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方式:
乙方(勞動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經雙方協(xié)商,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雙方簽署的變更協(xié)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職責范圍的關系不能按照前款執(zhí)行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wèi)生要求。
第八條 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技術、勞動安全衛(wèi)生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fā)生,避免和減少職業(yè)病危害。職工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日支付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元/月。
第十一條 甲方實行計時或者崗位工資的,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____元/月。
實行計件工資的,每月底薪為____元,計件單價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計入乙方工資。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六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xù)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與甲方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yǎng)的。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政策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時,甲方應當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崗位,乙方仍不能從事其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甲方在對乙方進行培訓后,或者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后,乙方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二十一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試用期內的,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續(xù)訂,導致本合同終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條件續(xù)訂,乙方不同意續(xù)訂,導致本合同終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 甲方與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八、經濟補償金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算;不滿6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二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醫(yī)療補助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賠償辦法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反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xù)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規(guī)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具體標準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十、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xié)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三十二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fā)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甲方(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