及開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jié)點,設置車輛檢測等技術監(jiān)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第四十一條 新建、改建公路時,應當按照規(guī)劃,將超限檢測站點、車輛檢測等技術監(jiān)控設備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并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運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四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違法超限運輸案件處理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與案件相關的下列信息通過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抄告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一)車輛的號牌號碼、車型、車輛所屬企業(yè)、道路運輸證號信息;
(二)駕駛人的姓名、駕駛人從業(yè)資格證編號、駕駛人所屬企業(yè)信息;
(三)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單信息;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信息;
(五)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資料信息。
第四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不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或者與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不符的,應當予以記錄,定期抄告車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
第四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駕駛人,以及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yè),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記錄累計計算周期,從初次領取《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條 大件運輸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法超限運輸:
(一)未經許可擅自行駛公路的;
(二)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許可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的;
(四)未按許可的護送方案采取護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承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除依法給予處理外,并在1年內不準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法行為地或者車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資料,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依法給予處罰,并提供適當方式,供社會公眾查詢違法超限運輸記錄。
第五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 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現象嚴重,造成公路橋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損嚴重、通行能力明顯下降的,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權限,在1年內停止審批該地區(qū)申報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十三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因軍事和國防科研需要,載運保密物品的大件運輸車輛確需行駛公路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fā)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同時廢止。
第12篇 _公司車輛管理辦法
__公司車輛管理辦法
1.0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jié)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2.0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3.0職責
3.1車管員職責
3.1.1協助綜合事務部經理做好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各項管理工作。
3.1.2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關于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模范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并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3.1.3負責公司車輛的養(yǎng)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1.4負責安排公司車輛的保養(yǎng)、年審和二保工作,對公司審批權限內的車輛保修進行監(jiān)督和安排車輛進廠修理。
3.1.5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fā)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3.1.6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級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3.1.7負責調度車輛,安排駕駛員各項工作。
3.1.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2車輛安全員職責
3.2.1協助車管員完成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處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3.2.2貫徹執(zhí)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guī)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3.2.3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yè)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3.2.4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3.2.5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3.2.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3 專職駕駛員職責
3.3.1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3.3.2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yǎng),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fā)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3.3.3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3.3.4車輛發(fā)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3.3.5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3.3.6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3.3.7每年與公司簽訂一次《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4.0工作內容
4.1車輛的使用
4.1.1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車輛(含公司領導相對固定使用的車輛)均由綜合事務部統一調度,各部門用車均須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經理批準后送交綜合事務部車隊,由車隊按公務的輕、重、緩、急統一安排車輛,并經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后出車。
4.1.2公司車輛原則上只限于在__高速公路線內行駛,駛離__高速公路線外預計超過2小時,應通知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備案。
4.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4.1.4車輛―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
4.1.5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fā)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4.1.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
4.1.7調派車輛往轄區(qū)路段以外地區(qū)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4.2車輛的維修
4.2.1車輛的年審、保養(yǎng)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表》,按規(guī)定審批后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fā)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維修費在2000以下的,由車輛管理員報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3000元-5000元的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5000元以上的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4.2.3修理后所有更換的零配件,必須帶回交車輛管理員檢驗認可。
4.3獎懲辦法
具體參照《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之獎懲辦法執(zhí)行。
5.0附則
5.1本制度由綜合事務部負責制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5.3附件: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第13篇 最新公務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商務局機關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jié)約開支,規(guī)范車輛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領導和局機關各科室工作人員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給與合理安排調度。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
二、駕駛員要認真保養(yǎng)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三、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guī)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fā)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車輛要嚴格按規(guī)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五、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fā)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解決,不得隱瞞不報。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干部開車、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六、駕駛員在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上班時間無出車任務時,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離開,需向辦公室報告去向,以方便聯系。
七、對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私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的,責任人要按規(guī)定予以賠償。
八、駕駛員嚴守保密制度,不傳是非。
九、局機關基本辦公用車范圍:
1、各科室人員深入多家企業(yè)調查、協調工作,而且路途較遠的;
2、財務人員去銀行提取大額現金;
3、去市區(qū)兩級政府接訪或處理突發(fā)事件;
4、參加市區(qū)兩級黨委、政府會議(駕駛員將參會人員送到會場后,立即返回局機關待命);
5、局領導冬季通勤用車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由辦公室統籌安排。
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確保工作用車需要和車輛安全行駛,嚴格控制費用開支,根據局班子成員會意見,特制定如下車輛管理制度。
1、辦公室對車輛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2、局領導公務用車予以保證,各股、辦、中心工作用車分別由其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后統籌安排。出車應做好登記,實行領票加油。
3、小車實行定點維修,單車核算。維修前必須報請分管jú長同意并經縣政府采購中心審核,維修車輛時駕駛員同車管人員一道到指定地點(采購中心指定修理點)進行修理,更換下來的零部件交回辦公室。車輛大修或更換主要零部件須報jú長或局班子成員會議根據車況實際研究決定。否則修理費不予報銷。
4、車輛用油實行專人管理。用油一律到辦公室領出車單,憑單領油票,并在辦公室指定地點加油,省內跑車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因出遠門,需在外加油,回單位兩天內核報,并說明情況。
5、車輛費用采取月核制。當月費用必須當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維修費等費用。
6、辦公室對駕駛員要加強教育和管理,駕駛員要服從管理和調度,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行車、不開疲勞車、帶病車,嚴禁酒后開車,確保行車安全。
7、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不用車時及時歸庫。不得擅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不得擅自出車,嚴禁公車私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8、嚴禁婚喪喜慶使用公車,違者按縣紀委、監(jiān)察局有關文件處理。
濮陽市科學技術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一、用車原則
車輛使用堅持為工作服務、為急需服務和統一凋配的原則,淡化用車意識,加強車輛調度,保證車輛安全,提高用車效率,節(jié)約車輛開支,嚴禁公車私用。
二、用車
1、局領導不設專車。根據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線方向 集體接送,車輛輪流接送,每車一個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帶車,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層工作,屬機關統一安排或急需者,視車輛情況,予以安排車輛。
3、短途用車實行送達再接制度。
4、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實行出車在登記薄和小黑板上登記制度,平衡司機工作量,避免疲勞駕駛。
5、司機負責填寫“出車登記簿”。出車登記簿分為里程、地點、用車人、油票數量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一天一登記、一月一小結,交辦公室主管人員審核后,做為司機領取補助及年底考核司機的依據。
三、開車
1、司機和辦公室主管人員通訊工具要24小時保持暢通。辦公室主管人員和司機的通訊補貼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司機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司機必須堅守崗位,隨叫隨到。
2、司機行車時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疲勞駕駛。
3、車管人員和司機要保持車況良好,嚴禁派、開病車,消除事故隱患。
4、司機不準私自用車和酒后開車、讓他人開車,否則扣發(fā)本月出車補助,同時,后果自負。情節(jié)嚴重者,另行研究處理。
5、機關所有工作人員不準私自開車,否則,需寫出書面檢查,并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四、車輛停放
1、市內工作時間以外一律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并將鑰匙和存車牌隨身攜帶;
2、市外停車,應交有關人員看管,或司機本人看護,不準將小車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則出了問題按濮綜治辦(1994)12號文件精神,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還要對直接責任人實行經濟處罰。
五、油料管理
1、車輛燃料實行定點加油。加油時憑車管人員開具的加油批準單,司機到定點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個工作日內將加油站工作人員簽字的回執(zhí)聯經車管人員登記后交計劃財務科留存。
2、長途出車途中加油,可由司機掌握適量購買,用車人審簽后及時報辦公室主管人員登記報銷。
3、車管人員每月將油料購置、使用情況盤點一次,在辦公室主任碰頭會上通報情況。每輛車的行駛里程、耗油情況,半年統計一次,將統計結果送領導傳閱。
六、車輛維修
1、首先要加強車輛保養(yǎng)。要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yǎng),防患于未然。車輛需經常保持車內外清潔衛(wèi)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yǎng),確保行駛安全。
2、車輛出現故障時,要先進行自修。
3、送修理廠維修。自修不成時,由機關二名以上司機及車管人員進行會診。大額維修由司機、車管人員和采購小組成員共同辦理,按照采購程序的要求,擬定維修目錄,講定價錢,編制預算,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審批單;小額維修(預算金額200元以下)由司機、車管人員辦理。憑維修申請審批單到指定廠家維修。修理時,本車司機要一直在場,監(jiān)督修理。修理完畢,車管人員會同司機或有關人員一起檢查維修情況,確保修理效果。并按有關財務規(guī)定及時報送維修回執(zhí)單。
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
一、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度,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調度用車。辦公室應認真履行職責,從嚴把關,確保工作用車(優(yōu)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杜絕不合理用車。要經常提醒、教育駕駛員安全行車,定期安排車輛保養(yǎng),及時排除故障,保持車況良好。
二、為方便管理、合理調度,除緊急情況外,在島內用車時,應提前半天通知辦公室。如需要出島,應提前1天通知辦公室。
三、車輛原則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單位職工如遇特殊情況需用車,辦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確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決定,1天以上須經局領導同意。并進行出車登記。
四、駕駛員須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單位各項制度。對于不守紀律和制度、不服從辦公室統一管理、以及未經主管人員安排而擅自出車的,給予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jié)嚴重的,固定職工予以行政處分,臨時工予以辭退。
五、除特殊情況并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外,車輛夜間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車庫內。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
六、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確保安全。平時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七、發(fā)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車輛維修、設備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后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后,須由車管員和駕駛員對修理項目進行仔細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八、在全市尚未統一指定公務用車加油點前,由辦公室根據油料質量、價格,及加油站所處地點,逐步實行定點加油制度。駕駛員在發(fā)現油料不足時,要及時加油,盡量減少途中加油次數。
九、實行車輛行車里程,油料消耗月報制度。駕駛員每月底要將里程表數字、油料消耗量報給車管員,由車管員負責統計、考核并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
十、實行公務車輛保險政府采購制度。
第14篇 轄區(qū)停車場庫車輛管理辦法
轄區(qū)停車場(庫)、車輛管理辦法
1.0目的
確保停車場(庫)的設備、設施完好及停放車輛的安全,保證車場(庫)整齊有序、暢通。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__管理處轄區(qū)停車場(庫)。
3.0職責
3.1車場收費員負責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駛出車輛的車位有償使用費,照卡放行。
3.2車管員負責指揮車輛整齊停放、存放、監(jiān)護和進出記錄。
3.3帶班領班負責車場管理的監(jiān)督、指導。
4.0參考文件
《重慶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5.0內容
5.1停車場(庫)管理
停車場(庫)設安全崗,實行24小時工作制。
5.2地下車庫
5.2.1車輛進庫
5.2.1.1指引車輛至車庫入口操作器處取卡進庫(非自動化設備,管理員要立即發(fā)放入庫卡開啟道閘。)留意進入車場(庫)時車輛情況,發(fā)現車輛外觀有明顯破損跡象或車輛飾件欠缺時,應及時提醒司機(顧客),并進行相關記錄,以備查。對帶有危險品車輛禁止進入車場。
5.2.1.2庫內管理員發(fā)現有車輛進入,應迅速指引車輛按規(guī)定方向慢行,安全地停放于指定位置(月租車),時租車(或沒有固定車位的車輛)不得停放于固定車位。
5.2.1.3提醒司機鎖好車門、窗,并將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
5.2.2巡視
5.2.2.1每半小時或隨時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發(fā)現漏水、漏油、未關好車門、窗、未上鎖等現象應及時處理并通知車主,并在《停車場(庫)值班記錄》上做好記錄,并向當值領班報告。
5.2.2.2定時清點庫內車輛的數量,隨時和收費亭聯系,以核對車輛數量,確保安全。
5.2.2.3發(fā)現無關人員或可疑人員到車庫,要及時責其離開,若有緊急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5.2.2.4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的行為,若遇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并報當值領班,必要時通知中控室錄象備查。
5.2.2.5嚴禁在車庫(車場)內修理車輛或試剎車,不得在車庫內洗車,經勸阻不聽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5.2.2.6每班至少檢查一次車庫內防火卷簾門、消防栓和滅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盜)設施,發(fā)現異常,在《停車場(庫)值班記錄》上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立即處理。
5.2.2.7協助清潔工維護好車庫內清潔衛(wèi)生,保持車庫整潔。
5.2.3車輛出庫:當有車輛出庫時,應仔細核對出場之車輛與駕駛員(車主)是否相符,若有疑問,應先行禮再禮貌盤問,如果盤問有問題,應立即扣留車輛,并及時通知當值領班及巡邏保安,以防不法分子盜車行兇。如無疑問,須和入口管理員對講聯系并告之,以便協助駕駛員刷卡出庫。
5.2.4如有特殊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6.0記錄
6.1《停車場(庫)交接班記錄表》、《車輛出入登記表》由部門兼職資料員保存一年。
7.0附件
7.1《停車場(庫)交接班記錄表》
7.2《車輛出入登記表》
第15篇 公務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公務車輛管理規(guī)定
為規(guī)范環(huán)衛(wèi)處公務車輛管理,確保公務車輛得到妥善維護保養(yǎng)和合理使用,提高車輛性能與使用率,保障環(huán)衛(wèi)處工作用車需要,制定公務車輛管理規(guī)定。
一、公務車輛的維護和日常保養(yǎng)管理由各科室和綜合管理科負責,做好車輛的檢查情況記錄。公務車輛的使用由各科室確定專人負責駕駛,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各分管領導負責調配。
二、公務車輛需年審、維修、更換配件的,必須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護報修單》,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綜合管理科,經處領導批準后方可到指定的修車部門進行檢修。如擅自修理車輛或不按申請回報程序進行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三、實行專人專車駕駛,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輛交給他人和無駕駛執(zhí)照的人員駕駛,不得由非駕駛人員駕駛,駕駛員之間不得私自交換車輛。
四、節(jié)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外,未經處領導批準,一律不得動用車輛。
五、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況進行檢查,確保車輛安全行駛無故障,更不能發(fā)生因故障而引發(fā)的事故。
六、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得酒后開車、疲勞駕駛或情緒開車,確保行車安全,凡酒后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或損壞車輛的,由責任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并追究紀律責任。
七、駕駛員必須愛護車輛,認真做好車輛的保養(yǎng)和清潔衛(wèi)生工作,保證車輛性能良好,車容車貌整潔。
八、公務車輛的日常加油,必須嚴格按照定車定卡,不得私自調用、轉借,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借用的,應報處領導同意。
九、本規(guī)定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處
考勤管理制度
為嚴格單位內部管理,加強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職業(yè)形象,促進新北區(qū)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內容:
1.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情況;
2.上班期間勞動紀律情況;
3.請銷假制度執(zhí)行情況;
4.出勤、缺勤等情況;
二、考勤要求:
1.不遲到、不早退,嚴格遵守作息制度。
2.認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工作時間不擅自離崗、串崗。
4.上班時間短時外出,無論因公因私均應向部門告知去向。
5.因事請假,須寫書面請假條,半天內由科長審批,1天以上(含1天)須經主任或分管主任批準同意。
6.嚴格執(zhí)行請銷假制度,各種休假均應事前請假,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事后及時銷假。
三、考勤職責:
1.部門行政主管負責領導本部門的考勤工作。
2.綜合科負責全處每月考勤的匯總報告。
3.考勤員按規(guī)定做好考勤的具體記錄和匯總工作。考勤員因故不能考勤時,經領導同意可由其他人員代為考勤。
四、考勤程序:
1.考勤員每天按規(guī)定如實記錄各種考勤情況。
2.每月月底,考勤表由綜合科匯總后交部門領導審核。
3.每月3日前,將上月考勤表及有關請假手續(xù)交局綜合處審核匯總。
五、懲處措施:
1.無故遲到、早退累計滿3次的,按缺勤1天處理;
2.擅自外出超過1小時的,按缺勤1天處理;
3.未經批準不上班或擅自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4.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7天,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3次的,予以辭退。
5.對考勤中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fā)現,將追究有關人員和部門領導責任。
六、本管理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二00七年元月二十日
常州市新北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處
信訪接待工作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信訪條例》,充分發(fā)揮信訪工作的“紐帶”和“橋梁”作用,做好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信訪工作,遵循“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綜合科具體負責信訪工作,重要信訪案件處領導親自協調處理。
二、信訪工作人員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來訪來信來電登記表》,不得遺漏和丟失。嚴格執(zhí)行登記、立案、調查、催辦、答復、上報、歸檔等工作制度,及時督辦、催辦,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
三、按照熱情、服務、公正、及時、穩(wěn)妥的原則,文明接待,做好宣傳、疏導、解釋工作,認真解決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
四、對于來信、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必須認真、及時辦理,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拖延和積壓。專辦件限十天內辦結,一般信訪件限十五天內辦結,較復雜的信訪件不得超過一個月辦結。
五、對來信、來訪、來電問題查處后(除匿名、假名、無地址的情況外),要及時向信訪人進行書面或口頭答復,如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要繼續(xù)復查,并將結果回復信
訪人。
六、所承辦的信訪案件,必須寫出書面查處報告及答復,專辦件要將原件、轉辦涵、調查資料、處理結果一起上報處綜合科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